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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ministrativa åtgärder för utländskt bistånd (2021)

对外 援助 管理 办法

Typ av lagar Avdelningsregel

Utfärdande organ Ministeriet för handel , Utrikesministeriet , Kinas internationella utvecklingssamarbete

Promulgeringsdatum Augusti 27, 2021

Giltigt datum Oktober 01, 2021

Giltighetsstatus Giltigt

Tillämpningsområde Rikstäckande

Ämnen Lag om utlänningar Regeringsplanering

Redaktör (er) Huang Yanling 黄燕玲

对外 援助 管理 办法
第一 章 总则
第一 条 为了 加强 对外 援助 的 战略 谋划 和 统筹 协调 , 对外 援助 管理 , 提升 对外 援助 效果 依据 有关 法律 、 法规 法规 制定 本 办法。
第二 条 本 办法 所称 对外 援助 是 指 使用 政府 对外 援助 向 受援 方 提供 经济 、 技术 、 、 人才 、 管理 等 支持 的 活动 活动。
第三 条 对外 援助 的 受援 方 主要 包括 与 中华人民共和国 已经 建立 关系 且 有 接受 援助 需要 的 发展中国家 以及 以 发展中国家 为主 的 国际 国际 组织。
在 人道主义 援助 等 紧急 或者 特殊 情况 下 , 发达国家 或者 与 中华人民共和国 无 外交 关系 的 发展中国家 可以 作为 受援 受援 方。
第四 条 对外 援助 致力于 帮助 受援 减轻 与 消除 贫困 , 改善 受援 方 和 生态 环境 , 促进 受援 经济 发展 和 进步 , 增强 方 自主 发展 能力 能力 , 和 发展 发展 受 受援 方 的 友好 合作 关系 , 促进 高质量 共建 "一带 一路" , 推动 构建 新型 国际 关系 推动 构建 人类 命运 共同体。。
第五 条 对外 援助 应当 坚持 正确 利 观 和 真实 亲 理念 , 相互 相互 , 平等 相待 , 合作 ; 尊重 主权 , 不干涉 他 政 , 附加 任何 任何 政治 ; 量力而行 量力而行 尽力 尽力而 为 , 重 信守 诺 , 善始善终 ; 因 国 施 策 , 共 商 共建 , 多样 多样 , 注重 实效。
第六 条 国家 国际 发展 合作 署 以下 简称 国际 发展 合作) 负责 拟订 对外 援助 方针 , 推进 对外 方式 改革 归口 管理 对外 资金 规模 使用 方向 , 编制 对外 援助 项目 年度 援助 对外 对外 对外项目 , 监督 评估 对外 援助 项目 实施 情况 , 组织 开展 对外 援助 国际 交流 合作。
商务部 等 对外 援助 执行 部门 (简称 援外 执行 部门) 根据 对外 工作 需要 提出 对外 相关 建议 , 对外 援助 执行 工作 , 受援 受援 方 办理 办理 对外 项目 项目 实施 事宜 , 管理 组织 组织 组织, 选定 对外 援助 项目 实施 主体 或者 派出 对外 援助 人员 , 管理 本 部门 的 对外 援助 资金。
外交部 负责 根据 外交 工作 需要 提出 援助 援助 建议。 驻外 使 领馆 (团 统筹 管理 在 驻在国 (国际) 的 援助 工作 , 办理 对外 有关 事务 事务 , 受援 受援 方 援助 需求 需求并 进行 政策 审核 , 负责 对外 援助 项目 实施 的 境外 监督 管理。
第七 条 国际 发展 合作 署 会同 有关部门 建立 对外 援助 部际协调 机制 , 统筹 协调 对外 援助 重大 问题。
第八 条 国际 发展 合作 署 制定 统一 的 中国 政府 对外 援助 标识 , 负责 标识 使用 的 监督 管理。
第二 章 对外 援助 政策 规划
第九条 国际 发展 合作 署 会同 有关部门 拟订 对外 援助 的 战略 方针 和 中长期 政策 规划 , 程序 程序 报批 后 执行。
