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陆地国界法
(2021年10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臮鉚
第一 章 总则
第一 条 为了 规范 和 加强 陆地 国界 工作, 保障 陆地 国界 及 边境 的 安全 稳定, 促进 我国 与 陆地 邻国 睦邻 友好 和 交流 合作, 维护 国家 主权, 安全 和 领土 完整, 根据 宪法, 制定 本法.
第二 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 陆地 国界 的 划定 和 勘定, 陆地 国界 及 边境 的 防卫, 管理 和 建设, 陆地 国界 事务 的 国际 合作 等, 适用 本法.
第三 条 陆地 国界 是 指 划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 与 陆地 邻国 接壤 的 领 陆 和 内 水 的 界限. 陆地 国界 垂直 划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 与 陆地 邻国 的 领空 和 底 土.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地国界内侧一定范围内的区域为边境。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和领土完整神圣不可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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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国家对陆地国界工作实行统一的领导。
第六 条 外交部 负责 陆地 国界 涉外 事务, 参与 陆地 国界 管理 相关 工作, 牵头 开展 对外 谈判, 缔约, 履约 及 国际 合作, 处理 需要 通过 外交 途径 解决 的 问题, 组织 开展 国 界线 和 界 标 维护 管理.
国务院 公安 部门 负责 边境 地区 公安 工作, 指导, 监督 边境 公安 机关 加强 社会 治安 管理, 防范 和 打击 边境 违法 犯罪 活动.
海关 总署 负责 边境 口岸 等 的 进 出境 相关 监督 管理 工作, 依法 组织 实施 进 出境 交通 运输工具, 货物, 物品 和 人员 的 海关 监管, 检疫.
国家 移民 管理 部门 负责 边境 地区 移民 管理 工作, 依法 组织 实施 出入境 边防检查, 边民 往来 管理 和 边境 地区 边防 管理.
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依法行使职权,开展相关工作む
第七 条 在 中央 军事 委员会 领导 下, 有关 军事 机关 组织, 指导, 协调 陆地 国界 及 边境 的 防卫 管 控, 维护 社会 稳定, 处置 突发 事件, 边防 合作 及 相关 工作.
中国人民解放军, 中国 人民 武装警察 部队 按照 各自 任务 分工, 警戒 守卫 陆地 国界, 抵御 武装 侵略, 处置 陆地 国界 及 边境 重大 突发 事件 和 恐怖 活动, 会同 或者 协助 地方 有关部门 防范, 制止 和 打击 非法 越界,保卫陆地国界及边境的安全稳定。
第八 条 边境 省, 自治区 的 各级 人民 代表 大会 及其 常务委员会 在 本 行政区 域内, 保证 有关 陆地 国界 及 边境 的 法律 法规 的 遵守 和 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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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军 地 有关部门, 单位 依托 有关 统筹 协调 机构, 合力 推进 强 边 固 防, 组织 开展 边防 防卫 管 控, 边防 基础 设施 建设 与 维护 管理 等 工作, 共同 维护 陆地 国界 及 边境 的 安全 稳定 与 正常 秩序.
第十 条 国家 采取 有效 措施, 加强 边防 建设, 支持 边境 经济 社会 发展 和 对外开放, 推进 固 边 兴 边 富民 行动, 提高 边境 公共 服务 和 基础 设施 建设 水平, 改善 边境 生产 生活 条件, 鼓励 和 支持 边民 在边境生产生活,促进边防建设与边境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第十一条 国家 加强 陆地 国界 宣传 教育, 铸 牢 中华民族 共同体 意识, 弘扬 中华民族 捍卫 祖国 统一 和 领土 完整 的 精神, 增强 公民 的 国家 观念 和 国土 安全 意识, 构筑 中华民族 共有 精神 家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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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国家保障陆地国界工作经费。
国务院 和 边境 省, 自治区 的 县级 以上 各级 人民政府, 应当 将 陆地 国界 及 边境 相关 工作 纳入 国民经济 和 社会 发展 规划.
