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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inas utbildningslag (2021)

教育 法

Typ av lagar Lag

Utfärdande organ Ständiga kommittén för National People's Congress

Promulgeringsdatum April 29, 2021

Giltigt datum April 29, 2021

Giltighetsstatus Giltigt

Tillämpningsområde Rikstäckande

Ämnen Utbildningsrätt

Redaktör (er) Huang Yanling 黄燕玲

中华人民共和国 教育 法 (2021 修正)
(1995年3月1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5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第一 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发展教育事业,提高全民族的素质,促进社会主义物质ᄒ疇的素质,促进社会主义物质ᄒ疇瘎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级各类教育,适用本法。
第三条 国家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麓、毛泽东瀁毛泽东态“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鹉怼平媽特色社会主鹉怼烇媁鹉怼烳的基本原则,发展社会主义的教育事业。
第四条 教育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基础,对提高人民综合素质、亿迄庑综合素质、亿迄庑中华民族创新创造活.
全 社会 应当 关心 和 支持 教育 事业 的 发展。
全 社会 应当 尊重 教师。
第五条 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人民服务,必须与生产帷务,必须与生产帎生产合,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Mer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
国家 在 受教育者 中 进行 爱国主义 、 集体 主义 、 中国 特色 的 的 教育 , 进行 理想 、 道德 、 纪律 、 法治 、 国防 和 民族 团结 的 教育。
第七条 教育应当继承和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革命文化、社会为兌文化、社会为﹉兇明发展的一切优秀成果。
第八 条 教育 活动 必须 符合 国家 和 社会 公共 利益。
国家 实行 教育 与 宗教 相 分离。 任何 组织 和 个人 不得 宗教 进行 妨碍 国家 教育制度 的 活动。
第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民 有 受 教育 的 权利 和 义务。
公民 不分 民族 、 种族 、 性别 、 职业 、 财产 状况 、 等 , 依法 享有 平等 的 受 教育 机会。
第十条 国家根据各少数民族的特点和需要,帮助各少数民族地区发展敂
国家 扶持 边远 贫困 地区 发展 教育 事业。
国家 扶持 和 发展 残疾人 教育 事业。
第十一条 国家 适应 社会主义 市场 经济 发展 和 社会 进步 的 需要 , 推进 教育改革 , 推动 各级 教育 教育 协调 发展 、 衔接 , , 现代 国民 教育 体系 , 健全 终身 教育 体系 , 提高 教育 现代化 水平。
国家 采取 措施 促进 教育 公平 , 推动 教育 均衡 发展。
国家 支持 、 鼓励 和 组织 教育 科学研究 , 推广 教育 科学研究 成果 , 促进 教育 质量 提高。
第十二 条 国家 通用 语言 文字 为 学校 及 其他 教育 机构 的 基本教育 教学 语言 文字 , 学校 及 其他 教育 机构 应当 使用 国家 通用 语言 文字 进行 教育 教学。
民族自治 地方 以 少数民族 学生 为主 的 学校 及 其他 教育 机构 , 从 实际 出发 使用 国家 通用 语言 文字 和 本 民族 或者 当地 民族 通用 的 语言 文字 实施 双语 教育。
国家 采取 措施 , 为 少数民族 学生 的 的 学校 及 其他 教育 机构 实施 双语 教育 提供 条件 和 支持。
第十三 条 国家 对 发展 教育 事业 做出 突出 的 的 组织 和 个人 , 给予 奖励。
第十四条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刷彥原则缢.
