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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rganisationslag för lokala folkkongresser och lokala folkregeringar i Kina (2022)

地方 各级 人民 代表 大会 和 地方 各级 人民政府 组织 法

Typ av lagar Lag

Utfärdande organ Nationella folkkongressen

Promulgeringsdatum Mar 11, 2022

Giltigt datum Mar 12, 2022

Giltighetsstatus Giltigt

Tillämpningsområde Rikstäckande

Ämnen Offentlig Förvaltning

Redaktör (er) CJ Observer

中华人民共和国 地方 各级 人民 代表 大会 和 地方 各级 人民政府 组织 法
(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1979年7月4日公布 自1980年1月1日起施行 根据1982年12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若干规定的决议》第一次修正 根据1986年12月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1995年2月2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根据2004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根据2015年8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的决定》第五次修正 根据2022年3月1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决定》第六次修正)
innehållsförteckning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第一节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组成和任期
第二节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
第三节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举行
第四节 地方国家机关组成人员的选举、罢免和辞职
第五节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各委员会
第六节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第三章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一节 常务委员会的组成和任期
第二节 常务委员会的职权
第三节 常务委员会会议的举行
第四节 常务委员会各委员会和工作机构
第四章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组成和任期
第三节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职权
第四节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机构设置
第五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健全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组织和工作制度,保障和规范其行使职权,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保证人民当家作主,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达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地方各级国家各级国家
第三条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寅缌倳义思想为指寅缕倌媽导缋
第四 条 地方 各 级 人民 代表 大会 、 县级 以上 的 地方 各 级 人民 代表 大会 常务 和 和 地方 各 人民 政府 坚持 以 人民 中心 ”人民的意见和建议,为人民服务,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第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保证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在本行政区域的实施。
第六 条 地方 各 级 人民 代表 大会 、 县级 以上 的 地方 各 级 人民 代表 大会 常务 委员会 和 地方 各 人民 政府 实行 民主 集中制 原则。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命会庌会常务委命会庌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实行首长负责制。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应当经集体肨
第二章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第一节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组成和任期
第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送乡、自治县、市、市辖区送乡。
第 八 条 省 、 自治区 、 直辖市 、 自治 州 、 设区 的 市 的 人民 代表 大会 代表 由下 一 级 人民 代表 大会 选举 ; 、 自治县 不 设区 的 市 市 、 市 、 、 、 、 、 、 镇 县 自治县 不 设区 的 市 市 、 市 、 乡 、 民族乡 、 、 镇 县 自治县 、 设区 设区 的 市 、 、 辖区 乡 、 、 、 、 镇 ep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
地方 各级 人民 代表 大会 代表 名额 和 代表 产生 办法 由 选举法 规定 各 行政区 域内 的 的 少数民族 应当 有 的 的 代表 名额。
第九条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
第二节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
第十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和颁布地方性法规,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和实际需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制Mer员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区埕的协表大会根据区域协茌倳倳倳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在 本 行政区 域内 , 保证 宪法 、 法律 、 法规 和 上级 人民 代表 大会 及其 常务委员会 的 的 遵守 和 执行 , 保证 国家 计划 和 国家 预算 的 执行 ;
Mer督政府债务,监督本级人民政府对国有资产的管理;
(三)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倁焯、科学、文化、倁焯甁建设、民政、社会保障、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项和项目;
(四) 选举 本 级 人民 代表 大会 的 的 组成 人员 ;
(五) 选举 省长 、 副 省长 , 自治区 主席 、 副主席 市长 、 副 市长 , 州长 、 副 州长 , 、 副 县长 县长 , 区长 、 副 区长 ;
(六)选举本级监察委员会主任、人民法院院长和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缰院长和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缰选察院检察长缰选一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该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七) 选举 上 一级 人民 代表 大会 代表 ;