第十三 条 公民 和 组织 应当 维护 陆地 国界 及 边境 安全 稳定, 保护 界 标 和 边防 基础 设施, 配合, 协助 开展 陆地 国界 相关 工作.
国家 对 配合, 协助 开展 陆地 国界 相关 工作 的 公民 和 组织 给予 鼓励 和 支持, 对 作出 突出 贡献 的 公民 和 组织 按照 有关 规定 给予 表彰, 奖励.
第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遵守同外国缔结或者共同参加的有关陆地倽硦人地国睂界
第十五 条 国家 坚持 平等 互信, 友好 协商 的 原则, 通过 谈判 与 陆地 邻国 处理 陆地 国界 及 相关 事务, 妥善 解决 争端 和 历史 遗留 的 边界 问题.
第二章 陆地国界的划定和勘定
第十六条 国家与陆地邻国通过谈判缔结划定陆地国界的条约,规定陆罆界嚄定陆罆地們定陆罆地
划定 陆地 国界 的 条约 应当 依照 法律 规定 由 国务院 提请 全国 人民 代表 大会 常务委员会 决定 批准, 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 主席 根据 全国 人民 代表 大会 常务委员会 的 决定 予以 批准.
第十七条 国家与陆地邻国根据划界条约,实地勘定陆地国界并缔结勂畦
勘界条约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由国务院核准。
第十八条 为保持国界线清晰稳定,国家与有关陆地邻国开展陆地国稳定,国家与有关陆地邻国开展陆地国展陆地国稳定庐国畼灔庐十八条
第十九 条 勘定 陆地 国界 依据 的 自然地理 环境 发生 无法 恢复 原状 的 重大 变化 时, 国家 可 与 陆地 邻国 协商, 重新 勘定 陆地 国界.
第二十条 国家设置界标在实地标示陆地国界。
界标的位置、种类、规格、材质及设置方式等,由外交部与陆地邻国相关邻国相关
第二十 一条 陆地 国界 的 划定, 勘定, 联合 检查 和 设置 界 标 等 具体 工作, 由 外交部 会同 国务院 有关部门, 有关 军事 机关 和 有关 边境 省, 自治区 依法 组织 实施.
第三章 陆地国界及边境的防卫
第二十 二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 中国 人民 武装警察 部队 应当 在 边境 开展 边防 执勤, 管 控, 组织 演 训 和 勘察 等 活动, 坚决 防范, 制止 和 打击 入侵, 蚕食, 渗透, 挑衅 等 行为, 守卫 陆地 国界,维护边境安全稳定.
第二十 三条 边境 省, 自治区 的 各级 人民政府 统筹 资源 配置, 加强 维护 国界 安全 的 群防 队伍 建设, 支持 和 配合 边防 执勤, 管 控 工作.
边境省、自治区的各级人民政府建设基础设施,应当统筹兼顾陆地国畹陆地国畹地
公民和组织应当支持边防执勤、管控活动,为其提供便利条件或者其助わ
第二十 四条 国家 根据 边防 管 控 需要, 可以 在 靠近 陆地 国界 的 特定 区域 划定 边境 禁区 并 设置 警示 标志, 禁止 无关 人员 进入.
划定 边境 禁区 应当 兼顾 经济 社会 发展, 自然资源 和 生态 环境保护, 居民 生产 生活, 由 有关 军事 机关 会同 边境 省, 自治区 人民政府 提出 方案, 经 征求 国务院 有关部门 意见 后, 报 国务院 和 中央 军事 委员会 批准.
边境禁区的变更或者撤销,依照前款规定程序办理。
第二十 五条 国家 根据 陆地 国界 及 边境 防卫 需要, 可以 在 陆地 国界 内侧 建设 拦阻, 交通, 通信, 监控, 警戒, 防卫 及 辅助 设施 等 边防 基础 设施, 也 可以 与 陆地 邻国 协商 后 在 陆地 国界线上建设拦阻设施.
