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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ddelande om implementering av antiterrorisellagen och andra lagar för att ytterligare komplettera registreringen av den faktiska identitetsinformationen för telefonanvändare (2016)

关于 贯彻 落实 《反 ​​恐怖主义 法》 等 法律 规定 进一步 做好 电话 用户 身份 信息 登记 工作 的 通知

Typ av lagar Regeringens politik

Utfärdande organ Ministeriet för industri och informationsteknologi

Promulgeringsdatum Maj 24, 2016

Giltigt datum Maj 24, 2016

Giltighetsstatus Giltigt

Tillämpningsområde Rikstäckande

Ämnen Cybersäkerhet / Datorsäkerhet Cyberrätt/Interneträtt National Security

Redaktör (er) Xinzhu Li 李欣 烛 Yanru Chen 陈彦茹

一 、 进一步 提高 思想 认识
2012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以下简称《人大决定》),要求电信业务经营者为用户办理固定电话、移动电话等入网手续时,如实登记用户真实身份信息。2015年12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以下简称《反恐怖主义法》),其中第二十一条规定:电信等业务经营者应当对客户身份进行查验;对身份不明或者拒绝身份查验的,不得提供服务。各单位要认真学习《人大决定》和《反恐怖主义法》有关要求,进一步提高对电话用户实名登记工作重要性的认识,从促进电信行业健康发展、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防范恐怖活动、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安定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电话用户实名登记的重要意义,将规范实体及网络营销渠道、转售企业用户实名登记和未实名老用户补登记作为当前工作重点,加大整治力度,促进实名登记工作规范有序开展。
二 、 切实 从严 做好 新 入网 用户 实名 登记
(一) 从严 做好 用户 身份 信息 核验。 电信 企业 (含 电信 企业 、 转售 企业) 要 按照 《电话 用户 真实 身份 信息 登记 规定》 (工业 和 信息 部令 部令 第 25 号) 、 《电话 “黑 卡 ”治理 专项 行动 工作 方案》 (工 信 部 联 〔〔2014〕 570 号) 有关 要求 , 进一步 固化 有关 流程 、 规范 , 在 为 新 用户 办理 入网 手续 时 , 必须 采取 二代 身份证 识别 设备 、 联网 联网等 措施 核验 用户 身份 信息 , 禁止 人工 录入 居民 身份证 信息。
(二) 从严 审核 一 证 多 卡 用户 办理 新 卡 各 电信 企业 要 采取 措施 , 坚决 杜绝 代理商 开 卡 、 养 卡 问题。 对 同一 身份证 件 同一 基础 电信 企业 省级 公司 公司 或 同一 转售企业 已 登记 了 5 张 及 5 张 以上 移动 电话 卡 的 用户 , 在 申请 办理 新 入网 的 移动 电话 卡 时 , 必须 由 电信 企业 自有 实体 营业 厅 从严 核实 身份 信息 后 办理 入网 手续。