第十 条 国际 发展 合作 署 会同 有关部门 制定 分 国别 的 对外 援助 政策 , 按照 程序 报批 后 执行。
第十一条 国际 发展 合作 署 会同 有关部门 拟订 对外 援助 总体 方案 和 年度 计划 , 按照 程序 报批 后 执行。
第十二 条 国际 发展 合作 署 会同 有关部门 研究 对外 援助 方式 的 改革 措施 , 并 推动 改革 措施 落实。
第十三 条 国际 发展 合作 署 牵头 推进 对外 援助 法制 化 建设 与 与 执行 执行 根据 职责 分工 制定 相应 的 对外 援助 管理 制度。
第十四 条 国际 发展 合作 署 建立 对外 援助 项目 储备 制度 , 、 审核 审核 和 具体 国别 的 对外 援助 项目 , 并对 储备 项目 实行 动态 管理。。
对外 援助 储备 项目 是 编制 对外 援助 资金 计划 和 预算 , 以及 对外 援助 项目 立项 的 主要 依据。
第十五 条 国际 发展 合作 署 拟订 对外 提供 援助 的 援款 协议 , 与 受援 受援 进行 谈判 , 并 以 中国 政府 名义 签署 协议。
第三 章 对外 援助 方式
第十六 条 对外 援助 资金 主要 包括 无偿 援助 、 无息贷款 和 优惠 贷款 三种 类型。
无偿 援助 主要 用于 受援 方 在 减贫 、 减灾 、 民生 、 社会 福利 、 公共 服务 、 等 方面 的 援助 需求。。
无息贷款 主要 用于 受援 方 在 公共 基础 设施 、 工农业 生产 等 方面 的 援助 需求。
优惠 贷款 主要 用于 受援 方 在 具有 经济效益 的 生产 型 项目 资源 能源 开发 项目 、 较大 规模 的 设施 建设 项目 等 ​​方面 的 援助 援助 需求。
第十七 条 国际 发展 合作 署 通过 南南合作 援助 基金 等 方式 创新 对外 援助 形式。
第十八 条 对外 援助 以 项目 援助 为主。
在 人道主义 援助 等 紧急 或者 特殊 情况 下 , 可以 向 受援 方 提供 现汇 援助。
条 对外 援助 项目 主要 包括 以下 类型:
(一) 成套 项目 , 即 组织 或者 指导 施工 、 和 试 生产 全 过程 或者 部分 阶段 , 受援 方 生产 生活 、 服务 等 设备 和 工程 设施 , 并 提供 长效 技术 配套 配套 配套服务 的 项目 ;
(二) 物资 项目 , 即向 受援 方 提供 一般 生产 生活 、 技术性 产品 或者 单项 设备 , 并 必要 配套 技术 服务 的 的 项目 ;
(三) 技术 援助 项目 , 综合 采用 选派 专家 、 技术 工人 或者 提供 政策 和 技术 、 设备 等 帮助 受援 方 实现 某一 特定 、 、 管理 技术 技术 目标 的 项目 ;
(四) 人力 资源 开发 合作 项目 , 即为 受援 方 人员 各种 ​​形式 的 学历 学位 教育 、 研修 、 人员 交流 以及 专家 专家 服务 的 项目 ;
(五) 志愿 服务 项目 , 即 选派 志愿者 到 受援 方 从事 公益性 服务 的 项目 ;
(六) 援外 医疗队 项目 , 即 选派 医务 服务 人员 , 无偿 提供 部分 医疗 设备 和 药品 , 在 方 进行 定点 或者 巡回 医疗 服务 的 项目 ; ;
(七) 紧急 人道主义 援助 项目 即 即 在 有关 遭受 人道主义 灾难 的 情况 下 , 通过 紧急 救援 物资 现汇 或者 派出 救援 人员 等 实施 救助 的 的 ; ;
(八) 南南合作 援助 基金 项目 , 即 使用 南南合作 援助 基金 支持 支持 国际 组织 社会 组织 、 智库 等 实施 的 项目。
对外 援助 项目 一般 通过 政府 间 援助 方式 实施 , 主要 有 以下 方式:
(一) 中方 负责 实施 ;
(二) 中方 与 受援 方 按 商定 分工合作 实施 ;
(三) 在 落实 中方 外部 监督 的 前提 下 由 受援 方 自主 实施 ;
(四) 中方 也 可以 同 其他 国家 、 国际 组织 、 非 政府 组织 等 合作 实施。
第二十 一条 加强 对外 援助 资金 管理 、 援外 优惠 贷款 管理 , 有关 规定 另行 制定。
第四 章 对外 援助 项目 立项
第二十 二条 受援 方 有 援助 需求 , , 应当 项目 建议 通过 驻外 使 领馆 (团) 中方 提出 , 使 领馆 (团) 对 方 方 提出 的 项目 建议 进行 国别 政策 政策审核 并 形成 明确 意见 后 报 外交部 和 国际 发展 合作 署 , 并 抄报 援外 执行 部门。
