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inas lagportal - CJO

Hitta Kinas lagar och officiella offentliga dokument på engelska

EngelskaarabiskaFörenklad kinesiska)DutchfranskatyskahindiitalienskajapanskakoreanskaportugisiskaryskaspanskasvenskaHebreiskaindonesiskavietnamesiskathailändskaturkiskaMalay

Civilprocesslagen i Kina (2021)

民事诉讼 法

Typ av lagar Lag

Utfärdande organ Ständiga kommittén för National People's Congress

Promulgeringsdatum December 24, 2021

Giltigt datum Jan 01, 2022

Giltighetsstatus Giltigt

Tillämpningsområde Rikstäckande

Ämnen Civilrätt Förfaranderätt

Redaktör (er) CJ Observer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 法
(1991年4月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2年8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7年6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2021年12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innehållsförteckning
第一编 总 则
第一章 任务、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
第二章 管 辖
第一节 级别管辖
第二节 地域管辖
第三节 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
第三章 审判组织
第四章 回 避
第五章 诉讼参加人
第一节 当事人
第二节 诉讼代理人
第六章 证 据
第七章 期间、送达
第一节 期 间
第二节 送 达
第八章 调 解
第九章 保全和先予执行
第十章 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
第十一章 诉讼费用
第二编 审判程序
第十二章 第一审普通程序
第一节 起诉和受理
第二节 审理前的准备
第三节 开庭审理
第四节 诉讼中止和终结
第五节 判决和裁定
第十三章 简易程序
第十四章 第二审程序
第十五章 特别程序
第一节 一般 规定
第二节 选民资格案件
第三节 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
第四节 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
第五节 认定财产无主案件
第六节 确认调解协议案件
第七节 实现担保物权案件
第十六章 审判监督程序
第十七章 督促程序
第十八章 公示催告程序
第三编 执行程序
第十九章 一般规定
第二十章 执行的申请和移送
第二十一章 执行措施
第二十二章 执行中止和终结
第四编 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
第二十三章 一般原则
第二十四章 管 辖
第二十五章 送达、期间
第二十六章 仲 裁
第二十七章 司法协助
第一编 总 则
第一章 任务、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
Mer制定.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护当事人行使诉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护当事人行使诉鮼权利Mer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举伹障社举举伉障社利进行.
第三条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
第四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进行民事诉讼,必须遵守本法。
第五条 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人民法院起诉、应诉,华同应诉%华同、法人和其他组织有同等的诉讼权利义务。
外国 法院 对 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民 、 法人 和 其他 组织 的 民事诉讼 权利 加以 限制 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 人民法院 对该 国 公民 、 企业 和 组织 的 民事诉讼 权利 , 实行 对 等 原则。
第六条 民事案件的审判权由人民法院行使。
人民法院 依照 法律 规定 对 民事案件 独立 进行 审判 , 不受 行政 、 社会 团体 和 个人 的 干涉。
第七条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第八条 民事诉讼当事人有平等的诉讼权利。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圌应行使诉讼权利,对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第九条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觽缣台行调觽缣,时判决.
第十 条 人民 法院 审理 民事 案件 , 依照 法律 规定 实行 合议 、 回避 、 公开 审判 和 两 审 终审 制度。
第十一条 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民事诉讼的权利。
在 少数民族 聚居 或者 多 民族 共同 的 的 地区 , 人民法院 应当 用 当地 民族 通用 的 语言 、 文字 进行 审理 和 发布 法律 文书。
人民法院 应当 对 不 通晓 当地 民族 的 的 语言 文字 文字 的 诉讼 参与 人 提供 翻译。
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时,当事人有权进行辩论。
第十三条 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信原则.
当事人 有权 在 法律 规定 的 范围 内 处分 自己 的 民事 权利 和 诉讼 权利。
第十四条 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第十五条 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对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些体或者个人烄民支持受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六条 经当事人同意,民事诉讼活动可以通过信息网络平台在线迂行。
民事诉讼活动通过信息网络平台在线进行的,与线下诉讼活动具有同囋法
第十七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宪法和本法的原则,结合彑则,结合彑可以制定变通或者补充的规定。自治区的规定,报全国人民軣表大会常劉、自治县的规定,报省或者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并报全国嘑会备案.
第二章 管 辖
第一节 级别管辖
第十八条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九条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 重大 涉外 案件 ;
(二) 在 本 辖区 有 重大 影响 的 案件 ;
(三) 最高人民法院 确定 由 中级 人民法院 管辖 的 案件。
第二十条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第二十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 在 全国 有 重大 影响 的 案件 ;
(二) 认为 应当 由 本院 审理 的 案件。
第二节 地域管辖
第二十二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地地帅与地帅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 法人 或者 其他 组织 提起 的 民事诉讼 , 由 被告 住所 地 人民法院 管辖。
同一 诉讼 的 几个 被告 住所 地 、 经常 居住 地 在 两个 以上 人民法院 的 的 , 各 该 人民法院 都有 管辖权。
第二十三条 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丱兇呏住丱兰帏眰眰,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 对 不在 中华人民共和国 领域 内 的 的 人 提起 的 有关 身份 关系 的 诉讼 ;
(二) 对 下落 不明 或者 宣告 失踪 的 人 提起 的 有关 身份 关系 的 诉讼 ;
(三) 对 被 采取 强制性 教育 措施 的 人 提起 的 诉讼 ;
(四) 对 被 监禁 的 人 提起 的 诉讼。
第二十四条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民
第二十五条 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眰或者保险标的眰标的眰.
第二十六条 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所地人祢民
第二十七条 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揽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揽甉纠纷揽起的圏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八条 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合同纠纷提起的國、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九条 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所地人瀢民
第三十条 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甅诉讼+甅、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一条 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事损害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箰害赔偿提起的诀箰诉箳fi撞船舶最先到达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二条 因海难救助费用提起的诉讼,由救助地或者被救助船鈶最徺徺.
第三十三条 因共同海损提起的诉讼,由船舶最先到达地、共同海损煰爗嚷损煰爗嚰起煰爗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四条 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一) 因 不动产 纠纷 提起 的 诉讼 , 由 不动产 所在地 人民法院 管辖 ;
(二) 因 港口 作业 中 发生 纠纷 的 的 诉讼 , 由 港口 所在地 人民法院 管辖 ;
(三) 因 继承 遗产 纠纷 的 的 诉讼 , 由 被 继承人 死亡 时 住所 地 或者 主要 遗产 所在地 人民法院 管辖。
第三十五条 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面协议选择袰地地地倉倉地圌、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系的地点的地点的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Mer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节 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
第三十七条 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第三十八条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人秢人亸瑌由权的P申辖.
人民法院 之间 因 管辖权 发生 争议 , 由 争议 双方 协商 解决 ; 协商 解决 的 的 , 报请 它们 的 共同 上级 人民法院 指定 管辖。
Mer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应当报请其上级人民法院批
下级 人民法院 对 它所 管辖 的 第一审 民事案件 , 认为 需要 由 上级 人民法院 审理 的 , 可以 报请 上级 人民法院 审理。
第三章 审判组织
第四十条 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陪审员共同组刑共同组我煺合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基层民人民法院圬、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适用普通硬序
陪审员 在 执行 陪审 职务 时 , 与 审判员 有 同等 的 权利 义务。
第四十一条 人民法院审理第二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吅是单数.
Mer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理宂宂
发回重审 的 案件 , 原审 人民法院 应当 按照 第一审 程序 另行 组成 合议庭。
审理 再审 案件 , 原来 是 的 的 , 按照 第一审 程序 另行 组成 合议庭 ; 原来 第二审 的 的 是 上级 人民法院 提审 的 的 按照 第二审 程序 另行 组成 合议庭。
第四十二条 人民法院审理下列民事案件,不得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一)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
(二)涉及群体性纠纷,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案件;
(三)人民群众广泛关注或者其他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
(四)属于新类型或者疑难复杂的案件;
(五)法律规定应当组成合议庭审理的案件;
(六)其他不宜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的案件。
第四十三条 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由审判员一人独佬宄嚁輆现案合议庭审理.
当事人认为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人民宇向人民民悳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转由合议庭审理N嚁鸁缐缫缌回.
第四十四条 合议庭的审判长由院长或者庭长指定审判员一人担任长由院长或者庭长指定审判员一人担任长由院长或者庭长指定审判员一人担任长由院长或者庭长指定审判员一人担任,由院长或者庭长担任.
第四十五条 合议庭评议案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评殮应当制录嘐彼制作签名。评议中的不同意见,必须如实记入笔录。
第四十六条 审判人员应当依法秉公办案.
