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审批管理办法
(2003年12月13日国务院批准,2004年8月15日公安部、外交部令第74号发布施行)
第一 条 为 规范 外国人 在 中国 永久 居留 审批 管理 工作,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 外国人 入境 出境 管理 法" 及其 实施 细则 的 有关 规定, 制定 本 办法.
第二条 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是指外国人在中国居留期限不受限制。
第三 条 "外国人 永久 居留 证" 是 获得 在 中国 永久 居留 资格 的 外国人 在 中国 境内 居留 的 合法 身份证 件, 可以 单独 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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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 条 受理 外国人 在 中国 永久 居留 申请 的 机关 是 设 区 的 市级 人民政府 公安 机关, 直辖市 公安 分, 县局; 审核 外国人 在 中国 永久 居留 申请 的 机关 是 各省, 自治区, 直辖市 公安厅,局;审批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申请的机关是公安部。
第六条 申请在中国永久居留的外国人应当遵守中国法律,中国永久居留的外国人应当遵守中国法律,身体健康,宰,健康,缌到,律
(一)在中国直接投资、连续3年投资情况稳定且纳税记录良好的;
(二) 在 中国 担任 副总经理, 副 厂长 等 职务 以上 或者 具有 副教授, 副研究员 等 副 高级 职称 以上 以及 享受 同等 待遇, 已 连续 任职 满 4 年, 4 年内 在 中国 居留 累计 不少于 3 年且纳税记录良好的;
(三)对中国有重大、突出贡献以及国家特别需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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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中国 公民 或者 在 中国 获得 永久 居留 资格 的 外国人 的 配偶, 婚姻 关系 存 续 满 5 年, 已 在 中国 连续 居留 满 5 年, 每年 在 中国 居留 不少于 9 个 月 且 有 稳定 生活 保障 和住所的;
(六)未满18周岁未婚子女投靠父母的;
(七) 在 境外 无 直系亲属, 投靠 境内 直系亲属, 且 年 满 60 周岁, 已 在 中国 连续 居留 满 5 年, 每年 在 中国 居留 不少于 9 个 月 并 有 稳定 生活 保障 和 住所 的.
本条所指年限均指申请之日前连续的年限。
第七条 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所指的外国人,其在中国投资席国投资鮞际缴搶中国投资鮞际缴
(一)在国家颁布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产业投资合讥布)
(二)在中国西部地区和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投资合计50万美元以上
(三)在中国中部地区投资合计100万美元以上;
(四)在中国投资合计200万美元以上.
第八条 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的外国人,其任职单位应当両仦合
(一)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所属的机构;
(二)重点高等学校;
(三)执行国家重点工程项目或者重大科研项目的企业、事业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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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申请人申请时需如实填写《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申请表丐建并:丐国并
(一)有效的外国护照或者能够代替护照的证件;
(二) 中国 政府 指定 的 卫生 检疫 部门 出具 的 或者 经 中国 驻外 使, 领馆 认证 的 外国 卫生 医疗 机构 签发 的 健康 证明书;
(三)经中国驻外使、领馆认证的国外无犯罪记录证明;
(四)4张2英寸近期正面免冠彩色照片;
(五)本办法规定的其他有关材料。
第十 条 本 办法 第六 条 第一 款 第一 项 所指 人员 申请 时 还需 提交 外商 投资 企业 批准 证书, 登记 证明 以及 联合 年检 证明, 验资 报告, 个人 完税 证明.
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还应当提交国家鼓励发展的外商投资项目确认书。
第十一条 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人员申请时还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任职单位出具的本人职务或者职称证明;
(二)《外国专家证》或者《外国人就业证》;
(三) 任职 单位 的 登记 证明 以及 年检 证明, 个人 完税 证明; 任职 单位 是 外商 投资 企业 的, 还需 提交 外商 投资 企业 批准 证书 和 联合 年检 证明;
