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乡村 振兴 促进 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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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 章 总则
第二 章 产业 发展
第三 章 人才 支撑
第四 章 文化 繁荣
第五 章 生态 保护
第六 章 组织 建设
第七 章 城乡 融合
第八 章 扶持 措施
第九 章 监督 检查
第十 章 附则
第一 章 总则
第一 条 为了 全面 实施 乡村 振兴 战略 , 促进 农业 全面 升级 农村 全面 进步 、 农民 全面 发展 , 加快 农业 农村 现代化 , 全面 建设 现代化 现代化 国家 , 制定 本法。
第二 条 全面 实施 乡村 振兴 战略 , 开展 促进 乡村 产业 振兴 人才 振兴 、 文化 振兴 、 生态 振兴 、 组织 振兴 , 推进 城乡 融合 等 等 活动 , 适用 本法。
本法 所称 乡村 , 是 指 城市 建成 区 以外 具有 自然 、 社会 、 特征 和 生产 、 生活 、 生态 、 文化 等 多重 功能 的 地域 综合 体 , 包括 乡镇 和 村庄 等。
第三 条 促进 乡村 振兴 应当 按照 产业 兴旺 、 生态 宜 居 、 乡 文明 、 治理 有效 、 生活 的 的 总 要求 , 统筹 推进 农村 建设 、 政治 建设 、 文化 建设 、 社会 建设 、 生态 文明 建设 和 党 的 的, 充分 发挥 乡村 在 保障 农产品 供给 和 粮食 安全 、 保护 生态 、 传承 发展 中华民族 优秀 传统 文化 等 方面 的 特有 功能。
第四 条 全面 实施 乡村 振兴 战略 , 应当 坚持 中国 的 的 领导 , 贯彻 创新 、 协调 、 绿色 、 开放 、 共享 的 新 发展 理念 , 走 中国 特色 社会主义 乡村 振兴 , 促进 促进 共同 富裕 , 遵循 以下 原则 :
(一) 坚持 农业 农村 优先 发展 , 在 干部 配备 上 考虑 , 在 要素 配置 上 优先 满足 , 在 资金 投入 上 优先 保障 , 在 公共 服务 上 优先 安排 ;
(二) 坚持 农民 主体 地位 , 充分 尊重 农民 意愿 , 保障 农民 权利 和 其他 合法 权益 , 调动 的 的 积极 性 、 主动性 、 创造性 , 维护 农民 根本 利益 ;
(三) 坚持 人 与 自然 和谐 共生 , 统筹 山水 林 湖 草 沙 系统 治理 , 推动 绿色 发展 , 推进 生态 文明 建设 ;
(四) 坚持 改革 创新 , 充分 发挥 市场 在 资源 配置 的 的 作用 , 更好 发挥 政府 作用 , 推进 农业 供给 侧 结构性 改革 和 发展 , 不断 解放 和 发展 乡村 社会 生产力 , 激发 农村 发展 活力 ; ;
(五) 坚持 因地制宜 、 规划 先行 、 循序渐进 , 顺应 村庄 规律 , 根据 乡村 的 历史 文化 、 发展 现状 、 区 位 条件 、 资源 禀赋 、 产业 基础 分类 推进。
第五 条 国家 巩固 和 完善 以 家庭 承包 经营 为 基础 、 统 分 的 双层 经营 体制 , 发展 壮大 农村 集体所有制 经济。
第六 条 国家 建立 健全 城乡 融合 的 的 体制 机制 和 政策 体系 , 推动 要素 有序 流动 、 平等 交换 交换 公共 资源 均衡 配置 , 坚持 以 工 补 农 、 以 带 乡 乡 , 形成 形成 工农 互促 、 城乡 互补、 协调 发展 、 共同 繁荣 的 新型 工农 城乡 关系。
第七 条 国家 坚持 以 社会主义 核心 价值观 为 引领 , 大力 弘扬 民族 和 时代 精神 , 加强 乡村 优秀 传统 文化 保护 和 公共 文化 服务 建设 , , 繁荣 发展 乡村 文化。
每年 农历 秋分 日 为 中国 农民 丰收 节。
第八 条 国家 实施 以我为主 、 立足 国内 、 确保 产 能 、 进口 、 科技 支撑 的 粮食 安全 战略 , 坚持 藏 粮 于 地 、 藏 于 技 , , 采取 措施 提高 粮食 综合 综合 , , 建设 国家 粮食 安全 安全产业 带 , 完善 粮食 加工 、 流通 、 储备 体系 , 谷物 基本 自给 、 口粮 绝对 安全 , 保障 国家 粮食 安全。
国家 完善 粮食 加工 、 储存 、 运输 标准 , 提高 粮食 加工 出品 率 利用率 , 推动 节粮 减损。
第九条 国家 建立 健全 中央 统筹 、 省 负总责 、 市 县乡 抓 的 的 乡村 振兴 工作 机制。
各级 人民政府 应当 将 乡村 振兴 促进 工作 纳入 国民经济 和 社会 发展 , 并 建立 乡村 振兴 考核 评价 制度 、 工作 年度 报告 制度 和 监督 检查 制度。
第十 条 国务院 农业 农村 主管 部门 负责 全国 乡村 振兴 促进 的 的 统筹 协调 、 宏观 指导 和 监督 检查 ; 国务院 其他 有关部门 在 职责 范围 内 负责 有关 的 的 乡村 振兴 促进 工作。
县级 以上 地方 人民政府 农业 农村 主管 部门 负责 本 行政区 域内 乡村 促进 工作 的 统筹 协调 、 指导 和 监督 检查 ; 县级 以上 地方 人民政府 有关部门 在 各自 职责 范围 内 负责 有关 的 乡村 振兴 促进 工作。。
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乡村振兴促进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鼓励、支持人民团体、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等社会各方面参与乡村振兴促进相关活动.
