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Åsikter om ytterligare styrning av skentvister (2021)

关于深入开展虚假诉讼整治工作的意见

Typ av lagar Rättslig politik

Utfärdande organ Högsta folkdomstolen

Promulgeringsdatum November 04, 2021

Giltigt datum November 10, 2021

Giltighetsstatus Giltigt

Tillämpningsområde Rikstäckande

Ämnen Civilrätt

Redaktör (er) Huang Yanling 黄燕玲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深入开展虚假诉讼整治工作的意见
为 进一步 加强 虚假 诉讼 整治 工作, 维护 司法 秩序, 实现 司法 公正, 树立 司法 权威, 保护 当事人 合法 权益, 营造 公平 竞争 市场 环境, 促进 社会 诚信 建设,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 提高 思想 认识, 强化 责任 担当. 整治 虚假 诉讼 工作, 是 党 的 十八 届 四 中 全会 部署 的 重大 任务, 是 人民法院 肩负 的 政治 责任, 法律 责任 和 社会 责任, 对于 建设 诚信 社会, 保护 群众权利, 保障 经济 发展, 维护 司法 权威, 建设 法治 国家 具有 重要 意义. 各级 人民法院 要 坚持 以 习近平 新 时代 中国 特色 社会主义 思想 为 指导, 深入 学习 贯彻 习近平 法治 思想, 依法 贯彻 民事诉讼 诚实 信用 原则,坚持 制度 的 刚性, 扎紧 制度 的 笼子, 压缩 虚假 诉讼 存在 的 空间, 铲除 虚假 诉讼 滋生 的 土壤, 积极 引导 人民 群众 依法 诚信 诉讼, 让 法 安 天下, 德润 人心, 大力 弘扬 诚实 守信 的 社会主义 核心价值观.
二, 精准 甄别 查处, 依法 保护 诉权. 单独 或者 与 他人 恶意 串通, 采取 伪造 证据, 虚假 陈述 等 手段, 捏造 民事案件 基本 事实, 虚构 民事 纠纷, 向 人民法院 提起 民事诉讼, 损害 国家 利益, 社会 公共 利益或者 他人 合法 权益, 妨害 司法 秩序 的, 构成 虚假 诉讼. 向 人民法院 申请 执行 基于 捏造 的 事实 作出 的 仲裁 裁决, 调解 书 及 公证 债权 文书, 在 民事 执行 过程 中 以 捏造 的 事实 对 执行 标的 提出 异议,申请 参与 执行 财产 分配 的, 也 属于 虚假 诉讼. 诉讼 代理人, 证人, 鉴定 人, 公证人 等 与 他人 串通, 共同 实施 虚假 诉讼 的, 属于 虚假 诉讼 行为 人. 在 整治 虚假 诉讼 的 同时, 应当 依法 保护 当事人诉权. 既 要 防止 以 保护 当事人 诉权 为由, 放松 对 虚假 诉讼 的 甄别, 查处, 又要 防止 以 整治 虚假 诉讼 为由, 当 立案 不 立案, 损害 当事人 诉权.
三, 把 准 特征 表现, 做好 靶向 整治. 各级 人民法院 要 积极 总结 司法 实践 经验, 准确 把握 虚假 诉讼 的 特征 表现, 做到 精准 施治, 靶向 整治. 对 存在 下列 情形 的 案件, 要高度 警惕, 严格 审查, 有效 防范 虚假 诉讼: 原告 起诉 依据 的 事实, 理由 不 符合 常理; 诉讼 标的 额 与 原告 经济 状况 严重 不符; 当事人 之间 存在 亲属 关系, 关联 关系 等 利害 关系, 诉讼 结果 可能 涉及 案 外人 利益; 当事人 之间 不 存在 实质性 民事 权益 争议, 在 诉讼 中 没有 实质性 对抗 辩论; 当事人 的 自认 不 符合 常理; 当事人 身陷 沉重 债务 负担 却 以 明显 不合理 的 低价 转让 财产, 以 明显不合理 的 高价 受让 财产 或者 放弃 财产 权利; 认定 案件 事实 的 证据 不足, 当事人 却 主动 迅速 达成 调解 协议, 请求 人民法院 制作 调解 书; 当事人 亲历 案件 事实 却 不能 完整 准确 陈述 案件 事实 或者 陈述 前后 矛盾 等.
