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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ttranden om att främja reformen av att skilja komplicerade administrativa förfaranden från enkla (2021)

关于 推进 行政 诉讼 程序 繁简 分流 改革 的 意见

Typ av lagar Rättslig politik

Utfärdande organ Högsta folkdomstolen

Promulgeringsdatum Maj 14, 2021

Giltigt datum Juni 01, 2021

Giltighetsstatus Giltigt

Tillämpningsområde Rikstäckande

Ämnen Administrativt förfarande Förfaranderätt

Redaktör (er) Huang Yanling 黄燕玲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 推进 行政 诉讼 程序 繁简 分流 改革 的 意见
为 深化 行政 诉讼 制度 改革 , 行政 案件 繁简 分流 、 分离 、 快慢 分道 , 优化 审判 资源 配置 推动 行政 实质 化解 , 保护 保护 公民 和 和 其他 合法 合法 权益 支持 和 依法 机关 机关 机关行政 ,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 诉讼法》 (以下 简称 行政 诉讼法 及 及 解释 解释 规定 , 结合 审判 工作 实际 , 制定 本 意见。
一 、 一般 规定
第一 条 人民法院 应当 严格 规范 审理 行政 案件 , 依法 快速 简单 行政 案件 , 完善 行政 简易 程序 适用 , 推动 诉讼 的 应用 引导 引导 当事人 诉讼 诉讼 权利 依法 依法 履行 义务 , 审判 行政 行政 行政质量 、 效率 和 公信力。
条 第一审 人民法院 审理 下列 行政 案件 , 可以 作为 简单 案件 进行 审理:
(一) 属于 行政 诉讼法 第八 十二 条 第一 款 、 第二款 规定 情形 的 ;
(二) 不 符合 法定 起诉 条件 的 ;
(三) 不服 行政 复议 机关 作出 的 不予 受理 或者 驳回 复议 申请 决定 的 ;
(四) 事实 清楚 、 权利 义务 关系 明确 、 争议 不大 政府 信息 公开 类 、 履行 法定 职责 以及 商标 授权 确 权 类 行政 案件 案件。
第二审 人民法院 对于 第一审 人民法院 按照 简单 快速 审理 的 上诉 案件 , 以及 当事人 撤回 、 起诉 、 按 自动 撤回 处理 的 , 针对 不予 立案 、 驳回 、 管辖权 异议 裁定 提起 上诉 的案件 等 , 可以 作为 简单 案件 进行 审理。
高级人民法院 可以 探索 开展 行政 申请 再审 案件 繁简 分流 工作。
第三 条 人民法院 可以 建立 行政 案件 审 团队 或者 专业化 、 化 审判 团队 , 也 可以 设立 分流 员 , 行政 案件 分流 , 简 简 案 审 、 类 案 专 审 繁 案 精。。
二 、 促进 行政 争议 诉 前 分流
第四 条 人民法院 应当 强化 行政 争议 诉 源 治理 , 完善 诉讼 与 行政 复议 、 行政 等 非 诉讼 纷 方式 分流 对接 机制 探索 探索 建立 和解 和解 机制 依托 依托 司法 行政 的 加强 , , ,行政 争议 多元化 解 及 相关 平台 建设。
