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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inas lagstiftning (2023)

立法 法

Typ av lagar Lag

Utfärdande organ Nationella folkkongressen

Promulgeringsdatum Mar 13, 2023

Giltigt datum Mar 15, 2023

Giltighetsstatus Giltigt

Tillämpningsområde Rikstäckande

Ämnen Konstitutionell lag

Redaktör (er) CJ Observer

中华人民共和国 立法 法
(2000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5年3月1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23年3月13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innehållsförteckning
第一 章 总则
第二章 法律
第一节 立法权限
第二节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立法程序
第三节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
第四节 法律解释
第五节 其他规定
第三章 行政法规
第四章 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
第一节 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第二节 规章
第五章 适用与备案审查
第六 章 附则
第一 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立法活动,健全国家立法制度,提高立法质量,何佾量,完善缳兌完善缳口的引领和推动作用,保障和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丽展建辶国,建,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制定、二单行条例的制定、炢
国务院 部门 规章 和 地方政府 规章 的 制定 、 修改 和 废止 , 依照 本法 的 有关 规定 执行。
第三条 立法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毀杰鸁主义、毀怳万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伌縎迲伛伌想主义法治体系建设,保障在法治轨道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
第四条 立法应当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改革开放,贯彻新发展眰希市华民族伟大复兴。
第五条 立法应当符合宪法的规定、原则和精神,依照法定的权限些些些和缻缻序,义法制的统一、尊严、权威。
第六条 立法应当坚持和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尊重和保障人权,保障和保障人权,保障咂
立法应当体现人民的意志,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坚持立法公开,逋銕公开,逋銕公开漌保障亿氏
第七条 立法应当从实际出发,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全面深化改革的要槑债债化改革的要槑籂组织的权利与义务、国家机关的权力与责任。
法律 规范 应当 明确 、 具体 , 具有 针对性 和 可执行 性。
第八条 立法应当倡导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持依法治国咓专专丛和佻缥德渐和低缥德识,推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第九条 立法应当适应改革需要,坚持在法治下推进改革和在改革中帕缌善革和在改革中帕缌善、中完善障相关改革,发挥法治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的重要作用。
第二章 法律
第一节 立法权限
Mer
全国 人民 代表 大会 制定 和 修改 刑事 、 民事 、 国家 机构 的 和 其他 的 基本 法律。
全国 人民 代表 大会 常务委员会 制定 和 修改 除 应当 由 全国 人民 大会 制定 的 法律 以外 的 其他 法律 ; 在 全国 人民 代表 大会 闭会期间 对 全国 人民 代表 大会 制定 的 的 进行 部分 补充 和 修改 , 但是 不得 同 该法律 的 基本 原则 相 抵触。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可以授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相关法律。
第十一条 下列事项只能制定法律:
(一) 国家 主权 的 事项 ;
(二)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和亁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和人民缢和人民磢富
(三) 民族 区域 自治 制度 、 特别 行政区 制度 、 基层 群众 自治 制度 ;
(四) 犯罪 和 刑罚 ;
(五) 对 公民 政治 的 的 剥夺 、 限制 人身自由 的 强制 措施 和 处罚 ;
(六) 税种 的 设立 、 税率 的 确定 和 税收 征收 管理 等 税收 基本 制度 ;
(七) 对 非 国有 的 的 征收 、 征用 ;
(八) 民事 基本 制度 ;
(九) 基本 经济 制度 以及 财政 、 海关 、 金融 和 的 的 基本 制度 ;
(十)诉讼制度和仲裁基本制度;
(十一) 必须 由 全国 人民 代表 大会 及其 常务委员会 制定 法律 的 其他 事项。
第十二条 本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事项尚未制定法律的,全国人民国人民代表大XNUMX国务院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其中的部分事项先制定行政法规,但是有关犯罪和刑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和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鎪施和处罚施和处罤庁
第十三条 授权决定应当明确授权的目的、事项、范围、期限以及被掅的嚁嚁嚁嚁嚁嚁嚁嚁嚁.
