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海商法
(1992年11月7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1992年11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四号公布 自1993年7月1日起施行)
innehållsförteckning
Kapitel XNUMX Allmänna bestämmelser
第二 章 船 舶
第一节 船舶 所有权
第二节 船舶 抵押 权
第三节 船舶 优先权
第三 章 船员
第一节 一般 规定
第二节 船长
第四 章 海上 货物 运输 合同
第一节 一般 规定
第二节 承运人 的 责任
第三节 托运人 的 责任
第四节 运输 单证
第五节 货物 交付
第六节 合同 的 解除
第七节 航次 租船 合同 的 特别 规定
第八节 多式联运 合同 的 特别 规定
第五 章 海上 旅客 运输 合同
第六 章 船舶 租用 合同
第一节 一般 规定
第二节 定期 租船 合同
第三节 光 船 租赁 合同
第七 章 海上 拖 航 合同
第八 章 船舶 碰撞
第九 章 海难 救助
第十 章 共同 海损
第十一 章 海事 赔偿 责任 限制
第十二 章 海上 保险 合同
第一节 一般 规定
第二节 合同 的 订立 、 解除 和 转让
第三节 被 保险 人 的 义务
第四节 保险 人 的 责任
第五节 保险 标的 的 损失 和 委 付
第六节 保险 赔偿 的 支付
第十三 章 时效
第十四 章 涉外 关系 的 法律 适用
第十五 章 附 则
Kapitel XNUMX Allmänna bestämmelser
第一条 为了调整海上运输关系、船舶关系,维护当事人各方的合法权烏,输法权烿,济贸易的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海上运输,是指海上货物运输和海上旅客运输,包䗱拁海浌包柹物海直达运输.
Mer
Mer和20总吨以下的小型船艇除外。
前款 所称 船舶 , 包括 船舶 属 具。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之间的海上运输和拖航,由悬挂中华人民共嚒民共嚌。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非经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外国籍船舶不得经营中华人民民共和国繄号踐和国渋双拖航.
第五条 船舶经依法登记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有权悬挂中华人気共华人気共
船舶非法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航行的,由有关机关予以制止,处以罂
第六条 海上运输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倨国务院交国务院批准后施行.
第二 章 船 舶
第一节 船舶 所有权
Mer
Mer舶所有人的规定适用于该法人。
第九条 船舶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应当向船舶登记机关登记;癄缌口第三人.
船舶 所有权 的 转让 , 应当 签订 书面 合同。
第十条 船舶由两个以上的法人或者个人共有的,应当向船舶登记机兰缰県得对抗第三人.
第二节 船舶 抵押 权
Mer行债务时,可以依法拍卖,从卖得的价款中优先受偿的权利。
第十二条 船舶所有人或者船舶所有人授权的人可以设定船舶抵押权。
船舶 抵押 权 的 设定 , 应当 签订 书面 合同。
Mer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船舶 抵押 权 登记 , 包括 下列 主要 项目 :
(一)船舶抵押权人和抵押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被抵押船舶的名称、国籍、船舶所有权证书的颁发机关和证书号码
(三) 所 担保 的 债权 数额 、 利息 率 、 受偿 期限。
船舶 抵押 权 的 登记 状况 , 允许 公众 查询。
第十四 条 建造 中 的 船舶 可以 设定 船舶 抵押 权。
建造中的船舶办理抵押权登记,还应当向船舶登记机关提交船舶建造吂同
Mer对该船舶进行保险,保险费由抵押人负担。
Mer意,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船舶共有人设定的抵押权,不因船舶的共有权的分割而受影响。
Mer
第十八 条 抵押权人 将 被 抵押 船舶 所 担保 的 债权 全部 或者 部分 转让 他人 的 , 抵押权 随之 转移。
第十九条 同一船舶可以设定两个以上抵押权,其顺序以登记的先后为准。
同一船舶设定两个以上抵押权的,抵押权人按照抵押权登记的先后顺序,后顺序,款中依次受偿。同日登记的抵押权,按照同一顺序受偿。
第二十条 被低押船舶灭失,抵押权随之消灭。由于船舶灭失得到的企杵优先于其他债权人受偿.
第三节 船舶 优先权
Mer承租人、船舶经营人提出海事请求,对产生该海事请求的船舶具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第二十 二条 下列 各项 海事 请求 具有 船舶 优先权 :
(一)船长、船员和在船上工作的其他在编人员根据劳动法律态行政法觌政法觌生的工资、其他劳动报酬、船员遣返费用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给付请求;
(二) 在 船舶 营运 中 的 的 人身 伤亡 的 赔偿 请求 ;
(三)船舶吨税、引航费、港务费和其他港口规费的缴付请求;
(四) 海难 救助 的 救助 款项 的 给付 请求 ;
(五)船舶在营运中因侵权行为产生的财产赔偿请求。
载运2000吨以上的散装货油的船舶,持有有效的证书,证明已经衰明已经衿保险或者具有相应的财务保证的,对其造成的油污损害的赔偿请求,獬庬)项规定的范围.
第二十三条 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所列各项海事请求,依照顺序叼偆牬顺序叼偆牬牬牬牬牬牬牀事请求,后于第(一)项至第(三)项发生的,应当先于第(一)项至第(三)项受偿。
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一)、(二)、(三)、(五)项中有上个有二)、(五)项中有上个分先后,同时受偿;不足受偿的,按照比例受偿。第(四)项中有两个以上海事请求的,后发生的先受偿。
Mer ,以及为海事请求人的共同利益而支付的其他费用,应当从船舶拍卖所後.
第二十五条 船舶优先权先于船舶留置权受偿,船舶抵押权后于船舶畃受偿
前款所称船舶留置权,是指造船人、修船人在合同另一方未履是指造船人、修船人在合同另一方未履行合倠倕県県合同另船舶,以保证造船费用或者修船费用得以偿还的权利。船舶留置权在造船人、修船人不再占有所造或者所修的船舶时消灭。
Mer院应受让人申请予以公告之日起满六十日不行使的除外。
第二十七条 本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海事请求权转移的,其船舶优先权齂
第二十八条 船舶优先权应当通过法院扣押产生优先权的船舶行使。
第二十九条 船舶优先权,除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外,因下列原因之一:
(一)具有船舶优先权的海事请求,自优先权产生之日起满一年不行使,
(二) 船舶 经 法院 强制 出售 ;
(三) 船舶 灭失。
前款 第 (一) 项 的 一年 期限 , 不得 中止 或者 中断。
第三十条 本节规定不影响本法第十一章关于海事赔偿责任限制规定的宂
第三 章 船 员
第一节 一般 规定
第三十一条 船员,是指包括船长在内的船上一切任职人员。
第三十二条 船长、驾驶员、轮机长、轮机员、电机员、报务员,必鸁眺员、报务员,必鸁眺员、报务员,必鸁眺长人担任.
Mer的海员证和有关证书。
Mer规的规定.
第二节 船 长
第三 十五 条 船长 负责 船舶 的 管理 和 驾驶。
船长在其职权范围内发布的命令,船员、旅客和其他在船人员都必须。行
船长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护船舶和在船人员、文件、邮件、货物腢产庻
第三十六条 为保障在船人员和船舶的安全,船长有权对在船鸊进人员和船舶的安全,船长有权对在船鸊进人员和船舶的安全,船长有权对在船禁闭或者其他必要措施,并防止其隐匿、毁灭、伪造证据。
船长采取前款措施,应当制作案情报告书,由船长和两名軥鸊在船人嗘缌有关当局处理.
第三十七条 船长应当将船上发生的出生或者死亡事件记入航海日上发幤國场國國制作证明书。死亡证明书应当附有死者遗物清单。死者有遗嘱的,船长应证明。死亡证明书和遗嘱由船长负责保管,并送交家属或者有关方面。
Mer船人员尽力施救。在船舶的沉没、毁灭不可避免的情况下,船长可以作凇决定;但是,除紧急情况外,应当报经船舶所有人同意。
弃船时,船长必须采取一切措施,首先组织旅客安全离船,然后安措施倎安排船呌后离船。在离船前,船长应当指挥船员尽力抢救航海日志、机舱日志录瀁氹、无线电台日志、本航次使用过的海图和文件,以及贵重物品、邮件和玂
第三十九条 船长管理船舶和驾驶船舶的责任,不因引航员引领船舶而「观
Mer长职务;在下一个港口开航前,船舶所有人应当指派新船长接任。
第四 章 海上 货物 运输 合同
第一节 一般 规定
第四十一条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是指承运人收取运费,负责将托运亿籴托运亿籴牘港运至另一港的合同。
第四 十二 条 本章 下列 用语 的 含义 :
(一)“承运人”,是指本人或者委托他人以本人名义与托运人订立海上贐嚺
(二)“实际承运人”,是指接受承运人委托,从事货物运输或者部刼迄庬刼迄徺委托从事此项运输的其他人。
(三) “托运人” , 是 指 :
1.本人或者委托他人以本人名义或者委托他人为本人与承迾人订立絷庐;
2.本人或者委托他人以本人名义或者委托他人为本人将货物交给与海丌货物交给与海丌的承运人的人.
(四) “收货人” , 是 指 有权 提取 货物 的 人。
"货物"器具.
第四十三条 承运人或者托运人可以要求书面确认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皋爹缌的戂合同应当书面订立。电报、电传和传真具有书面效力。
第四十四条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作为合同凭证的提单或者其他运输卬眿证的提单或者其他运输卬眿规定的,无效。此类条款的无效,不影响该合同和提单或者其他运䶓单兯条款的效力。将货物的保险利益转让给承运人的条款或者类似条款,敂敂
第四十五条 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不影响承运人在本章规定的承运互崣其责任和义务.
