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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ttranden om tillhandahållande av rättsliga garantier för konstruktion av pilotfria handelszoner (2016)

关于 为 自由 贸易 试验 区 建设 提供 司法 保障 的 意见

Typ av lagar Rättslig politik

Utfärdande organ Högsta folkdomstolen

Promulgeringsdatum December 30, 2016

Giltigt datum December 30, 2016

Giltighetsstatus Giltigt

Tillämpningsområde Rikstäckande

Ämnen Civilrätt Skiljedom och medling FOLKRÄTT Göra affärer

Redaktör (er) CJ Observer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 为 自由 贸易 试验 区 建设 提供 司法 保障 的 意见
法 发 〔2016〕 34 号
为 充分 发挥 人民法院 的 审判 职能 作用 , 保障 我国 自由 贸易 区 (以下 简称 自 贸 试验 区 的 的 建设 , 根据 全国 人民 代表 大会 相关 决定 , 结合 审判 实践 , 对 人民法院 涉 自 贸 试验 区 案件 案件的 审判 工作 提出 以下 意见 :
一 、 提高 认识 , 切实 增强 为 自 贸 试验 区 提供 司法 保障 的 责任感 和 使命感
1. 深刻 认识 自 贸 试验 区 的 的 重大 意义。 自 贸 试验 是 我国 改革 的 的 试验田 , 是 我国 构建 开放 型 经济 的 体制 的 重要 窗口。 自 贸 试验 的 的 建设 , 对 完善 我国 经济 体制 机制 是有力 的 推动 , 在 法律 实施 方面 有 重大 影响。 各级 人民法院 应当 做好 司法 应对 , 从 全面 推进 依法 治国 的 高度 树立 大局 意识 , 严格 依法 , , 、 高效 审理 各类 涉 自 贸 贸 试验 的 的案件 , 平等 保护 中外 当事人 合法 权利 , 为 自 贸 试验 区 的 建设 提供 优质 高效 的 司法 保障。
2. 依法 保障 自 贸 试验 区 的 制度 创新。 自 贸 试验 的 的 建设 肩负 着 为 我国 全面 深化改革 和 扩大 开放 新 途径 、 积累 新 经验 的 历史使命 也是 也是 对 凡属 重大 改革 都要 于 法有据 的 中央 决策 的 积极 尝试。 各级 人民法院 应 探索 为 自 贸 试验 提供 司法 保障 的 改革 举措 , 同时 , 要 确保 这些 改革 举措 的 探索 在 法律 框架 内 进行。 在 准确 适用 法律 的 的 上 ,注重 及时 调整 裁判 尺度 , 积极 支持 政府 职能 转变 , 尊重 合同 的 的 意思 自治 , 维护 交易 安全。
积极 参与 自 贸 试验 区 的 治理 体系 和 治理 能力 现代化 建设。 自 贸 试验 区 进行 的 政府 职能 转变 、 投资 领域 开放 、 发展 方式 转变 、 、 领域 开放 开放 、 、 法治 法治 保障 等 工作 中 ,级 人民法院 要 结合 自身 的 司法 实践 , 积极 配合 各项 改革 的 的 实施 , 主动 完善 工作 机制 , 创新 工作 方法 , 为 营造 公正 、 、 透明 的 法治 环境 和 法治 化 、 国际 化 、 便利 化 的 营 商环境 作出 积极 贡献。
二 、 充分 发挥 审判 职能 作用 , 为 促进 自 贸 试验 区 健康 发展 提供 司法 保障
3. 积极 行使 刑事 审判 职能 , 依法 打击 涉 自 试验 区 的 刑事犯罪。 打击 破坏 自 贸 试验 区 建设 、 滥用 自 贸 试验 特殊 市场 监管 条件 进行 的 的 , 维护 自 贸 试验 区 社会 稳定 及 市场 秩序。 重视 解决 侵犯 知识产权 境 犯罪 问题。 依法 惩治 涉 自 试验 区 的 走私 、 非法 集资 、 逃汇 、 洗钱 等 犯罪 行为。 同时 注意 虚报 虚报 注册 资本 罪 、 出资 出资 罪 抽逃 抽逃 出资 罪 以及 非法经营 罪的 罪与非罪 的 界限。