对 在 乡村 振兴 促进 工作 中 作出 显著 成绩 的 单位 和 个人 , 按照 国家 有关 规定 给予 表彰 和 奖励。
第二 章 产业 发展
第十二 条 国家 完善 农村 集体 产权 制度 , 增强 农村 集体所有制 发展 活力 , 促进 集体 资产 保值 增值 , 确保 农民 受益。
各级 人民政府 应当 坚持 以 农民 为 主体 , 以 乡村 优势 特色 为 依托 , 支持 、 促进 农村 一 二三 产业 融合 发展 , 推动 建立 农业 产业 体系 、 生产 体系 和 经营 体系 , 推进 数字 乡村 建设 , 培育 培育 新产业 、 新 业态 、 新 模式 和 新型 农业 经营 主体 , 小 农户 和 现代 农业 发展 有机 衔接。
第十三 条 国家 采取 措施 优化 农业 生产力 布局 , 推进 农业 结构 , 发展 优势 特色 产业 , 保障 粮食 和 重要 农产品 有效 供给 和 安全 , 推动 品种 培 优 、 品质 提升 、 品牌 打造 和 标准化 生产 , 推动 农业 对外开放 , 提高 农业 质量 、 效益 和 竞争 力。
国家 实行 重要 农产品 保障 战略 , 分 品种 明确 保障 目标 , 构建 合理 、 安全 高效 的 重要 农产品 供给 保障 体系。
第十四 条 国家 建立 农用 地 分类 管理 制度 , 严格 保护 耕地 , 控制 农用 地 转为 建设 用地 , 严格 控制 耕地 转为 林地 、 等 其他 类型 农用 地。 省 、 自治区 、 直辖市 人民政府 应当 采取 措施 确保 确保耕地 总量 不 减少 、 质量 有 提高。
国家 实行 永久 基本 农田 保护 制度 , 建设 粮食 生产 功能 区 、 重要 生产 保护 区 , 建设 并 保护 高 标准 农田。
地方 各级 人民政府 应当 推进 农村 土地 整理 和 农用 地 科学 安全 , 加强 农田 水利 等 基础 设施 建设 , 改善 农业 生产 条件。
第十五 条 国家 加强 农业 种质 资源 保护 利用 和 种质 资源 库 建设 支持 育种 基础 性 、 前沿 性 和 应用 技术 研究 , 实施 农作物 和 等 良种 培育 、 育种 关键 技术 攻关 , 鼓励 种 业 科技 成果 成果转化 和 优良 品种 推广 , 建立 并 实施 种 业 国家 安全 审查 机制 促进 种 业 高质量 发展。
第十六 条 国家 采取 措施 加强 农业 科技 创新 , 培育 创新 主体 构建 以 企业 为 主体 、 产学研 的 的 创新 机制 , 强化 高等学校 、 科研 机构 农业 企业 企业 创新 能力 建立 创新 创新 , 加强 新 新 品种 、 新技术 、 新 装备 、 新 产品 研发 , 加强 农业 知识产权 保护 , 生物 种 业 、 智慧 农业 、 设施 农业 、 农产品 加工 、 绿色 投入 品 等 领域 创新 , 建设 现代 农业 产业 技术 体系 , 推动 农业 农村 创新 驱动 驱动。
国家 健全 农业 科研项目 评审 、 人才 评价 、 成果 产权 保护 制度 保障 对 农业 科技 基础 性 、 公益性 的 的 投入 , 激发 农业 科技 人员 创新 积极 性。。
第十七 条 国家 加强 农业 技术 推广 体系 建设 , 促进 建立 有 利于 科技 成果 转化 的 的 激励 机制 和 利益 分享 机制 , 鼓励 企业 高等学校 、 职业 学校 学校 、 科研 、 科学 技术 社会 团体 、 农民 农民 合作社 合作社 、农业 专业化 社会 化 服务 组织 、 农业 科技 人员 等 创新 推广 方式 , 农业 技术 推广 推广 服务。
第十八 条 国家 鼓励 农业 机械 生产 研发 和 推广 应用 , 推进 主要 生产 全程 机械化 , 提高 设施 农业 、 林草 业 、 畜牧业 渔业 和 农产品 初 加工 的 装备 水平 , 推动 农机 农艺 融合 、 机械化 信息 化 融合 融合, 促进 机械化 生产 与 农田 建设 相 适应 、 服务 模式 与 农业 适度 规模 经营 相 适应。
国家 鼓励 农业 信息 化 建设 , 加强 农业 信息 监测 预警 和 服务 , 推进 农业 生产 经营 信息 化。