四, 聚焦 重点 领域, 加大 整治 力度. 民间 借贷 纠纷, 执行 异议 之 诉, 劳动 争议, 离婚 析 产 纠纷, 诉 离婚 案件 一方 当事人 的 财产 纠纷, 企业 破产 纠纷, 公司 分立 (合并) 纠纷, 涉 驰名 商标的 商标 纠纷, 涉 拆迁 的 离婚, 分家 析 产, 继承, 房屋 买卖合同 纠纷, 涉 房屋 限 购 和 机动车 配置 指标 调控 等 宏观 调控 政策 的 买卖合同, 以 物 抵债 纠纷 等 各类 纠纷, 是 虚假 诉讼 易发领域。对上述案件,各级人民法院应当重点关注、严格审查,加大啴格审查,加大整朌加大整沉
五, 坚持 分类 施 策, 提高 整治 实效. 人民法院 认定 为 虚假 诉讼 的 案件, 原告 申请 撤诉 的, 不予 准许, 应当 根据 民事诉讼 法 第一 百一 十二 条 规定, 驳回 其 诉讼 请求. 虚假 诉讼 行为情节 恶劣, 后果 严重 或者 多次 参与 虚假 诉讼, 制造 系列 虚假 诉讼 案件 的, 要 加大 处罚 力度. 虚假 诉讼 侵害 他人 民事 权益 的, 行为 人 应当 承担 赔偿 责任. 人民法院 在 办理 案件 过程 中 发现 虚假 诉讼涉嫌 犯罪 的, 应当 依法 及时 将 相关 材料 移送 刑事侦查 机关; 公职 人员 或者 国有 企事业 单位 人员 制造, 参与 虚假 诉讼 的, 应当 通报 所在 单位 或者 监察 机关; 律师, 基层 法律 服务 工作者, 鉴定 人, 公证人等 制造, 参与 虚假 诉讼 的, 可以 向 有关 行政 主管 部门, 行业 协会 发出 司法 建议, 督促 及时 予以 行政 处罚 或者 行业 惩戒. 司法 工作 人员 利用 职权 参与 虚假 诉讼 的, 应当 依法 从严 惩处, 构成 犯罪 的,应当依法从严追究刑事责任。
六, 加强 立案 甄别, 做好 警示 提醒. 立案 阶段, 可以 通过 立案 辅助 系统, 中国 裁判 文书 网 等 信息 系统 检索 案件 当事人 是否 有 关联 案件, 核查 当事人 身份 信息. 当事人 存在 多 件 未 结 案件, 关联 案件或者 发现 其他 可能 存在 虚假 诉讼 情形 的, 应当 对 当事人 信息 进行 重点 核实. 发现 存在 虚假 诉讼 嫌疑 的, 应当 对 行为 人 进行 警示 提醒, 并 在 办案 系统 中 进行 标记, 提示 审判 和 执行 部门 重点 关注 案件 可能存在虚假诉讼风险.
七, 坚持 多措并举, 查明 案件 事实. 审理 涉嫌 虚假 诉讼 的 案件, 在 询问 当事人 之前 或者 证人 作证 之前, 应当 要求 当事人, 证人 签署 保证 书. 保证 书 应当 载明 据实 陈述, 如有 虚假 陈述 愿意 接受处罚 等 内容. 负有 举证 责任 的 当事人 拒绝 到庭, 拒绝 接受 询问 或者 拒绝 签署 保证 书, 待 证 事实 又 欠缺 其他 证据 证明 的, 对其 主张 的 事实 不予 认定. 证人 拒绝 签署 保证 书 的, 不得 作证,自行 承担 相关 费用. 涉嫌 通过 虚假 诉讼 损害 国家 利益, 社会 公共 利益 或者 他人 合法 权益 的 案件, 人民法院 应当 调查 收集 相关 证据, 查明 案件 基本 事实.