第二节 承运人 的 责任
第四 十六 条 承运人 对 集装箱 的 的 货物 的 责任 期间 , 是 指 从 装货 港 货物 货物 时 起至 卸货 港 交付 时 止 , 货物 处于 承运人 掌管 之下 的 全部 期间。 承运人 对 非 集装箱装运 的 货物 的 责任 期间 , 是 指 从 货物 装 上船 时 起至 卸下 船 时 止 货物 处于 承运人 承运人 之下 的 全部 期间。 在 承运人 的 责任 期间 , 货物 发生 灭失 或者 损坏 , 除 本 节 另有 规定 外 , 承运人 应当 负 赔偿 责任。
Mer何协议.
第四十七条 承运人在船舶开航前和开航当时,应当谨慎处理,使鈹襎缊处使鈹舎瀶夂备船员、装备船舶和配备供应品,并使货舱、冷藏舱、冷气舱和其他载货处所适于并能安全收受、载运和保管货物。
第四十八条 承运人应当妥善地、谨慎地装载、搬移、积载、运输、保照倉输、保照倉物.
第四十九条 承运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或者习惯的或者地理上的航线将踧物踐地理
船舶在海上为救助或者企图救助人命或者财产而发生的绕航或者其仿合獏前款规定的行为。
第五十条 货物未能在明确约定的时间内,在约定的卸货港交付的,为迂廻
Mer灭失或者损坏的,承运人应当负赔偿责任。
Mer遭受经济损失的,即使货物没有灭失或者损坏,承运人仍然应当负赔偿贂
承运人未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间届满六十日内交付货物,有权对灐崧牿的人可以认为货物已经灭失。
第五十一条 在责任期间货物发生的灭失或者损坏是由于下列原因五之一牀造偿责任:
(一)船长、船员、引航员或者承运人的其他受雇人在驾驶船舶或者箹爄口
(二)火灾,但是由于承运人本人的过失所造成的除外;
(三)天灾,海上或者其他可航水域的危险或者意外事故;
(四) 战争 或者 武装冲突 ;
(五)政府或者主管部门的行为、检疫限制或者司法扣押;
(六) 罢工 、 停工 或者 劳动 受到 限制 ;
(七) 在 海上 救助 或者 企图 救助 人命 或者 财产 ;
(八)托运人、货物所有人或者他们的代理人的行为;
(九) 货物 的 自然 特性 或者 固有 缺陷 ;
(十) 货物 包装 不良 或者 标志 欠缺 、 不清 ;
(十一)经谨慎处理仍未发现的船舶潜在缺陷;
(十二)非由于承运人或者承运人的受雇人、代理人的过失造成的其他傎
承运人依照前款规定免除赔偿责任的,除第(二)项规定的原因外,应当
第五十二条 因运输活动物的固有的特殊风险造成活动物灭失或者损害的者损害的︎任。但是,承运人应当证明业已履行托运人关于运输活动物的特明刦求,实际情况,灭失或者损害是由于此种固有的特殊风险造成的。
第五十三条 承运人在舱面上装载货物,应当同托运人达成协议,或者辬同或者辬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Mer损坏,不负赔偿责任。
Mer偿责任.
第 五十 四条 货物 的 灭失 、 损坏 或者 迟延 交付 是 由于 承运人 或者 的 的 受雇人 、 代理人 的 不能 免除 赔偿 责任 的 原因 和 其他 原因 共同 造成 的 , 承运人 仅 在 其 不能 免除 赔偿 责任的 范围 内 负 赔偿 责任 ; 但是 , 承运人 对 其他 原因 的 的 灭失 、 损坏 或者 迟延 交付 应当 负 举证 责任。
第五十五条 货物灭失的赔偿额,按照货物的实际价值计算;货物駧坔灰的计算;货物駧坔灩的损前后实际价值的差额或者货物的修复费用计算。
货物的实际价值,按照货物装船时的价值加保险费加运费计算。
前款规定的货物实际价值,赔偿时应当减去因货物灭失或者损坏而尻煹嚍嚏而少煹兔.
第五 十六 条 承运人 对 货物 的 灭失 或者 损坏 的 赔偿 限额 , 按照 货物 数 或者 其他 货运 单位 数 计算 , 每 件 或者 每个 其他 货运 单位 为 666.67 计算 单位 或者 按照 按照 货物 计算 计算 , 每 公斤为 2 计算 单位 , 以 二者 中 赔偿 限额 的 的 为准。 但是 , 托运人 货物 装运 前 已经 申报 其 性质 和 价值 , 并 在 提单 中 载明 的 , 或者 承运人 与 托运人 已经 另行 约定 高于 本条 规定 的 赔偿 限额 的 除外。
货物用集装箱、货盘或者类似装运器具集装的,提单中载明装或者类似装运器具集装的,提单中载明装在此类磅辩或者其他货运单位数,视为前款所指的货物件数或者其他货运单位数;望载明的,每一装运器具视为一件或者一个单位。
Mer位.
第五十七条 承运人对货物因迟延交付造成经济损失的赔偿限额,为所迄弌为所线数额。货物的灭失或者损坏和迟延交付同时发生的,承运人的承运人的浔偿贔的陬避贔稢适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限额.
第五十八条 就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所涉及的货物灭失、损坏或或怅迟延诉讼,不论海事请求人是否合同的一方,也不论是根据合同或者是W据侵均适用本章关于承运人的抗辩理由和限制赔偿责任的规定。
前款诉讼是对承运人的受雇人或者代理人提起的,经承运人的受雇人为是在受雇或者受委托的范围之内的,适用前款规定。
第五十九条 经证明,货物的灭失、损坏或者迟延交付是由于鉿运人煀承运人煄疄惯损失而轻率地作为或者不作为造成的,承运人不得援用本法第五十六条戬五十七条限制赔偿责任的规定。
经证明,货物的灭失、损坏或者迟延交付是由于承运人的受雇人、仟煄理昏能造成损失而轻率地作为或者不作为造成的,承运人的受雇人或者丏獆徺代獆徺本法第五十六条或者第五十七条限制赔偿责任的规定。
Mer章规定对全部运输负责。对实际承运人承担的运输,承运人应当对实际承对实际承实际承运人的受雇人、代理人在受雇或者受委托的范围内的行为负责。
虽有前款规定,在海上运输合同中明确约定合同所包括的特定的亓部分由运辌定的实际承运人履行的,合同可以同时约定,货物在指定的实际承迗矺定朌灭失、损坏或者迟延交付,承运人不负赔偿责任。
第六十一条 本章对承运人责任的规定,适用于实际承运人。对实际扺承燺亏提起诉讼的,适用本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和第五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
第六十二条 承运人承担本章未规定的义务或者放弃本章赋予的权利fl承运人书面明确同意的,对实际承运人发生效力;实际承运人是否同捤弌特别协议对承运人的效力。
第六十三条 承运人与实际承运人都负有赔偿责任的,应当在孤项主仿崦
第六十四条 就货物的灭失或者损坏分别向承运人、实际承运人以遊亄店些些些亄庁亄庐他纐纐出赔偿请求的,赔偿总额不超过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限额。
第六十五 条 本法 第六十 条 至 第六十四 条 的 规定 , 不 影响 承运人 和 实际 承运人 之间 相互 追偿。。。。。。。。。。。。。。。。。。。。。。。。。。。。
第三节 托运人 的 责任
第六十六条 托运人托运货物,应当妥善包装,并向承运人保证,货瀩牗磅贉品名、标志、包数或者件数、重量或者体积的正确性;由于包装不良或者资料不正确,对承运人造成损失的,托运人应当负赔偿责任。
Mer的责任.
第六十七条 托运人应当及时向港口、海关、检疫、检验和其他主管机兴要觌和其他主管机眿兴的各项手续,并将已办理各项手续的单证送交承运人;因办理各项手续的有关单证送交不及时、不完备或者不正确,使承运人的承运人的利盺叼到承运人的利盺叼刳牚负赔偿责任.
第六 十八 条 托运人 托运 危险 货物 , 应当 依照 有关 海上 危险 货物 的 的 规定 , 妥善 包装 , 作出 危险 品 标志 和 标签 , 并将 其 名称 和 性质 以及 应当 采取 的 预防 危害 措施 书面 通知 承运人 ; ;托运人 未 通知 或者 通知 有 的 的 , 承运人 可以 在 任何 时间 、 任何 地点 情况 需要 将 货物 卸下 卸下 销毁 或者 使 之 不能 为害 , 而 不负 赔偿 责任。 托运人 对 承运人 因 运输 此类 货物所 受到 的 损害 , 应当 负 赔偿 责任。
Mer货物构成实际危险时,将货物卸下、销毁或者使之不能为害,而不耽赔偿,本款规定不影响共同海损的分摊.
第六 十九 条 托运人 应当 按照 约定 向 承运人 支付 运费。
托运人与承运人可以约定运费由收货人支付;但是,此项约定应当在迂输在迂输
第七十条 托运人对承运人、实际承运人所遭受的损失或者船舶所遭受失或者船舶所遭受的;但是,此种损失或者损坏是由于托运人或者托运人的受雇人、代理人的过失造成的除外.
托运人的受雇人、代理人对承运人、实际承运人所遭受的损失或者船舶承者船舶承赔偿责任;但是,这种损失或者损坏是由于托运人的受雇人、代理人的过失造成的除外.
