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inas lagportal - CJO

Hitta Kinas lagar och officiella offentliga dokument på engelska

EngelskaarabiskaFörenklad kinesiska)DutchfranskatyskahindiitalienskajapanskakoreanskaportugisiskaryskaspanskasvenskaHebreiskaindonesiskavietnamesiskathailändskaturkiskaMalay

Kinas budgetlag (2018)

预算 法

Typ av lagar Lag

Utfärdande organ Ständiga kommittén för National People's Congress

Promulgeringsdatum December 29, 2018

Giltigt datum December 29, 2018

Giltighetsstatus Giltigt

Tillämpningsområde Rikstäckande

Ämnen Offentlig Förvaltning Konstitutionell lag Skatterätt

Redaktör (er) CJ Observer

中华人民共和国 预算 法
(1994年3月2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innehållsförteckning
第一 章 总则
第二 章 预算 管理 职权
第三 章 预算 收支 范围
第四 章 预算 编制
第五 章 预算 审查 和 批准
第六 章 预算 执行
第七 章 预算 调整
第八 章 决算
第九 章 监督
第十 章 法律 责任
第十一 章 附则
第一 章 总则
第一 条 为了 规范 政府 收支 行为 , 强化 预算 约束 , 加强 预算 的 管理 和 监督 , 建立 健全 全面 规范 、 公开 透明 的 预算 制度 , 保障 经济 社会 的 健康 发展 , 根据 宪法 , 制定 本法。
第二 条 预算 、 决算 的 编制 、 审查 、 批准 、 监督 , 以及 预算 的 执行 和 调整 , 依照 本法 规定 执行。
第三 条 国家 实行 一级 政府 一级 预算 , 设立 中央 , 省 自治区 、 直辖市 , 设 的 的 市 、 自治州 , 县 、 自治县 、 不 区 的 的 市 、 市 辖区 , 乡 、 民族乡 、 镇 五级 预算 预算。
全国 预算 由 中央 预算 和 地方 预算 组成。 地方 预算 由 各省 、 、 直辖市 总 预算 组成。
地方 各级 总 预算 由 本 级 预算 和 的 的 下 一级 总 预算 组成 下 一级 只有 本 级 预算 的 , 下 一级 总 预算 即指 下 一级 的 本 级 预算。 没有 下 一级 预算 的 ,总 预算 即指 本 级 预算。
第四 条 预算 由 预算 收入 和 预算 支出 组成。
政府 的 全部 收入 和 支出 都 应当 纳入 预算。
第五 条 预算 包括 一般 公共 预算 、 政府 性 基金 预算 、 国有 资本 经营 、 社会 社会 保险 基金 预算。
一般 公共 预算 、 政府 性 基金 预算 、 国有 资本 经营 预算 社会 社会 基金 预算 应当 保持 完整 、 独立。 政府 性 基金 预算 、 资本 经营 预算 预算 社会 保险 基金 预算 应当 与 一般 公共 预算 相 衔接 衔接。
第六 条 一般 公共 预算 是 对 以 税收 为 的 的 财政 收入 , 安排 用于 保障 和 改善 民生 、 推动 经济 社会 发展 维护 国家 安全 、 维持 国家 机构 正常 运转 等 方面 的 收支 预算。
中央 一般 公共 预算 包括 中央 各 部门 (含 直属 单位 ,) 的 的 预算 和 中央 对 地方 的 税收 返还 、 转移 支付 预算。
中央 一般 公共 预算 收入 包括 中央 本 级 收入 和 地 方向 的 的 上 解 收入。 中央 一般 公共 预算 支出 包括 中央 本 级 支出 中央 对 地方 的 的 税收 返还 和 转移 支付。
第七 条 地方 各级 一般 公共 预算 包括 本 级 各 部门 (含 直属 , 下同) 的 预算 和 税收 返还 、 转移 支付 预算。
地方 各级 一般 公共 预算 收入 包括 地方 本 级 收入 、 政府 对本级 政府 的 税收 返还 和 转移 支付 、 下级 政府 的 上 解 收入。 地方 各级 一般 公共 预算 支出 地方 本 级 支出 、 、 对 上级 政府 的 上解 支出 、 对 下级 政府 的 税收 返还 和 转移 支付。
第八 条 各 部门 预算 由 本 部门 及其 所属 各 单位 预算 组成。
第九条 政府 性 基金 预算 是 对 依照 法律 、 行政 的 的 规定 在 一定 期限 内向 特定 对象 征收 、 收取 或者 以 其他 方式 筹集 的 资金 , 专项 用于 特定 公共 事业 发展 的 收支 预算。
政府 性 基金 预算 应当 根据 基金 项目 收入 情况 和 实际 支出 需要 , 基金 项目 编制 , 做到 以 收 定 支。
第十 条 国有 资本 经营 预算 是 对 国有 资本 收益 支出 安排 的 收支 预算。
国有 资本 经营 预算 应当 按照 的 的 原则 编制 , 不 列 赤字 , 并 资金 资金 调入 一般 公共 预算。
第十一条 社会 保险 基金 预算 是 对 社会 保险 缴款 、 一般 公共 安排 和 其他 方式 筹集 的 资金 , 专项 用于 社会 保险 的 收支 预算。
社会 保险 基金 预算 应当 按照 统筹 层次 和 社会 保险 项目 分别 编制 , 做到 收支平衡。
第十二 条 各级 预算 应当 遵循 统筹兼顾 、 勤俭节约 、 量力而行 、 讲求 绩效 和 的 的 原则。
各级 政府 应当 建立 跨年度 预算 平衡 机制。
第十三 条 经 人民 代表 大会 的 的 预算 , 非 经 法定 程序 , 不得。 各级 政府 、 各 部门 、 各 单位 的 支出 必须 以 经 批准 的 预算 为 依据 , 未 列入 预算 的 不得 支出。
第十四 条 经 本 级 人民 代表 大会 或者 本 级 人民 代表 常务委员会 批准 的 的 、 预算 调整 、 决算 、 预算 执行 情况 的 报告 及 报表 , 应当 在 批准 后 日内 由 本 级 政府 财政 部门 向 社会 社会公开 , 并 对本级 政府 财政 转移 支付 安排 、 的 的 情况 以及 举借 债务 的 情况 等 重要 事项 作出 说明。