第十九 条 各级 人民政府 应当 发挥 农村 资源 和 生态 优势 , 支持 特色 、 休闲 农业 、 现代 农产品 加 工业 、 乡村 手工业 、 绿色 、 红色 旅游 、 乡村 旅游 、 康 养 和 乡村 物流 、 电子商务 等 乡村 乡村产业 的 发展 ; 引导 新型 经营 主体 通过 特色 化 、 专业化 经营 合理 合理 生产 要素 , 促进 乡村 产业 深度 融合 ; 支持 特色 农产品 优势 、 现代 农业 产业 园 园 农业 农业 科技 园 农村 农村 创业 园 、 休闲 农业 和旅游 重点 村镇 等 的 建设 ; 统筹 农产品 生产 地 、 集散地 、 地 地 建设 , 加强 农产品 流通 骨干 网络 和 冷链 物流 体系 建设 ; 企业 获得 国际 通行 的 的 认证 , 增强 乡村 产业 竞争 竞争 力。
发展 乡村 产业 应当 符合 国土 空间 规划 和 产业 政策 、 环境保护 的 要求。
第二十条 各级 人民政府 应当 完善 扶持 政策 , 加强 指导 服务 , 支持 农民 、 入 乡 人员 在 乡村 创业 创新 , 促进 乡村 产业 发展 和 农民 就业。
第二十 一条 各级 人民政府 应当 建立 健全 有 利于 农民 收入 稳定 的 的 机制 , 鼓励 支持 农民 拓宽 增收 渠道 , 促进 农民 增加 收入。
国家 采取 措施 支持 农村 集体 经济 组织 发展 , 为本 集体 成员 提供 生产 服务 , 保障 成员 从 集体 经营 收入 中 获得 收益 分配 的 权利。
国家 支持 农民 专业 合作社 、 家庭 农场 和 涉农 企业 、 电子商务 、 农业 专业化 社会 化 服务 组织 等 以 多种 方式 与 农民 建立 紧密 利益 联结 机制 , 让 农民 共享 全 产业 链 增值 收益 收益。
第二十 二条 各级 人民政府 应当 加强 国有 农 (林 、 牧 、 渔 场 规划 建设 , 推进 国有 农 (林 、 牧 、 渔) 场 农业 发展 , 鼓励 国有 农 (林 、 牧 、 渔) 场 场在 农业 农村 现代化 建设 中 发挥 示范 引领 作用。
第二十 三条 各级 人民政府 应当 深化 供销 合作社 综合 改革 , 鼓励 供销 合作社 加强 农民 利益 联结 , 完善 市场 运作 机制 , 强化 为 农 服务 , 发挥 其 为 农 服务 综合 合作 合作 经济 组织 的 作用。
第三 章 人才 支撑
第二十 四条 国家 健全 乡村 人才 工作 体制 机制 , 采取 措施 鼓励 支持 支持 各 方面 提供 教育 培训 、 技术 支持 、 创业 指导 等 服务 培养 本土 人才 人才 引导 城市 人才 下乡 , 推动 专业 人才 服务 乡村 , , 促进农业 农村 人才 队伍 建设。
第二十 五条 各级 人民政府 应当 加强 农村 教育 工作 统筹 , 持续 改善 学校 办学 条件 , 支持 开展 网络 远程 教育 , 提高 农村 基础 教育 质量 加大 乡村 教师 培养 力度 , 采取 公费 师范 教育 等 方式 吸引 高等 高等学校 毕业生 到 乡村 任教 , 对 长期 在 乡村 的 的 教师 在 职称 评定 等 方面 给予 优待 , 保障 和 改善 乡村 教师 待遇 提高 乡村 教师 学历 水平 、 整体 素质 和 乡村 教育 现代化 水平。
各级 人民政府 应当 采取 措施 加强 乡村 医疗 卫生 队伍 建设 , 支持 县 乡村 医疗 参加 培训 、 进修 , 建立 县 乡村 上下 贯通 的 职业 发展 机制 , 对 在 乡村 的 的 医疗 卫生人员 实行 优惠待遇 , 鼓励 医学院 医学院校 毕业生 到 乡村 工作 , 支持 医师 到 乡村 医疗 卫生 机构 、 开办 乡村 诊所 、 普及 医疗 卫生 知识 , 提高 乡村 医疗 卫生 服务 能力。
各级 人民政府 应当 采取 措施 培育 农业 科技 人才 、 经营 管理 人才 、 法律 人才 、 社会 工作 人才 , 加强 乡村 文化 人才 队伍 建设 , 培育 乡村 文化 骨干 力量 力量。
第二十 六条 各级 人民政府 应当 采取 措施 , 加强 职业 教育 和 继续 , 组织 开展 农业 技能 培训 、 返乡 创业 就业 培训 和 技能 培训 , 培养 有文化 、 懂 技术 善 经营 、 会 管理 的 的 高素质 农民 和 农村 实用 人才 、 创新 创业 带头人。
第二 十七 条 县级 以上 人民政府 及其 教育行政 部门 应当 指导 、 支持 高等学校 职业 学校 设置 涉农 相关 专业 , 加大 农村 专业 人才 培养 力度 , 高等学校 、 职业 职业 毕业生 到 到 农村 就业 创业。
