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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gler i Shenzhens särskilda ekonomiska zon om administration av smarta och uppkopplade fordon (2022)

深圳经济特区智能网联汽车管理条例

Typ av lagar Lokal reglering

Utfärdande organ Ständiga kommittén för Shenzhen Municipal People's Congress

Promulgeringsdatum Juni 23, 2022

Giltigt datum Augusti 01, 2022

Giltighetsstatus Giltigt

Tillämpningsområde Guangdong

Ämnen Transport- och trafiklag

Redaktör (er) Lisa Bi

深圳经济特区智能网联汽车管理条例
(2022年6月23日深圳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innehållsförteckning
第一 章 总则
第二章 道路测试和示范应用
第三章 准入和登记
第四章 使用管理
第五章 车路协同基础设施
第六章 网络安全和数据保护
第七章 交通违法和事故处理
第八 章 法律 责任
第九 章 附则
第一 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智能网联汽车应用,保护人身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财产安全和其他合法权益,保障道路交通安全,促进智能网联汽车产业高质量、可持续发展,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深圳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 条 深圳 经济 特区 范围 内 智能 网联 汽车 的 道路 测试 和 示范 应用 、 准入 和 登记 、 使用 等 相关 活动 适用 本 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智能网联汽车,是指可以由自动驾驶系统替代人的操作在道路上安全行驶的汽车,包括有条件自动驾驶、高度自动驾驶和完全自动驾驶三种类型。
Mer驶任务接管请求时,驾驶人应当响应该请求并立即接管车辆。
Mer统提出动态驾驶任务接管请求时,驾驶人应当响应该请求并立即接管轂辦
完全 自动 驾驶 , 是 指 自动 驾驶 系统 可以 完成 驾驶人 能够 完成 的 所有 道路 环境 下 的 动态 驾驶 任务 , 不 需要 操作。。。。。。。。。。。。。。。。。。。。。。。。。。。
本条例所称车路协同基础设施,是指通过车与路、车路协同基础设施,是指通过车与跮间、车辆与车辆之间协同控制的相关基础设施。
第四条 智能网联汽车管理应当遵循依法有序、严格监管、安全可控的原则,结合技术发展态势、标准规范、基础设施以及其他相关因素,对不同发展阶段的智能网联汽车采取相适应的管理措施.
第五条 智能网联汽车列入国家汽车产品目录或者深圳市智能网联汽车产品目录,并取得相关准入后,可以销售;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可以上道路行驶;经交通运输部门许可,可以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
第六 条 市 人民 政府 应当 制定 智能 网联 汽车 产业 发展 政策 , 优化 智能网联 汽车 发展 环境 , 促进 智能 网联 产业 健康 有序 高 质量 发展。。。。。。。。。。。。。。。。。。。。。。
第七 条 市 人民 政府 应当 统筹 建设 智能 网联 汽车 政府 监管 平台 , 实现 车路云 一体化 监管 , 保障 交通 安全 网络 安全 、 数据 安全 安全。。。。。 安全 安全 安全 安全 安全 安全 安全 安全 安全 安全 安全 安全 安全 安全 安全 安全 安全
第 八 条 市 交通 运输 部门 会 同 市 工业 和 信息化 部门 、 市 公安 机关 交通 管理 部门 开展 智能 汽车 道路 测试 和 示范 监督 管理 ”
Mer
市 市场 监管 部门 负责 批准 和 发布 智能网联 汽车 产品 地方 标准 , 负责 智能 网联 汽车 认证 、 检测 和 缺陷 召回 等 监督 管理 工作 工作。。。 工作 工作 工作 工作 工作 工作 工作 工作 工作 工作 工作 工作 工作 工作 工作 工作 工作
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智能网联汽车登记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倂作
市网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智能网联汽车网络安全、网络数据安全的相关眥佡相关眥
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内开展智能网联汽车监督管理工作。
第九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可以组织建立智能网联汽车共性技术研发平台,为智能网联汽车相关传感器、控制器、执行器、大数据、云计算、通信网络、人工智能等方面的技术研发和标准制定提供支持。
