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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gler om rättvis konkurrens i Hainan Free Trade Port (2021)

Hainan frihandelsportmässiga konkurrensregler

Typ av lagar Lokal reglering

Utfärdande organ Ständiga kommittén för folkkongressen i Hainanprovinsen

Promulgeringsdatum September 29, 2021

Giltigt datum Jan 01, 2022

Giltighetsstatus Giltigt

Tillämpningsområde Hainan

Ämnen Tävlingslag

Redaktör (er) Huang Yanling 黄燕玲

Hainan frihandelsportmässiga konkurrensregler
(2021年9月29日海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第一 章 总 则
第一 条 为了 加快 建设 高水平 海南 自由 贸易 港, 促进 和 保护 公平 竞争, 保障 经营 者 和 消费者 的 合法 权益,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 海南 自由 贸易 港 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 反 不正当 竞争 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海南自由贸显港实陂坡港实陂坅,刜
第二 条 海南 自由 贸易 港 借鉴 国际 通行 规则 完善 公平 竞争 制度, 强化 竞争 政策 的 基础 性 地位, 依法 平等 保护 各类 市场 主体 的 合法 权益, 建设 统一 开放, 竞争 有序 的 市场 体系.
第三条 海南自由贸易港保障经营者依法公平参与市场竞争,扩大经营规扩大经营缫规
经营 者 在 生产 经营 活动 中 应当 遵守 法律, 法规 和 商业 道德, 遵循 诚实 守信, 公平 竞争 原则, 履行 安全, 质量, 劳动者 权益 保护, 消费者 权益 保护, 生态 环境保护 等 方面 的 法定 义务, 在 国际经贸活动中遵循国际通行规则。
第四 条 县级 以上 人民政府 市场 监督 管理 部门 依据 职责 负责 本 行政区 域内 的 公平 竞争 监督 管理 工作, 查处 影响 公平 竞争 的 行为, 对 经营 者 依法 依 规 开展 商业 竞争 进行 事前 指引, 开展 公平 竞争 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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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公平竞争议事协调机制,负责下列事项:
(一) 制定 和 发布 对 推进 公平 竞争 政策 实施 和 公平 竞争 审查 工作 产生 重大 影响 的 规划, 计划, 制度, 办法 及 其他 文件 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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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统筹、协调、监督、指导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工作)
(四) 组织, 指挥, 监督 有关部门 和 单位 开展 影响 公平 竞争 治理 的 联合 执法 和 专项 执法, 协调, 督促 查处 跨地区 或者 跨 部门 的 重大, 复杂 案件;
(五)组织开展公平竞争治理信息化建设,提高公平竞争治理工作智能
(六) 组织 调查, 评估 市场 总体 竞争 状况, 组织 宣传 有关 公平 竞争 的 法律 法规 和 政策 措施, 做好 讲解 答疑 工作, 回应 社会 关切;
(七)政府交办的其他涉及公平竞争的事项。
第六 条 海南 自由 贸易 港 应当 建立 健全 公平 竞争 社会 共 治 机制, 培育 公平 竞争 文化, 鼓励, 引导 经营 者 建立 竞争 合 规 制度.
行业 协会 等 经营 者 组织 应当 加强 行业 自律, 开展 对 经营 者 的 竞争 政策 宣传, 指导, 培训 等, 引导, 规范 经营 者 依法 竞争, 维护 市场 公平 竞争 秩序; 消费者 组织 应当 努力 提升 消费者 维权 意识 和维权能力,加强对影响公平竞争行为的社会监督。