(三) 强化 行业 用户 实名 登记 管理。 电信 企业 在 设计 车 联网 、 物 联网 、 可 穿戴 设备 等 行业 应用 的 无线 上 网卡 产品 以下 以下 简称 行业) 时 , 要 对 行业 行业 卡 功能 、 范围使用 场景 、 产品 形态 等 进行 的 的 限定 和 绑定 , 防止 行业 被 用作 其他 用途 ; 在 销售 行业 卡 时 , 对 购买 单位 要 从严 审核 , 如实 登记 使用 信息 , , 难以 与 与 实际 人 人 一一 对应 的 行业 卡 产品 , 要 登记 责任 单位 和 责任 人 , 并 在 协议 中 明确 不得 进行 二次 销售 ; 在 行业 卡 使用 中 , 电信 企业 要 要 监测 , 发现 违反 有关 规定 规定 协议 使用 行业 卡, 要 依法 依 规 进行 处置。
三 、 加强 网络 营销 渠道 用户 入网 实名 登记 管理
(一) 建立 健全 网络 营销 渠道 委托 管理 制度。 各 电信 要 加强 对 网络 代理商 销售 移动 电话 的 的 管理 , 委托 网络 代理商 销售 移动 电话 前 , , 要求 其 其 取得 工商 营业 执照 、 具备 电话 实名 实名用户 信息 保护 条件 , 并 为其 配 发 统一 标识 (包括 企业 名称 及 标志 、 网络 代理商 名称 及 编号 、 委托 代理 范围 防伪 二维 码 等)。 网络 交易 平台 经营 要 加强 加强 网络 代理商 的 审核, 不得 允许 未 取得 工商 营业 执照 和 电信 企业 代理 委托 的 经营 者 在 平台 内 销售 移动 电话 卡 ; 要 督促 平台 内 代理商 在 网店 显 著 位置 显示 工商 营业 执照 和 电信 企业 为其 配 发 的 的。 电信 企业 要 在 网站 上 公布 并 定期 更新 网络 代理商 信息。
(二) 完善 身份 信息 核验 技术 手段。 电信 企业 、 代理商 通过 网络 渠道 销售 电话 卡 时 , 在 用户 网上 预选 卡号 , 应 要求 用户 提供 居民 身份证 正面 、 反面 扫描 信息 及 用户 手持 本人 居民 身份证 正面免冠 照片 , 并 与 “全国 公民 身份证 号码 查询 服务 中心” 进行 联网 比 对 , 核验 通过 后 方可 配送 移动 电话 卡 ; 在 物流 环节 , 应 确认 收件人 、 所 的 的 身份证 件 均 与 网上 提交 身份 身份 信息一致 后 , 方可 向其 交付 移动 电话 卡 并 为其 开通 移动 通信。 对 不能 确保 在 物流 交付 环节 对 用户 身份证 件 进行 的 的 应 在 网上 预选 卡号 环节 , 要求 用户 填写 身份 信息 , 为 用户 配送 未激活 的 电话 卡 , 用户 收到 电话 卡 后 , 电信 企业 要 通过 、 视频 等 技术 在线 核验 用户 身份 信息 , 验证 持卡人 、 提供 的 的 件 与 网上 提交 的 身份 信息 一致 后 , 激活 电话 卡 并 开通服务。
(三) 建立 对 网络 营销 渠道 实名 登记 巡查 制度。 企业 、 网络 交易 平台 经营 者 要 定期 对 网络 代理商 进行 巡查 建立 快速 沟通 处置 机制。 电信 企业 发现 网络 代理商 存在 违法 违规 行为 时 , 要 按照委托 协议 对其 处理 , 对 违法 违规 行为 的 的 网络 代理商 要 取消 委托 , 通报 相关 网络 交易 交易 平台 经营 者 发现 在 网上 销售 移动 电话 卡 但未 取得 网络 委托 的 的 网店 时 , 要 通报 相关 网络 交易 交易平台 经营 者 , 并对 移动 电话 卡 流出 渠道 进行 核查 , 违规 销售 的 渠道 进行 处理。 网络 交易 平台 经营 者 要 及时 清理 没有 电信 企业 委托 销售 电话 卡 的 网店 , 发现 网络 代理商 存在 不 实名 登记 、次 转卖 移动 电话 卡 等 违法 违规 行为 的 , 要 立即 制止 和 纠正 违法 违规 行为 , , 依照 协议 进行 处理 , 时应 停止 向其 提供 网络 交易 平台 服务 , 并 通报 相关 电信 企业。 网络 交易 平台 经营 者 发现二代 身份证 识别 设备 破解 软 、 硬件 工具 的 , 要 立即 进行 下 架 处理 , 并将 有关 情况 通报 公安 机关。
