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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PC tio typiska fall av skydd för personlig säkerhet (2020)

最高人民法院人身安全保护令十大典型案例

Typ av dokument Typiska fall

Utfärdande organ Högsta folkdomstolen

Promulgeringsdatum November 25, 2020

Tillämpningsområde N / A

Ämnen Mänskliga rättigheter lag

Redaktör (er) CJ Observer

最高人民法院人身安全保护令十大典型案例
innehållsförteckning
一 、 陈某 申请 人身 安全 保护 令 案
二 、 赵某 申请 人身 安全 保护 令 案
三 、 周某 及 子女 申请 人身 安全 保护 令 案
四 、 李某 、 唐小 某 申请 人身 安全 保护 令 、 变更 抚养 权 案
五 、 朱小 某 申请 人身 安全 保护 令 案
六 、 林 小 某 申请 人身 安全 保护 令 案
七 、 罗某申 请 人身 安全 保护 令 案
八 、 吴某某 申请 人身 安全 保护 令 案
九 、 黄某 违反 人身 安全 保护 令 案
十 、 洪某 违反 人身 安全 保护 令 案
最高人民法院人身安全保护令十大典型案例
Ärende nummer ett
陈某 申请 人身 安全 保护 令 案
(一) 基本 案情
申请人陈某(女)与被申请人段某某系夫妻关系。双方婚后因工作原因分居,仅在周末、假日共同居住生活,婚初感情一般。段某某常为日常琐事责骂陈某,两人因言语不合即发生争吵,撕扯中互有击打行为。2017年5月5日,双方因琐事发生争吵厮打,陈某在遭段某某拳打脚踢后报警。经汉台公安分局出警处理,决定给予段某某拘留10日,并处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因段某某及其父母扬言要在拘留期满后上门打击报复陈某及其父母,陈某于2017年5月17日起诉至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申请人民法院作出人身保护裁定并要求禁止段某某对其实施家庭暴力,禁止段某某骚扰、跟踪、接触其本人、父母。
(二) 裁判 结果
陕西 省 汉中 市 汉 台 区 人民法院 裁定 : 一 、 禁止 某某 对 陈某 实施 辱骂 、 殴打 等 的 的 家庭 暴力 ; 二 、 禁止 段 某某 骚扰 、 跟踪 、 陈某 及其 及其 相关 近 亲属。 如段 某某 违反 上述 禁令 , 视 情节 轻重 处以 罚款 、 拘留 构成 犯罪 的 , 依法 追究 刑事责任。
(三) 典型 意义
因 段 某某 尚在 拘留所 被 执行 拘留 行政 处罚 , 汉 台 区 人民法院 适用 简易 程序 进行 缺席 听证 , 发出 人身 安全 保护 令。 法官 充分 认识 到 家庭 暴力 的 的 特点 , 抓紧 时间 审查 证据 , ,仔细 研究 案情 , 与 陈某 进行 了 面谈 、 沟通 , 获知 本人 及其 家属 的 的 、 身体 状况 、 人身 安全 等 情况 , 准确 把握 家庭 家庭 的 行为 保全 申请 的 审查 标准 , 简化 了 审查 流程 , 缩短 了认定 的 时间 , 依法 、 果断 作出 裁定 , 对 受 暴力 的 妇女 给予 了 法律 强 而 有力 的 正义 保护。 陈某 为 家暴 受害者 如何 人身 安全 保护 令 作出 了 好的 示范 , 她 具有 很强 的法律 、 证据 意识 , 在 家庭 暴力 发生 后 及时 报警 、 治疗 , 保证 自身 人身 安全 , 保存 各种 能够 证明 施暴 行为 和 伤害 的 证据 并 完整 地 提供 给 法庭 , 使得 办案 法官 能够 快速 、 顺利 地 在申请 当日 作出 了 民事 裁定 , 及时 维护 了 自己 的 权益。
