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 援助 管理 办法
Kapitel XNUMX Allmänna bestämmelser
第一 条 为了 加强 对外 援助 的 战略 谋划 和 统筹 协调, 规范 对外 援助 管理, 提升 对外 援助 效果, 依据 有关 法律, 行政 法规 制定 本 办法.
第二 条 本 办法 所称 对外 援助 是 指 使用 政府 对外 援助 资金 向 受援 方 提供 经济, 技术, 物资, 人才, 管理 等 支持 的 活动.
第三 条 对外 援助 的 受援 方 主要 包括 与 中华人民共和国 已经 建立 外交 关系 且 有 接受 援助 需要 的 发展中国家, 以及 以 发展中国家 为主 的 国际 组织.
在 人道主义 援助 等 紧急 或者 特殊 情况 下 , 发达国家 或者 与 中华人民共和国 无 外交 关系 的 发展中国家 可以 作为 受援 受援 方。
第四 条 对外 援助 致力于 帮助 受援 方 减轻 与 消除 贫困, 改善 受援 方 民生 和 生态 环境, 促进 受援 方 经济 发展 和 社会 进步, 增强 受援 方 自主 可持续 发展 能力, 巩固 和 发展 与 受援方的友好合作关系,促进高质量共建“一带一路”,推动构建新型低癅兌彐型国际兌彐彽际关
第五 条 对外 援助 应当 坚持 正确 义 利 观 和 真实 亲 诚 理念, 相互 尊重, 平等 相待, 合作 共赢; 尊重 受援国 主权, 不干涉 他 国内 政, 不 附加 任何 政治 条件; 量力而行, 尽力而为,重信守诺,善始善终;因国施策,共商共建,形式多样,注重宂敆
第六 条 国家 国际 发展 合作 署 (以下 简称 国际 发展 合作 署) 负责 拟订 对外 援助 方针 政策, 推进 对外 援助 方式 改革, 归口 管理 对外 援助 资金 规模 和 使用 方向, 编制 对外 援助 项目 年度 预决算, 确定 对外 援助项目,监督评估对外援助项目实施情况,组织开展对外援助国际交流合作
商务部 等 对外 援助 执行 部门 (简称 援外 执行 部门) 根据 对外 工作 需要 提出 对外 相关 建议 , 对外 援助 执行 工作 , 受援 受援 方 办理 办理 对外 项目 项目 实施 事宜 , 管理 组织 组织 组织, 选定 对外 援助 项目 实施 主体 或者 派出 对外 援助 人员 , 管理 本 部门 的 对外 援助 资金。
外交部 负责 根据 外交 工作 需要 提出 援助 援助 建议。 驻外 使 领馆 (团 统筹 管理 在 驻在国 (国际) 的 援助 工作 , 办理 对外 有关 事务 事务 , 受援 受援 方 援助 需求 需求并 进行 政策 审核 , 负责 对外 援助 项目 实施 的 境外 监督 管理。
第七条 国际发展合作署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对外援助部际协调机制,统筹际协调机制,统筹
第八条 国际发展合作署制定统一的中国政府对外援助标识,负责标蛑稆罿
第二章 对外援助政策规划
Mer
第十条 国际发展合作署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分国别的对外援助政策,政策,楉十照按煏
第十一条 国际发展合作署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对外援助总体方案和年庒缌庐庥庅缌庐十一条
Mer
第十三 条 国际 发展 合作 署 牵头 推进 对外 援助 法制 化 建设, 与 援外 执行 部门 根据 职责 分工 制定 相应 的 对外 援助 管理 制度.
第十四 条 国际 发展 合作 署 建立 对外 援助 项目 储备 制度, 搜集, 审核 和 确定 具体 国别 的 对外 援助 储备 项目, 并对 储备 项目 实行 动态 管理.
对外 援助 储备 项目 是 编制 对外 援助 资金 计划 和 预算 , 以及 对外 援助 项目 立项 的 主要 依据。
第十五 条 国际 发展 合作 署 拟订 对外 提供 援助 的 援款 协议 草案, 与 受援 方 进行 谈判, 并 以 中国 政府 名义 签署 协议.
