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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örordningar om administration av tjänster för mobilapplikation (2016)

移动 互联网 应用 程序 信息 服务 管理 规定

Typ av lagar Avdelningsregel

Utfärdande organ Cyberspace Administration i Kina

Promulgeringsdatum Juni 28, 2016

Giltigt datum Augusti 01, 2016

Giltighetsstatus Giltigt

Tillämpningsområde Rikstäckande

Ämnen Cyberrätt/Interneträtt Innehållsförordning

Redaktör (er) Xinzhu Li 李欣 烛 Yanru Chen 陈彦茹

移动 互联网 应用 程序 信息 服务 管理 规定
第一 条 为 加强 对 移动 互联网 应用 程序 (APP) 信息 服务 的 管理 , 保护 公民 、 法人 和 其他 组织 的 合法 权益 , 维护 国家 安全 和 利益 利益 根据 《全国 人民 代表 代表 大会 常务委员会 关于 加强 网络 信息 的 的决定》 和 《国务院 关于 授权 国家 互联网 信息 办公室 负责 互联网 信息 管理 管理 的 的 通知》 , 制定 本 规定。
第二 条 在 中华人民共和国 境内 通过 移动 互联网 应用 程序 提供 信息 服务 从事 互联网 应用 商店 服务 , 应当 遵守 本 规定。
本 规定 所称 移动 互联网 应用 程序 , 是 指 通过 预装 、 等 方式 获取 并 运行 在 移动 智能 终端 、 向 用户 提供 信息 服务 的 的 应用 软件。
本 规定 所称 移动 互联网 应用 程序 提供 者 , 是 指 提供 服务 的 的 移动 互联网 应用 程序 所有者 或 运营 者。
本 规定 所称 互联网 应用 商店 , 是 指 通过 互联网 提供 应用 软件 浏览 搜索 、 下载 或 开发 工具 和 产品 发布 服务 的 平台。
第三 条 国家 互联网 信息 办公室 负责 全国 移动 互联网 应用 程序 信息 的 的 的 管理 执法 工作。 地方 互联网 信息 办公室 依据 职责 负责 本 行政区 的 的 移动 互联网 应用 程序 信息 的 的 监督 管理 执法 工作。
第四 条 鼓励 各级 党政 机关 、 企事业 单位 和 各 人民 团体 积极 运用 移动 应用 程序 , 推进 政务 公开 , 提供 公共 服务 , 促进 经济 社会 发展。
第五 条 通过 移动 互联网 应用 程序 提供 信息 服务 , 应当 依法 法律 法规 规定 的 相关 资质。 从事 互联网 应用 商店 服务 , 还 应当 业务 上 线 运营 三十 三十 日内 所在地 省 、 自治区 、 直辖市 直辖市 互联网 信息 办公室 备案。
第六 条 移动 互联网 应用 程序 提供 者 和 互联网 应用 商店 服务 提供 不得 利用 移动 互联网 应用 程序 从事 危害 国家 安全 、 扰乱 秩序 、 侵犯 他人 合法 权益 等 法律 法规 的 的 活动 , 不得 利用 移动 互联网 应用 程序 制作复制 、 发布 、 传播 法律 法规 禁止 的 信息 内容。
第七 条 移动 互联网 应用 程序 提供 者 应当 严格 落实 信息 安全 管理 责任 依法 履行 以下 以下 义务 :
(一) 按照 “后台 实名 、 前台 自愿” 的 原则 , 对 注册 用户 进行 基于 移动 电话 号码 等 真实 身份 信息 认证。
(二) 建立 健全 用户 信息 安全 保护 机制 , 收集 、 使用 用户 信息 应当 遵循 合法 、 正当 、 的 的 原则 , 明示 收集 使用 信息 的 目的 、 方式 和 范围 , 并 经 用户 同意。
(三) 建立 健全 信息 内容 审核 管理 机制 , 对 发布 违法 信息 内容 的 的 视 情 采取 警示 、 限制 功能 、 暂停 更新 关闭 账号 等 等 处置 措施 , 记录 并向 并向 有关 主管 ​​部门 报告。。
(四) 依法 保障 用户 在 安装 或 使用 过程 中 的 知情权 和 选择 权 , 未 向 用户 明示 并 经 用户 同意 , 不得 开启 地理位置 、 读取 通讯录 、 使用 摄像 头 、 启用 录音 等 功能 , 不得 开启 与 与服务 无关 的 功能 , 不得 捆绑 安装 无关 应用 程序。
(五) 尊重 和 保护 知识产权 , 不得 制作 、 发布 他人 知识产权 的 应用 程序。
(六) 记录 用户 日志 信息 , 并 保存 六十 日。
第八 条 互联网 应用 商店 服务 提供 者 应当 对 应用 程序 提供 者 履行 以下 管理 责任 :
(一) 对 应用 程序 提供 者 进行 真实性 、 安全 性 合法性 等 审核 , 建立 信用 管理 制度 , 并向 所在地 省 、 自治区 、 互联网 互联网 信息 办公室 分类 备案。
(二) 督促 应用 程序 提供 者 保护 用户 信息 , 完整 应用 程序 获取 和 使用 用户 信息 的 说明 , 并向 用户 呈现。
(三) 督促 应用 程序 提供 者 发布 合法 信息 内容 , 健全 安全 审核 机制 , 配备 与 服务 规模 相 适应 的 专业人员。
(四) 督促 应用 程序 提供 者 发布 合法 应用 程序 , 尊重 保护 应用 程序 提供 者 的 知识产权。
对 违反 前款 规定 的 应用 程序 提供 者 , 视 情 采取 警示 、 暂停 、 下 架 应用 程序 程序 等 , 保存 记录 并向 有关 主管 ​​部门 报告。
第九条 互联网 应用 商店 服务 提供 者 和 移动 互联网 应用 程序 提供 应当 签订 服务 协议 , 明确 双方 权利 义务 , 共同 遵守 法律 法规 和 平台 公约。
第十 条 移动 互联网 应用 程序 提供 者 和 互联网 应用 商店 服务 提供 应当 配合 有关部门 依法 的 的 监督 检查 , 自觉 接受 社会 监督 , 设置 的 的 投诉 举报 入口 , 及时 处理 公众 投诉 举报。
第十一条 本 规定 自 2016 年 8 月 1 日 起 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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