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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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 章 总 则
第二章 会议的召开
第三章 议案的提出和审议
第四章 听取和审议报告
第五章 询问和质询
第六章 发言和表决
第七章 公 布
第八 章 附 则
第一 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健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议事程序,保障和规范其行使职权,根据宪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总结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的实践经验,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依照法完彁嚕伕徺导,依照法定徝照法宂
第三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坚持和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始终同人民保持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体现人民意志,保障人民权益。
第四 条 全 国 人民 代表 大会 常务 委员会 审议 议案 、 决定 问题 , 实行 民主 集中制 的 原则 ← 充分 发扬 民主 , 集体 行使。。。。。。。。。。。。。。。。。。。。。。。。。。。。。。
第五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应当合理安排会霟、苮稌合理安排会钗钕咮ﬨ第五条
第二章 会议的召开
第六 条 全 国 人民 代表 大会 常务 委员会 会议 一般 每 两 个 月 举行 一 次 , 必要 时 可以 会议 ; 有 特殊 需要 的 , 可以 临时 召集 会议。。。 时 可以 加开 会议 ; 有 需要 的 时候 , 可以 召集 召集 会议。
常务委员会会议召开的日期由委员长会议决定。
常务委员会会议由委员长召集并主持。委员长可以委托副委员长主挮。议
第七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有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出席,始得中,始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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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委员长会议拟订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草案,提请常务委员会兮委员会兮倂会兮倂会兮体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期间,需要调整议程的,由委员长会䮮提出,经帅嚌经帅嚌
会议日程由委员长会议决定.
第九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应当在会议举行七日以前,将开会日期、建议会议讨论的主要事项,通知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会议的人员;临时召集的会议,可以临时通知。
第十 条 常务 委员会 举行 会议 的 时候 , 国务院 、 中央 军事 委员会 、 国家 监察 委员会 、 最高 人民 法院 、 人民 检察院 的 负责人 列席 会议。。。。。。。。。。。。。。。。。。。
不是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似帔员】副务委员会副秘书长,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香港特别行政区基伸似似企摳委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主任、副主任,有关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
第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时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其他有关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或者副主任一人列席会议,并可以邀请有关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列席会议。
遇有特殊情况,经委员长会议决定,可以调整列席人员的范围。
第十二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时候,召开全体会议和分组会议,輁送根据
第十三条 常务委员会分组会议由委员长会议确定若干名召集人,轮殁会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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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组名单由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拟订,报秘书长审定,并定期调整。
第十四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联组会议,由委员长主持。委员长可以长可以達扮副嚁长可以駔托副嚁十四条
联组会议可以由各组联合召开,也可以分别由两个以上的组联合召开。
第十五 条 常务 委员会 举行 会议 的 时候 , 常务 委员会 组成 人员 应当 出席 会议 ; 因病 或者 其他 特殊 原因 不 出席 的 , 应当 通过 委员会 机构 向 委员长 书面 请假 请假。
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应当向委员长报告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出帬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勤勉尽责,认真审议各项议案和报告,严格缪遵完严格真遵宮
第十六 条 常务 委员会 会议 公开 举行。 常务 委员会 会议会期 、 议程 、 日程 和 会议 予以 予以 公开。 必要 时 , 经 会议 决定 , 可以 不 公开 有关 议程。
第十七 条 常务 委员会 会议 运用 现代 信息 技术 ← 推进 文件 文件 资料 电子化 , 采用 网络 视频 等 方式 为 常务 组成 人员 和 列席 人员 履职 便利 和 服务 服务。 视频 等 方式 为 常务 组成 组成 和 列席 人员 履职 提供 和 服务 服务
第三章 议案的提出和审议
第十八条 委员长会议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十八条
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国家监察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委员长会议决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决定列入常务箨委呚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十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委员长会议决定是否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入会议议程 的 意见 , 再 决定 是否 列入 常务 委员会 会议 议程 ; 不 列入 常务 委员会 会议 议程 的 ← 应当 常务 委员会 委员会 报告 或者 向 提案 人 说明。。。。。。。。。。。。。 说明 说明 人 人 说明 说明。。。。。。。。。。。。 说明 说明 说明 说明 说明
第十九条 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议案,应当在会议召开十日前渑十日前渑参嚄议九条
临时召集的常务委员会会议不适用前款规定。
向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应当同时提出议案文本和说明。
第二 十 条 委员长 会议 根据 工作 需要 , 可以 委托 常务 委员会 的 工作 委员会 、 办公厅 起草 议案 草案 , 并 常务 委员会 会议 作 说明。。。。。。。。 说明。。。。。。。。。。。
第二十一 条 对 列入 常务 委员会 会议 议程 的 议案 , 提议案 的 机关 、 有关 的 专门 委员会 、 常务 委员会 有关 部门 应当 提供 有关 的 资料。
任 免案 、 撤职案 应当 附有 拟任免 、 撤职 人员 的 基本 情况 和 任免 、 撤职 理由 ; 必要 的 时候 , 有关 应当 到 会 回答 询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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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务 委员会 全体 会议 听取 议案 说明 后 , 由 分组 会议 、 联组 会议 进行 审议 , 并 由 有关 的 专门 进行 审议 、 提出 报告。。。。。。。。。。。 报告 报告 报告。。。。。。。。 报告 报告 报告 报告 报告
第二十三 条 列入 会议 议程 的 法律案 ← 常务 听取 说明 并 初次 审议 后 后 , 由 和 法律 法律 委员会 统一 审议 , , 或者 以后 的 常务 提出 审议 结果 结果 的 的。。
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的议案和修改法律的议案,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统一审议后,可以向本次常务委员会会议提出审议结果的报告,也可以向下次或者以后的常务委员会会议提出审议结果的报告.