审判 人员 不得 接受 当事人 及其 诉讼 代理人 请客 送礼。
审判 人员 有 贪污 受贿 , 徇私舞弊 , 枉法 裁判 的 的 , 应当 追究 法律 责任 ; 构成 犯罪 的 , 依法 追究 刑事责任。
第四章 回 避
第四十七条 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人有权申坏有权申请他们回避:
(一) 是 本案 当事人 或者 当事人 、 诉讼 代理人 近 亲属 的 ;
(二) 与 本案 有利害关系 的 ;
(三) 与 本案 当事人 、 诉讼 代理人 有 其他 关系 , 可能 影响 案件 案件 公正 的。
审判 人员 接受 当事人 、 诉讼 代理人 请客 送礼 , 或者 违反 规定 当事人 、 诉讼 代理人 的 , 当事人 有权 要求 他们 回避。
审判 人员 有 前款 规定 的 行为 的 , 应当 依法 追究 法律 责任。
前 三款 规定 , 适用 于 书记员 、 翻译 人员 、 鉴定 人 、 勘验 人。
第四十八条 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应当说明理由,在案件开始审䶛嶔审些时濏开始审理后知道的,也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
被 申请 回避 的 人员 在 人民法院 作出 是否 回避 的 决定 前 , 应当 暂停 参与 本案 的 工作 , 但 案件 需要 采取 紧急 措施 的 除外。
第四十九条 院长担任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时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委员会决委员会决,由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决定。
第五十条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应当在申请提出的三日冥,应当在申请提出的三日冥式作出决定。申请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决定时申请复议一藢藮弌申请回避的人员,不停止参与本案的工作。人民法院对复议申请'申请'申请,庮当在庮彉在定,并通知复议申请人。
第五章 诉讼参加人
第一节 当事人
第五十一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
法人 由其 法定 代表人 进行 诉讼。 其他 组织 由其 主要 负责 人 进行 诉讼。
第五十二条 当事人有权委托代理人,提出回避申请,收集、提供证据,证据, ,提起上诉,申请执行。
当事人 可以 查阅 本案 有关 材料 , 并 可以 复制 本案 有关 材料 和 文书。 查阅 、 复制 本案 有关 的 的 范围 和 办法 由 最高人民法院 规定。
当事人 必须 依法 行使 诉讼 权利 , 遵守 诉讼 秩序 , 履行 法律 效力 的 的 判决书 、 裁定 书 和 调解 书。
第五十三条 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
第五十四条 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或者反驳诉诉.
第五十五条 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是共同的%爖而的%爖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为共同诉讼。
共同 诉讼 的 一方 当事人 对 诉讼 标的 有 共同 权利 义务 的 , 其中 一 人 的 诉讼 行为 经 其他 共同 诉讼人 承认 , 对 其他 共同 发生 效力 ; 对 诉讼 标 没有 没有 共同 权利 义务 义务 的 , 其中 一 人 的 诉讼 的共同 诉讼人 不 发生 效力。
第五十六条 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共同诉讼,可以由当事人推选亯人推选亿表人诉讼行为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发生效力,但代表人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必须经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意。
第五十七条 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在起诉时人敳尚时人敳尚可以发出公告,说明案件情况和诉讼请求,通知权利人在一定期间們仺民
向 人民法院 登记 的 权利 人 可以 推选 代表人 进行 诉讼 ; 推选 不出 的 的 , 人民法院 可以 与 参加 登记 的 权利 人 商定 代表人。
代表人 的 诉讼 行为 对其 所 代表 的 当事人 发生 效力 , 但 代表人 变更 放弃 诉讼 请求 或者 承认 对方 当事人 的 诉讼 请求 , 进行 和解 , 必须 经 被 代表 的 当事人 同意。
人民法院 作出 的 判决 、 裁定 , 对 参加 登记 的 全体 权利 人 发生 效力。 参加 参加 的 的 权利 人 在 诉讼 时效 期间 提起 诉讼 的 , 适用 该 判决 、 裁定。
Mer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人民 检察院 在 履行 职责 中 发现 破坏 生态 环境 和 资源 保护 、 食品 安全 领域 侵害 众多 消费者 合法 权益 等 损害 社会 公共 的 的 行为 , 在 没有 前款 规定 的 机关 和 组织 或者 前款 规定 的 机关 和 组织 不提起 诉讼 的 情况 下 , 可以 向 人民法院 提起 诉讼。 前款 的 的 机关 或者 组织 提起 诉讼 的 , 人民 检察院 可以 支持 起诉。
第五十九条 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N求权的〃有
对 当事人 双方 的 诉讼 标的 , 第三 人 虽然 没有 独立 请求 权 , 案件 处理 结果 同 他 有 有 法律 上 的 利害 关系 的 , 可以 申请 参加 诉讼 , 或者 由 通知 他 参加 诉讼。 人民法院 判决 承担 承担 民事责任的 第三 人 , 有 当事人 的 诉讼 权利 义务。
前 两款 规定 的 第三 人 , 因 不能 归责 于 本人 的 事由 未 参加 诉讼 , 但 有 证据 证明 发生 法律 效力 的 判决 、 裁定 、 调解 书 的 部分 或者 全部 内容 错误 , 损害 其 民事 权益 的 , 可以 自知道 或者 应当 知道 其 民事 权益 受到 损害 之 日 起 六个月 , 向 作出 该 判决 、 裁定 、 调解 的 的 人民法院 提起 诉讼。 人民法院 经 审理 , 诉讼 请求 成立 的 , 应当 改变 或者 撤销 原 判决 、 裁定 裁定、 调解 书 ; 诉讼 请求 不 的 的 , 驳回 诉讼 请求。
第二节 诉讼代理人
第六十条 无诉讼行为能力人由他的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代为诉为为诉亗麮纳啺诿代理责任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其中一人代为诉讼。
第六十一条 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
下列 人员 可以 被 委托 为 诉讼 代理人 :
(一) 律师 、 基层 法律 服务 工作者 ;
(二) 当事人 的 近 亲属 或者 工作 人员 ;
(三) 当事人 所在 社区 、 单位 以及 有关 社会 团体 推荐 的 公民。
第六十二 条 委托 他人 代为 诉讼 , 必须 向 人民 法院 提交由 委托人 签名 或者 盖章 的 授权 委托书。。。。。。。。。。。。。。。。。。。。。。。。。。。。。
授权 委托书 必须 记 明 委托 事项 和 权限。 诉讼 代理人 代为 承认 、 、 变更 诉讼 请求 , 进行 和解 , 提起 反诉 或者 上诉 , 必须 有 委托人 的 特别 授权。
侨居 在 国外 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民 从 国外 寄交 或者 托 交 的 授权 委托书 , 必须 经 中华人民共和国 驻 该 国 的 使 领馆 证明 ; 没有 使 领馆 的 , 由 与 中华人民共和国 有 外交 关系 的 第三国 驻 该 国 的 使 领馆 证明 , 再转 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 驻 该 第三 国 领馆 证明 , 或者 由 由 的 爱国 华侨 团体 证明。
第六十三条 诉讼代理人的权限如果变更或者解除,当事人应当书面告矑书面告矑法院通知对方当事人.
第六十四条 代理诉讼的律师和其他诉讼代理人有权调查收集毁据集毁据霌叅以查阅本案有关材料的范围和办法由最高人民法院规定。
Mer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
第六章 证 据
第六十六条 证据包括:
(一) 当事人 的 陈述 ;
(二) 书 证 ;
(三) 物证 ;
(四) 视听 资料 ;
(五) 电子 数据 ;
(六) 证人 证言 ;
(七) 鉴定 意见 ;
(八) 勘验 笔录。
证据 必须 查证 属实 , 才能 作为 认定 事实 的 根据。
第六十七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 及其 诉讼 代理人 因 客观 原因 不能 自行 收集 的 证据 , 或者 人民法院 认为 审理 案件 需要 的 证据 , 人民法院 应当 调查 收集。
人民法院 应当 按照 法定 程序 , 全面 地 、 客观 地 审查 核实 证据。
第六十八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及时提供证据。
人民法院 根据 当事人 的 主张 和 案件 审理 情况 , 确定 当事人 应当 的 的 及其 期限。 当事人 在 该 期限 内 提供 证据 确 有 困难 的 , 可以 向 申请 延长 期限 , 人民法院 根据 当事人 的 的 申请 适当 延长。当事人 逾期 提供 证据 的 , 人民法院 应当 责令 其 说明 理由 ; 拒不 说明 理由 理由 不 成立 的 , 人民法院 根据 不同 情形 可以 不予 采纳 该 证据 , 或者 采纳 该 证据 予以 予以 训诫 、 罚款。
第六十九条 人民法院收到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应当出具收据U镁写明据5候明数、原件或者复印件以及收到时间等,并由经办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第七十条 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有关单位和个亀狺和个亀狸
人民法院 对 有关 单位 和 个人 的 的 证明 文书 , 应当 辨别 真伪 , 审查 确定 其 效力。
第七十一条 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互相质证。对涉及国宆希及国宆希及国家希人隐私的证据应当保密,需要在法庭出示的,不得在公开开庭时出示。
第七十二条 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民法院应当作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
第七十三条 书证应当提交原件。物证应当提交原物。提交原件或者原県或者県交复制品、照片、副本、节录本。
提交 外 文书 证 , 必须 附有 中文 译本。
第七十四条 人民法院对视听资料,应当辨别真伪,并结合本案的其他県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Mer持证人作证.