第二 十八 条 国家 鼓励 城市 人才 向 乡村 流动 , 建立 健全 城乡 区域 、 校 地 之间 人才 培养 合作 与 交流 机制。
县级 以上 人民政府 应当 建立 鼓励 各类 人才 参与 乡村 的 的 激励 机制 , 搭建 社会 工作 和 乡村 建设 志愿 服务 平台 , 支持 和 各类 各类 人才 多种 多种 方式 服务 乡村 振兴。
乡镇 人民政府 和 村民 委员会 、 农村 集体 经济 组织 应当 为 返乡 入 人员 和 各类 人才 提供 必要 的 生产 生活 服务。 农村 集体 经济 组织 可以 根据 实际 情况 提供 相关 的 福利待遇。
第四 章 文化 繁荣
第二 十九 条 各级 人民政府 应当 组织 开展 新 时代 文明 实践 , 加强 农村 精神文明 建设 , 不断 提高 乡村 社会 文明 程度。
第三 十条 各级 人民政府 应当 采取 措施 丰富 农民 文化 体育 生活 , 科学 健康 的 生产 生活方式 , 发挥 村规民约 积极 作用 , 普及 科学 知识 , 推进 移风易俗 , 破除 大操大办 、 铺张浪费 等 陈规陋习 , 提倡 孝 老 爱 亲 、 勤俭节约 、 诚实 守信 , 促进 男女平等 创建 文明 村镇 、 文明 家庭 , 培育 文明 乡 风 、 良好 家风 、 淳朴 民风 , 建设 文明 乡村。
第三十一条 各级 人民政府 应当 健全 完善 乡村 公共 文化 体育 设施 网络 和 运行 机制 , 鼓励 开展 形式 的 的 农民 群众 性 文化 体育 、 节日 民俗 等 活动 , 充分 利用 广播 电视 、 视听 网络 和 书籍 报刊 ,拓展 乡村 文化 服务 渠道 , 提供 便利 可 的 的 公共 文化 服务。
各级 人民政府 应当 支持 农业 农村 农民 题材 文艺 创作 , 鼓励 制作 反映 农民 生活 和 乡村 振兴 实践 的 优秀 文艺 作品。
第三 十二 条 各级 人民政府 应当 采取 措施 保护 农业 文化遗产 和 非 文化遗产 , 挖掘 优秀 农业 文化 深厚 内涵 , 弘扬 文化 , 传承 传承 和 发展 优秀 传统 文化。
县级 以上 地方 人民政府 应当 加强 对 历史 文化 名 镇 名 村 传统 村落 和 乡村 风貌 、 少数民族 特色 的 的 保护 , 开展 保护 状况 监测 评估 , 采取 采取 措施 防御 减轻 火灾 、 洪水 、 地震 地震 灾害 灾害。
第三 十三 条 县级 以上 地方 人民政府 应当 坚持 规划 引导 、 典型 , 有 计划 地 建设 特色 鲜明 、 优势 的 的 农业 文化 展示 区 、 文化 产业 特色 村落 , 发展 特色 特色 文化 体育 产业 , 推动 乡村 地区 传统工艺 振兴 , 积极 推动 智慧 广电 乡村 建设 , 活跃 繁荣 农村 文化 市场。
第五 章 生态 保护
第三 十四 条 国家 健全 重要 生态 系统 保护 制度 和 生态 保护 机制 , 实施 重要 生态 系统 保护 和 修复 工程 , 加强 乡村 生态 和 环境 治理 , 绿化 美化 乡村 环境 , 建设 美丽 乡村。
第三 十五 条 国家 鼓励 和 支持 农业 生产者 采用 节水 、 节 肥 节 药 、 节能 等 的 的 种植 养殖 技术 , 推动 种养 结合 、 农业 资源 综合 开发 , 优先 发展 生态 循环 农业。
各级 人民政府 应当 采取 措施 加强 农业 面 源 污染 防治 , 推进 农业 品 减量 化 、 生产 清洁 化 、 废弃物 资源 化 、 产业 模式 化 , 引导 全 社会 形成 节约 、 绿色 绿色 、 、 文明 健康 的生产 生活 和 消费 方式。
第三 十六 条 各级 人民政府 应当 实施 国土 综合 整治 和 生态 修复 , 森林 、 草原 、 湿 地 等 保护 修复 , 开展 荒漠 化 、 石漠化 水土流失 水土流失 综合 治理 , 改善 乡村 生态 环境。
第三 十七 条 各级 人民政府 应当 建立 政府 、 村级 组织 、 企业 、 等 各 方面 参与 的 共建 共管 共管 共享 , 综合 整治 农村 水系 , 因地制宜 推广 卫生 厕所 和 的 的 垃圾 分类 , 治理 农村垃圾 和 污水 , 加强 乡村 无障碍 设施 建设 , 鼓励 和 支持 清洁 能源 、 可 再生 能源 , 持续 改善 农村 人 居 环境。