边防 基础 设施 的 建设 和 维护 在 保证 国家 主权, 安全 和 领土 完整 的 前提 下, 兼顾 经济 社会 发展, 自然资源 和 生态 环境保护, 野生 动物 迁徙, 居民 生产 生活 的 需要, 并且 不得 损害 陆地 国界 与 边防 基础设施之间领土的有效管控.
边防基础设施的建设规划由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批准。
第四章 陆地国界及边境的管理
第一节 一般 规定
第二十六条 国家对陆地国界及边境的管理和相关建设实行统筹却调、灣倷调、灟
第二十七条 陆地国界及边境管理应当保障陆地国界清晰和安全稳定。
第二 十八 条 依照 本法 规定 在 边境 地区 设立 经济, 贸易, 旅游 等 跨境 合作 区域 或者 开展 跨境 合作 活动, 应当 符合 边防 管 控 要求, 不得 危害 边防 安全.
第二 十九 条 在 陆地 国界 及 边境 管理 中 遇有 重要 情况 和 重大 问题, 有关 地方 人民政府, 军事 机关 应当 立即 按照 规定 向 上级 机关 报告.
第三 十条 边境 省, 自治区 可以 根据 本 行政 区域 的 具体 情况 和 实际 需要 制定 地方性 法规, 地方政府 规章, 对 陆地 国界 及 边境 管理 执行 中 的 问题 作出 规定.
第三十一条 国家 可以 与 有关 陆地 邻国 缔结 条约, 就 陆地 国界 及 边境 管理 制度 作出 规定. 条约 对 陆地 国界 及 边境 管理 制度 另有 规定 的, 按照 条约 的 规定 执行.
第二节 陆地国界管理
第三十二条 界标和边防基础设施受法律保护。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损毁界标和边防基础设施。
界标被移动、损毁、遗失的,由外交部与陆地邻国相关部门协商后绅协商后绅鈂织ぢ
第三十三条 为保持陆地国界清晰可视,国家可以在陆地国界内侧鼀辅炆见鸀辅炆和
第三 十四 条 国务院 有关部门 和 边境 省, 自治区 的 各级 人民政府 应当 采取 措施 维护 界河 (江, 湖) 走向 稳定, 并 依照 有关 条约 保护 和 合理 利用 边界 水.
船舶 和 人员 需要 进入 界河 (江, 湖) 活动 的, 应当 由 有关 主管 部门 批准 或者 备案, 向 公安 机关 报告, 并 接受 查验.
第三十五条 国家经与陆地邻国协商,可以在靠近陆地国界的适当地烫点辢
边境口岸的设立、关闭、管理等,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条约确定,倆关条约确定,并
第三 十六 条 国务院 有关部门 经 与 陆地 邻国 相关 部门 协商 或者 根据 照顾 边民 往来, 维护 边境 安全 稳定 的 需要, 可以 设立 边民 通道 并 予以 规范 管理.
第三 十七 条 人员, 交通 运输工具, 货物, 物品 等 应当 依照 相关 法律 法规 通过 陆地 国界 出境 入境, 并 接受 有关 主管 部门 的 检查, 检疫 和 监管.
特殊 情况 下, 通过 缔结 条约 或者 经 外交 途径, 主管 部门 协商 后, 有关 人员, 交通 运输工具, 货物, 物品 等 应当 从 国务院, 中央 军事 委员会 或者 其 授权 的 部门 批准 的 地点 出境 入境.
第三十八条 禁止任何个人非法越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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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 越界 人员 行凶, 拒捕 或者 实施 其他 暴力 行为, 危及 他人 人身 和 财产 安全 的, 执法 执勤 人员 可以 依法 使用 警械 和 武器.
第三 十九 条 航空器 飞越 陆地 国界, 应当 经 有关 主管 机关 批准 并且 遵守 我国 法律 法规 规定. 未经 批准 飞越 陆地 国界 的, 有关 主管 机关 应当 采取 必要 措施 进行 处置.