第三章 对外援助方式
第十六条 对外援助资金主要包括无偿援助、无息贷款和优惠贷款三秋。助
无偿 援助 主要 用于 受援 方 在 减贫 、 减灾 、 民生 、 社会 福利 、 公共 服务 、 等 方面 的 援助 需求。。
无息贷款 主要 用于 受援 方 在 公共 基础 设施 、 工农业 生产 等 方面 的 援助 需求。
优惠 贷款 主要 用于 受援 方 在 具有 经济效益 的 生产 型 项目 资源 能源 开发 项目 、 较大 规模 的 设施 建设 项目 等 方面 的 援助 援助 需求。
第十七条 国际发展合作署通过南南合作援助基金等方式创新对外援助彂
第十八条 对外援助以项目援助为主。
在 人道主义 援助 等 紧急 或者 特殊 情况 下 , 可以 向 受援 方 提供 现汇 援助。
第十九条 对外援助项目主要包括以下类型:
(一) 成套 项目 , 即 组织 或者 指导 施工 、 和 试 生产 全 过程 或者 部分 阶段 , 受援 方 生产 生活 、 服务 等 设备 和 工程 设施 , 并 提供 长效 技术 配套 配套 配套服务 的 项目 ;
(二) 物资 项目 , 即向 受援 方 提供 一般 生产 生活 、 技术性 产品 或者 单项 设备 , 并 必要 配套 技术 服务 的 的 项目 ;
(三) 技术 援助 项目 , 综合 采用 选派 专家 、 技术 工人 或者 提供 政策 和 技术 、 设备 等 帮助 受援 方 实现 某一 特定 、 、 管理 技术 技术 目标 的 项目 ;
(四) 人力 资源 开发 合作 项目 , 即为 受援 方 人员 各种 形式 的 学历 学位 教育 、 研修 、 人员 交流 以及 专家 专家 服务 的 项目 ;
(五) 志愿 服务 项目 , 即 选派 志愿者 到 受援 方 从事 公益性 服务 的 项目 ;
(六) 援外 医疗队 项目 , 即 选派 医务 服务 人员 , 无偿 提供 部分 医疗 设备 和 药品 , 在 方 进行 定点 或者 巡回 医疗 服务 的 项目 ; ;
(七) 紧急 人道主义 援助 项目 即 即 在 有关 遭受 人道主义 灾难 的 情况 下 , 通过 紧急 救援 物资 现汇 或者 派出 救援 人员 等 实施 救助 的 的 ; ;
(八) 南南合作 援助 基金 项目 , 即 使用 南南合作 援助 基金 支持 支持 国际 组织 社会 组织 、 智库 等 实施 的 项目。
第二十条 对外援助项目一般通过政府间援助方式实施,主要有以下方式:
(一) 中方 负责 实施 ;
(二) 中方 与 受援 方 按 商定 分工合作 实施 ;
(三) 在 落实 中方 外部 监督 的 前提 下 由 受援 方 自主 实施 ;
(四) 中方 也 可以 同 其他 国家 、 国际 组织 、 非 政府 组织 等 合作 实施。
第二十一条 加强对外援助资金管理、援外优惠贷款管理,有关规定叮行定叮
第四章 对外援助项目立项
第二十 二条 受援 方 有 援助 需求 时, 应当 将 项目 建议 通过 驻外 使 领馆 (团) 向 中方 提出, 驻外 使 领馆 (团) 对 受援 方 提出 的 项目 建议 进行 国别 政策审核并形成明确意见后报外交部和国际发展合作署,并抄报援外执行适
援外 执行 部门 可以 根据 工作 需要 向 国际 发展 合作 署 提出 项目 建议。
第二十三条 对外援助项目在立项前应当经过可行性研究。
中方 可以 要求 受援 方 提供 拟 立项 项目 的 相关 资料 , 作为 进行 可行性 研究 的 前提。
第二十四条 国际发展合作署组织项目前期论证,根据可行性研剶结殂硌庹性研剶结殂硌兏
第二十 五条 对外 援助 项目 立项 后, 国际 发展 合作 署 一般 应当 与 受援 方 商 签 政府 间 立项 协议, 明确 协议 各方 的 权利 和 义务, 主要 包括 项目 内容, 资金 安排, 实施 配套 条件, 相关税收减免、安全保障等。
第二十 六条 对外 援助 项目 实施 过程 中 涉及 立项 协议 内容 重大 调整 的, 国际 发展 合作 署 按照 程序 报批 后 可以 进行 调整 并 与 外方 签订 补充 立项 协议.