第三 十八 条 国家 建立 健全 农村 住房 建设 质量 安全 管理 制度 相关 技术 标准 体系 , 建立 农村 低收入 群体 安全 住房 保障 机制。 建设 住房 应当 避让 灾害 易 发 区域 , 符合 抗震 、 防洪 等 基本 安全 要求 要求。
县级 以上 地方 人民政府 应当 加强 农村 住房 建设 管理 和 服务 , 强化 农村 住房 规划 管 控 , 严格 禁止 违法 占用 耕地 建房 ; 农村 住房 设计 体现 地域 、 民族 和 乡土 特色 , 鼓励 农村 住房 建设 采用 新型 建造 技术和 绿色 建材 , 引导 农民 建设 功能 现代 、 结构 安全 、 成本 经济 绿色 环保 、 与 乡村 环境 相 的 的 宜 居住 房。
第三 十九 条 国家 对 农业 投入 品 实行 严格 管理 , 对 、 高 毒 、 高 的 的 农药 、 兽药 采取 禁用 限 用 措施 农产品 生产 经营 者 不得 使用 国家 禁用 的 农药 、 兽药 或者 其他 有毒 有害 有害 物质, 不得 违反 农产品 质量 安全 标准 和 国家 有关 规定 超 剂量 、 范围 使用 农药 、 兽药 、 肥料 、 饲料 添加剂 等 农业 投入 品。
第四 十条 国家 实行 耕地 养护 、 修复 、 休耕 和 草原 森林 湖泊 休养生息 制度。 县级 以上 人民政府 及其 有关部门 依法 划定 湖 海 限 捕 、 禁 捕 的 时间 和 区域 , 并 可以 根据 地下水 超 超采 情况 , 划定 禁止 、 限制 开采 地下水 区域。
禁止 违法 将 污染 环境 、 破坏 的 的 产业 、 企业 向 农村 转移。 违法 将 城镇 垃圾 、 、 工业 固体 、 未经 达标 处理 的 城镇 污水 等 向 农业 农村 转移。 禁止 向 农用 地 排放 重金属 或者 其他 有害 有害含量 超标 的 污水 、 污泥 , 以及 可能 造成 土壤 污染 的 清淤 底泥 、 尾矿 、 矿渣 等 ; 禁止 将 有毒 有害 废物 用作 肥料 或者 用于 造田 和 土地 复垦 复垦。
地方 各级 人民政府 及其 有关部门 应当 采取 措施 , 推进 废旧 农膜 和 农药 等 农业 品 包装 废弃物 回收 处理 , 推进 农作物 秸秆 、 畜禽 粪污 的 资源 化 利用 , 严格 控制 河流 湖 库 、 近岸海域 投饵 网箱 养殖。
第六 章 组织 建设
第四十一条 建立 健全 党委 领导 、 政府 负责 、 民主 协商 、 社会 、 公众 参与 、 法治 保障 、 科技 的 现代 乡村 社会 治理 体制 和 自治 、 法治 、 德治 相 的 的 乡村 社会 治理 体系 , 建设 充满活力 、 和谐 有序 的 善 治 乡村。
地方 各级 人民政府 应当 加强 乡镇 人民政府 社会 管理 和 服务 能力 建设 把 乡镇 建成 乡村 治理 中心 、 农村 服务 中心 、 乡村 经济 中心。
第四 十二 条 中国 共产党 农村 基层 组织 , 按照 中国 共产党 章程 有关 规定 发挥 全面 领导 作用。 村民 委员会 、 集体 经济 组织 等 应当 在 乡镇 党委 和村 党组织 的 领导 下 , 实行 村民 自治 , 发展 集体所有制 集体所有制经济 , 维护 农民 合法 权益 , 并 应当 接受 村民 监督。
第四 十三 条 国家 建立 健全 农业 农村 工作 干部 的 的 培养 、 配备 、 使用 管理 机制 , , 选拔 优秀 充实 到 农业 农村 工作 干部 队伍 , 采取 提高 提高 农业 工作 干部 队伍 的 的 能力 和 水平 , 落实 农村 基层干部 相关 待遇 保障 , 建设 懂 农业 、 爱 农村 、 农民 的 农业 农村 工作 干部 队伍。
第四 十四 条 地方 各级 人民政府 应当 构建 简约 高效 的 基层 管理 体制 , 科学 设置 乡镇 机构 , 加强 乡村 干部 培训 健全 农村 基层 服务 体系 , 夯实 乡村 治理 治理 基础。
第四 十五 条 乡镇 人民政府 应当 指导 和 支持 农村 基层 群众 性 组织 规范化 、 制度化 建设 , 健全 村民 委员会 民主 决策 机制 和 村务公开 制度 增强 村民 自我 管理 、 自我教育 、 自我 服务 、 自我 监督 能力 能力。
第四 十六 条 各级 人民政府 应当 引导 和 支持 农村 集体 经济 组织 发挥 管理 集体 资产 、 合理 开发 集体 资源 、 服务 集体 成员 方面 的 的 作用 , 保障 农村 集体 经济 的 的 独立 运营。