(八)听取和审议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九)听取和审议本级人民政府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报告;
(十) 改变 或者 撤销 本 级 人民 代表 大会 常务委员会 的 不适当 的 决议 ;
(十一) 撤销 本 级 的 的 不适当 的 决定 和 命令 ;
(十二) 保护 社会主义 的 全民 所有 的 财产 和 劳动 群众 集体 的 的 财产 , 保护 公民 私人 所有 的 合法 财产 , 维护 社会 秩序 , 保障 公民 的 人身 权利 、 民主 权利 和 其他 权利 ;
(十三) 保护 各种 经济 的 的 合法 权益 ;
(十四)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促进各民族广泛交往交流交融,瑿
(十五) 保障 宪法 和 法律 赋予 妇女 的 男女平等 、 同工同酬 和 婚姻自由 等 各项 权利。
第十二条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在 本 行政区 域内 , 保证 宪法 、 法律 、 法规 和 上级 人民 代表 大会 及其 常务委员会 的 的 遵守 和 执行 ;
(二) 在 职权 范围 内 通过 和 发布 决议 ;
(三)根据国家计划,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文化事业和公共亮业的共亮缌公共亮业的
Mer的调整方案,审查和批准本级决算;
(五) 决定 本 行政区 的 的 民政 工作 的 实施 计划 ;
(六) 选举 本 级 人民 代表 大会 主席 、 副主席 ;
(七) 选举 乡长 、 副 乡长 , 镇长 、 副 镇长 ;
(八)听取和审议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的工作报告;
(九)听取和审议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的工作报告;
(十)撤销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十一)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亊県十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
(十二)保护各种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
(十三)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促进各民族广泛交往交流交融,瑿
(十四)保障宪法和法律赋予妇女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姻釪由等傄酬和婚姻釪由等僝
少数 民族 聚居 的 乡 、 民族乡 、 镇 的 人民 代表 大会 在 行使 职权 的 时候 , 可以 依照 法律 规定 权限 采取 适合 民族 特点 的 具体。。。。。。。。。。。。。。。。。。。。。。 措施。 措施 措施 措施 措施 措施 措施 措施
第十三 条 地方 各 级 人民 代表 大会 有 权 罢免 本 级 人民 政府 的 组成 人员。 县级 以上 的 地方 级 人民 代表 大会 有 罢免 本 人民 代表 大会 常务 常务 委员会 组成 人员 由 它 选出 选出 有 罢免 本 人民 代表 大会 常务 常务 委员会 组成 人员 和 它 它 选出 选出 权 本 人民 代表 大会 常务 常务 委员会 组成 人员 和 由 它 选出 选出 权 本 级 代表 代表 大会 常务 委员会 的 人员 和 由 它 选出 选出 ep监察 委员会 主任 、 人民 法院 院长 、 人民 检察院 检察长。 罢免 人民 检察院 检察长 , 须 报经上 一 级 人民 检察院 提请 该 级 人民 代表 大会 常务 批准。。。 须 一 级 级 人民 检察长 提请 该 人民 代表 大会 常务 委员会。。
第三节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举行
第十四 条 地方 各 级 人民 代表 大会 会议 每 年 至少 举行 一 次。 乡 、 民族乡 、 镇 的 代表 大会 会议 一般 每 年 两。 召开 召开 的 日期 日期 由 级 人民 大会 大会 常务 常务 或者乡 两 次 会议 召开 的 日期 日期 由 级 人民 大会 大会 常务 常务 或者乡 两 次 会议 召开 的 日期 日期 由 本 人民 大会 大会 一般 常务 或者乡 、 两。 召开 召开 的 日期 日期 由 级 人民 大会 大会 常务 常务- 、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决定,并予以公布.
遇有特殊情况,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可以决定适当提前或者推迟召开会议。提前或者推迟召开会议的日期未能在当次会议 上 决定 的 ← 常务 或者 其 授权 的 主任 会议 , 乡 、 民族乡 、 镇 人民 代表 大会 主席团 可以 另行 决定 , 并 并 予以 公布 公布。。。。。。。。。。。。。。。。。。。。。。。。。。。。。。。。。。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民族乡、镇的委员会或者乡、民族乡、镇的伢币镇的伢过五分之一以上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始得举行。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由本级人民廣表大会市嚑大会市
Mer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每次会议举行预备会议,选举本次会议的主席团和秘书长,通过本次会议的议程和其他准备事项的决定。
预备 会议 由 本 级 人民 代表 大会 常务委员会 主持。 每届 人民 大会 第 一次 会议 的 预备 会议 , 由 上届 本 级 人民 代表 大会 常务委员会 主持。
县级 以上 的 地方 各级 人民 代表 大会 举行 会议 的 时候 , 由 主席团 主持 会议。
县级 以上 的 地方 各级 人民 代表 大会 会议 设 副 秘书长 若干 人 ; 秘书长 的 人选 由 主席团 决定。
第十八条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设主席,并可以设副主席一人至二人。主席、副主席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从代表中选出,任期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
乡 、 民族乡 、 镇 的 人民 代表 大会 主席 、 副主席 不得 担任 行政 机关 的 职务 ; 如果 担任 国家 行政 机关 的 职务 , 必须 向 本 级 人民 代表 大会 辞去 主席 、 副主席 的 职务。
乡 、 民族乡 、 镇 的 人民 代表 大会 主席 、 副主席 在 本 级 代表 大会 闭会期间 负责 联系 本 级 人民 代表 大会 代表 , 根据 的 的 安排 组织 开展 活动 , 反映 代表 和 群众 对本级 人民政府 工作 的建议 、 批评 和 意见 , 并 负责 处理 主席团 的 日常 工作。
第十九条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选举主席团。由主席团主持会议,并负责召集下一次的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为主席团的成员。
主席团 在 本 级 人民 代表 大会 闭会期间 , 每年 选择 若干 关系 本 群众 切身 利益 和 社会 普遍 的 的 问题 , 有 计划 地 安排 代表 听取 讨论 本 级 人民政府 的 专项 工作 报告 , 对 法律 、 法规 实施 情况 进行检查 , 开展 视察 、 调研 等 活动 ; 听取 和 反映 代表 和 对本级 人民政府 工作 的 的 、 批评 和 意见。 主席团 在 闭会期间 的 工作 , 向 本 级 人民 代表 大会 报告。
