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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iktlinjer för åklagarmyndigheter om hantering av civilrättsliga stämningar av allmänt intresse (för rättegångsimplementering) (2018)

检察机关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办案指南(试行)

Typ av lagar Rättslig politik

Utfärdande organ Supreme People's Procuratorate

Promulgeringsdatum Mar 12, 2018

Giltigt datum Mar 12, 2018

Giltighetsstatus Giltigt

Tillämpningsområde Rikstäckande

Ämnen Förfaranderätt

Redaktör (er) Huang Yanling 黄燕玲

检察机关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办案指南(试行)
检察 机关 在 履行 职责 中 发现 破坏 生态 环境 和 资源 保护, 食品 药品 安全 领域 侵害 众多 消费者 合法 权益 等 损害 社会 公共 利益 的 行为, 在 没有 法律 规定 的 机关 和 组织 或者 法律 规定 的 机关 和 组织 不 提起 诉讼的情况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一、检察机关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办案的一般程序
(一)管辖
1. 一般 规定. 人民 检察院 办理 民事 公益 诉讼 案件, 一般 由 侵权行为 地 或者 被告 住所 地 的 市 (分, 州) 人民 检察院 管辖.
2. 指定 管辖. 上级 人民 检察院 可以 根据 案件 情况, 在 与 人民法院 沟通 协商 后, 共同 将 民事 公益 诉讼 案件 指定 辖区 内 其他 人民 检察院 或者 跨 行政 区划 人民 检察院 管辖.
3. 管辖权 转移. 上级 人民 检察院 认为 确 有 必要, 可以 办理 下级 人民 检察院 管辖 的 重大, 疑难, 复杂 案件. 下级 人民 检察院 认为 需要 由 上级 人民 检察院 办理 的, 可以 报请 上级 人民 检察院 办理.
经 省级 人民 检察院 批准, 可以 将 民事 公益 诉讼 案件 交由 侵权行为 发生 地, 损害 结果 地 或者 被告 住所 地 的 基层 人民 检察院 管辖.
4. 管辖权 协商. 上级 人民 检察院 指定 改变 级别 管辖 或者 地域 管辖 的, 可以 在 提起 民事 公益 诉讼 前 与 同级 人民法院 协商 管辖 的 相关 事宜, 共同 指定.
5. 刑事 附带 民事 公益 诉讼 的 管辖. 检察 机关 对 破坏 生态 环境 和 资源 保护, 食品 药品 安全 领域 侵害 众多 消费者 合法 权益 等 损害 社会 公共 利益 的 犯罪 行为 提起 刑事 附带 民事 公益 诉讼 的, 由 办理 刑事 案件的人民检察院管辖.
(二)立案
1.线索发现、评估和管理
(1) 线索 发现. 民事 公益 诉讼 案件 线索 限于 检察 机关 在 履行 职责 中 发现 的 情形. ”履行 职责” 包括 履行 批准 或者 决定 逮捕, 审查 起诉, 控告 检察, 诉讼 监督, 公益 监督 等 职责.
实践 中, 对于 通过 行政 执法 与 刑事 司法 衔接 平台, 行政 执法 与 行政 检察 衔接 平台 等 发现 案件 线索 的, 视为 ”在 履行 职责 中 发现”.
(2) 线索 移送. 检察 机关 各 业务 部门 在 履行 职责 中, 发现 破坏 生态 环境 和 资源 保护, 食品 药品 安全 领域 侵害 众多 消费者 合法 权益 等 损害 社会 公共 利益 的 行为, 应当 将 案件 线索 及 有关 材料 及时移送公益诉讼案件办理部门.
公益 诉讼 案件 办理 部门 在 办理 民事 公益 诉讼 案件 过程 中, 发现 国家 工作 人员 涉嫌 贪污 贿赂, 渎职 侵权 等 职务 犯罪 线索 和 违纪 线索 的, 应当 按照 相关 规定 和 程序 移送 监察 机关; 发现 其他 刑事犯罪 线索 的,应当及时移送相关侦查机关.
(3) 线索 评估 公益 诉讼 案件 办理 部门 应当 对 案件 线索 进行 初步 审查 评估 评估 线索 应当 重点 围绕 以下 内容 展开..:
线索的真实性,是否属于检察机关履行职责中发现的情形,违法和公烟眦法和公烟眰
线索 的 可 查 性, 是否 属于 民事 公益 诉讼 案件 范围, 社会 公共 利益 受到 损害 的 事实 和 程度 是否 可以 得到 查证, 调查 取证 存在 什么 困难 和 障碍 等.
线索的风险性,包括社会舆情、信访风险、引发群体性事件的风险等。
(4) 线索 管理. 民事 公益 诉讼 案件 线索 由 公益 诉讼 案件 办理 部门 统一 管理. 公益 诉讼 案件 办理 部门 应当 建立 案件 线索 台账, 对 案件 线索 来源, 案件 类型, 被 监督 对象, 分 流转 办, 案件 承办人, 审查 意见, 诉 前 程序 及 诉讼 情况 等 逐一 列明, 实行 一 案 一 登记, 一 案 一 跟进, 并对 案件 流转, 审查 意见, 诉 前 程序, 提起 诉讼 等 节点 实行 层级 管理.
(5)线索备案.
2.立案条件和程序
(1) 立案 条件. 经 审查 认为 破坏 生态 环境 和 资源 保护, 食品 药品 安全 领域 侵害 众多 消费者 合法 权益 等 行为 可能 损害 社会 公共 利益, 应当 报请 检察 长 决定 立案.
(2) 立案 程序. 制作 立案 审批 表, 附 初步 证据 材料, 经过 初步 调查 的, 还应 附 "立案 审查 报告", 报请 检察 长 决定 立案, 并 到 案件 管理 部门 登记. 决定 立案 的, 应当 制作 "立案决定书》,并到案件管理部门登记。
(三)诉前程序
1.调查
(1) 调查 方式 检察 机关 的 调查 可以 采取 以下 方式:. 查阅, 摘抄, 复制 有关 行政 执法 卷宗 材料; 询问 违法行为 人, 证人 等; 收集 书 证, 物证, 视听 资料, 电子 证据 等; 咨询 专业人员,相关 部门 或者 行业 协会 等 对 专门 问题 的 意见; ​​委托 鉴定, 评估, 审计; 勘验, 检查 物证, 现场; 其他 必要 的 调查 方式.
(2) 调查 前期 准备 研究 确定 调查 的 思路, 方法, 步骤 及 拟 收集 的 证据 清单 等, 制定 调查 计划;. 收集 与 本案 有关 的 法律 法规, 行业 规范, 国家 和 地区 标准 等; 准备 执法 记录 仪,相机等调查设备.
(3)调查内容。检察机关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调查收集证收集证
一是 侵权 主体 的 基本 情况 侵权 主体 是 个人 的, 应当 调查 行为 人 身份 信息, 户籍 信息 等;. 侵权 主体 是 法人 或 其他 组织 的, 应当 调查 行为 主体 的 性质, 工商 登记 注册 信息, 组织 机构 代码 证, 经营 范围, 营业 执照, 缴纳 税收 情况, 营利 情况, 经营 规模 等. 同时, 还 需要 调查 可能 承担 连带 责任 的 其他 侵权 人.
二是行为人实施了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的行具稏
Mer
四 是 违法行为 与 损害 事实 之间 的 因果 关系 具体 把握 三个 方面:. 第一, 因果 关系 应 是 条件 相当 的 因果 关系; 第二, 破坏 生态 环境 和 资源 保护 的 案件 一般 通过 委托 鉴定, 评估,审计 的 方式 作出; 第三, 对于 破坏 生态, 污染 环境 案件 而言, 因果 关系 的 举证 责任 虽 在 侵权行为 人, 但 检察 机关 基于 确定 违法 事实 的 需要 仍然 应对 证明 是否 存在 因果 关系 的 事实 进行 调查.
五 是 侵权 主体 的 主观 过错 程度, 应 结合 侵权 主体 实施 违法行为 的 次数, 持续 时间, 手段 和 方式, 获利 情况, 是否 曾 接受 行政 处罚 或 刑事 处罚 等 综合 确定. 虽然 污染 环境 案件 中 的 污染者和 食品 药品 安全 领域 缺陷 产品 的 生产者 承担 的 是 无 过错 责任, 但是 基于 检察 机关 提起 民事 公益 诉讼 的 目的 和 庭审 应对 的 需要, 宜 全面 调查 取证.