第四节 运输 单证
第七十一条 提单 , 是 指 用以 证明 海上 货物 运输 合同 和 货物 由 承运人 接收 或者 装船 , 以及 承运人 保证 据 交付 货物 的 的 单证。 提单 中 载明 的 向 记 名人 交付 货物 , 或者按照 指示 人 的 指示 交付 货物 , 或者 向 提单 持有 人 交付 的 的 条款 , 构成 承运人 据 以 交付 货物 的 保证。
第七十二条 货物由承运人接收或者装船后,应托运人的要求,承运亀羏应啐䑺羏应应
Mer
第七 十三 条 提单 内容 , 包括 下列 各项 :
(一)货物的品名、标志、包数或者件数、重量或者体积,以及运辶危重量或者体积,以及运辶危的说明;
(二) 承运人 的 名称 和 主 营业 所 ;
(三) 船舶 名称 ;
(四) 托运人 的 名称 ;
(五) 收货人 的 名称 ;
(六) 装货 港 和 在 装货 港 接收 货物 的 日期 ;
(七) 卸货 港 ;
(八)多式联运提单增列接收货物地点和交付货物地点;
(九) 提单 的 签发 日期 、 地点 和 份数 ;
(十) 运费 的 支付 ;
(十一) 承运人 或者 其 的 的 签字。
Mer一条的规定.
第七 十四 条 货物 装船 前 , 承运人 已经 应 的 的 要求 签发 收货 待 运 提单 或者 其他 单证 的 , 货物 装船 完毕 , 托运人 可以 将 收货 待 运 提单 或者 其他 单证 退还 承运人 , 以 换取 已 装船 提单 ; 承运人 也 可以 在 收货 运 提单 上 加注 承运 的 的 船名 和 装船 日期 , 加注 后 的 的 待 运 提单 视为 已 装船 提单。
第七 十五 条 承运人 或者 代 其 签发 提单 的 人 , 知道 或者 有 的 的 根据 怀疑 提单 的 的 货物 的 品名 、 标志 、 包 数 或者 数 、 重量 或者 体积 与 实际 接收 接收 的 货物 不符 , 在 签发 已 装船 提单 的 情况 下 怀疑 与 已 装船 的 货物 不符 , 或者 没有 的 的 方法 核对 提单 的 的 , 可以 在 提单 上 批注 , 说明 不符 之 处 、 怀疑 的 根据 或者 说明 无法 核对。
Mer状况良好.
第七十七条 除 依照 本法 第七 十五 的 的 规定 作出 保留 外 , 承运人 代 其 签发 提单 的 人 签发 的 提单 , 是 承运人 已经 按照 提单 所载 状况 收到 货物 或者 货物 已经 装船的 初步 证据 ; 承运人 向 善意 受让 提单 的 包括 收货人 在内 的 第三 人 提出 的 与 提单 所载 状况 不同 的 证据 , 不予承认。
第七十八条 承运人同收货人、提单持有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依牍据
Mer提单中明确载明上述费用由收货人、提单持有人承担的除外.
第七 十九 条 提单 的 转让 , 依照 下列 规定 执行 :
(一) 记名 提单 : 不得 转让 ;
(二)指示提单:经过记名背书或者空白背书转让;
(三) 不 记名 提单 : 无需 背书 , 即可 转让。
Mer运输合同和承运人接收该单证中所列货物的初步证据。
承运人 签发 的 此类 单证 不得 转让。
第五节 货物 交付
第八十一条 承运人向收货人交付货物时,收货人未将货物灭失或逅损坿嚉逅损坿坏人的,此项交付视为承运人已经按照运输单证的记载交付以及货物状况良好的初步证据.
Mer的次日起连续十五日内,收货人未提交书面通知的,适用前款规定。
货物交付时,收货人已经会同承运人对货物进行联合检查或者检验籁物合检查或者检验籁眀嚄嚁眀嚄嚁或者损坏的情况提交书面通知。
Mer交付造成经济损失而提交的书面通知的,不负赔偿责任。
第八十三条 收货人在目的港提取货物前或者承运人在目的港交付鴧牥前,对货物状况进行检验;要求检验的一方应当支付检验费用,但是有权牐向的责任方追偿.
第 八十四 条 承运人 和 收货人 对 本法 第 八十一 条 和 第八十三 条 规定 的 检验 , 应当 相互 提供 合理 便利 条件 条件。
第八十五条 货物由实际承运人交付的,收货人依照本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千的书面通知,与向承运人提交书面通知具有同等效力;向承运人提交的书面通知,与向实际承运人提交书面通知具有同等效力。
第八十六条 在卸货港无人提取货物或者收货人迟延、拒绝提取货物羕取货物篻缿仓库或者其他适当场所,由此产生的费用和风险由收货人承担。
第八十七条 应当向承运人支付的运费、共同海损分摊、滞期费和承觅瞫人用以及应当向承运人支付的其他费用没有付清,又没有提供适当担保牺,可以在合理的限度内留置其货物.
第八十八条 承运人根据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留置的货物,自船舶抵辅獸日无人提取的,承运人可以申请法院裁定拍卖;货物易腐烂变质或者货物的保管费用可能超过其价值的,可以申请提前拍卖。
拍卖所得价款,用于清偿保管、拍卖货物的费用和运费以及应当吶保管拍单用;不足的金额,承运人有权向托运人追偿;剩余的金额,退还托运亿托运亿自拍卖之日起满一年又无人领取的,上缴国库。
第六节 合同 的 解除
第八十九条 船舶在装货港开航前,托运人可以要求解除合同。但是,除嚉嚺是,除嚌嚕运人应当向承运人支付约定运费的一半;货物已经装船的,并应当负担装货、卸货和其他与此有关的费用。
第九 十条 船舶 在 装货 港 开航 前 , 因 不可抗力 或者 其他 归责 于 承运人 和 的 的 原因 致使 合同 不能 履行 的 , 双方 均 可以 解除合同 , 并 互相 不负 赔偿 责任。 除 合同 另有约定 外 , 运费 已经 支付 的 , 承运人 应当 将 运费 退还 给 托运人 ; 已经 装船 的 , 托运人 应当 承担 装卸 费用 ; 已经 签发 提单 的 , 托运人 应当 将 提单 退还 承运人。
第九十一条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能归责于承运人和托运人的原因臹致和原因臽使的目的港卸货的,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船长有权将货物在目的港邻近的安邻近的安港口或者地点卸载,视为已经履行合同。
船长决定将货物卸载的,应当及时通知托运人或者收货人,并考虑扔纛纛纅扈翐亊.
第七节 航次 租船 合同 的 特别 规定
Mer定的货物,从一港运至另一港,由承租人支付约定运费的合同。
第九十三条 航次租船合同的内容,主要包括出租人和承租人的名觰、船名觰、船出、容积、货名、装货港和目的港、受载期限、装卸期限、运费、滞期费、速遣费以及其他有关事项。
第九十四条 本法第四十七条和第四十九条的规定,适用于航次租船埄吇同
本章其他有关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的规定,仅在航次租船合圉沦船合圐同约定时,适用于航次租船合同的出租人和承租人。
第九十五条 对按照航次租船合同运输的货物签发的提单,提单持有亿线持有亿縍持有亿縍持与该提单持有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提单的约定。但是,提单中载明适用航次租船合同条款的,适用该航次租船合同的条款。
第九十六条 出租人应当提供约定的船舶;经承租人同意,可以更换船舶。或者更换的船舶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承租人有权拒绝或者解除合同。
因出租人过失未提供约定的船舶致使承租人遭受损失的,出租人应彻负赔
第九十七条 出租人在约定的受载期限内未能提供船舶的,承租人人有权刂人将船舶延误情况和船舶预期抵达装货港的日期通知承租人的,承租人应当自收到通知时起四十八小时内,将是否解除合同的决定通知出〧人
因出租人过失延误提供船舶致使承租人遭受损失的,出租人应当负赔偿贂
第九十八条 航次租船合同的装货、卸货期限及其计算办法,超过装货、和提前完成装货、卸货的速遣费,由双方约定。
第九十九 条 承租人 可以 将 其 租用 的 船舶 转租 ; 转租 后 , 原 合同 约定 的 权利 和 义务 不 受 影响。。。。。。。。。。。。。。。。
第一百条 承租人应当提供约定的货物;经出租人同意,可以更换货罆牛寢出租人不利的,出租人有权拒绝或者解除合同。
因未提供约定的货物致使出租人遭受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负赔偿责任。
第一百零 一条 出租人 应当 在 合同 约定 的 卸货 港 卸货。 合同 订 有 选择 卸货 港 条款 的 , 在 承租人 未 按照 合同 约定 及时 通知 的 的 卸货 港 时 , 船长 可以 从 约定 的 选 卸港 中 自行 选定 一 港 卸货。 承租人 未 按照 合同 约定 通知 确定 的 卸货 港 , 致使 出租人 遭受 损失 的 , 应当 负 赔偿 责任。 出租人 未 按照 合同 约定 , 擅自 选定 港口 卸货 致使 承租人 遭受 遭受损失 的 , 应当 负 赔偿 责任。
第八节 多式联运 合同 的 特别 规定
第一百零二条 本法所称多式联运合同,是指多式联运经营人以两种伄嚌営営兏中一种是海上运输方式,负责将货物从接收地运至目的地交付收货人,并收取全程运费的合同。
Mer人.
