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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jänstespecifikationer på tredje parts transaktionsplattform för e-handel (2011)

第三方 电子商务 交易 平台 服务 规范

Typ av lagar Avdelningsregel

Utfärdande organ Ministeriet för handel

Promulgeringsdatum April 12, 2011

Giltigt datum April 12, 2011

Giltighetsstatus Giltigt

Tillämpningsområde Rikstäckande

Ämnen Cyberrätt/Interneträtt E-handel Konsumentlagstiftning

Redaktör (er) Lin Haibin 林海斌 Xinzhu Li 李欣 烛

第三方 电子商务 交易 平台 服务 规范
innehållsförteckning
Förord
introduktion
1. 范围
2. 规范 性 引用 文件
3. 术语 和 定义
3.1 电子商务
3.2 第三方 电子商务 交易 平台
3.3 平台 经营 者
3.4 站 内 经营 者
4. 基本 原则
4.1 公正 、 公平 、 公开 原则
4.2 业务 隔离 原则
4.3 鼓励 与 促进 原则
5. 第三方 交易 平台 的 设立 与 基本 行为 规范
5.1 设立 条件
5.2 市场 准入 和 行政 许可
5.3 平台 经营 者 信息 公示
5.4 交易 平台 设施 及 运行 环境 维护
5.5 数据 存储 与 查询
5.6 制订 和 实施 平台 交易 管理 制度
5.7 用户 协议
5.8 交易 规则
5.9 终止 经营
5.10 平台 交易 情况 的 统计
6. 平台 经营 者 对 站 内 经营 者 的 管理 与 引导
6.1 站 内 经营 者 注册
6.2 进场 经营 合同 的 规范 指导
6.3 站 内 经营 者 行为 规范
6.4 对 交易 信息 的 管理
6.5 交易 秩序 维护
6.6 交易 错误
6.7 货物 退换
6.8 知识产权 保护
6.9 禁止 行为
7. 平台 经营 者 对 消费者 的 合理 保护
8. 平台 经营 者 与 相关 服务 提供 者 的 协调
8.1 电子 签名
8.2 电子 支付
8.3 广告 发布
9. 监督 管理
9.1 行业 自律
9.2 投诉 管理
9.3 政府 监管
Förord
本 规范 的 全部 技术 内容 为 推荐 性。
本规范的制定是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国务院令2000年第292号)、商务部《关于网上交易的指导意见(暂行)》(商务部公告2007年第19号)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2010年第49号)的规定,并总结电子商务实际运作经验制定的。
本 规范 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 商务部 提出。
introduktion
电子商务 服务业 是以 信息 技术 应用 和 经济 发展 需求 为 基础 , 社会 全局 和 可持续 发展 具有 重要 引领 带动 的 的 新兴 产业。 中国 电子商务 正处 在 高速 发展 时期。 加强 标准化 标准化 建设 , 对于 促进经济 增长 方式 的 转变 , 推动 经济 社会 又好 又快 发展 具有 重要 意义。
第三方 电子商务 交易 平台 在 电子商务 服务业 发展 中 具有 的 的 作用。 第三方 电子商务 交易 平台 不仅 沟通 了 的 的 网上 交易 渠道 , 大幅度 降低 了 交易 , , 也 开辟 了 电子商务 服务业 的 一个新 的 领域。 加强 第三方 电子商务 交易 平台 的 服务 规范 , 对于 维护 电子商务 交易 秩序 促进 电子商务 电子商务 健康 快速 发展 具有 具有 非常 重要 的 作用。