(4)证据收集的具体要求
询问 询问 被 调查 人 前, 应当 制作 "询问 提纲", "询问 提纲" 包括 以下 内容: 询问 被 调查 人 需要 解决 或者 证明 的 主要 问题; 询问 重点; 询问 策略 和 方法; 可能 出现 的 问题 及 对策 等..
询问 被 调查 人 应当 个别 进行, 且 应当 由 两名 以上 办案 人员 共同 进行. 办案 人员 在 询问 被 调查 人 前 应当 出示 工作 证.
询问 被 调查 人, 应当 场 制作 "询问 笔录". "询问 笔录" 经 被 调查 人 确认 无误 后, 由 被 调查 人 签名 或者 盖章. 被 调查 人 拒绝 签名 盖章 的, 应当 记 明 情况.
物证, 书 证 的 收集. 办案 人员 需要 向 有关 单位 或者 个人 调 取 物证, 书 证 的, 应当 制作 "调 取 证据 通知书" 和 "调 取 证据 清单", 持 上述 文书 调 取 有关 证据 材料.
"调 取 证据 通知书" 应当 载明 被 调 取 单位 或 个人 的 名称, 调 取 事由, 调 取 证据 名称 等; "调 取 证据 清单" 应当 载明 证据 名称 (品名), 型号 (编号), 数量等,经核对无误后,双方签字,一式两份,各持一份。
调 取 书 证 应当 尽量 调 取 原件, 调 取 原件 确 有 困难 或者 因 保密 需要 无法 调 取 原件 的, 可以 调 取 复印件. 书 证 为 复印件 的, 应当 注明 调 取 人, 提供 人, 调 取 时间, 证据 出处 和 ”本 复印件 与 原件 核对 一致” 等 字样, 并 签字, 盖章. 书 证 页码 较多 的, 加盖 骑缝章. 调 取 物证 应当 尽量 调 取 原件, 调 取 原件 确 有 困难 的,可以调取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制件或者证明该物品的照片、录像等其他诂
视听 资料, 电子 证据 的 收集. 确 有 必要 向 有关 单位 和 个人 调 取 视听 资料 和 电子 证据 的, 办案 人员 可以 自行 调 取, 也 可以 委托 检察 技术 部门 调 取.
办案 人员 委托 检察 技术 部门 调 取 电子 证据, 应当 向 检察 技术 部门 提交 "委托 技术 协助 书", "委托 技术 协助 书" 应当 载明 案 号, 证据 名称, 取证 具体 要求 等.
调 取 视听 资料 和 电子 证据 应当 调 取 原件, 调 取 原件 确 有 困难 或者 因 保密 需要 无法 调 取 原件 的, 可以 调 取 副本 或者 复印件.
咨询。可以就专门性问题书面或者口头咨询有关专业人员、相关部门或者部门戌
口头咨询的,应当制作笔录,由接受咨询的专业人员签名或者盖章。拒罎或者盖章。羫绵
鉴定, 评估, 审计. 对 专门 性 问题 认为 需要 鉴定, 评估, 审计 的, 可以 委托 具备 资格 的 机构 进行 鉴定, 评估, 审计.
办案 人员 应当 为 鉴定, 评估, 审计 人员 提供 必要 的 条件, 及时 向 鉴定, 评估, 审计 人员 送交 有关 检 材, 数据 和 样本 等 原始 材料, 说明 与 鉴定, 评估, 审计 有关 的 情况, 并 明确 提出鉴定、评估、审计的目的和具体要求。
勘验. 认为 确 有 必要 的, 可以 勘验 物证 或者 现场. 勘验 人 应当 出示 人民 检察院 的 证件, 并 邀请 当地 基层 组织 或者 当事人 所在 单位 派人 参加. 当事人 或者 当事人 的 成年 家属 应当 到场, 拒不到场的,不影响勘验的进行。
勘验 人 应当 将 勘验 情况 和 结果 制作 笔录 , 由 勘验 人 、 和 被邀 参加 人 签名 签名 盖章。
需要大范围俯视拍照取证的,可以使用无人机航拍。
调查的保障
检察 机关 在 调查 过程 中, 经 风险 评估 或 现场 观察 可能 发生 妨碍 调查 行为 的, 应当 由 司法 警察 协助 调查. 调查 过程 中 应当 使用 执法 记录 仪 等 录音 录像 工具.
对于拒绝配合调查的,检察人员应当警告其可能妨碍公务的法律后果。
对于 干扰 阻碍 调查 活动, 威胁, 报复 陷害, 侮辱 诽谤, 暴力 伤害 检察 人员 的, 应当 根据 中共中央 办公厅, 国务院 办公厅 "保护 司法 人员 依法 履行 法定 职责 规定" 第十七 条 的 规定, 依法 从严惩处.
2.审查
(1) 审查 内容 检察 机关 审查 民事 公益 诉讼 案件, 应当 查明:. 行为 人 实施 了 破坏 生态 环境 和 资源 保护, 危害 食品 药品 安全 的 行为; 社会 公共 利益 受到 损害; 违法行为 与 损害 后果 之间 存在因果 关系; 侵权 主体 及各 主体 责任 分配; 行为 人 的 主观 过错 程度; 证据 的 合法性, 真实性 和 关联 性, 以及 各 证据 之间 是否 存在 冲突; 法律 适用, 包括 依据 的 法律, 法规, 规章,司法解释等,参考的政策性文件等;其他需要查明的内容。
(2) 讨论 及 审批 程序. 民事 公益 诉讼 案件 由 检察官 办案 组 办理. 经过 审查, 应当 制作 "诉 前 审查 报告" 并 明确 提出 是否 发出 检察 建议, 公告 或 终结 审查 的 处理 意见, 并 经 集体 讨论。集体讨论形成的意见,应当报检察长决定。检察长认为必要的,倯弯宺嚺必要的,倯弯宺
(3) 审查 期限. 办理 民事 公益 诉讼 案件, 拟 作出 终结 审查 或者 建议 法律 规定 的 机关 提起 民事 公益 诉讼, 公告 告知 有关 组织 提起 民事 公益 诉讼 的, 应当 自 决定 立案 之 日 起 三个月 内 办理 终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报经检察长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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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审查 决定 对 审查 终结 的 民事 公益 诉讼 案件, 应当 区分 情况 作出 下列 决定:. 终结 审查; 依法 建议 法律 规定 的 机关 提起 民事 公益 诉讼; 在 全国范围 发行 的 媒体 上 公告 告知 有关 组织 提起 民事 公益诉讼.
3.终结审查
经 审查, 有 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检察 机关 应当 终结 审查: 经 审查 不 存在 损害 社会 公共 利益 或 需要 追究 民事 法律 责任 情形 的; 损害 社会 公共 利益 的 情形 在 依法 建议 法律 规定 的 机关 或者 告知 有关 组织Mer
终结审查的,应当制作《终结审查决定书》。
4.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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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适用条件
行为 人 在 破坏 生态 环境 和 资源 保护, 食品 药品 安全 领域 侵害 众多 消费者 合法 权益 等 损害 社会 公共 利益 的 基本 事实 已 查清, 基本 证据 已 收集 到位; 在 提起 民事 公益 诉讼 之前 发布; 在 全国范围 的媒体上公告;内容是告知法律规定的机关和社会组织提起民事公益诉腮弑
(2)公告的对象
第一, 法律 规定 的 机关. 目前, 法律 规定 的 机关 中 有 明确 规定 的 是 行使 海洋 环境 监督 管理 权 的 部门. 根据 2016 年 11 月 修改 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 海洋 环境保护 法" 第八 十九 条的 规定, 海洋 环境 监督 部门 对 破坏 海洋 生态, 海洋 水产 资源, 海洋 保护 区, 给 国家 造成 重大 损失 的, 有权 对 责任 者 提出 损害 赔偿 要求.
根据 生态 环境 损害 赔偿 制度 改革 的 相关 规定, 国务院 授权 的 省级 人民政府 或者 市级 人民政府 及其 指定 的 相关 职能 部门, 可 作为 赔偿 权利 人 提起 生态 环境 损害 赔偿 诉讼.
