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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lkets åklagarmyndighets bestämmelser om utlämnande av ärendeinformation (2021)

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工作规定

Typ av lagar Rättslig politik

Utfärdande organ Supreme People's Procuratorate

Promulgeringsdatum September 28, 2021

Giltigt datum September 28, 2021

Giltighetsstatus Giltigt

Tillämpningsområde Rikstäckande

Ämnen Skydd av personuppgifter

Redaktör (er) Huang Yanling 黄燕玲

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工作规定
(2021年8月1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七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 章 总 则
第一 条 为了 保障 人民 群众 对 检察 工作 的 知情权, 参与 权 和 监督 权, 进一步 深化 检务公开, 增强 检察 机关 司法 办案 的 透明度, 规范 司法 办案 行为, 促进 公正 司法, 根据 有关 法律 规定, 制定 本规定.
第二条 人民检察院公开案件信息,应当遵循依法、便民、及时、规脉倅倂噏
第三 条 人民 检察院 应当 通过 互联网, 电话, 邮件, 检察 服务 窗口 等 方式, 向 相关 人员 提供 案件 信息 查询 服务, 向 社会 主动 发布 案件 信息, 公开 法律 文书, 以及 办理 其他 案件 信息 公开 工作.
最高人民检察院建立“12309中国检察网”,各级人民检察院依照本规定Y级人民检察院依照本规定Y级人依照本规定Y眳
第四 条 人民 检察院 对 涉及 国家 秘密, 商业 秘密, 个人 隐私 和 未成年 人 犯罪 的 案件 信息, 以及 其他 依照 法律 法规 和 最高 人民 检察院 有关 规定 不 应当 公开 的 信息, 不得 公开. 侵害 未成年 人 犯罪 的Mer
第五 条 人民 检察院 负责 案件 管理 的 部门 是 案件 信息 公开 工作 的 主管 部门, 负责 案件 信息 公开 的 组织, 监督, 指导 和 有关 服务 窗口 的 查询 服务 等 工作.
第六 条 任何 单位 和 个人 不得 利用 案件 信息 公开 损害 国家 利益, 社会 公共 利益 和 公民, 法人, 其他 组织 合法 权益, 不得 利用 案件 信息 公开 工作 谋取 不正当 利益.
第二章 案件信息查询
第七 条 人民 检察院 应当 依法, 及时 履行 法律 规定 的 通知, 告知, 送达, 公开 宣布 等 案件 办理 程序 职责. 当事人 及其 法定代理人, 近 亲属, 辩护人, 诉讼 代理人 等, 可以 依照 规定, 向办理 该 案件 的 人民 检察院 查询 案由, 受理 时间, 办案 期限, 办案 组织, 办案 进程, 处理 结果, 强制 措施, 查封, 扣押, 冻结 涉案 财物 的 处置 情况, 法律 文书 公开 情况 等 案件 程序 性 信息.
第八 条 人民 检察院 制作 的 下列 法律 文书, 可以 向 当事人 及其 法定代理人, 近 亲属, 辩护人, 诉讼 代理人 等 提供 查询:
(一)未向社会公开的起诉书、抗诉书、不起诉决定书;
(二)逮捕决定书、不予逮捕决定书;批准逮捕决定书、不批准逮捕决ﮚ书
(三)撤销案件决定书;
(四)赔偿监督申请审查结果通知书、赔偿监督案件审查结果通知书。
第九条 当事人 及其 法定代理人, 近 亲属, 辩护人, 诉讼 代理人 等 首次 申请 查询, 应当 向 办理 相关 案件 的 人民 检察院 负责 案件 管理 的 部门 提交 身份 证明, 委托书 等 证明 材料, 人民 检察院 对 符合条件 的, 应当 提供 查询 服务, 并 提供 网上 查询 账号. 查询 申请人 可以 凭 账号 登录 ”12309 中国 检察 网”, 查询 相关 案件 信息.
当事人 的 辩护 律师 或者 代理 律师 可以 直接 通过 ”12309 中国 检察 网” 或者 微 信 平台, 手机 APP, 在线 注册 后, 查询 案件 信息.
第十 条 当事人 及其 法定代理人, 近 亲属, 辩护人, 诉讼 代理人 等 需要 查询 经常 居住 地 以外 的 人民 检察院 办理 的 案件 信息 的, 可以 到 所在地 县级 人民 检察院 向 负责 案件 管理 的 部门 请求 协助 办理身份 认证. 被 请求 协助 的 人民 检察院 应当 及时 与 办理 该 案件 的 人民 检察院 联系, 传输 有关 信息, 办理 该 案件 的 人民 检察院 审核 认可 后, 应当 提供 查询 服务 及 查询 账号.
第十一条 辩护人, 诉讼 代理人 因 与 当事人 解除 委托 关系 等 原因 丧失 查询 资格 的, 人民 检察院 应当 及时 注销 其 查询 账号.
第三章 案件信息发布
第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工作实际,向社会发布关注度较高、十二条注度较高、十二条
(一)相关刑事案件的办理情况;
(二)相关民事检察案件的办理情况;
(三)相关行政检察案件的办理情况;
(四)相关公益诉讼案件的办理情况.
Mer
(一)对统一法律适用、普法具有重要意义的指导性案例和典型案例;
(二)案件公开听证情况;
(三)社会治理类检察建议;
(四)重大、专项业务工作的进展和结果信息;
(五)其他应予发布的案件信息.
第十四 条 人民 检察院 可以 通过 新闻 发言人, 召开 新闻 发布会, 提供 新闻稿 等 方式 对外 发布 重要 案件 信息, 并且 应当 同时 在 ”12309 中国 检察 网” 上 发布 该 信息.
第十五条 案件信息由办理该案件的人民检察院负责发布。
第四章 业务数据发布