第七 条 县级 以上 人民政府 应当 推动 运用 互联网, 大 数据, 区块 链 等 现代 信息 技术 进行 智能化 监管, 认定 竞争 违法行为, 预警 识别 影响 公平 竞争 的 市场 运行 风险, 提升 监管 效能, 预防 和 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和垄断行为。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动与国内其他地区在公平竞争领埽的工手平竞争领埽的工
第九条 海南 自由 贸易 港 应当 在 制定 竞争 政策, 执法 协同, 交流 培训, 宣传 教育, 竞争 文化 促进 等 方面 加强 公平 竞争 国际 合作.
第十 条 县级 以上 人民政府 及 有关部门 应当 建立 健全 影响 公平 竞争 行为 的 举报 制度 和 举报人 奖励, 保护 制度, 畅通 举报 通道, 鼓励, 支持 和 保护 一切 单位 和 个人 依法 对 影响 公平 竞争 的 行为 进行社会监督.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支持、包庇影响公平竞争的行为。
第二章 公平竞争政策
第十一条 县级 以上 人民政府 及 有关部门 在 制定 与 市场 主体 经济 活动 密切 相关 的 政策 措施 时, 应当 尊重 市场 经济 规律, 最大限度 减少 政府 对 市场 资源 的 直接 配置, 最大限度 减少 政府 对 市场 活动的直接干预,促进商品和要素自由便利流动,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倳
第十二 条 县级 以上 人民政府 及 有关部门 应当 推动 产业 政策 向 普惠 化 和 功能 性 转型, 强化 对 技术 创新 和 结构 升级 的 支持, 加强 产业 政策 和 竞争 政策 协同.
县级 以上 人民政府 及 有关部门 在 制定 具体 的 产业 政策 时, 应当 坚持 以 竞争 政策 为 基础, 统筹 协调 产业 政策 和 其他 经济 政策, 充分 发挥 各类 政策 在 推动 经济 高质量 发展 中 的 相互 促进 作用,增强产业竞争力,集聚全球优质生产要素。
第十三 条 政府 及 有关部门 应当 依法 平等 对待 各类 市场 主体, 保障 各类 市场 主体 在 准入 许可, 经营 运营, 要素 获取, 标准 制定, 优惠政策 等 方面 享受 平等待遇.
没有 法律, 法规 或者 国务院 决定 和 命令 依据 的, 政府 及 有关部门 不得 制定 减损 市场 主体 合法 权益 或者 增加 其 义务 的 政策 措施; 政府 及 有关部门 不得 滥用 行政 权力, 制定 含有 排除, 限制 竞争 内容 的 政策 措施.
第十四 条 县级 以上 人民政府 及 有关部门 推进 自然 垄断 行业 改革, 开放 竞争 性 业务, 加快 竞争 ​​性 环节 市场 化, 加强 自然 垄断 行业 和 垄断 环节 监管.
第十五 条 海南 自由 贸易 港 实行 放宽 市场 准入 特别 清单 (特别 措施), 外商 投资 准入 负面 清单 等 管理 制度. 负面 清单 以外 的 领域, 各类 市场 主体 均 可以 依法 平等 进入, 公平 竞争.
海南 自由 贸易 港 实行 跨境 服务 贸易 负面 清单 管理 制度. 负面 清单 以外 的 领域, 境内 外 服务 提供 者 依法 平等 参与 市场 竞争.
第十六 条 海南 自由 贸易 港 支持 数字 经济 依法 创新 健康 发展, 对 平台 经济, 共享 经济 等 新 业态 领域 不正当 竞争 行为 和 垄断 行为 进行 规范 治理, 保护 市场 公平 竞争.
第三章 公平竞争审查
第十七 条 行政 机关 以及 法律, 法规 授权 的 具有 管理 公共 事务 职能 的 组织, 在 起草 市场 准入 和 退出, 产业 发展, 招商引资, 招标 投标, 政府 采购, 经营 行为 规范, 资质 标准 等 涉及 市场 主体经济 活动 的 地方性 法规, 政府 规章, 行政 规范 性 文件, 其他 政策 性 文件 以及 ”一事 一 议” 形式 的 具体 政策 措施 时, 应当 体现 和 贯彻 公平 竞争 原则, 按照 国家 和 本省 的 有关 规定 进行 公平 竞争审查,并形成书面审查结论。
涉及 市场 主体 经济 活动 的 地方性 法规, 政府 规章 和 以 政府 名义 印发 的 行政 规范 性 文件 草案, 未经 公平 竞争 审查 的, 不得 提交 政府 审议; 在 提交 政府 审议 前 还 应当 向 同级 市场 监督 管理 部门征求公平竞争审查意见。
第十八 条 涉及 市场 主体 经济 活动 的 地方性 法规, 政府 规章, 行政 规范 性 文件, 其他 政策 性 文件 以及 ”一事 一 议” 形式 的 具体 政策 措施 实施 后, 制定 机关 或者 实施 机关 应当 依照 有关 规定 对Mer