第二, 社会 组织. 一是 环保 组织.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 环境保护 法" 第五 十八 条 的 规定, 环保 组织 是 指 依法 在 设 区 的 市级 以上 人民政府 民政 部门 登记, 专门 从事 环境保护公益 活动 且 连续 五年 以上 且 无 违法 记录 的 社会 组织. 二 是 消费者 协会.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 消费者 权益 保护 法" 第四 十七 条 的 规定, 消费者 协会 是 指 中国 消费者 协会 以及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消费者协会。
(3)公告的内容
公告 一般 包括 以下 内容: 检察 机关 在 履行 职责 中 发现 的 行为 人 在 破坏 生态 环境 和 资源 保护, 食品 药品 安全 领域 损害 社会 公共 利益 或者 有 重大 损害 危险 的 基本 事实; 建议 法律 规定 的 机关 和 有权 提起诉讼 的 有关 组织 在 公告 期内 向 有 管辖权 的 人民法院 提起 诉讼; 公告 期; 联系人, 联系 地址, 联系 电话, 公告 单位, 日期 等.
(4)公告的效力
检察机关已履行诉前公告程序的,人民法院立案后不再进行公告。
5.审批程序
经过 诉 前 程序, 应当 制作 "起诉 审查 报告", 提出 是否 提起 诉讼 的 处理 意见, 集体 讨论 后, 报 经 检察 长 决定. 检察 长 认为 有 必要 的, 可以 提请 检察 委员会 讨论.
拟 决定 向 人民法院 提起 诉讼 的, 应当 在 检察 建议 期满 或者 公告 期满 之 日 起 两个月 内 办理 终结. 有 特殊 情况 需要 延长 的, 报 经 检察 长 决定.
省级 检察院 可以 根据 本地 情况, 建立 拟 起诉 案件 审批, 备案 制度. 对于 重大, 疑难, 复杂 的 公益 诉讼 案件, 可以 按照 "人民 检察院 案件 请示 办理 工作 规定 (试行)" 的 相关 规定 向 最高 人民 检察院 请示.
拟决定不提起诉讼的,应当制作《结案决定书》。
(四)支持起诉
法律规定的机关或者有关组织提起诉讼的,检察机关可以支持起诉。
1.启动程序
检察 机关 审查 是否 支持 法律 规定 的 机关 或者 有关 组织 提起 民事 公益 诉讼 的, 应当 制作 "支持 起诉 审查 报告" 经 集体 讨论 后, 报 检察 长 决定.
2.支持起诉的对象
(1) 法律 规定 的 机关, 主要 是 指 行使 海洋 环境 监督 管理 权 的 部门 和 经 国务院 授权 的 省级 人民政府 和 相关 职能 部门.
(2)有关组织,主要是指环保组织和消费者协会。
3.支持起诉书的内容
事实 部分 应当 写明 案件 来源, 案件 基本 事实 及 证据 情况. 法律 适用 部分 应当 写明 原告 起诉 的 理由, 分析 法律 关系 与 责任, 以及 检察 机关 作为 支持 起诉 机关 的 法律 依据.
4.支持起诉的方式
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 审理 环境 民事 公益 诉讼 案件 适用 法律 若干 问题 的 解释" 第十一条 的 规定, 支持 起诉 的 方式 包括: 提供 法律 咨询, 提交 书面 意见, 协助 调查 取证 等.
5.决定
决定支持起诉的,应当制作《支持起诉意见书》,并发送受理案件的䳺案件的䳺民
对申请支持起诉的公益诉讼案件决定不支持起诉的,应当制作《不予攷嶏
对依职权审查的支持起诉案件决定不支持起诉的,应当制作《终结审决定结审埥决
(五)提起诉讼
经过 诉 前 程序, 法律 规定 的 机关 和 有关 组织 没有 提起 民事 公益 诉讼, 或者 没有 适 格 主体 提起 诉讼, 社会 公共 利益 持续 处于 受 侵害 的, 检察 机关 以 公益 诉讼 起诉 人 的 身份 依法 提起 民事 公益 诉讼.
1.起诉条件及提交材料
(1) 起诉 条件: 有 充分 证据 证明 侵权 主体 实施 了 破坏 生态 环境 和 资源 保护 或者 危害 食品, 药品 安全 的 行为, 有 初步 证据 证明 危害 行为 与 损害 后果 之间 存在 关联 性, 有 充分 证据 证明 存在 损害后果,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没有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2) 起诉 应 提交 的 材料:. 民事 公益 诉讼 起诉书, 并 按照 被告人 数 提出 副本; 被告 的 行为 已经 损害 社会 公共 利益 的 初步 证明 材料; 检察 机关 已 履行 公告 程序 的 证明 材料 检察 机关 提起 民事 公益诉讼无须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等。
"民事 公益 诉讼 起诉书" 应当 包括 以下 内容: 起诉 机关, 需要 列明 起诉 的 检察 机关; 被告 为 个人 的, 写明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日, 身份证 号码, 民族, 职业 或者 工作 单位 及职务, 住址 等, 被告 为 单位 的, 写明 单位 名称, 住所 地, 法定 代表人 姓名, 职务 等; 诉讼 请求, 写明 具体 的 诉讼 请求, 检察 机关 可以 提出 要求 被告 停止 侵害, 排除 妨碍, 消除 危险, 恢复 原状, 赔偿 损失, 赔礼道歉 等 诉讼 请求; 事实 和 理由, 写明 案件 线索 来源, 检察 机关 审查 认定 的 被告 的 违法行为, 社会 公共 利益 受到 损害 的 事实 和 有关 证据, 诉 前 程序 履行 及 回复情况等;被告应承担民事责任的理由和法律依据、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等
2.诉讼请求
(1) 诉讼 请求 的 内容. 检察 机关 可以 向 人民法院 提出 要求 被告 停止 侵害, 排除 妨碍, 消除 危险, 恢复 原状, 赔偿 损失, 赔礼道歉 等 诉讼 请求.
(2) 诉讼 请求 的 确定: 明确 侵权 责任 主体, 包括 行为 人 及 应 承担 连带 责任 的 其他 侵权 人; 明确 责任 主体 承担 侵权 责任 的 类型; 明确 检验, 鉴定 费用, 专家 辅助 人 咨询费, 以及 为 诉讼支出的其他合理费用的负担.
3.诉讼费
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不交纳诉讼费用。
4.保全
(1) 财产 保全. 对于 可能 因 被告 一方 的 行为 或者 其他 原因, 使 判决 难以 执行 或者 造成 与 国家 利益 或者 社会 公共 利益 相关 的 其他 侵害 情形, 检察 机关 可以 建议 人民法院 对 被告 财产 进行 保全.
根据检察机关建议,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的,检察机关无需提供担保む
(2) 证据 保全. 在 证据 可能 灭失 或者 以后 难以 取得 的 情况 下, 检察 机关 可以 在 诉讼 过程 中 建议 人民法院 保全 证据.
5.庭前准备
(1)庭前会议
根据 案情 需要, 可以 建议 法院 适时 召开 庭前 会议, 组织 证据 交换, 归纳 争议 焦点, 规范 庭审 程序, 并 就 双方 出庭 人员, 合议庭 组成, 人民 陪审员 等 问题 达成 共识, 提高 庭审 效率.
(2)制作庭审预案
庭审 预案 的 主要 内容: 民事 公益 诉讼 起诉书; 庭审 模式 及 争议 焦点; 举证 提纲; 法庭 调查 环节 发问 提纲; 辩论 提纲; 针对 被告 发问 预案; 公益 诉讼 起诉 人 最后 陈述 意见; 相关 法律 规定.
举证 提纲 部分 需要 注意 的 事项:. 证据 分组 出示, 应 分为 程序 组 证据 和 实体 组 证据 其中, 程序 组 证据 主要 用于 证明 检察 机关 履行 诉 前 程序 的 主要 情况, 包括 公益 诉讼 起诉 人 主体 情况,检察 机关 在 履职 中 发现 线索 情况, 检察 机关 建议 有关 机关 起诉 和 在 全国范围 内 发布 公告 等 情况; 实体 组 证据 主要 对应 证据 交换 环节 法庭 归纳 的 争议 焦点 分组.