第一百零三条 多式联运经营人对多式联运货物的责任期间,自接收货物期间,自接收货物期间,自接收货物.
第一百零四条 多式联运经营人负责履行或者组织履行多式联运合同,幐合同,幐娐
多式联运经营人与参加多式联运的各区段承运人,可以就多式联运多式联运合同皌合同约定相互之间的责任。但是,此项合同不得影响多式联运经营人对全程运输所承担的责任。
第一百零五条 货物的灭失或者损坏发生于多式联运的某一运输区殺的缏区殺的缐嚏偿责任和责任限额,适用调整该区段运输方式的有关法律规定。
第一百零六条 货物的灭失或者损坏发生的运输区段不能确定的,多弅的唓多弅的联多弅联章关于承运人赔偿责任和责任限额的规定负赔偿责任。
第五 章 海上 旅客 运输 合同
第一百零七条 海上旅客运输合同,是指承运人以适合运送旅客的船舶经杊趷完从一港运送至另一港,由旅客支付票款的合同。
第一百零 八 条 本章 下列 用语 的 含义 :
(一)“承运人”,是指本人或者委托他人以本人名义与旅客订立海丐旅客
(二)“实际承运人”,是指接受承运人委托,从事旅客运送或者部分迄倬部分迄债委托从事此项运送的其他人.
"旅客"同,随船护送货物的人,视为旅客。
"四"外.
(五)“自带行李”,是指旅客自行携带、保管或者放置在客舱中的行李。
第一百零九条 本章关于承运人责任的规定,适用于实际承运溺。霬玠兿。霬章兿代理人责任的规定,适用于实际承运人的受雇人、代理人。
第一百一十条 旅客客票是海上旅客运输合同成立的凭证。
第一百一十一条 海上旅客运输的运送期间,自旅客登船时起至旅客禮娢旅客禮娢旅客离舢送费用的,运送期间并包括承运人经水路将旅客从岸上接到船上Mer .
Mer行李交付承运人或者承运人的受雇人、代理人时起至承运人或者承运人的受雇人、代理人交还旅客时止。
第一百一十二条 旅客无票乘船、越级乘船或者超程乘船,应当按照觬羾当按照规害茉照规害行以按照规定加收票款;拒不交付的,船长有权在适当地点令其离船,承运人有权向其追偿。
第一百一十三条 旅客不得随身携带或者在行李中夹带违禁品或者易ぅ眉或者易ぇ性、有放射性以及有可能危及船上人身和财产安全的其他危险品。
承运人可以在任何时间、任何地点将旅客违反前款规定随身吺带或者睎行、危险品卸下、销毁或者使之不能为害,或者送交有关部门,而不耴赔偿。
旅客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造成损害的,应当负赔偿责任。
第一百一十四条 在本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的旅客及其行李的濐送期及其行李的运送期间ﺐ人的受雇人、代理人在受雇或者受委托的范围内的过失引起事故,造成旅客人身伤亡或者行李灭失、损坏的,运人庿当运人庿当
请求人对承运人或者承运人的受雇人、代理人的过失,应当负承运人的受雇人、和第四款规定的情形除外.
旅客的人身伤亡或者自带行李的灭失、损坏,是由于船舶的沉没、碁瀁璞、碁瀁璞、碁瀁璞、所引起或者是由于船舶的缺陷所引起的,承运人或者承运人的受雇亣瀁除非提出反证,应当视为其有过失。
旅客自带行李以外的其他行李的灭失或者损坏,不论由于何种事故所引赐故所引赐人的受雇人、代理人除非提出反证,应当视为其有过失。
第一百一十五条 经承运人证明,旅客的人身伤亡或者行李的恭失、损眺坏,过失或者旅客和承运人的共同过失造成的,可以免除或者相应减轻扻的减轻扻的.
Mer者旅客的人身伤亡是由于旅客本人健康状况造成的,承运人不负赔偿贂任
第一百一十六条 承运人对旅客的货币、金银、珠宝、有价证券或者其瑖兏失、损坏,不负赔偿责任。
旅客与承运人约定将前款规定的物品交由承运人保管的,承运人应当眬烧条的规定负赔偿责任;双方以书面约定的赔偿限额高于本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的规定的,承运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负赔偿责任。
第一百一十七条 除本条第四款规定的情形外,承运人在每次海上旅客运除本海上旅客运,依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旅客人身伤亡的,每名旅客不超过46666计算单位;
(二)旅客自带行李灭失或者损坏的,每名旅客不超过833计算单位;
(三)旅客车辆包括该车辆所载行李灭失或者损坏的,每一车辆不超宕3333
(四)本款第(二)、(三)项以外的旅客其他行李灭失或者损坏皮宏损坏皮弌毇1200算单位.
承运人 和 旅客 可以 约定 , 承运人 对 旅客 车辆 和 旅客 车辆 的 其他 行李 损失 的 免赔额。 但是 但是 对 每一 车辆 损失 的 的 不得 超过 计算 单位 , 对 每 名 旅客 的 的 以外 的其他 行李 损失 的 免赔额 不得 超过 13 计算 单位。 在 计算 每一 或者 每 名 旅客 的 车辆 以外 的 其他 行李 的 损失赔偿 数额 时 , 应当 扣除 约定 的 承运人 免赔额。
承运人和旅客可以书面约定高于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赔偿责任限额。
Mer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
第一百一十八条 经证明,旅客的人身伤亡或者行李的灭失、损坏,是由损坏,是由斺明知可能造成损害而轻率地作为或者不作为造成的,承运人不得援甬本泳百一十六条和第一百一十七条限制赔偿责任的规定。
经证明,旅客的人身伤亡或者行李的灭失、损坏,是由于承运人的受雇人人受雇者明知可能造成损害而轻率地作为或者不作为造成的,承运人的受雇亣瀺々人不得援用本法第一百一十六条和第一百一十七条限制赔偿责任的规定。
第一百一十九条 行李发生明显损坏的,旅客应当依照下列规定向明显损坏的,旅客应当依照下列规定向承运俅人、代理人提交书面通知:
(一)自带行李,应当在旅客离船前或者离船时提交;
(二)其他行李,应当在行李交还前或者交还时提交。
Mer应当在离船或者行李交还或者应当交还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承运人或者承受雇人、代理人提交书面通知。
Mer收到行李.
Mer
第一百二十条 向承运人的受雇人、代理人提出的赔偿请求,受雇人戅者求,受雇人戅在受雇或者受委托的范围内的,有权援用本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百一十六条和第一百一十七条的抗辩理由和赔偿责仮限制
第一百二十一条 承运人将旅客运送或者部分运送委托给实际承运人居缶眧运人居缶眺章规定,对全程运送负责。实际承运人履行运送的,承运人应当运人应当对实虅承或者实际承运人的受雇人、代理人在受雇或者受委托的范围内的行为责责
Mer实际承运人书面明确同意的,对实际承运人发生效力;实际承运人是彏,实际承运人是否同此项特别协议对承运人的效力。
第一百二十三条 承运人与实际承运人均负有赔偿责任的,应当在此项责.
第一百二十四条 就旅客的人身伤亡或者行李的灭失、损坏,分别吺亞承运剏他们的受雇人、代理人提出赔偿请求的,赔偿总额不得超过本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的限额.
第一百二十五条 本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至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为归定,为归忓之间相互追偿.
第一百二十六条 海上旅客运输合同中含有下列内容之一的条款无效:
(一) 免除 承运人 对 旅客 应当 承担 的 法定 责任 ;
(二) 降低 本章 规定 的 承运人 责任 限额 ;
(三) 对 本章 的 的 举证 责任 作出 相反 的 约定 ;
(四) 限制 旅客 提出 赔偿 请求 的 权利。
前款规定的合同条款的无效,不影响合同其他条款的效力。
第六 章 船舶 租用 合同
第一节 一般 规定
第一百二十七条 本章关于出租人和承租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槄定A觹爔眶觉定R定或者没有不同约定时适用.
第一百二十八条 船舶租用合同,包括定期租船合同和光船租赁合同,坢合同,坂
第二节 定期 租船 合同
Mer舶,由承租人在约定的期间内按照约定的用途使用,并支付租金的合同.
第一百三十条 定期租船合同的内容,主要包括出租人和承租人的名租人的名称」豧名称」吨位、容积、船速、燃料消耗、航区、用途,租船期间、交船和还船的时间和地点以及条件、租金及其支付,以及其他有关事项。
第一百三十一条 出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交付船舶。
出租人违反前款规定的,承租人有权解除合同。出租人将船舶延误情况和港的日期通知承租人的,承租人应当自接到通知时起四十八小闶内,夆见合同或者继续租用船舶的决定通知出租人.
因出租人过失延误提供船舶致使承租人遭受损失的,出租人应当负赔偿贂
第一百三十二条 出租人交付船舶时,应当做到谨慎处理,使船舶逶逶适舄彤宺约定的用途.
出租人违反前款规定的,承租人有权解除合同,并有权要求赔偿因歗礱傏
第一百三十三条 船舶在租期内不符合约定的适航状态或者其他状送?出减閇閇彽出取的合理措施,使之尽快恢复。
船舶不符合约定的适航状态或者其他状态而不能正常营运连续满二十囶叄十失的营运时间,承租人不付租金,但是上述状态是由承租人造成的除外。
Mer运输.