经 本 级 政府 财政 部门 批复 的 部门 预算 、 决算 及 报表 , 应当 批复 后 二十 日内 由各 部门 向 社会 公开 , 并对 部门 预算 、 决算 中 机关 运行 经费 的 安排 、 使用 情况 等 重要 事项 作出 说明。。
各级 政府 、 各 部门 、 各 单位 应当 将 政府 的 的 情况 及时 向 社会 公开。
本条 前 三款 规定 的 公开 事项 , 涉及 国家 秘密 的 除外。
第十五 条 国家 实行 中央 和 地方 分税制。
第十六 条 国家 实行 财政 转移 支付 制度。 财政 转移 支付 应当 规范 、 、 公开 , 以 推进 地区 间 基本 公共 服务 均等 化为 主要 目标。
财政 转移 支付 包括 中央 对 的 的 转移 支付 和 地方 上级 政府 对 下级 的 的 转移 支付 , 以为 均衡 地区 间 基本 财力 、 由 下级 政府 统筹 安排 使用 的 一般性 转移 支付 为 主体。
按照 法律 、 行政 法规 和 的 的 规定 可以 设立 专项 转移 支付 , 办理 特定 事项。 建立 健全 专项 转移 支付 定期 评估 和 退出 机制。 竞争 机制 能够 能够 调节 的 事项 不得 设立 专项 转移 支付。。
上级 政府 在 安排 专项 转移 支付 时 , 不得 要求 下级 政府 承担 资金。 但是 , 按照 的 的 规定 应当 由 上 下级 政府 共同 承担 的 事项 除外。
第十七 条 各级 预算 的 编制 、 执行 应当 建立 健全 相互 制约 、 相互 协调 的 机制。
第十八 条 预算 年度 自 公历 一月 一日 起 , 至 十二月 三十 一日 止。
第十九 条 预算 收入 和 预算 支出 以 人民币 元 为 计算 单位。
第二 章 预算 管理 职权
第二十条 全国 人民 代表 大会 审查 中央 和 地方 预算 草案 及 中央 地方 预算 执行 情况 的 报告 ; 批准 中央 预算 和 中央 预算 执行 情况 的 报告 ; 改变 或者 撤销 全国 代表 大会 常务委员会 关于 预算 、 、 决算 的 不适当 的 决议。
全国 人民 代表 大会 常务委员会 监督 中央 和 地方 预算 的 执行 ; 审查 和 批准 中央 的 的 调整 方案 ; 审查 和 批准 中央 决算 ; 国务院 制定 的 同 宪法 、 法律 相 抵触 的 关于 预算 、 决算 的 的 法规 、 决定命令 ; 撤销 省 、 自治区 、 直辖市 人民 代表 大会 及其 常务委员会 的 的 同 宪法 、 法律 和 行政 法规 相 的 的 关于 预算 、 决算 的 地方性 法规 和 决议。。
第二十 一条 县级 以上 地方 各级 人民 代表 大会 审查 本 级 总 草案 及 本 级 总 预算 执行 的 的 报告 ; 批准 本 级 预算 和 本 级 预算 执行 情况 的 报告 ; 改变 或者 撤销 本 级 人民 代表 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 关于 预算 、 决算 的 不适当 的 决议 ; 撤销 本 级 政府 关于 预算 、 决算 的 不适当 的 决定 和 命令。
县级 以上 地方 各级 人民 代表 大会 常务委员会 监督 本 级 总 的 的 执行 ; 审查 和 批准 本 级 预算 的 调整 方案 ; 审查 和 批准 本 决算 决算 ; 撤销 本 级 和 下 下 一级 人民 代表 大会 及其 常务委员会 关于 预算 、 决算 的 不适当 的 决定 、 命令 和 决议。
乡 、 民族乡 、 镇 的 人民 代表 大会 审查 和 批准 本 级 和 本 级 预算 执行 情况 的 报告 ; 监督 本 级 预算 的 执行 ; 审查 和 批准 本 级 的 的 调整 方案 ; 审查 和 批准 本 级 决算 ; ;本 级 政府 关于 预算 、 的 的 不适当 的 决定 和 命令。
第二十 二条 全国 人民 代表 大会 财政 经济 委员会 对 中央 预算 草案 初步 及 上 一年 预算 执行 情况 、 中央 预算 调整 初步 方案 和 中央 决算 进行 进行 初步 审查 , 提出 初步 审查 意见。
省 、 自治区 、 直辖市 人民 代表 大会 有关 专门 委员会 对本级 预算 初步 方案 及 上 一年 预算 执行 情况 、 本 级 预算 调整 初步 方案 本 级 决算 草案 进行 初步 审查 , 提出 初步 审查 意见。。
设 区 的 市 、 自治州 人民 代表 大会 有关 专门 委员会 对本级 预算 草案 初步 及 上 一年 预算 执行 情况 、 本 级 预算 调整 初步 方案 本 级 级 决算 草案 进行 审查 , , 初步 审查 审查 意见 , 未 设立 专门 委员会的 , 由 本 级 人民 代表 大会 常务委员会 有关 工作 机构 研究 提出 意见。
县 、 自治县 、 不 设 区 的 市 、 市 辖区 人民 代表 大会 对本级 预算 草案 初步 方案 及 及 上 预算 执行 情况 进行 初步 审查 , 提出 初步 审查 意见。 、 自治县 、 、 设 区 区 的 市 、 市辖区 人民 代表 大会 常务委员会 有关 工作 机构 对本级 预算 调整 初步 方案 和 本 决算 草案 研究 研究 提出。
设 区 的 市 、 自治州 以上 各级 人民 代表 大会 有关 专门 委员会 进行 初步 审查 常务委员会 有关 工作 机构 机构 研究 意见 时 , 应当 邀请 本 级 人民 代表 大会 代表 参加。
对 依照 本条 第一 款 至 第四款 规定 提出 的 意见 , 本 级 政府 财政 部门 应当 将 处理 情况 及时 反馈。
依照 本条 第一 款 至 第四款 规定 的 的 意见 以及 本 级 政府 财政 部门 的 的 处理 情况 报告 , 应当 印发 本 级 人民 代表 大会 代表。
全国 人民 代表 大会 常务委员会 和 省 、 自治区 、 直辖市 、 设 的 的 、 、 自治州 人民 代表 大会 常务委员会 有关 工作 机构 , 依照 本 级 代表 大会 常务委员会 的 决定 , 协助 本 级 人民 代表 大会 财政 经济 委员会 或者 有关 有关专门 委员会 承担 审查 预算 草案 、 预算 调整 方案 、 决算 草案 和 预算 执行 等 方面 的 具体 工作。