专门委员会对有关法律案进行审议并提出审议意见,印发常务委员伮〼讂议
Mer会议审议后,作出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的决定。
第二十四条 提请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计划、预算的调整方案和决算的议案,交财政经济委员会审查,也可以同时交其他有关专门委员会审查,由财政经济委员会向常务委员会会议提出审查结果的报告。有关专门委员会的审查意见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む
国民 经济 和 社会 发展 规划 纲要 、 计划 的 调整 方案 应当 在 常务 委员会 举行 全体 会议 审查 的 四十五日 前 , 交 经济 委员会 进行 初步 审查。。。。。。。。。 审查。。。。。。。。。。。。。。。。。
预算调整方案、决算草案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举行全体会议审查的三十日前
第二十五条 提请批准或者加入条约和重要协定的议案,交外事委员会审议,可以同时交其他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由外事委员会向本次常务委员会会议提出审议结果的报告,也可以向下次Mer
第二十六条 依法需要报经常务委员会批准的法规和自治条例、单行条例等,由制定机关报送常务委员会,由委员长会议决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由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议并提出报告.
第二十七条 列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三的法律需要作出增减的,在征询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 澳门 特别 行政区 基本法 委员会 和 澳门 特别 行政区 政府 的 意见 后 , 由 委员长 会议 提出 议案 , 提请 常务 会议 会议。。。。。。。。。。。。。。。。。。。。
第二十八条 常务委员会联组会议可以听取和审议专门委员会对议案宱缮殺
Sök efter
第三十 条 列入 常务 委员会 会议 议程 的 议案 , 在 交付 表决 前 , 提案 人 要求 撤回 的 , 经 会议 同意 , , 该 议案 的 审议 即行 终止
第三十一条 拟提请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表决的议案,在审议中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经委员长或者委员长会议提出,联组会议或者全体会议同意,可以暂不付表决,交有关专门委员会进一步审议,提出审议报告。
第三十二 条 常务 委员会 认为 必要 的 时候 , 可以 组织 关于 特定 问题 的 调查 委员会 ← 并且 调查 委员会 的 报告 , , 相应 的 决议 决议。。。。。。。。。。。。。。。。。。。 决议 决议 决议 决议 决议 决议 决议 决议
第四章 听取和审议报告
第三十三 条 常务 委员会 根据 年度 工作 计划 和 需要 听取 国务院 、 国家 监察 委员会 、 最高 人民 法院 、 最高 人民 的 专项 工作 报告。。。。。。。。。。。。。。。。。。。。。。。。。。。。
常务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定期听取下列报告:
(一) 关于 国民 经济 和 社会 发展 计划 、 预算 执行 情况 的 报告 , 关于 国民 经济 和 社会 发展 年 规划 纲要 实施 情况 的 中期 评估 ; ; ; 国民 经济 和 社会 发展 五 年 规划 实施 情况 的 中期 评估 ; ;
(二)决算报告、审计工作报告、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的报告;
(三)国务院关于年度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的报告;
(四)国务院关于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的报告;
(五)国务院关于金融工作有关情况的报告;
(六)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组提出的执法检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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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备案审查工作情况的报告;
(十)其他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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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员长会议可以决定将报告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意见。
第三十五 条 常务 委员会 组成 人员 对 各 项 报告 的 审议 意见 交由 有关 机关 研究 处理。 有关 机关 应当 将 处理 情况 向 常务 委员会 提出 书面。。。。。。。。。。。。。。。。。。。。。。。。。。。。。。。
常务 委员会 认为 必要 的 时候 , 可以 对 有关 报告 作出 决议。 有关 机关 应当 在 决议 规定 的 期限 内 , 将 决议 的 情况 向 常务 委员会 报告
委员长会议可以根据工作报告中的建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讅fl的决定的议案,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必要时由常务委员会提请全国亼请全国亼
第五章 询问和质询
