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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förståndsavtal om samarbete mellan SPC och Singapores högsta domstol om information om utländsk lag (2021)

中 新 两 国 最高 法院 关于 法律 查明 问题 的 合作 谅解 备忘录 备忘录 备忘录 备忘录 备忘录 备忘录 备忘录 备忘录 备忘录 备忘录

Typ av dokument Offentliga uttalanden

Utfärdande organ Högsta folkdomstolen

Promulgeringsdatum December 03, 2021

Tillämpningsområde Rikstäckande

Ämnen Rättsligt bistånd

Redaktör (er) CJ Observer

Mer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与新加坡共和国最高法院(单称“参与“方秼”帎“方秼”帎“秼”帎“秼”
为 促进 中华 人民 和国 和国 和 新加坡 共 友好 关系 发展 , 共 推进 推进 推进 一带 一路 一路 建设 建设 , 进一步 国 司法 的 务实 务实 务实 务实 合作 合作 合作 合作 合作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合作 合作 合作 合作
为 两 国 法院 在 国际 民商 事 案件 中 查明 对方 法律 提供 便利 , 增强 外国 法 查明 的 准确性 和 权威性 , 提高 审判 效率 效率 ; ; ; ; ; ; ; ; ; 效率 ; ; ; ; ; ; ; ; ; ; 效率 效率 效率
Mer
第一条 适用范围
当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新加坡共和国的法院在审理国际民商事案件中需要适用对方国家的法律时,各参与方可以依据本备忘录请求对方针对其民事和商事的国内法和司法实践或相关事项,提供信息和意见.
第二条 有权提出请求的机构
提供 信息 和 意见 的 请求 将 由 双方 有 法律 查明 需求 的 法院 提出 ((请求 法院 法院 法院 法院 请求 能 正在 进行 进行 的 民事 或 商事 商事 商事 商事 诉讼 诉讼 提出 提出。。。。。 法院 法院。 诉讼 商事 民事 的 民事 或 商事 诉讼 提出 提出。。。。。。。。。 诉讼 诉讼 请求 正在 进行 民事 或 诉讼 诉讼 提出 提出
第三条 请求书的内容
提供信息和意见的请求书将包括:
1. 请求法院的名称;
2. 提出请求案件的性质;
3. 请求的具体法律事项;
4. 对请求作出答复所需要的事实、假设和其它辅助性信息。
提出请求时,不具体指明诉讼当事方或其作为当事方的诉讼。
第四条 请求的传递
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的请求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向雽圢向新加坌Mer递。就本备忘录而言,递交请求的参与方简称“请求方”,收到请求的参与方简称“接收方”。
第五条 请求的接收和答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负责接收通过或由新加坡共和国最高法逷最高法逷癢
新加坡共和国最高法院负责接收通过或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国
第六条 答复的内容
接收方将以客观公正的方式向请求方提供信息和意见。在适当的情况下,答复将尽可能充分地对请求中包含的各项请求逐一回应,必要时可附正确理解信息所必需的任何其他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法律文本、相关判例、司法裁决、司法釣释〢歁歁
第七条 答复的传递
各参与方按照各自程序将答复直接提交给对方。
第八条 信息的澄清
Mer information om uthyrningskostnaderna har kommit fram till mer information.
第九条 答复时间期限
接收 方 将 尽快 对 提供 信息 和 意见 的 请求 作出 答复。 如 在 收到 请求 后 六十日 内 无法 作出 答复 , 接收 将 及时 及时 请求方。。。。。。。。。。。。。。 请求方。。。。 请求方 请求方 请求方。 请求方 请求方
Mer十天内不能作出答复,请求方将及时通知接收方。
第十条 答复的效力
1在其他方面都不具有约束力。请求法院可根据其国内法、惯例和习惯,以其认为适当的方式使用答复中提供的信息和意见。
2. 为避免疑义:
a.请求法院有权将接收方的答复提供给请求案件的当事方,并请当事方复筌麋方庰
b.请求法院有权通过请求方就答复提出要求提供进一步信息和意见的请求。
3. 接收方不对所提供的信息和意见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 不予答复的情形
如果 接收方 认为 对 提出 的 请求 进行 答复 可能 危害 本 国 国家 主权 、 安全 、 社会 公共 利益 的 , 可 不 答复 , 并 立即 请求方。。。。 、 社会 社会 利益 利益 , 可 不 答复 , 并 立即 通知 请求方。。。。。。。。。。。。。。
第十二条 语言文字
1. 请求及任何附件使用接收方的官方语言文字或附以该官方语言文字眀诂
2. 答复及任何附件使用接收方的官方语言文字,并附以请求方官方诀言文
3. 就 上文 第 1 款 和 第 2 款而 言 ← 中华 人民 和国 最高 最高 法院 的 官方 语言 文字 为 中文 , 新加坡 共 最高 法院 的 语言 文字 为 英文。 官方 语言 文字 为 中文 , , 新加坡 最高 法院 的 官方 语言 为 为 英文
第十三条 联络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指定最高人民法院国际合作局,新加坡共和国最高法院指定最高法院注册处为本备忘录项下联络部门。各参与方的请求和答复将由该联络部门通过指定的电子邮箱或其它认可的方式传递.
第十四条 与其它外国法查明方式的关系
本 备忘录 的 适用 不妨 碍 两 国 法院 在 审理 国际 民商 事 案件 时 通过 国际 公约 、 双边 条约 、 法律 等 其他 方式 查明 对方 的 法律 法律
第十五条 争端解决
Mer ,而不向任何第三方、法院、仲裁庭或任何其他审判机构提出。
第十六条 修订
Mer日期生效,并将视为本备忘录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任何 修订 均 不 损害 在 该 修订 日期 之前 或 截至 该 修订 日期 发出 或 收到 的 任何 提供 信息 或 的 请求 或 收到 的 任何 答复。。。 答复 答复 答复 答复 答复 答复 答复 答复 答复 答复 答复 答复 答复 答复。。。。。。。。。。。
第十七条 生效和终止
Mer个月后,本备忘录终止.
本 备忘录 不 构成 任何 条约 或 法律 , 也 不 在 参与 方 之间 根据 国内法 或 国际 法 规定 设立 任何 法律 约束力 的 权利 或 义务。。。。。。。。。。。。。。。。。。。
本 备忘录于 2021 年 12月 3日 在 中华 人民 共和国 和 新加坡 共 签署 , , 一 式 两 份 , 中 正本 各 各 份 , 两 种 同等 同等 效力

Denna engelska översättning kommer från SPC:s officiella webbpla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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