县级 以上 地方 人民政府 应当 支持 发展 农民 专业 合作社 、 家庭 、 农业 企业 等 多种 经营 主体 , 健全 农业 农村 社会 化 服务 体系。
第四 十七 条 县级 以上 地方 人民政府 应当 采取 措施 加强 基层 群团 建设 , 支持 、 规范 和 引导 农村 社会 组织 发展 , 发挥 基层 群团 、 农村 社会 组织 团结 群众 、 联系 群众 、 服务 群众 等 方面 方面的 作用。
第四 十八 条 地方 各级 人民政府 应当 加强 基层 执法 队伍 建设 , 鼓励 乡镇 人民政府 需要 设立 法律顾问 和 公职 律师 , 鼓励 有条件 的 地方 在 村民 委员会 建立 公共 法律 服务 工作室 深入 深入 开展 法治 教育 教育和 人民 调解 工作 , 健全 乡村 矛盾 纠纷 调处 化解 机制 , 推进 法治 乡村 建设。
第四 十九 条 地方 各级 人民政府 应当 健全 农村 社会 治安 防控 体系 加强 农村 警务 工作 , 推动 平安 乡村 建设 ; 健全 农村 公共安全 体系 强化 农村 公共卫生 、 安全 生产 、 防灾 减灾 救灾 、 应急救援 、 应急 广播 、 食品 、 药品 、 交通 、 消防 等 安全 管理 责任。
第七 章 城乡 融合
第五 十条 各级 人民政府 应当 协同 推进 乡村 振兴 战略 和 新型 城镇 战略 的 的 , 整体 筹划 城镇 和 乡村 发展 , 科学 有序 统筹 生态 、 农业 、 城镇 等 等 空间 , 优化 城乡 产业 发展 、 基础 设施 设施、 公共 服务 设施 等 布局 , 逐步 健全 全民 覆盖 、 普惠 、 城乡 的 的 基本 公共 服务 体系 , 加快 县域 城乡 融合 发展 , 促进 高质 高效 高效 、 乡村 居 宜 业 业 、 农民 富裕 富足。
第五十一条 县级 人民政府 和 乡镇 人民政府 应当 优化 本 行政区 域内 乡村 发展 布局 按照 尊重 农民 意愿 、 方便 群众 生产 生活 、 保持 乡村 和 特色 的 原则 , 因地制宜 安排 村庄 布局 , 依法 编制 村庄 规划, 分类 有序 推进 村庄 建设 , 严格 规范 村庄 撤并 , 严禁 违背 农民 意愿 违反 法定 法定 程序 撤并 村庄。
第五 十二 条 县级 以上 地方 人民政府 应当 统筹 规划 、 建设 、 护 城乡 道路 以及 垃圾 污水 处理 、 供水 供电 供气 、 物流 、 客运 信息 通信 、 广播 电视 、 消防 、 防灾 减灾 等 公共 基础 设施 设施和 新型 基础 设施 , 推动 城乡 基础 设施 互联 互通 , 保障 发展 能源 需求 , 保障 农村 饮用水 安全 , 满足 农民 生产 生活 需要。
第 五十 三条 国家 发展 农村 社会 事业 , 促进 公共 教育 、 医疗 、 社会 保障 等 资源 向 农村 倾斜 , 提升 乡村 基本 公共 服务 水平 推进 推进 城乡 公共 公共 服务 均等 化。
国家 健全 乡村 便民 服务 体系 , 提升 乡村 公共 服务 数字 化 水平 , 支持 完善 村级 综合 服务 设施 和 综合 信息 平台 , 培育 服务 和 服务 类 社会 组织 , 完善 服务 运行 机制 , 促进 公共 服务 与 自我 有效 有效, 增强 生产 生活 服务 功能。
第 五十 四条 国家 完善 城乡 的 的 社会 保障 制度 , 建立 健全 机制 , 支持 乡村 提高 社会 保障 管理 服务 水平 ; 建立 健全 城乡 居民 养老 保险 待遇 待遇 确定 和 养老金 标准 正常 调整 机制 , 确保 确保 居民 居民 基本养老 保险 待遇 随 经济 社会 发展 逐步 提高。
国家 支持 农民 按照 规定 参加 城乡 居民 基本 养老 保险 、 基本 保险 , 鼓励 具备 条件 的 灵活 就业 人员 和 农业 产业 化 从业人员 参加 职工 基本 养老 保险 、 职工 医疗 医疗 保险 等 社会 保险。
国家 推进 城乡 最低 生活 保障 制度 统筹 发展 , 提高 农村 特困 人员 供养 社会 救助 水平 , 加强 对 农村 留守 儿童 、 妇女 和 老年人 残疾人 、 困境 儿童 的 的 服务 , 支持 发展 农村 普惠 型 养老 服务 和 和 互助性 养老。
第五 十五 条 国家 推动 形成 平等 竞争 、 规范 有序 、 城乡 的 的 人力 资源 市场 , 健全 城乡 均等 的 公共 就业 创业 服务 制度。