Företag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纳入营商环境、濳
县级 以上 人民政府 应当 建立 政策 措施 抽查 机制, 重点 抽查 市场 主体 反映 比较 强烈, 问题 比较 集中, 滥用 行政 权力 排除 限制 竞争 行为 多 发 的 行业 和 地区 的 政策 措施, 抽查 结果 依法 适时 向 社会 公布. 对 抽查发现 的 排除, 限制 竞争 问题, 被 抽查 单位 应当 及时 整改; 未 及时 整改 或者 未 达到 整改 要求 的, 依照 有关 规定 处理.
第四章 影响公平竞争的行为
第二十 一条 禁止 经营 者 实施 下列 法律 法规 规定 的 扰乱 市场 竞争 秩序, 损害 其他 经营 者 或者 消费者 合法 权益 的 不正当 竞争 行为:
(一)实施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服务或者与他人存在申嚻
(二)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以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
(三)直接或者帮助其他经营者对商品、服务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或者引人误解的商
(四)侵犯商业秘密;
(五)从事违法有奖销售;
(六)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商剓誉
(七) 利用 技术 手段, 通过 影响 用户 选择 或者 其他 方式, 妨碍, 破坏 其他 经营 者 合法 提供 的 网络 产品 或者 服务 正常 运行;
(八)其他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合法权亓㛊的
第二十二条 禁止经营者从事下列法律规定的垄断行为:
(一) 具有 竞争 关系 的 经营 者 达成 垄断 协议 或者 经营 者 与 交易 相对 人 达成 垄断 协议, 行业 协会 组织 本 行业 的 经营 者 达成 垄断 协议;
(二)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从事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三)实施违反法律规定的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踄经营
(四)法律规定禁止经营者从事的其他垄断行为。
第二十 三条 行政 机关 和 法律, 法规 授权 的 具有 管理 公共 事务 职能 的 组织 不得 滥用 行政 权力 实施 下列 排除, 限制 竞争 行为:
(一)限定或者变相限定单位或者个人经营、购买、使用其指定的经辅嚁嚄经萅
(二)妨碍商品或者服务在地区之间的自由流通;
(三) 排斥 或者 限制 经营 者 参加 招标 投标, 土地 使用 权 出让, 工程 建设, 房地产 开发, 金融 信贷, 物资 采购 等 经济 活动; 排斥 或者 限制 外地 经营 者 在 本地 投资 或者 设立 分支机构;
(四)强制或者变相强制经营者从事法律规定的垄断行为;
(五) 制定, 发布 含有 排除, 限制 竞争 内容 的 涉及 市场 主体 经济 活动 的 政府 规章, 行政 规范 性 文件, 其他 政策 性 文件 以及 ”一事 一 议” 形式 的 具体 政策 措施;
(六)其他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
第五章 对影响公平竞争行为的调查
第二十 四条 县级 以上 人民政府 市场 监督 管理 部门 及 有关 主管 ​​部门 应当 严格 按照 法律 法规 和 部门 职责 规定, 落实 监管 责任, 对 涉嫌 影响 公平 竞争 的 行为 进行 调查.
举报 影响 公平 竞争 的 行为, 采用 书面 形式 并 提供 相关 事实 和 证据 的, 县级 以上 人民政府 市场 监督 管理 部门 及 有关 主管 ​​部门 应当 依法 及时 处理.
第二十 五条 单位 和 个人 认为 政府 规章, 行政 规范 性 文件, 其他 政策 性 文件 以及 ”一事 一 议” 形式 的 具体 政策 措施 未 进行 公平 竞争 审查 或者 违反 审查 标准 出台 的, 可以 向 制定 机关 反映,也 可以 向 备案 审查 机关 提出 审查 要求 或者 审查 建议, 或者 向 制定 机关 的 上级 机关, 市场 监督 管理 部门 举报, 有关部门 应当 及时 处理. 核实 存在 未 进行 公平 竞争 审查 或者 违反 审查 标准 出台 政策 措施 行为 的,制定 机关 应当 及时 进行 整改, 并 依法 向 社会 公开. 