授权 的 期限 不得 超过 五年 , 但是 授权 决定 另有 规定 的 除外。
被 授权 机关 应当 在 授权 期限 届满 的 六个月 以前 , 向 授权 报告 授权 决定 实施 的 情况 , 并 提出 是否 需要 制定 有关 法律 的 意见 ; 需要 继续 授权 的 , 可以 提出 相关 意见 , 由 全国 人民 代表 大会 及其 常务委员会 决定。
Mer制定法律。法律制定后,相应立法事项的授权终止。
第十五条 被授权机关应当严格按照授权决定行使被授予的权力。
被 授权 机关 不得 将 被 的 的 权力 转 授 给 其他 机关。
Mer围内暂时调整或者暂时停止适用法律的部分规定。
Mer及时修改有关法律;修改法律的条件尚不成熟的,可以延长授权的期限,权的期限,有关法律规定.
第二节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立法程序
第十七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法律桂嚮伮提出法律桌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国家雑察倧呰昺伕逳家雑察倧呰院、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凔法帮帮兮嚆宆弳法後.
Mer列入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入会议议程的意见,再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
专门 委员会 审议 的 时候 , 可以 邀请 提案人 列席 会议 , 发表 意见。
第十九条 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法律案,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伌帐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伌帐十九条常务委员会会议依照本法第二章第三节规定的有关程序审议后,决定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由常务委员会向大会全体会议作说明,缱常务委员会向大会全佗
常务委员会 依照 前款 规定 审议 法律 案 , 应当 通过 多种形式 征求 全国 人民 大会 代表 的 意见 , , 有关 情况 予以 反馈 ; 专门 委员会 和 工作 机构 进行 立法 调研 , 可以 邀请 有关 的 的 人民 代表 大会 大会代表 参加。
Mer发给代表,并可以适时组织代表研读讨论,征求代表的意见。
第二十一条 列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大会全体会议听娋的法律案,大会全体会议吺娂审议.
各 代表团 审议 法律 案 时 , 提案人 应当 派人 听取 意见 , 回答 询问。
各 代表团 审议 法律 案 时 , 根据 的 的 要求 , 有关 机关 、 组织 应当 派人 介绍 情况。
第二十二条 列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由有关的专门委帐关的专门委市见,并印发会议.
第二十三条 列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由宪法和法律委帗宪法和法律委帑会的审议意见,对法律案进行统一审议,向主席团提出审议结垜报告和果报告和法Mer通过后,印发会议.
第二十四条 列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必要时,丕帻弢帐帻弢帐帻弢娏,就法律案中的重大问题听取各代表团的审议意见,进行讨论,并将讨论的情况和意见向主席团报告。
主席团 常务 主席 也 可以 就 法律 案 的 的 重大 的 专门 性 问题 , 召集 代表团 推选 的 有关 代表 进行 讨论 , 并将 讨论 的 情况 和 意见 向 主席团 报告。
第二十五条 列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在交付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应当说明理由,经主席团同意,并向大会报告,对该法律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二十六条 法律案在审议中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经主丱囅缌嚎嚳伆嚆嚔囅缢杏嚎嚳囼坏常务委员会根据代表的意见进一步审议,作出决定,并将决定情况吻全娛Mer大会下次会议审议决定。
第二十七条 法律草案修改稿经各代表团审议,由宪法和法律委员会殄客嚌和法律委员会栄客嚌法律草案表决稿,由主席团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由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第二十八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法律由国家主席签署主席令予以兂公
第三节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
第二十九条 委员长会议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法律案,由常务委员䮮务觔员䮮弡
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国家监察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倁最髺亰弰帕院倁最髺人弣Mer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决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如果姗要进一步研究,可以建议提案人修改完善后再向常务委员会提出。
第三十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十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鏐凼法帐委员会鏐出法帐帔委员会鏐出法帐帕出法帐务委员会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兮箄狚苚Mer者向提案人说明。
专门 委员会 审议 的 时候 , 可以 邀请 提案人 列席 会议 , 发表 意见。
第三十一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除特殊情况外,应彮眰殊情况外,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常务委员会 会议 审议 法律 案 时 , 应当 邀请 的 的 全国 人民 代表 大会 代表 列席 会议。
Mer
常务委员会 会议 第 一次 审议 法律 案 , 在 全体会议 上 听取 提案人 的 说明 , 由 分组 会议 进行 初步 审议。
Mer的汇报,由分组会议进一步审议.
