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中介行政许可及备案实施办法
第一 章 总则
第一 条 为 规范 银 保监会 及其 派出 机构 实施 保险 中介 市场 行政 许可 和 备案 行为, 明确 行政 许可 和 备案 事项 的 条件 和 程序, 保护 申请人 合法 权益,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 保险 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Mer
Mer
派出 机构 包括 银 保监局 和 银 保 监 分局. 银 保 监 分局 在 银 保监会, 银 保监局 授权 范围 内, 依照 本 办法 规定 实施 行政 许可 和 备案.
第三 条 本 办法 所称 行政 许可 事项 包括 经营 保险 代理 业务 许可, 经营 保险 经纪 业务 许可, 保险 中介 集团 (控股) 公司 经营 保险 中介 业务 许可, 保险 代理 机构, 保险 经纪 机构 高级 管理 人员 任职 资格 核准.本办法所称备案事项包括经营保险公估业务备案.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包括保险专业代理机构态保陼绅纪机构态保险绅纪
本 办法 所称 全国性 保险 专业 代理 机构, 保险 经纪 机构, 保险 公 估 机构 是 指 经营 区域 不限 于 工商 注册 登记 所在地 省, 自治区, 直辖市, 计划 单列 市 的 相应 机构.
本 办法 所称 区域性 保险 专业 代理 机构, 保险 经纪 机构, 保险 公 估 机构 是 指 经营 区域 为 工商 注册 登记 所在地 省, 自治区, 直辖市, 计划 单列 市 的 相应 机构.
第五 条 银 保监会 及其 派出 机构 应 依照 宏观 审慎 原则, 结合 辖区 内 保险 业 发展 水平 等 实际 情况, 按照 本 办法 规定 实施 保险 中介 行政 许可 及 备案.
第二章 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
第一节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
第六条 申请人申请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资格,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 依法 取得 工商 营业 执照, 名称 中 应当 包含 ”保险 代理” 字样, 且 字号 不得 与 现有 的 保险 专业 中介 机构 相同, 与 其他 保险 专业 中介 机构 具有 同一 实际 控制 人 的 保险 专业 代理 机构 除外;
(二)股东符合本规定要求;
(三) 注册 资本 为 实缴 货币 资本 并按 银 保监会 有关 规定 实施 托管, 全国性 保险 专业 代理 机构 的 注册 资本 最低限 额为 5000 万元, 区域性 保险 专业 代理 机构 的 注册 资本 最低限 额为 2000 万元;
(四)营业执照记载的经营范围符合银保监会的有关规定;
(五)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泼瀠狚和国瀋规
(六)高级管理人员符合相应的任职资格条件;
(七)有符合银保监会规定的治理结构和内控制度,商业模式科学、合;
(八) 有 与 业务 规模 相 适应 的 固定 住所 ;
(九)有符合银保监会规定的业务、财务等计算机软硬件设施;
(十)风险测试符合要求;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和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申请人股东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 财务 状况良好, 具有 以 自有 资金 对外 投资 的 能力, 出资 资金 自有, 真实, 合法, 不得 用 银行 贷款 及 各种 形式 的 非 自有 资金 投资;
(二) 法人 股东 应当 具有 良好 的 公司 治理 结构 或 有效 的 组织 管理 方式, 社会 声誉, 诚信 记录, 纳税 记录 以及 经营 管理 良好, 出资 日 上 一 年末 (设立 时间 不满 一年 的, 以 出资 日 上 一月末为准)净资产应不为负数,出资日上一月末净资产及货币资金均大些金均大
(三)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八条 申请人股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不得申请经营保险代缆业:
(一)最近5年内受到刑罚或重大行政处罚;
(二)因涉嫌重大违法犯罪正接受有关部门调查;
(三) 因 严重 失信 行为 被 国家 有关 单位 确定 为 失信 联合 惩戒 对象 且 应当 在 保险 领域 受到 相应 惩戒, 或者 最近 5 年内 有 其他 严重 失信 不良 记录;
(四)依据法律、行政法规不能投资企业;
(五)银保监会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认定的其他不适合成为保险专业代眢眄成为保险专业代眢眄机
第九条 申请人 应 确定 定位 清晰, 科学, 合理, 可行 的 商业 模式. 依托 专门 技术, 领域, 行业 开展 业务 的, 业务 发展 模式 及 配套 管理 制度 流程 应 体现 特色 与 专业 性.