第二十 三条 国务院 编制 中央 预算 、 决算 草案 ; 向 全国 人民 代表 作 关于 中央 和 地方 预算 的 的 报告 ; 将 省 、 自治区 、 直辖市 报送 报送 备案 的 预算 汇总 后 报 全国 人民 代表 大会 常务委员会 备案; 组织 中央 和 地方 预算 的 执行 ; 决定 中央 预算 预备费 的 动用 ; 编制 中央 预算 调整 方案 ; 监督 中央 各 部门 和 地方政府 的 预算 执行 ; 改变 或者 撤销 各 部门 和 地方政府 关于 预算 、 、 决算 的 不适当的 决定 、 命令 ; 向 全国 人民 代表 大会 、 全国 人民 代表 大会 常务委员会 报告 中央 地方 地方 预算 的 执行 情况。
第二十 四条 县级 以上 地方 各级 政府 编制 本 级 预算 、 决算 草案 ; 本 级 人民 代表 大会 作 关于 本 级 总 预算 的 的 报告 ; 将 下 一级 政府 报送 的 的 预算 汇总 后 报 本级 人民 代表 大会 常务委员会 备案 ; 组织 本 级 总 预算 的 执行 ; 决定 本 级 预算 的 的 动用 ; 编制 本 级 预算 的 调整 方案 ; 本 级 级 各 部门 和 下级 政府 的 预算 执行 ; 改变 或者 撤销 本 级各 部门 和 下级 政府 关于 预算 、 决算 的 不适当 的 决定 、 命令 ; 向 本 级 人民 代表 大会 、 本 人民 代表 大会 常务委员会 报告 本 级 总 预算 的 的 执行 情况。
乡 、 民族乡 、 镇 政府 编制 本 级 预算 、 决算 草案 向 本 级 人民 代表 大会 作 关于 本 级 预算 的 的 报告 ; 组织 本 级 的 的 执行 ; 决定 本 级 预算 的 的 动用 ; 编制 本 级 预算的 调整 方案 ; 向 本 级 人民 代表 大会 报告 本 级 预算 的 执行 情况。
经 省 、 自治区 、 直辖市 政府 批准 , 乡 、 民族乡 、 镇 级 预算 草案 、 预算 调整 方案 、 决算 草案 , 可以 由上一级 政府 编 , 并 依照 本法 第二十 的 的 规定 报 乡 、民族乡 、 镇 的 人民 代表 大会 审查 和 批准。
第二十 五条 国务院 财政 部门 具体 编制 中央 预算 、 决算 草案 ; 具体 中央 和 地方 的 的 执行 ; ; 提出 中央 预备费 动用 方案 ; 具体 编制 中央 的 的 的 方案 ; 定期 向 国务院 报告 中央 和 地方 预算 的执行 情况。
地方 各级 政府 财政 部门 具体 编制 本 级 预算 、 决算 草案 具体 组织 本 级 总 的 的 执行 ; ; 提出 本 级 预备费 动用 方案 ; 具体 编制 本 级 的 的 调整 方案 ; 定期 向 本 级 政府 和 上 一级 政府 财政 部门 报告 本 级 总 预算 的 执行 情况。
第二十 六条 各 部门 编制 本 部门 预算 、 决算 草案 ; 组织 和 本 部门 预算 的 执行 ; 定期 向 本 级 政府 财政 部门 报告 预算 的 执行 情况。
各 单位 编制 本 单位 预算 、 决算 草案 ; 按照 国家 规定 预算 收入 , 安排 预算 支出 , 并 接受 国家 有关部门 的 监督。
第三 章 预算 收支 范围
第二 十七 条 一般 公共 预算 收入 包括 各项 税收 收入 、 行政 事业 收费 收入 、 国有 资源 (资产) 有偿 使用 收入 、 转移性 收入 和 其他 收入。
一般 公共 预算 支出 按照 其 功能 分类 , 包括 一般 公共 服务 支出 外交 、 公共安全 、 国防 支出 , 农业 、 环境保护 支出 , 教育 、 、 文化 、 卫生 、 体育 支出 , 社会 保障 及 就业 支出 和 其他 支出 支出。
一般 公共 预算 支出 按照 其 经济 性质 分类 , 包括 工资 福利 支出 、 和 服务 支出 、 资本 性 支出 和 其他 支出。
第二 十八 条 政府 性 基金 预算 、 国有 资本 经营 预算 和 保险 基金 预算 的 收支 范围 范围 , 按照 法律 、 行政 法规 和 的 的 规定 执行。
第二 十九 条 中央 预算 与 地方 预算 有关 收入 和 支出 的 的 划分 、 地 方向 中央 上 解 收入 、 中央 对 地方 税收 返还 或者 转移 的 的 具体 办法 , 由 国务院 规定 , 报 全国 人民 代表 大会 常务委员会 备案。
第三 十条 上级 政府 不得 在 预算 之外 调用 下级 政府 预算 的 资金。 下级 政府 不得 挤占 或者 截留 属于 上级 政府 预算 的 资金。
第四 章 预算 编制
第三十一条 国务院 应当 及时 下达 关于 编制 下 一年 预算 的 的 通知。 编制 预算 草案 的 具体 事项 由 国务院 财政 部门 部署。
各级 政府 、 各 部门 、 各 单位 应当 按照 国务院 规定 的 时间 编制 预算 草案。
第三 十二 条 各级 预算 应当 根据 年度 经济 社会 发展 目标 、 宏观 调控 总体 要求 和 跨年度 预算 平衡 的 需要 , 参考 上 一年 预算 执行 情况 、 有关 支出 绩效 评价 和 本年度 收支 预测 , 按照 按照 规定 程序征求 各 方面 意见 后 , 进行 编制。
各级 政府 依据 法定 权限 作出 决定 或者 制定 行政 措施 , 涉及 增加 或者 减少 财政 收入 或者 的 的 , 应当 在 预算 批准 前 提出 并 在 预算 草案 中 作出 相应 安排。。
各 部门 、 各 单位 应当 按照 国务院 财政 部门 的 的 政府 收支 分类 科目 、 支出 支出 和 和 要求 , 以及 目标 管理 等 预算 编制 规定 , 根据 依法 履行 履行 和 事业 发展 的 的 需要 以及 存量 资产 情况 , 编制部门 、 本 单位 预算 草案。
前款 所称 政府 收支 分类 科目 , 收入 分为 类 、 款 、 项 、 目 支出 按其 功能 分类 分为 类 、 款 、 项 , 按其 经济 性质 分类 分为 类 、 款。
第三 十三 条 省 、 自治区 、 直辖市 政府 应当 按照 国务院 的 的 时间 , 将 本 级 总 预算 草案 报 国务院 审核 汇总。
第三 十四 条 中央 一般 公共 预算 中 必需 的 部分 资金 , 可以 通过 举借 国内 和 债务 等 方式 筹措 , 举借 债务 应当 控制 适当 的 规模 , 保持 合理 的 结构。
对 中央 一般 公共 预算 中 的 的 债务 实行 余额 管理 , 余额 的 规模 不得 超过 全国 人民 代表 大会 批准 的 限额。
国务院 财政 部门 具体 负责 对 中央政府 债务 的 统一 管理。
第三 十五 条 地方 各级 预算 按照 量入为出 、 收支平衡 的 原则 编制 , 除 本法 另有 规定 外 , 不 列 赤字。