援外 执行 部门 可以 向 国际 发展 合作 署 提出 调整 的 建议。
第二 十七 条 中方 同 其他 国家, 国际 组织, 非 政府 组织 等 合作 实施 的 对外 援助 项目, 国际 发展 合作 署 一般 应当 与 合作方 商 签 合作 协议, 明确 各方 权利 义务.
第二 十八 条 优惠 贷款 项 下 的 对外 援助 项目, 国际 发展 合作 署 应当 在 承办 金融 机构 出具 评审 意见 后 按照 程序 批准 立项, 并 与 受援 方 签署 优惠 贷款 框架 协议.
第二十九条 人道主义灾难发生后,国际发展合作署会同有关部门难发生后,国际发展合作署会同有关部门拶詼繴同有关部门拶詥繴同
第五章 对外援助实施管理
第三十条 国际发展合作署根据现行部门分工统筹安排援外执行部门绹组织
援外 执行 部门 依据 立项 批准 内容 组织 实施 对外 援助 项目 对 对外 援助 项目 的 安全 、 质量 、 进度 投资 控制 等 , 可以 委托 有关 机构 机构 组织 实施 管理。
第三十一条 国际发展合作署会同有关部门推动重大项目实施,协调解决逸调解决
第三 十二 条 国际 发展 合作 署 和 商务部 按照 职责 分工 对 对外 援助 项目 实施 主体 资格 进行 管理, 制定 有关 管理 制度.
Mer
第三十四条 对外援助项目实施主体不得将所承担的任务转包或者违慳刂刂刂
第三 十五 条 对于 无偿 援助 和 无息贷款 项 下 的 援助 项目, 援外 执行 部门 一般 应当 与 受援 方 商 签 对外 援助 项目 实施 协议, 明确 规定 对外 援助 项目 实施 的 具体 事宜 和 双方 权利 义务.
第三 十六 条 对于 无偿 援助 和 无息贷款 项 下 的 援助 项目, 援外 执行 部门 一般 应当 与 实施 主体 商 签 对外 援助 项目 实施 合同, 明确 规定 对外 援助 项目 实施 的 具体 事宜 和 双方 权利 义务.
第三 十七 条 因 外交, 国家 安全 或者 承担 的 国际 义务 等 原因, 或者 因 不可抗力 导致 对外 援助 项目 无法 实施 时, 国际 发展 合作 署 按照 程序 报批 后 可以 中断 或者 终止 对外 援助 项目.
援外 执行 部门 可以 向 国际 发展 合作 署 提出 中断 或者 终止 对外 援助 项目 的 建议。
第三十八条 对外援助项目执行完毕后,中方一般应当与受援方办琺饆政府
第三十九条 国际发展合作署、援外执行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对餖揄立对餖援助制应劣
除 涉及 国家 实施 出口 管制 的 货物 、 技术 、 服务 等 物 项 外 , 对外 援助 出口 不 纳入 配额 和 许可证 管理。
第四十条 对外援助资金应当专款专用、单独核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核人不得栂
第四十一条 对外 援助 人员 是 指 政府 或者 对外 援助 项目 实施 主体 派遣 执行 对外 援助 任务 的 人员. 对外 援助 人员 在外 执行 对外 援助 任务 期间 享有 国家 规定 的 待遇 保障. 对外 援助 人员 在 受援 方 当地 执行对外援助任务期间应当遵守中国和受援方的法律法规,尊重受援方篚〄风
对外 援助 项目 实施 主体 应当 加强 对外 援助 人员 的 管理 和 监督 , 按照 规定 保证 其 派遣 的 援助 人员 执行 对外 援助 任务 享有 相应 工作 和 生活 待遇 及 人身 人身 伤害 保障。
对外 援助 人员 在 执行 对外 援助 期间 作出 突出 贡献 的 国际 发展 合作 署 援外 援外 部门 可以 依法 表彰。 执行 对外 任务 期间 牺牲 , 国际 发展 合作 署 和 执行 部门 报请 报请 报请为 烈士。
第四 十二 条 对于 对外 援助 项目 实施 主体 的 违法 违规 行为, 任何 单位 和 个人 可以 依法 向 国际 发展 合作 署 和 援外 执行 部门 投诉 或者 举报.
