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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enomförandebestämmelser för bestämmelserna om vägledning (2015)

《关于 案例 指导 工作 的 规定》 实施 细则

Typ av lagar Rättslig politik

Utfärdande organ Högsta folkdomstolen

Promulgeringsdatum Maj 13, 2015

Giltigt datum Maj 13, 2015

Giltighetsstatus Giltigt

Tillämpningsområde Rikstäckande

Ämnen Fallsystem i Kina Kinas vägledning

Redaktör (er) Yanru Chen 陈彦茹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 案例 指导 工作 的 规定》 实施 细则
第一 条 为了 具体 实施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 案例 指导 的 的 规定》 , 加强 、 规范 和 促进 案例 指导 工作 , 充分 发挥 指导 案例 对 审判 工作 的 指导 作用 , 统一 法律 适用 标准 , 维护 司法 公正 , 制定 本实施 细则。
第二 条 指导 性 案例 应当 是 裁判 已经 发生 法律 效力 , 认定 清楚 , 适用 法律 正确 , 裁判 说理 充分 , 法律 效果 社会 效果 良好 , 对 审理 类似 案件 具有 指导 指导 意义 的 案例。
第三 条 指导 性 案例 由 标题 、 关键词 、 裁判 要点 、 相关 条 、 基本 案情 、 裁判 结果 、 裁判 理由 以及 生效 裁判 审判 人员 姓名 的 的 等 组成。 指导 性 案例 体例 的 的 要求 另行 规定。。
第四 条 最高人民法院 案例 指导 工作 办公室 (以下 简称 案例 指导 办公室 负责 指导 性 的 的 的 、 遴选 、 审查 、 发布 、 研究 和 , 以及 对 全国 法院 案例 指导 工作 的 协调 和 指导 等 工作。 最高 人民 人民法院 各 审判 业务 单位 负责 指导 性 的 的 推荐 、 审查 等 工作 , 并 专人 负责 联络 工作 工作 各 高级人民法院 负责 辖区 内 指导 性 案例 的 推荐 、 调研 、 监督 等 工作。 各 高级人民法院 向 最高人民法院推荐 的 备选 指导 性 案例 , 应当 经 审判 委员会 讨论 决定 或 经 审判 过半数 委员 审核 同意 同意。 中级 人民法院 基层 人民法院 应当 通过 高级人民法院 推荐 备选 指导 性 案例 , 并 指定 专人 负责 案例 指导 工作。
第五 条 人大代表 、 政协 委员 、 人民 陪审员 、 专家 学者 、 律师 以及 其他 关心 人民法院 审判 、 执行 的 的 社会 各界 人士 , 对于 符合 指导 性 案例 条件 的 案例 , 可以 向 作出 生效 裁判 的 原审 人民法院推荐 , 也 可以 向 案例 指导 办公室 提出 推荐 建议。
案例 指导 工作 专家 委员会 委员 对于 符合 指导 性 案例 的 的 案例 , 可以 向 案例 指导 办公室 提出 推荐 建议。
第六 条 最高人民法院 各 审判 业务 单位 、 高级人民法院 向 案例 指导 办公室 推荐 备选 性 案例 , 应当 提交 下列 材料 :
(一) 《指导 性 案例 推荐 表》
(二) 按照 规定 体例 的 的 案例 文本 及其 编选 说明 ;
(三) 相关 裁判 文书。
以上 材料 需要 纸质 版 一 式 三份 , 并附 电子 版。
推荐 法院 可以 提交 案件 审理 报告 、 相关 新闻 报道 及 研究 资料 等。
第七 条 案例 指导 办公室 认为 有 必要 进一步 的 的 备选 指导 性 案例 , 可以 征求 相关 机关 机关 、 部门 、 组织 以及 案例 指导 工作 专家 委员会 委员 、 专家 学者 的 意见。
第八 条 备选 指导 性 案例 由 案例 指导 办公室 按照 程序 报送。 经 最高人民法院 审判 委员会 讨论 通过 的 指导 性 案例 , 印发 各 高级人民法院 , 并 在 《最高人民法院 公报》 《人民法院 报》和 最高人民法院 网站 上 公布。
第九条 各级 人民法院 正在 审理 的 案件 , 在 基本 案情 和 法律 适用 , 与 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 的 指导 性 案例 相 类似 的 , 应当 参照 相关 指导 性 案例 的 裁判 要点 作出 裁判。
第十 条 各级 人民法院 审理 类似 案件 参照 指导 性 的 的 , 应当 将 指导 性 案例 作为 裁判 理由 引述 , 但 不 作为 裁判 依据 引用。
第十一条 在 办理 案件 过程 中 , 案件 承办 人员 应当 查询 相关 指导 案例。 在 裁判 文书 中 引述 相关 指导 性 的 的 , 应 在 裁判 理由 部分 引述 指导 性 的 的 编号 和 裁判 要点。
公诉 机关 、 案件 当事人 及其 辩护人 、 诉讼 代理人 引述 指导 性 作为 控 (诉) 辩 的 的 , 案件 承办 人员 应当 在 裁判 理由 中 回应 是否 参照 了 该 指导 性 案例 并 说明 理由。
第十二 条 指导 性 案例 有 下列 情形 的 的 , 不再 具有 指导 作用 :
(一) 与 新 的 法律 、 行政 法规 或者 司法 解释 相 冲突 的 ;
(二) 为 新 的 指导 性 案例 所 取代 的。
第十三 条 最高人民法院 建立 指导 性 案例 纸质 档案 与 电子 信息 库 , 指导 性 案例 的 参照 适用 、 查询 、 检索 和 编纂 提供 保障。
第十四 条 各级 人民法院 对于 案例 指导 工作 中 做出 突出 的 的 单位 和 个人 , 应当 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 法官 法》 等 规定 给予 奖励。
第十五 条 本 实施 细则 自 印发 之 日 起 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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