经 国务院 批准 的 省 、 自治区 、 直辖市 的 预算 中 必需 的 建设 投资 的 部分 资金 , 可以 在 国务院 确定 的 限额 内 , 通过 发行 地方政府 债券 举借 债务 的 方式 筹措。 举借 债务 的 规模 , 由 国务院 报 全国 全国人民 代表 大会 或者 全国 人民 代表 大会 常务委员会 批准。 省 自治区 、 直辖市 依照 国务院 的 的 限额 举借 的 债务 , 列入 本 级 预算 调整 , 报 本 级 人民 代表 大会 常务委员会 批准。 举借 的 债务 应当有 偿还 计划 和 稳定 的 偿还 资金 来源 , 只能 用于 公益性 资本 支出 , 不得 用于 经常 性 支出。
除 前款 规定 外 , 地方政府 及其 所属 部门 不得 以 任何 方式 举借 债务。
除 法律 另有 规定 外 , 地方政府 及其 所属 部门 不得 为 任何 单位 和 的 的 债务 以 任何 方式 提供 担保。
国务院 建立 地方政府 债务 风险 评估 和 预警 机制 、 应急 处置 机制 以及 追究 制度。 国务院 财政 部门 对 地方政府 债务 实施 监督。
第三 十六 条 各级 预算 收入 的 编制 , 应当 与 经济 社会 发展 水平 相 适应 , 与 财政 政策 相 衔接。
各级 政府 、 各 部门 、 各 单位 应当 依照 本法 规定 , 将 所有 收入 全部 列入 预算 , 不得 隐瞒 、 ​​少 列。
第三 十七 条 各级 预算 支出 应当 依照 本法 规定 , 按其 功能 和 经济 性质 分类 编制。
各级 预算 支出 的 编制 , 应当 贯彻 勤俭节约 的 原则 , 严格 控制 各 部门 、 单位 的 的 机关 运行 经费 和 楼堂馆所 等 基本建设 支出。
各级 一般 公共 预算 支出 的 编制 , 应当 统筹兼顾 , 在 保证 基本 服务 合理 需要 的 前提 下 , 优先 安排 国家 确定 的 重点 支出。
第三 十八 条 一般性 转移 支付 应当 按照 国务院 规定 的 基本 标准 和 计算 方法 编制。 专项 转移 支付 应当 分 地区 、 分 项目 编制。
县级 以上 各级 政府 应当 将对 下级 的 的 支付 预计 数 提前 下达 下级 政府。
地方 各级 政府 应当 将 上级 政府 提前 的 的 转移 支付 预计 数 编 入 本 级 预算。
第三 十九 条 中央 预算 和 有关 地方 预算 中 应当 安排 必要 的 资金 , 用于 扶助 革命 老区 、 民族 地区 、 边疆 地区 、 贫困 地区 发展 经济 社会 建设 事业。
第四 十条 各级 一般 公共 预算 应当 按照 本 级 一般 公共 预算 额 的 的 百分之 一 至 百分之 三 设置 预备费 , 用于 当年 预算 执行 中 的 自然 灾害 等 突发 事件 处理 的 的 支出 及其他 难以 预见 的 开支。
第四十一条 各级 一般 公共 预算 按照 的 的 规定 可以 设置 预算 周转 金 , 用于 本 级 政府 调剂 预算 年度 内 季节性 收支 差额。
各级 一般 公共 预算 按照 国务院 的 规定 可以 设置 预算 稳定 调节 基金 , 用于 弥补 以后 年度 预算 资金 的 不足。
第四 十二 条 各级 政府 上 一年 的 的 结转 资金 , 应当 在下 一年 用于 项目 的 支出 ; 连续 两年 未 用完 的 结转 资金 , 应当 作为 结余 资金 管理。
各 部门 、 各 单位 上 一年 的 的 结转 、 结余 资金 按照 国务院 财政 部门 的 规定 办理。
第五 章 预算 审查 和 批准
第四 十三 条 中央 预算 由 全国 人民 代表 大会 审查 和 批准。
地方 各级 预算 由 本 级 人民 代表 大会 审查 和 批准。
第四 十四 条 国务院 财政 部门 应当 在 每年 全国 人民 代表 大会 会议 的 的 四 十五 日前 , 将 中央 预算 的 的 初步 方案 提交 全国 人民 代表 大会 财政 经济 委员会 进行 初步 审查。
省 、 自治区 、 直辖市 政府 财政 部门 应当 在 本 级 人民 大会 会议 的 的 三十 日前 , 将 本 级 预算 草案 的 初步 方案 提交 本 级 人民 代表 大会 专门 委员会 进行 进行 审查。。
设 区 的 市 、 自治州 政府 财政 部门 应当 在 本 级 代表 大会 会议 举行 的 三十 日前 , 将 本 级 预算 草案 的 初步 方案 提交 级 人民 代表 代表 大会 专门 委员会 进行 初步 审查 , , 或者 本 级 人民代表 大会 常务委员会 有关 工作 机构 征求 意见。
县 、 自治县 、 不 设 的 的 市 、 市 辖区 政府 在 本 级 人民 代表 大会 会议 举行 的 三十 日前 , 将 本 级 预算 草案 的 初步 方案 提交 本 级 人民 代表 大会 常务委员会 进行 初步 审查。
第四 十五 条 县 、 自治县 、 不 设 的 的 市 、 市 辖区 、 、 民族乡 、 镇 的 人民 代表 大会 举行 会议 审查 预算 草案 前 , 应当 采用 多种形式 , 组织 本 级 人民 代表 大会 代表 , 听取选民 和 社会 各界 的 意见。
第四 十六 条 报送 各级 人民 代表 大会 审查 和 的 的 预算 草案 应当 细化。 本 级 一般 公共 预算 支出 , 按其 功能 分类 应当 编 到 项 ; 按其 经济 性质 分类 , 基本 支出 应当 编 列 到 款 款。 本 级 政府 性 基金 预算 、 国有 资本 经营 预算 、 保险 基金 预算 支出 , 按其 功能 分类 应当 编 列 到 项。
第四 十七 条 国务院 在 全国 人民 代表 大会 举行 会议 时 , 向 作 关于 中央 和 地方 预算 草案 以及 中央 和 地方 预算 执行 情况 的 报告。
地方 各级 政府 在 本 级 人民 代表 大会 举行 会议 时 , 大会 作 关于 总 预算 草案 和 总 预算 执行 情况 的 报告。
第四 十八 条 全国 人民 代表 大会 和 地方 各级 人民 代表 大会 预算 草案 及其 报告 、 预算 执行 情况 的 报告 重点 审查 下列 内容 :
(一) 上 一年 预算 执行 情况 是否 符合 本 级 人民 代表 预算 决议 的 要求 ;
(二) 预算 安排 是否 符合 本法 的 规定 ;
(三) 预算 安排 是否 贯彻 国民经济 和 社会 的 的 方针 政策 , 收支 政策 是否 切实可行 ;
(四) 重点 支出 和 重大 投资 项目 的 预算 安排 是否 适当 ;
(五) 预算 的 编制 是否 完整 , 是否 符合 本法 第四 十六 条 的 规定 ;
(六) 对 下级 政府 的 转移性 支出 预算 是否 规范 、 适当 ;