为 规范 第三方 电子商务 交易 平台 的 经营 活动 , 保护 企业 和 消费者 合法 , 营造 公平 、 诚信 的 交易 环境 , 保障 交易 安全 , 促进 电子商务 的 快速 发展 ,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 有关 法律 法规 和 相关 政策 文件制定 本 规范。
1. 范围
本 规范 规定 了 在 中华人民共和国 境内 从事 第三方 电子商务 交易 平台 服务 和 活动 的 行为 规范 , 但 法律 法规 另有 规定 的 除外。
商务部 负责 对 本 规范 的 解释。
2. 规范 性 引用 文件
本 规范 起草 过程 中 参考 了 下述 文件
(1) 中华人民共和国 《互联网 信息 服务 管理 办法》 (令 2000 年 第 292 号)
(2) 商务部 《关于 网上 的 的 指导 意见 (暂行)》 (商务部 公告 2007 年 第 19 号) ;
(3) 国家 工商 行政管理 总局 《网络 商品 交易 及 有关 服务 行为 暂行办法》 (国家 工商 行政管理 总局 令 2010 年 第 49 号) ;
(4) 国家 标准 《电子商务 模式 规范》 (SB / T10518-2009) ;
(5) 国家 标准 《网络 交易 服务 规范》 / SB / T10519-2009) ;
(6) 国家 标准 《大宗 商品 电子 交易 规范》 (GB / T18769-2003) ;
(7)国家标准《第三方电子商务服务平台服务及其等级划分规范 B2B\B2C电子商务服务平台》(GB/T24661.2-2009);
(8) 公安部 、 国家 保密 局 、 国家 密码 管理局 、 国务院 信息 化 办公室 《信息 安全 等级 保护 管理 办法》 (公 通 2007 [43] XNUMX 号)。
相 对于 上述 文件 , 本 规范 突出 表现 出 两 方面 的 特点 :
(1) 规 制 的 重点 不同。 本 规范 专注 于 对 主体 的 管理 , 规 制 交易 主体 之间 的 关系 , 并 从 法律 角度 提出 规范 的 条款。
(2) 写作 的 方法 不同。 本 规范 没有 对 第三方 交易 的 的 所有 行为 进行 详细 的 规定 , 这 主要 是 因为 现有 文件 已经 对 电子商务 交易 活动 作了 详细 的 、 静态 的 规定。 本 规范 主要 关注现有 文件 和 标准 没有 顾及 的 交易 主体 之间 关系 的 调整 , 并 把 这种 调整 看作 一种 动态 的 、 系统 的 活动。
3. 术语 和 定义
3.1 电子商务
本 规范 所指 的 电子商务 , 系指 交易 当事人 或 参与 人 利用 现代 技术 和 计算机 网络 (包括 互联网 、 移动 网络 和 其他 信息 网络 所 进行 的 各类 商业 活动 , 包括 货物 交易 、 服务 交易 和 知识产权交易。
3.2 第三方 电子商务 交易 平台
第三方 电子商务 交易 平台 (以下 简称 第三方 交易 平台) 是 指 在 活动 中 为 交易 双方 或 多方 提供 交易 撮合 及 相关 服务 的 信息 网络 系统 总和。
3.3 平台 经营 者
第三方 交易 平台 经营 者 (以下 简称 平台 经营 者) 是 指 在 行政管理 部门 登记 注册 并 领取 营业 执照 , 从事 第三方 交易 运营 并 为 交易 双方 提供 服务 的 自然人 、 法人 和 其他 组织。。
3.4 站 内 经营 者
第三方 交易 平台 站 内 经营 者 (以下 简称 站 内 经营 者 是 指 在 电子商务 交易 平台 上 从事 交易 及 有关 服务 活动 的 自然人 、 法人 和 其他 组织 组织。
4. 基本 原则
4.1 公正 、 公平 、 公开 原则
平台 经营 者 在 制定 、 修改 业务 规则 和 争议 时 应当 遵守 公正 、 公平 、 公开 原则。
4.2 业务 隔离 原则
平台 经营 者 若 同时 在 平台 上 从事 站 内 经营 的 的 , 应当 将 平台 服务 与 站 内 经营 业务 分开 , 并 在 自己 的 第三方 交易 平台 上 予以 公示。