鼓励智能网联汽车相关企业开展技术创新、参与技术交流活动。
第十 条 鼓励 保险 企业 开发 覆盖 设计 、 制造 、 使用 、 经营 、 数据 与 算法 服务 以及 其他 智能 网联 产品 全 链条 风险 的 保险 产品。。。 产品 产品 产品 产品 产品 产品 产品 产品 产品 产品 产品 产品 产品 产品。。。。。。。。。。。
开展道路测试、示范应用或者上道路行驶的智能网联汽车,应当或者上道路行驶的智能网联汽车,应当按照有鸕嚕嚕坳关
第二章 道路测试和示范应用
Mer
本条例所称道路测试主体,是指提出道路测试申请、组织道路测试并牿倍试并牿
第十二 条 本 条例 所 称 示范 应用 , 是 指 在 指定 道路 路段 进行 具有 试点 、 试行 效果 的 智能 汽车载人 、 载物 运行 活动。。。。。。。。。。。。。。。。。。。。。
本 条例 所 称 示范 应用 主体 , 是 指 提出 示范 应用 申请 、 组织 示范 应用 并 承担 相应 责任 的 个 单位 或者 多 个 单位 联合体。。。。 联合体 联合体 联合体 联合体 联合体 联合体 联合体 联合体 联合体 联合体 联合体。。。。。。。 联合体。。。 联合体 联合体
第十三条 市交通运输部门应当会同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建立联合工作机制,根据本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深圳市道路测试和示范应用的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实行道路测试和示范应用申报管理制度。道路测试和示范应用主体应当依照规定向市相关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市相关主管部门确认,并取得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试验用机动车临时行驶车号牌,方可在深圳市开展道路测试或者示范应用。
Mer持原申请材料、异地道路测试的相关材料以及在深圳市开展道路测试的們声明,经市相关主管部门确认,取得试验用机动车临时行驶车号牌。
第十五 条 在 示范 应用 过程 中 , 示范 应用 主体 应当 提前 向 搭载 货物 的 所有 人 、 管理人 和 人员 书面 告知 相关 风险 , 并 采取 安全 措施。 人 、 管理人 管理人 和 人员 书面 告知 相关 风险 , 并 采取 安全 措施 措施
开展道路测试和示范应用不得干扰正常道路交通活动,不得非法不得干扰正常道路交通活动,不得非法不得非法从サ灐帍得非法从ﺋ灐娏
第十六 条 市 相关 主管 部门 应当 选择 具备 支撑 自动 驾驶 及 网联 功能 实现 的 路段 路段 、 区域 、 时段 , 供 网联 汽车 开展 道路 和 示范 应用 应用。 路段 、 区域 、 时段 , 供 网联 汽车 开展 道路 和 示范 应用 应用
市 相关 主管 部门 应当 向 社会 公布 开展 道路 测试 和 示范 应用 的 路段 、 区域 、 时段 , 并 设置 的 标识 , 发布 安全 事项 等 提示 信息
第十七 条 市 人民 政府 可以 选择 车路 协同 基础 设施 较为 完善 的 行政区 全 域 开放 道路 测试 、 示范 应用 , 探索 商业化 运营 试点 试点。。。。。。。 试点。 试点。。。。。。。。。。 试点 试点
在 全 域 开放 的 行政区 开展 道路 测试 、 示范 应用 的 具体 办法 由 所在区 人民 政府 另行 制定 , 报市 政府 批准 后 公布 实施。。。。。。。。。。。。。。。。。。。。
第十八 条 鼓励 有 条件 的 智能 网联 汽车 相关 企业 建设 道路 和 交通 场 景仿 真 模拟 平台 , 对 网联 汽车 的 驾驶 驾驶 系统 仿真 测试 技术 技术 验证。。。。。 , , 智能 网联 汽车 的 驾驶 系统 进行 仿真 和 技术 技术 验证。
第十九条 智能网联汽车在道路测试、示范应用期间发生交通违法或者交通事故,以及本章未明确规定的其他事项和情形,按照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关于道路测试和示范应用的规定处理。
第三章 准入和登记
第二十条 实行智能网联汽车产品准入管理制度。
市 工业 和 信息化 部门 应当 根据 智能网联 汽车 产品 生产者 的 申请 , 将 符合 深圳市 标准 标准 的 智能 网联 产品 列入 深圳市 汽车 汽车 产品 , , 向 社会 社会 公布 公布
Mer
第二十一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应当根据技术成熟程度和产业发展需要,组织制定智能网联汽车产品地方标准,由市市场监管部门依法批准、发布。
第二十二 条 智能网联 汽车 产品 地方 标准 应当 符合 智能 网联 汽车 技术 的 发展 方向 , 不 得 排斥 不同 发展 的 技术 技术 , 并 根据 技术 发展 适时 更新 更新
