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inas lagportal - CJO

Hitta Kinas lagar och officiella offentliga dokument på engelska

EngelskaarabiskaFörenklad kinesiska)DutchfranskatyskahindiitalienskajapanskakoreanskaportugisiskaryskaspanskasvenskaHebreiskaindonesiskavietnamesiskathailändskaturkiskaMalay

Åsikter om flera frågor rörande hantering av gränsöverskridande spelbrott (2020)

办理 跨境 赌博 犯罪 案件 若干 问题 的 意见

Typ av lagar Rättslig tolkning

Utfärdande organ Ministeriet för allmän säkerhet , Högsta folkdomstolen , Supreme People's Procuratorate

Promulgeringsdatum Augusti 30, 2020

Giltigt datum Augusti 30, 2020

Giltighetsstatus Giltigt

Tillämpningsområde Rikstäckande

Ämnen STRAFFLAG Straffprocess

Redaktör (er) CJ Observer

关于 办理 网络 赌博 犯罪 案件 适用 法律 若干 的 的 意见
(公 通 字 [2010] 40 号)
各省 、 自治区 、 直辖市 高级人民法院 、 人民 检察院 、 公安厅 、 局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高级人民法院 生产 建设 兵团 分院 、 新疆 生产 建设 兵团 人民 检察院 、 公安局:
为 依法 惩治 网络 赌博 犯罪 活动,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 和 最高人民法院 、 最高 人民 检察院 《关于 办理 赌博 刑事 案件 应用 法律 若干 问题 的 的 解释》 等 有关 规定,结合 司法 实践, 现 就 办理 网络 赌博 犯罪 案件 适用 法律 的 若干 问题, 提出 如下 意见:
一 、 关于 网上 开设 赌场 的 的 定罪 量刑 标准
利用 互联网 、 移动 通讯 终端 等 传输 赌博 视频 、 组织, 组织 赌博 活动, 具有 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属于 刑法 刑法 第三 百 零 三条 第二款 规定 的 “开设 赌场” 行为:
(一) 建立 赌博 网站 并 接受 投注 的;
(二) 建立 赌博 网站 并 提供 给 他人 组织 赌博 的;
(三) 为 赌博 网站 担任 代理 并 接受 投注 的;
(四) 参与 赌博 网站 利润 分成 的。
实施 前款 规定 的 行为, 具有 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应当 认定 为 刑法 第三 百 零 三条 第二款 规定 的 “情节 严重”:
(一) 抽头 渔利 数额 累计 达到 3 万元 以上 的;
(二) 赌资 数额 累计 达到 30 万元 以上 的;
(三) 参赌 人数 累计 达到 120 人 以上 的;
(四) 建立 赌博 网站 后 通过 提供 给 他人 组织 赌博, 违法 所得 数额 在 3 万元 以上 的;
(五) 参与 赌博 网站 利润 分成, 违法 所得 数额 在 3 万元 以上 的;
(六) 为 赌博 网站 招募 下级 代理, 由 下级 代理 接受 投注 的;
(七) 招揽 未成年 人 参与 网络 赌博 的;
(八) 其他 情节 严重 的 情形。
二 、 关于 网上 开设 赌场 共同 犯罪 的 认定 和 处罚
明知 是 赌博 网站, 而 为其 提供 下列 服务 或者 帮助 的, 属于 开设 赌场 罪 的 共同 犯罪 依照 刑法 刑法 第三 百 零 三条 第二款 的 规定 处罚:
(一) 为 赌博 网站 提供 互联网 接入 、 服务器 托管 、 网络 存储 空间 、 传输 通道 、 投放 广告 、 发展 会员 、 软件 开发 、 技术 支持 等 服务 收取 收取 服务 数额 数额 万元 2 万元 以上 的;
(二) 为 赌博 网站 提供 资金 支付 结算 服务, 收取 服务 费 数额 在 1 万元 以上 或者 帮助 收取 赌资 20 万元 以上 的;
(三) 为 10 个 以上 赌博 网站 投放 与 网址 、 赔率 等 信息 的 的 广告 或者 为 赌博 网站 投放 广告 累计 100 条 以上 的。
实施 前款 规定 的 行为, 数量 或者 数额 达到 前款 规定 标准 5 倍 以上 的, 应当 认定 为 刑法 第三 百 零 三条 第二款 规定 的 “情节 严重”。
实施 本条 第一 款 规定 的 行为, 具有 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应当 认定 行为 人 “明知”, 但是 有 证据 证明 确实 不 知道 的 除外:
(一) 收到 行政 主管 机关 书面 等 方式 的 告知 后, 仍然 实施 上述 行为 的;
(二) 为 赌博 网站 提供 互联网 接入 、 服务器 托管 、 网络 存储 空间 、 传输 通道 、 投放 广告 、 软件 开发 、 技术 支持 、 资金 支付 结算 等 服务 收取 服务 费 费 明显 的 的;
(三) 在 执法 人员 调查 时, 通过 销毁 、 修改 数据 、 账本 等 方式 故意 规避 调查 或者 向 犯罪 嫌疑 人 通风报信 的;
(四) 其他 有 证据 证明 行为 人 明知 的。
如果 有 开设 赌场 的 犯罪 嫌疑 人 尚未 到案, 但是 不 影响 对 已 到案 共同 犯罪 嫌疑 人 、 被告人 的 犯罪 事实 认定 的, 可以 依法 对 已 到案 者 定罪 处罚。
三 、 关于 网络 赌博 犯罪 的 参赌 人数 、 赌资 数额 和 网站 代理 的 认定
赌博 网站 的 会员 账号 数 可以 认定 为 参赌 人数, 如果 查实 一个 账号 多人 使用 或者 多个 账号 一 人 使用 的, 应当 按照 实际 使用 的 人数 计算 参赌 人数。
赌资 数额 可以 按照 在 网络 上 投注 或者 的 的 点数 乘以 每 一点 实际 代表 的 金额 认定。
对于 将 资金 直接 或 间接 兑换 为 虚拟 货币 、 游戏 道具 虚拟 物品 并 并 用 其 作为 筹码 的 的 赌资 数额 按照 购买 该 虚拟 物品 所需 资金 数额 或者 实际 支付 资金 数额 认定。
对于 开设 赌场 犯罪 中 用于 接收 、 流转 的 的 银行 账户 内 的 资金, 犯罪 嫌疑 人 、 被告人 不能 说明 合法 来源 的 可以 认定 为 赌资。 向该 银行 账户 转入 、 出 出 资金 的 银行 账户 数量 可以认定 为 参赌 人数。 如果 查实 一个 账户 多人 使用 或 多个 账户 一 人 的 的, 应当 按照 实际 使用 的 人数 计算 参赌 人数。
有 证据 证明 犯罪 嫌疑 人 在 赌博 网站 的 的 账号 设置 有 下级 账号 的, 应当 认定 其 为 赌博 网站 的 代理。
四 、 关于 网络 赌博 犯罪 的 的 管辖
网络 赌博 犯罪 案件 的 地域 管辖, 应当 坚持 以 犯罪 地 管辖 为主 、 被告人 居住 地 管辖 为辅 的 原则。
“犯罪 地” 包括 赌博 网站 服务器 所在地 、 网络 接入 地, 赌博 网站 建立 者 、 管理者 所在地 以及 赌博 赌博 网站 、 参赌 人 实施 网络 赌博 行为 行为 地 等 等
公安 机关 对 侦办 跨 区域 网络 赌博 犯罪 案件 的 管辖权 有争议 的, 应 本着 有 利于 查清 犯罪 事实 、 有 利于 诉讼 的 原则, 认真 协商 解决。 经 协商 无法 达成 一致 的 报 共同 共同 的 上级 公安 机关指定 管辖。 对 即将 侦查 的 的 跨省 (自治区 、 直辖市) 重大 网络 赌博 案件, 必要 时 可由 公安部 商 最高人民法院 和 最高 人民 检察院 指定 管辖。
为 保证 及时 结案, 避免 超期 羁押, 人民 检察院 对于 公安 机关 提请 审查 逮捕 移送 审查 起诉 的 的 案件, 人民法院 对于 已 进入 审判 程序 的 案件, 犯罪 嫌疑 人 、 被告人 及其 辩护人 提出 管辖 异议 或者 办案 单位 发现没有 管辖权 的, ​​受 案 人民 检察院 、 人民法院 经 审查 可以 依法 报请 上级 人民 检察院 、 人民法院 指定 管辖 不再 不再 自行 移送 有 管辖权 的 人民 检察院 、 人民法院。
五 、 关于 电子 证据 的 收集 与 保全
侦查 机关 对于 能够 证明 赌博 犯罪 案件 真实 情况 的 网站 页面 、 上网 记录 电子邮件 、 电子 合同 、 电子 电子 记录 、 电子 账册 等 电子 数据 数据 应当 作为 刑事 证据 予以 提取 、 复制 、 固定。
侦查 人员 应当 对 提取 、 复制 、 固定 电子 的 的 过程 制作 相关 文字 说明 记录 案由 、 对象 、 内容 以及 提取 、 复制 、 固定 的 时间 、 地点 、 方法 电子 电子 的 的 规格 、 类别 、 文件 格式 格式 并由, 并由提取 、 复制 、 固定 电子 的 的 制作 人 、 电子 数据 的 持有 人 签名 或者 盖章 附 所 提取 、 复制 、 固定 的 电子 数据 一并 随 案 移送。。
对于 电子 数据 存储 在 境外 的 计算机 上 的, 或者 侦查 机关 从 赌博 网站 电子 电子 时 犯罪 犯罪 嫌疑 人 未到 案 的, 或者 电子 数据 的 持有 人 无法 签字 或者 拒绝 签字 的 应当 由 能够 能够 证明 提取 、 复制、 固定 过程 的 见证人 签名 或者 盖章, 记 明 有关 情况。 必要 时, 可 对 提取 、 复制 、 固定 有关 电子 数据 的 过程 拍照 或者 录像。
二 〇 一 〇 年 八月 三十 一日

© 2020 Guodong Du och Meng Yu. Alla rättigheter förbehållna. Återgivning eller omfördelning av innehållet, inklusive genom inramning eller liknande medel, är förbjudet utan föregående skriftligt medgivande från Guodong Du och Meng Yu.