第二十条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第一次会议,在本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完成后的两个月内,由上届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民族乡、镇的上次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召集。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和监察委员会主任、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乡级的人民政府领导人员,列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县级以上的其他有关机关、团体负责人,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圬
第二十二条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主席团、常务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本级人民政府,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 主席团 决定 提交 人民 代表 大会 会议 审议 , 或者 并 交 有关 的 专门 委员会 审议 、 提出 报告 , 再 主席团 审议 决定 提交 大会 表决。。。。。。。。。。。。。。。。。。。
县级 以上 的 地方 各级 人民 代表 大会 代表 十 人 以上 联名 , 、 民族乡 、 镇 的 人民 代表 大会 代表 五 人 以上 联名 , 向 本 级 人民 代表 大会 提出 属于 本 级 人民 代表 大会 职权 范围 内 的 的议案 , 由 主席团 决定 是否 列入 大会 议程 , 或者 先 交 的 的 专门 委员会 审议 , 提出 是否 列入 大会 的 的 意见 , 再 由 主席团 决定 是否 列入 大会 议程。。
列入 会议 议程 的 议案 , 在 交付 大会 表决 前 , 提案人 要求 的 的 , 经 主席团 同意 , 会议 对 该项 议案 的 审议 即 行 终止。
第二十三 条 在 地方 各 级 人民 代表 大会 审议 议案 的 时候 , 代表 可以 向 有关 地方 国家 机关 提出 询问 , 由 机关派 人 说明 说明。。。。。。 说明 说明 说明 说明 说明 说明 说明 说明 说明。 说明 说明 说明 说明 说明 说明 说明 说明 说明
第二十四条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代表十人以上联名可以书面提出对本级人民政府和它所属各工作部门以及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质询案必须写明质询对象、质询的问题和内容。
质询 案由 主席团 决定 交由 受 质询 机关 在 主席团 会议 、 大会 或者 有关 的 的 委员会 会议 上 上 答复 , 或者 由 受 质询 机关 书面 答复。 主席团 主席团 会议 专门 委员会 会议 上 答复 的 的 , 提 质询 的 的 代表有权 列席 会议 , 发表 意见 ; 主席团 认为 的 的 时候 , 可以 将 答复 质询 案 的 情况 报告 印发 会议。
质询 案 以 口头 答复 的 , 应当 由 受 质询 机关 的 负责 人 到 会 答复 ; 质询 案 以 书面 的 的 , 应当 由 受 质询 机关 的 负责 人 签署 , 由 主席团 印发 会议 或者 印发 提 质询 案 的 代表。
第二十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进行选举和通过决议,以全体代衇嚰芰行选
第四节 地方国家机关组成人员的选举、罢免和辞职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省长、副省长,自治区主席、副主席,市长、副市长,州长、副州长,县长、副县长,区长、副区长,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监察委员会主任,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人选,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代表依照本法规定联名ゐ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三十人以上书面联名,设区的市和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二十人以上书面联名,县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十人以上书面联名,可以提出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人民政府领导人员,监察委员会主任,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候选人。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十人以上书面联名,可以提出 本级 人民 代表 大会 主席 、 副主席 , 人民 政府 领导 人员 的 候选人。 不同 选区 或者 选举 单位 选出 的 可以 酝酿 、 联合 提出 候选人。。。。。。。。。。。。。。。。。。。
主席团 提名 的 候选人 人数 , 每一 代表 与 其他 代表 联合 提名 的 候选人 人数 , 均 不得 超过 应 选 名额。
提名 人 应当 如实 介绍 所 的 的 候选人 的 情况。
第二十七条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秘书长,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人民政府正职领导人员,监察委员会主任,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候选人数可以多一人,进行差额选举;如果提名的候选人只有一人,也可以等额选举。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主任,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副主席,人民政府副职领导人员的候选人数应比应选人数多一人至三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的候选人数应比应选人数多十分之一至五分之一,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根据应选人数在选举办法中规定具体差额数,进行差额选举。如果提名的候选人数符合选举办法规定的差额数,由主席团提交代表酝酿、讨论后,进行选举。如果提名的候选人数超过选举办法规定的差额数,由主席团提交代表酝酿 、 讨论 后 ← 进行 预选 , 根据 在 中 中 得 票 多少 的 顺序 , 按照 选举办法 规定 的 差额 数 , 确定 候选人 名单 , 进行 选举。。。。。。 选举 选举 选举 选举 选举 选举 选举 选举 选举 选举 选举 选举 选举 选举 选举 选举 选举 选举 选举 选举 选举 选举 选举 选举 选举 选举 选举 选举 选举 选举 选举 选举 选举 选举 选举 选举 选举
县级 以上 的 地方 各级 人民 代表 大会 换届 选举 本 级 国家 机关 领导 时 , 提名 、 酝酿 候选人 的 时间 不得 少于 两天。
第二十八 条 选举 采用 无 记名 投票 方式。 代表 对于 确定 的 候选人 ← 可以 投 赞成票 , 可以 投 反对 票 , 可以 其他 任何 代表 或者 , , 也 可以 弃权。
第二十九条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本级国家机关领导人员,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候选人人数超过应选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如遇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当就票数相等的人再次投票,以得票多的当选.
获得 过半数 选票 的 当选 人数 少于 应 选 名额 时 , 不足 的 名额 另行 选举。 另行 选举 时 , 可以 在 在 一次 投票 时 得票 多少 的 顺序 确定 候选人 , 也 可以 依照 本法 规定 的 程序 另行 提名、 确定 候选人。 经 本 级 人民 代表 大会 决定 , 的 的 名额 的 另行 选举 可以 在 本 次 人民 代表 大会 会议 上 进行 , 也 可以 在下 一次 人民 代表 大会 会议 上 进行。
另行选举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副主席,人民政府副职领导人员时,依照本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确定差额数,进行差额选举.