第二十三条 鼓励智能网联汽车相关行业协会参考国际先进标准,组织智能网联汽车和相关行业的企业、机构,制定引领性、创新性的智能网联汽车产品团体标准,报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备案,并通过相关标准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四 条 智能网联 汽车 产品 生产者 申请 将 产品 列入 深圳市 智能网联 汽车 产品 目录 的 , 应当 将 相关 资料 提交市 工业 信息化 部门 审核 评估。 审核 评估 后 , 应当 将 产品 提交市 提交市 提交市 提交市 提交市 和 信息化 部门 审核。。 审核 评估 后 , 应当 将 产品 提交市 提交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认可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检验检测。取得产品检验检测合格报告后,由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将符合深圳市地方标准的产品列入深圳市智能网联汽车产品目录。
第二十五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可以对准入的智能网联汽车产品设置使媶品设置使眳
第二十六条 在深圳市销售的智能网联汽车产品,应当具备将车载设备接入政府监管平台和按照监管要求上传运行安全相关数据的能力。销售智能网联汽车产品时,应当将车载设备接入政府监管平台,并按照监管要求上传运行安全相关数据。
第二十七 条 实行 智能 网联 汽车 登记 制度。 列入 国家 汽车 产品 目录 或者 深圳市 智能网联 汽车 产品 目录 的 智能 网联 汽车 , 经 机关 交通 管理 部门 后 , , 方 目录 道路 行驶。。
第二十八条 申请办理智能网联汽车登记,除提交申请机动车登能网联汽车登记,除提交申请机动车登记所需的帐嶐嶓噻记所需的喁
(一)车辆车载设备运行安全相关数据已按规定接入政府监管平台;
(二)已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
(三)具有载人功能的智能网联汽车还应当投保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係锟
智能网联汽车登记的具体办法,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十九条 智能网联汽车所有人、管理人办理车辆登记、核发检验合格标志、处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者交通事故等交通管理业务时,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供真实有效的通讯地址、移动电话号码等信息;提供的信息变更的,应当自变更嚆嚆倆倆倆倆倆倆倆倆倳倳兆允日起煁日
第三十 条 智能网联 汽车 产品 生产者 、 销售者 应当 对 其 生产 、 销售 的 产品 质量 安全 负责 , 建立 完善 质量 安全 追溯 机制。。。。。。。。。。。。。。。。。。。。。。。。。。
第三十一条 智能网联汽车产品生产者应当在车辆使用说明书中详细䅀眬明书中详细䅀眬
智能网联汽车产品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建立健全产品售后服务机制,在车辆发生或者可能发生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重大故障或者紧急状况时,按照车辆所有人、管理人、驾驶人或者乘客的要求,提供及时、全面的技术支持或者救援服务,保障其人身、财产安全
第三十二 条 列入 深圳市 智能网联 汽车 产品 目录 的 产品 更新 升级 自动 驾驶 系统 和 其他 涉及 汽车 安全 的 设施 设备 的 , 智能网联 产品 生产者 应当 市 和 和 信息化 部门 备案 备案。。。。。。。。
第三十三条 智能网联汽车产品生产者获知其生产的产品可能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缺陷的,应当立即组织调查分析,并如实向市市场监管部门报告调查分析结果;确认智能网联汽车产品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缺陷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销售错候全缺陷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销售错候全口,倁进口缌
智能网联 汽车 产品 经营者 获知 其 经营 的 产品 存在 危及 人身 、 财产 安全 缺陷 的 , 应当 立即 停止 销售 、 、 使用 缺陷 产品 , 并 协助 实施 召回 召回。 应当 立即 停止 销售 租赁 、 使用 缺陷 产品 , 并 协助 实施 召回 召回
第四章 使用管理
第三十四 条 有 条件 自动 驾驶 和 高度 自动 驾驶 的 智能 网联 汽车 , 应当 具有 人工 驾驶 模式 和 相应 装置 , 并 配备。。。。。。。。。。。。。。。。。。。。。。。。。
En helt autonom intelligent uppkopplad bil kanske inte har ett manuellt körläge och motsvarande enheter, och kanske inte är utrustad med en förare.Helt självkörande ICV utan förare får dock endast köra i de områden och vägavsnitt som avgränsats av trafikledningsavdelningen vid det kommunala allmänna säkerhetsorganet.