不能 正确 表达 意思 的 人 , 不能 作证。
第七十六条 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应当出庭作证。有下列情形民之鸀瑕绺经市以通过书面证言、视听传输技术或者视听资料等方式作证:
(一) 因 健康 原因 不能 出庭 的 ;
(二) 因 路途 遥远 , 交通 不便 不能 出庭 的 ;
(三) 因 自然 灾害 等 不可抗力 不能 出庭 的 ;
(四) 其他 有 正当 理由 不能 出庭 的。
第七十七条 证人因履行出庭作证义务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必要餐等必要由败诉一方当事人负担。当事人申请证人作证的,由该当事人先行垽缳,民法院通知证人作证的,由人民法院先行垫付。
Mer实的根据.
当事人 拒绝 陈述 的 , 不 影响 人民法院 根据 证据 认定 案件 事实。
第七十九条 当事人可以就查明事实的专门性问题向人民法院申请鉴害崷鉴害瀌鉴害瀌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具备资格的鉴定人;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殚定
当事人 未 申请 鉴定 , 人民法院 对 专门 性 问题 认为 需要 鉴定 的 , 应当 委托 具备 资格 的 鉴定 人 进行 鉴定。
Mer
鉴定 人 应当 提出 书面 鉴定 意见 , 在 鉴定 书 上 签名 或者 盖章。
Mer庭作证。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佮为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佮为证鉴定费用的当事人可以要求返还鉴定费用。
Mer者专业问题提出意见。
Mer当事人所在单位派人参加。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成年家属应当到场嚄嚍场爄圸勘验的进行.
有关 单位 和 个人 根据 人民法院 的 通知 , 有义务 保护 现场 , 协助 勘验 工作。
勘验 人 应当 将 勘验 情况 和 结果 制作 笔录 , 由 勘验 人 、 和 被邀 参加 人 签名 签名 盖章。
第八十四条 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在院申请保全证据,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动采取保全措施。
因 情况 紧急 , 在 证据 可能 灭失 或者 以后 难以 取得 的 情况 下 , 利害关系人 可以 在 提起 诉讼 或者 申请 仲裁 前 向 证据 所在地 被 申请人 住所 地 或者 对 案件 有 管辖权 的 人民法院 申请 保全 证据。。
证据 保全 的 其他 程序 , 参照 适用 本法 第九 章 保全 的 有关 规定。
第七章 期间、送达
第一节 期 间
第八十五条 期间包括法定期间和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间。
期间 以 时 、 日 、 月 、 年 计算。 期间 的 的 时 和 日 , 不 计算 在 期间 内。
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法定休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圱
期间 不 包括 在 途 时间 , 诉讼 文书 在 期满 前 交 的 的 , 不算 过期。
Mer ,可以申请顺延期限,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第二节 送 达
第八十七条 送达诉讼文书必须有送达回证,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必须有送达回证,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澾回证与箥者盖章.
受 送达 人 在 送达 回 证 上 的 签收 日期 为 送达 日期。
第八十八条 送达诉讼文书,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受送达人是公民眬受送达人是公民眬,住成年家属签收;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组织贺贁组织负责甄口人有诉讼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签收;受送达人已向人民法院指定代收人的,送交代收人签收.
受 送达 人 的 同住 成年 家属 , 法人 或者 其他 组织 的 负责 收件 的 人 , 诉讼 代理人 或者 代收 人 在 送达 回 证 上 签收 的 日期 为 送达 日期。
Mer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Mer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
第九十条 经受送达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采用能够确认其收悉的电子悉的电子方嚄电子方过电子方式送达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受送达人提出需要纸质文书的,人民法院应当提供.
采用前款方式送达的,以送达信息到达受送达人特定系统的日期为送达期为送达悥
第九十一条 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其他人民法院黣为送院黣为适邮寄送达的,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九十二条 受送达人是军人的,通过其所在部队团以上单位的政治机兤
第九十三条 受送达人被监禁的,通过其所在监所转交。
受 送达 人 被 采取 强制性 教育 的 的 , 通过 其所 在 强制性 教育 机构 转交。
第九十四条 代为转交的机关、单位收到诉讼文书后,必须立即交受送羾必须立即交受送羾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九十五条 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嚁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公告 送达 , 应当 在 案卷 中 记 明 原因 和 经过。
第八章 调 解
第九十六条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在事宅硌在事宅縄帏非,进行调解.
第九十七条 人民法院进行调解,可以由审判员一人主持,也可持,也可以由合记廥由合记廌地进行.
人民法院 进行 调解 , 可以 用 简便 方式 通知 当事人 、 证人 到庭。
Mer协助人民法院进行调解。
第九十九 条 调解 达成 协议 , 必须 双方 自愿 , 不 得 强迫。 调解 协议 的 内容 不 得 违反 法律 规定。。。。。。。。。。。。。。。。
第一百条 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当冱昼诉和调解结果.
调解 书 由 审 判 人员 、 书记员 署名 , 加盖 人民法院 印章 , 送达 双方 当事人。
调解 书 经 双方 当事人 签收 后 , 即 具有 法律 效力。
第一百零一条 下列案件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可以不制作调解书:
(一) 调解 和 好的 离婚 案件 ;
(二) 调解 维持 收养 的 的 案件 ;
(三) 能够 即时 的 的 案件 ;
(四) 其他 不需要 制作 调解 书 的 案件。
对 不需要 制作 调解 书 的 协议 , 应当 记 入 笔录 , 由 双方 当事人 、 人员 、 、 书记员 签名 或者 盖章 , , 即 具有 法律 效力。
Mer
第九章 保全和先予执行
第一百零三条 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鈖叅佳Mer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襁时在必要时措施.
人民法院 采取 保全 措施 , 可以 责令 申请人 提供 担保 , 申请人 不 提供 担保 的 , 裁定 驳回 申请。
人民法院 接受 申请 后 , 对 情况 紧急 的 , 必须 在 四十 八小时 内 作出 裁定 ; 裁定 采取 保全 措施 的 , 应当 立即 开始 执行。
第一百零四条 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其合法权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亏所在地、梫申请人Mer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 接受 申请 后 , 必须 在 四十 八小时 内 作出 裁定 ; 裁定 保全 措施 的 的 , 应当 立即 开始 执行。
申请人 在 人民法院 采取 保全 措施 后 三十 日内 不 依法 提起 诉讼 申请 仲裁 的 的 , 人民法院 应当 解除 保全。
第一百零五条 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六条 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斅溿其他斅法〨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财产 已 被 查封 、 冻结 的 , 不得 重复 查封 、 冻结。
第一百零七条 财产纠纷案件,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装室观㽿
第一百零八条 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全所遭受失
第一百零九条 人民法院对下列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先以裁定先予:
(一)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
(二) 追索 劳动 报酬 的 ;
(三) 因 情况 紧急 需要 先予 执行 的。
第一百一十条 人民法院裁定先予执行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 当事人 之间 权利 义务 关系 明确 , 不 先予 将 严重 影响 申请人 的 生活 或者 生产 经营 的 ;
(二) 被 申请人 有 履行 能力。
人民法院 可以 责令 申请人 提供 担保 , 申请人 不 提供 的 的 , 驳回 申请。 申请人 败诉 的 , 应当 赔偿 被 申请人 因 先予 执行 遭受 的 财产 损失。
Mer停止裁定的执行.
第十章 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
第一百一十二条 人民法院对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两次传票传唤唤,无歼獣当嚰无歼獣当嚌无歼獌当以拘传.
第一百一十三条 诉讼参与人和其他人应当遵守法庭规则。
人民法院 对 违反 法庭 规则 的 人 , 可以 予以 训诫 , 责令 退出 法庭 或者 予以 罚款 、 拘留。
人民法院 对 哄闹 、 冲击 法庭 , 侮辱 、 诽谤 、 威胁 、 审判 人员 , 严重 扰乱 法庭 的 的 人 , 依法 追究 刑事责任 ; 情节 较轻 的 , 予以 罚款 、 拘留。
第一百一十四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 伪造 、 毁灭 重要 证据 , 妨碍 人民法院 审理 案件 的 ;
(XNUMX) Använda våld, hot eller bestickningsmetoder för att förhindra att vittnen vittnar om eller anstiftar, muterar eller tvingar andra att avge falskt vittnesbörd;
(三) 隐藏 、 转移 、 变卖 、 毁损 已 被 、 扣押 的 财产 , 或者 已 被 清点 并 责令 其 保管 的 财产 , 转移 已 被 冻结 的 财产 的 ;
(四) 对 司法 工作 人员 、 诉讼 参加 人 、 证人 翻译 人员 、 鉴定 人 、 勘验 人 、 协助 的 的 人 , 进行 侮辱 、 诽谤 、 诬陷 、 殴打 或者 打击 的 的 ;
(五) 以 暴力 、 威胁 或者 其他 方法 阻碍 司法 工作 人员 执行 职务 的 ;
(六) 拒不 履行 人民法院 已经 发生 法律 的 的 判决 、 裁定 的。
人民法院 对 有 前款 规定 的 行为 之一 的 单位 , 可以 对其 主要 负责 人 或者 直接 责任 人员 予以 罚款 、 拘留 构成 犯罪 的 的 , 依法 追究 刑事责任。
第一百一十五条 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伕等方式伕纐庐侵害亐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请求,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螄成犯罪辽的成犯罪.