4. 加强 涉 自 贸 试验 的 的 民事 审判 工作 , 依法 保护 的 的 民事 权益。 加强 劳动 保护 , 正确 处理 用人 单位 与 劳动者 的 劳动 争议 , 促进 自 贸 试验 企业 用工 制度 的 的 健康 发展。 保护 消费者 权益 , 维护 消费者 个人 信息 的 安全 , 严格 对 服务 领域 格式 条款 的 审查 , 惩治 利用 虚假 广告 侵害 消费者 的 行为。 保护 生态 环境 , 积极 审理 有关 和 组织 对 对 社会 社会 公共 利益 或者 重大 重大 风险的 污染 环境 、 破坏 生态 行为 提起 的 诉讼
正确 处理 在 自 贸 试验 区 较为 常见 的 “民宅 商用” “一 址 多 照” 问题。 正确 理解 和 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 物权 法》 第七十七条 的 的 将 住宅 改变 经营 性 用房 用房 的 限制 条件, 保障 人民 群众 正常 的 生活 秩序。 对 多个 公司 使用 同一 地址 住所 地 登记 的 , 在 审理 相关 案件 时 要 注意 是否 存在 财产 混同 、 人格 混同 等 情况 , 依法 维护 债权人 利益。
加强 对 自 贸 试验 区内 的 的 司法 保护。 鼓励 自主 创新 , 提高 成本。 完善 有关 加工 的 的 司法 政策 , 促进 加工 贸易 的 转型 升级。 准确 区分 的 的 贴牌 加工 行为 与 加工 方 擅自 加工 、超 范围 超 数量 加工 及 销售 产品 的 行为。 妥善 处理 商标 的 的 平行 进口 问题 , 合理 平衡 消费者 权益 、 商标权 人 利益 和 国家 贸易。 鼓励 以 知识产权 为 标 行为 行为 , 推动 商业 模式 创新 ,简化 维权 程序 , 提升 维权 质 效。 鼓励 知识产权 质押 融资 , 促进 知识产权 的 流转 利用。
加强 海事 审判。 规范 航运 市场 建设 , 支持 自 贸 试验 航运 服务业 开放 、 提升 国际 服务 服务 能级 和 国际 航运 服务 功能。 关注 船舶 登记 制度 制度 及 其他 与 航运 有关 的 的 新 类型 案件 , 研究 新型海事 法律 关系 的 法律 适用 和 专门 管辖 问题。
及时 通过 典型 案件 的 审理 确认 有关 规则 , 引导 行业 行为 , 促进 行业 发展。
5. 积极 行使 行政 审判 职能 , 支持 和 监督 政府 在 自 贸 区 依法 行政。 支持 和 监督 市场 监管 部门 创新 服务 模式 , 行政。 以 审判 活动 促进 和 规范 政府 信息 公开。 通过 外商 投资 项目 备案 的 企业, 其 签订 的 合同 违反 自 贸 试验 区 行业 准入 要求 , 导致 事实上 法律 上 不能 履行 , 当事人 请求 继续 履行 的 , 人民法院 不予 支持。
对 在 案件 审理 过程 中 发现 的 与 自 贸 试验 区 市场 规则 的 的 制度 缺陷 及 行政 行为 不 规范 等 问题 , 人民法院 应 及时 行政管理 部门 部门 反馈 意见 , 提出 司法 司法 , 促进 促进 自 贸 试验 法治 法治 建设的 完善。
三 、 依法 支持 自 贸 试验 区 的 的 创新 做法 , 鼓励 其 探索 的 的 经营 模式
6. 鼓励 自 贸 试验 区内 融资 租赁 的 的 创新 发展。 积极 支持 自 试验 区内 的 融资 租赁 企业 在 核准 的 经营 范围 内 依法 开展 融资 业务。 充分 尊重 中外 对 融资 融资 合同 纠纷 纠纷 有关 和 和 法律适用 的 约定。 正确 认定 融资 租赁 合同 效力 , 不应 仅以 未 履行 相关 程序 等 事由 认定 融资 租赁 合同 无效。
7. 支持 自 贸 试验 区 发展 跨境 电子商务 服务。 合理 认定 消费者 跨境 电 商 企业 之间 的 合同 性质。 合同 约定 消费者 个人 承担 关税 和 邮寄 的 的 , 可 认定 消费者 和 跨境 电商 企业 之间 成立 委托 合同 关系。 电 商 企业 批量 进口 、 分批 , 消费者 主张 其 与 电 商 企业 之间 成立 买卖合同 关系 的 , 人民法院 应予 支持。 电 商 以其 提供 的 的 合同 文本与 消费者 订立 仲裁 条款 , 应 专门 提示 , 消费者 同意 的 , 应 认定 双方 达成 了 仲裁 合意。
四 、 重视 自 贸 试验 的 的 特点 , 探索 审判 程序 的 改革 与 创新
8. 完善 司法 审查 、 司法 确认 制度 , 支持 自 贸 试验 的 的 纠纷 解决 机制。 鼓励 运用 仲裁 、 调解 等 多元化 机制 解决 自 试验 区 民 民 商 事 , 进一步 进一步 探索 完善 完善 诉讼 与 非 诉讼 相 衔接的 矛盾 纠纷 解决 机制。 支持 仲裁 机构 、 人民 调解 委员会 、 商 事 行业 调解 组织 的 创新 发展 , 为 多元化 解决 自 贸 试验 民 民 商 事 纠纷 提供 司法 便利。
