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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örordningar om ekologisk styrning av nätverksinformation (2019)

网络 信息 内容 生态 治理 规定

Typ av lagar Avdelningsregel

Utfärdande organ Cyberspace Administration i Kina

Promulgeringsdatum December 15, 2019

Giltigt datum December 15, 2019

Giltighetsstatus Giltigt

Tillämpningsområde Rikstäckande

Ämnen Cyberrätt/Interneträtt Innehållsförordning

Redaktör (er) Lin Haibin 林海斌 Xinzhu Li 李欣 烛

第一 章 总则
第一 条 为了 营造 良好 网络 生态 , 保障 公民 、 法人 和 组织 的 的 权益 , 维护 国家 安全 和 公共 利益 , 根据 《国家 安全 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 安全 法》 《互联网 信息 服务 管理 办法 办法》 等 法律 、 行政 法规 , 制定 本 规定
第二 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 境内 的 网络 信息 内容 生态 治理 活动 , 适用 本 规定。
本 规定 所称 网络 信息 内容 生态 治理 , 是 指 政府 、 企业 社会 、 网民 等 主体 , 以 培育 和 践行 社会主义 核心 价值观 为 , 以 网络 信息 内容 为 主要 治理 对象 , 以 建立 健全 网络 综合 治理 治理 体系、 营造 清朗 的 网络 空间 、 建设 良好 的 网络 生态 为 目标 , 开展 的 弘扬 正 能量 、 处置 违法 和 不良 信息 等 相关 活动。
第三 条 国家 网 信 部门 负责 统筹 协调 全国 网络 信息 内容 治理 和 相关 监督 管理 工作 , 各 有关 主管 ​​依据 各自 职责 做好 网络 信息 内容 内容 生态 治理 工作。
地方 网 信 部门 负责 统筹 协调 本 行政区 域内 网络 信息 内容 生态 和 相关 监督 管理 工作 , 地方 各 有关 主管 ​​部门 依据 各自 职责 做好 本 行政区 域内 网络 信息 内容 生态 治理 工作。
第二 章 网络 信息 内容 生产者
第四 条 网络 信息 内容 生产者 应当 遵守 法律 法规 , 遵循 序 良 俗 , 不得 损害 国家 利益 、 公共 利益 和 他人 合法 权益。
第五 条 鼓励 网络 信息 内容 生产者 制作 、 复制 、 发布 含有 下列 的 的 信息 :
(一) 宣传 习近平 新 时代 中国 特色 社会主义 思想 , 全面 准确 生动 解读 特色 社会主义 道路 、 理论 、 制度 、 文化 的 ;
(二) 宣传 党 的 理论 路线 方针 政策 和 中央 重大 决策 部署 的 ;
(三) 展示 经济 社会 发展 亮点 , 反映 人民 群众 伟大 奋斗 和 火热 生活 的 ;
(四) 弘扬 社会主义 核心 价值观 , 宣传 优秀 道德 文化 和 时代 精神 , 充分 中华民族 昂扬 向上 精神 风貌 的 ;
(五) 有效 回应 社会 关切 , 解疑 释 惑 , 析 事 明理 , 有助于 引导 群众 形成 共识 的 ;