4.3 鼓励 与 促进 原则
鼓励 依法 设立 和 经营 第三方 交易 平台 , 鼓励 构建 有 利于 平台 的 的 技术 支撑 体系。
鼓励 平台 经营 者 、 行业 协会 和 相关 组织 探索 电子商务 信用 体系 、 交易 安全 制度 , 以及 的 的 小额 争议 解决 机制 , 保障 交易 的 公平 与 安全。
5. 第三方 交易 平台 的 设立 与 基本 行为 规范
5.1 设立 条件
第三方 电子商务 交易 平台 的 设立 应当 符合 下列 条件 :
(1) 有 与 从事 的 业务 和 规模 相 适应 的 硬件 设施 ;
(2) 有 保障 交易 正常 的 的 计算机 信息 系统 和 安全 环境 ;
(3) 有 与 交易 平台 经营 规模 相 的 的 管理 人员 、 技术 人员 和 客户 服务 人员 ;
(4) 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 电信 条例》 《互联网 信息 服务 管理》 、 《网络 商品 交易 及 有关 服务 行为 管理 暂行办法》 、 《电子 认证 管理 办法》 等 法律 、 法规 和 规章 规定 的 其他 条件。
5.2 市场 准入 和 行政 许可
平台 经营 者 应当 依法 办理 工商 登记 注册 ; 涉及 行政 许可 的 , 应当 取得 主管 部门 的 行政 许可。
5.3 平台 经营 者 信息 公示
平台 经营 者 应当 在 其 网站 主页 面 或者 从事 经营 活动 的 网页 显 著 位置 公示 以下 信息 :
(1) 营业 执照 、 组织 机构 代码 证 、 税务 登记 证 以及 各类 经营 许可证 ;
(2) 互联网 信息 服务 许可 登记 或 经 的 的 电子 验证 标识 ;
(3) 经营 地址 、 邮政编码 、 电话 号码 、 电子 信箱 联系 信息 及 法律 文书 送达 地址 ;
(4) 监管 部门 或 消费者 投诉 机构 的 联系 方式。
(5) 法律 、 法规 规定 其他 应 披露 的 信息。
5.4 交易 平台 设施 及 运行 环境 维护
平台 经营 者 应当 保障 交易 平台 内 各类 软硬件 的 的 正常 运行 , 维护 消防 、 卫生 和 安 保 等 设施 处于 正常 状态。
平台 经营 者 应 按照 国家 信息 安全 等级 保护 的 的 有关 规定 和 要求 建设 运行 运行 、 维护 网上 交易 平台 系统 和 辅助 系统 , 落实 互联网 安全 保护 技术 措施 , 依法 实时 监控 交易 系统 运行 状况 , 维护 平台 交易 交易运行 , 及时 处理 网络 安全 事故。
日 交易 额 1 亿元 人民币 以上 (含 1 亿元) 的 第三方 电子商务 交易 平台 应当 设置 异地 灾难 备份 系统 , 建立 灾难 恢复 体系 和 应急 预案。
5.5 数据 存储 与 查询
平台 经营 者 应当 妥善 保存 在 平台 上 发布 的 交易 及 服务 的 全部 信息 , 采取 相应 的 技术 手段 保证 上述 资料 的 完整性 、 准确性 和 安全 性 站 内 经营 者 和 交易 相对 人 人 的 身份 信息 的 保存 时间 时间其 最后 一次 登录 之 日 起 不少于 两年 ; 信息 保存 时间 自 发生 之 日 起 不少于 两年。
站 内 经营 者 有权 在 保存 期限 内 自助 查询 、 或 打印 自己 的 交易 信息。
鼓励 第三方 交易 平台 通过 独立 的 数据 服务 机构 对其 信息 进行 异地 备份 及 对外 查询 、 下载 下载 或 服务。
5.6 制订 和 实施 平台 交易 管理 制度
平台 经营 者 应 提供 的 的 网上 交易 服务 , 建立 和 完善 各项 规章制度 , 包括 但 不限 于 下列 制度 :
(1) 用户 注册 制度 ;
(2) 平台 交易 规则 ;
(3) 信息 披露 与 审核 制度 ;
(4) 隐私权 与 商业 秘密 保护 制度 ;
(5) 消费者 权益 保护 制度 ;
(6) 广告 发布 审核 制度 ;
(7) 交易 安全 保障 与 数据 备份 制度 ;
(8) 争议 解决 机制 ;