Fall två
赵某 申请 人身 安全 保护 令 案
(一) 基本 案情
申请人 赵某 (女) 与 被 申请人 叶某 系 夫妻 关系 , 向 法院 提起 离婚 诉讼 , 叶某 通过 不 定时 发送 大量 短信 、 辱骂 揭露 隐私 及 暴力 恐吓 等 形式 进行 语言 威胁。 自 叶某 收 收到 离婚 诉讼 案件 副本 后 , 恐吓 威胁 形式 及 内容 进一步 升级 短信 发送 频率 增加 , 总量 已 近万 条 , 内容 包括 “不 把 你 全家 杀 了 我 誓不 为人” 、 “我 不 把 你 弄死 , ,我 就 对不起 你 这份 起诉书 ”、“ 要 做就做 临安 最 惨 的 杀人案 ”等。 赵某 向 法院 申请 人身 安全 保护 令。 案件 受理 后 , 因 叶某 不 配合 法院 , , 承办 人 与 叶某 电话 沟通。 叶某 在 电话 中 承认 向 发送 过 大量 短信 , 并 提及 已 购买 刀具。
(二) 裁判 结果
浙江省 临安 市 人民法院 裁定 : 禁止 叶某 骚扰 、 跟踪 、 接触 赵某 及其 父母 与 弟弟。
(三) 典型 意义
本案 是 一起 因 被 申请人 实施 精神 暴力 行为 而 作出 人身 保护 令 的 案件。 《反 家庭 暴力 法》 第二 条 规定 , 所称 家庭 暴力 , 是 指 家庭 成员 之间 以 殴打 、 捆绑 、 、 残害、 限制 人身自由 以及 经常 性 谩骂 、 恐吓 等 方式 实施 的 身体 、 精神 等 侵害 行为。 因此 , 被 申请人 虽然 未 实施 殴打 、 等 等 给 申请人 造成 肉体 上 的 损伤 , 但若 以 经常 性 谩骂 、 、恐吓 等 方式 实施 侵害 申请人 的 的 行为 , 法院 亦将 对其 严令 禁止 , 对 申请人 给予 保护。
Fall tre
周某 及 子女 申请 人身 安全 保护 令 案
(一) 基本 案情
申请人 周某 (女) 与 被 申请人 颜某 经 调解 离婚 后 , 未成年 子女 均 随 周某 生活。 然而 每当 颜某 心情 不好 的 时候 , 便 不管 不顾 地 到 周某 家 中 骚扰 、恐吓 甚至 殴打 周某 和 三个 孩子 , 不仅 干扰 了 母子 四人 的 正常 生活 , 还给 她们 的 身心 造成 了 极大 的 伤害。 周某 多次 报警 , 但 效果 甚微 , 派出所 的 民警 们 只能 管得了当时 , 过 不了 几 日 , 颜某 依旧 我行我素 , 甚至 变本加厉 侵害 母子 四人 的 人身 安全 , 连 周某 的 亲友 都 躲不过。 周某 无奈 之下 带着 三名 子女 诉至 法院 , 请求 法院 责令 颜某 禁止 殴打 、 威胁 、 骚扰 、 跟踪 母子 四人 及其 近 亲属。
(二) 裁判 结果
江苏 省 连云港 市 海 州 区 人民法院 裁定 : 一 、 禁止 颜某 周某 及 三名 子女 实施 家庭 暴力 ; 二 、 禁止 颜某 骚扰 、 跟踪 接触 接触 周某 四人 四人 及其 近 亲属。
(三) 典型 意义
本案 系 一起 针对 “离婚 后 家暴” 发出 人身 安全 保护 令 的 典型 案例。 反 家庭 暴力 法 , 顾名思义 适用 于 家庭 成员 之间 , 法律 对 家庭 成员 的 界定 是 基于 血亲 、 姻亲 和 收养 关系 形成 的法律 关系。 除此之外 , 《反 家庭 暴力 法》 第三 十七 中 明确 规定 “家庭 成员 以外 共同 生活 的 人 之间 实施 的 暴力 行为 , 参照 本法 规定 执行 , 意味着 监护 、 寄养 、同居 、 离异 等 关系 的 人员 之间 发生 的 暴力 也 被 纳入 到 家庭 暴力 中 , 受到 法律 约束。
Fall fyra
李某 、 唐小 某 申请 人身 安全 保护 令 、 变更 抚养 权 案
(一) 基本 案情
