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inas lagportal - CJO

Hitta Kinas lagar och officiella offentliga dokument på engelska

EngelskaarabiskaFörenklad kinesiska)DutchfranskatyskahindiitalienskajapanskakoreanskaportugisiskaryskaspanskasvenskaHebreiskaindonesiskavietnamesiskathailändskaturkiskaMalay

Bestämmelser om flera frågor om tillämpning av lag vid rättegång i civila ärenden som innebär användning av teknik för ansiktsigenkänning för behandling av personuppgifter (2021)

关于 审理 使用 人脸识别 技术 处理 个人 信息 相关 民事案件 适用 法律 若干 问题 的 规定

Typ av lagar Rättslig tolkning

Utfärdande organ Högsta folkdomstolen

Promulgeringsdatum Juli 27, 2021

Giltigt datum Augusti 01, 2021

Giltighetsstatus Giltigt

Tillämpningsområde Rikstäckande

Ämnen Rätt till integritet Civilrätt

Redaktör (er) Huang Yanling 黄燕玲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 审理 使用 人脸识别 技术 处理 个人 信息 相关 民事案件 适用 法律 若干 问题 的 规定
(2021年6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41次会议通过,自2021年8月1日起施行)
为 正确 审理 使用 人脸识别 技术 处理 信息 信息 相关 民事案件 保护 当事人 合法 权益 , 促进 数字 经济 发展 ,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 网络 安全 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 消费者 消费者 保护 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 电子商务 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 法》 等 法律 的 规定 , 结合 审判 , 制定 本 本 规定。
第一 条 因 信息 处理 者 违反 、 行政 法规 的 规定 或者 双方 的 约定 人脸识别 技术 处理 人 脸 信息 处理 基于 技术 生成 的 人 脸 信息 引起 的 民事案件 , 适用 本。。
人 脸 信息 的 处理 包括 人 脸 信息 的 收集 、 存储 、 使用 、 加工 、 传输 提供 、 公开 公开 等。
本 规定 所称 人 脸 信息 属于 民法典 第一 千 零 三十 四条 规定 生物 "生物 识别 信息"。
第二 条 信息 处理 者 处理 人 脸 信息 有 下列 情形 之一 , , 人民法院 应当 属于 侵害 自然人 人格 权益 的 的 的 行为:
(一) 在 宾馆 、 商场 银行 、 车站 、 机场 、 体育 场馆 、 等 经营 场所 、 公共 场所 法律 、 法规 的 规定 使用 人脸识别 技术 人 脸 验证 、 辨识 或者 ; ;
(二) 未 公开 处理 人 脸 信息 的 规则 或者 未 明示 处理 的 目的 、 方式 、 范围 ;
(三) 基于 个人 同意 处理 脸 脸 信息 的 未 征得 自然人 或者 其 监护人 的 单独 , 或者 未 法律 、 行政 法规 的 规定 自然人 自然人 或者 监护人 监护人 的 书面 同意 ;
(四) 违反 信息 处理 者 明示 或者 双方 约定 的 处理 人 脸 信息 的 、 方式 、 范围 范围 等 ;
(五) 未 采取 应有 的 技术 措施 或者 其他 必要 措施 其 收集 、 存储 的 人 脸 信息 安全 致使 人 脸 信息 泄露 、 篡改 、 丢失 ; ;
(六) 违反 法律 、 行政 法规 的 规定 或者 双方 的 约定 , 向 他人 人 人 脸 信息 ;
(七) 违背 公 序 良 俗 处理 人 脸 信息 ;
(八) 违反 合法 、 正当 、 必要 原则 处理 人 脸 信息 的 其他 情形。
第三 条 人民法院 认定 信息 处理 者 侵害 自然人 人格 权益 的 民事责任 , 应当 适用 民法典 第九 九 十八 条 的 , 并 案件 具体 情况 综合 考量 受害人 为 未成年 人 、 告知 同意 情况 情况以及 信息 处理 的 必要 程度 等 因素。
第四 条 有 下列 情形 之一 , 信息 处理 者 以 已 征得 或者 或者 其 监护人 为由 抗辩 的 , 人民法院 不予 不予 不予 支持:
(一) 信息 处理 者 要求 同意 处理 其 人 脸 信息 才 提供 产品 或者 服务 的 但是 处理 人 信息 属于 提供 产品 或者 服务 所 必需 的 的 除外 ;
(二) 信息 处理 者 以 与 其他 授权 捆绑 等 方式 要求 自然人 同意 处理 人 脸 脸 信息 的 ;
(三) 强迫 或者 变相 强迫 自然人 同意 处理 其 人 脸 信息 的 其他 情形。
条 有 下列 情形 之一 , 信息 处理 者 主张 其 不 民事责任 的 的 , 依法 依法 予以 支持:
(一) 为 应对 突发 公共卫生 事件 , 或者 紧急 情况 下 保护 自然人 的 的 健康 和 财产 安全 所 而 处理 人 脸 信息 信息 的 ;
(二) 为 维护 公共安全 , 依据 国家 有关 规定 在 公共 场所 使用 人脸识别 技术 的 ;