援外 执行 部门 可以 根据 工作 需要 向 国际 发展 合作 署 提出 项目 建议。
第二十 三条 对外 援助 项目 在 立项 前 应当 经过 可行性 研究。
中方 可以 要求 受援 方 提供 拟 立项 项目 的 相关 资料 , 作为 进行 可行性 研究 的 前提。
第二十 四条 国际 发展 合作 署 组织 项目 前期 论证 , 根据 可行性 研究 结果 确定 项目 , 按照 按照 批准 批准 立项。
第二十 五条 对外 援助 项目 立项 后 国际 发展 合作 署 一般 应当 与 受援 方 签 政府 间 立项 协议 , 协议 的 权利 和 义务 主要 包括 内容 、 资金 安排 、 实施 实施 条件 、 相关税收 减免 、 安全 保障 等。
第二十 六条 对外 援助 项目 实施 过程 涉及 涉及 立项 协议 内容 调整 的 , 国际 发展 合作 署 程序 报批 后 进行 调整 并 与 外方 签订 补充 立项 立项 协议。
援外 执行 部门 可以 向 国际 发展 合作 署 提出 调整 的 建议。
第二 十七 条 中方 同 其他 国家 国际 国际 组织 非 政府 组织 等 合作 实施 的 对外 援助 , 国际 发展 署 一般 应当 与 合作方 商 合作 合作 协议 , 明确 各方 权利 义务。。
第二 十八 条 优惠 贷款 项 下 对外 对外 援助 , 国际 发展 合作 署 应当 在 承办 金融 出具 评审 意见 按照 程序 批准 立项 , 并 受援 受援 方 签署 优惠 贷款 框架 协议。。
第二 十九 条 人道主义 灾难 发生 后 , 国际 发展 合作 署 会同 有关部门 拟订 紧急 援助 方案 并 并 办理 立项。
第五 章 对外 援助 实施 管理
第三 十条 国际 发展 合作 署 根据 现行 部门 分工 统筹 安排 援外 执行 部门 组织 实施 项目。
援外 执行 部门 依据 立项 批准 内容 组织 实施 对外 援助 项目 对 对外 援助 项目 的 安全 、 质量 、 进度 投资 控制 等 , 可以 委托 有关 机构 机构 组织 实施 管理。
第三十一条 国际 发展 合作 署 会同 有关部门 推动 重大 项目 实施 , 协调 解决 项目 实施 中 的 问题。
第三 十二 条 国际 发展 合作 署 和 商务部 按照 职责 分工 对 援助 援助 项目 实施 资格 进行 管理 , 制定 有关 管理 制度。
第三 十三 条 对外 援助 项目 由 中方 负责 实施 的 , 援外 执行 部门 依照 相关 法律 法规 具体 项目 实施 实施 主体。
第三 十四 条 对外 援助 项目 实施 主体 不得 将 所 承担 的 任务 转包 或者 违法 分包。
第三 十五 条 对于 无偿 援助 和 项 项 的 援助 项目 , 援外 执行 部门 应当 与 受援 方 商 签 援助 项目 协议 , 明确 对外 援助 实施 的 的 具体 和 和 双方 义务。。
第三 十六 条 对于 无偿 援助 和 项 项 的 援助 项目 , 援外 执行 部门 应当 与 实施 主体 商 签 援助 项目 合同 , 明确 对外 援助 实施 的 的 具体 和 和 双方 义务。。
第三 十七 条 因 外交 、 国家 或者 承担 的 国际 义务 等 原因 , 因 不可抗力 导致 对外 援助 项目 实施 时 , 发展 合作 署 程序 报批 可以 中断 中断 或者 对外 援助 援助。。
援外 执行 部门 可以 向 国际 发展 合作 署 提出 中断 或者 终止 对外 援助 项目 的 建议。
第三 十八 条 对外 援助 项目 执行 完毕 后 , 中方 一般 应当 受援 受援 办理 办理 间 交接 手续 , 商 签 政府 间 交接 证书。
第三 十九 条 国际 发展 合作 署 、 援外 执行 部门 会同 有关部门 建立 对外 援助 出口 物资 口岸 验放 机制。
除 涉及 国家 实施 出口 管制 的 货物 、 技术 、 服务 等 物 项 外 , 对外 援助 出口 不 纳入 配额 和 许可证 管理。
第四 十条 对外 援助 资金 应当 专款 专用 、 单独 核算 , 任何 单位 和 个人 不得 挪作 他 用。
第四十一条 对外 援助 人员 是 指 政府 对外 援助 项目 实施 主体 派遣 执行 对外 援助 的 人员。 对外 援助 人员 执行 援助 任务 期间 享有 规定 的 保障。 对外 援助 人员 在 在 方 当地 执行对外 援助 任务 期间 应当 遵守 中国 和 受援 方 的 法律 法规 , 尊重 受援 方 的 风俗习惯。