申请人 李某 (女) 与 被 申请人 唐某 原 系 夫妻 关系 , 年 年 协议 离婚 , 婚 生子 唐小 某 由 唐某 抚养。 唐某 自 2008 年 以来 多次 对 唐小 某 实施 家暴 , 导致唐小 某 全身 多处 经常 出现 瘀伤 、 淤血 等 被 打 痕迹 , 一度 萌生 ​​跳楼 自 的 的 想法。 李某 得知 后 曾 劝告 唐某 不能 再打 孩子 , 唐某 不 听 , 反而 威胁 李某 ,对 唐小 某 的 打骂 更甚 , 且 威胁 唐小 某 不得 将 被 打 事 告诉 外人 , 否则 将 遭受 更加 严厉 的 惩罚。 李某 向 公安 报案 报案 , 经 医院 唐小 某 不但 身上 身上 有 伤 ,并且 得了 中度 抑郁 症 和 焦虑 症。 李某 、 唐小 某 向 法院 申请 人身 安全 保护 令 , 诉请 法院 依法 禁止 继续 施暴 , 同时 李某 还 向 法院 提起 了 唐小 唐小 某 抚养 权 的诉讼。
(二) 裁判 结果
广西壮族自治区 柳州市 柳北区 人民法院 裁定 : 一 、 禁止 唐某 对 李某 、 某 实施 谩骂 、 侮辱 、 威胁 、 殴打 ; 二 、 中止 唐某 对 唐小 某 行使 监护权 和 探视 权。
(三) 典型 意义
由于 法治 意识 的 薄弱 , 不少 家庭 对 孩子 的 教育 依旧 停留 在 “三天 不 打 , 上房 揭 瓦” 这种 落后 的 粗放 式 教育 方法 上 , 很大程度上 会对 孩子 心智 的 健康 发育 , 造成伤害 且 留下 难以 抹去 的 阴影。 本案 中 , 在 送达 人身 安全 保护 时 , 家事 法官 法官 还 建议 和 社区 网格 员 , 不定期 回访 李某 、 唐小 某 母子 生活 状况 , 及时 掌握 母子 生活第一手 资料 , 确保 母子 日常生活 不再 受 唐某 干扰。 通过 法院 对 安全 保护 令 的 快速 作出 并 及时 送达 , 派出所 和 社区 的 的 协 执 , 及时 帮助 申请人 安全 安全 的 生活 环境 , 彰显了 法院 、 公安 、 社区 等 多元化 联动 合力 防治 家庭 暴力 的 坚定 决心。
案例 五
朱小 某 申请 人身 安全 保护 令 案
(一) 基本 案情
朱小 某 (10 岁) 与 父亲 朱某 (被 申请人) 、 继母 徐某 被 申请人) 共同 生活。 朱某 和 徐某 常常 以 “教育” 的 名义 对 朱小 某 进行 殴打 , 树棍 、尺子 、 数据 线 等等 都 成为 体罚 朱小 的 的 工具。 日常生活 中 , 朱小 某 稍有 不注意 , 就会 被 父母 打骂 , 是 身上 还是 脸上 , 常常 旧 痕 未愈 , 又添 新 新伤。 长期 处于 随时 面临 的 的 恐惧 中 , 朱小 某 身心 受到 伤害。 区 妇联 在 知悉 朱小 某 的 情况 后 , 立即 开展 工作 向 向 法院 提交 派出所 笔录 笔录 走访 走访 调查 材料 、 受伤 照片 等 家暴证据 , 请求 法院 依法 发出 人身 安全 保护 令。
(二) 裁判 结果
江苏 省 连云港 市 赣榆 区 人民法院 裁定 : 一 、 禁止 朱某 徐某 对 朱小 某 实施 家庭 暴力 ; 二 、 禁止 朱某 、 徐某 威胁 控制 控制 、 骚扰 朱小 某。
(三) 典型 意义
孩子 是 父母 生命 的 延续 , 是 家庭 、 社会 和 国家 的 未来。 作为 的 的 法定 监护人 , 父母 或是 其他 家庭 成员 应 为 孩子 营造 的 的 成长 氛围 , 以 恰当 的 方式 引导 和 教育 孩子 , 帮助 孩子 树立的 人生观 和 价值观。 本案 中 , 朱小 某 的 父母 动辄 对其 谩骂 、 殴打 体罚 , 对 对 孩子 造成 的 身心 伤害 , 给 其 童年 留下 暴力 的 阴影。 法院 作出 人身 安全 保护 令 之后 , 立即 送达 被 申请人 、 辖区 派出所 、 居委会 及 妇联 , 落实 保护 令 事项 , 并 专门 与 被 申请人 谈话 , 对其 进行 深刻 教育 , 同时 医院 探望 正在 接受 治疗 的 的 某。 法院 和 妇联 对 朱小 朱小某 的 情况 保持 密切 关注 , 及时 进行 必要 的 心理 疏导 , 定期 回访 , 督促 朱某 徐某 徐某 切实 履行 监护 , 为 孩子 的 的 成长 营造 良好 环境。