中等 及 中等 以下 教育 在 国务院 领导 下 , 由 地方 人民政府 管理。
高等教育 由 国务院 和 省 、 自治区 、 直辖市 人民政府 管理。
第十五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教育工作,统筹规划、协调箄党党亀兛罂党
县级 以上 地方 各级 人民政府 教育行政 部门 主管 本 行政区 域内 的 教育 工作。
县级 以上 各级 人民政府 其他 有关部门 在 的 的 职责 范围 内 , 负责 有关 的 教育 工作。
第十六 条 国务院 和 县级 以上 地方 各级 人民政府 应当 向 本 级 人民 代表 大会 其 常务委员会 报告 教育 工作 和 教育 经费 预算 、 决算 情况 , 接受 监督。
第二 章 教育 基本 制度
第十七 条 国家 实行 学前教育 、 初等教育 、 中等教育 、 高等教育 的 学校 教育制度。
国家 建立 科学 的 学制 系统。 学制 系统 内 的 学校 和 其他 教育 机构 的 设置 、 教育 形式 、 修业 年限 、 招生 对象 、 培养 目标 等 , 由 国务院 或者 由 国务院 授权 教育行政 部门 规定。
第十八 条 国家 制定 学前教育 标准 , 加快 普及 学前教育 , 构建 覆盖 , , 是 农村 的 的 学前教育 公共 服务 体系。
各级 人民政府 应当 采取 措施 , 为 适龄 儿童 接受 学前教育 提供 条件 和 支持。
第十九 条 国家 实行 九年 制 义务教育 制度。
各级 人民政府 采取 各种 措施 保障 适龄 儿童 、 少年 就学。
适龄 儿童 、 少年 的 父母 或者 其他 监护人 以及 有关 社会 组织 和 个人 有义务 适龄 儿童 、 少年 接受 并 完成 规定 年限 的 义务教育。
第二十条 国家 实行 职业 教育制度 和 继续 教育制度。
各级 人民政府 、 有关 行政 部门 和 行业 组织 以及 企业 事业 组织 应当 采取 , 发展 并 保障 公民 接受 职业 学校 教育 或者 各种 形式 的 职业 培训。
国家鼓励发展多种形式的继续教育,使公民接受适当形式的政治、疊〇倇們、绊〇倌、业务等方面的教育,促进不同类型学习成果的互认和衔接,推动全身民筂
第二十 一条 国家 实行 国家 教育 考试 制度。
国家 教育 考试 由 国务院 教育行政 部门 确定 种类 , 并由 国家 批准 的 实施 教育 考试 的 机构 承办。
第二十 二条 国家 实行 学业 证书 制度。
经 国家 批准 设立 或者 认可 的 学校 及 其他 教育 机构 按照 国家 有关 规定 颁发 学历 证书 或者 或者 其他 证书。
第二十 三条 国家 实行 学位 制度。
学位 授予 单位 依法 对 达到 一定 学术 水平 或者 专业 技术 水平 的 人员 授予 相应 的 学位 , 颁发 学位 证书。
第二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企业事业政府、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企业事业组织应5组织应0彐釪应彐采除文盲的教育工作.
按照 国家 规定 具有 接受 扫除文盲 教育 能力 的 公民 , 应当 接受 扫除文盲 的 教育。
第二十 五条 国家 实行 教育 督导 制度 和 学校 及 其他 教育 机构 教育 评估 制度。
第三 章 学校 及 其他 教育 机构
第二十六条 国家制定教育发展规划,并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
国家 鼓励 企业 事业 组织 、 社会 团体 、 其他 社会 组织 及 公民 个人 举办 学校 及 其他 教育 教育。
国家 举办 学校 及 其他 教育 机构 , 应当 坚持 勤俭节约 的 原则。
以 财政 性 经费 、 捐赠 资产 举办 或者 参与 的 学校 及 其他 教育 机构 不得 设立 为 营利 性 组织。
第二十七条 设立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 有组织 机构 和 章程 ;
(二) 有 合格 的 教师 ;
(三) 有 符合 规定 的 教学 场所 及 设施 、 设备 等 ;
(四) 有 必备 的 办学 资金 和 稳定 的 经费 来源。
第二 十八 条 学校 及 其他 教育 的 的 设立 、 变更 和 终止 , 应当 按照 国家 有关 规定 办理 审核 、 批准 、 注册 或者 备案 手续。
十九 条 学校 及 其他 教育 机构 行使 下列 下列 权利:
(一) 按照 章程 自主 管理 ;
(二) 组织 实施 教育 教学 活动 ;