(9) 不良 信息 及 垃圾 邮件 举报 处理 机制 ;
(10) 法律 、 法规 规定 的 其他 制度。
平台 经营 者 应 定期 在 本 平台 内 组织 检查 网上 交易 制度 的 的 情况 , 并 根据 检查 结果 及时 采取 改善 措施。
5.7 用户 协议
平台 经营 者 的 用户 协议 及其 修改 应 至少 提前 30 日 公示 , 涉及 消费者 权益 的 , 应当 抄送 当地 消费者 权益 保护 机构。
用户 协议 应当 包括 但 不限 于 以下 内容
(1) 用户 注册 条件 ;
(2) 交易 规则 ;
(3) 隐私 及 商业 秘密 的 保护 ;
(4) 用户 协议 的 修改 程序 ;
(5) 争议 解决 方式 ;
(6) 受 我国 法律 的 的 约定 及 具体 管辖 地 ;
(7) 有关 责任 条款。
平台 经营 者 应 采用 技术 等 手段 引导 用户 完整 阅读 用户 , 合理 提示 交易 风险 、 责任 限制 和 责任 免除 条款 , 不得 免除 自身 责任 , 加重 用户 义务 排除 用户 用户 的 法定 权利。
5.8 交易 规则
平台 经营 者 应 制定 并 公布 交易 规则。 交易 规则 的 修改 应当 至少 提前 日 日 予以 公示。 用户 不 接受 修改 的 , 可以 在 修改 公告 之 日 起 30 日内 书面 通知 退出。 平台 经营 者 应当 交易 原 交易 规则处理 用户 退出 事宜。
5.9 终止 经营
第三方 交易 平台 歇业 或者 其他 自身 原因 终止 经营 的 , 应当 提前 一个月 通知 站 内 经营 者 , 并 与 站 内 经营 者 结清 财务 及 相关 手续。
涉及 行政 许可 的 第三方 交易 平台 终止 营业 的 , 平台 经营 者 应当 提前 向 行政 主管 部门 部门 报告 并 通过 合同 或 其他 方式 , 确保 在 合理 期限 内 继续 对 对 消费者 的 售后服务。
5.10 平台 交易 情况 的 统计
平台 经营 者 应当 做好 市场 交易 统计 工作 , 统计 报表 , 定期 向 有关 行政 主管 部门 报送。
6. 平台 经营 者 对 站 内 经营 者 的 管理 与 引导
6.1 站 内 经营 者 注册
(1) 通过 第三方 交易 平台 从事 商品 交易 及 有关 服务 的 的 自然人 , 需要 向 平台 经营 者 提出 申请 , 提交 身份 证明 文件 或 营业 执照 、 经营 地址 及 联系 方式 等 必要 信息。
(2) 通过 第三方 交易 平台 从事 商品 交易 及 有关 服务 的 的 法人 和 其他 组织 , 需要 向 平台 经营 者 提出 申请 , 提交 营业 或 或 获准 获准 的 证明 文件 、 经营 经营 地址 联系 联系 方式 等 必要 信息。
(3) 第三方 电子商务 交易 平台 应当 核验 站 内 经营 者 的 营业 执照 、 税务 登记 证 和 各类 经营 许可证。 第三方 电子商务 交易 平台 对外 显示 站 内 经营 者 者 名称 和 姓名 由 平台 经营 经营 者 和 站 内经营 者 协商 确定。
(4) 平台 经营 者 应当 每年 定期 对 实名 注册 的 站 内 经营 者 的 注册 信息 进行 验证 , 对 无法 验证 的 站 内 经营 者 应 予以 注明。。
(5) 平台 经营 者 应当 加强 提示 , 督促 站 内 经营 者 履行 法律 规定 和 市场 管理 制度 , 增强 诚信 服务 、 文明 的 的 服务 意识 , 倡导 良好 的 经营 作风 和 商业 道德。
6.2 进场 经营 合同 的 规范 指导
平台 经营 者 在 与 站 内 经营 者 订立 进场 经营 合同 时 应当 依法 约定 双方 规范 的 的 有关 权利 义务 、 违约 责任 以及 纠纷 解决 方式。 该 合同 应当 包含 下列 必备 条款 :
(1) 平台 经营 者 与 站 内 经营 者 在 网络 商品 交易 及 服务 行为 中 不得 损害 国家 利益 和 公众 利益 , 不得 损害 消费者 的 合法 权益。
(2) 站 内 经营 者 必须 遵守 诚实 守信 的 基本 原则 , 严格 自律 , 维护 国家 利益 , 承担 社会 责任 , 公平 、 公正 、 有序 地 开展 网上 交易 , 不得 利用 网上 交易 从事 违法 犯罪 活动 活动。