《反 家庭 暴力 法》 第二十 三条 第二款 规定 , 当事人 是 无 民事 能力 人 、 限制 民事 行为 能力 人 , 或者 因 受到 强制 威吓 等 原因 无法 申请 人身 安全 保护 令 的 , 其 近 亲属 、公安 机关 、 妇女 联合会 、 居民委员会 、 村民 委员会 、 救助 管理 机构 代为 申请。 随着 反 家暴 的 的 不断 深入 , 对于 自救 意识 和 求助 能力 的 的 家暴 受害人 , 妇联 等 职能 机构 代为 申请 人身 人身安全 保护 令 的 案件 越来越 多。 勇于 对 家暴 亮剑 , 成为 全 社会 的 的 责任。 法院 、 公安 、 妇联 、 社区 等 部门 起 严密 的 的 反 家暴 联动 网络 , 全方位 地 为 家庭 弱势 成员撑起 “保护伞”。
案例 六
林 小 某 申请 人身 安全 保护 令 案
(一) 基本 案情
申请人 林 小 某 (女) 与 被 申请人 林某 系 亲生 关系 , 林 小 某 从小 跟随 爷爷 奶奶 长大 , 从未 见过 母亲 后 林 小 某 转学 到 林某 所在地 读 初中 , 平时 住校 , 周末 与 林某 一同 居住。 林 小 某 发现 林某 偷看 其 洗澡 并 抚摸 其 身体 等 性 侵害 行为 这 对 林 小 的 的 身体 、 心理 等 方面 造成 了 的 的 伤害。 林 小 某 感到 感到害怕 不安 , 周末 就 到 同学 家 居住 以 躲避 父亲。 找不到 林 小 某 , 便 到 学校 威胁 和 微 信 威胁 林 小 某 , 导致 其 不敢 上。 老师 发现 并 与 林 林 小 某 谈话后 , 林 小 某 在 班主任 陪同 下 报警 , 配合 民警 调查 , 委托 社工 组织 向 法院 申请 人身 安全 保护 令。
(二) 裁判 结果
广西壮族自治区 钦州 市 钦北区 人民法院 裁定 : 一 、 禁止 林某 对 受害人 小 某 实施 家庭 暴力 ; 二 、 禁止 林某 骚扰 、 接触 林 某。 同时 , 将 人身 安全 保护 令 向 林 小 某的 在 校 老师 和 班主任 , 林 小 某 和 林某 居住 的 的 派出所 和 居委会 进行 了 送达 和 告知。
(三) 典型 意义
本案 中 , 学校 在 发现 和 制止 未成年 人 受到 家庭 暴力 侵害 发挥 了 重要 作用。 公安 部门 接到 受害人 报警 后 , 联系 社工 组织 , 为 受害人 提供 心理 疏导 及 法律 救助。 社工 组织 接到 救助 救助后 , 第一 时间 到 学校 了解 情况 , 为 未成年 人 申请 安全 保护 令。 法院 依法 签发 人身 安全 保护 令 后 , 林 小 也 转学 同 爷爷 奶奶 一起 生活。 人民法院 在 审理 相关 案件 中 , 主动 主动 延伸司法 服务 , 贯彻 “特殊 保护 、 优先 保护” 理念 , 较好 地 维护 了 未成年 人 的 合法 权益。
案例 七
罗某申 请 人身 安全 保护 令 案
(一) 基本 案情
申请人 罗某 现年 68 岁 , 从未 结婚 生子 , 在 其 27 岁时 , 收养 一 子 取名 罗某某 , 并 与其 共同。 期间 , 罗某某 经常 殴打 辱骂 罗某。 年 2019 月 11 月 , 因琐事 , 罗某某 再次 和 罗某 发生 争执 , 并 声称 要 杀死 罗某。 害怕 遭 罗某某 殴打 , 遂向 当地 村委会 反应 了 上述 情况 , 村委会 考虑 到 罗某 年岁 年岁 已高 , 行动 不便 ​​, 且 受到 的 的 威吓 , 村委会 代 罗某 向 法院 申请 人身 安全 保护 令。
(二) 裁判 结果
四川省 德阳 市 旌阳区 人民法院 裁定 : 一 、 禁止 罗某某 对 罗某 家庭 暴力 ; 二 、 责令 罗某某 搬出 罗某 的 住所。
(三) 典型 意义