八, 慎 查 调解 协议, 确保 真实 合法. 当事人 对 诉讼 标的 无 实质性 争议, 主动 达成 调解 协议 并 申请 人民法院 出具 调解 书 的, 应当 审查 协议 内容 是否 符合 案件 基本 事实, 是否 违反 法律 规定, 是否 涉及案外人 利益, 是否 规避 国家 政策. 调解 协议 涉及 确 权 内容 的, 应当 在 查明 权利 归属 的 基础 上 决定 是否 出具 调解 书. 不能 仅以 当事人 可 自愿 处分 民事 权益 为由, 降低 对 调解 协议 所涉法律 关系 真实性, 合法性 的 审查 标准, 尤其 要 注重 审查 调解 协议 是否 损害 国家 利益, 社会 公共 利益 或者 他人 合法 权益. 当事人 诉 前 达成 调解 协议, 申请 司法 确认 的, 应当 着重 审查 调解 协议 是否 存在 违反法律, 行政 法规 强制性 规定, 违背 公 序 良 俗 或者 侵害 国家 利益, 社会 公共 利益, 他人 合法 权益 等 情形; 诉 前 调解 协议 内容 涉及 物权, 知识产权 确 权 的, 应当 裁定 不予 受理, 已经 受理 的,应当裁定驳回申请.
九, 严格 依法 执行, 严防 虚假 诉讼. 在 执行 异议, 复议, 参与 分配 等 程序 中 应当 加大 对 虚假 诉讼 的 查处 力度. 对 可能 发生 虚假 诉讼 的 情形 应当 重点 审查. 从 诉讼 主体, 证据 与 案件 事实的 关联 程度, 各 证据 之间 的 联系 等 方面, 全面 审查 案件 事实 及 法律 关系 的 真实性, 综合 判断 是否 存在 以 捏造 事实 对 执行 标的 提出 异议, 申请 参与 分配 或者 其他 导致 人民法院 错误 执行 的 行为.对 涉嫌 虚假 诉讼 的 案件, 应当 传唤 当事人, 证人 到庭, 就 相关 案件 事实 当庭 询问. 主动 向 当事人 释 明 参与 虚假 诉讼 的 法律 后果, 引导 当事人 诚信 诉讼. 认定 为 虚假 诉讼 的 案件, 应当 裁定 不予受理或者驳回申请;已经受理的,应当裁定驳回其请求。
十, 加强 执行 审查, 严查 虚假 非 诉 法律 文书. 重点 防范 依据 虚假 仲裁 裁决, 仲裁 调解 书, 公证 债权 文书 等 非 诉 法律 文书 申请 执行 行为. 在 非 诉 法律 文书 执行 中, 当事人 存在 通过 恶意 串通, 捏造 事实 等 方式 取得 生效 法律 文书 申请 执行 嫌疑 的, 应当 依法 进行 严格 实质 审查. 加大 依 职权 调 取 证据 力度, 结合 当事人 关系, 案件 事实, 仲裁 和 公证 过程 等 多方面 情况 审查 判断 相关 法律 文书是否 存在 虚假 情形, 是否 损害 国家 利益, 社会 公共 利益 或者 他人 合法 权益. 存在 上述 情形 的, 应当 依法 裁定 不予 执行, 必要 时 可以 向 仲裁 机构 或者 公证 机关 发出 司法 建议.