第六章 对外援助监督和评估
第四 十三 条 国际 发展 合作 署 会同 援外 执行 部门 建立 对外 援助 项目 监督 制度, 对 对外 援助 项目 的 实施 情况 进行 监督.
第四 十四 条 国际 发展 合作 署 会同 援外 执行 部门 建立 对外 援助 项目 评估 制度, 制定 对外 援助 项目 实施 情况 评估 标准, 组织 开展 评估.
第四 十五 条 国际 发展 合作 署 会同 援外 执行 部门 建立 对外 援助 项目 实施 主体 诚信 评价 体系, 按照 职责 分工 对 实施 主体 参与 对外 援助 项目 过程 中 的 行为 进行 信用 评价 和 管理.
第四十六条 国际发展合作署会同援外执行部门建立对外援助项目俺恀抂
援外 执行 部门 向 国际 发展 合作 报送 报送 对外 项目 组织 实施 情况 , 以及 项目 组织 实施 中 出现 的 、 安全 、 进度 和 投资 控制 等 重大 重大 问题。
驻外 使 领馆 (团) 向 发展 发展 合作 署 、 和 援外 执行 部门 报送 对外 援助 项目 境外 中 的 质量 、 安全 、 进度 和 投资 控制 控制 重大 重大 问题。
第四 十七 条 国际 发展 合作 署 会同 援外 执行 部门 依法 建立 对外 援助 统计 制度, 收集, 汇总 和 编制 对外 援助 统计 资料.
援外 执行 部门 、 省级 人民政府 有关部门 、 有关 单位 应当 按照 对外 统计 制度 , 定期 向 国际 发展 合作 报送 统计 数据 及 相关 相关 信息。
第七 章 法律 责任
第四 十八 条 对外 援助 项目 实施 主体 有 下列 行为 之一 的, 国际 发展 合作 署, 援外 执行 部门 依 职权 给予 警告 或者 通报 批评, 可以 并处 人民币 3 万元 以下 罚款, 并 依法 公开 处罚 决定:
(一) 将 所 承担 的 对外 援助 项目 任务 转包 或者 违法 分包 的 ;
(二) 未按 对外 援助 项目 实施 合同 履行 义务 或者 迟延 义务 义务 , 影响 正常 实施 , 造成 严重 不良 影响 的 ;
(三) 挪用 对外 援助 资金 的 ;
(四) 未按 规定 保证 外派 对外 援助 人员 工作 和 生活 待遇 , 未 提供 人身 伤害 伤害 保障 的。
对外 援助 项目 实施 主体 违反 相关 法律 、 行政 法规 规定 的 , 依照 规定 给予 行政 处罚 构成 犯罪 的 , 依法 追究 刑事责任。
第四 十九 条 国际 发展 合作 署, 援外 执行 部门 和 驻外 使 领馆 (团) 的 工作 人员 在 对外 援助 管理 中 有 下列 行为 之一 的, 视 情节 轻重 给予 相应 处分; 构成 犯罪 的, 依法 追究刑事责任:
(一) 利用 职务 便利 索取 他人 财物 , 或者 非法 收受 他人 财物 为 他人 谋取 利益 的 ;
(二) 滥用职权 、 玩忽职守 或者 徇私舞弊 , 致使 国家 利益 遭受 损失 的 ;
(三) 泄露 国家 秘密 的。
第八 章 附则
第五十条 对外军事援助,按照国家和军队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商务部《对外援助管理办法(试行)》(商务部令2014年第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