(三) 招收 学生 或者 其他 受教育者 ;
(四) 对 受教育者 进行 学籍 管理 , 实施 奖励 或者 处分 ;
(五) 对 受教育者 颁发 相应 的 学业 证书 ;
(六) 聘任 教师 及 其他 职工 , 实施 奖励 或者 处分 ;
(七) 管理 、 使用 本 单位 的 设施 和 经费 ;
(八) 拒绝 任何 组织 和 个人 对 教育 教学 活动 的 非法 干涉 ;
(九) 法律 、 法规 的 的 其他 权利。
国家 保护 学校 及 其他 教育 的 的 合法 权益 不受 侵犯。
十条 学校 及 其他 教育 机构 应当 履行 下列 下列 义务:
(一) 遵守 法律 、 法规 ;
(二) 贯彻 国家 的 教育 方针 , 执行 国家 教育 教学 标准 , 保证 教育 教学 质量 ;
(三) 维护 受教育者 、 教师 及 其他 的 的 合法 权益 ;
(四) 以 适当 方式 为 受教育者 及其 监护人 了解 的 的 学业成绩 及 其他 有关 情况 提供 便利 ;
(五) 遵照 国家 有关 规定 收取 费用 并 公开 收费 项目 ;
(六) 依法 接受 监督。
第三十一条 学校 及 其他 教育 机构 的 举办 者 按照 国家 有关 规定 , 确定 其所 的 的 学校 或者 其他 教育 的 的 管理 体制。
学校 及 其他 教育 机构 的 校长 或者 主要 行政 负责 人 必须 由 具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 、 在 中国 境内 定居 、 并 具备 国家 规定 任职 条件 的 公民 担任 , 其 任免 按照 国家 规定 办理 办理 学校 学校 的 教学 及 其他 行政管理, 由 校长 负责。
学校 及 其他 教育 机构 应当 按照 国家 有关 规定 , 通过 以 为 主体 的 教职工 代表 大会 等 组织 形式 , 保障 教职工 参与 民主 管理 和 监督。
第三十二条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具备法人条件的,自批准设立或者登记或者登记或者登记资格.
学校 及 其他 教育 机构 在 民事 活动 中 依法 享有 民事 权利 , 承担 民事责任。
学校 及 其他 教育 机构 中 的 国有 资产 属于 国家 所有。
学校 及 其他 教育 机构 兴办 的 校办 产业 独立 承担 民事责任。
第四 章 教师 和 其他 教育 工作者
第三十三条 教师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忠诚于的杺
第三十四条 国家保护教师的合法权益,改善教师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眐和生活条仐地活条件,位.
教师 的 工资 报酬 、 福利待遇 , 依照 法律 、 法规 的 规定 办理。
第三十五条 国家实行教师资格、职务、聘任制度,通过考核、奖励、培帏素质,加强教师队伍建设.
第三十六条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中的管理人员,实行教育职员制度。
学校 及 其他 教育 机构 中 的 教学 辅助 人员 和 其他 专业 技术 人员 , 实行 专业 技术 职务 聘任 制度。
第五 章 受教育者
第三十七条 受教育者在入学、升学、就业等方面依法享有平等权利。
学校 和 有关 行政 部门 应当 按照 国家 有关 规定 , 保障 女子 在 、 升学 、 就业 、 授予 学位 、 派出 留学 等 方面 享有 同 男子 平等 的 权利。
第三十八条 国家、社会对符合入学条件、家庭经济困难的儿童、少坏儏儏儏儏儏儏儏的资助.
第三十九条 国家、社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根据残疾人身心特性心倧为其提供帮助和便利。
第四十条 国家、社会、家庭、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为有违法犯罈衹机构应当为有违法犯罈行育创造条件.
第四十一条 从业人员有依法接受职业培训和继续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国家 机关 、 企业 事业 组织 和 其他 社会 组织 , 应当 单位 职工 的 学习 和 培训 提供 条件 和 便利。
第四十二条 国家鼓励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社会组织采取措施,为入公坏民晡育公民民件.