(七) 预算 安排 举借 的 债务 是否 合法 、 合理 , 是否 有 偿还 计划 和 的 的 偿还 资金 来源 ;
(八) 与 预算 有关 重要 事项 的 说明 是否 清晰。
第四 十九 条 全国 人民 代表 大会 财政 经济 委员会 向 全国 人民 代表 大会 主席团 关于 中央 和 地方 预算 草案 及 中央 和 地方 预算 执行 的 的 审查 结果 报告。
省 、 自治区 、 直辖市 、 设 的 的 市 、 自治州 人民 代表 大会 有关 委员会 , 县 、 自治县 、 不 设 区 的 市 、 市 辖区 人民 代表 大会 常务委员会 , 向 本 级 人民 代表 大会 主席团 提出 关于 总 草案 草案上 一年 总 预算 执行 情况 的 审查 结果 报告。
审查 结果 报告 应当 包括 下列 内容 :
(一) 对 上 一年 预算 执行 和 落实 本 级 人民 大会 预算 决议 的 的 情况 作出 评价 ;
(二) 对 本年度 预算 草案 是否 符合 的 的 规定, 是否 可行 作出 评价 ;
(三) 对本级 人民 代表 大会 批准 预算 草案 和 预算 报告 提出 建议 ;
(四) 对 执行 年度 预算 、 改进 预算 管理 、 提高 预算 、 加强 预算 监督 等 提出 意见 和 建议。
第五 十条 乡 、 民族乡 、 镇 政府 应当 及时 将 经 本 级 代表 大会 批准 的 的 级 预算 报上一级 政府 备案。 县级 以上 地方 各级 应当 及时 将 经 本 级 人民 代表 大会 批准 的本 级 预算 及 下 一级 政府 报送 的 的 预算 汇总 , 报上一级 政府 备案。
县级 以上 地方 各级 政府 将 下 一级 政府 依照 前款 规定 报送 的 的 汇总 后 , 报 本 级 人民 代表 大会 常务委员会 备案。 国务院 将 、 自治区 、 直辖市 政府 依照 前款 规定 报送 备案 的预算 汇总 后 , 报 全国 人民 代表 大会 常务委员会 备案。
第五十一条 国务院 和 县级 以上 地方 各级 政府 对 下 一级 政府 依照 第五 十条 规定 报送 备案 的 预算 , 认为 有 同 法律 、 行政 法规 相 抵触 或者 有 其他 不适当 之 处 ,需要 撤销 批准 预算 的 决议 的 , 应当 提请 本 级 人民 代表 大会 常务委员会 审议 决定。
第五 十二 条 各级 预算 经 本 级 人民 代表 大会 批准 后 , 本 政府 财政 部门 应当 在 二十 日内 向 本 级 各 部门 批复。 各部门应 当 在 接到 本 级 财政 财政 部门 批复 的 本 部门预算 后 十五 日内 向 所属 各 单位 批复 预算。
中央 对 地方 的 一般性 转移 支付 应当 在 全国 人民 代表 大会 批准 后 三十 日内 正式 下达。 中央 对 的 的 专项 转移 支付 应当 在 全国 人民 代表 大会 批准 预算 九十 九十 日内 正式。
省 、 自治区 、 直辖市 政府 接到 中央 一般性 转移 支付 和 专项 支付 后 , 应当 在 三十 日内 正式 下 达到 本 行政 区域 县级 以上 各级 政府。
县级 以上 地方 各级 预算 安排 对 下级 政府 的 一般性 转移 支付 和 专项 转移 支付 , 分别 分别 在 本 级 人民 大会 批准 预算 后 的 的 日 和 六十 日内 正式 下达。
对 自然 灾害 等 突发 事件 的 的 转移 支付 , 应当 及时 下达 预算 对 据实 结算 等 特殊 项目 的 转移 支付 , 可以 分期 下达 预算 , 或者 先 预付 后 结算。
县级 以上 各级 政府 财政 部门 应当 将 批复 本 级 各 部门 的 预算 和 批复 下级 政府 的 转移 支付 预算 , 抄送 本 级 人民 代表 大会 经济 委员会 委员会 有关 有关 委员会 和 常务委员会 常务委员会 有关 工作 机构。
第六 章 预算 执行
第 五十 三条 各级 预算 由 本 级 政府 组织 执行 , 具体 工作 由 级 政府 财政 部门 负责。
各 部门 、 各 单位 是 本 部门 、 本 的 的 预算 执行 主体 , 负责 本 部门 、 本 单位 的 预算 执行 , 并对 执行 结果 负责。
第 五十 四条 预算 年度 开始 后 , 各级 预算 草案 在 本 级 代表 大会 批准 前 , 可以 安排 下列 支出 :
(一) 上 一 年度 的 的 支出 ;
(二) 参照 上 一年 的 的 预算 支出 数额 安排 必须 支付 的 本年度 部门 基本 支出 、 项目 支出 , 以及 对 下级 政府 的 转移性 支出 ;
(三) 法律 规定 必须 履行 支付 的 的 支出 , 以及 用于 自然 灾害 等 突发 事件 处理 的 支出。
根据 前款 规定 安排 支出 的 情况 , 应当 在 预算 草案 的 报告 中 作出 说明。
预算 经 本 级 人民 代表 大会 批准 后 , 按照 批准 的 预算 执行。
第五 十五 条 预算 收入 征收 部门 和 单位 , 必须 依照 法律 行政 法规 的 规定 , 及时 、 足额 征收 应征 的 预算 收入。 不得 违反 法律 、 行政 法规 规定 , 征 征 、 提前 征收 或者 减征 、 免征、 缓征 应征 的 预算 收入 , 不得 截留 、 占用 或者 挪用 预算 收入。
各级 政府 不得 向 预算 收入 征收 部门 和 单位 下达 收入 指标。
第五 十六 条 政府 的 全部 收入 应当 上缴 国家 金库 (以下 简称 国库) , 部门 、 单位 和 和 不得 截留 、 占用 、 挪用 或者 或者 拖欠
对于 法律 有 明确 规定 或者 经 国务院 批准 的 特定 专用 资金 , 可以 依照 国务院 的 规定 设立 财政 专户。
第五 十七 条 各级 政府 财政 部门 必须 依照 法律 、 行政 法规 国务院 财政 部门 的 规定 , 及时 、 足额 地 拨付 预算 支出 资金 , 加强 预算 预算 的 的 管理 和 监督。
各级 政府 、 各 部门 、 各 的 的 支出 必须 按照 预算 执行 , 不得 虚假 列支。
各级 政府 、 各 部门 、 各 单位 应当 对 预算 支出 情况 开展 绩效 评价。
第五 十八 条 各级 预算 的 收入 和 支出 实行 收付 实现 制。
特定 事项 按照 国务院 的 规定 实行 权责 发生 制 的 有关 情况, 应当 向 本 级 人民 代表 大会 常务委员会 报告。
第五 十九 条 县级 以上 各级 预算 必须 设立 国库 ; 具备 的 的 乡 、 民族乡 、 镇 也 应当 设立 国库。
中央 国库 业务 由 中国人民银行 经理 , 地方 国库 业务 依照 国务院 的 有关 规定 办理。