(六) 有助于 提高 中华 文化 国际 影响 力 , 向 世界 展现 真实 立体 全面 的 中国 的 ;
(七) 其他 讲 品味 讲 格调 讲 责任 、 讴歌 真善美 、 促进 团结 稳定 等 的 内容。
第六 条 网络 信息 内容 生产者 不得 制作 、 复制 、 发布 含有 下列 内容 的 违法 信息 :
(一) 反对 宪法 所 确定 的 基本 原则 的 ;
(二) 危害 国家 安全 , 泄露 国家 秘密 , 颠覆 国家 政权 , 破坏 国家 统一 的 ;
(三) 损害 国家 荣誉 和 利益 的 ;
(四) 歪曲 、 丑化 、 亵渎 、 否定 英雄 烈士 事迹 和 精神 , 以 、 诽谤 或者 其他 方式 侵害 英雄 烈士 的 姓名 、 肖像 、 名誉 、 荣誉 的 ;
(五) 宣扬 恐怖主义 、 极端 主义 或者 煽动 实施 恐怖 活动 、 极端 主义 活动 的 ;
(六) 煽动 民族 仇恨 、 民族 歧视 , 破坏 民族 团结 的 ;
(七) 破坏 国家 宗教 政策 , 宣扬 邪教 和 封建 迷信 的 ;
(八) 散布 谣言 , 扰乱 经济 秩序 和 社会 秩序 的 ;
(九) 散布 淫秽 、 色情 、 赌博 、 暴力 、 凶杀 、 恐怖 或者 教唆 犯罪 的 ;
(十) 侮辱 或者 诽谤 他人 , 侵害 他人 名誉 、 隐私 和 其他 合法 权益 的 ;
(十一) 法律 、 行政 法规 禁止 的 其他 内容。
第七 条 网络 信息 内容 生产者 应当 采取 措施 , 防范 和 抵制 、 复制 、 发布 含有 下列 内容 的 不良 信息 :
(一) 使用 夸张 标题 , 内容 与 标题 严重 不符 的 ;
(二) 炒作 绯闻 、 丑闻 、 劣迹 等 的 ;
(三) 不当 评述 自然 灾害 、 重大 事故 等 灾难 的 ;
(四) 带有 性 暗示 、 性 挑逗 等 易 使人 产生 性 联想 的 ;
(五) 展现 血腥 、 惊悚 、 残忍 等 致 人 身心 不适 的 ;
(六) 煽动 人群 歧视 、 地域 歧视 等 的 ;
(七) 宣扬 低俗 、 庸俗 、 媚俗 内容 的 ;
(八) 可能 引发 未成年 人 模仿 不安全 行为 和 违反 社会公德 行为 、 诱导 未成年 人 不良 嗜好 的 的 ;
(九) 其他 对 网络 生态 造成 不良 影响 的 内容。
第三 章 网络 信息 内容 服务 平台
第八 条 网络 信息 内容 服务 平台 应当 履行 信息 内容 管理 主体 责任 , 本 平台 网络 信息 内容 生态 治理 , 积极 健康 健康 向上 向上 向善 的 网络 文化。
第九条 网络 信息 内容 服务 平台 应当 建立 网络 信息 内容 生态 治理 机制 制定 本 平台 网络 信息 内容 生态 治理 细则 , 健全 用户 注册 账号 管理 、 信息 发布 审核 、 跟帖 评论 审核 、 版面 页面 生态 管理 、 实时 实时 巡查、 应急 处置 和 网络 谣言 、 黑色 产业 链 信息 处置 等 制度。
网络 信息 内容 服务 平台 应当 设立 网络 信息 内容 生态 治理 负责 人 配备 与 业务 范围 和 服务 规模 相 的 的 专业人员 , 加强 培训 考核 , 提升 从业人员 素质 素质。
第十 条 网络 信息 内容 服务 平台 不得 传播 本 规定 第六 条 的 的 信息 , 应当 防范 和 抵制 传播 本 规定 第七 条 规定 的 信息。
网络 信息 内容 服务 平台 应当 加强 信息 的 的 管理 , 发现 本 规定 第六 条 第七 条 规定 的 信息 的 , 应当 依法 立即 采取 处置 措施 , 保存 有关 记录 , 有关 有关 主管 ​​部门。。
第十一条 鼓励 网络 信息 内容 服务 平台 坚持 主流 价值 导向 , 优化 信息 机制 , 加强 版面 页面 生态 管理 , 在 下列 重点 环节 (包括 服务 类型 、 位置 版块 等 等 积极 呈现 本 规定 第五 条 规定 的 信息 :