(四) 加大 对 网络 营销 的 的 监督 检查 力度。 各 管理局 要 加强 对 网络 营销 渠道 电话 用户 实名 登记 工作 的 监督 检查 , 对 未 网络 代理 委托 在 网上 销售 移动 电话 卡 的 的 网站 , 网站 网站地 通信 管理局 通知 网站 主办 者 限期 进行 整改 , 由 电话 卡 地 ​​通信 管理局 责成 相关 电信 企业 收回 未 售出 的 电话 卡 并对 流出 渠道 核查 , 对 违规 的 的 渠道 进行 处理。 网络 交易 平台 经营 者 不 履行 履行管理 责任 , 允许 未 取得 工商 营业 执照 和 电信 企业 网络 委托 的 经营 者 销售 移动 电话 卡 , 以及 未 对 网络 代理商 违法 违规 及时 采取 制止 措施 的 的 的 由 网络 交易 平台 归属 地 通信 管理局 会同 管理 管理依法 对 网络 交易 平台 经营 者 进行 处理。
(五)全面清理非委托网络代理商。各电信企业要于2016年7月31日前,完成对本公司网络代理商的排查和清理,向社会公布本公司委托的网络代理商信息。各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要于2016年8月31日前,完成对平台内移动电话卡经营者的排查和清理,对未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和电信企业网络代理委托的经营者,不得继续向其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
四 、 全面 完成 未 实名 老 用户 补 登记 工作
各单位要严格落实《反恐怖主义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积极稳妥、依法依规做好未实名老用户补登记工作。各基础电信企业要确保在2016年12月31日前本企业全部电话用户实名率达到95%以上,2017年6月30日前全部电话用户实现实名登记。
(一) 指导 和 督促 省级 基础 电信 企业 做好 补 登记。 各 基础 电信 企业 集团公司 要 制定 本 公司 实名 老 用户 补 登记 真实 身份 信息 工作 方案 , 和 督促 各 省级 基础 电信 电信 企业 投入 必要的 人力 、 财力 , 依法 做好 未 实名 老 用户 补 登记 工作 对 拒不 配合 补 登记 身份 信息 的 , 不得 提供 通信 服务。 各 基础 电信 企业 要 采取 有效 , 切实 切实 保护 用户 身份 信息 安全。
(二) 统筹 做好 各地 未 实名 老 用户 补 登记 工作。 各 管理局 要 组织 本 辖区 基础 电信 企业 制定 补 登记 工作 方案 , 统筹 好 相关 时间 节点 安排 , 加强 与 当地 宣传 部门 的 的 协调 , 组织做好 媒体 舆论 宣传 引导 和 用户 咨询 投诉 解释 工作 , 积极 社会 各界 的 的 和 支持。 对 因 补 登记 要求 而 的 的 投诉 , 企业 无 过错 的 , 各 通信 管理局 核实 后 不 记 入 百万 用户 申诉率。
(三) 多种 方式 告知 用户 补 登记 要求。 各 基础 电信 应 通过 电话 或 短信 、 书面 函件 、 公告 等 , 通知 已 在 网 但未 登记 真实 身份 或者 登记 信息 不 完整 的 的 用户 在 规定 的 时间内 补办 登记 手续。 对 在 规定 的 时间 内 未 补办 登记 的 的 用户 , 基础 电信 企业 暂停 其 通信 服务 (火警 、 匪 警 、 急救 、 、 报警 报警 紧急 服务 除外 除外 , , 并 再次 其 补 补 登记在 催告 期满 仍未 补办 登记 的 的 , 基础 电信 企业 要 依法 停止 通信 服务。
(四) 提供 便捷 补 登记 措施 与 渠道。 为 方便 用户 补 登记 手续 , 各 基础 电信 企业 要 结合 实际 情况 , 在 厅 设立 专门 座席 、 通过 网络 渠道 等 方式 为 用户 办理 补 登记 手续。过程 中 , 基础 电信 企业 要 对 用户 的 的 身份证 件 和 身份 信息 进行 查验。
(五) 不得 擅自 加重 用户 责任。 基础 电信 企业 为 办理 补 登记 手续 时 , 不得 擅自 加重 用户 责任 , 不得 要求 变更 资费 套餐 等。 在 对 拒不 补办 补办 身份 信息 登记 的 用户 暂停 通信 服务 期间不得 收取 用户 费用 ; 终止 提供 通信 服务 的 , 应当 简便 快捷 退还 用户 预存 的 剩余 费用 ; 电信 合同 另有 约定 的 , 从其 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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