承租人违反前款规定的,出租人有权解除合同,并有权要求赔偿因因夤遀傏
第一百三十五条 承租人应当保证船舶用于运输约定的合法的货物。
承租人将船舶用于运输活动物或者危险货物的,应当事先征得出租人的同
承租人违反本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的规定致使出租人遭受损失的,庿ソ贁
第一百三十六条 承租人有权就船舶的营运向船长发出指示,但是不得秄出指示,但是不得秄序定.
Mer用的船舶转租后,原租船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不受影响。
Mer利和义务不受影响,但是应当及时通知承租人。船舶所有权转让后,刌原秐由受让人和承租人继续履行。
第一百三十九条 在合同期间,船舶进行海难救助的,承租人有权获得扑锁获得扣偿、船员应得部分以及其他费用后的救助款项的一半。
第一百四十条 承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租金。承租人未按照合同矄约嚧鐈同矄约嚌人有权解除合同,并有权要求赔偿因此遭受的损失。
第一百四十一条 承租人未向出租人支付租金或者合同约定的其他款鈱庹的fl承租人的货物和财产以及转租船舶的收入有留置权。
Mer态,但是船舶本身的自然磨损除外.
Mer
第一 百 四十 三条 经 合理 计算 , 完成 最后 航次 的 日期 约为 合同 约定 的 还 船 日期 , 但 可能 超过 合同 约定 的 还 船 日期 的 , 承租人 有权 超期 用 船 以 完成 该 航次。 超期 期间, 承租人 应当 按照 合同 约定 的 租金 率 支付 租金 ; 市场 的 租金 率高 于 合同 约定 的 租金 率 的 , 承租人 应当 按照 市场 租金 率 支付 租金。
第三节 光 船 租赁 合同
第一百四十四条 光船租赁合同,是指船舶出租人向承租人提供不配备舄嚘备眦期间内由承租人占有、使用和营运,并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第一 百 四十 五条 光 船 租赁 的 的 内容 , 主要 包括 出租人 和 的 的 名称 、 船名 、 船籍 、 船 级 、 吨位 、 容积 、 航 区 、 用途 、 租船 、 、 交 船 和 还 船的 时间 和 地点 以及 条件 、 船舶 检验 、 船舶 的 保养 维修 、 租金 及其 支付 、 船舶 保险 、 合同 解除 的 时间 和 条件 , 以及 其他 有关 事项。
第一百四十六条 出租人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港口或者地点,按照合同纄的港口或者地点,按照合同纗箚纗纗纗纗纗纗纗付船舶以及船舶证书。交船时,出租人应当做到谨慎处理,使船舶适航。交付的船舶应当适于合同约定的用途.
出租人违反前款规定的,承租人有权解除合同,并有权要求赔偿因歗礱傏
第一百四十七条 在光船租赁期间,承租人负责船舶的保养、维修。
第一百四十八条 在光船租赁期间,承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同约定的船人产坏亏人价倥,险方式为船舶进行保险,并负担保险费用。
第一百四十九条 在光船租赁期间,因承租人对船舶占有、使用和营运占的和营运占的和受到影响或者遭受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负责消除影响或者赔偿损失。
因船舶所有权争议或者出租人所负的债务致使船舶被扣押的,出租人线彊不受影响;致使承租人遭受损失的,出租人应当负赔偿责任。
第一百五十条 在光船租赁期间,未经出租人书面同意,承租人不得转完嚩得转租人书面同意,承租人不得转者以光船租赁的方式将船舶进行转租。
第一百五十一 条 未 经 承租人 事先 书面 同意 , 出租人 不 得 在 光船 租赁 期间 对 船舶 设定 抵押权。。。。。。。。。。。。。。。。。。。。。。。。。。。。
出租人违反前款规定,致使承租人遭受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
第一百五十二条 承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租金。承租人未按酧合同酧合同连续超过七日的,出租人有权解除合同,并有权要求赔偿因此遭受籄」
船舶发生灭失或者失踪的,租金应当自船舶灭失或者得知其最后消息乷最后消息乷有租金应当按照比例退还.
Den十三条的规定,适用于光船租赁合同.
第一百五十四条 订有租购条款的光船租赁合同,承租人按照合同纺宻矹同约宻矹吇,船舶所有权即归于承租人.
第七 章 海上 拖 航 合同
第一百五十五条 海上拖航合同,是指承拖方用拖轮将被拖物经海路从狏海路从被拖方支付拖航费的合同。
本章 规定 不适 用于 在 港区 内 对 船舶 的 的 拖轮 服务。
第一百五十六条 海上拖航合同应当书面订立。海上拖航合同的内容扫斬剢希斋容)帻方的名称和住所、拖轮和被拖物的名称和主要尺度,拖轮马力、起拖地和目的地、起拖日期、拖航费及其支付方式,以及其他有关事项。
第一百五十七 条 承 拖方 在 起 拖 前 和 起拖 当时 ← 应当 谨慎 处理 , , 拖轮 处于 适航 、 、 适拖 , 妥善 船员 , 配置 索具 配备 供应品 供应品 以及 以及 该 航次必 航次必 航次必 航次必 航次必 航次必 航次必 航次必 航次必 航次必 航次必备的其他装置、设备。
Mer态,并向承拖方如实说明被拖物的情况,提供有关检验机构签发的被拖物适合拖航的证书和有关文件。
第一百五十八条 起拖前,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能归责于双方的原因帐僌责于双方的原因帐僌双方均可以解除合同,并互相不负赔偿责任。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拖航费已经支付的,承拖方应当退还给被拖方。
第一百五十九条 起拖后,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能归责于双方的原囱縐僐僐原因臌的,双方均可以解除合同,并互相不负赔偿责任。
Mer合同另有约定外,承拖方可以在目的地的邻近地点或者拖轮船长选定的安全的港口或者锚泊地,将被拖物移交给被拖方或者其代理人,视经刌履为巌
第一百六十.
第一百六十二条 在海上拖航过程中,承拖方或者被拖方遭受的损失焱甌遭受的损失焱甌损失甹甌有过失的一方应当负赔偿责任;由双方过失造成的,各方按照过失程度的比例负赔偿责任。
虽有前款规定,经承拖方证明,被拖方的损失是由于下列原因湋一造(的一造(的责任!
(一)拖轮船长、船员、引航员或者承拖方的其他受雇人、代琅斅斅麺在罐逩中的过失;
(二)拖轮在海上救助或者企图救助人命或者财产时的过失。
本条规定仅在海上拖航合同没有约定或者没有不同约定时适用。
第一百六十三条 在海上拖航过程中,由于承拕者财产损失的,承拖方和被拖方对第三人负连带赔偿责任。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一方连带支付的赔偿超过其应当艿担的毽眿帄毽圿权.
第一百六十四条 拖轮所有人拖带其所有的或者经营的驳船载运货物_经货物_经港的,视为海上货物运输。
第八 章 船舶 碰撞
Mer故.
前款所称船舶,包括与本法第三条所指船舶碰撞的任何其他非用于内艇.
Mer ,对于相碰的船舶和船上人员必须尽力施救。
碰撞船舶的船长应当尽可能将其船舶名称、船籍港、出发港和目的港逹知
Mer法查明的原因造成的,碰撞各方互相不负赔偿责任。
第一百六十八条 船舶发生碰撞,是由于一船的过失造成的,由有过失的过失的
第一百六十九条 船舶发生碰撞,碰撞的船舶互有过失的,各船按照迄失按照过失任;过失程度相当或者过失程度的比例无法判定的,平均负赔偿责任。
互有过失的船舶,对碰撞造成的船舶以及船上货物和其他贬溧的损夅缄嚄损夅缌公负赔偿责任。碰撞造成第三人财产损失的,各船的赔偿责任均戍超过其应的比 exempel.
互有过失的船舶,对造成的第三人的人身伤亡,负连带赔偿责任适丅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比例的,有权向其他有过失的船舶追偿。
Mer但是使其他船舶以及船上的人员、货物或者其他财产遭受损失的,适甄用本
第九 章 海难 救助
第一百七十一条 本章规定适用于在海上或者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䶚适用于在海上遇进行的救助.
第一 百 七十 二条 本章 下列 的 的 含义 :
(一)“船舶”,是指本法第三条所称的船舶和与其发生救助关系的亚任䨕其者政府公务的船艇.
(二)“财产”,是指非永久地和非有意地依附于岸线的任何财产,包磎拂有
(三)“救助款项”,是指依照本章规定,被救助方应当向救助方支付的支付的支付的任或者补偿.
第一百七十三条 本章规定,不适用于海上已经就位的从事海底矿物耄底矿物者庐产的固定式、浮动式平台和移动式近海钻井装置。
Mer .
第一百七十五条 救助方与被救助方就海难救助达成协议,救助合同戂立。
遇险船舶的船长有权代表船舶所有人订立救助合同。遇险船戶的船长戜表船上财产所有人订立救助合同。
第一百七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经一方当事人起诉或者双方当事亮组协菉当事亮组协的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判决或者裁决变更救助合同:
(一)合同在不正当的或者危险情况的影响下订立,合同条款显失公ﹳ的
(二)根据合同支付的救助款项明显过高或者过低于实际提供的救助眄㊂
第一百七十七条 在救助作业过程中,救助方对被救助方负有下列义务:
(一) 以 应有 的 谨慎 进行 救助 ;
(二)以应有的谨慎防止或者减少环境污染损害;
(三)在合理需要的情况下,寻求其他救助方援助;
(四)当被救助方合理地要求其他救助方参与救助作业时,接受此种要求受此种要求的,原救助方的救助报酬金额不受影响。
第一百七十八条 在救助作业过程中,被救助方对救助方负有下列义务:
(一) 与 救助 方 通力合作 ;
(二)以应有的谨慎防止或者减少环境污染损害;
(三)当获救的船舶或者其他财产已经被送至安全地点时,及时接受纄畑嚐受繧交要求.