十一, 加强 证据 审查, 查处 虚假 执行 异议 之 诉. 执行 异议 之 诉 是 当前 虚假 诉讼 增长 较快 的 领域, 要 高度 重视 执行 异议 之 诉 中 防范 和 惩治 虚假 诉讼 的 重要性, 紧迫 性. 正确 分配举证 责任, 无论 是 案外人 执行 异议 之 诉 还是 申请 执行人 执行 异议 之 诉, 均 应当 由 案外人 就 其 对 执行 标的 享有 足以 排除 强制 执行 的 民事 权益 承担 举证 责任. 严格 审查 全 案 证据 的 真实性, 合法性, 关联 性, 对 涉嫌 虚假 诉讼 的 案件, 可以 通过 传唤 案外人 ​​到庭 陈述, 通知 当事人 提交 原始 证据, 依 职权 调查 核实 等 方式, 严格 审查 案外人 权益 的 真实性, 合法性.
十二, 厘清 法律 关系, 防止 恶意 串通 逃避 执行. 执行 异议 之 诉 涉及 三方 当事人 之间 多个 法律 关系, 利益 冲突 主要 发生 在 案外人 与 申请 执行人 之间, 对于 被执行人 就 涉案 外人 权益 相关事实 的 自认, 应当 审慎 认定. 被执行人 与 案外人 具有 亲属 关系, 关联 关系 等 利害 关系, 诉讼 中 相互 支持, 缺乏 充分 证据 证明 案外人 享有 足以 排除 强制 执行 的 民事 权益 的, 不应 支持 案 外人 主张. 案外人 依据 执行 标的 被 查封, 扣押, 冻结 后 作出 的 另案 生效 确 权 法律 文书, 提起 执行 异议 之 诉 主张 排除 强制 执行 的, 应当 注意 审查 是否 存在 当事人 恶意 串通 等 事实.
十三, 加强 甄别 查处, 防范 虚假 民间 借贷 诉讼. 民间 借贷 是 虚假 诉讼 较为 活跃 的 领域, 要 审慎 审查 民间 借贷 案件, 依照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 审理 民间 借贷 案件 适用 法律 若干 问题 的 规定" 的 有关 规定, 准确 甄别, 严格 防范, 严厉 惩治 虚假 民间 借贷 诉讼. 对 涉嫌 虚假 诉讼 的 民间 借贷 案件, 当事人 主张 以 现金 方式 支付 大额 借款 的, 应当 对 出借 人 现金 来源, 取款 凭证, 交付 情况 等 细节 事实 进行审查, 结合 出借 人 经济 能力, 当地 交易 习惯, 交易 过程 是否 符合 常理 等 事实 对 借贷 关系 作出 认定. 当事人 主张 通过 转账 方式 支付 大额 借款 的, 应当 对 是否 存在 ”闭环” 转账, 循环 转账, 明 走账 贷款 暗 现金 还款 等 事实 进行 审查. 负有 举证 责任 的 原告 无正当理由 拒不 到庭, 经 审查 现有 证据 无法 确认 借贷 行为, 借贷 金额, 支付 方式 等 案件 基本 事实 的, 对 原告 主张 的事实不予认定.
十四, 严查 借贷 本息, 依法 整治 违法 民间 借贷. 对 涉嫌 虚假 诉讼 的 民间 借贷 案件, 应当 重点 审查 借贷 关系 真实性, 本金 借贷 数额 和 利息 保护 范围 等 问题. 虚构 民间 借贷 关系, 逃避 执行,逃废 债务 的, 对 原告 主张 不应 支持. 通过 ”断头 息”, 伪造 证据 等 手段, 虚增 借贷 本金 的, 应当 依据 出借 人 实际 出借 金额 认定 借款 本金 数额. 以 ”罚息” ”违约金”“服务费”“中介费”“保证金”“延期费”等名义从事高利贷的暄,对于贤杌对于贶过
十五, 严 审 合同 效力, 整治 虚假 房屋 买卖 诉讼. 为 逃废 债务, 逃避 执行, 获得 非法 拆迁 利益, ​​规避 宏观 调控 政策 等 非法 目的, 虚构 房屋 买卖合同 关系 提起 诉讼 的, 应当 认定 合同 无效. 买受 人 虚构 购房 资格 参与 司法 拍卖 房产 活动 且 竞拍 成功, 当事人, 利害关系人 以 违背 公 序 良 俗 为由 主张 该 拍卖 行为 无效 的, 应予 支持. 买受人 虚构 购房 资格 导致 拍卖 行为 无效 的, 应当 依法 承担赔偿责任.