第三十五 条 智能网联 汽车 驾驶人 应当 按照 道路 通行 规定 和 车辆 使用 说明书 的 要求 , 掌握 并 规范 使用 自动 驾驶 功能。。。。。。。。。。。。。。。。。
Mer ,监控车辆运行状态和周围环境,随时准备接管车辆;智能网联汽软发傇或者处于不适合自动驾驶的状态时,驾驶人应当立即接管车辆。
无驾驶人的完全自动驾驶智能网联汽车应当具备在发生故障、不适合自动驾驶或者有其他影响交通安全的情况时,开启危险警示灯、行驶至不妨碍交通的地方停放或者采取降低速度、远程接管等有效降低运行风险措施的功能.
第三十六条 智能网联汽车产品生产者应当为车辆配置自动驾驶模式外部指示灯,智能网联汽车在自动驾驶模式下行驶时应当开启外部指示灯,向道路上的其他车辆和行人发出明显的安全提示.
用 于 道路 运输 经营 活动 的 智能 网联 汽车 应当 以 显著 的 车身 标识 进行 安全 提示 ; 用 于 客运 的 , , 应当 在 车辆 内部 语音 提示 提示
第三十七 条 智能网联 汽车 车载 设备 应当 记录 和 存储 车辆 发生 事故 或者 故障 前 至少 九十 秒 的 位置 、 状态 、 驾驶 模式 、 车 监控 视频 等 数据 , 的 的 位置 、 状态 、 驾驶 模式 、 车 监控 视频 等 数据 , 并 的 数据 的 连续性 和 驾驶 模式 、 车 内外 监控 等 数据 , 秒 的 位置 、 状态 、 驾驶 模式 、 车 内外 监控 等 ” .
前款规定的数据存储期不得少于三十日。
第三十八 条 智能网联 汽车 所有 人 、 管理人 应当 对 自动 驾驶 系统 和 其他 涉及 智能 网联 汽车 安全 的 设施 设备 定期 维护。。
智能网联 汽车 所有 人 、 管理人 应当 按照市 公安 机关 交通 管理 部门 的 相关 要求 , 根据 车辆 型号 、 用途 使用 年限 等 不同 情况 , 定期 对 汽车 进行 安全 安全 技术。。。
第三十九条 使用智能网联汽车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经营者应当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应当取得道路运输证。市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制定智能网联汽车道路运输的准入条件和配套规范,并组织实施。
第五章 车路协同基础设施
第四十条 市、区人民政府可以结合智能网联汽车通行需要,统筹规划、配套建设智能网联汽车通用的通信设施、感知设施、计算设施等车路协同基础设施。
智能网联汽车相关企业因开展道路测试、示范应用的需要,可以向市交通运输、公安机关交通管理、城管执法等部门申请在其管理的公用基础设施上搭建车路协同基础设施,相关主管部门应当予以支持.
第四十一 条 市 交通 运输 部门 、 市 公安 机关 交通 管理 部门 可以 在 智能网联 汽车 通行 路段 设置 特有 的 交通 信号 , 智能网联 上 道路 行驶 按 交通 信号 信号 的 指示 通行。。
第四十二 条 鼓励 开放 共 享车路 协同 基础 设施 的 数据 信息 、 通信 网络 等 资源 , 但是 涉及 国家 安全 、 公 McR
第四十三条 车路协同基础设施中涉及通信技术的设施设备应当按规定取得国家工信部门的入网认证,涉及人身、财产安全的设施设备应当按照国家相关强制性标准或者要求取得可靠性认证报告.