十三 条 受教育者 享有 下列 权利:
(一) 参加 教育 教学 计划 的 的 各种 活动 , 使用 教育 教学 设施 、 设备 、 图书 资料 ;
(二) 按照 国家 有关 规定 获得 奖学金 、 贷学金 、 助学金 ;
(三) 在 学业成绩 和 品行 上 获得 公正 评价 , 完成 规定 的 学业 后 获得 相应 的 学业 证书 、 学位 证书 ;
(四) 对 学校 给予 的 处分 不服 向 有关部门 提出 申诉 , 对 学校 教师 侵犯 其 人身 权 、 财产权 等 合法 权益 , 提出 申诉 或者 依法 提起 诉讼 ; ;
(五) 法律 、 法规 规定 的 其他 权利。
十四 条 受教育者 应当 履行 下列 义务 义务:
(一) 遵守 法律 、 法规 ;
(二) 遵守 学生 行为 规范 , 尊敬 师长 , 养成 的 的 思想 品德 和 行为 习惯 ;
(三) 努力 学习 , 完成 规定 的 学习 任务 ;
(四) 遵守 所在 学校 或者 其他 教育 机构 的 管理 制度。
第四十五条 教育、体育、卫生行政部门和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完善应当完喲,保护学生的身心健康.
第六 章 教育 与 社会
第四十六条 国家机关、军队、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人组织帔会罾组织儿童、少年、青年学生的身心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第四十七条 国家鼓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同高等学同高等学同高等学教学、科研、技术开发和推广等方面进行多种形式的合作。
企业 事业 组织 、 社会 团体 及 其他 社会 组织 和 个人 , 可以 通过 形式 , 支持 学校 的 建设 , 参与 学校 管理。
第四十八条 国家机关、军队、企业事业组织及其他社会组织应当为孄瞁瞁会实践活动提供帮助和便利。
第四 十九 条 学校 及 其他 教育 机构 在 不 影响 正常 教学 活动 的 前提 下 , 应当 积极 参加 当地 的 社会 公益 活动。
第五十Not必要条件.
未成年 人 的 父母 或者 其他 监护人 应当 配合 学校 及 其他 教育 机构 , 未成年 子女 或者 其他 被 被 监护人 教育。
学校 、 教师 可以 对 学生 家长 提供 家庭 教育 指导。
第五十一条 图书馆、博物馆、科技馆、文化馆、美术馆、体体育馆(场缌喲馆(场缉设施,以及历史文化古迹和革命纪念馆(地),应当对教师、学生宅腏学生宅腏噏教育提供便利.
广播 、 电视台 (站) 应当 开设 教育 节目 , 促进 受教育者 品德 、 文化 和 科学 技术 素质 的 提高。
第五十二条 国家、社会建立和发展对未成年人进行校外教育的设施。
学校 及 其他 教育 机构 应当 同 基层 群众 性 自治 组织 、 事业 组织 、 社会 团体 相互 配合 , 加强 对 未成年 人 的 校外 教育 工作。
第五十三条 国家鼓励社会团体、社会文化机构及其他社会组廇和丕亅织和个人异心健康的社会文化教育活动。
第七 章 教育 投入 与 条件 保障
第五十四条 国家建立以财政拨款为主、其他多种渠道筹措教育经费为辅孹措教育经鴹为辅第五十四条教育的投入,保证国家举办的学校教育经费的稳定来源。
企业 事业 组织 、 社会 团体 及 其他 社会 组织 和 个人 依法 的 的 及 其他 教育 机构 , 办学 经费 由 举办 者 筹措 筹措 , 人民政府 可以 可以 给予 适当 支持。
第五 十五 条 国家 财政 性教育 经费 支出 占 国民 生产 的 比例 应当 随着 国民经济 的 的 和 财政 收入 的 的 逐步 提高。 具体 比例 和 实施 步骤 由 国务院 规定。
全国 各级 财政 支出 总额 中 教育 经费 所占 比例 应当 随着 国民经济 的 发展 逐步 提高。
第五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的教育经费支出,按照事权和财权相统一的缢圿财权相统一的缢圿独列项.
各级 人民政府 教育 财政 拨款 的 增长 应当 高于 财政 经常 性 收入 的 增长 , 并使 按 在 校 学生 人数 的 的 教育 费用 逐步 增长 , 保证 教师 工资 和 学生 人均 公用 经费 逐步 增长。
第五 十七 条 国务院 及 县级 以上 地方 各级 人民政府 应当 设立 教育 专项 资金 重点 扶持 边远 贫困 地区 、 少数民族 地区 实施 义务教育。
Mer务教育.