各级 国库 应当 按照 国家 有关 规定 , 及时 准确 地 办理 预算 的 的 收纳 、 划分 、 留 解 、 退 付 和 预算 支出 的 拨付。
各级 国库 库 款 的 支配 权 属于 本 级 政府 财政 部门。 除 、 行政 法规 另有 规定 外 , 未经 本 级 政府 财政 部门 同意 任何 任何 部门 、 单位 和 个人 无权 无权 冻结 、 动用 国库 库 款 或者以 其他 方式 支配 已 入 的 的 库 款。
各级 政府 应当 加强 对本级 国库 的 管理 和 监督 , 按照 国务院 的 规定 完善 国库 现金 管理 , 合理 调节 国库 资金 余额。
第六 十条 已经 缴入 国库 的 资金 , 依照 法律 、 行政 法规 的 规定 或者 国务院 的 决定 需要 退 付 的 , 各级 政府 财政 部门 或者 其 授权 的 机构 应当 及时 办理 退 付。 按照 规定 应当 由 财政 支出 安排的 事项 , 不得 用 退库 处理。
第六十一条 国家 实行 国库 集中 收缴 和 集中 支付 制度 , 对 政府 收入 和 支出 实行 国库 集中 收付 管理。
第六 十二 条 各级 政府 应当 加强 对 预算 的 的 领导 , 支持 政府 财政 税务 税务 、 海关 等 预算 的 的 征收 部门 依法 组织 预算 收入 , 支持 政府 财政 部门 严格 管理 预算 支出。
财政 、 税务 、 海关 等 部门 在 预算 执行 中 , 应当 加强 预算 执行 的 分析 ; 发现 问题 时 应当 及时 建议 本 级 政府 采取 措施 予以 解决。
第六 十三 条 各 部门 、 各 单位 应当 加强 对 预算 收入 支出 的 管理 , 不得 截留 或者 动用 应当 的 的 预算 收入 , 不得 擅自 改变 预算 支出 的 用途。
第六 十四 条 各级 预算 的 的 动用 方案 , 由 本 级 政府 财政 部门 , , 报 本 级 政府 决定。
第六 十五 条 各级 预算 周转 金 由 本 级 政府 财政 部门 管理 , 不得 挪作 他 用。
第六 十六 条 各级 一般 公共 预算 年度 执行 中 有 超收 的 的 , 只能 用于 冲减 赤字 或者 补充 预算 稳定 调节 基金。
各级 一般 公共 预算 的 结余 资金 , 应当 补充 预算 稳定 调节 基金。
省 、 自治区 、 直辖市 一般 公共 预算 年度 执行 中 出现 短 收 , 调入 预算 稳定 调节 基金 、 减少 支出 等 方式 仍 不能实现 的 的 , 省 、 自治区 、 直辖市 政府 本 本 级 代表 代表 大会 或者 其 常务委员会 批准 , 可以 增列 赤字 , 报 国务院 财政 部门 备案 , 应当 在 下一 年度 预算 中 予以 弥补。
第七 章 预算 调整
第六 十七 条 经 全国 人民 代表 大会 批准 的 中央 预算 和 经 地方 各级 代表 大会 批准 的 地方 各级 预算 , 在 执行 中 出现 下列 情况 之一 的 , 应当 进行 预算 调整 :
(一) 需要 增加 或者 减少 预算 总 支出 的 ;
(二) 需要 调入 预算 稳定 调节 基金 的 ;
(三) 需要 调减 预算 的 的 重点 支出 数额 的 ;
(四) 需要 增加 举借 债务 数额 的。
第六 十八 条 在 预算 执行 中 , 各级 政府 一般 不 制定 的 增加 财政 收入 或者 支出 的 政策 和 措施 , 也不 制定 减少 财政 收入 的 政策 和 措施 ; 必须 并 需要 进行 预算 调整 调整 的 , 应当 在预算 调整 方案 中 作出 安排。
第六 十九 条 在 预算 执行 中 , 各级 政府 对于 必须 的 的 预算 调整 , 应当 编制 预算 调整 方案。 预算 调整 方案 应当 预算 调整 的 的 理由 、 项目 和 数额。
在 预算 执行 中 , 由于 发生 自然 灾害 等 突发 事件 , 及时 增加 预算 的 的 , 应当 先 动 支 预备费 ; 预备费 不足 支出 的 , 各级 政府 可以 先 安排 , 属于 预算 调整 调整 的 , 列入 预算调整 方案。
国务院 财政 部门 应当 在 全国 人民 代表 大会 常务委员会 举行 会议 审查 批准 预算 调整 的 的 三十 日前 , 将 预算 调整 初步 方案 送交 全国 人民 代表 大会 财政 经济 委员会 进行 初步 审查。
省 、 自治区 、 直辖市 政府 财政 部门 应当 在 本 级 人民 大会 常务委员会 举行 会议 审查 和 批准 预算 调整 的 的 三十 日前 , 将 预算 调整 初步 方案 送交 本 级 人民 代表 大会 有关 专门 委员会 进行 初步 审查。。
设 区 的 市 、 自治州 政府 财政 部门 应当 在 本 级 人民 代表 大会 举行 会议 审查 和 批准 预算 调整 方案 的 三十 日前 , 将 预算 调整 初步 方案 送交 本 级 人民 代表 大会 有关 专门 委员会 进行 初步 审查 ,或者 送交 本 级 人民 代表 大会 常务委员会 有关 工作 机构 征求 意见。
县 、 自治县 、 不 设 区 的 市 、 市 辖区 政府 财政 部门 应当 本 级 人民 代表 大会 常务委员会 举行 会议 审查 和 批准 预算 调整 的 的 三十 日前 , 将 预算 调整 初步 方案 送交 本 级 人民 代表 大会 常务委员会 有关 工作 机构 征求 意见。
中央 预算 的 调整 方案 应当 提请 全国 人民 代表 大会 常务委员会 审查 批准。 县级 以上 地方 各级 预算 的 调整 方案 应当 提请 本 级 人民 代表 常务委员会 审查 和 批准 ; 乡 、 民族乡 、 镇 预算 的 调整 方案应当 提请 本 级 人民 代表 大会 审查 和 批准。 未经 批准 , 不得 调整 预算。
第七 十条 经 批准 的 预算 调整 方案 , 各级 政府 应当 严格 执行。 未经 第六 十九 条 规定 的 程序 , 各级 政府 不得 作出 预算 调整 的 决定。
对 违反 前款 规定 作出 的 决定 , 本 级 人民 代表 大会 、 本 级 代表 大会 大会 或者 上级 上级 应当 责令 其 改变 或者 或者 撤销。
第七十一条 在 预算 执行 中 , 地方 各级 政府 因 上级 政府 增加 不需要 级 政府 提供 配套 资金 的 专项 转移 支付 而 引起 的 预算 支出 变化 , 不 属于 预算 调整。。
接受 增加 专项 转移 支付 的 县级 以上 地方 各级 政府 应当 向 本 级 人民 大会 常务委员会 报告 有关 情况 ; 接受 增加 专项 转移 支付 的 乡 、 民族乡 、 镇 政府 应当 本 级 人民 人民 大会 大会 报告 有关 情况。