(一) 互联网 新闻 信息 服务 首页 首 屏 、 弹 窗 和 重要 新闻 信息 内容 页面 等 ;
(二) 互联网 用户 公众 账号 信息 服务 精选 、 热 搜 等 ;
(三) 博客 、 微 博客 信息 服务 热门 推荐 、 榜单 类 、 弹 及 基于 地理位置 的 信息 服务 版块 等 ;
(四) 互联网 信息 搜索 服务 热 搜 词 、 热 搜 图 及 默认 搜索 等 ;
(五) 互联网 论坛 社区 服务 首页 首 屏 、 榜单 类 、 弹 窗 等 ;
(六) 互联网 音 视频 服务 首页 首 屏 、 发现 、 精选 、 榜单 类 、 弹 窗 等 ;
(七) 互联网 网址 导航 服务 、 浏览 器 服务 、 输入 法 服务 首 屏 、 榜单 类 、 皮肤 、 联想 词 、 弹 窗 等 ;
(八) 数字 阅读 、 网络 游戏 、 网络 动漫 服务 首页 首 屏 、 精选 榜单 类 、 弹 弹 窗 ;
(九) 生活 服务 、 知识 服务 平台 首页 首 屏 、 热门 推荐 、 弹 窗 等 ;
(十) 电子商务 平台 首页 首 屏 、 推荐 区 等 ;
(十一) 移动 应用 商店 、 移动 智能 终端 预置 应用 软件 和 内置 内容 服务 首 屏 、 推荐 区 等 ;
(十二) 专门 以 未成年 人为 服务 的 的 网络 信息 内容 专栏 、 专区 和 产品 等 ;
(十三) 其他 处于 产品 或者 服务 醒目 位置 、 易 引起 网络 信息 内容 服务 使用者 关注 的 重点 环节。
网络 信息 内容 服务 平台 不得 在 以上 重点 环节 呈现 本 规定 条 规定 的 的。
第十二 条 网络 信息 内容 服务 平台 采用 个性 化 算法 推荐 技术 信息 的 , 应当 设置 符合 本 规定 第十 条 、 第十一条 规定 要求 的 推荐 模型 , 建立 健全 人工 干预 和 用户 自主 选择 机制。
第十三 条 鼓励 网络 信息 内容 服务 平台 开发 适合 未成年 人 的 的 模式 , 提供 适合 未成年 人 使用 的 网络 产品 和 服务 , 便利 未成年 人 获取 有益 身心健康 的 信息。
第十四 条 网络 信息 内容 服务 平台 应当 加强 对 本 平台 设置 的 广告 位 和 在 本 平台 展示 的 广告 内容 的 审核 巡查 , 对 发布 违法 广告 的 , 应当 依法 予以 处理。
第十五 条 网络 信息 内容 服务 平台 应当 制定 并 公开 管理 规则 平台 公约 , 完善 用户 协议 , 明确 用户 相关 权利 义务 , 并 依法 依约 履行 相应 管理 职责。
网络 信息 内容 服务 平台 应当 建立 用户 账号 信用 管理 制度 , 用户 账号 的 信用 情况 提供 相应 服务。
第十六 条 网络 信息 内容 服务 平台 应当 在 显 著 位置 设置 的 的 投诉 举报 入口 , 公布 投诉 举报 方式 , 及时 受理 处置 公众 投诉 举报 并 反馈 处理 结果 结果。
第十七 条 网络 信息 内容 服务 平台 应当 编制 网络 信息 内容 生态 工作 年度 报告 , 年度 报告 应当 包括 网络 信息 内容 生态 治理 工作 情况 网络 信息 内容 生态 治理 负责 人 履职 情况 、 社会 评价 情况 等 内容 内容。
第四 章 网络 信息 内容 服务 使用者
第十八 条 网络 信息 内容 服务 使用者 应当 文明 健康 使用 网络 , 法律 法规 的 的 和 用户 协议 约定 , 切实 履行 相应 义务 , 在 发帖 、 回复 回复 、 留言 、 幕 等 等 参与 网络 活动 活动 , 文明 文明 互动, 理性 表达 , 不得 发布 本 规定 第六 条 的 的 信息 , 防范 和 抵制 本 规定 第七 条 规定 的 信息。