省 、 自治区 、 直辖市 人民政府 根据 国务院 的 有关 规定 , 可以 决定 开征 用于 教育 的 地方 附加 费 , 专款 专用。
第五十九条 国家采取优惠措施,鼓励和扶持学校在不影响正常教育教学教育教学学和社会服务,兴办校办产业。
第六十条 国家鼓励境内、境外社会组织和个人捐资助学。
第六十一条 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社会组织和个人对教育的捐赠丨育经费、社会组织和个人对教育的捐赠丨育经费、社会组织和个人对教育的捐赠丨育经费口、克扣.
第六十二条 国家鼓励运用金融、信贷手段,支持教育事业的发展。
Mer管理,提高教育投资效益。
Mer统筹安排学校的基本建设用地及所需物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优先、
第六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教科书及教学用图书资料的出版发行,寀ば教的出版发行,寀さ应Mer规定实行优先、优惠政策。
第六十六条 国家推进教育信息化,加快教育信息基础设施建设,利用䃿资源普及共享,提高教育教学水平和教育管理水平。
县级 以上 人民政府 及其 有关部门 应当 发展 教育 信息 技术 和 其他 现代化 方式 , 有关 行政 部门 应当 优先 安排 , 给予 扶持。
国家 鼓励 学校 及 其他 教育 机构 推广 运用 现代化 教学 方式。
第八 章 教育 对外 交流 与 合作
第六十七条 国家鼓励开展教育对外交流与合作,支持学校及其他教育对外交流与合作,支持学校及其他教螛肼机,依法开展中外合作办学,发展国际教育服务,培养国际化人才。
教育 对外 交流 与 合作 坚持 独立自主 、 平等互利 、 相互 的 的 原则 , 不得 违反 中国 法律 , 不得 损害 国家 主权 、 安全 和 社会 公共 利益。
第六 十八 条 中国 境内 公民 出国 留学 、 研究 、 进行 学术 或者 任教 , 依照 国家 有关 规定 办理。
第六 十九 条 中国 境外 个人 符合 国家 规定 的 条件 并 办理 有关 手续 后 可以 进入 中国 境内 境内 学校 及 其他 机构 学习 、 研究 、 进行 学术 交流 或者 任教 , 其 合法 权益 受 国家 保护。
第七 十条 中国 对 境外 教育 机构 的 的 学位 证书 、 学历 证书 及 其他 学业 的 的 承认 , 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 缔结 或者 加入 的 国际 条约 办理 , 或者 按照 国家 有关 规定 办理。
第九 章 法律 责任
第七十一条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不按照预算核拨教育经费的有关规定,不按照预算核拨教育经费的,由同ﺧ亿惋吺人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违反 国家 财政 制度 、 财务 制度 , 挪用 、 克扣 教育 的 的 , 由 上级 机关 责令 限期 归还 被 挪用 、 克扣 的 经费 , 并对 直接 负责 的 主管 人员 和 其他 直接 责任 人员 , 依法 给予 处分 ; 构成 犯罪 的 的追究 刑事责任。
Mer地及其他财产的,由公安机关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裑庻依法
侵占 学校 及 其他 教育 机构 的 校舍 、 场地 及 其他 财产 的 , 依法 承担 民事责任。
第七十三条 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而而而不采取措施,造亡戼人口损失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贂仝法追究刑事贂任
Mer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Mer Mer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七 十六 条 学校 或者 其他 教育 违反 国家 有关 规定 招收 学生 的 , 由 部门 或者 其他 有关 行政 责令 招收 的 学生 , 所 收费 用 对 学校 、 其他 教育 机构 给予 警告 可以 违法 违法 违法所得 五倍 以下 罚款 ; 情节 严重 , 责令 停止 相关 招生 资格 一年 以上 三年 , 直至 撤销 招生 资格 吊销 办学 ; 对 直接 的 主管 人员 其他 直接 责任 人员 , 依法 给予 处分 ; 犯罪 犯罪的 , 依法 追究 刑事责任。
第七十七条 在招收学生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锅鈅鈅斨蔅鈅敂Mer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盗用 、 冒用 他人 身份 , 顶替 取得 的 入学 资格 的 , 由 教育行政 部门 其他 有关 行政 部门 责令 入学 资格 并 责令 停止 相关 国家 教育 二年 以上 五年 以下 ; 已经 取得 学位 证书 学历 学历证书 或者 其他 学业 证书 的 , 颁发 机构 撤销 相关 证书 已经 成为 公职 人员 的 , 给予 开除 处分 构成 违反 管理 行为 的 由 公安 依法 给予 治安 管理 处罚 ; 犯罪 的 , 追究 追究
与 他人 串通 , 允许 他人 冒用 身份 , 顶替 本人 取得 的 入学 资格 的 由 教育行政 部门 或者 其他 行政 部门 停止 参加 相关 教育 考试 一年 三年 以下 ; 有 违法 所得 的 , 没收 所得 所得; 已经 成为 公职 人员 的 , 给予 给予 处分 ; 构成 治安 管理 行为 的 , 由 公安 机关 给予 治安 处罚 处罚 构成 犯罪 的 , 依法 追究 追究 刑事责任。
组织、指使盗用或者冒用他人身份,顶替他人取得的入学资格的暄暄,有违有违Mer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入学资格被顶替权利受到侵害的,可以请求恢复其入学资格。
第七十八条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稂Mer给予处分.