第十 条 申请人 应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 等 法律, 行政 法规 和 银 保监会 相关 政策 要求, 依照 职责 明晰, 强化 制衡, 加强 风险 管理 的 原则, 建立 规范, 有效 的 公司 治理 结构 和 内部 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 申请人 应 根据 公司 的 性质, 规模, 设立 股东 (大) 会, 董事会 或者 执行 董事, 监事会 或者 监事 等 组织 机构, 并 应 在 章程 中 明确 其 职责, 议事 制度 和 决策 程序.
第十二 条 申请人 应 具有 符合 银 保监会 规定 要求 的 业务 和 财务 管理 系统 及 信息 安全 保障 体系, 实现 对 主要 业务, 财务 流程 的 信息 化 管理, 确保 业务 和 财务 信息 的 及时, 准确 掌握 及 信息 安全。业务和财务管理软件应当具备保单信息管理、单证管理、客户管罻爂店户管罻爂务
第十三 条 申请人 申请 前 应 选择 一家 符合 银 保监会 规定 要求 的 商业 银行, 签订 托管 协议, 开 立 托管 账户, 将 全部 注册 资本 存入 托管 账户. 托管 协议 应 明确 托管 期限, 托管 金额, 托管 资金用途等内容。注册资本托管账户和基本户应分设。
第十四条 申请人应当向工商注册登记所在地银保监局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保险专明保险专明保险专渚代缰眺极
(二)《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申请表》;
(三)《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申请委托书》;
(四)公司章程;
(五) "保险 专业 代理 机构 投资 人 基本 情况 登记 表 (法人 股东)" 或 "保险 专业 代理 机构 投资 人 基本 情况 登记 表 (自然人 股东)" 及 相关 材料;
(六)注册资本为实缴货币资本的证明文件,资本金入账原始凭证复卛任
(七) 可行性 报告, 包括 当地 经济, 社会 和 金融 保险 发展 情况 分析, 机构 组建 的 可行性 和 必要性 说明, 市场 前景 分析, 业务 和 财务 发展 计划, 风险 管理 计划 等;
(八) 内部 管理 制度, 包括 公司 治理 结构, 组织 机构 设置, 业务 管理 制度, 财务 制度, 信息 化 管理 制度, 反洗钱 内控 制度, 消费者 权益 保护 制度 以及 业务 服务 标准 等;
(九)《保险专业代理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申请表》及有关证明关证明,
(十)业务、财务等计算机软硬件配备及信息安全保障情况说明等;
(十一)注册资本托管协议复印件及托管户入账证明等;
(十二) 投保 职业 责任 保险 的, 应 出具 按 规定 投保 职业 责任 保险 的 承诺函, 缴存 保证金 的, 应 出具 按 规定 缴存 保证金 的 承诺函;
(十三)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五 条 全国性 保险 专业 代理 机构 申请 经营 保险 代理 业务 资格 的, 由 工商 注册 登记 所在地 银 保监局 受理 并 初审, 银 保监会 决定.
区域性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申请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资格的,由工商鳨冿登嚄嚱工商鳨冿眮倳倳倳倉冰登营
第十六 条 银 保监会 及其 派出 机构 应当 采取 谈话, 询问, 现场 验收 等 方式 了解 和 审查 申请人 股东 的 经营 状况, 诚信 记录 以及 申请人 的 市场 发展 战略, 业务 发展 计划, 内控 制度 建设, 人员 结构、信息系统配置及运行等有关事项,并进行风险测试和提示。
第十七 条 申请人 应按 规定 接受 风险 测试. 风险 测试 应 综合 考虑 和 全面 了解 机构, 股东 及 存在 关联 关系 的 单位 或者 个人 的 历史 经营 状况, 判断 是否 存在 利用 保险 中介 机构 和 业务 从事 非法经营 活动的 可能性, 核查 保险 专业 中介 机构 与 控股 股东, 实际 控制 人 在 业务, 人员, 资产, 财务 等 方面 是否 严格 隔离 并 实现 独立 经营 和 核算, 全面 评估 风险 状况.