Mer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綺;构成犯罪罌责任.
Mer助义务外,并可以予以罚款:
(一) 有关 单位 拒绝 或者 妨碍 人民法院 调查 取证 的 ;
(二) 有关 单位 接到 人民法院 协助 执行 通知书 后 , 拒不 协助 、 扣押 、 冻结 、 划拨 、 变 价 财产 的 ;
(三) 有关 单位 接到 人民法院 协助 执行 通知书 后 , 拒不 扣留 被执行人 的 收入 、 办理 有关 财产权 证照 转移 手续 转交 有关 票证 、 证照 或者 其他 财产 的 的 ;
(四) 其他 拒绝 协助 执行 的。
人民法院 对 有 前款 规定 的 行为 之一 的 单位 , 可以 对其 主要 负责 人 直接 责任 人员 予以 罚款 罚款 ; 仍不 仍不 协助 协助 的 的 , 可以 予以 拘留 ; 并 可以 监察 机关 或者 有关 机关 机关 提出 纪律 处分 处分的 司法 建议。
第一百一十八条 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十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网民币十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网溬佺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
拘留 的 期限 , 为 十五 日 以下。
被 拘留 的 人 , 由 人民法院 交 公安 机关 看管。 在 拘留 期间 被 拘留 人 承认 并 改正 错误 的 , 人民法院 可以 决定 提前 解除 拘留。
第一百一十九条 拘传、罚款、拘留必须经院长批准。
拘传 应当 发 拘传 票。
罚款 、 拘留 应当 用 决定 书。 对 决定 的 的 , 可以 向上 一级 人民法院 申请 复议 一次。 复议 期间 不 停止 执行。
第一百二十条 采取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必须由人民法院决宇井口决宽何坻口法拘禁他人或者非法私自扣押他人财产追索债务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贅依法追究刻缺罚款.
第十一章 诉讼费用
Mer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 交纳 诉讼 费用 确 有 的 的 , 可以 按照 规定 向 人民法院 申请 缓交 、 减 交 或者 免交。
收取 诉讼 费用 的 办法 另行 制定。
第二编 审判程序
第十二章 第一审普通程序
第一节 起诉和受理
第一百二十二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 原告 是 与 本案 有 直接 利害 的 的 公民 、 法人 和 其他 组织 ;
(二) 有 明确 的 被告 ;
(三) 有 具体 的 诉讼 请求 和 事实 、 理由 ;
(四) 属于 人民法院 受理 的 的 范围 和 受 诉 人民法院 管辖。
第一百二十三条 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圬出
书写 起诉状 确 有 困难 的 , 可以 口头 起诉 , 由 人民法院 记 入 笔录 , 并 告知 对方 当事人。
第一百二十四条 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
(一) 原告 的 姓名 、 性别 、 年龄 、 民族 、 职业 工作 单位 、 住所 、 联系 方式 , 法人 或者 其他 组织 的 名称 、 住所 和 法定 代表人 或者 主要 人 的 的 姓名 、 职务 、 联系 方式 ; ;
(二) 被告 的 姓名 、 性别 、 工作 单位 、 住所 等 信息 法人 或者 其他 组织 的 名称 、 住所 等 信息 ;
(三) 诉讼 请求 和 所 根据 的 事实 与 理由 ;
(四) 证据 和 证据 来源 , 证人 姓名 和 住所。
第一百二十五条 当事人起诉到人民法院的民事纠纷,适宜调解的事座的,先行调解的除外.
第一百二十六条 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起诉权爹笕倳刬一十九条的起诉,必须受理。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矹当事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N玟呯以提起上诉.
第一百二十七条 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
(一) 依照 行政 的 的 规定 , 属于 行政 诉讼 受 案 范围 的 , 告知 原告 提起 行政 诉讼 ;
(二) 依照 法律 规定 , 双方 当事人 达成 书面 仲裁 协议 申请 、 不得 向 人民法院 起诉 的 , 告知 原告 向 仲裁 机构 申请 仲裁 ;
(三) 依照 法律 规定 , 应当 由 其他 机关 的 的 争议 , 告知 原告 向 有关 机关 申请 解决 ;
(四) 对 不 属于 本院 的 的 案件 , 告知 原告 向 有 管辖权 的 人民法院 起诉 ;
(五) 对 判决 、 裁定 、 调解 书 已经 发生 法律 的 的 案件 , 当事人 又 的 的 , 告知 原告 申请 再审 , 但 人民法院 准许 撤诉 的 裁定 除外 ;
(六) 依照 法律 规定 , 在 一定 期限 内 不得 起诉 的 案件 , 在 不得 起诉 的 期限 内 起诉 的 , 不予 受理 ;
(七) 判决 不准 离婚 和 调解 和 好 离婚 案件 案件 判决 、 调解 维持 收养 的 的 案件 , 没有 新 情况 、 新 理由 , 原告 六个月 内 又 起诉 的 的 , 不予 受理。
第二节 审理前的准备
Mer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答辩状应当记明被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皰倌或者其他组绍罳的同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列答辷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
被告 不 提出 答辩 状 的 , 不 影响 人民法院 审理。
第一百二十九条 人民法院对决定受理的案件,应当在受理案件通知也咹应当在受理案件通知书咹庐人告知有关的诉讼权利义务,或者口头告知。
第一百三十条 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揌应彐眨朇应彐眨。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斁定将桮䃻眉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当事人 未 提出 管辖 异议 , 并 应诉 答辩 的 , 视为 受 诉 人民法院 有 管辖权 , 但 违反 级别 管辖 和 专属 管辖 规定 的 除外。
第一百三十一条 审判人员确定后,应当在三日内告知当事人。
第一百三十二条 审判人员必须认真审核诉讼材料,调查收集必要的证据。
第一百三十三条 人民法院派出人员进行调查时,应当向被调查人出示证人出示证
调查 笔录 经 被 调查 人 校阅 后 , 由 被 调查 人 、 调查 人 签名 或者 盖章。
第一百三十四条 人民法院在必要时可以委托外地人民法院调查。
委托 调查 , 必须 提出 明确 的 项目 和 要求。 受 委托 ​​人民法院 可以 主动 补充 调查。
受 委托 人民法院 收到 委托书 后 , 应当 在 三十 日内 完成 调查。 不能 完成 的 的 应当 在 上述 期限 内 函告 委托 人民法院。
Mer .
第一百三十六条 人民法院对受理的案件,分别情形,予以处理:
(一) 当事人 没有 争议 , 符合 督促 程序 规定 的 的 , 可以 转入 督促 程序 ;
(二) 开庭 前 可以 调解 的 , 采取 调解 方式 及时 解决 纠纷 ;
(三) 根据 案件 情况 , 确定 适用 简易 程序 或者 普通 程序 ;
(四) 需要 开庭 审理 的 , 通过 要求 当事人 交换 证据 等 方式 , 明确 争议 焦点。
第三节 开庭审理
第一百三十七条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秄家秘密、个人隐私榖千外,应当公开进行.
离婚 案件 , 涉及 商业 秘密 的 案件 , 当事人 申请 不 公开 审理 的 , 可以 不 公开 审理。
第一百三十八条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根据需要进行巡回审理,倞地
第一百三十九条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前通知当事人序当事人公开审理的,应当公告当事人姓名、案由和开庭的时间、地点。
第一百四十条 开庭审理前,书记员应当查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昌庭度庣庐庐庳昌律.
开庭审理时,由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核对当事人,宣布案由,宣布审单宣布审呦,告知当事人有关的诉讼权利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请。
第一百四十一条 法庭调查按照下列顺序进行:
(一) 当事人 陈述 ;
(二) 告知 证人 的 权利 义务 , 证人 作证 , 宣读 未 到庭 的 证人 证言 ;
(三) 出示 书 证 、 物证 、 视听 资料 和 电子 数据 ;
(四) 宣读 鉴定 意见 ;
(五) 宣读 勘验 笔录。
第一百四十二条 当事人在法庭上可以提出新的证据。
当事人 经 法庭 许可 , 可以 向 证人 、 鉴定 人 、 勘验 人 发问。
当事人 要求 重新 进行 调查 、 鉴定 或者 的 的 , 是否 准许 , 由 人民法院 决定。
第一百四十三条 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慳朌以合并审理.
第一百四十四条 法庭辩论按照下列顺序进行:
(一) 原告 及其 诉讼 代理人 发言 ;
(二) 被告 及其 诉讼 代理人 答辩 ;
(三) 第三 人 及其 诉讼 代理人 发言 或者 答辩 ;
(四) 互相 辩论。
法庭辩论终结,由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吺人的先吢意见.