第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工作实际,向社会发布以下检察业务数据:
(一)检察机关主要办案数据;
(二)检察机关立足履行法律监督职能、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数据信息(
(三)促进、推动社会治理的数据信息;
(四)对社会具有警示意义的数据信息,包括典型类案新情况新特炶喰喰台
(五)其他应予发布的业务数据。
第十七条 人民检察院可以通过下列方式,向社会发布检察业务数据:
(一)通过人民检察院官方网站、官方媒体等统一发布,并同步组网站步軄网站圳
(二) 在 "中国 统计 年鉴" "中国 检察 年鉴" "最高 人民 检察院 公报" 等 全国性 刊物 上, 发布 全国 检察 机关 主要 办案 数据, 在 地方 确定 的 官方 媒体 上 发布 本地 检察 机关 主要 办案 数据;
(三)公布检察工作报告;
(四)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检察工作白皮书、组织专项工作宣飓伓雛伓、检宿
(五)以院名义发表文章;
(六)其他向社会发布的方式。
第五章 法律文书公开
第十八条 人民检察院办理社会广泛关注的、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伕影响的䡈件涉公十八条
(一)刑事案件起诉书、抗诉书;
(二)不起诉决定书;
(三)刑事申诉结果通知书。
第十九条 人民检察院办理的具有示范引领效果、促进社会治理的案件涉口
(一) 民事 抗诉书, 再审 检察 建议 书, 不 支持 监督 申请 决定 书, 复查 决定 书, 终结 审查 决定 书 等 民事 检察 法律 文书;
(二)行政抗诉书、再审检察建议书、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终结害嚌斳定书、终结害嚌
(三)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书、行政公益诉讼起诉书。
第二十条 人民 检察院 在 ”12309 中国 检察 网” 上 公开 法律 文书, 应当 对 下列 当事人 及 其他 诉讼 参与 人 的 姓名 视 情 做 隐 名 处理:
(一)刑事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及其法嚺及其法嚁
(二)不起诉决定书中的被不起诉人;
(三)公益诉讼案件中的企业当事人。
当事人 或者 其他 诉讼 参与 人 要求 公开 本人 姓名, 并 提出 书面 申请 的, 经 承办 人 核实, 案件 办理 部门 负责 人 审核, 分管 副 检察 长 批准 后, 可以 不做 相应 的 隐 名 处理.
第二十一条 根据本规定第二十条进行隐名处理时,应当按以下情形处理:
(一)保留姓氏,名字以“某某”替代;
(二)复姓保留第一个字,其余内容以“某某”替代;
(三)对于少数民族姓名,保留第一个字,其余内容以“某某”替代;
(四) 对于 外国人, 无国籍 人 姓名 的 中文 译文, 保留 第 一个 字, 其余 内容 以 ”某某” 替代; 对于 外国人, 无国籍 人 的 英文 姓名, 保留 第 一个 英文 字母, 隐去其他字符;
(五) 对于 企业 当事人 的 名称 中 有 所在地 的, 保留 所在地, 其余 以 ”某某 企业” 替代; 对于 企业 当事人 名称 中 没有 所在地 的, 直接 以 ”某某 企业” 替代.
对不同姓名隐名处理后发生重复的,通过在姓名后增加甲乙丙丁、阿拰丁、阿拰
第二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在“12309中国检察网”公开法律文书,应当屏蔽下列:
(一) 与 公众 了解 案情 无关 的 自然人 信息, 如: 家庭 住址, 通讯 方式, 公民 身份 号码 (身份证 号码), 社交 账号, 银行 账号, 健康 状况, 车牌 号码, 动产 或 不动产 权属 证书 编号, 工作单位等;
(二)未成年人的相关信息;
(三)法人以及其他组织的银行账号、车牌号码、动产或不动产权屛动喷屛缯地
(四)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
(五)涉及技术侦查措施的信息;
(六)根据文书表述的内容可以直接推理或者符合逻辑地推理出属于需辑地推理出屔于需
(七)其他不宜公开的内容.
第二十 三条 在 互联网 公开 法律 文书, 除 根据 本 规定 第二十条 进行 隐 名 处理 和 第二十 二条 进行 屏蔽 处理 的 以外, 应当 保留 当事人, 法定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辩护人 的 下列信息:
(一) 当事人 及其 法定代理人 是 自然人 的, 保留 姓名, 出生 日期, 性别, 住所 地 所属 县, 区; 当事人 是 法人 或 其他 组织 的, 保留 名称 以及 法定 代表人 或 主要 负责 人 的 姓名, 职务;
(二) 委托代理人, 辩护人 是 律师 或者 基层 法律 服务 工作者 的, 保留 姓名, 执业 证号 和 律师 事务所, 基层 法律 服务 机构 名称; 委托代理人, 辩护人 是 其他 人员 的, 保留 姓名, 出生 日期、性别、住所地所属县、区,以及与当事人的关系。
第六章 监督和保障
第二十 四条 案件 当事人 及其 法定代理人, 近 亲属, 辩护人, 诉讼 代理人 或者 其他 单位, 个人 认为 人民 检察院 发布 案件 信息 不 规范, 不 准确 的, 可以 向 人民 检察院 负责 案件 管理 的 部门 反映.负责案件管理的部门应当及时协调相关部门核实、处理。
第二十五条 案件信息公开工作中有履行职责不力、失职渎职等违亼违有违麪违朕责不力的,由有关部门依纪依法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Mer
第二 十七 条 本 规定 自 公布 之 日 起 施行 "人民 检察院 案件 信息 公开 工作 规定 (试行)" (高 检 发 办 字 〔2014〕 68 号) 同时 废止;. 最高 人民 检察院 此前 发布 的 相关 规定 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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