县级 以上 地方 人民政府 应当 采取 措施 促进 在 城镇 稳定 就业 和 的 农民 自愿 有序 进城 落户 , 不得 以 退出 土地 承包 经营 权 、 使用 权 、 集体 收益 分配 权 等 作为 农民 进城 落户 的 条件; 推进 取得 居住证 的 农民 及其 随迁 家属 享受 城镇 基本 公共 服务。
国家 鼓励 社会 资本 到 乡村 发展 与 农民 利益 联结 型 项目 鼓励 城市居民 到 乡村 旅游 、 休闲 度假 、 养生 养老 等 , 但 破坏 乡村 生态 环境 , 不得 损害 农村 集体 经济 组织 及其 成员 的 合法 权益。
第五 十六 条 县级 以上 人民政府 应当 采取 措施 促进 城乡 产业 协同 发展 在 保障 农民 主体 地位 的 基础 上 健全 联 农 带 农 激励 机制 , 实现 乡村 经济 多元化 和 全 全 产业 链 发展。
第五 十七 条 各级 人民政府 及其 有关部门 应当 采取 措施 鼓励 农民 进城 务工 , 落实 城乡 劳动者 平等 就业 、 同工同酬 , 依法 保障 农民 工 工资 支付 和 社会 保障 权益 权益。
第八 章 扶持 措施
第五 十八 条 国家 建立 健全 农业 支持 保护 体系 和 实施 乡村 振兴 财政 投入 保障 制度。 县级 以上 人民政府 应当 优先 保障 用于 乡村 的 的 财政 投入 , 确保 投入 力度 不断 、 、 总量 持续 增加 、 与乡村 振兴 目标 任务 相 适应。
省 、 自治区 、 直辖市 人民政府 可以 依法 发行 政府 债券 , 用于 现代 农业 建设 和 乡村 乡村 建设。
各级 人民政府 应当 完善 涉农 资金 统筹 整合 长效 机制 , 强化 资金 监督 管理 , 全面 实施 预算 绩效 管理 , 提高 财政 资金 使用 效益。
第五 十九 条 各级 人民政府 应当 采取 措施 增强 脱贫 地区 内 生 能力 , 建立 农村 低收入 人口 、 欠 发达 地区 帮扶 长效 机制 , 持续 脱贫 地区 发展 ; 建立 健全 易 返贫 致 贫 人口 动态 动态 监测预警 和 帮扶 机制 , 实现 巩固 拓展 脱贫 攻坚 成果 同 乡村 振兴 有效 衔接。
国家 加大 对 革命 老区 、 民族 地区 、 边疆 地区 实施 乡村 振兴 战略 的 支持 力度。
第六 十条 国家 按照 增加 总量 、 优化 存量 、 提高 的 的 原则 , 构建 以 高质量 绿色 发展 为 导向 的 新型 农业 补贴 政策 体系。
第六十一条 各级 人民政府 应当 坚持 取之于 农 、 主要 用之于 农 的 原则 , 按照 国家 有关 规定 调整 完善 土地 使用 权 出让 收入 使用 范围 , 提高 农业 农村 投入 比例 , 重点 用于 高 标准 农田建设 、 农田 水利 建设 、 现代 种 业 提升 、 农村 供水 、 农村 人 居 环境 整治 、 农村 土地 综合 整治 、 耕地 永久 基本 农田 保护 、 村庄 公共 设施 建设 和 管 护 、 农村 教育 、 农村 文化 和 精神文明支出 , 以及 与 农业 农村 直接 的 的 山水 林 田 湖 草 沙 生态 保护 修复 、 以工代赈 工程 建设 等。
第六 十二 条 县级 以上 人民政府 的 的 相关 专项 资金 、 基金 应当 按照 规定 加强 对 乡村 振兴 的 支持。
国家 支持 以 市场 化 方式 设立 乡村 振兴 基金 , 重点 支持 乡村 产业 和 公共 基础 设施 建设。
县级 以上 地方 人民政府 应当 优化 乡村 营 商 环境 , 鼓励 创新 融资 方式 , 引导 社会 资本 投向 乡村。
第六 十三 条 国家 综合 运用 财政 、 金融 等 政策 措施 , 完善 政府 融资 担保 机制 , 依法 完善 乡村 资产 抵押 担保 权能 , 改进 、 乡村 乡村 的 的 金融 支持 和 服务。
财政 出资 设立 的 农业 信贷 担保 机构 应当 主要 为 从事 农业 生产 和 与 生产 生产 直接 的 的 经营 主体 服务。
第六 十四 条 国家 健全 多 层次 资本 市场 , 多 渠道 推动 涉农 股权 融资 , 发展 并 规范 债券 市场 , 促进 涉农 企业 利用 方式 融资 ; 丰富 农产品 期货 品种 , 发挥 期货 市场 价格 发现 和 风险 分散 分散功能。