第五 条 行政 诉讼法 规定 可以 调解 案件 案件 行政 相对 人 要求 和解 的 案件 或者 通过 和解 方式 处理 更有 实质性 化解 争议 的 案件 人民法院 可以 立案 前 前 引导 自行 自行 和解 通过 第三方 第三方进行 调解。 开展 诉 前 调解 应 在 调解 平台 上 进行 , 并 编 立 相应 案 号。
建立 非 诉讼 调解 自动 履行 正向 激励 机制 , 通过 将 履行 情况 纳入 诚信 评价 体系 等 , 当事人 自动 、 履行 调解 协议 , 及时 化解 行政 行政 争议。
第六 条 经 诉 前 调解 达成 和解 协议 , 当事人 共同 申请 确认 的 , 人民法院 可以 依法 确认 和解 效力 , 出具 行政 诉 前 调解 调解 书。
当事人 拒绝 调解 或者 未 达成 和解 协议 , 符合 法定 立案 条件 的 , 人民法院 应当 依法 及时 登记 立案。
立案 后 , 经 调解 当事人 申请 撤诉 , 人民法院 审查 认为 符合 法律 规定 的 , 依法 准予 撤诉 的 的 裁定。
第七 条 诉 前 调解 中 , 当事人 没有 争议 的 事实 应当 记 入 调解 笔录 , 当事人 当事人 签字 确认。
在 审理 过程 中 , 经 当事人 , 双方 在 调解 过程 已 确认 的 无 争议 事实 进行 举证 、 , 但 为 达成 和解 作出 作出 妥协 的 的 事实 有 有 相反 足以 推翻。 除外 除外 除外
三 、 健全 简易 程序 适用 规则
第八 条 人民法院 依照 行政 诉讼法 第八 条 条 第一 款 适用 简易 程序 审理 的 行政 案件 , 向 当事人 发送 程序 审理 通知书 , 告知 审理 方式 、 审理 审理 等 等 事项。
人民法院 依照 行政 诉讼法 第八 十二 条 规定 审理 其他 第一审 行政 案件 , 应当 征求 意见。 征求 意见 可以 通过 平台 、 、 手机 短信 、 即时 通讯 等 简便 方式 进行。 当事人 不同意 适用 简易 程序 的 , 应当 自 收到 通知 之 日 起 内向 人民法院 提出。 期限 内 未 提出 的 , 人民法院 可以 简易 简易 程序 进行 审理。
第九条 人民法院 适用 简易 程序 审理 行政 , , 根据 案件 情况 , 采取 下列 方式 简化 庭审 程序 但 应当 保障 当事人 答辩 、 、 质证 、 陈述 、 辩论 辩论 等 权利 权利:
(一) 已经 通过 开庭 前 准备 阶段 或者 其他 方式 完成 身份 核实 、 权利 义务 告知 、 庭审 宣示 的 , 开庭 时 可以 不再 重复 重复 ;
(二) 庭审 直接 围绕 与 被诉 行政 行为 合法性 相关 的 争议 焦点 展开 , 调查 、 法庭 辩论 可以 合并 进行。
当事人 双方 表示 不需要 答辩 期间 、 举证 期限 的 , 人民法院 可以 迳 行 开庭 , 开庭 时间 答辩 期间 、 举证 期限 的 限制。
适用 简易 程序 审理 的 案件 , 应当 一次 开庭 审结 , 但 人民法院 认为 确 有 必要 开庭 开庭 的 除外。
第十 条 适用 简易 程序 审理 行政 案件 的 庭审 录音 录像 , 经 当事人 同意 的 , 代替 代替 法庭 笔录。
第十一条 人民法院 适用 简易 程序 审理 行政 , 可以 简化 裁判 文书 但 应当 包含 当事人 基本 信息 、 诉讼 请求 答辩 、 主要 事实 、 裁判 理由 、 依据 和 裁判 主文 , 以及 诉讼 负担 、 告知 告知当事人 上诉 权利 等 必要 内容。
第十二 条 由 简易 程序 转为 普通 审理 审理 的 案件 转为 普通 程序 前 已经 进行 的 诉讼 有效 , 双方 已 确认 的 无 争议 事实 , 可以 不再 不再 举证 、 、。。
由 简易 程序 转为 普通 程序 的 案件 , 不得 再 转为 简易 程序 审理。
四 、 依法 快速 审理 简单 案件
第十三 条 人民法院 经过 阅卷 、 调查 询问 询问 当事人 , 原告 起诉 不 符合 法定 起诉 条件 的 可以 迳 行 驳回 起诉 , 但 需要 开庭 审理 查明 相关 相关 的 的 除外。