Mer分组会议对法律草案修改稿进行审议。
常务委员会 审议 法律 案 时 , 根据 需要 , 可以 召开 联 组 或者 全体会议 , 对 法律 草案 中 的 主要 问题 进行 讨论。
Mer后交付表决;调整事项较为单一或者部分修改的法律案,各方面的意见比较一致,或者遇有紧急情形的,也可以经一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讆即亂
第三十四条 常务委员会分组会议审议法律案时,提案人应当派人听取意麺听取意听取意
常务委员会 分组 会议 审议 法律 案 时 , 根据 的 的 要求 , 有关 机关 、 组织 应当 派人 介绍 情况。
Mer员会会议.
有关 的 专门 委员会 审议 法律 案 时 , 可以 邀请 其他 专门 委员会 的 成员 列席 会议 , 发表 意见。
第三十六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由宪法和法律委告会根委员会根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和各方面提出的意见,对法律案进行统一审议,慮凹䃿Mer报或者审议结果报告中予以说明。对有关的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没的眉釁没的采应当向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反馈.
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审议法律案时,应当邀请有关的专门委员会的暄舐呮列帑
Mer负责人说明情况。
第三十八 条 专门 委员会 之间 对 法律 草案 的 重要 问题 意见 不 一致 时 , 应当 向 委员长 会议 报告。。。。。 报告 报告 报告 报告 报告 报告 报告 报告 报告 报告 报告 报告 报告 报告 报告 报告 报告 报告 报告 报告 报告 报告
Mer构应当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听取意见可以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种形式.
法律 案 有关 问题 专业 性 较强 , 需要 进行 可行性 的 的 , 应当 召开 论证 会 听取 听取 有关 专家 、 部门 全国 人民 代表 大会 代表 等 方面 的 意见。 论证 情况 应当 向 常务委员会 报告。
法律 案 有关 问题 存在 重大 意见 分歧 或者 涉及 利益 关系 重大 , 需要 进行 的 的 , 应当 召开 听证 会 , 听取 有关 基层 和 代表 、 部门 、 人民 团体 、 专家 、 全国 人民 代表 大会 代表 和 社会 有关方面 的 的。 听证 情况 应当 向 常务委员会 报告。
常务委员会 工作 机构 应当 将 法律 草案 发送 相关 的 的 全国 人民 代表 大会 代表 、 地方 人民 代表 大会 常务委员会 以及 有关部门 、 组织 和 专家 征求 意见。
Mer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但是经委员长会议决定不公布的除外。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的时间一般不少于三十日。征求意见的情况应当当向社会鐥】社
第四十一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纴坏提出的意见以及其他有关资料,分送宪法和法律委员会、有关的专门弧呌根据需要,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
第四十二条 拟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的法律案,在宪法和法律缥希在宪法和法律缺委帑会工作机构可以对法律草案中主要制度规范的可行性、法律出台时朽嚕嚕嚕社会效果和可能出现的问题等进行评估。评估情况由宪法和法律委呮会在
第四十三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在交付表决前,提桁缛缌律案,长会议同意,并向常务委员会报告,对该法律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Mer Mer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法律 草案 表决 稿 交付 常务委员会 会议 表决 前 , 委员长 会议 根据 会议 审议 的 情况 , 可以 决定 将 个别 意见 分歧 较大 的 重要 条款 提请 常务委员会 会议 单独 表决。
Mer付表决,也可以决定暂不付表决,交宪法和法律委员会、有关的关的专门委呥.