当事人 因 遭受 家庭 暴力 或者 面临 家庭 暴力 的 现实 危险 , 向 人民法院 申请 安全 保护 令 的 , 人民法院 应当 受理。 当事人 是 无 行为 能力 人 、 限制 民事 行为 能力 , 或者 因 受到 强制 、 威吓 等 原因 无法申请 人身 安全 保护 令 的 , 其 近 亲属 、 公安 机关 、 妇女 、 居民委员会 、 村民 委员会 、 救助 管理 机构 可以 代为 申请。 本案 中 由于 由于 罗某 年岁 已 , 行动 不便 ​​不便 , 且 受到 罗某某的 威吓 , 当地 村委会 代为 申请 符合 上述 法律 规定。
案例 八
吴某某 申请 人身 安全 保护 令 案
(一) 基本 案情
申请人吴某某(女)与被申请人杨某某(男)2009年相识后成为男女朋友,并居住在一起。2018年农历春节过后吴某某向杨某某提出分手,杨某某同意。2018年4、5月,杨某某开始对吴某某进行跟踪、骚扰、殴打并强行闯入吴某某的住所和工作场地,限制吴某某的人身自由,抢夺吴某某住所的钥匙、手机,在吴某某住所地张贴污蔑、辱骂、威胁吴某某的材料。吴某某多次向住所地、工作场地所在的派出所报警,杨某某在经警察教育、警告之后仍屡教不改,并且变本加厉骚扰吴某某。吴某某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二) 裁判 结果
四川省 成都市 成华区 人民法院 裁定 : 一 、 禁止 杨某某 对 吴某某 实施 暴力 行为 二 、 禁止 杨某某 对 吴某某 及其 家属 实施 骚扰 、 跟踪 、 接触 ; 三 、 禁止 禁止 杨某某接近 、 进入 吴某某 的 住所 及 工作 场所。
(三) 典型 意义
本案 是 一起 同居 关系 的 一方 申请 人身 安全 保护 令 的 案件。 《反 暴力 暴力》》 不仅 预防 和 的 的 是 家庭 成员 之间 的 暴力 行为 , 包括 家庭 成员 以外 共同 生活 生活 的 人 之间 实施 的 暴力 行为。 同居 关系 中 暴力 受害者 的 人身 权利 应当 受到 法律 保护 , 同居 的 的 一方 若 遭受 家庭 暴力 或者 面临 家庭 的 的 现实 危险 , 人民法院 也 可依 当事人 申请 作出 人身 安全 保护 令。
案例 九
黄某 违反 人身 安全 保护 令 案
(一) 基本 案情
申请人陈某某(女)与被申请人黄某系夫妻关系。两人经常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黄某多次对陈某某实施家庭暴力。2016年3月22日晚,黄某殴打陈某某后,陈某某报警,后经医院诊断为腰3右侧横突骨折。2016年3月28日,陈某某向东兴法院提出人身保护申请,请求禁止黄某对陈某某实施家庭暴力,禁止骚扰、跟踪、威胁陈某某及其近亲属。陈某某在承办法官联系其了解受家暴情况时,表示只是想警告黄某,暂不希望人民法院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承办法官随即通知黄某到法院接受询问,黄某承认实施家庭暴力,承认错误,并承诺不再实施家庭暴力。人民法院为预防黄某再次实施家暴,于2016年5月19日裁定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并同时向黄某及其所在派出所、社区、妇联送达。后黄某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于2016年7月9日晚上20时许和次日早晨两次对陈某某实施家庭暴力。陈某某在2016年7月10日(周日)早上9时许电话控诉被家暴事实,法官即联系城东派出所民警,派出所根据联动机制对黄某拘留五日。
(二) 裁判 结果
2016年5月1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法院作出(2016)桂0681民保令1号民事裁定:一、禁止黄某殴打陈某某;二、禁止黄某骚扰、跟踪、威胁陈某某及其近亲属。
(三) 典型 意义