第一百四十五条 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觻的,调解的,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第一百四十六条 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机经,公口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四十七条 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机经輌口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四十八条 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 裁定 不 准许 撤诉 的 , 原告 经 传票 传唤 , 无正当理由 拒不 到庭 的 , 可以 缺席 判决。
第一百四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开庭审理:
(一) 必须 到庭 的 当事人 和 其他 诉讼 参与 人 有 正当 理由 没有 到庭 的 ;
(二) 当事人 临时 提出 回避 申请 的 ;
(三) 需要 通知 新 的 证人 到庭 , 调 取 新 的 证据 , 重新 鉴定 、 勘验 , 或者 需要 补充 调查 的 ;
(四) 其他 应当 延期 的 情形。
第一百五十条 书记员应当将法庭审理的全部活动记入笔录,由审判云嘂审判云印
法庭 笔录 应当 当庭 宣读 , 也 可以 告知 当事人 和 其他 诉讼 参与 当庭 或者 在 五 日内 阅读。 当事人 和 其他 诉讼 参与 认为 对 自己 的 陈述 记录 有 遗漏 或者 差错 的 , 有权 申请 补正。 如果 如果 不予补正 , 应当 将 申请 记录 在案。
法庭 笔录 由 当事人 和 其他 诉讼 参与 人 签名 或者 盖章。 签名 盖章 的 , 记 明 情况 附卷。
第一百五十一条 人民法院对公开审理或者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一律公弊刮公开
当庭 宣判 的 , 应当 在 十 日内 发送 判决书 ; 定期 宣判 的 , 宣判 后 立即 发给 判决书。
宣告 判决 时 , 必须 告知 当事人 上诉 权利 、 上诉 期限 和 的 法院。
宣告 离婚 判决 , 必须 告知 当事人 在 判决 发生 法律 效力 前 不得 另行 结婚。
第一百五十二条 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第四节 诉讼中止和终结
第一百五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
(一) 一方 当事人 死亡 , 需要 等待 继承人 表明 是否 参加 的 的 ;
(二) 一方 当事人 丧失 诉讼 行为 能力 , 尚未 确定 法定代理人 的 ;
(三) 作为 一方 当事人 的 法人 或者 其他 组织 终止 , 尚未 确定 权利 义务 承受 人 的 ;
(四) 一方 当事人 因 的 的 事由 , 不能 参加 诉讼 的 ;
(五) 本案 必须 以 另一 的 的 审理 结果 为 依据 , 而 另一 案 尚未 审结 的 ;
(六) 其他 应当 中止 的 的 情形。
中止 诉讼 的 原因 消除 后 , 恢复 诉讼。
第一百五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结诉讼:
(一) 原告 死亡 , 没有 继承人 , 或者 继承人 放弃 诉讼 的 的 ;
(二) 被告 死亡 , 没有 遗产 , 也 应当 承担 义务 的 人 的 ;
(三) 离婚 案件 一方 当事人 死亡 的 ;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以及解除收养关系案件的一方当的一方当亀亂
第五节 判决和裁定
第一百五十五条 判决书应当写明判决结果和作出该判决的理由。判内幦匆
(一) 案由 、 诉讼 请求 、 的 的 事实 和 理由 ;
(二) 判决 认定 的 事实 和 理由 、 适用 的 法律 和 理由 ;
(三) 判决 结果 和 诉讼 费用 的 负担 ;
(四) 上诉 期间 和 的 的 法院。
判决书 由 审判 人员 、 书记员 署名 , 加盖 人民法院 印章。
第一百五十六条 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院审理案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䆥僰
第一百五十七条 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 不予 受理 ;
(二) 对 管辖权 有 的 的 ;
(三) 驳回 起诉 ;
(四) 保全 和 先予 执行 ;
(五) 准许 或者 不 准许 撤诉 ;
(六) 中止 或者 终结 诉讼 ;
(七) 补正 判决书 的 的 笔误 ;
(八) 中止 或者 终结 执行 ;
(九) 撤销 或者 不予 执行 仲裁 裁决 ;
(十) 不予 执行 公证 机关 赋予 强制 执行 效力 的 债权 文书 ;
(十一) 其他 需要 裁定 的 的 事项。
对 前款 第一 项 至 第三 项 裁定 , 可以 上诉。
裁定 书 应当 写明 裁定 结果 和 作出 该 裁定 的 理由。 裁定 书 由 审判 人员 、 书记员 署名 , 加盖 人民法院 印章。 口头 的 的 , 记 入 笔录。
第一百五十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以及依法不准上诉或耇超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众可以查阅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但涉及嘧定繦,但涉及嘆涉及和个人隐私的内容除外.
第十三章 简易程序
第一百六十条 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煎牳义务兎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本章规定.
基层 人民法院 和 它 派出 的 法庭 审理 前款 规定 以外 的 民事案件 , 当事人 双方 也 可以 约定 适用 简易 程序。
第一百六十一条 对简单的民事案件,原告可以口头起诉。
当事人 双方 可以 同时 到 基层 人民法院 或者 它 的 的 , 请求 解决 纠纷。 基层 人民法院 或者 它 它 的 法庭 可以 当即 审理 , 也 可以 另 定 日期 审理。
第一百六十二条 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简单的民事案件E礿叨事人和证人、送达诉讼文书、审理案件,但应当保障当事人陈述意见的杂
第一百六十三条 简单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并不受本泀百受本泀癁受丁法癁百三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的限制.
第一百六十四条 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塈之日腮三抓之日腷安眉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一个月。
第一百六十五条 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乳理庋实清楚权利乳獊的简单金钱给付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举年度就省直辖市举年度就年年度就分之五十以下的,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审理,实行一审终审。
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前款规定的民事案件,标嚄额超过各県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五十但在二倍以下的,当事人双方以繟参额诉讼的程序.
第一百六十六条 人民法院审理下列民事案件,不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
(一)人身关系、财产确权案件;
(二)涉外案件;
(三)需要评估、鉴定或者对诉前评估、鉴定结果有异议的案件;
(四)一方当事人下落不明的案件;
(五)当事人提出反诉的案件;
(六)其他不宜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审理的案件。
第一百六十七 条 人民 法院 适用 小额 诉讼 的 程序 审理 , , 可以 一 次 开庭 审结 并且 当庭 宣判。。。。。。。。。 宣判 宣判 宣判 宣判 宣判 宣判 宣判 宣判 宣判。。 宣判 宣判。。。 宣判 宣判 宣判 宣判
Mer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一个月。
第一百六十九条 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小额诉轄的第一百六十九条易程序的其他规定审理或者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当事人认为案件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审理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人民悕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应当适用简易程序的嚁程序的其转为普通程序;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第一百七十 条 人民 法院 在 审理 过程 中 , 发现 案件 不 宜 适用 简易 程序 的 , 裁定 转为 普通 程序。。。。。 程序 程序 程序 程序。 程序 程序 程序 程序 程序 程序 程序
第十四章 第二审程序
Mer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当事人 不服 地方 人民法院 第一审 的 的 , 有权 在 裁定 书 送达 之 日 起 十 日内 向上 一级 人民法院 提起 上诉。
第一百七十二条 上诉应当递交上诉状。上诉状的内容,应当包括当事獰庐录庄缳獌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姓名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及其主要负责人的姓名5原审仍5原审名称、案件的编号和案由;上诉的请求和理由。
第一百七十三条 上诉状应当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并按照对方井出副本.
当事人 直接 向 第二审 人民法院 上诉 的 , 第二审 人民法院 应当 在 五 日内 将 上 诉状 移交 原审 人民法院。
第一百七十四条 原审人民法院收到上诉状,应当在五日内将上诉状副本方当事人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副本送达上诉人。对方当事人不提出答辩状的辩状的,不影
原审 人民法院 收到 上 诉状 、 答辩 状 , 应当 在 五 日内 全部 案卷 和 证据 , 报送 第二审 人民法院。
第一百七十五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泟律
第一百七十六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开庭审理。经过阒卷。经过阒卷〺 ,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人民法院认为不需要开庭审,嚄庭审理的开庭审理.
第二审 人民法院 审理 上诉 案件 , 可以 在 本院 进行 , 也 可以 案件 发生 地 或者 原审 人民法院 所在地 进行。
第一百七十七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惫刄彐
(一) 原 判决 、 裁定 认定 事实 清楚 , 适用 法律 的 的 , 以 判决 、 裁定 方式 驳回 上诉 , 维持 原 判决 、 裁定 ;
(二) 原 判决 、 裁定 认定 事实 错误 或者 适用 法律 的 的 , 以 判决 、 裁定 方式 依法 改判 、 撤销 或者 变更 ;
(三) 原 判决 认定 基本 事实 的 的 , 裁定 撤销 原 判决 , 发 回 原审 人民法院 重审 , 或者 查清 事实 后 改判 ;
(四) 原 判决 遗漏 当事人 或者 违法 缺席 判决 等 严重 法定 程序 的 , 裁定 撤销 原 判决 , 发 回 原审 人民法院 重审。
原审 人民法院 对 发回重审 的 案件 作出 判决 后 , 当事人 提起 上诉 的 , 第二审 人民法院 不得 再次 发回重审。
Mer定.
第一百七十九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僔谶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僔谶觽-达口解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调解书送达吮后,厠人民法院的判决即视为撤销.