第六 十五 条 国家 建立 健全 多 层次 、 广 覆盖 、 的 的 农村 金融 服务 体系 , 完善 金融 支持 乡村 振兴 考核 评估 机制 , 促进 农村 金融 发展 , 鼓励 鼓励 机构 依法 将 更多 资源 配置 配置 到 乡村 发展的 重点 领域 和 薄弱 环节。
政策 性 金融 机构 应当 在 业务 范围 内 为 乡村 振兴 提供 信贷 支持 其他 金融 服务 , 加大 对 乡村 振兴 的 支持 力度。
商业 银行 应当 结合 自身 职能 定位 和 业务 优势 , 创新 金融 和 服务 模式 , 扩大 基础 金融 服务 覆盖 面 , 增加 对 农民 农业 经营 主体 的 的 的 , 为 乡村 振兴 振兴 提供 金融 服务。
农村 商业 银行 、 农村 合作 银行 、 农村 信用社 等 农村 中小 机构 应当 主要 为 本地 农业 农村 农民 服务 , 当年 新增 可 贷 资金 用于 用于 当地 农业 农村 发展。
第六 十六 条 国家 建立 健全 多 层次 农业 保险 体系 , 完善 政策 性 保险 制度 , 鼓励 商业 性 保险公司 开展 农业 保险业务 , 支持 农民 和 农业 经营 主体 依法 开展 互助合作 保险。
县级 以上 人民政府 应当 采取 保费 补贴 等 措施 , 支持 保险 机构 增加 保险 品种 , 扩大 农业 保险 覆盖 面 , 促进 农业 保险 发展。
第六 十七 条 县级 以上 地方 人民政府 应当 推进 节约 集约 用地 , 提高 使用 效率 , 依法 采取 措施 盘活 农村 存量 建设 用地 , 激活 土地 资源 , 完善 农村 新增 建设 用地 保障 机制 , 满足 乡村 产业 、 公共 公共服务 设施 和 农民 住宅 用地 合理 需求。
县级 以上 地方 人民政府 应当 保障 乡村 产业 用地 , 建设 用地 指标 向 乡村 发展 倾斜 , 县 域内 新增 耕地 指标 应当 优先 折抵 乡村 产业 发展 所需 建设 用地 指标 , 探索 多样 的 的 供 地 新 方式。
经 国土 空间 规划 确定 为 工业 、 商业 等 经营 性 用途 依法 登记 的 集体 经营 性 建设 用地 , 土地 所有权 人 可以 依法 通过 出让 、 等 等 方式 交由 单位 或者 使用 使用 , 用于 用于 发展 集体所有制 经济 和 乡村产业。
第九 章 监督 检查
第六 十八 条 国家 实行 乡村 振兴 战略 实施 目标 责任制 和 考核 评价。 上级 人民政府 应当 对 下级 人民政府 实施 乡村 振兴 的 的 目标 完成 情况 等 进行 考核 , 考核 结果 地方 地方 人民政府 及其 负责 人 综合考核 评价 的 重要 内容。
第六 十九 条 国务院 和 省 、 自治区 、 直辖市 人民政府 有关部门 建立 反映 乡村 振兴 的 的 指标 和 统计 体系。 县级 以上 地方 人民政府 应当 对 本 行政区 域内 乡村 振兴 战略 实施 情况 进行 评估。
第七 十条 县级 以上 各级 人民政府 应当 向 本 级 人民 代表 大会 或者 常务委员会 报告 乡村 振兴 促进 工作 情况。 乡镇 人民政府 应当 向 本 级 代表 大会 报告 报告 振兴 促进 促进 工作 情况。
第七十一条 地方 各级 人民政府 应当 每年 向上 一级 人民政府 报告 乡村 振兴 促进 工作 情况。
县级 以上 人民政府 定期 对 下 一级 人民政府 乡村 振兴 促进 工作 情况 开展 监督 检查。
第七 十二 条 县级 以上 人民政府 发展 改革 、 财政 、 农业 农村 、 等 部门 按照 各自 职责 对 农业 农村 投入 优先 保障 机制 落实 情况 、 乡村 资金 资金 情况 情况 绩效 等 等 实施 监督。
第七 十三 条 各级 人民政府 及其 有关部门 在 乡村 振兴 促进 工作 中 履行 或者 不 正确 履行 的 的 , 依照 依照 法律 法规 国家 有关 规定 追究 责任 , 对 直接 负责 的 主管 人员 和 其他 直接 责任 人员 依法 给予处分。
违反 有关 农产品 质量 安全 、 生态 环境保护 、 土地 管理 等 法律 的 的 , 由 有关 主管 部门 依法 予以 处罚 ; 构成 的 的 , 依法 追究 刑事责任。
第十 章 附则
第七 十四 条 本法 自 2021 年 6 月 1 日 起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