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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slut om kvalifikationer för medlemmar i lagstiftningsrådet i Hong Kong Special Administrative Region (2020)

关于 香港特别行政区 立法 会议 员 资格 问题 的 决定

Typ av lagar Lag

Utfärdande organ Ständiga kommittén för National People's Congress

Promulgeringsdatum November 11, 2020

Giltigt datum November 11, 2020

Giltighetsstatus Giltigt

Tillämpningsområde Rikstäckande

Ämnen Ärenden rörande Hong Kong, Macau och Taiwan

Redaktör (er) CJ Observer

全国 人民 代表 大会 常务委员会 关于 香港特别行政区 立法 会议 员 资格 问题 的 决定
(2020 年 11 月 11 日 第十 三届 全国 人民 代表 大会 常务委员会 第二十 三次 会议 通过)
第十 三届 全国 人民 代表 大会 常务委员会 第二十 三次 会议 审议 了 《关于 提请 就 香港特别行政区 立法 会议 员 资格 问题 作出 的 的 议案》。 上述 议案 是 应 香港特别行政区 行政 长官 的 请求 而 提出的。 会议 认为 , 为了 全面 准确 贯彻 落实 “一国两制” 方针 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 基本法》》 维护 维护 国家 主权 、 安全 发展 利益 , 维护 香港 长期 繁荣 稳定 , 必须 确保 香港特别行政区 有关 公职 人员 包括 立法会议 员 符合 拥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 香港特别行政区 基本法 、 效忠 中华人民共和国 的 的 法定 要求 和 条件。 为此 , 人民 代表 代表 大会 常务委员会 同意 国务院 2020 国务院 11 月 7 日 提出 的 议案 , 根据 《中华 人民共和国 宪法》 第五 十二 条 、 第 五十 四条 、 第六 十七 第一 项 的 的 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 香港特别行政区 基本法》 、 《全国 人民 代表 大会 关于 建立 健全 香港特别行政区 维护 国家 安全的 法律 制度 和 执行 机制 的 决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 香港特别行政区 维护 国家 安全》 的 的 有关 规定 以及 《全国 人民 代表 大会 常务委员会 关于 〈中华人民共和国 香港特别行政区 基本法〉 第一百零 的 的解释》 、 《全国 人民 代表 大会 常务委员会 关于 香港特别行政区 第 六届 会 继续 履行 职责 的 决定》 , 作出 如下 决定 :
一 、 香港特别行政区 立法 会议 员 , 因 宣扬 或者 港 港 独 主张 、 拒绝 承认 国家 对 香港 拥有 并 行使 主权 、 寻求 外国 或者 势力 干预 香港特别行政区 事务 , 或者 具有 其他 危害 国家 安全 等 行为 , 不符合 拥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 香港特别行政区 基本法 、 效忠 中华人民共和国 香港特别行政区 的 法定 要求 和 条件 , 一 经 依法 认定 , 即时 丧失 立法 会议 员 的 资格。
二 、 本 决定 适用 于 在 原定 于 2020 年 9 月 6 日 举行 的 香港特别行政区 第七届 立法 会 选举 提名 期间 , 因 上述 情形 被 香港特别行政区 依法 裁定 提名 无效 的 第 六届 立法 会议 员。。
今后 参选 或者 出任 立法 会议 的 的 , 如 遇有 上述 情形 , 均 适用 本 决定。
三 、 依据 上述 规定 丧失 立法 会议 员 资格 的 , 由 香港特别行政区 政府 宣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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