十六, 坚持 查 假 纠错, 依法 救济 受害人 的 权利. 对 涉嫌 虚假 诉讼 的 案件, 可以 通知 与 案件 裁判 结果 可能 存在 利害 关系 的 人 作为 第三 人 参加 诉讼. 对 查处 的 虚假 诉讼 案件, 应当依法 对 虚假 诉讼 案件 生效 裁判 进行 纠错. 对 造成 他人 损失 的 虚假 诉讼 案件, 受害人 请求 虚假 诉讼 行为 人 承担 赔偿 责任 的, 应予 支持. 虚假 诉讼 行为 人 赔偿 责任 大小 可以 根据 其 过错 大小, 情节轻重、受害人损失大小等因素作出认定。
十七, 依法 认定 犯罪, 从严 追究 虚假 诉讼 刑事责任. 虚假 诉讼 行为 符合 刑法 和 司法 解释 规定 的 定罪 标准 的, 要 依法 认定 为 虚假 诉讼 罪 等 罪名, 从严 追究 行为 人 的 刑事责任. 实施 虚假诉讼 犯罪, 非法 占有 他人 财产 或者 逃避 合法 债务, 又 构成 诈骗 罪, 职务 侵占罪, 拒不 执行 判决, 裁定 罪, 贪污 罪 等 犯罪 的, 依照 处罚 较重 的 罪名 定罪 并 从重 处罚. 对于 多人 结伙实施 的 虚假 诉讼 共同 犯罪 中 罪责 最 突出 的 主犯, 有 虚假 诉讼 违法 犯罪 前科 再次 实施 虚假 诉讼 犯罪 的 被告人, 要 充分 体现 从严, 控制 缓刑, 免予 刑事 处罚 的 适用 范围.
十八, 保持 高压 态势, 严惩 ”套路 贷” 虚假 诉讼 犯罪. 及时 甄别, 依法 严厉 打击 ”套路 贷” 中 的 虚假 诉讼 违法 犯罪 行为, 符合 黑 恶势力 认定 标准 的, 应当 依法 认定. 对于 被告人 实施”套路 贷” 违法 所得 的 一切 财物, 应当 予以 追缴 或者 责令 退赔, 依法 保护 被害人 的 财产 权利. 保持 对 ”套路 贷” 虚假 诉讼 违法 犯罪 的 高压 严打 态势, 将 依法 严厉 打击 ”套路 贷” 虚假 诉讼 违法犯罪 作为 常态 化 开展 扫黑 除恶 斗争 的 重要 内容, 切实 维护 司法 秩序 和 人民 群众 合法 权益, 满足 人民 群众 对 公平 正义 的 心理 期待.