第四十五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法律案,因各方面对制定该泀待娧面对制定该泀微大意见分歧搁置审议满两年的,或者因暂不付表决Mer必要时,委员长会议也可以决定延期审议。
第四十六条 对多部法律中涉及同类事项的个别条款进行修改,一并提凮嚕并提凯合并表决,也可以分别表决。
第四十七条 常务委员会通过的法律由国家主席签署主席令予以公布。
第四节 法律解释
第四十八条 法律解释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法律 有 以下 情况 之一 的 , 由 全国 人民 代表 大会 常务委员会 解释 :
(一) 法律 的 规定 需要 进一步 明确 具体 含义 的 ;
(二) 法律 制定 后 出现 的 的 情况 , 需要 明确 适用 法律 依据 的。
第四十九条 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国家监察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霰、最高人民法霰、最高人民法霰会各专门委员会,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法律解釳煈要求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民代表大
Mer
Mer进行审议、修改,提出法律解释草案表决稿。
第五十二条 法律解释草案表决稿由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敼稿由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
第五十三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法律解释同法律具有同等敂
第五节 其他规定
Mer
第五十五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杳、民主立杳、民主立杳、 、解释法律和编纂法典等多种形式,增强立法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 时效性.
第五十六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輹缫刳彮和年度立法輹缫划彯工作的统筹安排。编制立法规划和立法计划,应当认真研究代表鮮案害ﻺ廣Mer立法的要求,确定立法项目。立法规划和立法计划由委员长会议通迅炾僑通迅并吃
Mer员会的要求,督促立法规划和立法计划的落实。
第五十七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慳枂草工作;综合性、全局性、基础性的重要法律草案,可以由有关的专门委委员会工作机构组织起草。
专业 性 较强 的 法律 草案 , 可以 吸收 相关 领域 的 专家 参与 起草 工作 , 或者 委托 有关 专家 、 教学 科研 单位 、 社会 组织 起草。
Mer当提交修改前后的对照文本。法律草案的说明应当包括制定或者修改糕徾Mer
Mer
Mer定该法律,可以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重新提出,由主席团、委员长会刦员长会议决入会议议程;其中,未获得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法律案,应当伮当伮庮庣娽请全入店
第六十一条 法律应当明确规定施行日期。
第六十二条 签署公布法律的主席令载明该法律的制定机关、通过和施行施施行
Mer会公报和中国人大网以及在全国范围内发行的报纸上刊载。
在 常务委员会 公报 上 刊登 的 法律 文本 为 标准 文本。
第六十三条 法律的修改和废止程序,适用本章的有关规定。
法律 被 修改 的 , 应当 公布 新 的 法律 文本。
法律 被 废止 的 , 除 由 其他 法律 规定 废止 该 法律 的 以外 , 由 国家 主席 签署 主席令 予以 公布。
Mer提出修改或者废止其他法律相关规定的议案。
Mer出处理意见.
第六十五条 法律根据内容需要,可以分编、章、节、条、款、项、目。
编 、 章 、 节 、 的 的 序号 用 中文 数字 依次 表述 , 款 编 序号 , 项 的 序号 用 中文 数字 加 括号 依次 表述 , 目的 序号 用 阿拉伯数字 依次 表述。
法律 标题 的 题 注 应当 载明 制定 机关 、 通过 日期。 经过 修改 的 法律 , 应当 依次 载明 修改 机关 、 修改 日期。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编制立法技术规范。
Mer行之日起一年内作出规定,法律对配套的具体规定制定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有关国家机关未能在期限内作出配套的具体规定的机关未能在期限内作出配套的具体规定的,况.
Mer规定进行立法后评估。评估情况应当向常务委员会报告。
第六十八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作出有关法律问题的决眬嚕律问题的决宂
Mer常务委员会备案.
Mer关方面对法律草案和立法工作的意见。
Mer况、回应关切.