任何 组织 或者 个人 未经 有关 主管 机关 批准 不得 在 陆地 国界 附近 操控 无人驾驶 航空器 飞行. 模型 航空器, 三角翼, 无人驾驶 自由 气球 等 的 飞行 活动, 参照 无人驾驶 航空器 管理.
第四十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未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在陆地国界陆地国界陹线剀界陹迺
第四十一条 任何 组织 或者 个人 不得 在 陆地 国界 附近 通过 声音, 光照, 展示 标示 物, 投掷 或者 传递 物品, 放置 漂流 物 或者 空 飘 物 等 方式 从事 危害 国家 安全 或者 影响 我国 与 邻国 友好 关系 的活动.
个人 在 陆地 国界 及其 附近 打捞 或者 捡拾 的 漂流 物, 空 飘 物 等 可疑 物品, 应当 及时 交 当地 人民政府 或者 有关 军事 机关, 不得 擅自 处理.
第三节 边境管理
第四 十二 条 国家 根据 边防 管理 需要 可以 划定 边境 管理 区. 边境 管理 区 人员 通行, 居住 依照 国家 有关 规定 实行 专门 管理 措施.
边境 管理 区 的 划定, 变更, 撤销 由 边境 省, 自治区 人民政府 提出 方案, 经 征求 国务院 有关部门 和 有关 军事 机关 意见 后, 报 国务院 批准 并 公告.
第四十三条 国家支持沿边城镇建设,健全沿边城镇体系,完善边境埼镇徹境埼镂
第四 十四 条 国务院 有关部门 和 边境 省, 自治区 人民政府 依照 有关 规定, 可以 建设 或者 批准 设立 边民 互市 贸易区 (点), 边境 经济 合作 区 等 区域.
第四 十五 条 国务院 有关部门 和 边境 省, 自治区 的 各级 人民政府 应当 采取 措施 保护 边境 生态 环境, 防止 生态 破坏, 防治 大气, 水, 土壤 和 其他 污染.
第四 十六 条 国务院 有关部门 和 边境 省, 自治区 的 各级 人民政府 应当 采取 措施 预防 传染病, 动植物 疫情, 外来 物种 入侵 以及 洪涝, 火灾 等 从 陆地 国界 传入 或者 在 边境 传播, 蔓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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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周边发生战争或者武装冲突可能影响国家边防安全稳定;
(二)发生使国家安全或者边境居民的人身财产安全受到严重威胁的ﺍ大
(三)边境受到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或者核生化污染烍;化污染烚帥
(四)其他严重影响陆地国界及边境安全稳定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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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陆地国界事务的国际合作
第四 十八 条 国家 按照 平等互利 原则 与 陆地 邻国 开展 国际 合作, 处理 陆地 国界 事务, 推进 安全 合作, 深化 互利 共赢.
第四 十九 条 国家 可以 与 有关 陆地 邻国 协商 建立 边界 联合 委员会 机制, 指导 和 协调 有关 国际 合作, 执行 有关 条约, 协商 并 处理 与 陆地 国界 管理 有关 的 重要 事项.
第五 十条 有关 军事 机关 可以 与 陆地 邻国 相关 部门 建立 边防 合作 机制, 沟通 协商 边防 交往 合作 中 的 重大 事项 与 问题, 通过 与 陆地 邻国 相关 边防 机构 建立 边防 会谈 会晤 机制, 交涉 处理 边防 有关 事务,巩固和发展睦邻友好关系,共同维护陆地国界的安全稳定。
第五十一条 国家 可以 与 有关 陆地 邻国 在 相应 国界 地段 协商 建立 边界 (边防) 代表 机制, 由 代表, 副 代表 和 相关 工作 人员 组成, 通过 会谈, 会晤 和 联合 调查 等 方式 处理 边界 事件, 日常纠纷等问题.
边界 (边防) 代表 的 具体 工作 在 国务院 有关部门, 中央 军事 委员会 机关 有关部门 指导 下, 由 中国人民解放军 会同 外事, 公安, 移民 等 相关 部门 组织 实施.