第十九 条 网络 群组 、 论坛 社区 版块 建立 者 和 管理者 应当 群组 、 版块 管理 责任 , 依据 法律 法规 、 用户 协议 和 平台 等 , 规范 群组 、 版块 内 信息 发布 等 行为。
第二十条 鼓励 网络 信息 内容 服务 使用者 积极 参与 网络 信息 内容 生态 , 通过 投诉 、 举报 等 方式 对 网上 违法 和 不良 信息 进行 监督 共同 共同 维护 良好 网络 生态。
第二十 一条 网络 信息 内容 服务 使用者 和 网络 信息 内容 生产者 、 信息 内容 服务 平台 不得 利用 网络 和 相关 信息 技术 实施 侮辱 、 诽谤 威胁 、 散布 谣言 以及 侵犯 他人 隐私 等 违法行为 , 损害 他人 合法权益。
第二十 二条 网络 信息 内容 服务 使用者 和 网络 信息 内容 生产者 、 网络 内容 服务 平台 不得 通过 发布 、 删除 信息 以及 其他 干预 信息 的 的 手段 侵害 他人 合法 权益 或者 谋取 非法 利益。
第二十 三条 网络 信息 内容 服务 使用者 和 网络 信息 内容 生产者 、 网络 内容 服务 平台 不得 利用 深度 学习 、 虚拟 现实 等 新 技术 新 应用 法律 、 行政 法规 法规 禁止 的 活动。
第二十 四条 网络 信息 内容 服务 使用者 和 网络 信息 内容 生产者 、 网络 信息 服务 平台 不得 通过 人工 方式 或者 技术 手段 实施 流量 造假 、 流量 劫持 以及 注册 注册 、 非法 交易 账号 、 操纵 用户 账号 等 行为 行为, 破坏 网络 生态 秩序。
第二十 五条 网络 信息 内容 服务 使用者 和 网络 信息 内容 生产者 、 信息 内容 服务 平台 不得 利用 党旗 、 党徽 、 、 国徽 、 国歌 等 代表 党 和 国家 形象 的 标识 及 内容 , 或者 借 国家 重大 活动 活动、 重大 纪念日 和 国家 机关 及其 工作 人员 名义 等 , 违规 开展 网络 商业 营销 活动。
第五 章 网络 行业 组织
第二十 六条 鼓励 行业 组织 发挥 服务 指导 和 桥梁 纽带 作用 , 引导 单位 增强 社会 责任感 , 唱响 主旋律 , 弘扬 正 能量 , 反对 违法 , 防范 防范 和 抵制 不良 信息。
第二 十七 条 鼓励 行业 组织 建立 完善 行业 自律 机制 , 制定 网络 内容 生态 治理 行业 规范 和 自律 公约 , 建立 内容 审核 标准 细则 指导 会员 单位 建立 健全 服务 规范 、 依法 提供 网络 信息 内容 服务 、 接受 社会 监督。
第二 十八 条 鼓励 行业 组织 开展 网络 信息 内容 生态 治理 教育 培训 宣传 引导 工作 , 提升 会员 单位 、 从业人员 治理 能力 , 增强 全 共同 参与 参与 网络 内容 内容 治理 治理 意识。
第二 十九 条 鼓励 行业 组织 推动 行业 信用 评价 体系 建设 , 章程 建立 行业 评议 等 评价 奖惩 机制 , 加大 对 会员 单位 的 激励 和 惩戒 力度 , 强化 会员 单位 的 守信 意识。
第六 章 监督 管理
第三 十条 各级 网 信 部门 会同 有关 主管 ​​部门 , 建立 健全 信息 、 会商 通报 、 联合 执法 、 案件 督办 、 信息 公开 等 工作 机制 协同 协同 开展 网络 信息 内容 生态 治理 工作。
第三十一条 各级 网 信 部门 对 网络 信息 内容 服务 平台 履行 ​​信息 内容 管理 责任 情况 开展 监督 检查 , 对 存在 的 的 平台 开展 专项 督查。
网络 信息 内容 服务 平台 对 网 信 部门 和 有关 主管 ​​部门 依法 的 的 监督 检查 , 应当 予以 配合。
第三 十二 条 各级 网 信 部门 建立 网络 信息 内容 服务 平台 违规 行为 台账 管理 制度 , 并 依法 依 规 进行 相应 处理。