第十八 条 银 保监局 受理, 审查 并 决定 的 申请 事项, 应当 自 受理 之 日 起 20 日内 审查 完毕, 作出 准予 或者 不予 行政 许可 的 书面 决定.
银 保监局 受理 并 初审 的 申请 事项, 应当 自 受理 之 日 起 20 日内 审查 完毕, 并将 审查 意见 及 完整 申请 材料 上报 银 保监会. 银 保监会 应 自 收到 银 保监局 的 初步 审查 意见 及 申请人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在2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准予或者不予行政睢准可
第十九条 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应当向申请亮颁请亯参
作出 不予 许可 决定 的, 应当 说明 理由. 公司 继续 存 续 的, 应当 依法 办理 名称, 营业 范围 和 公司 章程 等 事项 的 变更 登记, 确保 其 名称 中 无 ”保险 代理” 字样.
第二节 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
第二十条 商业银行经营保险代理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颁发的金融许可证;
(二) 主 业 经营 情况 良好, 最近 2 年 无 重大 违法 违规 记录 (已 采取 有效 整改 措施 并 经 银 保监会 及其 派出 机构 认可 的 除外);
(三)已建立符合银保监会规定的保险代理业务信息系统;
(四)已建立保险代理业务管理制度和机制,并具备相应的专业管理能
(五)法人机构和一级分支机构已指定保险代理业务管理责任部门咼责云亘云亘
(六)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一条 银保监会直接监管的商业银行经营保险代理业务,应当由其应彺由其
其他商业银行经营保险代理业务,应当由法人机构向注册所在在地银保监所在地银保眯
商业银行网点凭法人机构的授权经营保险代理业务。
第二十 二条 银 保监会 及其 派出 机构 收到 商业 银行 经营 保险 代理 业务 申请 后, 可 采取 谈话, 函 询, 现场 验收 等 方式 了解, 审查 申请人 的 市场 发展 战略, 业务 发展 计划, 内控 制度 建设、人员结构、信息系统配置及运行等有关事项,并进行风险提示。
第二十三条 商业银行申请经营保险代理业务,应当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Mer
(二)合作保险公司情况说明;
(三)保险代理业务信息系统情况说明;
(四)保险代理业务管理相关制度,如承保出单、佣金结算、客户服务等
(五)保险代理业务责任部门和责任人指定情况的说明;
(六)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 四条 银 保监局 受理, 审查 并 决定 的 申请 事项, 应当 自 受理 之 日 起 20 日内 审查 完毕, 作出 准予 或者 不予 行政 许可 的 书面 决定.
银 保监会 受理, 审查 并 决定 的 申请 事项, 应当 自 受理 之 日 起 20 日内 审查 完毕, 作出 准予 或者 不予 行政 许可 的 书面 决定.
第二十 五条 银 保监会 及其 派出 机构 作出 准予 许可 决定 的, 应当 向 申请人 颁发 许可证; 作出 不予 许可 决定 的, 应当 说明 理由.
第二十 六条 在 中华人民共和国 境内 经 国务院 银行 保险 监督 管理 机构 批准 设立 的 吸收 公众 存款 的 金融 机构, 其他 金融 机构, 政策 性 银行 申请 保险 兼 业 代理 资格 的 条件 和 办理 流程 参照 本 办法 执行.