涉嫌 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 反垄断法" 的, 由 反 垄断 执法 机构 依法 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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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 六条 县级 以上 人民政府 市场 监督 管理 部门 及 有关 主管 ​​部门 在 调查 过程 中, 应当 保障 被 调查 的 经营 者, 利害关系人 的 陈述 权 和 申辩 权, 并 在 法律 法规 规定 的 时限 内 完成调查;法律法规没有规定调查时限的,调查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完成。
县级 以上 人民政府 市场 监督 管理 部门 及 有关 主管 ​​部门 在 调查 过程 中, 可以 采取 约谈 被 调查 的 经营 者 等 方式, 依法 进行 告诫 并 提出 整改 要求.
第二 十七 条 县级 以上 人民政府 市场 监督 管理 部门 及 有关 主管 ​​部门 调查 涉嫌 影响 公平 竞争 的 行为, 可以 依照 有关 规定 采取 下列 措施:
(一)进入涉嫌影响公平竞争行为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
(二) 询问 被 调查 的 经营 者 、 利害关系人 及 其他 有关 单位 、 个人 要求 要求 说明 说明 有关 情况 提供 与 被 调查 行为 有关 的 的 其他 资料 ;
(三)查询、复制与涉嫌影响公平竞争行为有关的协议、账簿、单据、斵
(四)查封、扣押与涉嫌影响公平竞争行为有关的财物;
(五)查询涉嫌影响公平竞争行为的经营者的银行账户;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第二 十八 条 县级 以上 人民政府 市场 监督 管理 部门 及 有关 主管 ​​部门 对 涉嫌 影响 公平 竞争 行为 的 调查, 确需 公安 机关 协助 的, 公安 机关 应当 依法 予以 配合.
调查 涉嫌 影响 公平 竞争 的 行为, 被 调查 的 经营 者, 利害关系人 及 其他 有关 单位, 个人 不得 拒绝, 阻碍 执法 机构 的 调查.
第二 十九 条 监察 机关, 人民法院, 人民 检察院, 行政 执法 机关 在 办理 案件 过程 中, 发现 涉嫌 影响 公平 竞争 行为 线索 的, 可以 将 线索 移交 县级 以上 人民政府 市场 监督 管理 部门 及 有关 主管 ​​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及有关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第六 章 法律 责任
第三 十条 行政 机关 和 法律, 法规 授权 的 具有 管理 公共 事务 职能 的 组织 及其 工作 人员 在 公平 竞争 监督 管理 工作 中 滥用职权, 玩忽职守, 徇私舞弊 的, 依法 给予 处分; 构成 犯罪 的, 依法 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行政 机关 和 法律, 法规 授权 的 具有 管理 公共 事务 职能 的 组织 滥用 行政 权力, 实施 排除, 限制 竞争 行为 的, 由 上级 机关 责令 改正, 并对 直接 负责 的 主管 人员 和 其他 直接 责任 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向有关上级机关提出依法央吆的
第三十二条 对于破坏竞争秩序、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消费者可消费者可
影响 公平 竞争 的 行为 侵害 众多 消费者 合法 权益 的, 法律 规定 的 机关 和 有关 组织 可以 依法 向 人民法院 提起 公益 诉讼, 各级 市场 监督 管理 部门 依法 给予 支持.
第三 十三 条 有 本 条例 规定 的 违法行为 的, 依照 有关 规定 纳入 公共 信用 信息, 依法 予以 公示; 对 严重 失信 企业 和 个人, 由 有关部门 依照 有关 规定 予以 惩戒.
第三 十四 条 违反 本 条例 规定 的 行为, 本 条例 未 设定 处罚 但 其他 法律, 法规 已 设定 处罚 规定 的, 依照 有关 法律, 法规 的 规定 处罚; 有关 法律, 法规 的 规定 严 于 本 条例 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七 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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