第十四 条 开庭 前 准备 阶段 已 核实 当事人 身份 、 告知 权利 、 、 进行 证据 的 , 开庭 审理 时 不再 重复 进行。
开庭 前 准备 阶段 确认 的 没有 并 并 记录 在 卷 证据 , 经 人民法院 在 法庭 调查 时 予以 、 当事人 确认 后 , 可以 作为 认定 案件 案件 事实 依据 依据。
第十五 条 复议 机关 为 共同 被告 案件 , 对于 复议 决定 原 行政 行为 认定 一致 的 事实 对方 当事人 在 中 明确 认可 的 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 可以 庭审 举证 和 质证 , 但 相反 证据 足以 该 该事实 的 除外。
第十六 条 人民法院 对 具备 下列 情形 的 的 上诉 案件 经过 阅卷 、 调查 或者 询问 当事人 , 没有 提出 新 的 事实 证据 或者 理由 的 , 可以 不 不 审理:
(一) 不服 一审 行政 裁定 的 ;
(二) 当事人 认为 一审 裁判 适用 法律 法规 错误 的。
在 依法 保障 当事人 诉讼 权利 的 下 , 第二审 人民法院 可以 诉讼 平台 、 电话 、 手机 短信 、 即时 账号 简便 方式 询问 当事人 并 记录 在案 但 涉及 新 的 事实 或者 新 的 除外。。
第十七 条 人民法院 审查 申请 再审 案件 应当 应当 行政 诉讼法 第 九十 一条 规定 , 当事人 的 再审 请求 及 理由 审查。 询问 当事人 的 可以 通过 平台 、 、 电话 手机 手机 短信 即时 通讯 通讯账号 等 简便 方式 进行。
当事人 主张 的 再审 事由 不 不 的 , 或者 不 符合 再审 条件 的 , 驳回 申请 裁定 可以 适当 , 但 包含 当事人 基本 、 ​​案件 、 申请人 申请 再审 的 请求 、 简要 理由 理由 理由和 裁判 主文 等 必要 内容。
第十八 条 依法 快速 审理 的 简单 行政 案件 , 庭审 笔录 可以 简化。 相关 庭审 录音 录像 应当 制作 等 存储 介质 , 一 并入 卷 归档 归档。
第十九 条 对 事实 清楚 、 权利 关系 明确 、 争议 不大 的 政府 信息 公开 不 履行 法定 职责 、 受理 或者 性 驳回 复议 申请 商标 授权 权 等 行政 案件 , 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 结合 被诉 行政行为 合法性 的 审查 要素 和 当事人 争议 焦点 开展 庭审 活动 , 并 可以 制作 要素 式 行政 裁判 文书。
要素 式 行政 裁判 文书 可以 采取 简易 方式 , 按照 当事人 、 诉讼 请求 、 基本 事实 、 裁判 和 裁判 结果 行政 裁判 文书 的 基本 要素 进行 进行 填写。
第二十条 不同 当事人 对 同 一个 或者 类 类 行政 行为 分别 诉讼 的 , 可以 集中 立案 , 由 审判 团队 集中 集中 期 、 开庭 、 审理 、 、 宣判。
第二十 一条 人民法院 审理 简单 行政 案件 过程 中 , 发现 案件 复杂 的 , 应当 及时 转为 复杂 案件 审理。 需要 合议庭 或者 审判员 的 , 应当 告知 告知 当事人。
第二十 二条 人民法院 、 当事人 及 其他 参与 参与 人 通过 化 诉讼 平台 在线 开展 行政 诉讼 活动 行政 诉讼法 没有 的 , 可以 参照 适用 民事诉讼 及 及 民事诉讼 繁简 分流 的 相关 规定。
五 、 附则
第二十 三条 本 意见 自 2021 年 6 月 1 日 起 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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