第三十条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补选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委员,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省长、副省长,自治区主席、副主席,市长、副市长,州长、副州长,县长、副县长,区长、副区长,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监察委员会主任,人民法院院长, 人民 检察院 检察长 时 ← 候选 可以 多于 应选 人数 , 也 可以 同 应 选 人数 相 等。 办法 由 本 级 人民 代表 代表 大会。。。。。。。 决定 决定 决定 决定 决定 决定 决定 决定 决定 决定 决定 决定 决定 决定 决定 决定 决定 决定 决定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主席团、常务委员会或者十分之一以上代表联名,可以提出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人民政府组成人员、监察委员会主任、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罢免案案,由丮席嚢由丮席团
乡 、 民族乡 、 镇 的 人民 代表 大会 举行 会议 的 时候 , 主席团 或者 五分 之一 以上 代表 联名 , 可以 提出 对 人民 大会 主席 、 副主席 , 乡长 、 副 乡长 镇长 、 、 副 镇长 的罢免 案 , 由 主席团 提请 大会 审议。
罢免 案 应当 写明 罢免 理由。
被 提出 罢免 的 人员 有权 在 主席团 会议 或者 大会 全体会议 上 提出 意见 , 或者 书面 提出 申辩 意见。 在 主席团 会议 上 提出 的 申辩 意见 或者 书面 提出 的 申辩 意见 , 由 主席团 印发 会议。
向 县级 以上 的 地方 各级 人民 代表 大会 提出 的 罢免 案 , 由 主席团 交 审议 后 后 , 提请 全体会议 ; 或者 由 主席团 提议 , 经 全体会议 决定 , 组织 调查 委员会 , 由 本 级 人民 代表 大会 下次会议 根据 调查 委员会 的 报告 审议 决定。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和人民政府领导人员,监察委员会主任,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辞职,由大会决定是否接受辞职;大会闭会期间,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辞职,由常务委员会决定是否接受辞职。常务委员会决定接受辞职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备案。 Mer
乡 、 民族乡 、 镇 的 人民 代表 大会 主席 、 副主席 , 乡长 、 副 , 镇长 、 副 镇长 , 可以 向 本 级 人民 代表 大会 提出 辞职 , 由 大会 决定 是否 接受 辞职。
第五节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各委员会
第三十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需要,可以设法制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社会建设委员会和其他需要 设立 的 专门 委员会 ; 县 、 自治县 、 不 设区 的 市 、 市 辖区 人民 人民 代表 大会 根据 需要 , 可以 法制 委员会 、 经济 委员会 等 专门 委员会。。。。 大会 大会 根据 , , 可以 法制 委员会 、 财政 委员会 等 专门 委员会。
各专门委员会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领导;在大会闭会期间,受本级人弢受本级人民们
第三十四条 各专门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的人选,由主席团在代表中提名,大会通过。在大会闭会期间,常务委员会可以任免专门委员会的个别副主任委员和部分委员,由主任会议提名,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
各 专门 委员会 每 届 任期 同 本 级 人民 代表 大会 每 届 任期 相同 , 履行 职责 到 下 届 人民 大会 产生 新 的 专门 委员会 为止。。。。。。。。。。。。。。。。。。。。。。。。。。。。。
第三十五条 各专门委员会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领导丈圷导下國导下,
(一)审议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务委员会交付的议案;
(二) 向 向 人民 代表 大会 主席团 或者 常务 委员会 提出 属于 本级 人民 代表 大会 常务 常务 委员会 职权 内 同本 委员会 有关 议案 , , 起草 议案 议案 草案 ;
(三) 承担 本 级 人民 代表 大会 常务 委员会 听取 和 审议 专项 工作 报告 、 执法 检查 、 专题 询问 的 具体 组织 实施 工作 工作 ; ; ; ; ; ; 工作 工作 工作 工作 工作 工作 ; ; ; ; ; ; ;
(四)按照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安排,听取本级人民攽府取本级人鰑攽府咷人民检察院的专题汇报,提出建议;
Mer
(六)研究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负责有关建议、批评和意见的睥
(七)办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可以组织关于特定问颔嚄定问频的观
主席团 或者 十分 之一 以上 代表 书面 联名 , 可以 向 本 级 代表 大会 提议 组织 关于 特定 的 的 调查 委员会 , 由 主席团 提请 全体会议 决定。
调查 委员会 由 主任 委员 、 副 主任 委员 和 委员 组成 , 由 主席团 代表 中 提名 , 提请 全体会议 通过。
调查 委员会 应当 向 本 级 人民 代表 大会 提出 调查 报告。 人民 大会 根据 调查 的 的 的 , 可以 作出 相应 的 的。 人民 代表 大会 可以 授权 它 的 常务委员会 听取 调查 委员会 的 调查 报告 , 常务委员会 可以 作出 相应 的 常务委员会决议 , 报 人民 代表 大会 下次 会议 备案。
第三十七 条 乡 、 民族乡 、 镇 的 每 届 人民 代表 大会 第一 次 会议 通过 代表 代表 资格 审查 委员会 , 行使 至 本 届 人民 大会 任期 届满 为止。 代表 资格 资格 审查 委员会 , 行使 至 本 届 人民 大会 任期 届满 为止。
第六节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第三十八 条 地方 各 级 人民 代表 大会 代表 任期 , 从 每 届 本 级 人民 代表 大会 举行 第一 次 会议 开始 , 到 届 本 级 代表 举行 第一 第一 次 会议 为止。。
第三十九 条 地方 各 级 人民 代表 大会 代表 、 常务 委员会 组成 人员 , 在 人民 代表 大会 和 常务 委员会 会议 的 发言 和 , , 不 受 追究 追究
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非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许可,在大会闭会期间,非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许可,不受逮捕或者刑事审判。如果Mer
第四十一 条 地方 各 级 人民 代表 大会 代表 在 出席 人民 代表 大会 会议 和 执行 代表 职务 的 时候 , 国家 需要 给予 往返 的 旅费 必要 的 上 的 便利 或者 或者 补贴。
第四十二 条 县级 以上 的 地方 各 级 人民 代表 大会 代表 向 本 级 人民 代表 大会 及 其 常务 委员会 提出 对 各 方面 工作 的 、 批评 意见 , 由 其 常务 委员会 的 对 各 方面 工作 的 建议 批评 和 ”交有关机关和组织研究办理并负责答复。
Mer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交有关机关和组织研究办理并负责答复。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情况,由县级乄圸会办事机构或者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向本级人民代表大常务委员会或者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并予以公开。
第四十三条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应当与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听取和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充分发挥在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中的作用。
省 、 自治区 、 直辖市 、 自治州 、 设 区 的 市 的 人民 代表 大会 代表 可以 列席 原 选举 单位 的 人民 代表 大会 会议。