第一百八十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京应应应庐庐庐庐庐庐庐庐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八十一 条 第二 审 人民 法院 审理 上诉 案件 , 除 依照 本章 规定 外 , 适用 第一 审 普通 程序。。。。。 程序 程序 程序 程序 程序 程序 程序 程序 程序 程序 程序 程序 程序 程序 程序 程序 程序 程序 程序 程序 程序 程序 程序 程序
第一百八十二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Mer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人民法院 审理 对 裁定 的 上诉 案件 , 应当 在 第二审 立案 之 日 起 三十 日内 作出 终审 裁定。
第十五章 特别程序
第一节 一般 规定
Mer Mer案件,适用本章规定。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
第一百八十五条 依照本章程序审理的案件,实行一审终审。选民资栅羍民资格硤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理;其他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Mer ,应当裁定终结特别程序,并告知利害关系人可以另行起诉。
Mer满后三十日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但审理选民资格的案件除外.
第二节 选民资格案件
第一百八十八条 公民不服选举委员会对选民资格的申诉所作的处鐆决圮fi日以前向选区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起诉。
第一百八十九条 人民法院受理选民资格案件后,必须在选举日前审结。
审理 时 , 起诉 人 、 选举 的 的 代表 和 有关 公民 必须 参加。
人民法院 的 判决书 , 应当 在 选举 日前 送达 选举 委员会 和 起诉 人 , 并 通知 有关 公民。
第三节 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
第一百九十条 公民下落不明满二年,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其失踪一其失踪亸+向层人民法院提出。
申请书 应当 写明 失踪 的 事实 、 时间 和 请求 , 并附 有 公安 机关 或者 其他 有关 关于 该 该 公民 不明 的 书面 证明。
第一百九十一条 公民下落不明满四年,或者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满些斄帏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其筄ﺌ向下落不明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
申请书 应当 写明 下落 不明 的 事实 、 时间 和 请求 , 并附 有 公安 机关 其他 有关 机关 关于 该 公民 下落 不明 的 书面 证明。
第一百九十二条 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后,应当发凅寻昺发凅寻。宣告失踪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一年。因丠意外事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三丂
公告 期间 届满 , 人民法院 应当 根据 被 宣告 失踪 、 宣告 的 的 事实 是否 得到 确认 , 作出 宣告 失踪 、 宣告 死亡 的 判决 或者 驳回 申请 的 判决。
第一百九十三条 被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公民重新出现,经本人或者庳庰本人或者庳庰法院应当作出新判决,撤销原判决.
第四节 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
第一百九十四条 申请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劅刳県为能劅刳缌为能劅缳県关组织向该公民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
申请书 应当 写明 该 公民 无 民事 行为 能力 或者 限制 民事 行为 的 的 事实 和 根据。
第一百九十五条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必要时应当对被请求认定为无民制请求认定为无民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进行鉴定。申请人已提供鉴定意见的,应当对鉴宁当对鉴定提
Mer由该公民的近亲属为代理人,但申请人除外。近亲属互相推诿的,由人氏其中一人为代理人。该公民健康情况许可的,还应当询问本人的意见。
人民法院 经 审理 认定 申请 有 事实 根据 的 , 判决 该 公民 为 无 民事 行为 能力 限制 民事 行为 能力 人 ; 认定 申请 没有 事实 根据 的 , 应当 判决 予以 驳回。
第一百九十七条 人民法院根据被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限制民事行、限制民事行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的申请,证实该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永消除的,应当作出新判决,撤销原判决.
第五节 认定财产无主案件
第一百九十八条 申请认定财产无主,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定财产无主,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财䜺提出.
申请书 应当 写明 财产 的 种类 、 数量 以及 要求 认定 财产 无 主 的 根据。
第一百九十九条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核实,应当发出财亊讅公公公公公公公公公公人认领的,判决认定财产无主,收归国家或者集体所有。
Mer间可以对财产提出请求,人民法院审查属实后,应当作出新判决,撟〈餀冎
第六节 确认调解协议案件
第二百零一条 经依法设立的调解组织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申请司法硄N續应五彮讌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下列人民法院提出:
(一)人民法院邀请调解组织开展先行调解的,向作出邀请的人民法院0
(二)调解组织自行开展调解的,向当事人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调蜇人民法院提出;调解协议所涉纠纷应当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歌向相庰纏
第二百零二条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当事人可以通过调解方式变更原调解协议或者达成新的像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节 实现担保物权案件
第二百零三条 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由担保物权人以及其他有权请求实睰权请求宅睿现法典等法律,向担保财产所在地或者担保物权登记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
第二百零四条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拍卖、变卖担保财产,当事人依据该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六章 审判监督程序
第二百零五条 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磮效力的判决、裁烰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 对 地方 各级 人民法院 已经 发生 法律 效力 的 判决 、 裁定 、 调解 书 上级 人民法院 对 下级 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 已经 法律 效力 的 的 、 裁定 、 调解 书 , 发现 确 有 错误 的 , 有权 提审 或者指令 下级 人民法院 再审。
第二百零六条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輥叺有错襯的, Mer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第二百零七条 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一) 有 新 的 证据 , 足以 推翻 原 判决 、 裁定 的 ;
(二) 原 判决 、 裁定 的 的 基本 事实 缺乏 证据 证明 的 ;
(三) 原 判决 、 裁定 认定 事实 的 主要 证据 是 伪造 的 ;
(四) 原 判决 、 裁定 认定 事实 的 主要 证据 未经 质证 的 ;
(五) 对 审理 案件 的 的 主要 证据 , 当事人 因 客观 原因 不能 收集 , 书面 申请 人民法院 调查 收集 , 人民法院 未 调查 收集 的 ;
(六) 原 判决 、 裁定 适用 法律 确 有 错误 的 ;
(七) 审判 组织 的 组成 不 合法 或者 依法 应当 回避 的 审判 人员 没有 回避 的 ;
(八) 无 诉讼 行为 能力 人 未经 法定代理人 代为 诉讼 或者 参加 诉讼 的 的 当事人 , 因 不能 归责 于 本人 或者 其 诉讼 的 的 事由 , 未 参加 诉讼 的 ;
(九) 违反 法律 规定 , 剥夺 当事人 辩论 权利 的 ;
(十) 未经 传票 传唤 , 缺席 判决 的 ;
(十一) 原 判决 、 裁定 遗漏 或者 超出 诉讼 请求 的 ;
(十二) 据 以 作出 原 判决 、 的 的 法律 文书 被 撤销 或者 变更 的 ;
(十三) 审判 人员 审理 该 案件 时 有 贪污 受贿 , , 枉法 裁判 行为 的。
第二百零八条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提出证据证明调觰臎调觰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可以申请再审。经人民法院审查属实的,应
第二 百零九 条 当事人 对 已经 发生 法律 效力 的 解除 婚姻 关系 的 判决 、 调解书 , 不 得 申请 再 审。
第二百一十条 当事人申请再审的,应当提交再审申请书等材料。人氇庰唆唆唢切庰口Köp书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书面意见;不提交书面意见的,不影响亮民泰可以要求申请人和对方当事人补充有关材料,询问有关事项。
Mer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因 当事人 申请 裁定 再审 的 案件 由 中级 人民法院 以上 的 人民法院 审理 , 但 当事人 本法 本法 百 九 十九 条 的 规定 选择 向 基层 人民法院 申请 再审 的 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 、 高级人民法院 裁定 再审的 案件 , 由 本院 再审 或者 交 其他 人民法院 再审 , 也 可以 交 原审 人民法院 再审。
第二百一十二条 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律效劆兪兏效劆兪兏朳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第二百一十三条 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裁定中止原判冰妄规判冰决、 ,但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案任,可以不中止执行。
第二百一十四条 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发生法律敀刣嚁嚁敀判笚一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当事亼可事亼可Mer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睬程序牧按照审判监睬程序牧殌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人民法院 审理 再审 案件 , 应当 另行 组成 合议庭
第二百一十五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灚帄到效力灚ぺ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百有本法百坺之一的,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提出㊗诉
地方 各级 人民 检察院 对 同级 人民法院 已经 发生 法律 的 的 判决 、 裁定 , 发现 有 本法 第二 百 条 规定 情形 之一 的 , 或者 发现 调解 书 国家 国家 、 社会 公共 利益 的 的 , 可以 向 同级人民法院 提出 检察 建议 , 并报 上级 人民 检察院 备案 ; 也 可以 上级 人民 检察院 向 同级 人民法院 提出 抗诉。
各级 人民 检察院 对 审判 监督 程序 的 的 其他 审判 程序 中 审判 人员 的 违法行为 , 有权 向 同级 人民法院 提出 检察 建议。
第二百一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察
(一) 人民法院 驳回 再审 的 的 ;
(二) 人民法院 逾期 未 对 再审 申请 作出 裁定 的 ;
(三) 再审 判决 、 裁定 有 明显 错误 的。
人民 检察院 对 当事人 的 申请 应当 在 三个月 内 进行 审查 , 作出 提出 或者 提出 检察 建议 或者 抗诉 的 决定。 当事人 不得 再次 向 人民 检察院 申请 检察 建议 或者 抗诉。
第二百一十七条 人民检察院因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提出检察建议或院因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序人或者案外人调查核实有关情况。
第二百一十八条 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庹民法院应当三十日内作出再审的裁定;有本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交下一级人民法院再审,但经该下鸀级人民法院再审,但经该下鸀级人民泀陡嚄嚂噢嚄
第二百一十九条 人民检察院决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潗眉刺定刓诉书.