十九, 做好 程序 衔接, 保持 刑 民 协同. 经 审理 认为 民事诉讼 当事人 的 行为 构成 虚假 诉讼 犯罪 的, 作出 生效 刑事 裁判 的 人民法院 应当 及时 函告 审理 或者 执行 该 民事案件 的 人民法院. 生效 刑事 裁判认定 构成 虚假 诉讼 犯罪 的, 有关 人民法院 应当 及时 依法 启动 审判 监督 程序 对 相关 民事 判决, 裁定, 调解 书 予以 纠正. 当事人, 案外人 以 生效 刑事 裁判 认定 构成 虚假 诉讼 犯罪 为由 对 生效 民事 判决, 裁定、调解书申请再审的,应当依法及时进行审查。
二十, 加强 队伍 建设, 提升 整治 能力 各级 人民法院 要 及时 组织 法院 干警 学习 掌握 中央 和 地方 各项 经济 社会 政策;. 将 甄别 和 查处 虚假 诉讼 纳入 法官 培训 范围; 通过 典型 案例 分析, 审判 业务 交流, 庭审 观摩 等 多种形式, 提高 法官 甄别 和 查处 虚假 诉讼 的 司法 能力;. 严格 落实 司法 责任制, 对 参与 虚假 诉讼 的 法院 工作 人员 依 规 依 纪 严肃 处理, 建设 忠诚 干净 担当 的 人民法院 队伍 法院工作 人员 利用 职权 与 他人 共同 实施 虚假 诉讼 行为, 构成 虚假 诉讼 罪 的, 依法 从重 处罚, 同时 构成 其他 犯罪 的, 依照 处罚 较重 的 规定 定罪 并 从重 处罚. 法院 工作 人员 不 正确 履行 职责, 玩忽职守,致使 虚假 诉讼 案件 进入 诉讼 程序, 导致 公共 财产, 国家 和 人民 利益 遭受 重大 损失, 符合 刑法 规定 的 犯罪 构成 要件 的, 依照 玩忽职守 罪, 执行 判决, 裁定 失职 罪 等 罪名 定罪 处罚.
二十 一, 强化 配合 协调, 形成 整治 合力. 各级 人民法院 要 积极 探索 与 人民 检察院, 公安 机关, 司法 行政 机关 等 职能 部门 建立 完善 虚假 诉讼 案件 信息 共享 机制, 虚假 诉讼 违法 犯罪 线索 移送 机制, 虚假诉讼 刑 民 交叉 案件 协调 惩治 机制, 整治 虚假 诉讼 联席会议 机制 等 工作 机制; 与 各 政法 单位 既 分工 负责, 又 沟通 配合, 推动 建立 信息 互联 共享, 程序 有序 衔接, 整治 协调 配合, 制度 共 商 共建的虚假诉讼整治工作格局.
二 十二, 探索 信用 惩戒, 助力 诚信 建设. 各级 人民法院 要 积极 探索 建立 虚假 诉讼 ”黑名单” 制度. 建立 虚假 诉讼 失信 人 名单 信息 库, 在 ”立, 审, 执” 环节 自动 识别 虚假 诉讼人员 信息, 对 办案 人员 进行 自动 提示, 自动 预警, 提醒 办案 人员 对 相关 案件 进行 重点 审查. 积极 探索 虚假 诉讼 人员 名单 向 社会 公开 和 信用 惩戒 机制, 争取 与 征信 机构 的 信息 数据库 对接, 推动 社会 信用体系 建设. 通过 信用 惩戒 增加 虚假 诉讼 人员 违法 成本, 积极 在 全 社会 营造 不敢, 不能, 不愿 虚假 诉讼 的 法治 环境, 助力 诚信 社会 建设, 保障 市场 经济 平稳, 有序, 高效 发展.
二十 三, 开展 普法 宣传, 弘扬 诉讼 诚信. 各级 人民法院 要 贯彻 落实 ”谁 执法 谁 普法” 的 普法 责任制 要求, 充分 发挥 人民法院 处于 办案 一线 的 优势, 深入 剖析 虚假 诉讼 典型 案例, 及时 向全 社会 公布, 加大 宣传 力度, 弘扬 诚实 信用 民事诉讼 原则, 彰显 人民法院 严厉 打击 虚假 诉讼 的 决心, 增强 全 社会 对 虚假 诉讼 违法行为 的 防范 意识, 对 虚假 诉讼 行为 形成 强大 震慑. 通过 在 诉讼 服务大厅, 诉讼 服务 网, 12368 热线, 移动 微 法院 等 平台 和 ”人民法院 民事诉讼 风险 提示 书” 等 途径, 告知 诚信 诉讼 义务, 释 明 虚假 诉讼 法律 责任, 引导 当事人 依法 诚信 诉讼, 让 公正 司法, 全民守法、诚实守信的理念深深植根于人民群众心中。
二十四、本意见自2021年11月10日起施行。
Högsta folkdomstolen
2021 年 11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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