法庭 调查 环节 发问 提纲 部分 需要 注意 的 事项: 在 法庭 调查 环节, 公益 诉讼 起诉 人 向 被告 发问, 可以 巩固 己方 证据 达到 强化 法庭 认识 的 效果, 同时 也 可以 借助 被告 的 回答 了解 调查 环节 中 难以 核实 的 部分事实。应当注意问题设计的内在逻辑性,同时与调查收集的证据相亮瀂查收集的证据相亮瀢倍据相互〢攂
辩论 提纲 部分 需要 注意 的 事项: 辩论 提纲 是 检察 机关 充分 阐述 己方 提出 诉讼 请求 的 法律 依据 的 重要 环节, 应当 结合 证据 着重 分析 各项 诉讼 请求 所 依据 的 法律 条文, 针对 双方 争议 焦点, 充分 展开 论述.对于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问题,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的指导性案
针对 被告 发问 预案 部分 需要 注意 的 事项: 重点 关注 被告 针对 检察 机关 一方 申请 的 专家 辅助 人 或者 鉴定 程序 发表 质证 与 辩论 意见; 被告 以 受 污染 客体 具有 自净 能力 且 已经 恢复 原状 无需 修复 为由 免除 己方 赔偿责任 发表 辩论 意见; 被告 以 已经 缴纳 行政 处罚 罚款 或 在 刑事 执行 程序 中 已经 缴纳 罚金 为由 减免 己方 赔偿 责任 发表 辩论 意见 等 内容.
最后 陈述 意见 部分 需要 注意 的 事项:. 应当 简明扼要 的 概括 案件 的 关键 事实 和 法律 适用, 同时 强调 维护 社会 公共 利益 这一 根本 目的, 力求 实现 一定 的 教育 警示 效果 应当 结合 庭审 中 新 的 变化, 不拘泥于预案中准备的原稿,及时调整。
6.出席一审法庭
(1)出庭人员及手续
人民法院 开庭 审理 检察 机关 提起 的 民事 公益 诉讼 案件, 检察 机关 应当 派员 以 公益 诉讼 起诉 人 身份 出庭 履行 职责, 参加 相关 诉讼 活动.
检察 机关 应当 在 收到 人民法院 发送 的 出庭 通知书 之 日 起 三 日内 向 人民法院 提交 派员 出庭 通知书. 派员 出庭 通知书 应当 写明 出庭 人员 的 姓名 和 法律 职务 以及 出庭 履行 的 具体 职责.
(2)出庭任务
宣读 民事 公益 诉讼 起诉书; 对 检察 机关 调查 收集 的 证据 予以 出示 和 说明, 对 相关 证据 进行 质证; 参加 法庭 调查, 进行 辩论 并 发表 出庭 意见; 依法 从事 其他 诉讼 活动.
检察 人员 发现 庭审 活动 违法 的 , 应当 待 休庭 或者 庭审 结束 之后 , 以 人民 检察院 名义 提出 检察 检察 建议。
(3)反诉
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被告以反诉方式提出诉讼请求的,
(4)提供证据的责任
检察 机关 对 以下 事项 提供 证据 加以 证明: 一是 提出 的 诉讼 请求 所 依据 的 事实 或者 反驳 对方 意见 所 依据 的 事实; 二 是 履行 诉 前 程序 的 事实.
(5)撤诉
在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审理过程中,检察机关诉讼请求全部实现的,可䞥撤
庭审 过程 中, 当 发生 需要 撤回 起诉 情形 时, 出庭 人员 应当 向 法庭 说明 原因, 要求 休庭. 拟 决定 撤回 起诉 的, 应当 层 报 省级 人民 检察院 审查 批准. 有 重大 影响 的 案件, 省级 人民 检察院办理 的 案件 拟 决定 撤回 起诉 的, 应当 层 报 最高 人民 检察院 审查 批准. 批准 后, 制作 "撤回 起诉 决定 书" 提交 人民法院.
(六)二审
检察机关认为一审未生效裁判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Mer
(七)执行
1.启动方式
民事公益诉讼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而被告未按判决。
2.费用
检察机关不交纳执行费用。
(八)诉讼监督
Mer
二、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重点问题
(一)案件范围
主要 包括 因 侵权 人 实施 的 污染 环境, 破坏 资源 等 行为 造成 的 生态 遭受 损害 或者 其他 社会 公共 利益 遭受 损害 或者 有 重大 损害 危险 行为 的 案件.
1.污染环境类。主要包括大气污染、水污染、土壤污染、固体废物汀牡矂
大气 污染 指 排放 超标 的 污染 颗粒 物, 二氧化硫, 氮 氧化物, 挥发性 有机物, 氨 等 大气 污染物 或 温室 气体 等 进入 大气 进而 对 人体 健康, 生物, 气候 等 产生 危害.
水污染 指 排放, 倾倒 未处理 或未 达标 处理 的 废水, 废物, 污染 地表 水 或 地下水, 如 污染 渠, 江, 河, 海 等 地表 径流, 因 这些 地表 径流 流经 不同 的 区域, 会对 灌溉,饮用, 养殖 等 造成 损害 其 危害性 表现 在: 损害 饮用水 安全; 损害 农业 生产 安全; 破坏 自然 生态 环境; 损害 文化 休闲 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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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体 废物 污染 指 在 生产 建设, 日常生活 和 其他 活动 中 产生 的 污染 环境 的 固态, 半 固态 废弃 物质 的 污染. "中华人民共和国 固体 废物 污染 环境 防治 法" 把 固体 废物 分为 工业 固体 废物, 城市 生活垃圾和危险废物三类。
2. 破坏 资源 类. 主要 指 通过 破坏 土地 资源, 矿产 资源, 林业 资源, 草原 资源 等 致使 生态 遭受 破坏 的 案件 类型. 由于 民事 公益 诉讼 保护 的 客体 是 社会 公共 利益, 破坏 资源 类 民事 公益 诉讼 案件 实际上 是 指 侵权 人 通过 破坏 资源 的 方式 使得 生态 遭受 破坏, 损害 社会 公共 利益 的 案件. 单纯 的 破坏 资源, 如未 损害 社会 公共 利益, 不 属于 民事 公益 诉讼 的 案件 范围.
(1)破坏资源的主要类型
破坏 土地 资源 类 主要 表现 为:. 违反 土地 利用 总体 规划 擅自 将 农用 地 改为 建设 用地 的; 占用 耕地 建 窑, 建坟 或者 擅自 在 耕地 上 建房, 挖砂, 采石, 采矿, 取土 的;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新建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
. 破坏 矿产 资源 类 主要 表现 为: 未 取得 采矿 许可证 擅自 采矿 的; 超越 批准 的 矿区 范围 采矿 的; 采取 破坏性 的 开采 方法 开采 矿产 资源 的.
破坏 林业 资源 类 主要 表现 为:. 盗伐 森林 或者 其他 林木 的; 非法 开垦, 采石, 采砂, 采 土, 采种, 采 脂 和 其他 活动, 致使 森林, 林木 受到 毁坏 的; 在 幼林 地 和 特种用途林内砍柴、放牧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拒不补种树树嚮嚮嚮嚮䅮両眨或者賡眥眨受到毁坏的;拒不补种树嚮嚮嚮嚮䅮両奬
破坏 草原 资源 类 主要 表现 为:. 未经 批准 或者 采取 欺骗 手段 骗取 批准, 非法 使用 草原 的; 非法 开垦 草原 的; 在 荒漠, 半 荒漠 和 严重 退化, 沙化, 盐碱 化, 石漠化, 水土流失的 草原, 以及 生态 脆弱 区 的 草原 上 采挖 植物 或者 从事 破坏 草原 植被 的 其他 活动 的; 未经 批准 或者 未 按照 规定 的 时间, 区域 和 采挖 方式 在 草原 上 进行 采 土, 采砂, 采石等活动的;擅自在草原上开展经营性旅游活动,破坏草原植被的;4缟
(2)破坏资源的后果
破坏资源的后果必须是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实践中最常见的是破坏甅煾弊坏甅獟倁,
破坏生态主要包括人为因素造成的水土流失、土地荒漠化、期地嚱嚻嚻倻田夰嚰盐碱田猖、
水土流失 是 指 在 水力, 风力, 重力 及 冻融 等 自然 营 力 和 人类 活动 作用 下, 水土 资源 和 土地 生产力 的 破坏 和 损失, 包括 土地 表层 侵蚀 及 水 的 损失.