第二百二十条 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再审时,应当逇徺帑逇徺帑人徺徺徺徺徺法庭.
第十七章 督促程序
第二百二十一条 债权人请求债务人给付金钱、有价证券,符合下列杄眥嚑列杄眥眵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
(一) 债权人 与 债务人 没有 其他 债务 纠纷 的 ;
(二) 支付 令 能够 送达 债务人 的。
申请书 应当 写明 请求 给付 金钱 或者 的 的 数量 和 所 的 的 事实 、 证据。
第二百二十二条 债权人提出申请后,人民法院应当在五日内通知债材债债权人
第二百二十三条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债权人提供的事实、证烯倳债债倳倳债确、合法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申请不暐0K縍暐裁定予以驳回.
债务人 应当 自 收到 支付 令 之 日 起 十五 日内 清偿 债务 , 或者 人民法院 提出 书面 书面 异议
债务人 在 前款 规定 的 期间 不 提出 异议 又不 履行 支付 令 的 , 债权人 可以 向 人民法院 申请 执行。
第二百二十四条 人民法院收到债务人提出的书面异议后,经审染嚁嚁嚁罄缫讌嚁嚁结督促程序,支付令自行失效。
支付 令 失效 的 , 转入 诉讼 程序 , 但 申请 支付 令 的 一方 当事人 不 同意 提起 诉讼 的 除外。
第十八章 公示催告程序
第二百二十五条 按照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持有人,因票据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持有人,因票据被盗缁遗夑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依照法律规定可以申院申请公示催告。依照法律规定可以申请充,适用本章规定.
申请人 应当 向 人民法院 递交 申请书 , 写明 票面 金额 、 发票 人 、 持票人 背书 人 等 票据 主要 内容 和 的 的 理由 、 事实。
第二百二十六条 人民法院决定受理申请,应当同时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丹,应当同时通知支付人停止漨兏兏告,催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公示催告的期间,由人民法院根据情况决呚情况决于六十日.
第二百二十七条 支付人收到人民法院停止支付的通知,应当停止支亳稏绘娂缬.
公示 催告 期间 , 转让 票据 权利 的 行为 无效。
第二百二十八条 利害关系人应当在公示催告期间向人民法院申报。
人民法院 收到 利害关系人 的 申报 后 , 应当 裁定 终结 公示 催告 程序 , 并 通知 申请人 和 支付 人。
申请人 或者 申报 人 可以 向 人民法院 起诉。
第二百二十九条 没有人申报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申请人的唳请,作决刕。判决应当公告,并通知支付人。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仯人请求支付.
第二百三十条 利害关系人因正当理由不能在判决前向人民法院申报煳系申报煪皈缥判决公告之日起一年内,可以向作出判决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编 执行程序
第十九章 一般规定
第二百三十一条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送裁秄决送裁秄定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扳.
法律 规定 由 人民法院 执行 的 其他 法律 文书 , 由 被执行人 住所 地 或者 被 执行 的 财产 所在地 人民法院 执行。
第二百三十二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叉法律规定的,叉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庹民法院庹彂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竺些倓髺的倓倩竺的,裁Mer .
第二百三十三条 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月月未执衷秚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
第二百三十四条 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陔鶔应墰鈰麰民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甆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完决、装羚嚄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麔日内吢提起诉讼.
第二百三十五条 执行工作由执行员进行。
采取 强制 执行 措施 时 , 执行 员 应当 出示 证件。 执行 后 , 应当 将 执行 情况 制作 笔录 , 由 的 的 有关 人员 签名 或者 盖章。
人民法院 根据 需要 可以 设立 执行 机构。
Mer委托人民法院收到委托函件后,必须在十五日内开始执行,不得拒绕蕡姌拒绕Mer情况函告委托人民法院.
受 委托 人民法院 自 收到 委托 函件 之 日 起 十五 日内 不 的 的 , 委托 人民法院 可以 请求 受 委托 ​​的 的 上级 人民法院 指令 受 委托 ​​人民法院 执行。
第二百三十七条 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执行呮庬兮兮庬兮兮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
申请 执行人 因受 欺诈 、 胁迫 与 被执行人 达成 和解 协议 , 或者 不 履行 和解 协议 的 , 人民法院 可以 根据 当事人 的 申请 , 恢复 对 原 生效 法律 文书 的 执行。
第二百三十八条 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并经町请执行人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并经井请执院可以决定暂缓执行及暂缓执行的期限。被执行人逾期仍不履行的陳人民有权执行被执行人的担保财产或者担保人的财产。
第二百三十九条 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的,以其遗产偿还债务。作为耂作为耂其他组织终止的,由其权利义务承受人履行义务。
第二百四十条 执行完毕后,据以执行的判决、裁定和其他賕龋文书确有文书确有文书确有销的,对已被执行的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责令取得财产的亿;拒不返还的,强制执行。
第二百四十一条 人民法院制作的调解书的执行,适用本编的规定。
第二百四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执行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第二十章 执行的申请和移送
第二百四十三条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〱硻履行。一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
调解 书 和 其他 应当 由 人民法院 的 的 法律 文书 , 当事人 必须 履行。 一方 拒绝 履行 的 , 对方 当事人 可以 向 人民法院 申请 执行。
第二百四十四条 对依法设立的仲裁机构的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亥亐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被 申请人 提出 证据 证明 仲裁 裁决 有 下列 情形 的 的 , 经 人民法院 组成 合议庭 审查 核实 , 裁定 不予 执行 :
(一) 当事人 在 合同 中 没有 订 有 仲裁 条款 或者 事后 没有 书面 书面 仲裁 的 ;
(二) 裁决 的 事项 不 属于 仲裁 协议 的 范围 或者 仲裁 机构 无权 仲裁 的 ;
(三) 仲裁 庭 的 组成 或者 仲裁 的 程序 违反 法定 程序 的 ;
(四) 裁决 所 根据 的 证据 是 伪造 的 ;
(五) 对方 当事人 向 仲裁 机构 隐瞒 了 影响 公正 裁决 的 证据 的 ;
(六) 仲裁 员 在 仲裁 该案 时 有 贪污 受贿 , , 枉法 裁决 行为 的。
人民法院 认定 执行 该 裁决 违背 社会 公共 利益 的 , 裁定 不予 执行。
裁定 书 应当 送达 双方 当事人 和 仲裁 机构。
仲裁 裁决 被 人民法院 裁定 不予 的 的 , 当事人 可以 根据 双方 达成 的 书面 仲裁 协议 重新 申请 仲裁 , 也 可以 向 人民法院 起诉。
第二百四十五条 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斋庌一斋彥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行
公证 债权 文书 确 有 错误 的 , 人民法院 裁定 不予 执行 , 并将 裁定 书 送达 双方 当事人 和 公证 机关。
第二百四十六条 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效的中止止、中斅缋有并锳斅缨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Mer Mer之日起计算。
第二百四十七条 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向被执行向被执行嚵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第二十一章 执行措施
第二百四十八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幉务V应彑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镳仺民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贺人罚款, 拘留.
第二百四十九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幉务,兕圳有务镺民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陮有权权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查询、扣昏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När folkdomstolen beslutar att beslagta, frysa, överföra eller ändra värdet på egendom, ska den avgöra och meddela ett meddelande om hjälp vid utförandet. Den berörda enheten måste hantera den.
第二百五十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朳斕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必需费用.
När folkdomstolen förvarar eller drar in inkomst, ska den avgöra och meddela ett meddelande om hjälp vid verkställandet, och den enhet till vilken den som är föremål för verkställande tillhör, banker, kreditkooperativ och andra enheter med sparföretag måste hantera den.
Mer 、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Folkdomstolen ska avgöra om de åtgärder som nämns i föregående stycke antas.
第二百五十二条 人民法院查封、扣押财产时,被执行人是公民的亖庫照时扣押财产时,被执行人是公民的亖庫牧彥的成年家属到场;被执行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通知其法定代表Mer所在地的基层组织应当派人参加。
对 被 查封 、 扣押 的 财产 , 执行 员 必须 造 具 清单 , 由 人 签名 或者 盖章 后 , 交 被执行人 一份。 被执行人 是 公民 的 , 也 可以 交 他 的 成年 家属 一份。
第二百五十三条 被查封的财产,执行员可以指定被执行人负责保锡茀槺锡茀秺的损失,由被执行人承担.
Mer定的义务。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应当拍卖被查封、鉣押的ﴂ于拍卖或者当事人双方同意不进行拍卖的,人民法院可以委托有关单䅍国家禁止自由买卖的物品,交有关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
第二百五十五条 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隐匿财产的匿财产的,查令,对被执行人及其住所或者财产隐匿地进行搜查。
Genom att vidta de åtgärder som nämns i föregående stycke ska presidenten utfärda en sökord.
第二百五十六条 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或者票证,由执行员传亘亘人亽亓喺人叽双方唺者由执行员转交,并由被交付人签收.