第三章 行政法规
第七十二条 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规。
行政 法规 可以 就 下列 事项 作出 规定 :
(一) 为 执行 法律 的 规定 需要 制定 行政 法规 的 事项 ;
(二) 宪法 第八 十九 条 的 的 国务院 行政管理 职权 的 事项。
应当 由 全国 人民 代表 大会 及其 常务委员会 制定 法律 的 事项 , 国务院 根据 全国 人民 大会 及其 常务委员会 的 的 授权 决定 先 的 的 行政 法规 , 经过 实践 检验 , 制定 的 的 条件 成熟 时 , 国务院 应当 及时 提请 全国 全国人民 代表 大会 及其 常务委员会 制定 法律。
第七十三条 国务院法制机构应当根据国家总体工作部署拟订国务院年度拟订国务院幋度度立法计划中的法律项目应当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立法规刡委员会的立法规Mer
国务院 有关部门 认为 需要 制定 行政 的 的 , 应当 向 国务院 报请 立项。
Mer Mer Mer
行政 法规 草案 应当 向 社会 公布 , 征求 意见 , 但是 经 国务院 不 公布 的 除外。
Mer其他有关资料送国务院法制机构进行审查。
国务院 法制 机构 应当 向 国务院 提出 审查 报告 和 草案 修改稿 , 报告 应当 对 草案 主要 问题 作出 说明。
Mer
第七十七条 行政法规由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公布。
有关 国防 建设 的 行政 法规 , 可以 由 国务院 总理 、 中央 军事 委员会 共同 签署 国务院 、 中央 中央 军事 委员会 令 公布
第七十八条 行政法规签署公布后,及时在国务院公报和中国政府府法彅烏威店府法刅烏市刊载.
在 国务院 公报 上 刊登 的 行政 法规 文本 为 标准 文本。
Mer调整或者暂时停止适用行政法规的部分规定。
第四章 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
第一节 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第八十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慿眬行帡委员会根据本行市委员会根据本行帨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
Mer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寸市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设区的市Mer会对报请批准的地方性法规,应当对其合法性进行审查,认为同宪法徾、怳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不抵触的,应当在四个月内予倹倂
省 、 自治区 的 人民 代表 大会 常务委员会 在 对 报请 批准 的 设 区 的 市 的 地方性 法规 进行 审查 时 , 发现 其 同 本省 、 自治区 的 人民政府 的 规章 相 抵触 的 , 应当 作出 处理 决定。。
除 省 、 自治区 的 人民政府 所在地 的 市 , 经济 特区 所在地 的 市 和 国务院 已经 批准 的 较大 的 市 以外 , 其他 设 区 的 市 开始 制定 地方性 法规 的 具体 步骤 和 时间 , 由省 、 自治区 的 人民 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 综合 考虑 本省 、 自治区 的 的 设 的 的 市 的 人口 数量 地域 地域 面积 、 经济 社会 发展 情况 立法 立法 需求 、 立法 能力 等 因素 确定 , 并报 全国 代表 代表 大会 常务委员会 和 国务院 备案。
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使爄匂州开始制定地方性法规的具体步骤和时间,依照前款规定确定。
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国务院已烆经所规,涉及本条第一款规定事项范围以外的,继续有效。
第八十二条 地方性法规可以就下列事项作出规定:
(一) 为 执行 法律 、 行政 法规 的 规定 , 需要 根据 本 行政 区域 的 实际 情况 作 具体 规定 的 事项 ;
(二) 属于 地方性 事务 需要 制定 地方性 的 事项。
Mer市、自治州根据本地方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可以先制定地方性Mer关应当及时予以修改或者废止。
Mer
制定 地方性 法规 , 对 上位 法 已经 明确 的 的 内容 , 一般 不 作 重复性 规定。
第八十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廣表大会兌嚕嚕倧债债倧倧债帔帔帔兏要,可以协同制定地方性法规,在本行政区域或者有关区域内实施。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可以建立区域协同立法工作机制
Företag定法规,在经济特区范围内实施。
Mer浦东新区实施.
Mer施.
第八十五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璌地民族的政治、璌媍行条例。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生效.效.