土地 荒漠 化 是 指 由于 气候 变化 和 人类 不合理 的 经济 活动 等 因素, 使 干旱, 半 干旱 和 具有 干旱 灾害 的 半 湿润 地区 的 土地 发生 了 退化.
土地 盐碱 化 是 指 土壤 底层 或 地下水 的 盐分 随 毛 管 水上 升到 地表, 水分 蒸发 后, 使 盐分 积累 在 表层 土壤 中 的 过程 包括 土壤 有机物 含量 降低;. 土壤 物理 性状 不良 等 情形.
生物 多样性 减少 是 指 由于 人类 经济 的 发展, 对 自然资源 掠夺 式 地 过度 开发, 对 环境 造成 污染 以及 外来 物种 的 引进 或 入侵 等 诸多 原因, 导致 物种 数量 减少, 分布 区 缩小 和 濒临 灭绝 的 情况. Mer
(二)调查、审查的重点问题
1.侵权主体的调查
侵权 主体 为 个人 的, 可 从 公安 机关 调 取其 个人 的 户籍 信息, 了解 其 身份 信息 情况; 侵权 主体 为 企业 的, 可 从 工商 部门 调 取其 工商 登记 注册 信息, 组织 机构 代码 信息, 法定 代表人信息 等 内容; 侵权 主体 的 企业 行业 性质, 是否 属于 国家 和 地区 重点 污染 监测 名单 中 所 列明 的 企业, 是 属于 国企, 营利 性 企业 还是 福利 性质 的 企业, 是否 属于 该省 (自治区, 直辖市) 或者市 (县) 招商引资 而 入驻 的 企业 等; 侵权 主体 是否 有 营业 执照, 营业 执照 列明 的 经营 范围 与 该 企业 的 实际 经营 范围 是否 一致; 侵权 主体 是否 有 排污 许可证, 危险 废物 经营 许可证 以及其他 限制性 行业 经营 许可证 及 相关 审批 资料; 侵权 主体 的 注册 资金, 缴纳 税收 情况, 盈利 情况, 经营 规模 等; 侵权 主体 的 重点 经营 业务, 所 采用 的 技术 标准, 工艺流程 及其 先进性; 侵权主体 投资 用于 工业 生产 排放 的 污水 或者 废弃, 固体 废物 处理 的 资金 规模 和 情况; 侵权 主体 是否 配套 建设 相关 的 污染 处理 设施 及 设施 的 运行 情况; 侵权 主体 相关 运行 项目 的 环境 影响 评价 报告, 审批 材料及 相关 环保 设施 的 竣工 验收 材料, 常见 于 环保 行政 主管 部门; 侵权 主体 是否 曾经 因 环境污染 行为 被 行政 处罚 或者 刑事 处罚 过 的 材料, 常见 于 环保 行政 主管 部门 和 公安 机关.
2.侵权行为的确定
调查 收集 侵权行为 人 实施 侵权行为 的 具体 日期, 手段, 方式, 持续 性 等 方面 的 证据. 主要 调查 方式 是 从 环保 部门, 国土 部门, 林业 部门 等 行政 执法 单位 及 公安 部门 调 取 行政 执法 和 刑事 司法的案件卷宗材料,结合询问侵权行为人及相关证人,从而确定侵权行〺庄丄
(1) 调查 的 重点 内容 行政 机关 或 司法机关 对 侵权行为 人 及 其他 证人 所作 询问 笔录, 行政 机关 或 司法机关 现场 勘测 材料, 包括 勘测 笔录, 勘测 报告 等;. 行政 机关 对 侵权行为 人 作出 的 "行政 处罚 决定 书 "," 责令 改正 违法行为 决定 书 "等 行政 文书; 证明 污染物 种类 和 浓度 的 环保 监测 报告; 污染 防控 企业 在线 监测 数据; 项目 立项, 规划, 环 评, 建设 等 审批 材料, 环境影响 评价 报告 及 批复 文件, 环保 设施 竣工 及 验收 相关 材料, 建设 项目 合同 等; 现场 拍摄 污染物 直 排 或者 超标 排放 形成 的 视听 资料; 破坏 生态 环境, 造成 大气, 水, 土壤 污染, 或者 造成 资源 损失的 相关 鉴定 报告; 土地 利用 总体 规划 图 和 土地 利用 现状 图 等; 排污 许可证, 排污 费 缴费单, 发票 等 相关 材料; 涉 刑 案件 材料, 主要 包括 案件 移送 手续, 公安 机关 立案 决定 书, 法院 判决等.
(2) 调 取 上述 材料 后, 检察 机关 应当 重点 核实 下列 信息: 染 源 的 数量, 位置 和 周边 情况 等 信息; 污染 排放 时间, 排放 方式, 排放 去向 和 排放 频率 等 信息; 污染源 排放 的 特征 污染物种类, 排放 量 和 排放 浓度 等 信息; 污染源 排放 的 污染物 进入 外 环境 生成 的 次生 污染物 种类, 数量 和 浓度 等 信息; 林地, 耕地, 草地, 湿 地 等 生态 系统 自然 状态 以及 野生 动植物 受到 破坏或伤害的时间、方式和过程等信息;资源遭受破坏的范围、程度、挀灭牯
3.过错的确定
调查 侵权 主体 对于 其 破坏 生态 或者 污染 环境 的 行为 主观 上 是否 存在 过错, 即 是否 存在 故意 或者 过失. 因 侵权 主体 是否 存在 主观 过错 及其 过错 程度 的 大小 属于 主观 方面 的 内容, 实践 中 只能 通过 其侵权行为的具体表现形式等客观方面予以确定。主要调查以下方面的内容:
侵权 主体 实施 破坏 生态 或者 污染 环境 的 违法行为 的 隐蔽 性, 如 是否 采用 私设 暗管, 偷 埋 排污 管道 等 故意 逃避 监管 的 手段 和 方式; 侵权 主体 实施 侵权行为 的 持续 时间 和 次数 多少, 例如 是否连续 三年 以上 实施 排污 行为, 每次 排污 行为 的 持续 时间 长短; 从 环保 部门 和 公安 机关 查询 违法 主体 是否 曾经 因 环境污染 行为 被 行政 处罚 或者 刑事 处罚 过, 从而 确定 违法 主体 的 主观 过错 和 恶劣 程度; 从 税务 部门 调 取 违法 主体 的 应缴 税款 登记 簿 和 资产 负债 表 等 相关 材料, 查明 违法行为 人 的 盈利 能力 和 经营 规模 大小; 对比 侵权 主体 的 防治 污染 设备 成本 或者 污染物 处理 成本,确定被告是否主观上存在为利益最大化而故意破坏生态环境。
4.损害后果及数额的确定
对于 资源 保护 案件, 除 调查 资源 受 破坏 的 情形 外, 还需 调查 生态 遭受 破坏 的 程度 或者 其他 社会 公共 利益 遭受 损害 的 程度. 造成 破坏 生态 结果 的 案件 通常 采取 鉴定, 评估 的 方式 确定 生态 遭受 破坏 的程度. 对于 耕地 (特别 是 基本 农田), 生态 公益林, 自然保护区, 饮用水 水源 保护 地, 地质 公园, 湿地公园, 水土流失 重点 防治 区, 国家级 古树名木 等 资源, 由于 其 本身 就和社会公共利益密切相关,可视具体情况确定是否委托鉴定、评估。
对于 污染 环境 案件, 损害 后果 已经 出现 的, 可以 通过 现场 拍摄 的 照片 和 录像 资料, 行政 机关 的 环保 监测 数据 和 关于 污染物 种类 和 浓度 的 检测 报告, 鉴定 机构 的 鉴定 技术 报告 等 证据 材料, 综合 认定公共 利益 遭受 损害 仍然 处于 持续 状态 损害 后果 尚未 出现 的, 应 定期 前往 违法 现场 拍照 摄像, 记录 违法 现场 遭受 破坏 的 持续 性 和 变化 情况;. 还应 就 存在 某种 违法行为 时 是否 可能 会有 重大 损害危害 等 专业 性 问题 咨询 专家 意见. 对于 资源 保护 案件 的 损害 后果 调查, 必须 调查 收集 生态 遭受 破坏 或者 其他 社会 公共 利益 遭受 损害 的 证据.