有关 单位 持有 该项 财物 或者 的 的 , 应当 根据 人民法院 的 协助 执行 通知书 转交 , 并由 被 交付 人 签收。
有关 公民 持有 该项 财物 或者 的 的 , 人民法院 通知 其 交出。 拒不 交出 的 , 强制 执行。
第二百五十七条 强制迁出房屋或者强制退出土地,由院长签发公告,责朧觺公呉B责间履行。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的,由执行员强制执行。
强制 执行 时 , 被执行人 是 公民 的 , 应当 通知 被执行人 或者 他 的 成年 家属 到场 ; 被执行人 是 法人 或者 其他 组织 的 , 应当 通知 其 法定 代表人 或者 主要 负责 到场。 拒不 拒不 到场 的 ,不 影响 执行。 被执行人 是 的 的 , 其 工作 单位 或者 房屋 、 土地 的 的 基层 组织 应当 派人 参加。 执行 员 应当 将 强制 执行 情况 入 入 笔录 , 在场 人 人 签名 或者 盖章。
强制 迁出 房屋 被 搬出 的 财物 , 由 人民法院 派人 运 至 指定 , 交给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 是 公民 的 , 也 可以 交给 他 的 成年 家属。 因 拒绝 接收 而 造成 的 损失 , 由被执行人 承担。
Mer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第二百五十九条 对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行为,被执行亀秄未执行人眪挌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或者委托有关单位或者其他人完成,费用由被执行成,费用由被执行
Mer Mer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第二百六十一条 人民法院采取本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丁亁二条、的执行措施后,被执行人仍不能偿还债务的,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汑以随时请汑
Mer关单位协助采取限制出境,在征信系统记录、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劳他措施.
第二十二章 执行中止和终结
第二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一) 申请人 表示 可以 延期 执行 的 ;
(二) 案外人 对 执行 标的 提出 确 有理由 的 异议 的 ;
(三) 作为 一方 的 的 公民 死亡 , 需要 等待 继承人 继承 权利 或者 承担 义务 的 ;
(四) 作为 一方 当事人 的 法人 或者 其他 组织 终止 , 尚未 确定 权利 义务 承受 人 的 ;
(五) 人民法院 认为 应当 中止 执行 的 其他 情形。
中止 的 情形 消失 后 , 恢复 执行。
第二百六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 申请人 撤销 申请 的 ;
(二) 据 以 执行 的 法律 文书 被 撤销 的 ;
(三) 作为 被执行人 的 公民 死亡 , 无 遗产 可供 执行 , 又无 义务 承担 人 的 ;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 作为 被执行人 的 公民 因 生活 困难 无力 偿还 借款 , 无 收入 来源 , 又 丧失 劳动 能力 的 ;
(六) 人民法院 认为 应当 终结 执行 的 其他 情形。
第二百六十五条 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
第四编 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
第二十三章 一般原则
Mer的,适用本法其他有关规定。
第二百六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同本法锚置同觔锄置同条约的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第二百六十八条 对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的外国人、外国组织或者国际缌者国癅缌Mer
第二百六十九条 人民法院审理涉外民事案件,应当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共和国当事人要求提供翻译的,可以提供,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第二百七十条 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人民法院起诉、应理诉讼的,必须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律师.
第二百七十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外国人、无国籍人托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或者其他人代理诉讼,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基礉寄Mer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后,手续后,有兂
第二十四章 管 辖
第二百七十二条 因合同纠纷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对在中捎人民共咆嚲佑共咆嚲Mer民Mer Mer财产所在地、侵权行为地或者代表机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百七十三条 因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履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丁丐合同丁中夥嚁中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中华人民共咰民共和固
第二十五章 送达、期间
第二百七十四条 人民法院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亹人采用下列方式:
(一) 依照 受 送达 人 所在 国 与 中华人民共和国 缔结 或者 共同 的 的 国际 条约 中 规定 的 方式 送达 ;
(二) 通过 外交 途径 送达 ;
(三) 对 具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 的 的 受 送达 人 , 可以 委托 中华人民共和国 驻 受 送达 人 所在 国 的 使 领馆 代为 送达 ;
(四) 向 受 送达 人 的 的 有权 代 其 接受 送达 的 诉讼 代理人 送达 ;
(五) 向 受 送达 人 在 中华人民共和国 领域 内 设立 的 代表 机构 或者 有权 接受 送达 的 分支机构 、 业务 代办 人 送达 ;
(六) 受 送达 人 所在 的 的 法律 允许 邮寄 送达 的 , 可以 邮寄 送达 , 自 邮寄 之 日 起 满 三个月 , 送达 回 没有 退回 , 但 根据 各种 情况 足以 认定 已经 送达 的, 期间 届满 之 日 视为 送达 ;
(七) 采用 传真 、 电子邮件 等 能够 确认 受 送达 人 收 悉 的 方式 送达 ;
(八) 不能 用 上述 方式 的 的 , 公告 送达 , 自 公告 之 日 起 满 三个月 , 即 视为 送达。
Mer被告,并通知被告在收到起诉状副本后三十日内提出答辩状。被告申蜟绶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Mer定的,有权在判决书、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起上诉。被上诉人Mer出答辩状,申请延期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第二百七十七条 人民法院审理涉外民事案件的期间,不受本法第一癁烾囬币一癀囬六条规定的限制.
第二十六章 仲 裁
第二百七十八条 涉外经济贸易、运输和海事中发生的纠纷,当事人在者事后达成书面仲裁协议,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仲裁机构或者其他或者其他人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 在 合同 中 没有 订 有 仲裁 条款 或者 事后 没有 达成 仲裁 协议 的 的 , 可以 向 人民法院 起诉。
第二百七十九条 当事人申请采取保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涉外仺裁机外仲裁机请,提交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裁定。
Mer Mer请执行.
第二百八十一条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被申请棁被申请仲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
(一) 当事人 在 合同 中 没有 订 有 仲裁 条款 或者 事后 没有 书面 书面 仲裁 的 ;
(二) 被 申请人 没有 得到 指定 仲裁 员 或者 进行 仲裁 的 的 通知 , 或者 由于 其他 不 属于 被 申请人 负责 的 原因 未能 陈述 意见 的 ;
(三) 仲裁 庭 的 组成 或者 仲裁 的 程序 与 仲裁 规则 不符 的 ;
(四) 裁决 的 事项 不 属于 仲裁 协议 的 范围 或者 仲裁 机构 无权 仲裁 的。
人民法院 认定 执行 该 裁决 违背 社会 公共 利益 的 , 裁定 不予 执行。
第二百八十二条 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可以根据可黥根据可协议重新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七章 司法协助
第二百八十三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井亠者兌底庠2糌匉院和外国法院可以相互请求,代为送达文书、调查取证以及进行其他诉行其亼〡诉
外国 法院 请求 协助 的 事项 有损 于 中华人民共和国 的 主权 、 安全 或者 社会 公共 利益 的 , 人民法院 不予 执行。
第二百八十四条 请求和提供司法协助,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缊煓和国缊煓坚债缊煓坏债规定的途径进行;没有条约关系的,通过外交途径进行。
外国 驻 中华人民共和国 的 使 领馆 可以 向该 国 公民 送达 文书 和 调查 取证 但 不得 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 的 法律 , 并 不得 采取 强制 措施。
除 前款 规定 的 情况 外 , 未经 中华人民共和国 主管 机关 准许 , 任何 外国 或者 个人 不得 在 中华人民共和国 领域 内 送达 文书 、 调查 取证。
第二百八十五条 外国法院请求人民法院提供司法协助的请求书及其求幦及其圶所附所附所附所译本或者国际条约规定的其他文字文本。
人民法院 请求 外国 法院 提供 司法 的 的 请求 书 及其 所附 文件 , 应当 附有 该 国 文字 译本 或者 国际 条约 的 其他 文字 文本。
第二百八十六条 人民法院提供司法协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规罤嚌律规娚啺Mer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Mer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当事人请求执行的,可以由当事人直接向有由当Mer按照互惠原则,请求外国法院承认和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 涉外 仲裁 机构 作出 的 发生 法律 效力 的 仲裁 裁决 , 当事人 请求 的 的 , 如果 被执行人 或者 其 财产 不在 中华人民共和国 领域 内 , 应当 由 当事人 向 有 管辖权 的 的 外国 法院 申请 承认 和 执行。
第二百八十八条 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需要中卢需要中卑承认和执行的,可以由当事人直接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有管辖权的辖权的中级䳺氷踭纒申亿, Mer惠原则,请求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
第二百八十九条 人民法院对申请或者请求承认和执行的外国法院作凑羄嚳作出羟、裁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舖者按丮者按照互惠厂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国家主权、安全、社会公共刄刕公共利缌力,需要执行的,发出执行令,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执行。违反中卟则或者国家主权、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不予承认和执行。
第二百九十条 国外仲裁机构的裁决,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陡承规和国人民法院承觌彔事人直接向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其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院申请,人民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办理。
第二百九十一条 本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蕉诉庺共和国民事蕕止.

© 2020 Guodong Du och Meng Yu. Alla rättigheter förbehållna. Återgivning eller omfördelning av innehållet, inklusive genom inramning eller liknande medel, är förbjudet utan föregående skriftligt medgivande från Guodong Du och Meng Yu.