(三) 为 公共 利益 实施 新闻 报道 、 舆论监督 等 行为 在 合理 的 范围 处理 人 脸 信息 信息 的 ;
(四) 在 自然人 或者 其 监护人 同意 的 范围 内 合理 处理 人 脸 信息 的 ;
(五) 符合 法律 、 行政 法规 规定 的 其他 情形。
第六 条 当事人 请求 信息 处理 者 民事责任 的 , 人民法院 应当 依据 民事诉讼 法 第六 十四 条 及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 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 法〉 的 解释》 第九 十条 十条 、 第九十 一条 ,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 民事诉讼 证据 的 若干 规定》 的 相关 规定 确定 双方 的 的 举证 责任。
信息 处理 者 主张 其 行为 符合 民法典 第一 千 零 三十 五条 第一 款 规定 情形 , 应当 就此 所 依据 的 事实 承担 举证 责任。
信息 处理 者 主张 其 不 承担 民事责任 的 , 应当 就 其 行为 符合 本 规定 条 规定 的 情形 承担 举证 责任。。
第七 条 多个 信息 ​​处理 者 处理 脸 脸 侵害 自然人 人格 权益 , 该 自然人 多个 信息 ​​处理 者 按照 过错 和 造成 结果 的 大小 侵权 侵权 责任 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 依法 予以 支持 ; 民法典 第一 第一千 一百 六 十八 条 、 第一千一百 六 十九 条 第一 款 、 七十 七十 、 、 七十 一条 等 规定 的 相应 , 该 该 自然人 主张 多个信息 处理 者 承担 连带 责任 的 , 人民法院 依法 予以 支持。
信息 处理 者 利用 网络 服务 处理 人 脸 信息 侵害 自然人 人格 的 , 适用 适用 第一千一百 九十 五条 、 九十 六条 、 第一千一百 九 十七 条 条 等 规定。
第八 条 信息 处理 者 处理 人 信息 信息 侵害 自然人 人格 造成 财产 损失 , 该 自然人 依据 民法典 八十 二条 财产 财产 赔偿 的 , 人民法院 依法 予以 予以 支持。
自然人 为 制止 侵权行为 所 支付 的 开支 开支 , 可以 为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 八十 二条 规定 的 财产。 合理 开支 该 自然人 或者 委托代理人 对 侵权行为 进行 调查 、 、 的 合理 合理。。人民法院 根据 当事人 的 请求 和 具体 案情 , 可以 将 合理 的 律师 费用 计算 在 赔偿 范围 内。
第九条 自然人 有 证据 证明 信息 处理 使用 人脸识别 技术 正在 实施 或者 即将 实施 侵害 隐私权 或者 其他 人格 权益 的 , 不 制止 将 使其 合法 权益 受到 弥补 的 损害 , 向 人民法院 采取 采取责令 信息 处理 者 停止 有关 行为 的 措施 的 , 人民法院 可以 根据 案件 具体 情况 作出 人格 权 侵害 侵害 禁令。
第十 条 物业 服务 企业 或者 其他 管理人 管理人 人脸识别 作为 业主 或者 物业 使用 人 物业 服务 区域 的 唯一 验证 , 不 的 业主 或者 使用 使用 人 提供 提供 其他 合理 验证 方式 , 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依法 予以 支持。
物业 服务 企业 或者 其他 建筑物 管理人 存在 本 规定 第二 条 的 情形 , 当事人 请求 物业 服务 企业 其他 建筑物 管理人 侵权 责任 的 , 人民法院 依法 予以 予以 支持。
第十一条 信息 处理 者 采用 格式 条款 自然人 自然人 合同 , 要求 自然人 授予 其 无 限制 、 不可 撤销 、 可 转 授权 处理 人 脸 的 的 权利 自然人 自然人 依据 民法典 第四 百 十七 条 条请求 确认 格式 条款 无效 的 , 人民法院 依法 予以 支持。
第十二 条 信息 处理 者 违反 约定 自然人 的 人 脸 信息 , 该 自然人 请求 承担 违约 责任 的 , 依法 支持。 该 自然人 信息 处理 者 违约 责任 时 , 请求 删除 人 脸 的 人民 人民 人民法院 依法 予以 支持 ; 信息 处理 者 以 双方 未 对 人 脸 信息 的 删除 约定 为由 抗辩 的 , 人民法院 不予 支持。
第十三 条 基于 同一 信息 处理 者 人 人 脸 信息 侵害 人格 权益 发生 的 纠纷 , 多个 受害人 分别 同一 起诉 的 , 经 当事人 同意 , 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 可以 审理 审理。
第十四 条 信息 处理 者 处理 人 信息 的 行为 符合 民事诉讼 法 第五 十五 条 、 消费者 保护 法 第四 十七 或者 其他 关于 民事 公益 诉讼 的 相关 , 法律 规定 的 机关 和 有关 有关组织 提起 民事 公益 诉讼 的 , 人民法院 应予 受理 受理
第十五 条 自然人 死亡 后 , 信息 者 违反 法律 、 行政 法规 的 规定 或者 的 约定 处理 人 脸 信息 死者 的 亲属 依据 民法典 第九 百 九十 请求 信息 处理 者 承担 民事责任 , ,适用 本 规定。
第十六 条 本 规定 自 2021 年 8 月 1 日 起 施行。
信息 处理 者 使用 人脸识别 技术 处理 人 脸 信息 、 处理 人脸识别 技术 生成 的 人 脸 信息 的 发生 在 本 施行 前 的 , 不 适用 本 本 规定。

© 2020 Guodong Du och Meng Yu. Alla rättigheter förbehållna. Återgivning eller omfördelning av innehållet, inklusive genom inramning eller liknande medel, är förbjudet utan föregående skriftligt medgivande från Guodong Du och Meng Yu.