自治 条例 和 单行条例 可以 依照 当地 的 的 特点 , 对 法律 和 法规 的 的 作出 变通 规定 , 但 不得 违背 法律 或者 行政 法规 的 基本 原则 , 对 对 宪法 民族 区域 区域 自治法 的 规定 以及 其他 有关 法律 、 行政法规 专门 就 民族自治 地方 所作 的 规定 作出 变通 规定。
Mer
第八十七条 地方性法规案、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案的提出、审议和表决庰歌出、审议和表决,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参照本法第二章第二节、第三节、第五节的规定,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规定。
地方性 法规 草案 由 负责 统一 的 的 提出 审议 结果 的 报告 和 草案 修改稿。
第八十八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地方性性法规由大性法丄由夢市
省 、 自治区 、 直辖市 的 人民 代表 大会 常务委员会 制定 的 地方性 法规 由 常务委员会 发布 公告 予以 公布。
设 区 的 市 、 自治州 的 人民 代表 大会 及其 常务委员会 制定 的 地方性 法规 报 经 批准 后 , 由 设 区 的 市 、 自治州 的 人民 代表 大会 常务委员会 发布 公告 予以 公布。
自治 条例 和 单行条例 报 经 批准 后 , 分别 由 自治区 、 、 、 的 的 人民 代表 大会 常务委员会 发布 公告 予以 公布。
第八十九条 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公布后,其文本以及荎眉条例公布后,其文本以及荎眉本以及荎眉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和中国人大网、本地方人民代表大会网站以及在本行政区域范围内发行的报纸上刊载。
在 常务委员会 公报 上 刊登 的 地方性 法规 、 自治 条例 和 单行条例 文本 为 标准 文本。
第九十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民代表大会常圂系点,深入听取基层群众和有关方面对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獄澋和单衈獄意见.
第二节 规章
第九十一条 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潆眳构,可以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制定规章.
部门 规章 规定 的 事项 应当 属于 执行 法律 或者 国务院 的 行政 法规 、 决定 、 的 的 事项。 没有 法律 或者 国务院 的 行政 法规 、 决定 、 命令 的 依据 , 部门 规章 不得 设定 减损 公民 、 法人 和 其他 组织 权利 或者其 义务 的 规范 , 不得 增加 本 部门 的 权力 或者 减少 本 部门 的 法定 职责。
Mer联合制定规章.
第九十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可以、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制定规章。
地方政府 规章 可以 就 下列 事项 作出 规定 :
(一) 为 执行 法律 、 行政 法规 、 地方性 的 的 规定 需要 制定 规章 的 事项 ;
(二) 属于 本 行政 的 的 具体 行政管理 事项。
Mer建设、历史文化保护、基层治理等方面的事项。已经制定的地方政府规竹,涉及上述事项范围以外的,继续有效。
除 省 、 自治区 的 人民政府 所在地 的 市 , 经济 特区 所在地 的 市 和 国务院 已经 的 的 较大 的 市 以外 , 其他 设 区 的 市 、 自治州 的 人民政府 开始 制定 规章 的 时间 , 与 本省 、 自治区 人民 代表 大会 大会常务委员会 确定 的 本市 、 自治州 开始 制定 地方性 法规 的 时间 同步。
应当 制定 地方性 法规 但 条件 尚不 成熟 的 , 因 行政管理 迫切 需要 , 可以 先 制定 规章。 规章 实施 实施 两年 需要 继续 实施 规章 所 规定 的 行政 措施 的 , 应当 提请 本 级 人民 代表 大会 或者 其常务委员会 制定 地方性 法规。
没有 法律 、 行政 法规 、 地方性 的 的 依据 , 地方政府 规章 不得 设定 减损 公民 、 和 和 其他 组织 权利 增加 其 义务 的 的 规范。
Mer
第九十五条 部门规章应当经部务会议或者委员会会议决定。
地方政府 规章 应当 经 政府 常务 会议 或者 全体会议 决定。
第九十六条 部门规章由部门首长签署命令予以公布。
地方政府 规章 由 省长 、 自治区 主席 、 市长 或者 自治州 州长 签署 命令 予以 公布。
第九十七条 部门规章签署公布后,及时在国务院公报或者部门嗨公公布后,及时在国务院公报或者部门嗨公公布后时在国务院公报或者部门嗨公报咳丿彌彑公公报咳丿彑发行的报纸上刊载.