(四) 在 执行 国家 重点 工程 项目 或者 重大 科研项目 的 企业, 事业单位 中 任职 的 人员 需 提交 省, 部级 政府 主管 部门 出具 的 项目 证明 文件; 在 高新技术 企业 中 任职 的 人员 需 提交 高新技术 企业证书; 在 鼓励 类 外商 投资 企业, 外商 投资 先进 技术 企业 或者 外商 投资 产品 出口 企业 中 任职 的 人员 需 提交 国家 鼓励 发展 的 外商 投资 项目 确认 书 或者 外商 投资 先进 技术 企业 确认 书 或者 外商 投资 产品 出口 企业 确认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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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 条 本 办法 第六 条 第一 款 第四项 所指 人员 申请 时, 属于 配偶 的, 还需 提交 婚姻 证明; 属于 未满 18 周岁 未婚 子女 的, 还需 提交 本人 出生 证明 或者 亲子 关系 证明;属收养关系的,还需提交收养证明。外国有关机构出具的上述证昩需细鯁昩需细
第十四 条 本 办法 第六 条 第一 款 第五 项 所指 人员 申请 时 还需 提交 其中 国籍 配偶 的 常住 户籍 证明 或者 其外 国籍 配偶 的 "外国人 永久 居留 证", 婚姻 证明, 经 公证 的Mer
第十五 条 本 办法 第六 条 第一 款 第六 项 所指 人员 申请 时 还需 提交 其中 国籍 父母 的 常住 户籍 证明 或者 外 国籍 父母 的 "外国人 永久 居留 证", 本人 出生 证明 或者 亲子 关系 证明;属收养关系的,还需提交收养证明。外国有关机构出具的上述证昩需细鯁昩需细
第十六 条 本 办法 第六 条 第一 款 第七 项 所指 人员 申请 时 还需 提交 被 投靠 的 中国 公民 常住 户籍 证明 或者 外国人 的 "外国人 永久 居留 证", 经 公证 的 亲属 关系 证明 以及投靠 人 国外 无 直系亲属 关系 证明, 经 公证 的 投靠 人 经济 来源 证明 或者 被 投靠 人 经济 担保 证明, 经 公证 的 投靠 人 或者 被 投靠 人 的 房屋 租赁 或者 产权 证明. 外国 有关 机构 出具 的 上述 证明 需 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第十七 条 外国人 申请 在 中国 永久 居留, 由 本人 或者 未满 18 周岁 未婚 子女 的 父母 或者 被 委托人 向 主要 投资 地 或者 长期 居留地 的 设 区 的 市级 人民政府 公安 机关 或者 直辖市 公安 分,县局提出申请.
由 被 委托人 代为 申请 的, 需 提交 申请人 出具 的 委托书. 申请人 在 国外 出具 的 委托书, 需 经 中国 驻 该 国 使, 领馆 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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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 条 被 批准 在 中国 永久 居留 的 外国人, 由 公安部 签发 "外国人 永久 居留 证"; 申请人 在 境外 的, 由 公安部 发给 "外国人 永久 居留 身份 确认 表", 申请人 持"外国人 永久 居留 身份 确认 表" 到 中国 驻外 使, 领馆 办理 ”D” 字 签证, 入境 后 30 日 以内 向 受理 其 申请 的 公安 机关 领取 "外国人 永久 居留 证".
第二十条 被 批准 在 中国 永久 居留 的 外国人, 每年 在 中国 累计 居留 不得 少于 3 个 月. 确 因 实际 需要 每年 不能 在 中国 累计 居留 满 3 个 月 的, 需 经 长期 居留地 省, 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批准,但5年内在中国累计居留不得少于1年。
第二十一条 《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的有效期为5年或者10年。
被 批准 在 中国 永久 居留 的 未满 18 周岁 的 外国人, 发给 有效期 为 5 年 的 "外国人 永久 居留 证"; 被 批准 在 中国 永久 居留 的 18 周岁 以上 的 外国人, 发给 有效期 为 10 年的《外国人永久居留证》。
第二十 二条 "外国人 永久 居留 证" 有效 期满, 内容 变更, 损坏 或者 遗失 的, 持证 人 应当 向其 长期 居留地 的 设 区 的 市级 人民政府 公安 机关 或者 直辖市 公安 分, 县局 申请Mer
第二十 三条 持有 "外国人 永久 居留 证" 的 外国人 应当 在 证件 有效 期满 前 1 个 月 以内 申请 换发; 证件 内容 变更 的, 应当 在 情况 变更 后 1 个 月 以内 申请 换发; 证件损坏或者遗失的,应当及时申请换发或者补发。
第二十 四条 具有 在 中国 永久 居留 资格 的 外国人 有 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公安部 可以 取消 其 在 中国 永久 居留 资格, 同时 收缴 其 所持 "外国人 永久 居留 证" 或者 宣布 作废:
(一)可能对国家安全和利益造成危害的;
(二)被人民法院判处驱逐出境的;
(三)通过提供虚假材料等非法手段骗取在中国永久居留资格的;
(四)未经批准每年在中国累计居留不满3个月或者5年内在中国級计屍留
第二十 五条 本 办法 实施 前 被 批准 在 中国 永久 居留 的 外国人, 应当 在 本 办法 实施 之 日 起 6 个 月 以内 到 原 居留 证件 签发 地 或者 长期 居留地 的 设 区 的 市级 人民政府 公安机关或者直辖市公安分、县局换领《外国人永久居留证》。
第二十 六条 申请 在 中国 永久 居留 以及 签发, 换发, 补发 "外国人 永久 居留 证" 有关 收费 项目 和 标准 按照 国务院 价格 和 财政 主管 部门 的 规定 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 ”直系亲属” 指 父母 (配偶 的 父母), 祖父母 (外祖父母), 已满 18 周岁 的 成年 子女 及其 配偶, 已满 18 周岁 的 成年 孙子 女 (外孙 子女) 及其 配偶;
(二)“以上”、“以内”皆包括本数.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公安部、外交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