第六章 网络安全和数据保护
第四十四条 市网信部门统筹协调全市智能网联汽车产品、服务及其供应链的网络安全风险监督管理工作,市交通运输、公安、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承担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十五 条 市网信 部门 应当 统筹 协调 智能 网联 汽车 网络 安全 事件 应急 预案 的 制定 工作。 市 交通 运输 、 、 工业 和 信息化 等 按照 各自 承担 智能 网联 汽车 汽车 网络 安全 应急 应急 工业 和 信息化 等 按照 各自 承担 智能 网联 汽车 汽车 网络 安全 事件 应急 预案 工业 信息化 等 等 按照 职责 承担 智能 网联 汽车 交通 网络 事件 应急 预案 工业 和 信息化 等 按照 各自 承担 ”的制定工作,对智能网联汽车网络安全事件分级、事件处置职责分工、预防预警机制、处置程序、应急保障措施等作出规定,并组织应急演练和处置工作。
第四十六条 智能网联汽车相关企业应当依法取得网络关键设备和网络安全专用产品的安全检测认证,依法制定智能网联汽车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并建立网络安全评估和管理机制,确保网络数据的完整性、安全性、保密性和可用性,防止网络数据泄露和被窃瀂取、
第四十七条 智能网联汽车相关企业应当依照国家相关规定,制定数据安全管理制度和隐私保护方案,采取措施防止数据的泄露、丢失、损毁,并将存储数据的服务器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未经批准,不得向境外传输、转移相关数据信息。
Mer业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按照规定及时告知用户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四十八条 禁止利用智能网联汽车从事下列活动:
(一)非法收集、处理、利用个人信息;
(二)采集与本车辆行驶和交通安全无关的信息;
(三)非法采集涉及国家安全的信息.
第四十九条 智能网联汽车研发、生产、运营等相关企业或者组织,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同意,可以获取与其智能网联汽车产品相关的交通违法、交通事故等去标识化数据信息。
第七章 交通违法和事故处理
第五十条 依法登记的智能网联汽车发生道路交通安全违法情形或者亮眬形或者亼眫看看看眳
第五十一 条 有 驾驶人 的 智能 网联 汽车 发生 道路 交通 安全 违法 情形 的 , 由 公安 机关 交通 管理 部门 依法 驾驶人 进行 处理。。。。。。。。。。。。。。。。。。。。。。。。。。。。。
完全 自动 驾驶 的 智能 网联 汽车 在 无 驾驶人 期间 发生 道路 交通 安全 违法 情形 的 , 由 公安 机关 管理 部门 依法 对 车辆 所有 、 管理人 进行 处理。。。 由 公安 机关 管理 部门 依法 对 车辆 所有 、 管理人 进行 处理 处理。。 由 公安 机关 交通 管理 部门 对 车辆 所有 人 、 进行 进行 处理
Mer
第五十二 条 有 驾驶人 的 智能 网联 汽车 发生 交通 事故 的 , 驾驶人 应当 立即 停车 , 保护 现场 ; 造成 人身 的 , , 应当 立即 抢救 受伤 , 并 迅速 迅速 报警。。。。。。。 造成 人身 的 的 , 应当 立即 抢救 受伤 , 并 迅速 迅速 报警。。。。。
完全 自动 驾驶 的 智能 网联 汽车 在 无 驾驶人 期间 发生 交通 事故 的 , 当事人 应当 立即 报警 , 车辆 所有 、 管理人 应当 保存 事故 过程 信息。。。。。。。。。 信息 信息 信息 信息 信息 信息 信息 信息 信息 信息 信息 信息 信息 信息 信息 信息 信息 信息 信息 信息 信息
第五十三 条 有 驾驶人 的 智能 网联 汽车 发生 交通 事故 造成 损害 , 属于 该 智能 网联 汽车 一方 责任 的 , 由 承担 赔偿 责任。。。。。。。。。。。。。。。。。。。。。。。。。。。。。。。。。。
完全 自动 驾驶 的 智能 网联 汽车 在 无 驾驶人 期间 发生 交通 事故 造成 损害 , 属于 该 智能 网联 汽车 责任 的 , , 车辆 所有 人 、 承担 赔偿 赔偿 责任 责任