(3) 站 内 经营 者 应当 注意 监督 用户 发布 的 信息 , 依法 删除 违反 国家 规定 的 信息 , 防范 和 减少 垃圾 邮件。
(4) 站 内 经营 者 应当 建立 市场 交易 纠纷 调解 的 的 有关 制度 , 并 在 提供 服务 网店 的 显 著 位置 公布 纠纷 处理 机构 及 联系 方式。。
6.3 站 内 经营 者 行为 规范
平台 经营 者 应当 通过 合同 或 其他 方式 要求 站 内 经营 遵守 以下 规范 , 督促 站 内 经营 者 建立 和 实行 各类 商品 信誉 制度 , 方便 消费者 监督 和 投诉 :
(1) 站 内 经营 者 应 合法 经营 , 不得 销售 不 符合 标准 或 有毒 有害 的 商品。 对 涉及 违法 经营 的 可以 暂停 或 终止 其 交易。。
(2) 对 涉及 违法 经营 或 侵犯 消费者 的 的 站 内 经营 者 可以 按照 事先 公布 的 程序 在 平台 上 进行 公示。
(3) 站 内 经营 者 应 就 在 停止 经营 或 前 前 3 个 月 告知 平台 经营 者 , 并 配合 经营 者 处理 好 涉及 消费者 或 第三方 的 事务。
(4) 站 内 经营 者 应 主动 配合 平台 经营 者 就 消费者 所 进行 的 的 和 协调。
6.4 对 交易 信息 的 管理
平台 经营 者 应对 其 平台 的 的 交易 信息 进行 合理 谨慎 的 管理 :
(1) 在 平台 上 从事 经营 的 的 , 应当 公布 所 经营 的 的 名称 、 生产者 等 信息 ; 涉及 第三方 许可 的 , 还应 公布 许可证 书 、 认证 证书 等 信息。
(2) 网页 上 显示 的 商品 信息 必须 真实。 对 实物 (有形 商品 , 应当 从 多 角度 多 方位 予以 展现 , 不可 对 的 的 颜色 、 大小 、 比例 等 做 歪曲 或 错误 的 显示 ; 对于 存在 的 的 的应当 给予 充分 的 说明 并 通过 图片 显示。 发现 站 内 经营 者 违反 法律 、 法规 广告 的 , 应 及时 采取 措施 制止 , 必要 时 可以 停止 对其 提供 网上 交易 平台 服务。
(3) 投诉 人 提供 的 证据 能够 证明 站 内 经营 者 有 或 发布 违法 信息 的 , 平台 经营 者 应对 有关 责任 人 予以 , 停止 侵权行为 , 删除 有害 信息 , 并可 依照 投诉 人 的 请求 提供 被 投诉人 注册 的 身份 信息 及 联系 方式。
(4) 平台 经营 者 应 承担 合理 谨慎 信息 审查 义务 对 明显 的 侵权 或 违法 信息 , 依法 及时 予以 删除 , 并对 站 内 经营 者 予以 警告 警告。
6.5 交易 秩序 维护
平台 经营 者 应当 采取 合理 措施 , 保证 网上 交易 的 的 正常 运行 , 提供 安全 的 的 交易 环境 和 公平 、 公正 、 公开 的 交易 服务 , 交易 秩序 , 建立 并 完善 网上 交易 的 的 评价 体系 和 交易 风险 风险。
平台 经营 者 应当 合理 提示 用户 关注 交易 风险 , 在 执行 的 的 交易 支付 指令 前 , 应当 要求 用户 对 交易 明细 进行 确认 从事 网上 支付 的 的 经营 者 , 在 执行 支付 指令 前 , 也 应当 要求 付款人 进行。
鼓励 平台 经营 者 设立 冷静 期 制度 , 允许 消费者 在 冷静 无 理由 取消 订单 订单
鼓励 网络 第三方 交易 平台 和 平台 经营 者 向 消费者 提供 "卖家 保证金" 服务。 保证金 用于 消费者 的 交易 损失 赔付。 保证金 的 金额 、 使用 方式 应 事先 向 当地 工商 行政 部门 部门 备案 并 公示。
6.6 交易 错误
平台 经营 者 应当 调查 核实 个人 用户 小额 交易 中 出现 操作 投诉 , 并 帮助 用户 取消 交易 , 但因 具体 情况 无法 撤销 的 除外。
6.7 货物 退换