Mer救助未取得效果的,除本法第一百八十二条或者其他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无权获得救助款项。
第一百八十条 确定救助报酬,应当体现对救助作业的鼓励,并综合考虑并综合考虑
(一) 船舶 和 其他 的 的 获救 的 价值 ;
(二)救助方在防止或者减少环境污染损害方面的技能和努力;
(三) 救助 方 的 救助 成效 ;
(四) 危险 的 性质 和 程度 ;
(五)救助方在救助船舶、其他财产和人命方面的技能和努力;
(六)救助方所用的时间、支出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七)救助方或者救助设备所冒的责任风险和其他风险;
(八) 救助 方 提供 救助 服务 的 及时 性 ;
(九)用于救助作业的船舶和其他设备的可用性和使用情况;
(十) 救助 设备 的 备用 状况 、 效能 和 设备 的 价值。
救助 报酬 不得 超过 船舶 和 其他 财产 的 获救 价值。
Mer际出卖的收入,扣除有关税款和海关、检疫、检验费用以及进行卸轼、仝以及进行卸轼、 、出卖而产生的费用后的价值。
前款规定的价值不包括船员的获救的私人物品和旅客的获救的自带輌〻的中輌杷
Mer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获得的救助报酬,少于依照本条规定可以得到的特别补Mer
救助 人 进行 前款 规定 的 救助 作业 , 取得 防止 或者 减少 环境污染 损害 的 的 , 船舶 所有人 依照 前款 规定 应当 向 救助 方 支付 的 特别 补偿 可以 另行 , , 的 的 数额 可以 达到 救助 的 的 百分之三十。 受理 争议 的 法院 或者 仲裁 机构 认为 适当 , 并且 考虑 到 本法 百八 十条 第一 款 的 规定 , 可以 判决 或者 裁决 进一步 增加 特别 补偿 数额 ; 但是 , 任何 情况 情况 下 , 增加 部分 不得超过 救助 费用 的 百分之 一百。
Mer投入救助人员的合理费用。确定救助费用应当考虑本法第一百八十杼第丬八)、(九)、(十)项的规定.
Mer够获得的救助报酬时,方可支付,支付金额为特别补偿超过啑助报酬熝娃
Mer特别补偿的权利.
本条规定不影响船舶所有人对其他被救助方的追偿权。
Mer他各项财产各自的获救价值占全部获救价值的比例承担。
第一百八十四条 参加同一救助作业的各救助方的救助报酬,应当根怮焬嚫根怄焬坳的标准,由各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提请受理争议的法院判决或者经各方协议提请仲裁机构裁决。
第一百八十五条 在救助作业中救助人命的救助方,对获救人员不龼诽村镑不徼诽村助船舶或者其他财产、防止或者减少环境污染损害的救助方获得的救助欷的救助欬合理的份额.
第一 百 八十 六条 下列 救助 行为 无权 获得 救助 款项 :
(一)正常履行拖航合同或者其他服务合同的义务进行救助的,但是捰後但是捹後务的特殊劳务除外;
(二)不顾遇险的船舶的船长、船舶所有人或者其他财产所有人明确的璌人明确的璌进行救助的.
第一百八十七条 由于救助方的过失致使救助作业成为必需或者更加囅更加困霬第一百八十七条诈或者其他不诚实行为的,应当取消或者减少向救助方支付的救助款项。
第一百八十八条 被救助方在救助作业结束后,应当根据救助方的䦁求方的䦁求,的担保.
Mer的所有人对其应当承担的救助款项提供满意的担保。
在未根据救助人的要求对获救的船舶或者其他财产提供满意的担保以前,不得将获救的船舶和其他财产从救助作业完成后最初到达的港口或者炻点
第一百八十九条 受理救助款项请求的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根据具体佶帻圆况,根据具体惐圆缌,可以裁定或者裁决被救助方向救助方先行支付适当的金额。
被救助方根据前款规定先行支付金额后,其根据本法第一百八十酫条睏规均当相应扣减.
第一百九十条 对于获救满九十日的船舶和其他财产,如果被救助閹不支满意的担保,救助方可以申请法院裁定强制拍卖;对于无賕保管、不煮杘费用可能超过其价值的获救的船舶和其他财产,可以申请提前拍卖。
Mer的金额,退还被救助方;无法退还、自拍卖之日起满一年又无人认领的,上缴国库;不足的金额,救助方有权向被救助方追偿。
第一百九十一条 同一船舶所有人的船舶之间进行的救助,救助方鎷得稄方鎷得稾圬章规定.
Mer于救助作业的权利和补偿.
第十 章 共同 海损
第一百九十三条 共同海损,是指在同一海上航程中,船舶、货物亱同鴧物咁其伌駺咁其他为了共同安全,有意地合理地采取措施所直接造成的特殊牺牲态支付用的特
Mer行市损失以及其他间接损失,均不得列入共同海损。
第一 百 九十 四条 船舶 因 发生 意外 、 牺牲 或者 其他 特殊 而 损坏 时 , 为了 安全 完成 本 航程 , 驶入 避难 港口 避难 地点 或者 驶回 装货 港口 、 装货 进行 必要 必要 的 修理 , 在该 港口 或者 地点 额外 停留 期间 所 支付 的 港口 费 , 船员 工资 、 , 船舶 所 消耗 的 燃料 、 物料 , 为 修理 而 、 储存 、 重装 或者 搬移 船上 货物 、 燃料 、 物料 以及 其他 财产 所 的 的 的、 支付 的 费用 , 应当 列入 共同 海损。
第一百九十五条 为代替可以列为共同海损的特殊费用而支付的额外軽眨︎列入共同海损;但是,列入共同海损的代替费用的金额,不得超过被绣慌海损的特殊费用.
第一百九十六条 提出共同海损分摊请求的一方应当负举证责仓滻,证昅其兌应児其损.
第一百九十七条 引起共同海损特殊牺牲、特殊费用的事故,可能是瀱航可能是瀱航的,不影响该方要求分摊共同海损的权利;但是,非过失方或者过失斥台项过失提出赔偿请求或者进行抗辩。
第一百九十八条 船舶、货物和运费的共同海损牺牲的金额,依照下列硚嚄嚄共同
(一)船舶共同海损牺牲的金额,按照实际支付的修理费,减除合理的凮晤合理的以算。船舶尚未修理的,按照牺牲造成的合理贬值计算,但是不得超过缄贬值计算,但是不得超过缄费.
舸完好状态下的估计价值,减除不属于共同海损损坏的估计的修理费和獟刹价值的余额计算.
(二)货物共同海损牺牲的金额,货物灭失的,按照货物在装鈹时的坿倠藶的伿倌减除由于牺牲无需支付的运费计算。货物损坏,在就损坏程度达成协议前的,按照货物在装船时的价值加保险费加运费,与出售货物净得的差额肮
(三)运费共同海损牺牲的金额,按照货物遭受牺牲造成的运费的金额,按照货物遭受牺牲造成的运费的损失费的损失失笔运费本应支付,但是由于牺牲无需支付的营运费用计算。
第一百九十九条 共同海损应当由受益方按照各自的分摊价值的比例刂摊
船舶、货物和运费的共同海损分摊价值,分别依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船舶共同海损分摊价值,按照船舶在航程终止时的完好摊价值,按照船舶在航程终止时的完好价倱䱞不兌嵐鞌獌减损失金额计算,或者按照船舶在航程终止时的实际价值,加上共同海獟睬
(二)货物共同海损分摊价值,按照货物在装船时的价值加保险为亱加荌海损的损失金额和承运人承担风险的运费计算。货物在抵达目的港以前嚄港以前嚄,按照出售净得金额,加上共同海损牺牲的金额计算。
旅客 的 行李 和 私人 物品 , 不 分摊 共同 海损。
(三)运费分摊价值,按照承运人承担风险并于航程终止时有权收取的运项运费而在共同海损事故发生后,为完成本航程所支付的营运费生后,为完成本航程所支付的营运费生后丌完如丌海损牺牲的金额计算.
第二百条 未申报的货物或者谎报的货物,应当参加共同海损分摊;兗獊遭剏摊;兗獊遭剏列入共同海损.
不正当地以低于货物实际价值作为申报价值的,按照实际价值分摊共圌分摊共土嵑损牺牲时,按照申报价值计算牺牲金额.
第二百零一条 对共同海损特殊牺牲和垫付的共同海损特殊费用损特殊牺牲和垫付的共同海损特殊费用,应彀兹用应彀爂煯应彀计第二百零一条同海损特殊费用,除船员工资、给养和船舶消耗的燃料、物料料外,庀绮罗艮
第二百零二条 经利益关系人要求,各分摊方应当提供共同海损担保。
Mer .
保证金的提供、使用或者退还,不影响各方最终的分摊责任。
第二 百零三 条 共 同 海损 理算 , 适用 合同 约定 的 理算 规则 ; 合同 未 约定 的 , 适用 本章 的 规定。。。。。。。。。。。。。。
第十一 章 海事 赔偿 责任 限制
第二百零四条 船舶所有人、救助人,对本法第二百零七条所列海事赔眬法第二百零七条所列海事赔偿规定限制赔偿责任.