县 、 自治县 、 不 设 的 的 市 、 市 辖区 、 乡 民族乡 、 镇 的 人民 代表 大会 代表 分工 联系 选民 , 有 代表 三人 以上 的 居民 地区 或者 生产单位 可以 组织 代表 小组。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应当向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报告履职情
第四十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受原选举单位的监督;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受选民的监督。
地方 各级 人民 代表 大会 代表 的 选举 单位 和 选民 有权 随时 罢免 自己 的 的 代表。 的 的 罢免 必须 由原 选举 单位 以 全体 的 的 过半数 通过 , 或者 由原 选区 选民 的 的 过半数 通过。
第四匍
第三章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一节 常务委员会的组成和任期
第四十六 条 省 、 自治区 、 直辖市 、 自治 州 、 县 、 自治县 、 市 、 辖区 辖区 的 人民 代表 设立 常务 委员会 , 对 本级 代表 负责 并 报告 报告 工作。。。。。。。。。。 代表 大会 常务 常务 , 对 本级 人民 大会 并 并 报告 工作。。。。
第四十七 条 省 、 自治区 、 直辖市 、 自治 州 、 设区 的 市 的 人民 代表 大会 常务 委员会 由 本 级 代表 大会 在 代表 中 主任 、 若干 人 、 秘书长 秘书长 、 委员 组成 组成 大会 在 代表 中 主任 、 若干 人 、 秘书长 秘书长 、 委员 若干人 组成。 大会 代表 中 中 主任 副主任 若干 人 、 秘书长 由 、 若干人 组成。 大会 在 代表 中 主任 、 若干 ”
县 、 自治县 、 不 设 的 的 市 、 市 辖区 的 人民 代表 大会 常务委员会 由 本 级 人民 代表 大会 在 代表 中 选举 主任 、 副 主任 若干 人和 委员 若干 人 组成。
常务 委员会 的 组成 人员 不 得 担任 国家 行政 机关 、 监察 机关 、 审判 机关 和 检察 机关 的 职务 ; 担任 上述 职务 , 必须 常务 辞去 常务 委员会 的 职务 职务。。
常务委员会 组成 人员 的 名额 :
(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四十五人至七十五人,人口超过八千万的十万的省丁
(二)设区的市、自治州二十九人至五十一人,人口超过八百万的讅十一人,人口超过八百万万丶帅区纁
(三) 县 、 自治县 、 不 设 区 的 市 、 市 辖区 十五 人 十五 人 , 人口 人口 超过 一 的 县 、 自治县 、 不 设 区 的 市 、 市 辖区 不 超过 四 十五 人。
省、自治区、直辖市每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名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依照前款规定,按人口多少并结合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结构的需要确定。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每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名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照前款规定,按人口多少并结合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结构的需要确定。每Mer
第四十八条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每届任期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它行使职权到下届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出新的常务委员会为止。
第二节 常务委员会的职权
第四十九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和颁布地方性法规,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
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制定地方性法规,报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并由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省 、 自治区 、 直辖市 以及 设区 的 市 、 自治州 的 人民 代表 大会 常务 委员会 根据 区域 协调 发展 的 需要 , 可以 开展 立法。。。。。。。。。。。。。。。。。。。。。。。。。。。
第五十条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在 本 行政区 域内 , 保证 宪法 、 法律 、 法规 和 上级 人民 代表 大会 及其 常务委员会 的 的 遵守 和 执行 ;
(二) 领导 或者 主持 本 级 人民 代表 大会 代表 的 选举 ;
(三) 召集 本 级 人民 代表 大会 会议 ;
四建设、民政、社会保障、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项和项目;
(五) 根据 本 级 人民 政府 的 , , 审查 和 批准 本 行政 区域 内 的 国民 经济 和 社会 规划 纲要 、 计划 和 预算 的 调整 方案 ; 的 国民 经济 经济 和 发展 规划 纲要 计划 计划 和 预算 的 调整 方案 ; 的 国民 经济 和 和 发展 规划 纲要 计划 和 和 预算 的 调整 方案
(六)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计划和颟磆完划和颟県和颟県完和颟皌口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审查监督政府债务;
(七)监督本级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彥佬圌民检察院的工佬圍织执法检查,开展专题询问等;联系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受理人民群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申诉和意见;
(八)监督本级人民政府对国有资产的管理,听取和审议本级人民潐眎关
Mer
(十)听取和审议备案审查工作情况报告;
(十一)撤销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不适当的决议;
(十二)撤销本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十三)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决定副省长、自治区副主席、副市长、副州长、副县长、副区长的个别任免;在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州长、县长、区长和监察委员会主任、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的时候,根据主任会议的提名,从本级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副职领导人员中决定代理的人选;决定代理检察长,须报上一级人民且且强民检察院咰民检察院咰
(十四)根据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州长、县长、区长的提名,决倁区长的提名,决债、委员会主任、科长的任免,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十五)根据监察委员会主任的提名,任免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十六) 按照 人民 法院 组织法 和 人民 检察院 组织法 的 规定 , 任免 人民 法院 副院长 、 庭长 、 副庭长 审判 委员会 委员 、 审判员 , 任免 人民 、 检察 委员会 、 委员 、 检察 检察员,批准任免下一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主任会议的提名,决定在省、自治区内按地区设立的和在直辖市内设立的中级人民法院院长的任免,根据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名,决定亿嚄鏐名,决定䢺民
(十七)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决定撤销个别副省长、自治区副主席、副市长、副州长、副县长、副区长的职务;决定撤销由它任命的本级人民政府 其他 组成 人员 和 监察 委员会 副主任 、 委员 , 人民 法院 副院长 、 庭长 、 副庭长 、 审判 委员会 委员 、 审判员 , 人民 副检察长 、 委员会 委员 、 检察员 , 、 人民 人民 法院 院长,人民检察院分院检察长的职务;
(十八)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补选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凒缣缌大会凒缣的
常务委员会讨论前款第四项规定的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事项和项目,可以作出决定或者决议,也可以将有关意见、建议送有关地方国家机关或者单位研究办理。有关办理情况应当及时向常务委员会报告.