平台 经营 者 应当 通过 合同 或 其他 方式 要求 站 内 经营 者 依照 国家 规定 , 实施 商品 售后服务 和 退换货 制度 , 对于 违反 商品 售后服务 和 制度 规定 的 的 站 内 经营 者 , 平台 经营 者 应当 受理 的 的 站投诉 , 并可 依照 合同 追究 其 违约 责任
6.8 知识产权 保护
平台 经营 者 应当 建立 适当 的 工作 机制 , 依法 保护 知识产权。 权利 人 附有 证据 并 通知 具体 地址 的 侵权 页面 、 文件 或 链接 平台 经营 者 应 应 通知 投诉 人 , 同时 采取 必要 措施 保护 权利 人 合法权益。 法律 法规 另有 规定 的 除外。
平台 经营 者 应 通过 合同 或 其他 方式 要求 站 内 经营 者 《商标法》 、 《反 不正当 竞争 法》 、 《企业 登记 管理 规定》 等 法律 、 法规 规章 的 的 规定 , 不得 侵犯 他人 的 的 注册 商标权 、 企业 名称 权 等 权利。
6.9 禁止 行为
第三方 交易 平台 同时 利用 自有 平台 进行 网上 商品 (服务) 的 的 , 不得 相互 串通 , 利用 自身 便利 操纵市场 价格 , 扰乱 市场 秩序 损害 其他 经营 者 或者 消费者 的 合法 权益。
7. 平台 经营 者 对 消费者 的 合理 保护
未经 用户 同意 , 平台 经营 者 不得 向 任何 第三方 披露 或 用户 名单 、 交易 记录 等 数据 , 但 法律 法规 另有 规定 的 除外。
平台 经营 者 应 督促 站 内 交易 经营 者 出具 购货 凭证 、 服务 单据 及 相关 凭证。
消费者 在 网络 交易 平台 购买 商品 或者 接受 服务 , 发生 消费 纠纷 其 合法 权益 受到 损害 的 的 平台 经营 者 应当 向 消费者 提供 站 经营 者 的 的 的 网站 登记 信息 , 积极 协助 消费者 维护 自身 合法 权益。
8. 平台 经营 者 与 相关 服务 提供 者 的 协调
8.1 电子 签名
鼓励 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 电子 签名 法 的 的 规定 订立 合同。 标的 金额 高于 5 万元 人民币 的 网上 交易 , 第三方 交易 平台 应 提示 交易 双方 使用 电子 签名。
8.2 电子 支付
第三方 电子商务 交易 平台 采用 的 电子 支付 应当 由 银行 或 具备 合法 资质 的 非 金融 支付 机构 提供。
8.3 广告 发布
平台 经营 者 对 平台 内 被 的 的 广告 信息 , 应当 依据 广告 法律 规定 进行 删除 或 转交 广告 行政 主管 机构 处理。
第三方 交易 平台 应 约束 站 内 经营 者 不得 发布 的 的 广告 信息 , 不得 发送 垃圾 邮件。
对于 国家 明令 禁止 交易 的 商品 或 服务 , 提供 搜索 服务 的 第三方 交易 平台 在 搜索 结果 展示 页面 应对 其 名称 予以 屏蔽 或 限制 访问。
9. 监督 管理
9.1 行业 自律
鼓励 第三方 平台 经营 者 依照 本 规范 进行 行业 自律 , 支持 行业 组织 对 平台 经营 者 的 服务 进行 监督 和 协调。
鼓励 行业 协会 设立 消费 警示 制度 , 监督 和 约束 有 不良 的 的 平台 经营 者。
鼓励 平台 经营 者 成立 行业 自律 组织 , 制定 行 规 和 行 约 建立 网上 交易 诚信 体系 , 加强 自律 , 推动 网上 交易 的 发展。
9.2 投诉 管理
消费者 协会 和 相关 组织 通过 在线 投诉 机制 的 的 网上 交易 争议 投诉 , 平台 经营 者 应 及时 配合 处理 与 反馈。
对于 不良 用户 , 平台 经营 者 可以 根据 事先 的 的 程序 和 规则 对 站 内 经营 者 的 市场 准入 进行 限制。
9.3 政府 监管
各级 商务 主管 部门 应当 建立 网上 交易 服务 规范 的 监管 责任 制度 和 责任 追究 制度 , 依法 对 平台 经营 及 站 内 经营 者 的 的 交易 行为 进行 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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