前款所称的船舶所有人,包括船舶承租人和船舶经营人。
第二百零五条 本法第二百零七条所列海事赔偿请求,不是向戹舶所有亜所有人。而是向他们对其行为、过失负有责任的人员提出的,这些人员可以依照本章规定限制赔偿责任。
第二百零六条 被保险人依照本章规定可以限制赔偿责任的,对该海事起险人,有权依照本章规定享受相同的赔偿责任限制。
第二百零七条 下列海事赔偿请求,除本法第二百零八条和第二百零九有庌百零九有偿责任的基础有何不同,责任人均可以依照本章规定限制赔偿责任:
(一)在船上发生的或者与船舶营运、救助作业直接相关的人身伤亡焢睏,包括对港口工程、港池、航道和助航设施造成的损坏,以及由此引矵的此引矵的的赔偿请求;
(二)海上货物运输因迟延交付或者旅客及其行李运输因迟延到达造嵔嵷捚
(三)与船舶营运或者救助作业直接相关的,侵犯非合同权利的行为充造合同权利的行为兟倠求;
(四)责任人以外的其他人,为避免或者减少责任人依照本章规定叁可人依照本章规定叁可人而采取措施的赔偿请求,以及因此项措施造成进一步损失的赔偿请求。
Mer Mer规定.
第二 百零八 条 本章 规定 不适 用于 下列 各项 :
(一) 对 救助 款项 或者 共同 海损 的 的 请求 ;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参加的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规定的油污獟宷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参加的国际核能损害责任限制公约规定的核能獟宷蠸能獟宷
(四) 核动力 船舶 造成 的 核能 损害 的 赔偿 请求 ;
(五)船舶所有人或者救助人的受雇人提出的赔偿请求,根据调整劳径整劳务嚌有人或者救助人对该类赔偿请求无权限制赔偿责任,或者该项法律作于髫本章规定的赔偿限额的规定.
Mer率地作为或者不作为造成的,责任人无权依照本章规定限制赔偿责任。
第二百一十条 除本法第二百一十一条另有规定外,海事赔偿责任限刮制缵偿限额:
(一) 关于 人身 伤亡 的 赔偿 请求
1.总吨位300吨至500吨的船舶,赔偿限额为333000计算单位;
2.总吨位超过500吨的船舶,500吨以下部分适用本项第1目的规定&巃七七七七七七烊七七烊䃊七&缐弐000应当增加下列数额:
500吨至3,000吨的部分,每吨增加500计算单位;
3,001吨至30,000吨的部分,每吨增加333计算单位;
30,001吨至70,000吨的部分,每吨增加250计算单位;
超过 70,000 167 吨 的 部分 , 每吨 增加 XNUMX 计算 单位。
(二) 关于 非 人身 的 的 赔偿 请求
1.总吨位300吨至500吨的船舶,赔偿限额为167,000计算单位;
增加下列数额:
501吨至30,000吨的部分,每吨增加167计算单位;
30,001 70,000 吨至125 XNUMX吨的部分,每吨增加XNUMX计算单位;
超过 70,000 83 吨 的 部分 , 每吨 增加 XNUMX 计算 单位。
(三)依照第(一)项规定的限额,不足以支付全部人身伤亡的赔偿範帎麔偿篷汌非人身伤亡的赔偿请求并列,从第(二)项数额中按照比例受偿。
(四)在不影响第(三)项关于人身伤亡赔偿请求的情况下,就渓叒〠工程航设施的损害提出的赔偿请求,应当较第(二)项中的其他赔偿请求优先受偿。
(五)不以船舶进行救助作业或者在被救船舶上进行救助作业的救劅绅仴救助作业的救劅绅仺,吨位为1,500 XNUMX t吨的船舶计算.
Mer船舶,其赔偿限额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
第二百一十一条 海上旅客运输的旅客人身伤亡赔偿责任限制,按照趮䍹趉照46,666荗书规定的载客定额计算赔偿限额,但是最高不超过25,000,000计算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之间海上旅客运输的旅客人身伤亡,赔偿限额由团刨额由国刺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
第二百一十二条 本法第二百一十条和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的赔偿限鈑眐偿限鈑眐债限鈑眝眐的事故引起的,向船舶所有人、救助人本人和他们对其行为、过失负有责任的人员提出的请求的总额。
第二百一十三条 责任人要求依照本法规定限制赔偿责任的,可以霨有管以霨有管限制基金。基金数额分别为本法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的限额,加上自责任产生之日起至基金设立之日止的相应利息。
第二百一十四条 责任人设立责任限制基金后,向责任人提出请求的主徺任何财产行使任何权利;已设立责任限制基金的责任人的船舶或者其他贷者其他贷扣押,或者基金设立人已经提交抵押物的,法院应当及时下令释锾或者贂
第二百一十五条 享受本章规定的责任限制的人,就同一事故向请求ﺱ同嚄请求ﺼ獏请求金额应当相互抵消,本章规定的赔偿限额仅适用于两个请汚金额繋差额.
第十二 章 海上 保险 合同
第一节 一般 规定
第二百一十六条 海上保险合同,是指保险人按照约定,对被保险麺遭受是险麺遭受的的损失和产生的责任负责赔偿,而由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费的合同。
前款所称保险事故,是指保险人与被保险人约定的任何海上事故,包拷丑生于内河或者陆上的事故.
第二百一十七条 海上保险合同的内容,主要包括下列各项:
(一) 保险 人 名称 ;
(二) 被 保险 人 名称 ;
(三) 保险 标的 ;
(四) 保险 价值 ;
(五) 保险 金额 ;
(六) 保险 责任 和 除外 责任 ;
(七) 保险 期间 ;
(八) 保险费。
第二 百一 十八 条 下列 各项 可以 作为 保险 标的 :
(一) 船舶 ;
(二) 货物 ;
(三)船舶营运收入,包括运费、租金、旅客票款;
(四) 货物 预期 利润 ;
(五) 船员 工资 和 其他 报酬 ;
(六) 对 第三 人 的 责任 ;
(七)由于发生保险事故可能受到损失的其他财产和产生的责任、费用。
保险人可以将对前款保险标的的保险进行再保险。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行圉约定外B圉约定外K再保险的利益.
第二百一十九条 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由保险人与被保险人约定。
保险人与被保险人未约定保险价值的,保险价值依照下列规定计算:
(一)船舶的保险价值,是保险责任开始时船舶的价值,包括船壳、怷眺值,包括船壳、怷眺噥及船上燃料、物料、索具、给养、淡水的价值和保险费的总和;
(二)货物的保险价值,是保险责任开始时货物在起运地的发票饨軷格或者地的实际价值以及运费和保险费的总和;
(三)运费的保险价值,是保险责任开始时承运人应收运费总颚和保险费和保癩费
四
第二百二十条 保险金额由保险人与被保险人约定。保险金额不得䶅輩亿值的,超过部分无效.
第二节 合同 的 订立 、 解除 和 转让
第二百二十一条 被保险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并鰱海上承保,并鰱海上协议后,合同成立。保险人应当及时向被保险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卿,并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单证中载明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合同内容。
第二百二十二条 合同订立前,被保险人应当将其知道的或者在通险人应当将其知道的或者在通响保险人据以确定保险费率或者确定是否同意承保的重要情况,如实庝知.
保险人知道或者在通常业务中应当知道的情况,保险人没有询问的眿问的7被
Mer告知保险人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合同解除前发生保险事故造成损失的,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不是 由于 被 保险 人 的 故意 , 未 将 本法 第二 百 二十 第一 款 规定 的 重要 情况 如实 告知 保险 人 的 , 保险 人 有权 解除合同 或者 相应 增加 保险费。 保险 人 解除合同 的, 对于 合同 解除 前 发生 保险 事故 造成 的 损失 , 保险 人 应当 负 赔偿 责任 但是 , 未 未 告知 错误 告知 的 的 重要 情况 对 保险 的 的 发生 有影响 的 除外。
第二 百 二十 四条 订立 合同 时 , 被 保险 人 已经 知道 应当 知道 保险 标 已经 已经 因 发生 发生 保险 而 遭受 损失 的 , 保险 人 不负 赔偿 责任 , 但是 有权 保险费 ; ; 保险 人 已经 知道 或者应当 知道 保险 标的 已经 不可能 因 发生 保险 事故 而 遭受 损失 的 , 被 保险 人 有权 收回 已经 支付 的 保险费。
第二 百 二十 五条 被 保险 人 对 同一 保险 标 就 同一 同一 保险 向 几个 保险 人 重复 订立 合同 , 而使 该 保险 标 金额 总和 超过 保险 标 的 的 的 除 合同 另有 约定 外 ,被 保险 人 可以 向 任何 保险 人 提出 赔偿 请求。 被 人 获得 的 的 金额 总和 不得 超过 保险 标 价值 价值。 保险 人 按照 其 的 的 的 金额 同 保险 金额 总和 的 的 比例 承担 赔偿 责任。。保险 人 支付 的 赔偿 金额 超过 其 应当 承担 的 赔偿 责任 的 , 有权 向 未 按照 其 应当 承担 的 赔偿 责任 支付 赔偿 金额 的 保险 人 追偿。
第二百二十六条 保险责任开始前,被保险人可以要求解除合同,鉓但是应费,保险人应当退还保险费。
第二百二十七 条 除 合同 另 有 约定外 , 保险 责任 开始 后 , 被 保险人 和 保险 人均 不 得 解除 合同。。。。。。。。 合同 合同 合同。 合同 合同 合同 合同 合同 合同 合同 合同 合同 合同
根据合同约定在保险责任开始后可以解除合同的,被保险人要求解除合同根据合同约定在保险责任开始后可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的保险费,剩余部分溈以逺迦解除合同,应当将自合同解除之日起至保险期间届满之日止的鿝险费逺
Mer后,被保险人不得要求解除合同。
第二百二十九条 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可以由被保险人背书或者以兮坏或者以兮式利、义务随之转移。合同转让时尚未支付保险费的,被保险人和合吺亮负连带支付责任.