如何 认定 存在 家庭 暴力 行为 , 一是 看 证据 是否 确凿 , 报警 记录 、 信访 材料 、 病历 材料 等 , 能 充分 证明 家庭 暴力 的 , 立即 裁定 准许 人身 保护 ; 二 是 通过 听证 或 询问 认定 是否 存在 家为 , 以便 有 针对性 、 快速 地 认定 家暴 , 及时 保护 受 者 及其 亲属 方。 本案 中 , 人民法院 充分 利用 联动 保护 机制 , 人身 安全 保护 保护 后 , 将 裁定 抄送 给 被 被 申请人所在 辖区 派出所 、 妇委 会 、 社区 等 , 并 保持 紧密 互动 互相 配合 , 对 裁定 人身 保护 后 再次 出现 的 家暴 行为 进行 严厉 处罚。 联动 机制 对 家暴 方 的 紧急 求助 起到 了 关键 作用 作用。
案例 十
洪某 违反 人身 安全 保护 令 案
(一) 基本 案情
申请人 包 某 (女) 与 被 申请人 洪某 原 系 恋人 , 双方 共同 居住 生活。 洪某 在 因 琐事 的 的 争执 过程 中 殴打 包 某 , 导致 包 某 裂伤 和 血肿。 包 包 某 提出 分手, 并 搬离 共同 居所。 分手 后 , 洪某 仍然 通过 打电话 、 微 信 以及 到 包 某 住所 的 的 方式 对其 进行 骚扰。 包 某 不堪 其 扰 , 遂 , 民警 民警 洪某 进行 进行 了 批评 教育。。包 某 担心 洪某 继续 实施 家庭 暴力 , 向 法院 申请 人身 保护 令。 重庆 市 巴南 区 人民法院 依法 作出 人身 安全 保护 令。 收到 人身 安全 保护 令 后 , 无视 禁止 , 继续 通过 打电话 、发 短信 和 微 信 的 方式 骚扰 包 某 , 威胁 包 某 与其 和 继续 交往 , 期间 发送 的 消息 达 300 余 条。
(二) 裁判 结果
重庆 市 巴南 区 人民法院 决定 , 对 洪某 处以 1000 元 罚款 和 15 日 拘留。
(三) 典型 意义
本案 是 一起 典型 的 针对 家庭 暴力 作出 人身 安全 保护 令 对 违反 人身 安全 保护 令 予以 司法 的 的 案例 , 主要 有 以下 几点 典型 : 第一 , 通过 作出 人身 安全 保护 令 , 依法 保护 家庭 暴力 受害者 受害者的 合法 权利 , 彰显 了 法治 的 应有 之 义。 中国 几 千年 来 法 法 不入 家门 的 的 历史 传统 , 但 时代 时代 的 更迭 和 进步 , 对 妇女 儿童 弱势 群体 的 的 利益 保护 已经 得到社会 的 普遍 认可。 家庭 成员 以外 共同 生活 的 人 可以 被 认定 为 拟制 家庭 成员 , 根据 《反 家庭 暴力 法》 第三 十七 条 的 规定 , 家庭 成员 以外 共同 生活 的 人 可以 申请 人身 安全 保护 令。 第二 , 依法 对 公然 违抗 法院 裁判 文书 的 行为 予以 惩戒 , 彰显 了 法 守法 的 的 底线。 人身 安全 保护 令 不仅仅是 一 纸 文书 , 它 是 人民法院 作出 的 的 具有 法律 效力 的 裁判 文书 , 相关 人员必须 严格 遵守 , 否则 应 承担 的 的 法律 后果。 无视 人身 安全 保护 , 公然 违抗 法院 裁判 文书 的 行为 已经 触碰 司法 底线 , 必须 予以 严惩。 第三 , 严惩 家暴 家暴 行为 对 对 施暴者 了 了 震慑作用 , 弘扬 了 社会 文明 的 价值 取向。 “法 不入 家门” 已经 成为 历史 , 反对 家庭 暴力 是 社会 文明 进步 的 标志。 通过 罚款 、 拘留 司法 强制 措施 严惩 违反 人身 安全 保护 令 的 施暴者 , 让 反家暴 不再 停留 在 仅仅 发布 相关 的 的 司法 层面 , 对 施暴者 予以 震慑 , 推动 整个 社会 反 家暴 的 的 良性 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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