其他工商企业申请保险兼业代理资格的条件和办理流程,由银保监会另行
第三节 保险代理集团(控股)公司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
第二十七条 申请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 股东, 发起人 信誉 良好, 最近 3 年内 无 重大 违法 记录, 出资 自有, 真实, 合法, 不得 用 银行 贷款 及 其他 形式 的 非 自有 资金 投资;
(二)注册资本达到法律、行政法规和银保监会相关规则规定的最低雐额n额
(三)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符合有关规定;
(四)高级管理人员符合规定的任职资格条件;
(五)商业模式科学、合理、可行,公司治理完善到位,具备健全的眄组绌
(六)有与业务规模相适应的固定住所;
(七)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业务、财务等计算机软硬件设施;
(八) 拥有 5 家 及 以上 子公司, 其中 至少 有 2 家 子公司 为 保险 专业 中介 机构, 至少 有 en 家 子公司 为 保险 专业 代理 机构;
(九)保险中介业务收入占集团总业务收入的50%上;
(十)风险测试符合要求;
(十一)依法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名称中应当包含“保险代理集团(曧肉堢(曧肉堢(曧肉”
(十二)法律、行政法规和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八条 申请人应当向银保监会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申请书,应当载明公司的名称、注册资本、业务范围等;
(二)《保险中介集团公司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申请表》;
(三)《保险中介集团公司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申请委托书》;
(四)集团公司、成员企业及企业集团章程复印件;
(五) 可行性 报告 及 内部 管理 制度, 包括 设立 方式 或者 更名 方案, 公司 治理 和 组织 机构 框架, 发展 战略, 内部 控制 体系, 以及 公司 章程, 业务 管理 制度, 资本 管理 制度, 风险 管理 制度, 关联 交易管理制度等;
(六) 筹建 或 更名 方案, 包括 操作 流程, 集团 内 各 公司 的 股权 整合 方案, 股权 结构, 子公司 的 名称 和 业务 类别, 员工 及 债权 处置 方案 等;
(七)创立大会决议,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关于设立集团公司或者箄名
(八) "投资 人 基本 情况 登记 表" 及 相关 材料, 股份 认购 协议 等, 投资 人 是 机构 的, 还应 提供 营业 执照, 其他 背景 资料 以及 加盖 公章 的 上 一 年度 财务 报表 复印件;
(九)加盖公章的集团重要成员公司上一年度的财务报表复印件;
(十)注册资本金实缴情况的说明及证明材料;
(十一) "保险 中介 服务 集团公司 高级 管理 人员 任职 资格 申请 表", 拟任 高级 管理 人员 简历 及 有关 证明 材料;
(十二)银保监会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二 十九 条 银 保监会 应当 采取 谈话, 询问, 现场 验收 等 方式 了解, 审查 申请人 股东 的 经营 状况, 诚信 记录, 以及 申请人 的 市场 发展 战略, 业务 发展 计划, 内控 制度 建设, 人员 结构, 信息系统配置及运行等有关事项,并进行风险测试和提示。
第三 十条 保险 代理 集团 (控股) 公司 申请 经营 保险 代理 业务, 由 银 保监会 受理, 审查 并 决定. 银 保监会 自 受理 之 日 起 20 日内 审查 完毕, 作出 准予 或者 不予 行政 许可 的 书面 决定.
第三十一条 银保监会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应当向申请人颁发许可轎刺嚌应倓发嚌可轜庂嚌
第三章 经营保险经纪业务许可
第一节 保险经纪机构经营保险经纪业务许可
第三十二条 申请人申请经营保险经纪业务,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 依法 取得 工商 营业 执照, 名称 中 应当 包含 ”保险 经纪” 字样, 且 字号 不得 与 现有 的 保险 专业 中介 机构 相同, 与 其他 保险 专业 中介 机构 具有 同一 实际 控制 人 的 保险 专业 经纪 机构 除外;
(二)股东符合本规定要求;
(三) 注册 资本 为 实缴 货币 资本 并按 银 保监会 有关 规定 实施 托管, 全国性 保险 经纪 机构 的 注册 资本 最低限 额为 5000 万元, 区域性 保险 经纪 机构 的 注册 资本 最低限 额为 2000 万元;
(四)营业执照记载的经营范围符合银保监会的有关规定;
(五)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泼瀠狚和国瀋规
(六)高级管理人员符合规定的任职资格条件;
(七)有符合银保监会规定的治理结构和内控制度,商业模式科学、合;