加强 自 贸 试验 区内 法院 机构 及 审判 组织 建设。 自 试验 区 所在地 基层 人民法院 可以 根据 受理 的 的 数量 、 种类 、 性质 等 实际 设立 专门 的 的 法庭 或 合议庭 , 审理 涉 自 贸 试验 的 的 案件 ,积累 审判 经验 , 统一 裁判 尺度。 鼓励 各级 人民法院 在 总结 审判 的 的 基础 上 形成 符合 地域 特点 的 审判 机制。
9. 正确 认定 仲裁 协议 效力 , 规范 仲裁 案件 的 司法 审查。 在 自 贸 区内 注册 的 的 外商 独资 企业 相互 之间 约定 商 事 争议 提交 域外 的 的 , 不应 仅以 其 争议 不 具有 涉外 因素 为由 认定相关 仲裁 协议 无效。
一方 或者 双方 均为 在 自 贸 试验 区内 的 的 外商 投资 企业 , 约定 商 事 争议 提交 域外 域外 仲裁 , 纠纷 后 , 当事人 将 争议 提交 域外 仲裁 , 相关 裁决 做出 后 , 其 又以 仲裁 协议 无效 无效 为由主张 拒绝 承认 、 认可 或 的 的 , 人民法院 不予 支持 ; 另一方 当事人 在 程序 中 未 对 对 仲裁 协议 效力 提出 异议 相关 裁决 作出 后 , 又以 有关 争议 不 具有 涉外 因素 为由 主张 仲裁 协议 无效 , ,并 以此 主张 拒绝 承认 、 认可 或 执行 的 , 人民法院 不予 支持。
在 自 贸 试验 区内 注册 的 企业 相互 之间 约定 在 内地 特定 地点 、 特定 仲裁 规则 、 由 特定 人员 对 有关 争议 进行 仲裁 的 , 可以 认定 该 仲裁 协议。 人民法院 认为 该 仲裁 协议 协议 的 的, 应报请上一级 法院 进行 审查。 上级 法院 同意 下级 法院 的 的 , 应将 其 审查 意见 层 报 最高人民法院 , 待 最高人民法院 答复 后 作出 裁定。
10. 探索 审判 程序 创新 , 公正 高效 审理 涉 自 贸 试验 区 案件 管辖 自 贸 试验 区内 一审 民 商 事 的 的 人民法院 , 在 审理 涉 自 贸 试验 区 案件 时 当事人 一方 或 双方 双方 为 港澳台 民事 主体的 , 可以 探索 选任 港澳台 居民 作为 人民 陪审员 参加 合议庭。
人民法院 审理 涉 自 贸 试验 的 的 涉外 、 涉 港澳台 一审 民 商 事 , 事实 简单 、 法律 关系 明确 的 , 可以 探索 适用 简易 程序。
妥善 处理 以 “区内 注册 、 区 外 经营” 的 企业 为 当事人 的 案件 中 存在 的 送达 难 问题。 对 在 自 贸 试验 区内 注册 的 法人 和 其他 组织 以其 注册 地 为 人民法院 诉讼 诉讼 文书 的送达 地址 , 可以 邮寄 送达。 境外 民事 主体 在 自 贸 区 设立 企业 或 办事处 作为 业务 代办 的 的 , 可以 向其 业务 代办 人 送达。 境外 民事 主体 概括 指定 分支机构 分支机构 工作 人员 或者 境内 律师 律师事务所 律师 作为 特定 时间 、 特定 区域 或者 特定 的 的 诉讼 代理人 的 , 可以 向其 送达 诉讼 文书。
11. 建立 合理 的 外国 法 查明 机制。 人民法院 审理 的 涉 自 贸 试验 区 的 涉外 民 商 事 案件 , 当事人 约定 适用 外国 法律 , 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 的 的 合理 期限 内 无正当理由 未 提供 该 外国 法律 或者 该国 法律 没有 规定 的 , 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 法律 ; 人民法院 了解 查明 的 的 , 可以 告知 当事人。 当事人 不能 提供 、 按照 我国 参加 的 国际 条约 规定 的 途径 亦 不能 查明 的 外国 法律 , 可 在 一审 开庭 审理 审理之前 由 当事人 共同 指定 专家 提供。 根据 冲突 法 规范 应当 外国 外国 的 的 , 人民法院 应当 依 职权 查明 外国 法。
12. 审理 好 涉 自 贸 试验 区 案件 , 总结 可 复制 经验 各 高级人民法院 应当 充分 重视 涉 自 贸 试验 区 的 的 审理 , 加强 前瞻性 研究 工作。 各地 人民法院 对 在 审理 与 自 贸 试验 区 相关的 案件 中 发现 的 热点 、 难点 问题 , 应当 及时 研究 总结 , 形成 应对 意见 , 并 及时 向 最高人民法院 提出 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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