地方政府 规章 签署 公布 后 , 及时 在 本 级 人民政府 公报 和 中国 法制 信息 网 以及 在 本 行政 区域 范围 内 发行 的 报纸 上 刊载。
在 国务院 公报 或者 部门 公报 和 地方 人民政府 公报 上 的 的 规章 文本 为 标准 文本。
第五章 适用与备案审查
Mer得同宪法相抵触.
第九十九条 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
行政 法规 的 效力 高于 地方性 法规 、 规章。
第一百条 地方性法规的效力高于本级和下级地方政府规章。
省 、 自治区 的 人民政府 制定 的 规章 的 效力 高于 本 行政区 域内 的 设 区 的 市 、 自治州 的 人民政府 制定 的 规章。
Mer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规定。
经济 特区 法规 根据 授权 对 法律 、 行政 法规 、 地方性 法规 变通 规定 的 , 在 本 经济 特区 适用 经济 特区 法规 的 规定。
第一百零二条 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具有同等杌有同等杌色
第一百零三条 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丁自治条例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
第一百零四条 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单行条例、规箆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
第一百零五条 法律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缌店规定不缸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
行政 法规 之间 对 同一 事项 的 新 的 一般 规定 与 旧 的 特别 规定 不一致 , 不能 确定 如何 适用 时 , 由 国务院 裁决。
第一百零六条 地方性法规、规章之间不一致时,由有关机关依照下列秄场关龝照下列秄场
(一) 同一 机关 制定 的 新 的 一般 规定 与 旧 的 特别 规定 不一致 时 , 由 制定 机关 裁决 ;
(二) 地方性 法规 与 部门 规章 之间 对 同一 的 的 规定 不一致 , 不能 确定 如何 适用 时 , 由 国务院 提出 意见 国务院 认为 应当 适用 地方性 法规 的 , 应当 决定 在 该 地方 适用 地方性 法规 的 规定 ;认为 应当 适用 部门 规章 的 , 应当 提请 全国 人民 代表 大会 常务委员会 裁决 ;
(三) 部门 规章 之间 、 部门 规章 与 地方政府 规章 之间 同一 事项 的 规定 不一致 时 , 由 国务院 裁决。
根据 授权 制定 的 法规 与 法律 规定 不一致 , 不能 确定 如何 适用 时 由 全国 人民 代表 大会 大会 常务委员会。
第一百零七条 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看和单行条例、规看照本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的权限予以改变或者撤销:
(一) 超越 权限 的 ;
(二) 下 位 法 违反 上位 法 规定 的 ;
(三) 规章 之间 对 同一 的 的 规定 , , 经 裁决 应当 改变 或者 撤销 一方 的 规定 的 ;
(四) 规章 的 规定 被 认为 不适当 , 应当 予以 改变 或者 撤销 的 ;
(五) 违背 法定 程序 的。
第一百零八条 改变或者撤销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睋和是
(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改变或者撤销它的常务委员会制定的不逄庰樧表大会有权改变或者撤销它的常务委员会制定的不适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违背宪法和本法第八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撤销同宪法和法律相抵触的賌和法律相抵触的行条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有权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违背宪法和本法第八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自治坍
(三) 国务院 有权 改变 或者 撤销 不适当 的 部门 规章 和 地方政府 规章 ;
(四) 省 、 自治区 、 直辖市 的 人民 代表 大会 有权 改变 或者 撤销 它 的 常务委员会 制定 的 和 批准 的 不适当 的 地方性 法规 ;
(五) 地方 人民 代表 大会 常务委员会 有权 撤销 本 级 人民政府 的 的 不适当 的 规章 ;
(六) 省 、 自治区 的 人民政府 有权 改变 或者 撤销 下 一级 人民政府 制定 的 不适当 的 规章 ;
(七) 授权 机关 有权 撤销 被 授权 机关 的 的 超越 授权 范围 或者 违背 授权 目的 的 法规 , 必要 时 可以 撤销 授权 授权
第一百零九条 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态规章帅有关机关备案:
(一) 行政 法规 报 全国 人民 代表 大会 常务委员会 备案 ;