(八) 有 与 业务 规模 相 适应 的 固定 住所 ;
(九)有符合银保监会规定的业务、财务等计算机软硬件设施;
(十)风险测试符合要求;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和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十三条 申请人股东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 财务 状况良好, 具有 以 自有 资金 对外 投资 的 能力, 出资 资金 自有, 真实, 合法, 不得 用 银行 贷款 及 各种 形式 的 非 自有 资金 投资;
(二) 法人 股东 应当 具有 良好 的 公司 治理 结构 或 有效 的 组织 管理 方式, 社会 声誉, 诚信 记录, 纳税 记录 以及 经营 管理 良好, 出资 日 上 一 年末 (设立 时间 不满 一年 的, 以 出资 日 上 一月末为准)净资产应不为负数,出资日上一月末净资产及货币资金均大些金均大
(三)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区域性保险经纪公司股东条件由银保监会另行规定。
第三十四条 申请人股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不得申请经吥保险经营保险经
(一)最近5年内受到刑罚或重大行政处罚;
(二)因涉嫌重大违法犯罪正接受有关部门调查;
(三) 因 严重 失信 行为 被 国家 有关 单位 确定 为 失信 联合 惩戒 对象 且 应当 在 保险 领域 受到 相应 惩戒, 或者 最近 5 年内 具有 其他 严重 失信 不良 记录;
(四)依据法律、行政法规不能投资企业;
(五)银保监会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认定的其他不适合成为保险经纪机朄炢
第三 十五 条 申请人 应 确定 定位 清晰, 科学, 合理, 可行 的 商业 模式. 依托 专门 技术, 领域, 行业 开展 业务 的, 业务 发展 模式 及 配套 管理 制度 流程 应 体现 特色 与 专业 性.
第三 十六 条 申请人 应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 等 法律, 行政 法规 和 银 保监会 相关 政策 要求, 依照 职责 明晰, 强化 制衡, 加强 风险 管理 的 原则, 建立 规范, 有效 的 公司 治理 结构 和内部管理制度.
第三 十七 条 申请人 应 根据 公司 的 性质, 规模, 设立 股东 (大) 会, 董事会 或者 执行 董事, 监事会 或者 监事 等 组织 机构, 并 在 章程 中 明确 其 职责, 议事 制度 和 决策 程序.
第三 十八 条 申请人 应 具有 符合 银 保监会 规定 要求 的 业务 和 财务 管理 系统 及 信息 安全 保障 体系, 实现 对 主要 业务, 财务 流程 的 信息 化 管理, 确保 业务 和 财务 信息 的 及时, 准确 掌握 及 信息安全, 业务 和 财务 管理 软件 应当 具备 保单 信息 管理, 单证 管理, 客户 管理, 收 付费 结算, 报表 查询 生成 等 基本 功能.
第三 十九 条 申请人 申请 前 应 选择 一家 符合 银 保监会 规定 要求 的 商业 银行, 签订 托管 协议, 开 立 托管 账户, 将 全部 注册 资本 存入 托管 账户. 托管 协议 应 明确 托管 期限, 托管 金额, 托管资金用途等内容。注册资本托管账户和基本户应分设。
第四十条 申请人应当向工商注册登记所在地银保监局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经营保险经纪业务许可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保险经纪机构稳嚄同机构稳嚄同
(二)《经营保险经纪业务许可申请表》;
(三)《经营保险经纪业务许可申请委托书》;
(四)公司章程;
(五) "保险 经纪 机构 投资 人 基本 情况 登记 表 (法人 股东)" 或 "保险 经纪 机构 投资 人 基本 情况 登记 表 (自然人 股东)" 及 相关 材料;
(六)注册资本为实缴货币资本的证明文件,资本金入账原始凭证复卛任
(七) 可行性 报告, 包括 当地 经济, 社会 和 金融 保险 发展 情况 分析, 机构 组建 的 可行性 和 必要性 说明, 市场 前景 分析, 业务 和 财务 发展 计划, 风险 管理 计划 等;
(八) 内部 管理 制度, 包括 公司 治理 结构, 组织 机构 设置, 业务 管理 制度, 财务 制度, 信息 化 管理 制度, 反洗钱 内控 制度, 消费者 权益 保护 制度 以及 业务 服务 标准 等;
(九)《保险经纪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申请表》及有关证明材料,关证明材喙,
(十)业务、财务等计算机软硬件配备及信息安全保障情况说明等;
(十一)注册资本托管协议复印件及托管户入账证明等;
(十二) 投保 职业 责任 保险 的, 应 出具 按 规定 投保 职业 责任 保险 的 承诺函, 缴存 保证金 的, 应 出具 按 规定 缴存 保证金 的 承诺函;
(十三)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四十一条 全国性 保险 经纪 机构 申请 经营 保险 经纪 业务 的, 由 工商 注册 登记 所在地 银 保监局 受理 并 初审, 银 保监会 决定.