第三节 常务委员会会议的举行
第五十一 条 常务 委员会 会议 由 主任 召集 并 主持 , 每 两 个 月 至少 举行 一 次。 遇有 特殊 需要 时 , 可以 召集 常务 委员会。 可以 委托 委托 副主任 主持 会议。。
县级 以上 的 地方 各 级 人民 政府 、 监察 委员会 、 人民 法院 、 人民 检察院 的 负责人 , 列席 本 人民 代表 大会 常务 委员会 会议。。。。。 会议 会议 会议 会议 会议 会议 会议 会议 会议 会议 会议 会议 会议 会议 会议 会议
常务委员会会议有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出席,始得举行。
常务委员会 的 决议 , 由 常务委员会 以 全体 组成 人员 的 过半数 通过。
第五十二条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县级 以上 的 地方 各级 人民政府 、 人民 代表 大会 各 专门 委员会 , 可以 本 级 人民 代表 大会 常务委员会 提出 属于 常务委员会 职权 范围 内 的 议案 , 由 主任 会议 决定 提请 常务委员会 会议 审议 , 或者 先 交 有关的 专门 委员会 审议 、 提出 报告 , 再 提请 常务委员会 会议 审议。
省 、 自治区 、 直辖市 、 自治州 、 设 区 的 市 的 人民 代表 大会 常务委员会 组成 人员 五 人 以上 联名 , 县级 的 人民 代表 大会 常务委员会 组成 人员 三人 以上 联名 , 可以 本 本 级 常务委员会 提出 属于 常务委员会职权 范围 内 的 议案 , 由 主任 会议 决定 是否 提请 常务委员会 会议 审议 或者 先 交 有关 的 专门 委员会 审议 、 提出 报告 , 再 决定 是否 提请 常务委员会 会议 审议。
第五十三条 在常务委员会会议期间,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县级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三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对本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质询案必须写明质询对象、质询的问题和内容。
质询 案由 主任 会议 决定 交由 受 质询 机关 在 常务委员会 全体会议 上 有关 的 的 委员会 会议 上 口头 答复 , 或者 由 受 质询 机关 书面 答复 在 在 专门 委员会 会议 上 的 的 , 提 质询 的 的 常务委员会 组成 人员有权 列席 会议 , 发表 意见 ; 主任 会议 认为 的 的 时候 , 可以 将 答复 质询 案 的 情况 报告 印发 会议。
质询 案 以 口头 答复 的 , 应当 由 受 质询 机关 的 负责 人 到 会 答复 质询 质询 案 以 书面 的 的 , 应当 由 受 质询 机关 的 负责 人 签署 , 由 主任 会议 印发 会议 或者 印发 提 质询 案 的 的 的人员。
第五十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秘书长组成主任会议;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组成主任会议。
主任会议处理常务委员会的重要日常工作:
(一)决定常务委员会每次会议的会期,拟订会议议程草案,必要时殄烐出
(二) 对 向 常务委员会 的 的 议案 和 质询 案 , 决定 交由 有关 的 专门 委员会 审议 或者 提请 常务委员会 全体会议 审议 ;
(三) 决定 是否 将 议案 和 决定 草案 、 决议 草案 提请 常务 委员会 全体 会议 表决 , 对 暂 不 表决 的 , 提出 下 步 处理 意见 ; ; ; ; 表决 对 对 不 交付 表决 , , 下 一 步 处理 意见 ;
(四)通过常务委员会年度工作计划等;
(五)指导和协调专门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六)其他重要日常工作.
第五十五条 常务委员会主任因为健康情况不能工作或者缺位的时候,由常务委员会在副主任中推选一人代理主任的职务,直到主任恢复健康或者人民代表大会选出新的主任为止。
第四节 常务委员会各委员会和工作机构
Mer
代表 资格 审查 委员会 的 主任 委员 、 副主任 委员 和 委员 的 人选 , 由 常务 委员会 主任 会议 在 常务 委员会 人员 中 提名 , 常务 委员会 任免。。。 任免 任免。 任免 任免 任免 任免 任免 任免。。。。。。。。。。。。。。。。。 任免 任免。。
第五十七条 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查代表的选举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第五十八 条 主任 会议 或者 五分之一 以上 的 常务 委员会 组成 人员 书面 联名 , 可以 向 本 级 人民 代表 大会 常务 提议 组织 关于 特定 问题 调查 委员会 , 由 全体 会议 决定 决定。。。。。。。 委员会 提议 组织 特定 特定 问题 调查 委员会 , 由 全体 会议 决定 决定。。
调查 委员会 由 主任 委员 、 副 主任 委员 和 委员 组成 , 由 会议 在 常务委员会 组成 人员 和 其他 代表 中 提名 , 提请 全体会议 通过。
调查 委员会 应当 向 本 级 人民 代表 大会 常务委员会 提出 调查 报告 常务委员会 根据 调查 委员会 的 报告 , 可以 作出 相应 的 决议。
第五十九 条 常务 委员会 根据 工作 需要 , 设立 办事 机构 和 法制 工作 委员会 、 预算 工作 委员会 、 代表 工作 委员会 工作 机构。。。。。。。。。。。。。。。。。。。
省 、 自治区 的 人民 代表 大会 常务委员会 可以 在 地区 设立 工作 机构。
市 辖区 、 不 设 区 的 市 的 人民 代表 大会 常务委员会 可以 在 街道 工作 机构。 工作 机构 负责 联系 街道 辖区 内 的 人民 代表 大会 , 组织 代表 开展 活动 , 反映 代表 和 群众 的 建议 、 批评 和 意见 意见办理 常务委员会 交办 的 监督 、 选举 以及 其他 工作 , 并向 常务委员会 报告 工作。
县、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比照前款规定,在街道设立圷
第六十条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各专门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各专门委员会、工作机构联系代表的工作机制,支持和保障代表依法履职,扩大代表对各项工作的参与,充分发挥代表作用。
