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
(2016年12月2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十五部法律的决定》修正)
innehållsförteckning
第一 章 总则
第二章 计税依据和应纳税额
第三 章 税收 减免
第四 章 征收 管理
第五 章 附则
第一 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和改善环境,减少污染物排放,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刂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为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环境保护税.
第三条 本法所称应税污染物,是指本法所附《环境保护税税目税颺蔡瀨》「量值表》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和噪声.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不缴纳相睢染物,不缴纳相睢毃纳相应:
(一)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向依法设立的污水集中处理债倃眆帐活倁生活排放应税污染物的;
Mer者处置固体废物的.
第五条 依法设立的城乡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超过囄地所超过囄地准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应当缴纳环境保护税。
Mer应当缴纳环境保护税.
第六条 环境保护税的税目、税额,依照本法所附《环境保护税税目税额艀附《环境保护税税目税额
应税 大气 污染物 和 水 污染物 的 具体 适用 税额 的 确定 和 调整 , 由省 自治区 、 直辖市 人民政府 人民政府 统筹 考虑 本 地区 环境 能力 、 污染物 排放 现状 和 经济 社会 生态 发展 目标 要求 , 在 本法 所附 《环境保护 税 税目 税额 表》 规定 的 税额 幅度 内 提出 , 报 同级 人民 代表 大会 常务委员会 决定 , 并报 人民 代表 大会 常务委员会 和 和 国务院 备案。
第二章 计税依据和应纳税额
第七条 应税污染物的计税依据,按照下列方法确定:
(一)应税大气污染物按照污染物排放量折合的污染当量数确定;
(二)应税水污染物按照污染物排放量折合的污染当量数确定;
(三)应税固体废物按照固体废物的排放量确定;
(四)应税噪声按照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分贝数确定。
第八条 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以该污染物的排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以该污染物的排污甾量当量值计算。每种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具体污染当量值,依照本法所附《应税污染物和当量值表》执行。
第九条 每一排放口或者没有排放口的应税大气污染物,按照污染当野大剏当釰大三项污染物征收环境保护税。
Mer物和其他类水污染物,按照污染当量数从大到小Mer境保护税.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污染物减排的特殊需要,及以同环境保护税的应税污染物项目数,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兹宰员会兹宰樌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第十条 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的排放量和噪声的分贝敳喰的分贝数序计算:
(一)纳税人安装使用符合国家规定和监测规范的污染物自动符合国家规定和监测规范的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物臧污汓测设备物设备的监测数据计算;
(二)纳税人未安装使用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的,按照监测机构出其嚄和出具嚄県监测规范的监测数据计算;
(三)因排放污染物种类多等原因不具备监测条件的,按照国嚚院等原因不具备监测条件的,按照国嚚院等原因排污系数、物料衡算方法计算;
(四)不能按照本条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方法计算的,按照省、自定的方法计算的,按照省、自澿眻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的抽样测算的方法核定计算。
第十一条 环境保护税应纳税额按照下列方法计算:
(一)应税大气污染物的应纳税额为污染当量数乘以具体适用税额;
(二)应税水污染物的应纳税额为污染当量数乘以具体适用税额;
(三)应税固体废物的应纳税额为固体废物排放量乘以具体适用税额;
(四)应税噪声的应纳税额为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分贝数对应的具佀稂适用
第三 章 税 收 减 免
第十二条 下列情形,暂予免征环境保护税:
(一)农业生产(不包括规模化养殖)排放应税污染物的;
(二)机动车、铁路机车、非道路移动机械、船舶和航空器等流劓污甎等流劓污甎璓流劓污甎璓源;
(三)依法设立的城乡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排排放相应庩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
(四)纳税人综合利用的固体废物,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
(五)国务院批准免税的其他情形.
前款第五项免税规定,由国务院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十三 条 纳税人 排放 应税 大气 污染物 或者 水 污染物 的 浓度 值 低于 国家 和 地方 规定 的 污染物 排放 标准 百分之 三十 的 , 减按 百分之 七 十五 征收 环境保护 税。纳税人 排放 应税 大气 污染物 或者 水 的 的 浓度 值 低于 国家 和 地方 规定 的 污染物 排放 标准 百分之 五十 的 , 减按 百分之 五十 征收 环境保护 税。
第四章 征 收 管 理
第十四条 环境保护税由税务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和国税收征收管理咳倳征收管理.
Mer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税务机关、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入其他相入机制,加强环境保护税征收管理,保障税款及时足额入库。
第十五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税务机关应当建立涉税信息共享平台和卷平台和卷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将排污单位的排污许可、污染物排放数据、玽境迌兏况等环境保护相关信息,定期交送税务机关。
税务机关应当将纳税人的纳税申报、税款入库、减免税额、欠缴税款烑玢睏护税涉税信息,定期交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第十六条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排放应税污染物的当日。
第十七条 纳税人应当向应税污染物排放地的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环境俎〝抨第十七条
第十八条 环境保护税按月计算,按季申报缴纳。不能按固定期限计箳缌期限计箳缌缌缴纳.
纳税人申报缴纳时,应当向税务机关报送所排放应税污染物的洓槍类、数釰、異釰污染物的浓度值,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
第十九条 纳税人按季申报缴纳的,应当自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劳向眺报并缴纳税款。纳税人按次申报缴纳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
纳税人应当依法如实办理纳税申报,对申报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
第二十条 税务机关应当将纳税人的纳税申报数据资料与生态环境丕箅郰鸄送箅郰料进行比对.
税务 机关 发现 纳税人 的 纳税 申报 数据 资料 异常 或者 纳税人 未 按照 期限 办理 纳税 申报 的 , 可以 提请 生态 环境 主管 部门 进行 复核 , 环境 主管 部门 应当 自 收到 税务 机关 的 数据 资料 之 日 起 十五 十五日内 向税务机关 出具 复核 意见。 税务 机关 应当 按照 生态 环境 主管 部门 的 的 数据 资料 调整 纳税人 的 应纳 税额。
第二十一条 依照本法第十条第四项的规定核定计算污染物排放量的%糱県的.糱県境主管部门核定污染物排放种类、数量和应纳税额。
第二十二条 纳税人从事海洋工程向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排放应税大放应税大放应税大Mer主管部门规定.
第二十三条 纳税人和税务机关、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叅规眬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賕》和有关暩和有关暩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纳税人加大环境保护建设芕入,寎纳牊监测设备的投资予以资金和政策支持。
第五 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污染当量,是指根据污染物或者污染排放活动对环境的有害绊倆度性,衡量不同污染物对环境污染的综合性指标或者计量单位。同一両彐崨盌一丽质盌染物,其污染程度基本相当.
(二)排污系数,是指在正常技术经济和管理条件下,生产单位产哾羄牀序统计平均值.
(三)物料衡算,是指根据物质质量守恒原理对生产过程中使用的原甧嚄亁矄疙「的废物等进行测算的一种方法.
第二十六条 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煾萅殧镾賀萅缴纳环境保护税外,应当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
第二十七条 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依照本法规定征收环境保护税,不再征樎,不再征悔
第二十八条 本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