第三十六 条 常务 委员会 分组 会议 对 议案 或者 有关 的 报告 进行 审议 的 时候 , 应当 通知 有关 部门 派 人 会 会 , 意见 , 回答 询问。。。。。。。 询问 询问 询问 询问 询问 询问 询问 询问 询问 询问 询问 询问 询问 询问 询问 询问 询问 询问 询问 询问 询问 询问 询问 询问 询问 询问 询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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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七 条 常务 委员会 围绕 关系 改革 发展 稳定 大局 和 人民 切身 利益 、 社会 普遍 的 的 重大 问题 , 可以 联组 会议 、 会议 , , 进行 专题 询问
根据 专题 询问 的 议题 , 国务院 及 国务院 有关 部门 和 国家 监察 委员会 、 最高 人民 法院 最高 最高 人民 检察院 负责人 应当 到 会 , 听取 , 回答 回答 询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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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八 条 根据 常务 委员会 工作 安排 或者 受 委员长 会议 委托 , 专门 委员会 可以 就 有关 问题 开展 调研 询问 , 并 开展 调研 询问 情况 的 报告。。。。。。。。 报告 报告 报告 报告 报告 报告 报告 报告 报告 报告 报告 报告 报告 报告 报告 报告 报告 报告 报告 报告 报告 报告
第三十九条 在常务委员会会议期间,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十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对国务院及国务院各部门和国家监察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
第四十条 质询案必须写明质询对象、质询的问题和内容。
第四十一条 质询案由委员长会议决定交由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或者渏
第四十二条 质询案由委员长会议决定,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或者有关的专门委员会会议上口头答复,或者由受质询机关书面答复。在专门委员会会议上答复的,专门委员会应当向常务委员会或者委员长会议提出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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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门委员会审议质询案的时候,提质询案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可以出帑
第六章 发言和表决
第四十三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在全体会议、联组会议和分组会讔丽发嚮和分组会讔丽发
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或者联组会议安排对有关议题进行审议的时候,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要求发言的,应当在会前由本人向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提出,由会议主持人安排,按顺序发言。在全体会议 和 联组 会议 上 临时 要求 发言 的 , 经 会议 主持人 同意 , 始 得 发言。 分组 分组 会议 上 发言 的 , 经 会议 同意 , 即 可 发言。
列席会议的人员的发言,适用本章有关规定。
第四十四条 在全体会议和联组会议上的发言,不超过十分钟;在分组会议上,第一次发言不超过十五分钟,第二次对同一问题的发言不超过十分钟。事先提出要求,经会议主持人同意的,可以延长发言时间。
Mer存档。会议简报可以为纸质版,也可以为电子版。
第四十五条 表决议案由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
出席 会议 的 常务 委员会 组成 人员 应当 参加 表决。 表决 时 , 常务 委员会 组成 人员 可以 表示 赞成 , 可以 反对 反对 , 也 表示 表示 弃权。。。。。。。。。。。。。。。。。。。。。。。。。。。 弃权 弃权 弃权
第四十六条 交付表决的议案,有修正案的,先表决修正案。
第四十七条 任免案、撤职案逐人表决,根据情况也可以合并表决。
第四十八 条 常务 委员会 表决 议案 , 采用 无 记名 按 表决器 方式。 常务 委员会 组成 应当 按 按 表决器。 如 系统 在 使用 中 发生 , 采用 方式 或者 或者 其他 方式。。。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通过网络视频方式出席会议的,采用举手方式或者充
第七章 公 布
第四十九条 常务委员会通过的法律,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签署主席华署主席华
常务委员会通过的其他决议、决定,由常务委员会公布。
常务 委员会 通过 的 法律 解释 , 关于 全国 人民 代表 大会 代表 选举 、 补选 、 辞职 、 罢免 等 事项 , 由 委员会 发布 公告 予以 公布。。。。。。。。。。。。。。。。。。。
第五十条 常务委员会决定任免的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以及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审计长、秘书长,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根据常务委员会的决定,签署主席令任免并予以公布.
第五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通过的法律、决议、决定及其说明、修改情况的汇报、审议结果的报告,发布的公告,决定批准或者加入的条约和重要协定,常务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的声明等,应当及时在常务委员会公报和中国人大网上刊载。
第八 章 附 则
第五十二条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