第五 十二 条 公安, 海关, 移民 等 部门 可以 与 陆地 邻国 相关 部门 建立 合作 机制, 交流 信息, 开展 执法 合作, 共同 防范 和 打击 跨界 违法 犯罪 活动.
第 五十 三条 国家 有关 主管 机关 和 有关 军事 机关 可以 与 陆地 邻国 相关 部门 开展 合作, 共同 打击 恐怖主义, 分裂 主义 和 极端 主义 活动.
第 五十 四条 国家 提升 沿边 对外开放 便利 化 水平, 优化 边境 地区 营 商 环境; 经 与 陆地 邻国 协商, 可以 在 双方 接壤 区域 设立 跨境 经济 合作 区, 跨境 旅游 合作 区, 生态 保护 区 等区域.
国家与陆地邻国共同建设并维护跨界设施,可以在陆地国界内龧设立縄店设立縄嶗
第五 十五 条 边境 省, 自治区 的 县级 以上 各级 人民政府 依照 国家 有关 规定, 可以 与 陆地 邻国 相应 行政 区域 地方政府 开展 经济, 旅游, 文化, 体育, 抢险 救灾 和 生态 环境 等 领域 合作.
第五 十六 条 国务院 有关部门 可以 与 陆地 邻国 相关 部门 在 口岸 建设 和 管理, 自然资源 利用, 生态 环境保护, 疫情 防控, 应急 管理 等 领域 开展 合作, 建立 相互 通报, 信息 共享, 技术 与 人才交流等合作机制.
边境 省, 自治区 的 县级 以上 各级 人民政府 可以 在 国家 有关 主管 部门 指导 下, 参与 相关 合作 机制, 承担 具体 合作 工作.
第六 章 法律 责任
第五 十七 条 有 违反 本法 第三 十二 条 第二款 行为 的, 由 公安 机关 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 治安 管理 处罚 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 军事 设施 保护 法" 有关 规定 处罚. 损毁 界 标,边防基础设施的,应当责令行为人赔偿损失。
有 违反 本法 第三 十四 条 第二款 或者 第四十一条 规定 行为 之一 的, 由 公安 机关 处 警告 或者 两 千元 以下 罚款; 情节 严重 的, 处 五日 以下 拘留 或者 两 千元 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 十八 条 有 违反 本法 第三 十七 条, 第三 十八 条 第一 款 或者 第三 十九 条 规定 行为 的, 由 有关部门 依照 相关 法律 法规, 按照 职责 分工 处罚.
有 违反 本法 第四 十条 规定 行为 的, 由 有关 主管 部门 责令 停止 违法行为, 恢复 原状, 处 五 千元 以上 两 万元 以下 罚款; 情节 严重 的, 处 两 万元 以上 五 万元 以下 罚款.单位有违反该条规定行为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有 违反 本法 第三 十四 条 第二款, 第三 十九 条 第二款 或者 第四十一条 规定 行为 之一 的, 还 可以 收缴 用于 实施 违反 陆地 国界 及 边境 管理 行为 的 工具.
第五 十九 条 国家 机关 及其 工作 人员 在 陆地 国界 工作 中 不 履行 法定 职责, 泄露 国家 秘密 或者 滥用职权, 玩忽职守, 徇私舞弊 的, 对 直接 负责 的 主管 人员 和 其他 直接 责任 人员, 依法 给予 处分.
第六 十条 违反 本法 规定 , 构成 的 的 , 依法 追究 刑事责任。
第七 章 附则
第六十一条 界 标 是 指 竖立 在 陆地 国界 上 或者 陆地 国界 两侧, 在 实地 标示 陆地 国界 走向, 且 其 地理 坐标 已 测定 并 记载 于 勘界 条约 或者 联合 检查 条约 中 的 标志, 包括 基本 界 标,辅助界标、导标和浮标等。
通视道是指为使陆地国界保持通视,在陆地国界两侧一定宽度范围内缀辚雴内缀辚
第六 十二 条 本法 自 2022 年 1 月 1 日 起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