对外 援助 项目 实施 主体 应当 加强 对外 援助 人员 的 管理 和 监督 , 按照 规定 保证 其 派遣 的 援助 人员 执行 对外 援助 任务 享有 相应 工作 和 生活 待遇 及 人身 人身 伤害 保障。
对外 援助 人员 在 执行 对外 援助 期间 作出 突出 贡献 的 国际 发展 合作 署 援外 援外 部门 可以 依法 表彰。 执行 对外 任务 期间 牺牲 , 国际 发展 合作 署 和 执行 部门 报请 报请 报请为 烈士。
第四 十二 条 对于 对外 援助 项目 实施 主体 的 违法 违规 行为 任何 单位 和 个人 可以 依法 向 国际 合作 署 和 援外 部门 部门 投诉 或者 举报。
第六 章 对外 援助 监督 和 评估
第四 十三 条 国际 发展 合作 署 会同 援外 执行 部门 建立 对外 援助 项目 监督 制度 , 对 援助 项目 的 实施 情况 进行 监督。
第四 十四 条 国际 发展 合作 署 会同 援外 执行 部门 建立 对外 项目 项目 评估 制度 制定 制定 援助 项目 实施 情况 标准 , , 组织 开展 评估。
第四 十五 条 国际 发展 合作 署 援外 援外 执行 部门 对外 援助 项目 实施 主体 诚信 评价 体系 按照 职责 分工 实施 主体 参与 对外 援助 项目 中 中 的 进行 信用 评价 和 管理。
第四 十六 条 国际 发展 合作 署 会同 援外 执行 部门 建立 对外 援助 项目 信息 报送 制度。
援外 执行 部门 向 国际 发展 合作 报送 报送 对外 项目 组织 实施 情况 , 以及 项目 组织 实施 中 出现 的 、 安全 、 进度 和 投资 控制 等 重大 重大 问题。
驻外 使 领馆 (团) 向 发展 发展 合作 署 、 和 援外 执行 部门 报送 对外 援助 项目 境外 中 的 质量 、 安全 、 进度 和 投资 控制 控制 重大 重大 问题。
第四 十七 条 国际 发展 合作 署 会同 援外 执行 部门 依法 建立 对外 援助 统计 制度 , 收集 汇总 和 编制 对外 援助 统计 资料。
援外 执行 部门 、 省级 人民政府 有关部门 、 有关 单位 应当 按照 对外 统计 制度 , 定期 向 国际 发展 合作 报送 统计 数据 及 相关 相关 信息。
第七 章 法律 责任
第四 十八 条 对外 援助 项目 实施 有 有 下列 之一 的 , 国际 发展 合作 、 援外 执行 部门 依 职权 警告 或者 批评 , 可以 并处 并处 万元 万元 罚款 , 并 依法 公开 处罚 决定:
(一) 将 所 承担 的 对外 援助 项目 任务 转包 或者 违法 分包 的 ;
(二) 未按 对外 援助 项目 实施 合同 履行 义务 或者 迟延 义务 义务 , 影响 正常 实施 , 造成 严重 不良 影响 的 ;
(三) 挪用 对外 援助 资金 的 ;
(四) 未按 规定 保证 外派 对外 援助 人员 工作 和 生活 待遇 , 未 提供 人身 伤害 伤害 保障 的。
对外 援助 项目 实施 主体 违反 相关 法律 、 行政 法规 规定 的 , 依照 规定 给予 行政 处罚 构成 犯罪 的 , 依法 追究 刑事责任。
第四 十九 条 国际 发展 合作 署 援外 执行 部门 和 驻外 使 领馆 (团 的 工作 人员 在 对外 管理 中 下列 行为 之一 的 视 情节 给予 相应 处分 ; 构成 犯罪 犯罪 , 依法 追究Namn:
(一) 利用 职务 便利 索取 他人 财物 , 或者 非法 收受 他人 财物 为 他人 谋取 利益 的 ;
(二) 滥用职权 、 玩忽职守 或者 徇私舞弊 , 致使 国家 利益 遭受 损失 的 ;
(三) 泄露 国家 秘密 的。
第八 章 附则
第五 十条 对外 军事 援助 , 按照 国家 和 军队 有关 规定 执行。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商务部《对外援助管理办法(试行)》(商务部令2014年第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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