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印花税 法
(2021 年 6 月 10 日 第十 三届 全国 人民 代表 大会 常务委员会 第二 十九次 会议 通过)
第一 条 在 中华人民共和国 境内 书 立 应税 凭证 、 进行 证券 交易 单位 和 个人 , 为 印花税 的 纳税人 应当 依照 本法 规定 缴纳 缴纳 印花税。
在 中华人民共和国 境外 书 立 在 境内 使用 的 应税 凭证 的 单位 和 个人 , 应当 本法 规定 缴纳 缴纳 印花税。
第二 条 本法 所称 应税 凭证 , 是 指 本法 所附 《印花税 税率 税率 表》 的 合同 、 产权 转移 书 据 和 营业 账簿。
第三 条 本法 所称 证券 交易 , 指 指 转让 在 依法 的 证券交易所 、 国务院 批准 的 其他 证券 交易 场所 的 股票 和 以 股票 为 基础 的 的 存托凭证。
证券 交易 印花税 对 证券 交易 的 出让方 征收 , 不对 受让 方 征收。
第四 条 印花税 的 税目 、 税率 , 依照 本法 所附 《印花税 税目 税率 表》 执行。
条 印花税 的 计税 依据 如下:
(一) 应税 合同 的 计税 依据 , 为 合同 所列 的 金额 , 不 包括 列明 的 增值税 税款 ;
(二) 应税 产权 转移 书 据 的 计税 依据 , 为 产权 转移 书 据 所列 的 , 不 包括 列明 的 增值税 税款 ;
(三) 应税 营业 账簿 的 计税 依据 , 为 账簿 记载 的 实 收 资本 (股本 、 资本 公积 合计 金额 ; ;
(四) 证券 交易 的 计税 依据 , 为 成交 金额。
第六 条 应税 合同 、 产权 转移 书 据 未 列明 金额 的 , 印花税 的 计税 依据 按照 结算 的 金额 金额 确定。
计税 依据 按照 前款 规定 仍 不能 的 的 按照 书 立合同 、 产权 转移 书 据 时 的 价格 确定 ; 应当 执行 政府 定价 或者 政府 的 的 , 国家 国家 有关 规定 确定。
第七 条 证券 交易 无 转让 价格 , , 办理 过户 登记 手续 时 该 证券 前 一 个交易日 价 计算 确定 依据 ; 无 收盘 价 的 按照 按照 证券 计算 计算 确定 计税 依据。
第八 条 印花税 的 应纳 税额 按照 计税 依据 乘以 适用 税率 计算。
第九条 同一 应税 凭证 载 有 两个 税目 税目 事项 并 分别 金额 的 , 按照 各自 适用 的 税目 税率 计算 税额 ; 未 分别 列明 金额 的 , 从 从 适用 税率。。
第十 条 同一 应税 凭证 由 两 方 以上 当事人 书 立 的 , 按照 各自 涉及 的 分别 分别 计算 应纳 税额。
第十一条 已 缴纳 印花税 的 营业 账簿 以后 年度 记载 的 实 收 资本 (股本 、 资本 公积 合计 金额 比 缴纳 的 实 收 资本 股本) 资本 公积 合计 金额 增加 的 的 按照 增加 部分计算 应纳 税额。
条 下列 凭证 免征 印花税:
(一) 应税 凭证 的 副本 或者 抄本 ;
(二) 依照 法律 规定 应当 予以 免税 的 外国 驻华 使馆 领事馆 和 国际 组织 驻华 代表 机构 为 馆舍 书 立 的 应税 应税 凭证 ;
(三) 中国人民解放军 、 中国 人民 武装警察 部队 书 立 的 应税 凭证 ;
(四) 农民 、 家庭 农场 农民 农民 专业 合作社 农村 集体 经济 组织 、 村民 委员会 购买 农业 或者 销售 书 书 的 买卖合同 和 农业 农业 保险 合同 ;
(五) 无息 或者 贴息 借款 合同 、 国际 金融 组织 向 中国 提供 优惠 贷款 立 的 借款 借款 合同 ;
(六) 财产 所有权 人 将 财产 赠与 政府 、 学校 、 福利 福利 机构 、 组织 书 立 的 产权 转移 书 据 ;
(七) 非营利 性 医疗 卫生 机构 采购 药品 或者 卫生 材料 书 立 的 买卖合同 ;
(八) 个人 与 电子商务 经营 者 订立 的 电子 订单。
根据 国民经济 和 社会 发展 的 需要 国务院 对 居民 住房 需求 、 企业 改制 改制 、 破产 、 支持 小型 企业 发展 情形 可以 规定 减征 免征 印花税 报 全国 全国 人民 大会 常务委员会 常务委员会。。
第十三 条 纳税人 为 单位 的 , 向其 向其 所在地 的 主管 税务 机关 申报 缴纳 印花税 ; 纳税人 个人 的 , 向 应税 书 立地 或者 纳税人 居住 地 主管 税务 机关 申报 缴纳 印花税。。
不动产 产权 发生 转移 的 , 纳税人 应当 向 不动产 所在地 的 主管 税务 机关 申报 缴纳 印花税。
第十四 条 纳税人 为 境外 单位 或者 , , 在 境内 代理人 的 , 以其 境内 代理人 为 扣缴义务人 在 境内 没有 的 , 由 纳税人 自行 申报 印花税 , , 办法 由 国务院 税务 主管 部门规定。
证券 登记 结算 机构 为 证券 交易 印花税 的 扣缴义务人 , 应当 向其 机构 所在地 的 主管 机关 申报 解缴 税款 以及 银行 结算 的 利息。
第十五 条 印花税 的 纳税义务 发生 时间 为 纳税人 书 立 应税 凭证 或者 完成 证券 交易 的 当日。
证券 交易 印花税 扣缴 义务 发生 时间 为 证券 交易 完成 的 当日。
第十六 条 印花税 按季 、 按 年 按次 按次 计征。 实行 、 按 年 计征 的 , 纳税人 应当 自 、 终了 之 日 起 十五 日内 申报 缴纳 税款 税款 实行 按次 计征 计征的 , 纳税人 应当 自 纳税义务 发生 之 日 起 十五 日内 申报 缴纳 税款。
证券 交易 印花税 按 周 解缴。 证券 交易 印花税 扣缴义务人 应当 自 终了 终了 之 日 五 日内 申报 解缴 税款 以及 银行 结算 的 利息。
第十七 条 印花税 可以 采用 粘贴 印花税票 或者 由 税务 机关 依法 开具 其他 完税 凭证 的 方式 缴纳。
印花税票 粘贴 在 应税 凭证 上 的 , 由 纳税人 在 每枚 税票 的 骑缝 处 盖戳 注销 或者 画 销。
印花税票 由 国务院 税务 主管 部门 监制。
第十八 条 印花税 由 税务 机关 依照 本法 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 税收 征收 管理 法》 的 规定 征收 管理。
第十九 条 纳税人 、 扣缴义务人 和 税务 机关 及其 工作 人员 本法 规定 的 , 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 税收 征收 管理》 和 有关 法律 行政 法规 的 规定 追究 追究 法律 责任。
第二十条 本法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1988年8月6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