(二) 省 、 自治区 、 的 的 人民 代表 大会 及其 常务委员会 的 的 地方性 法规 , 报 全国 人民 代表 大会 常务委员会 和 国务院 ; 设 的 的 市 、 自治州 的 人民 代表 大会 及其 常务委员会 制定 的 地方性 法规 , 由省 、 自治区 的 人民 代表 大会 常务委员会 报 全国 人民 代表 大会 常务委员会 和 国务院 备案 ;
(三) 自治州 、 自治县 的 人民 代表 大会 制定 的 自治 条例 和 单行条例 , 由省 、 自治区 、 的 的 人民 代表 大会 常务委员会 报 全国 人民 代表 大会 常务委员会 和 国务院 备案 自治 条例 条例 、 单行条例 报送 备案 时, 应当 说明 对 法律 、 行政 法规 、 地方性 法规 作出 的 的 情况 ;
(四) 部门 规章 和 地方政府 规章 报 国务院 备案 ; 地方政府 规章 同时 报 本 级 人民 代表 大会 常务委员会 备案 ; 设 区 的 市 、 自治州 的 人民政府 制定 的 规章 应当 同时 报 省 、 自治区 的 人民 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 和 人民政府 备案 ;
(五)根据授权制定的法规应当报授权决定规定的机关备案;经济特区关备案;经济特区港法规报送备案时,应当说明变通的情况。
第一百一十条 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国家监察委员会、最高人怑〳最高人怑〳最高人怑〳 、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臾啍杌宕和害Mer的要求,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工作机.
Mer单行条例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的,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均常务委均的建议,由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进行审查;必要时,送有关的帓门委弌有关的帓门委弥
Mer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等进行主动审查,并可以根据需要进行专项宂查
Mer辖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进行主动审查,并可以根据需要进行专项宂查
第一百一十二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枮工作机枮在机构在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或者存在合宪性、合鳕阕性的,可以向制定机关提出书面审查意见;也可以由宪法和法律委员伅縎有Mer Mer关的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反馈。
Mer Mer修改或者废止的,审查终止。
Mer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或者存在鐈宪性。 Mer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
第一百一十三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巅作內务委员会巽作向提出审查建议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反馼徚反馼延幌公开.
Mer照维护法制统一的原则,由接受备案的机关规定。
Mer审查建议,及时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第一百一十六条 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咍根据维护法制统一的原则和改革发展的需要进行清理。
第六 章 附则
第一百一十七条 中央军事委员会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军事法规。
Mer定、命令,在其权限范围内,制定军事规章。
军事 法规 、 军事 规章 在 武装力量 内部 实施
军事 法规 、 军事 规章 的 制定 、 修改 和 废止 办法 , 由 中央 军事 委员会 依照 本法 的 的 原则 规定。
第一百一十八条 国家监察委员会根据宪法和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嚳嚳嚳嚳帑嚳嚳帑台,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一百一十九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属于审嚔且且且罥圷录彥圷要针对具体的法律条文,并符合立法的目的、原则和原意。遇有本法Mer改有关法律的议案.
最高人民法院 、 最高 人民 检察院 作出 的 属于 审判 、 检察 工作 中 具体 应用 的 的 解释 , 应当 自 公布 之 日 起 三十 日内 报 全国 人民 代表 大会 常务委员会 备案。
最高人民法院 、 最高 人民 检察院 的 的 审判机关 和 检察 机关 , 不得 作出 具体 应用 法律 的 解释。
第一百二十条 本法自2000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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