确认 生态 环境 损害 赔偿 的 具体 数额 主要 依据 鉴定 意见 或者 专家 意见 调查 时 主要 查明 以下 内容:. 水质 或者 空气, 土壤 质量 标准 等级; 污染物 的 种类, 成分, 浓度, 排放 量 等; 污染 排放 的 方式, 时间, 排放 去向 和 频率 等; 污染物 在 大气, 地表 水, 地下水 等 介质 中 迁移, 扩散, 转化 以及 长距离 运输 的 过程; 通过 询问 专业人员 或者 同 地区 同 行业 的 企业, 确定 污染物 的 处理成本; 污染 区域 土地 利用 类型 以及 可能 影响 污染物 迁移 扩散 的 构筑物, 沟渠, 河道, 地下 管 网 和 渗 坑 等 要素; 区域 水文 地质, 地形 地貌 等 自然 状况; 污染 区域 环境 敏感 点, 例如 是否 属于 饮用水 水源 地, 是否 属于 自然保护区, 风景 名胜 区, 世界文化 和 自然 遗产 地 等 周边 区域 环境 敏感 点, 是否 承担 水源 涵养 等 功能; 侵权行为 人 的 生产 规模 和 盈利 情况; 污染 处理 的 情况, 包括 污染清理 的 组织, 工作 过程, 清理 效果, 二次 污染物 的 产生 情况 以及 环境 自行 净化 情况; 生态 系统 内 植物群落 建 群 种, 分布 面积, 密度, 生物 量, 是否 有 保护 物种 分布 和 保护 物种 的 级别, 植物群落 的 受损 程度, 以及 主要 动物 物种 密度, 出生率, 死亡率, 繁殖 率, 生 境, 是否 有 保护 物种 分布 和 保护 物种 的 级别, 动物 的 受损 程度 等 情况; 对 水污染, 大气 污染,油品 泄露 等 严重 污染 行为 进行 应急 化 处理 例如 紧急 疏散, 抢险 救援, 围堵 时 所 支出 的 合理 费用; 委托 专家 对 污染 量, 生态 环境 修复 费用 等 专业 问题 进行 鉴定 或者 出具 专家 意见 而 支出 的 检验、鉴定或咨询费用。
5.关于因果关系的确定
因果 关系 的 确定 一般 可以 通过 委托 鉴定 的 方式 确定. 在 调查 掌握 污染源 排放 状况, 区域 环境 质量 状况 等 基础 资料 的 基础 上, 确定 污染源 及 被 污染 的 土壤, 地下水 或者 人体 等 所含 的 特征 分析 物 基本一致 主要 调查 以下 内容:. 侵权行为 人 从事 的 行业 例如 废 油桶 清洗, 造纸 工业 可能 产生 的 特征 污染物; 污染源 中 存在 的 污染物 的 种类, 成分, 浓度, 排放 量 等; 空气, 地表 水,地下水, 土壤 等 环境 介质 中 存在 的 污染物 的 种类, 成分, 浓度 等; 当地 气候 气象, 地形 地貌, 水文 条件 等 自然环境 条件 存在 污染物 从 污染源 迁移 至 污染 区域 的 可能性.
6.其他重要调查方式
(1) 借助 专家 辅助 人, 调查 询问 参与 撰写, 编制, 审核, 评估 环境 影响 评价 报告 的 专业 技术 人员, 全面 分析 解读 侵权行为 人 的 环境 影响 评价 报告. 该类 报告 中 具有 重要 调查 价值 的 部分 包括企业 某项 投产 项目 的 规划 年产量, 污染物 形成 过程, 污染物 防治 设备 运行 流程图, 环境 主管 部门 对该 生产 项目 环境 影响 报告 的 批复, 污染物 总量 控制 等. 通过 调查 该 报告, 可以 充分掌握 侵权行为 人 企业 预期 产量 及 相对 应 的 待 处理 污染物 总量, 主要 污染物 防治 处理 工艺流程 等 情况, 在 此 基础 上, 可以 进一步 掌握 其 偷排 污染物 实际 数量 的 证据.
(2) 调查 重点 防控 污染 企业 的 在线 监测 数据 情况. 目前 根据 国务院 和 有关 中央 部委 的 要求, 已经 在 基层 环保 行政 主管 部门 广泛 建立起 在线 监测 系统, 通过 调 取 该 系统 数据 信息, 可以 充分 掌握侵权行为 人 是否 超出 排污 许可证 许可 的 排放 指标, 是否 逃避 在线 监测, 是否 未 严格 按照 环境 影响 评价 报告 规划 建设 污染 防治 设备 等 能够 反映 侵权行为 人 是否 违法 排放 污染物, 结合 企业 实际 产量 还 可以确定侵权行为人在有关机关查证属实的偷排数量之外的偷排污染物的数量。
(3) 借助 国家 行政 主管 部门 主导 建立 的 环境 监测网 平台, 对 侵权行为 人 造成 的 周边 环境 损害 情况 进行 深入 调查. 比如, 正在 完善 的 国家 土地 环境 监测网 等.
(4) 调查 能够 证明 受 侵害 客体 水文 环境, 地质 条件, 文化 休闲 功能 等 服务 功能 的 证据 材料, 以 确定 侵权行为 所 导致 的 服务 功能 损失.
(5) 调查 能够 证明 在 工厂 污染物 治理 环节 处理 污染物 的 实际 成本 的 证据. 该 部分 调查, 主要 通过 涉案 企业 污染物 处理 设施 实际 负责 人, 财务 人员 以 调查 笔录 的 形式 取得, 同时, 应当 注意通过同地区、同类型其他生产企业的污染物处理设施实际负责人、辕烑务人、财务人
7.审查中的特殊问题
(1) 关于 举证 责任 环境 侵权行为 人 对其 污染 行为 与 损害 结果 之间 不 存在 因果 关系 负有 举证 责任 检察 机关 在 审查 中 应 重点 关注 以下 情形:.. 污染者 排放 的 污染物 是否 有 可能 造成该 损害; 污染者 排放 的 可 造成 该 损害 的 污染物 是否 到达 该 损害 发生 地; 该 损害 是否 于 排放 污染物 之前 已 发生; 其他 证明 污染 行为 与 损害 之间 是否 存在 因果 关系 的 情形.
(2) 关于 环境 社会 组织 的 适 格 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 环境保护 法" 第五 十八 条 规定:. ”对 污染 环境, 破坏 生态, 损害 社会 公共 利益 的 行为, 符合 下列 条件 的 社会 组织 可以 向人民法院 提起 诉讼 :( 一) 依法 在 设 区 的 市级 以上 人民政府 民政 部门 登记;. (二) 专门 从事 环境保护 公益 活动 连续 五年 以上 且 无 违法 记录 符合 前款 规定 的 社会 组织 向 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 人民法院 应当 依法 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 审理 环境 民事 公益 诉讼 案件 适用 法律 若干 问题 的 解释 "第四 条 明确 对于 组织’专门 从事 环境保护 公益 活动’的 判断 标准, 规定”社会 组织章程 确定 的 宗旨 和 主要 业务 范围 是 维护 社会 公共 利益, 且 从事 环境保护 公益 活动 的, 可以 认定 为 环境保护 法 第五 十八 条 规定 的 '专门 从事 环境保护 公益 活动'. 社会 组织 提起 的 诉讼 所涉及的社会公共利益,应与其宗旨和业务范围具有关联性”。
其中, 对于 社会 组织 宗旨 和 业务 范围 是否 包含 维护 环境 公共 利益, 应 根据 其 内涵 而非 简单 依据 文字 表述 作出 判断. 环境保护 公益 活动, 不仅 包括 植树造林, 濒危 物种 保护, 节能 减排, 环境 修复 等直接 改善 生态 环境 的 行为, 还 包括 与 环境保护 有关 的 宣传 教育, 研究 培训, 学术 交流, 法律 援助, 公益 诉讼 等 有 利于 完善 环境 治理 体系, 提高 环境 治理 能力, 促进 全 社会 形成 环境保护 广泛 共识 的活动.