Mer联系,听取对立法、监督等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四章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六十一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井亀区、市龕匑、拺
第六十二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坚持依法行政,建设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智能高效、廉洁诚信、人民满意的法治政府。
第六十三 条 地方 各 级 人民 政府 应当 坚持 以 人民 为 中心 , 全心全意 为 人民 服务 , 提高 行政 效能 , 建设 服务型 政府。。。。。。。。。。。。。。。。
Mer
第六十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坚持诚信原则,加强政务诚信建设圡建设圿
第六十六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坚持政务公开,全面推进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公开,依法、及时、准确公开政府信息,推进政务数据有序共享,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
第六十七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民依法决策、依法决策、依法円娏,
第六十八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接受监督,确保行政权力依殀歂
第六十九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和上一级国家行政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全国 地方 各级 人民政府 都是 国务院 统一 领导 的 的 国家 行政 机关 , 都 服从 国务院。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实行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
第二节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组成和任期
第七十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分别由省长、副省长,自治区主席、副主席,市长、副市长,州长、副州长和秘书长、厅长、局长、委员会主任等组成。
县 、 自治县 、 不 设 的 市 、 市 辖区 的 的 分别 由 县长 、 副 县长 , 市长 、 副 市长 , 区长 、 副 区长 和 局长 、 科长 等 组成。
乡 、 民族乡 的 人民政府 设 乡长 、 副 乡长。 民族乡 的 乡长 由 建立 民族乡 的 少数民族 公民 担任。 镇 人民政府 设 镇长 、 副 镇长。
第七十一条 新的一届人民政府领导人员依法选举产生后,应当在两个月内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人民政府秘书长、厅长、局长、委员会主任、科长。
第七十二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每届任期五年。
第三节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职权
第七十三条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使下列职权:
(一) 执行 本 级 人民 代表 大会 及其 的 的 决议 , 以及 上级 国家 行政 的 的 决定 和 命令 , 规定 行政 措施 , 发布 决定 和 命令 ;
(二) 领导 所属 各 工作 部门 和 下级 人民政府 的 工作 ;
(三) 改变 或者 撤销 所属 各 工作 的 的 不适当 的 命令 、 指示 和 下级 人民政府 的 不适当 的 决定 、 命令 ;
(四) 依照 法律 的 规定 任免 、 培训 、 考核 和 奖惩 国家 行政 机关 工作 人员 ;
(五)编制和执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计划和预算,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城乡建设等事业和生态环境保护、自然资源、财政、民政、社会保障、公安、民族事务、司法行政、人口与计划生育等行政工
(六) 保护 社会主义 的 全民 所有 的 财产 和 劳动 群众 集体 所有 的 财产 , 保护 公民 私人 所有 的 合法 财产 , 维护 社会 秩序 , 保障 公民 的 人身 权利 、 民主 权利 和 其他 权利 ;
(七)履行国有资产管理职责;
(八)保护各种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
(九)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促进各民族广泛交往交流交融,保障少数民族的合法权利和利益,保障少数民族保持或者改革自己的风俗习惯的自由,帮助本行政区域内的民族自治地方依照宪法和法律实行区域自治,帮助各少数民族发展政治、经济和文化皼亮建茅
(十)保障宪法和法律赋予妇女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等吃酬和婚姻自由等吃
(十一)办理上级国家行政机关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七十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制定规章,报国务院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制定规章,报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政府以及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依照 前款 规定 制定 规章 , 须经 各 该 级 政府 常务 会议 或者 全体会议 讨论 决定。
第七十五条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制定涉及个人、组织权利义务的规范性文件,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评估论证、公开征求意见、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并予以公布和备案.