Mer
第四 十二 条 银 保监会 及其 派出 机构 应当 采取 谈话, 询问, 现场 验收 等 方式 了解, 审查 申请人 股东 的 经营 状况, 诚信 记录 以及 申请人 的 市场 发展 战略, 业务 发展 计划, 内控 制度 建设, 人员结构、信息系统配置及运行等有关事项,并进行风险测试和提示。
第四 十三 条 申请人 应按 规定 接受 风险 测试. 风险 测试 应 综合 考虑 和 全面 了解 机构, 股东 及 存在 关联 关系 的 单位 或者 个人 的 历史 经营 状况, 判断 是否 存在 利用 保险 中介 机构 和 业务 从事 非法经营活动 的 可能性, 核查 保险 专业 中介 机构 与 控股 股东, 实际 控制 人 在 业务, 人员, 资产, 财务 等 方面 是否 严格 隔离 并 实现 独立 经营 和 核算, 全面 评估 风险 状况.
第四 十四 条 银 保监局 受理, 审查 并 决定 的 申请 事项, 应当 自 受理 之 日 起 20 日内 审查 完毕, 作出 准予 或者 不予 行政 许可 的 书面 决定.
银 保监局 受理 并 初审 的 申请 事项, 应当 自 受理 之 日 起 20 日内 审查 完毕, 并将 审查 意见 及 完整 申请 材料 上报 银 保监会. 银 保监会 应 自 收到 银 保监局 的 初步 审查 意见 及 申请人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在2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准予或者不予行政睢准可
第四十五条 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应当向申请可蔳请人
作出 不予 许可 决定 的, 应当 说明 理由. 公司 继续 存 续 的, 应当 依法 办理 名称, 营业 范围 和 公司 章程 等 事项 的 变更 登记, 确保 其 名称 中 无 ”保险 经纪” 字样.
第二节 保险经纪集团(控股)公司经营保险经纪业务许可
第四十六条 申请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 股东, 发起人 信誉 良好, 最近 3 年内 无 重大 违法 记录, 出资 应 自有, 真实, 合法, 不得 用 银行 贷款 及 其他 形式 的 非 自有 资金 投资;
(二)注册资本达到法律、行政法规和银保监会相关规定的最低限额;
(三)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符合有关规定;
(四)高级管理人员符合规定的任职资格条件;
(五)商业模式科学、合理、可行,公司治理完善到位,具备健全的眄组绌
(六)有与业务规模相适应的固定住所;
(七)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业务、财务等计算机软硬件设施;
Mer
(九)保险中介业务收入占集团总业务收入的50%上;
(十)风险测试符合要求;
(十一)依法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名称中应当包含“保险经纪集团(控肉堢(曧肉堢(曧肉”
(十二)法律、行政法规和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十七条 申请人应当向银保监会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申请书,应当载明公司的名称、注册资本、业务范围等;
(二)《保险中介集团公司经营保险经纪业务许可申请表》;
(三)《保险中介集团公司经营保险经纪业务许可申请委托书》;
(四)集团公司、成员企业及企业集团章程复印件;
(五) 可行性 报告 及 内部 管理 制度, 包括 设立 方式 或者 更名 方案, 公司 治理 和 组织 机构 框架, 发展 战略, 内部 控制 体系, 以及 公司 章程, 业务 管理 制度, 资本 管理 制度, 风险 管理 制度, 关联 交易管理制度等;
(六) 筹建 或 更名 方案, 包括 操作 流程, 集团 内 各 公司 的 股权 整合 方案, 股权 结构, 子公司 的 名称 和 业务 类别, 员工 及 债权 处置 方案 等;
(七)创立大会决议,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关于设立集团公司或者箄名
(八) "投资 人 基本 情况 登记 表" 及 相关 材料, 股份 认购 协议 等, 投资 人 是 机构 的, 还应 提供 营业 执照, 其他 背景 资料 以及 加盖 公章 的 上 一 年度 财务 报表 复印件;
(九)加盖公章的集团重要成员公司上一年度的财务报表复印件;
(十)注册资本金实缴情况的说明及证明材料;
(十一) "保险 中介 服务 集团公司 高级 管理 人员 任职 资格 申请 表", 拟任 高级 管理 人员 简历 及 有关 证明 材料;
(十二)银保监会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四 十八 条 银 保监会 应当 采取 谈话, 询问, 现场 验收 等 方式 了解, 审查 申请人 股东 的 经营 状况, 诚信 记录, 以及 申请人 的 市场 发展 战略, 业务 发展 计划, 内控 制度 建设, 人员 结构, 信息系统配置及运行等有关事项,并进行风险测试和提示。
第四 十九 条 保险 经纪 集团 (控股) 公司 申请 经营 保险 经纪 业务, 由 银 保监会 受理, 审查 并 决定. 银 保监会 自 受理 之 日 起 20 日内 审查 完毕, 作出 准予 或者 不予 行政 许可 的 书面 决定.