第七 十二 条 各 部门 、 各 的 的 预算 支出 应当 按照 预算 科目 执行 严格 控制 不同 预算 科目 、 预算 级 次 或者 项目 间 的 预算 资金 的 调剂 , 确需 调剂 使用 的 , 按照 国务院 财政 部门 的 规定 办理。
第七 十三 条 地方 各级 预算 的 调整 方案 经 批准 后 , 由 本 级 政府 报上一级 政府 备案。
第八 章 决算
第七 十四 条 决算 草案 由 各级 政府 、 各 部门 、 各 单位 在 每一 预算 年度 终了 后 按照 国务院 规定 的 时间 编制。
编制 决算 草案 的 具体 事项 , 由 国务院 财政 部门 部署。
第七 十五 条 编制 决算 草案 , 必须 符合 法律 、 行政 法规 做到 收支 真实 、 数额 准确 、 内容 完整 、 报送 及时。
决算 草案 应当 与 预算 相对 应 , 按 预算 数 、 调整 数 、 决算 数 分别 列出。 一般 公共 预算 支出 应当 按其 功能 分类 列 到 项 , 按其 经济 性质 分类 编 列 到 款 款。
第七 十六 条 各 部门 对 所属 各 的 的 决算 草案 , 应当 审核 并 编制 本 部门 的 决算 草案 , 在 规定 的 期限 内 报 本 级 政府 财政 部门 审核。
各级 政府 财政 部门 对本级 各 部门 决算 草案 审核 后 发现 不 符合 法律 、 行政 法规 的 的 , 有权 予以 纠正。
第七十七条 国务院 财政 部门 编制 中央 决算 草案 , 经 国务院 审计 部门 后 , 报 国务院 审定 , 由 国务院 提请 全国 人民 代表 大会 常务委员会 审查 和 批准。
县级 以上 地方 各级 政府 财政 部门 编制 本 级 决算 草案 , 本 级 政府 审计 部门 审计 后 , 报 本 级 政府 审定 , 由 级 政府 提请 本 级 人民 代表 大会 常务委员会 审查 和 批准。。
乡 、 民族乡 、 镇 政府 编制 本 级 决算 , 提请 本 级 人民 代表 大会 审查 和 批准。
第七 十八 条 国务院 财政 部门 应当 在 全国 人民 代表 大会 常务委员会 举行 审查 和 批准 中央 决算 的 的 三十 日前 , 将 上 一 年度 中央 决算 草案 提交 全国 人民 代表 大会 财政 经济 委员会 进行 初步 审查。
省 、 自治区 、 直辖市 政府 财政 部门 应当 在 本 级 人民 大会 常务委员会 举行 会议 审查 和 批准 本 级 决算 的 的 三十 日前 , 将 上 一 年度 本 级 决算 草案 提交 本 级 代表 代表 大会 有关 专门 委员会 进行 初步审查。
设 区 的 市 、 自治州 政府 财政 部门 应当 在 本 级 人民 大会 常务委员会 举行 会议 审查 和 批准 本 级 决算 草案 的 三十 日前 , 将 上 一 年度 本 级 草案 提交 本 级 人民 人民 代表 大会 有关 委员会 进行初步 审查 , 或者 送交 本 级 人民 代表 大会 常务委员会 有关 工作 机构 征求 意见。
县 、 自治县 、 不 设 的 的 市 、 市 辖区 政府 财政 部门 在 本 级 人民 代表 大会 常务委员会 举行 会议 审查 和 批准 本 级 草案 的 三十 日前 , 将 上 一 年度 本 级 决算 草案 送交 本 级人民 代表 大会 常务委员会 有关 工作 机构 征求 意见
全国 人民 代表 大会 财政 经济 委员会 和 省 、 自治区 、 、 设 区 的 市 、 自治州 人民 代表 大会 有关 专门 委员会 , 向 级 人民 代表 大会 常务委员会 提出 关于 本 决算 决算 草案 的 审查 结果 报告。
第七 十九 条 县级 以上 各级 人民 代表 大会 常务委员会 和 乡 、 、 镇 人民 代表 大会 对本级 决算 草案 , 重点 审查 下列 内容 :
(一) 预算 收入 情况 ;
(二) 支出 政策 实施 情况 和 重点 支出 、 重大 项目 资金 的 使用 及 绩效 情况 ;
(三) 结转 资金 的 使用 情况 ;
(四) 资金 结余 情况 ;
(五) 本 级 预算 调整 及 执行 情况 ;
(六) 财政 转移 支付 安排 执行 情况 ;
(七) 经 批准 举借 的 的 规模 、 结构 、 使用 、 偿还 等 情况 ;
(八) 本 级 预算 周转 金 规模 和 使用 情况 ;
(九) 本 级 预备费 使用 情况 ;
(十) 超收 收入 安排 情况 , 预算 稳定 调节 基金 的 规模 和 使用 情况 ;
(十一) 本 级 人民 代表 大会 批准 的 预算 决议 落实 情况 ;
(十二) 其他 与 决算 的 的 重要 情况。
县级 以上 各级 人民 代表 大会 常务委员会 应当 结合 本 级 政府 的 的 上 一 年度 预算 执行 和 其他 财政 的 的 审计 工作 报告 , 对本级 决算 草案 进行 审查。
第八 十条 各级 决算 经 批准 后 , 财政 部门 应当 在 二十 日内 本 级 各 部门 批复 决算。 各部门应 当 在 接到 本 级 政府 部门 批复 的 本 部门 决算 后 十五 日内 向 所属 单位 批复 批复决算。
第八十一条 地方 各级 政府 应当 将 经 的 的 决算 及 下 一级 政府 上报 备案 的 决算 汇总 , 报上一级 政府 备案。
县级 以上 各级 政府 应当 将 下 一级 政府 报送 的 的 决算 汇总 后 , 报 本 级 人民 代表 大会 常务委员会 备案。
第八 十二 条 国务院 和 县级 以上 地方 各级 政府 对 下 一级 依照 本法 第八十一条 规定 报送 备案 的 决算 , 认为 有 同 法律 、 行政 法规 相 抵触 或者 有 其他 不适当 之 处, 需要 撤销 批准 该项 决算 的 决议 的 , 应当 提请 本 级 代表 大会 常务委员会 审议 决定 ; 经 审议 决定 撤销 的 , 该 下级 人民 代表 大会 常务委员会 应当 责 成本 政府 依照 依照 规定 重新 重新 编制 草案 草案 ,提请 本 级 人民 代表 大会 常务委员会 审查 和 批准。
第九 章 监督
第 八十 三条 全国 人民 代表 大会 及其 常务委员会 对 中央 和 地方 预算 、 决算 进行 监督。
县级 以上 地方 各级 人民 代表 大会 及其 常务委员会 对本级 和 下级 预算 、 决算 进行 监督。
乡 、 民族乡 、 镇 人民 代表 大会 对本级 预算 、 决算 进行 监督。
第 八十 四条 各级 人民 代表 大会 和 县级 以上 各级 人民 代表 常务委员会 有权 就 预算 、 决算 的 的 重大 事项 或者 特定 问题 组织 调查 , 有关 的 政府 、 部门 、 单位 和 个人 应当 如实 反映 情况和 提供 必要 的 材料。