第五十四 条 智能网联 汽车 发生 交通 事故 , 因 智能 网联 汽车 存在 缺陷 造成 损害 的 ← 车辆 或者 所有 人 、 管理人 本 条例 第五十三 条 的 规定 赔偿 后 , 可以 驾驶人 依法 生产 生产 生产 生产 生产 生产 生产 生产 生产 生产 生产 生产 生产 生产 生产 生产 生产 生产 生产 生产 生产 生产 生产 生产 生产 生产 生产 生产 生产 生产 生产 生产 生产 生产 生产 生产 生产 生产 生产 生产 生产 生产 生产 生产 生产 生产 生产 生产 生产 生产 生产 生产 生产 生产 生产 生产 生产 生产 生产 生产 生产 生产 生产 生产 生产 生产 生产 生产 生产 生产 生产 生产 生产 生产 生产 生产 生产 生产 生产 生产 生产 生产 生产 生产 生产 生产 生产 生产 生产 生产 生产 生产 生产 生产 生产 生产 生产 生产 生产 生产 生产 生产 生产 生产 生产 生产 生产 生产 生产 生产 生产 生产 生产.者、销售者请求赔偿。
第五十五 条 智能网联 汽车 车载 设备 、 路侧 设备 、 监管 平台 等 记录 的 车辆 运行 状态 和 周边 环境 的 客观 信息 , 可以 认定 智能 网联 交通 责任 责任 的 重要 依据 依据。。。。。。。。
第八 章 法律 责任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擅自开展道路测试或者示范应用的,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押用于道路测试或者示范应用的智能网联汽车,对道路测试或者示范应用主体处以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七 条 违反 本 条例 第二十 条 第三 款 的 , , 销售 未 列入 国家 汽车 产品 目录 或者 深圳市 智能网联 汽车 目录 的 产品 的 , 由 市 部门 没收 非法 非法 销售 销售 智能网 智能网联汽车产品,并处以非法产品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第五十八条 智能网联汽车产品生产者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办理智能网联汽车产品准入的,由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给予警告,自处罚决定生效之日起一年内不再受理同一生产者提出的智能网联汽车产品准入申请。
第五十九 条 智能网联 汽车 产品 生产者 以 欺骗 、 贿赂 等 不 正 当 手段 取得 智能 网联 汽车 产品 准入 的 , 由 市 工业 信息化 部门 撤销 产品 , , 给予 警告 汽车 产品 并 五十万 五十万 由 市 工业 信息化 部门 部门 产品 准入 , 给予 警告 汽车 产品 并 五十万 五十万 五十万 五十万 由 市 工业 信息化 部门 撤销 产品 , , 给予 警告 汽车 产品 并 五十万 五十万 五十万元 以上 一百万 元 以下 罚款 , 自 处罚 决定 生效 之 日 起 三 年 内 不 再 受理 同 一 生产者 的 智能 网联 汽车 产品 准入 申请。。 申请 申请 申请 申请 申请 申请 申请 申请 申请 申请 申请 申请。。。。。。。。。。。。。。
第六十条 智能网联汽车产品生产者、销售者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未建立技术支持或者救援服务机制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一 条 违反 本 条例 第三十九 条 的 规定 , 未 取得 道路 运输 经营 许可证 和 道路 运输证 , 擅自 从事 道路 经营 的 , 由 市 运输 部门 予以 予以 处罚。。。。 擅自 擅自 从事 运输 经营 的 , 由 市 运输 部门 予以 予以 处罚。
第六十二 条 违反 本 条例 第四十六 条 、 第四十七 条 、 第四十八 条 的 规定 , 未 依法 保护 网络 和 数据 信息 的 的 , 有关 部门 依法 予以。。。。。。。。。。。。。。。。。。。。。。。。。。。。。。。。。。。。。。。。。。。。。。。。。
第六十三 条 违反 本 条例 的 有关 规定 受到 处罚 , , 由 有关 部门 按照 相关 规定 将 违法 行为 信息 纳入市 公共 信用 信息。。。。。。。。。。。。。。。。。。。。。。。。。
第九 章 附则
第六十四条 本条例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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