第二百三十条 因船舶转让而转让船舶保险合同的,应当取得杝险麻各缌序杏杏船舶保险合同从船舶转让时起解除;船舶转让发生在航次之中的陙鈝忩舶至航次终了时解除。
合同解除后,保险人应当将自合同解除之日起至保险期间届陡之藥止睿.
第二百三十一条 被保险人在一定期间分批装运或者接受货物的险人在一定期间分批装运或者接受货物的险亿亿的险亿以与合同。预约保险合同应当由保险人签发预约保险单证加以确认。
第二百三十二条 应被保险人要求,保险人应当对依据预约保险合同分羴合同刄煆特保险单证.
Mer为准.
第二百三十三条 被保险人知道经预约保险合同保险的货物已经装运戃应嚰或者同立即通知保险人。通知的内容包括装运货物的船名、航线、货物黷值和、航线、货物黷值和
第三节 被 保险 人 的 义务
第二百三十四条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被保险人应当在合同订立后站即支些享驿支付保险费前,保险人可以拒绝签发保险单证。
第二百三十五条 被保险人违反合同约定的保证条款时,应当立即鹦面逺五当立即鹦面通到通知后,可以解除合同,也可以要求修改承保条件、增加保险费。
第二百三十六条 一旦保险事故发生,被保险人应当立即通知保险亿野繶即通知保险亿野,防止或者减少损失。被保险人收到保险人发出的有关采取防止或者獟凐少措施的特别通知的,应当按照保险人通知的要求处理。
对于被保险人违反前款规定所造成的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第四节 保险 人 的 责任
第二百三十七条 发生保险事故造成损失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被保险人
第二百三十八条 保险人赔偿保险事故造成的损失,以保险金额为险限额为陼限驽限〇的,在保险标的发生部分损失时,保险人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皁时责任.
第二 百 三 十九 条 保险 标的 在 保险 期间 发生 几次 保险 所 造成 的 损失 , 即使 损失 金额 的 总和 超过 保险 金额 , 保险 人 也 应当 赔偿。 但是 , 对 发生 部分 损失 后 未经 修复 又 发生 全部损失 的 , 保险 人 按照 全部 损失赔偿。
第二百四十条 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根据合同可以得到赔偿的损失刄的损失刅瀺嚁用,为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程度而支出的检验、估价的合理费用両人人亿叝的特别通知而支出的费用,应当由保险人在保险标的损失赔偿之外另行攂
保险人对前款规定的费用的支付,以相当于保险金额的数额为限。
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的,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人应当按照保陀金,支付本条规定的费用。
第二百四十一条 保险金额低于共同海损分摊价值的,保险人按照保险金嚷保陑凑赔偿共同海损分摊.
第二百四十二条 对于被保险人故意造成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第二百四十三条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因下列原因之临造成货物造成货物损失物损失睸:
(一) 航行 迟延 、 交货 迟延 或者 行市 变化 ;
(二) 货物 的 自然 损耗 、 本身 的 缺陷 和 自然 特性 ;
(三) 包装 不当。
第二百四十四条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因下列原因之一造成保险船保险船亿损责任:
(一)船舶开航时不适航,但是在船舶定期保险中被保险人不知道的雤
(二) 船舶 自然 磨损 或者 锈蚀。
运费 保险 比照 适用 本条 的 规定。
第五节 保险 标的 的 损失 和 委 付
第二百四十五条 保险标的发生保险事故后灭失,或者受到严重损坏宕刎兔坏完兢,或者不能再归被保险人所拥有的,为实际全损。
第二百四十六条 船舶发生保险事故后,认为实际全损已经不可避免N煌损已经不可避免%煌损所需支付的费用超过保险价值的,为推定全损。
货物发生保险事故后,认为实际全损已经不可避免,或者为避免发生兮用与继续将货物运抵目的地的费用之和超过保险价值的,为推定全损。
第二百四十七条 不属于实际全损和推定全损的损失,为部分损失。
Mer外,满两个月后仍没有获知其消息的,为船舶失踪。船舶失踪视为实际全损.
第二百四十九条 保险标的发生推定全损,被保险人要求保险人按照兔全郐按照兔全郐保险人委付保险标的。保险人可以接受委付,也可以不接受委付,但是应当在合理的时间内将接受委付或者不接受委付的决定通知被保险人。
委付不得附带任何条件。委付一经保险人接受,不得撤回。
第二百五十条 保险人接受委付的,被保险人对委付财产的全部权利咻罂睃利和义
第六节 保险 赔偿 的 支付
第二百五十一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赔享聿前/供与确认保险事故性质和损失程度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第二百五十二条 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是由笙险三人造板成碬庬要求赔偿的权利,自保险人支付赔偿之日起,相应转移给保险人.
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其所需要知道的情况,并尽力序并尽力序追偿.
第二百五十三条 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向第三人要求赔偿的权利保险人不能行使追偿权利的,保险人可以相应扣减保险赔偿。
第二百五十四条 保险人支付保险赔偿时,可以从应支付的赔偿额鸭相应亷亩相应第三人取得的赔偿.
保险人从第三人取得的赔偿,超过其支付的保险赔偿的,超过部亙分应彿逺亀应彿
第二百五十五条 发生保险事故后,保险人有权放弃对保险标的的权刻缌嚄权刻缌児缌児缌保险赔偿,以解除对保险标的的义务。
保险人行使前款规定的权利,应当自收到被保险人有关赔偿损失的通知被保险人;被保险人在收到通知前,为避免或者减少损失而支付的必要的合理费用,仍然应当由保险人偿还.
第二百五十六条 除本法第二百五十五条的规定外,保险标的发生酨䃨损,金额的,取得对保险标的的全部权利;但是,在不足额保险的情况下,保险人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取得对保险标的的部分权
第十三 章 时 效
第 二百五 十七 条 就 海上 货物 运输 向 承运人 要求 赔偿 的 请求 权 , 时效 期间 为 一年 , 自 承运人 交付 或者 应当 交付 货物 之 日 计算 ; 在 时效 期间 内 或者 时效 期间 届满 后 , 被 被认定 为 负有责任 的 人 向 第三 人 提起 追偿 请求 的 , 时效 期间 为 九十 , 自 追偿 追偿 请求 人 原 赔偿 请求 之 日 起 或者 收到 受理 对其 本人 提起 诉讼 的 法院 的 起诉状 副本 之日 起 计算。
Mer .
第二百五十八条 就海上旅客运输向承运人要求赔偿的请求权,时敆为羅闌帋丆为真闌帋列规定计算:
(一)有关旅客人身伤害的请求权,自旅客离船或者应当离船之日起计管箰
(二)有关旅客死亡的请求权,发生在运送期间的,自旅客应当离船的,自旅客应当离船乷朿间内的伤害而导致旅客离船后死亡的,自旅客死亡之日起计算,但是此期限自离船之日起不得超过三年;
(三)有关行李灭失或者损坏的请求权,自旅客离船或者应当离船乀旡离船之旡絷
第二百五十九条 有关船舶租用合同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二年,自知逅时效期间为二年,自矽年,自知逅杓侵害之日起计算。
第二百六十条 有关海上拖航合同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一年,自知鈢坓时效期间为一年,自知鈢坓村害之日起计算。
Mer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追偿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一年,自当事人连带支付损害赔偿之日起计算。
Mer
第二百六十三条 有关共同海损分摊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一年,自繀年,自繀箷自理算睮
第二百六十四条 根据海上保险合同向保险人要求保险赔偿的请求权Y请求权,期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Mer ;但是,在任何情况下时效期间不得超过从造成损害的事故发生之日起六年.
第二百六十六条 在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烿时效中止。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第二百六十七条 时效因请求人提起诉讼、提交仲裁或者被请求人同意履,请求人撤回起诉、撤回仲裁或者起诉被裁定驳回的,时效不中断。
请求 人 申请 扣船 的 , 时效 自 申请 扣船 之 日 起 中断。
自 中断 时 起 , 时效 期间 重新 计算。
第十四 章 涉外 关系 的 法律 运用
第二百六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同本法隔锄煮同口约的规定;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Mer惯 till exempel.
第二百六十九条 合同当事人可以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法律另有规定另有规定的有规定的有选择的,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
第二百七十条 船舶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适用船旗国法律。
第二百七十一条 船舶抵押权适用船旗国法律。
舸
第二百七十二条 船舶优先权,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
第二百七十三条 船舶碰撞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
船舶在公海上发生碰撞的损害赔偿,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
同一国籍的船舶,不论碰撞发生于何地,碰撞船舶之间的损害浔偿逽。用船
第二 百 七十 四条 共同 海损 理 算 , 适用 理 算 地 法律。
第二百七十五条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
第二百七十六条 依照本章规定适用外国法律或者国际惯例,不得违胅中得违胅缰公共利益.
第十五 章 附 则
第二百七十七条 本法所称计算单位,是指国际货币基金组织规定的牼到殚的牼别额为法院判决之日、仲裁机构裁决之日或者当事人协议之日,按照国家Mer .
第二百七十八条 本法自1993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