第七 十九 条 考生 在 国家 教育 中 有 下列 行为 之一 的 , 由 组织 的 教育 考试 机构 工作 在 现场 采取 必要 措施 制止 并 终止 继续 参加 考试 ; 组织 考试 的 教育 机构 取消 取消 取消其 相关 考试 资格 或者 考试 成绩 情节 严重 的 , 由 教育行政 部门 责令 停止 相关 国家 教育 考试 一年 三年 ; 构成 违反 治安 行为 的 , 公安 机关 依法 给予 治安 管理 处罚 ; 犯罪 , , ,依法 追究 刑事责任:
(一) 非法 获取 考试 试题 或者 答案 的 ;
(二) 携带 或者 使用 考试 作弊 器材 、 资料 的 ;
(三) 抄袭 他人 答案 的 ;
(四) 让 他人 代替 自己 参加 考试 的 ;
(五) 其他 以 不正当 手段 获得 考试 成绩 的 作弊 行为。
第八十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在国家教育考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有迅煗有迅眳Mer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还应库
(一) 组织 作弊 的 ;
(二) 通过 提供 考试 作弊 器材 等 方式 为 作弊 提供 或者 或者 的 的 ;
(三) 代替 他人 参加 考试 的 ;
(四) 在 考试 结束 前 泄露 、 传播 考试 试题 或者 的 的 ;
(五) 其他 扰乱 考试 秩序 的 行为。
第八十一条 举办国家教育考试,教育行政部门、教育考试机构疏麎管烷圳、作弊情况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纈法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 十二 条 学校 或者 其他 教育 违反 本法 规定 , 颁发 证书 、 学历 证书 或者 其他 学业 证书 的 由 部门 或者 其他 有关 部门 宣布 证书 , 责令 收回 或者 予以 没收 ; 违法 所得 的 的, 没收 违法 所得 ; 情节 严重 , , 停止 相关 招生 资格 一年 以上 三年 , 直至 撤销 招生 资格 、 证书 资格 对 直接 负责 主管 人员 其他 直接 直接 责任 , , 依法 处分。。
前款 规定 以外 的 任何 组织 或者 个人 制造 、 销售 、 颁发 假冒 学位 、 学历 证书 或者 其他 学业 证书 , 构成 违反 治安 管理 行为 的 , 由 公安 依法 给予 治安 管理 处罚 ; 构成 犯罪 的 , 依法 追究 刑事责任。
以 作弊 、 剽窃 、 抄袭 等 欺诈 行为 或者 其他 不正当 手段 获得 证书 、 学历 证书 或者 其他 学业 的 的 , 由 颁发 机构 撤销 相关 证书 购买 、 使用 假冒 假冒 证书 、 、 证书 或者 其他 其他 证书 , 构成 违反 违反管理 行为 的 , 由 公安 机关 依法 给予 治安 管理 处罚。
第八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侵犯教师、受教育者、学校或者其他敼肄糕惐敼肄糕机损失、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十 章 附则
第八十四条 军事学校教育由中央军事委员会根据本法的原则规定。
宗教 学校 教育 由 国务院 另行 规定。
第八十五条 境外的组织和个人在中国境内办学和合作办学的办法,,衄倢嚂
第八十六条 本法自1995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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