第七十六条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行使下列职权:
(一) 执行 本 级 人民 代表 的 的 决议 和 上级 国家 行政 机关 的 决定 和 命令 , 发布 决定 和 命令 ;
(二)执行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管理本行攁理本行攁倂獌喇善倲倂獌口生、体育等事业和生态环境保护、财政、民政、社会保障、公安、司法行政、人口与计划生育等行政工作;
(三) 保护 社会主义 的 全民 所有 的 财产 和 劳动 群众 集体 的 的 财产 , 保护 公民 私人 所有 的 合法 财产 , 维护 社会 秩序 , 保障 公民 的 人身 权利 、 民主 权利 和 其他 权利 ;
(四) 保护 各种 经济 的 的 合法 权益 ;
(五)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促进各民族广泛交往交流交融,保隰地流交融,保隰民数民族保持或者改革自己的风俗习惯的自由;
(六) 保障 宪法 和 法律 赋予 妇女 的 男女平等 、 同工同酬 和 婚姻自由 等 各项 权利 ;
(七) 办理 上级 人民政府 的 的 其他 事项。
第七十七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分别实行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送送州长、巀长、自治区主席、市长送送州长
省长 、 自治区 主席 、 市长 、 州长 、 县长 、 区长 、 、 镇长 分别 主持 地方 各级 人民政府 的 工作。
第七十 八 条 县级 以上 的 地方 各 级 人民 政府 会议 分为 全体 会议 和 常务 会议。 全体 会议 由 本 人民 政府 全体 成员 组成 省 、 、 直辖市 、 自治 自治 州 设区 的 的 人民 政府 政府 组成 省 、 、 直辖市 、 自治 自治 州 设区 的 市 人民 人民 政府 政府。 、 、 直辖市 、 自治 自治 州 设区 的 市 的 人民 政府 政府。 、 自治区 直辖市 直辖市 、 自治 州 、 的 市 的 人民 政府 政府 ep会议,分别由省长、副省长,自治区主席、副主席,市长、副市长,州长、副州长和秘书长组成。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分别由县长、副县长,市长、副市长,区长、副区长组成。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州长、县长、区长召集和主持本级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政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须经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伮议賨体会议賨
第四节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机构设置
第七十九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工作需要和优化协同高效以及粽兮的及粼兮癥
县级 以上 的 地方 各级 人民政府 设立 审计 机关。 地方 各级 审计 机关 依照 法律 独立 行使 审计 监督 权 , 对本级 人民政府 和 上 一级 审计 机关 负责。
省 、 自治区 、 直辖市 的 人民 政府 的 厅 局 局 、 委员会 等 工作 部门 和 自治 州 、 县 、 、 市 、 市 辖区 人民 的 、 科等 科等 工作 工作 部门 的 、 增加 、 、 或者 合并 政府 的 、 科等 科等 工作 部门 部门 的 增加 增加 、 减少 或者 合并 政府 的 、 科等 科等 工作 部门 的 设立 增加 增加 、 减少 ”报请批准,并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八十条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国家区域发展战略,结合地方实际需要,可以共同建立跨行政区划的区域协同发展工作机制,加强区域合作。
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对下级人民政府的区域合作工作进行指导、协调和。督
Mer
第八十二条 各厅、局、委员会、科分别设厅长、局长、主任、科长N圁嚌口
办公厅 、 办公室 设 主任 , 在 的 的 时候 可以 设 副 主任。
省 、 自治区 、 直辖市 、 自治州 、 设 的 的 市 的 人民政府 设 秘书长 一 人 , 副 秘书长 若干 人。
第 八十三 条 省 、 自治区 、 直辖市 的 人民 政府 的 各 工作 部门 受 人民 政府 统一 领导 , 并且 法律 或者 行政 法规 的 规定 国务院 主管 的 业务 指导 或者 或者。。
自治州 、 县 、 自治县 、 市 、 市 的 的 人民政府 的 各 工作 部门 受 人民政府 统一 领导 , 并且 依照 法律 或者 行政 法规 的 规定 受 上级 人民政府 主管 部门 的 业务 指导 或者 领导。
第 八十四 条 省 、 自治区 、 直辖市 、 自治 州 、 县 、 自治县 、 市 、 市 辖区 的 人民 政府 协助 设立 在 本 行政 内 不 自己 管理 的 国家 国家 机关 企业 、 事业 进行 工作 , 并且 属于 管理 的 国家 国家 国家 机关 企业 事业 单位 工作 工作 , 不 自己 管理 的 国家 国家 机关 企业 、 事业 进行 工作 , 并且 属于 管理 管理 的 国家 国家 机关 企业 、 事业 进行 工作 , 并且 属于 管理 的 的 国家 国家 机关 企业 、 单位 工作 工作 , 不 ”遵守和执行法律和政策.
Företag
县 、 自治县 的 人民政府 在 必要 的 时候 , 经 省 、 自治区 、 直辖市 的 人民政府 批准 , 可以 设立 若干 区公所 , 作为 它 的 派出 机关。
市 辖区 、 不 设 区 的 市 的 人民政府 , 经 上 一级 人民政府 批准 , 可以 若干 若干 街道 办事处 , 作为 的 的 派出 机关。
第八十六条 街道办事处在本辖区内办理派出它的人民政府交办的公共服务、公共管理、公共安全等工作,依法履行综合管理、统筹协调、应急处置和行政执法等职责,反映居民的意见和要求.
第八十七 条 乡 、 民族乡 、 镇 的 人民 政府 和 市 辖区 、 不 设区 的 市 的 人民 政府 或者 街道 对 基层 群众性 自治 组织 工作 给予 、 支持 和 帮助 帮助。 基层 自治 自治 基层 群众性 自治 组织 工作 给予 、 支持 和 帮助 帮助。 基层 群众性 自治 组织 群众性 自治 组织 的 工作 指导 、 支持 和 帮助 政府。 群众性 自治 组织 基层 群众性 自治 组织 工作 给予 、 支持 和 帮助 帮助。 基层 群众性 自治 组织 群众性 自治 组织 的 给予 指导 ”协助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和市辖区、不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债债倷府或者衄、
第八十八条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可以根据实际情缑店庮庮倱情缑刄倱庅缑刄倳
第五章 附则
第八十九 条 自治区 、 自治 州 、 自治县 的 自治 机关 除 行使 本法 规定 的 职权 外 , 同时 依照 宪法 民族 区域 自治法 和 其他 法律 的 权限 行使 自治权。。。 同时 依照 宪法 民族 区域 自治法 和 其他 法律 的 权限 行使 自治权 自治权。。 同时 依照 宪法 、 民族 区域 和 其他 法律 规定 的 行使 行使 自治权
第九 十 条 省 、 自治区 、 直辖市 的 人民 代表 大会 及 其 常务 委员会 可以 根据 本法 和 实际 情况 , 对 中 的 问题 作 具体 规定。。 规定 规定 规定 规定 规定 规定 规定 规定 规定 规定 规定 规定 规定 规定 规定。。。。。 规定。 规定。 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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