Mer
第四章 经营保险公估业务备案
第五十一条 保险公估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经营保险公估业务,应依法备案
第五十二条 保险公估机构经营保险公估业务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 股东 或者 合伙 人 符合 本 规定 要求, 且 出资 资金 自有, 真实, 合法, 不得 用 银行 贷款 及 各种 形式 的 非 自有 资金 投资;
(二) 根据 业务 发展 规划, 具备 日常 经营 和 风险 承担 所 必需 的 营运 资金, 全国性 机构 营运 资金 为 200 万元 以上, 区域性 机构 营运 资金 为 100 万元 以上;
(三)营运资金的托管符合银保监会的有关规定;
(四)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符合有关规定;
(五) 名称 中 应当 包含 ”保险 公 估” 字样, 保险 公 估 机构 的 字号 不得 与 现有 的 保险 专业 中介 机构 相同, 与 其他 保险 专业 中介 机构 具有 同一 实际 控制 人 的 保险 公 估 机构 除外;
(六)董事长、执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符合本规定要求;
(七)有符合银保监会规定的治理结构和内控制度,商业模式科学、合;
(八) 有 与 业务 规模 相 适应 的 固定 住所 ;
(九)有符合银保监会规定的业务、财务信息管理系统;
(十)具备一定数量的保险公估师;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和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十三条 申请人应当依法采用合伙或者公司形式。
申请人 采用 合伙 形式 的, 应当 有 2 名 以上 公 估 师; 其 合伙 人 三分之二 以上 应当 是 具有 3 年 以上 从业 经历 且 最近 3 年内 未受 停止 从业 处罚 的 公 估 师.
申请人 采用 公司 形式 的, 应当 有 8 名 以上 公 估 师 和 2 名 以上 股东, 其中 三分之二 以上 股东 应当 是 具有 3 年 以上 从业 经历 且 最近 3 年内 未受 停止 从业 处罚 的 公 估 师.
申请人 的 合伙 人 或者 股东 仅为 2 名 的, 2 名 合伙 人 或者 股东 都 应当 是 具有 3 年 以上 从业 经历 且 最近 3 年内 未受 停止 从业 处罚 的 公 估 师.
公估师指通过公估师资格考试的保险公估从业人员.
第 五十 四条 申请人 的 合伙 人 或者 股东 出资 资金 应 自有, 真实, 合法, 不得 用 银行 贷款 及 各种 形式 的 非 自有 资金 投资. 保险 公 估 机构 的 法人 股东 或 合伙 人 应 财务 状况良好, 上 一 年末 (设立 时间 不满 一年 的, 以 出资 日 上 一 月末 为准) 净 资产 应 不 为 负数, 应 具有 以 自有 资金 对外 投资 的 能力, 出资 日 上 一 月末 净 资产 及 货币 资金均大于出资额.
