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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stämmelser om målvägledning (2010)

关于 案例 指导 工作 的 规定

Typ av lagar Rättslig politik

Utfärdande organ Högsta folkdomstolen

Promulgeringsdatum Oktober 26, 2010

Giltigt datum Oktober 26, 2010

Giltighetsstatus Giltigt

Tillämpningsområde Rikstäckande

Ämnen Fallsystem i Kina Kinas vägledning

Redaktör (er) CJ Observer

关于 案例 指导 工作 的 规定
法 发 〔2010〕 51 号
2010 年 11 月 26 日
为 总结 审判 经验 , 统一 法律 适用 , 提高 审判 质量 , 司法 公正 ,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 人民法院 组织 法》 等 法律 , 就 开展 案例 指导 工作 , 制定 本 规定 规定。
第一 条 对 全国 法院 审判 、 执行 工作 具有 指导 的 的 指导 性 案例 , 由 最高人民法院 确定 并 统一 发布。
第二 条 本 规定 所称 指导 性 案例 , 是 指 裁判 发生 法律 效力 , 并 符合 以下 条件 的 案例 :
(一) 社会 广泛 关注 的 ;
(二) 法律 规定 比较 原则 的 ;
(三) 具有 典型性 的 ;
(四) 疑难 复杂 或者 新 类型 的 ;
(五) 其他 具有 指导 的 的 案例。
第三 条 最高人民法院 设立 案例 指导 工作 办公室 , 负责 指导 性 案例 的 遴选 、 审查 和 报 审 工作。
第四 条 最高人民法院 各 审判 业务 单位 对 该院 和 地方 各级 人民法院 已经 法律 效力 的 裁判 , , 认为 符合 本 规定 条 条 的 的 , 可以 向 案例 指导 工作 办公室 推荐。
各 高级人民法院 、 解放军 军事 法院 对 该院 和 本 辖区 内 人民法院 发生 法律 效力 的 的 , 认为 符合 本 规定 第二 条 规定 的 , 经 该院 审判 委员会 讨论 决定 , 可以 向 最高人民法院 案例 指导 工作办公室 推荐。
中级 人民法院 、 基层 人民法院 对 该院 已经 发生 法律 的 的 裁判 , 认为 符合 本 规定 第二 条 的 的 , 经 该院 审判 委员会 讨论 决定 , 报 高级人民法院 , 建议 向 最高人民法院 案例 案例 指导 工作 办公室推荐。
第五 条 人大代表 、 政协 委员 、 专家 学者 、 律师 , 以及 其他 人民法院 审判 、 执行 的 的 社会 各界 人士 对 人民法院 已经 发生 法律 效力 的 裁判 , 认为 符合 本 第二 条 规定 规定 的 , 可以 向 作出生效 裁判 的 原审 人民法院 推荐。
第六 条 案例 指导 工作 办公室 对于 被 推荐 的 案例 , 应当 及时 提出 审查 意见。 符合 本 规定 第二 条 的 的 , 应当 报请 院长 或者 主管 副 院长 提交 最高人民法院 审判 委员会 讨论 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 审判 委员会 讨论 决定 的 指导 性 案例 , 统一 在 《最高人民法院 公报》 、 最高人民法院 、 《《人民法院 报 上 以 公告 的 的 形式 发布。
第七 条 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 的 指导 性 案例 , 各级 人民法院 审判 类似 案例 时 应当 参照。
第八 条 最高人民法院 案例 指导 工作 办公室 每年 度 对 指导 性 案例 进行 编纂。
第九条 本 规定 施行 前 , 最高人民法院 已经 发布 的 对 全国 法院 审判 、 执行 具有 指导 意义 的 案例 , 根据 本 规定 清理 、 编纂 后 , 作为 指导 性 案例 公布。
第十 条 本 规定 自 公布 之 日 起 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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