(3) 关于 环境 损害 类型 及其 具体 数额 的 确定 生态 环境 损害 类型 主要 包括 以下 四个 方面:.. 应急 性 处置 费用, 环境 修复 费用, 服务 功能 损失, 检验, 鉴定 费用 或 其他 合理 费用 第一,应急 性 处置 费用. 应急 性 处置 费用 是 指 突发 环境 事件 应急 处置 期间, 为 减轻 或 消除 对 公众 健康, 公私 财产 和 生态 环境 造成 的 危害, 各级 政府 与 相关 单位 针对 可能 或 已经 发生 的 突发环境 事件 而 采取 的 行动 和 措施 所 发生 的 费用. 与 其他 三项 费用 适用 于 大多数 生态 环境 和 资源 保护 类 民事 公益 诉讼 不同, 应急 性 处置 费用 只 适用 于 突发 环境 事件 应急 处置 期间.
在 确定 应急 性 处置 费用 的 具体 数额 时, 包括 损害 确认 和 损害 量化 两个 步骤. 损害 确认 时 应当 对 污染 清理, 污染 控制, 应急 监测, 人员 转移 安置 等 费用 的 合理 性 进行 判断, 确定 其 是否 真正属于 应急 性 处置 期间, 为 减少 进一步 的 损害 或者 必须 采取 紧急 性 措施 所 支出 的 合理 性 费用. 损害 量化 时, 应 注重 审查 调查 阶段 所 调 取 的 对 水污染, 大气 污染, 油品 泄露 等 严重 污染行为 进行 应急 化 处理 例如 紧急 疏散, 抢险 救援, 油污 围堵 时 所 支出 的 而 开具 的 单据 或者 发票, 并 在 此 基础 上 予以 计算 得出.
第二, 生态 环境 修复 费用. 生态 环境 修复 费用 是 指 生态 环境 损害 发生 后, 为 使 生态 环境 的 物理, 化学 或 生物 特性 及其 提供 的 生态 系统 服务 恢复 到 基线 状态 而 发生 的 费用, 包括 制定,实施 修复 方案 的 费用 和 监测, 监管 等 费用. 生态 环境 修复 费用 难以 确定 或者 确定 具体 数额 所需 鉴定 费用 明显 过高 的, 可以 结合 污染 环境, 破坏 生态 的 范围 和 程度, 生态 环境 的 稀缺 性, 生态环境 恢复 的 难易 程度, 防治 污染 设备 的 运行 成本, 被告 因 侵害 行为 所 获得 的 利益 以及 过错 程度 等 因素, 并 可以 参考 负有 环境保护 监督 管理 职责 的 部门 的 意见, 专家 意见 等, 予以 合理 确定。生态环境修复费用一般需要通过鉴定程序或者专家意见等方式来确定。
实践 中, 通过 采用 环保 部 "环境 损害 鉴定 评估 推荐 方法 (第 II 版)" 中 的 虚拟 治理 成本 法 来 确定 生态 环境 修复 费用 虚拟 治理 成本 法 的 适用 条件 为:. 环境污染 所致 生态 环境 损害 无法通过 恢复 工程 完全 恢复, 恢复 成本 远远 大 于其 收益 或 缺乏 生态 环境 损害 恢复 评价 指标 的 情形. 虚拟 治理 成本 法 的 具体 计算 方法 见 "突发 环境 事件 应急 处置 阶段 环境 损害 评估 技术 规范".
第三, 服务 功能 损失. 服务 功能 损失 是 指 生态 环境 损害 发生 至 生态 环境 恢复 到 基线 状态 期间, 生态 环境 因其 物理, 化学 或 生物 特性 改变 而 导致 向 公众 或 其他 生态 系统 提供 服务 的 丧失 或 减少, 即 受损 生态 环境 从 损害 发生 到 其 恢复 至 基线 状态 期间 提供 生态 系统 服务 的 损失 量. 生态 环境 修复 费用 考虑 的 是 生态 环境 交换 价值 的 恢复, 而 服务 功能 损失 费用 考虑 的 是 生态 环境 使用价值的 追回. 实践 中, 由于 受 污染 环境 的 复杂 性, 功能 的 多样性, 服务 功能 损失 往往 难以 准确 计算. 但 鉴于 此项 损失 客观 存在, 因此 在 确定 侵权 主体 所 应 承担 的 赔偿 费用 时, 综合考虑生态环境的服务功能例如是否承担着防风固沙、水源涵养等重虑功能重虑生怂
第四, 检验, 鉴定 及 其他 合理 费用 该 部分 主要 包括:. 委托 专业 机构 或者 专家 人员 对 污染物 的 种类 或 属性, 某种 污染物 是否 属于 国家 危险 废物 名录 或者 是否 属于 有毒 有害 物品 进行 检验 的 费用; 对 生态 环境 基线 的 确定, 生态 环境 损害 的 确认, 污染 环境 或 破坏 生态 行为 与 生态 环境 损害 间 的 因果 关系 判定, 生态 环境 损害 修复 或 恢复 目标 的 确定, 生态 环境 损害 评估 方法 的 选择, 环境 修复或 生态 恢复 方案 的 筛选, 环境 修复 或 生态 恢复 费用 的 鉴定 或 评估 费用; 委托 专业 辅助 人 对 专业 性 问题 进行 解答 的 咨询 费用, 合理 的 律师 费 以及 为 诉讼 支出 的 其他 合理 费用.
在确定上述费用时,主要依据鉴定机构开具的发票、收据、单据以及鉴衕軥及鰓
(三)常见的法律、法规、规章等
1.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 总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 侵权 责任 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 环境保护 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水污染 防治 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 大气 污染 防治 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 固体废物 污染 环境 防治 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 海洋 环境保护 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 土地 管理 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 环境 影响 评价 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 放射性 污染 防治 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 环境 噪音 污染 防治 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水土保持 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水 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 处罚 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 强制 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许可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复议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
2. 行政 法规 "环境保护 主管 部门 实施 按日 连续 处罚 办法" "城镇 排水 与 污水 处理 条例" "排污 费 征收 使用 管理 条例" "行政 执法 机关 移送 涉嫌 犯罪 案件 的 规定" "放射性 物品 运输 安全 管理条例》《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3. 司法 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 人民 检察院 关于 检察 公益 诉讼 案件 适用 法律 若干 问题 的 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 审理 环境 民事 公益 诉讼 案件 适用 法律 若干 问题 的 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 审理 环境 侵权责任 纠纷 案件 适用 法律 若干 问题 的 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 民政部, 环境保护 部 关于 贯彻 实施 环境 民事 公益 诉讼 制度 的 通知 ""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 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 法> 的 解释 "等.
4. 规章 "环境 行政 处罚 办法" "环境 监察 办法" "国土 资源 行政 处罚 办法" "污染源 监测 管理 办法" "环境 行政 执法 后 督察 办法" "环境 行政 复议 办法" "环境 监测 管理 办法" "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等。
5. 行业 标准 或 指引 "国家 危险 废物 名录" "环境 空气 质量 标准" "地表 水 环境 质量 标准" "地下水 质量 标准" "土壤 环境 质量 标准" "声 环境 质量 标准" "渔业 水质 标准" "土地基本 术语 "" 土地 利用 现状 分类 "" 污水 综合 排放 标准 "" 城镇 污水 处理 厂 污染物 排放 标准 "" 纸浆 造纸 工业 水 污染物 排放 标准 "" 畜禽 养殖 业 污染物 排放 标准 "" 环境 损害 鉴定 评估推荐方法(第II版)》等。
三、食品药品安全领域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重点问题
(一)案件范围
食品 药品 安全 领域 的 民事 公益 诉讼 案件, 主要 是 食品 药品 安全 领域 侵害 众多 消费者 合法 权益 等 损害 社会 公共 利益 的 案件.
1. 食品 主要 是 指 食品, 食品 添加剂, 食品 相关 产品, 以及 国家 实行 严格 监督 管理 的 保健 食品, 特殊 医学 用途 配方 食品 和 婴 幼儿 配方 食品 等 特殊 食品. 食品 安全 是 指 食品 无毒, 无害,符合 应当 有的 营养 要求, 对 人体 健康 不 造成 任何 急性, 亚 急性 或者 慢性 危害 食品 安全 的 案件 主要 涉及:. 食品 生产 和 加工, 食品 销售 和 餐饮 服务; 食品 添加剂 的 生产 经营; 用于 食品 的 包装材料, 容器, 洗涤剂, 消毒剂 和 用于 食品 生产 经营 的 工具, 设备 (以下 称 食品 相关 产品) 的 生产 经营; 食品 生产 经营 者 使用 食品 添加剂, 食品 相关 产品; 食品 的 贮存 和 运输 等.