第三 十三 条 各级 网 信 部门 建立 政府 、 企业 、 社会 、 等 主体 共同 的 的 的 评价 机制 , 定期 对 本 行政区 域内 网络 内容 内容 服务 平台 生态 治理 情况 进行 评估。
第七 章 法律 责任
第三 十四 条 网络 信息 内容 生产者 违反 本 规定 第六 条 的 的 , 网络 信息 内容 服务 平台 应当 依法 依约 采取 警示 整改 、 限制 功能 、 更新 、 关闭 账号 等 处置 措施 , 及时 消除 违法 信息 内容 内容 ,保存 记录 并向 有关 主管 ​​部门 报告。
第三 十五 条 网络 信息 内容 服务 平台 违反 本 规定 第十 条 、 第二款 规定 的 , 由 网 信 等 有关 主管 ​​部门 依据 职责 , 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 网络 安全 法》 《互联网 信息服务 管理 办法》 等 法律 、 行政 法规 的 规定 予以 处理。
第三 十六 条 网络 信息 内容 服务 平台 违反 本 规定 第十一条 第二款 的 , 由 设 区 的 市级 以 上网 信 部门 依据 职责 进行 约谈 , 给予 警告 , 责令 限期 改正 ; 拒不 改正 或者情节 严重 的 , 责令 暂停 信息 更新 , 按照 有关 法律 、 行政 法规 的 规定 予以 处理。
第三 十七 条 网络 信息 内容 服务 平台 违反 本 规定 第九条 、 条 、 第十五 条 、 第十六 条 、 第十七 条 的 的 , 由 设 的 的 市级 以 上网 信 部门 依据职责 进行 约谈 , 给予 警告 , 责令 限期 改正 ; 拒不 改正 情节 严重 的 , 责令 暂停 信息 更新 , 按照 有关 法律 、 行政 法规 的 规定 予以 处理。
第三 十八 条 违反 本 规定 第十四 条 、 第十八 条 、 第十九 、 第二十 一条 、 第二十 二条 、 第二十 三条 、 第二十 四条 、 第二十五条 规定 的 , 由 网 信 等 有关 主管 ​​部门 依据 职责 , 按照 有关 法律 行政 法规 的 规定 予以 处理。
第三 十九 条 网 信 部门 根据 法律 、 行政 法规 和 国家 有关 规定 会同 有关 主管 ​​部门 建立 健全 网络 信息 内容 服务 严重 失信 联合 机制 , 对 严重 违反 本 规定 的 网络 信息 内容 服务 平台 、 网络 信息 内容 生产者 和 网络 信息 内容 使用者 依法 依 规 实施 限制 从事 网络 信息 服务 网上 行为 限制 、 行业 禁 入 等 惩戒 措施。
第四 十条 违反 本 规定 , 给 他人 造成 损害 的 , 依法 承担 民事责任 ; 构成 的 的 , 依法 追究 刑事责任 ; 尚不 构成 犯罪 的 , 由 有关 主管 ​​部门 依照 有关 法律 行政 法规 的 的 规定 予以 处罚。
第八 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 规定 所称 网络 信息 内容 生产者 , 是 指 制作 、 复制 、 网络 信息 内容 的 组织 或者 个人。
本 规定 所称 网络 信息 内容 服务 平台 , 是 指 提供 网络 内容 传播 服务 的 网络 信息 服务 提供 者。
本 规定 所称 网络 信息 内容 服务 使用者 , 是 指 使用 网络 内容 服务 的 的 组织 或者 个人。
第四 十二 条 本 规定 自 2020 年 3 月 1 日 起 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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