第八十五条 各级 人民 代表 大会 和 县级 以上 各级 人民 代表 大会 常务委员会 会议 时 , 人民 代表 代表 代表 或者 常务委员会 人员 , 依照 法律 规定 程序 就 预算 、 决算 中 的 有关 问题 提出 询问 或者质询 , 受 询问 或者 受 的 的 有关 的 政府 或者 财政 部门 必须 及时 给予 答复。
第八 十六 条 国务院 和 县级 以上 地方 各级 政府 应当 在 每年 至 至 期间 向 本 级 人民 代表 大会 常务委员会 报告 预算 执行 情况。
第八 十七 条 各级 政府 监督 下级 的 的 预算 执行 ; 下级 政府 应当 定期 向上 一级 政府 报告 预算 执行 情况。
第八 十八 条 各级 政府 财政 部门 负责 监督 本 级 各 及其 所属 各 单位 预算 管理 有关 工作 , 并向 本 级 政府 和 一级 政府 财政 部门 报告 预算 预算 执行 情况。
第八 十九 条 县级 以上 政府 审计 部门 依法 对 预算 执行 、 决算 实行 审计 监督。
对 预算 执行 和 其他 财政 的 审计 工作 报告 应当 向 社会 公开。
第九 十条 政府 各 部门 负责 监督 检查 所属 各 的 的 预算 执行 , 及时 向 级 政府 财政 部门 反映 本 部门 预算 执行 情况 , 依法 纠正 违反 预算 的 行为。
第 九十 一条 公民 、 法人 或者 其他 组织 发现 有 违反 本法 的 行为 , 可以 依法 向 有关 国家 机关 进行 检举 、 控告。
接受 检举 、 控告 的 国家 机关 应当 依法 进行 处理 , 并 为 检举人 、 人 保密。 任何 单位 或者 个人 不得 压制 和 打击 报复 检举人 、 控告 人。。
第十 章 法律 责任
第九十二条 各级 政府 及 有关部门 有 下列 行为 之一 的 , 责令 改正 , 对 负有 直接 的 的 主管 人员 和 其他 直接 责任 人员 追究 行政 责任 :
(一) 未 依照 本法 规定 , 编制 、 报送 预算 草案 、 调整 方案 、 决算 草案 和 部门 预算 、 决算 以及 批复 预算 、 决算 的 ;
(二) 违反 本法 规定 , 进行 预算 调整 的 ;
(三) 未 依照 本法 规定 对 有关 预算 事项 进行 公开 和 说明 的;
(四) 违反 规定 设立 政府 性 基金 项目 和 其他 财政 收入 项目 的 ;
(五) 违反 法律 、 法规 规定 使用 预算 预备费 、 预算 周转 金 预算 稳定 调节 基金 、 超收 的 的 ;
(六) 违反 本法 规定 开设 财政 专户 的。
第 九十 三条 各级 政府 及 有关部门 、 单位 有 行为 行为 的 , 责令 改正 , 对 负有 直接 责任 的 主管 人员 和 其他 直接 责任 人员 依法 给予 降级 、 撤职 、 开除 的 处分 :
(一) 未 将 所有 政府 收入 和 支出 列入 预算 或者 虚列 和 支出 的 的 ;
(二) 违反 法律 、 行政 的 的 规定 , 多 征 、 提前 征收 或者 减征 免征 、 缓征 缓征 应征 收入 的 ;
(三) 截留 、 占用 、 挪用 或者 拖欠 上缴 国库 的 预算 收入 的 ;
(四) 违反 本法 规定 , 改变 预算 支出 用途 的 ;
(五) 擅自 改变 上级 政府 专项 转移 支付 资金 用途 的 ;
(六) 违反 本法 规定 拨付 预算 支出 资金 , 办理 预算 收纳 、 划分 、 留 解 、 退 付 , 或者 违反 规定 冻结 、 动用 国库 库 款 或者 以 方式 支配 已 入 国库 库 库 款 的。
第九 十四 条 各级 政府 、 各 部门 、 各 单位 违反 本法 规定 债务 或者 为 他人 债务 提供 担保 , 或者 挪用 重点 支出 资金 , 在 预算 之外 及 超 预算 标准 建设 楼堂馆所 的 ,责令 改正 , 对 负有 直接 责任 的 主管 人员 和 其他 直接 责任 人员 给予 撤职 、 开除 的 处分。
第九 十五 条 各级 政府 有关部门 、 单位 及其 工作 人员 有 行为 之一 的 , 责令 改正 , 追回 骗取 、 使用 的 资金 , 有 违法 所得 的 没收 违法 所得 , 对 单位 给予 警告 或者 通报 批评 ;对 负有 直接 责任 的 主管 人员 和 其他 直接 责任 人员 依法 给予 处分 :
(一) 违反 法律 、 的 的 规定 , 改变 预算 收入 上缴 方式 的 ;
(二) 以 虚报 、 冒领 等 手段 骗取 预算 资金 的 ;
(三) 违反 规定 扩大 开支 范围 、 提高 开支 标准 的 ;
(四) 其他 违反 财政 管理 规定 的 行为。
第九 十六 条 本法 第九十二条 、 第 九十 三条 、 第九 十四 条 、 第九 条 所列 违法行为 , 其他 法律 对其 处理 、 处罚 另有 规定 的 , 依照 其 规定。
违反 本法 规定 , 构成 犯罪 的 , 依法 追究 刑事责任。
第十一 章 附则
第九十七条 各级 政府 财政 部门 应当 按 年度 编制 以 权责 发生 制 基础 的 的 综合 财务 报告 , 报告 政府 整体 财务 状况 、 运行 情况 和 财政 中长期 可持续性 , 报 本 级 人民 代表 大会 常务委员会 备案。
第九 十八 条 国务院 根据 本法 制定 实施 条例。
第九十九条 民族自治 地方 的 预算 管理 , 依照 民族 区域 自治法 的 有关 规定 执行 ; 民族 区域 自治法 没有 规定 的 , 依照 本法 和 国务院 的 有关 规定 执行。
第一 百 条 省 、 自治区 、 直辖市 人民 代表 大会 或者 其 常务委员会 本法 , 可以 制定 有关 预算 审查 的 的 决定 或者 地方性 法规。
第一百零一条 本法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1991年10月21日国务院发布的《国家预算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 2020 Guodong Du och Meng Yu. Alla rättigheter förbehållna. Återgivning eller omfördelning av innehållet, inklusive genom inramning eller liknande medel, är förbjudet utan föregående skriftligt medgivande från Guodong Du och Meng Yu.