2. 药品 主要 是 指 用于 预防, 治疗, 诊断 人 的 疾病, 有 目的地 调节 人 的 生理 机能 并 规定 有 适应症 或者 功能 主治, 用法 和 用量 的 物质, 包括 中药材, 中药 饮片, 中成药,化学原料药 及其 制剂, 抗生素, 生化 药品, 放射性 药品, 血清, 疫苗, 血液 制品 和 诊断 药品 等. 药品 安全, 指 通过 对 药品 研发, 生产, 流通, 使用 全 环节 进行 监管 所 表现 出来 的 消除 了外在 威胁 和 内在 隐患 的 综合 状态, 以及 为 达到 这种 状态 所 必要 的 供应 保障 和 信息 反馈, 其 内涵 可以 界定 为 质量 符合 标准, 不良 反应 在 可接受 的 范围 内, 临床 无 用药 差错 和 可 及性四个部分.
案件范围主要包括:
1.食品、药品存在缺陷,侵害众多不特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
2. 食品, 药品 可能 危及 消费者 人身, 财产 安全, 未 作出 真实 的 说明 和 明确 的 警示, 未 标明 正确 使用 的 方法 以及 防止 危害 发生 方法 的; 对 提供 的 食品, 药品 质量, 性能, 用途, 有效期限等信息作虚假或引人误解宣传的;
3. 以 格式 条款, 通知, 声明, 店堂 告示 等 方式, 在 食品 药品 安全 方面 作出 排除 或者 限制 消费者 权利, 减轻 或者 免除 经营 者 责任, 加重 消费者 责任 等 对 消费者 不 公平, 不合理 规定 的;
4. 其他 侵害 食品 药品 安全 领域 众多 不 特定 消费者 合法 权益 或者 具有 危及 消费者 人身, 财产 安全 危险 等 损害 社会 公共 利益 的 行为.
5.其他侵害众多不特定消费者合法权益或者具有危及消费者人身、费者合法权益或者具有危及消贸
(二)调查、审查的重点问题
1.食品药品安全领域民事公益诉讼调查的重点
(1) 食品 药品 生产 经营 者 等 行为 人 的 基本 情况. 应当 通过 调查 其 身份 信息, 工商 登记 注册 信息, 有关 生产 经营 项目 的 立项 审批, 生产 经营 许可证, 营业 场所, 设备, 仓储 设施, 卫生 环境、规章制度等是否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生产经营规模及状况等进行认定。
(2) 食品 药品 生产 经营 者 等 行为 人 实施 了 危害 食品 药品 安全 的 行为. 应当 通过 调 取 相关 刑事 案件 和 行政 执法 案件 卷宗 材料, 食 药 监管 部门 的 检验 报告, 质检 部门 的 检测 报告, 食品药品 安全 标准, 生产 销售 记录, 专家 或者 行业 协会 对 违反 食品 药品 安全 标准 的 意见 等, 审查 食品 药品 生产 经营 者 是否 实施 了 违法行为 的 事实 食品 药品 生产 经营 者 的 违法行为 主要 包括:. 生产, 销售有毒, 有害 食品, 生产, 销售 不 符合 安全 标准 的 食品, 生产, 销售 假药 或者 劣药, 违反 法律 规定, 未 取得 食品 生产 经营 许可 从事 食品 生产 经营 活动, 或者 未 取得 食品 添加剂 生产 许可 从事 食品 添加剂生产活动的、以及其他不符合食品药品安全标准和要求,损害公众身佷嚄众身佷嚄
(3) 食品 药品 生产 经营 者 等 行为 人 实施 危害 食品 药品 安全 的 违法行为, 侵害 众多 消费者 合法 权益 等 损害 社会 公共 利益 的 事实. 通过 调 取 食品 安全 事故 调查 报告 及 相关 资料 和 样品, 进货 查验记录, 食品 药品 销售 渠道 范围 及 购销 记录, 行政 相对 人, 利害关系人 等 的 询问 笔录, 专家 或者 行业 协会 对 不 符合 食品 药品 安全 标准 的 生产 经营 行为 造成 的 社会 公益 受到 侵害 或 侵害 危险 的 意见 等, 审查 食品 药品 生产 经营 者 的 违法行为 是否 损害 了 社会 公共 利益. 在 食品 药品 安全 领域, 侵害 众多 消费者 合法 权益 并 造成 实 然 损害 的, 应当 以 10 人 以上 作为 基准 调查 收集 证据.
(4) 食品 药品 生产 经营 者 等 行为 人 的 违法行为 与 社会 公共 利益 受到 侵害 之间 的 因果 关系. 应当 通过 调查 众多 消费者 等 不 特定 多数 人 的 证言, 食品 药品 监管 部门 的 检验 鉴定 报告 等, Mer
(5) 食品 药品 生产 经营 者 等 行为 人 的 过错. 食品 药品 生产 经营 者 等 行为 人 实施 侵害 众多 消费者 合法 权益 等 损害 社会 公共 利益 的 行为 不 限定 为 ”明知”, 既 可以 是 故意, 也 可以是过失,应结合行为人的行为方式、具体情节、损害后果等综合认定。
2.食品药品安全领域民事公益诉讼的审查重点
(1)是否属于食品药品安全领域的案件范围。
(2) 实施 危害 食品 药品 安全 的 生产 经营 者 等 行为 人 及其 违法行为 是否 确定, 是否 存在 其他 违法行为 人, 是否 存在 连带 责任 情形.
(3) 食品 药品 安全 领域 侵害 众多 消费者 合法 权益 等 社会 公共 利益 受到 侵害 的 事实, 既 可以 是 具体 的 侵害 事实, 也 可以 是 重大 侵害 危险. 该 部分 事实 应当 通过 书 证, 证人 证言, 鉴定 意见,专家意见等多种证据综合认定。
(4) 关于 审查 应 提出 诉讼 请求 的 内容. 第一, 检察 机关 可以 提出 请求 被告 承担 停止 侵害, 排除 妨碍, 消除 危险, 赔礼道歉 等 民事责任 的 诉讼 请求. 第二, 以 格式 条款, 通知, 声明, 店堂 告示 等 方式, 作出 排除 或者 限制 消费者 权利, 减轻 或者 免除 经营 者 责任, 加重 消费者 责任 等 对 消费者 不 公平, 不合理 规定 的, 检察 机关 可以 提出 确认 无效 的 诉讼 请求. 第三, "中华人民共和国 侵权 责任 法" 第四 十六 条 规定 ”产品 投入 流通 后 发现 存在 缺陷 的, 生产者, 销售 者 应当 及时 采取 警示, 召回 等 补救 措施” "食品 召回 管理 办法" 第三 条规定 ”食品 生产 经营 者 应当 依法 承担 食品 安全 第一 责任 人 的 义务, 建立 健全 相关 管理 制度, 收集, 分析 食品 安全 信息, 依法 履行 不安全 食品 的 停止 生产 经营, 召回 和 处置 义务.” "药品召回 管理 办法 "第十五 条 规定”药品 生产 企业 应当 对 收集 的 信息 进行 分析, 对 可能 存在 安全 隐患 的 药品 按照 本 办法 第十二 条, 第十三 条 的 要求 进行 调查 评估, 发现 药品 存在安全 隐患 的, 应当 决定 召回.”根据 上述 法律 规定, 结合 具体 案情, 在 提出 判决 其 消除 危险 的 诉讼 请求 的 同时, 可以 提出 判决 责令 其 召回 并 依法 处置 的 ​​诉讼 请求.
(三)常见的法律、法规、规章等
(1) 食品 方面: "中华人民共和国 食品 安全 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 食品 安全 法 实施 条例" "国务院 关于 加强 食品 安全 工作 的 决定" "国务院 关于 加强 食品 等 产品 安全 监督 管理 的 特别 规定" "食品经营 许可 管理 办法 "" 餐饮 服务 许可 管理 办法 "" 食品 生产 经营 日常 监督 检查 管理 办法 "" 保健 食品 注册 与 备案 管理 办法 "等.
(2) 药品 方面: "中华人民共和国 药品 管理 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 中 医药 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 药品 管理 法 实施 条例" "医疗 用 毒性 药品 管理 办法" "麻醉 药品 和 精神 药品 管理 条例" "药品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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