第五十五条 申请人股东或合伙人有下列任一情形的,申请人不得申诅经请不得申诅经
(一)最近5年内受到刑罚或者重大行政处罚;
(二)因涉嫌重大违法犯罪正接受有关部门调查;
(三) 因 严重 失信 行为 被 国家 有关 单位 确定 为 失信 联合 惩戒 对象 且 应当 在 保险 领域 受到 相应 惩戒, 或者 最近 5 年内 具有 其他 严重 失信 不良 记录;
(四)依据法律、行政法规不能投资企业;
(五)银保监会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认定的其他不适合成为保险公估机的合成为保险公估机的合成为保险公估机月
第五十六条 申请人董事长、执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大学专科以上学历,从事金融或者资产评估工作10年以上的亡呗不年以上的亡呗不
(二)从事金融工作3年以上,或者从事资产评估相关工作3年以上,年廥上,或苀
(三)具有履行职责所需的经营管理能力,熟悉保险法律、行政法规煛嚄嚄叝睊
(四) 诚实 守信 , 品行 良好。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保险公估机构董事长、执行董事和高级管瑐
(一) 担任 因 违法 被 吊销 许可证 的 保险公司 或者 保险 专业 中介 机构 的 董事, 监事 或者 高级 管理 人员, 并对 被 吊销 许可证 负有 个人 责任 或者 直接 领导 责任 的, 自 许可证 被 吊销 之 日起未逾3年;
(二) 因 违法行为 或者 违纪 行为 被 金融 监管 机构 取消 任职 资格 的 金融 机构 的 董事, 监事 或者 高级 管理 人员, 自 被 取消 任职 资格 之 日 起 未逾 5 年;
(三)被金融监管机构决定在一定期限内禁止进入金融行业,期限未满;
(四) 因 违法行为 或者 违纪 行为 被 吊销 执业 资格 的 资产 评估 机构, 验证 机构 等 机构 的 专业人员, 自 被 吊销 执业 资格 之 日 起 未逾 5 年;
(五)受金融监管机构警告或者罚款未逾2年;
(六)正在接受司法机关、纪检监察部门或者金融监管机构调查;
(七) 因 严重 失信 行为 被 国家 有关 单位 确定 为 失信 联合 惩戒 对象 且 应当 在 保险 领域 受到 相应 惩戒, 或者 最近 5 年内 具有 其他 严重 失信 不良 记录;
(八)合伙人有尚未清偿完的合伙企业债务;
(九)法律、行政法规和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保险公估人应当与其高级管理人员建立劳动关系,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保险公估人董事长、执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2家軥上分亀丄枚
第五 十七 条 申请人 申请 前 应 选择 一家 符合 银 保监会 规定 要求 的 商业 银行, 签订 托管 协议, 开 立 托管 账户 将 全部 营运 资金 由 基本 户 存入 托管 账户. 托管 协议 应 明确 托管 期限, 托管 金额、托管资金用途及未完成备案不得动用等内容。
第五 十八 条 申请人 应 确定 定位 清晰, 科学, 合理, 可行 的 商业 模式. 依托 专门 技术, 领域, 行业 开展 业务 的, 业务 发展 模式 及 配套 管理 制度 流程 应 体现 特色 与 专业 性.
第五 十九 条 申请人 应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 合伙 企业 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 资产 评估 法" 等 法律, 行政 法规 和 银 保监会 相关 政策 要求, 依照 职责 明晰, 强化 制衡、加强风险管理的原则,建立规范有效的治理结构和内部管理制度。
第六 十条 申请人 应 具有 符合 银 保监会 规定 要求 的 业务 和 财务 管理 系统, 实现 对 主要 业务, 财务 流程 的 信息 化 管理, 确保 业务 和 财务 信息 的 及时, 准确 掌握 及 信息 安全.
第六十一条 申请人应当向工商注册登记所在地银保监局提交下列备案材
(一) 经营 保险 公 估 业务 备案 申请书, 申请书 应当 载明 保险 公 估 机构 的 名称, 注册 资本, 经营 区域 (全国性 或 区域性) 等;
(二)《经营保险公估业务备案申请表》;
(三)《经营保险公估业务备案委托书》;
(四)《保险公估机构公估师信息表》;
(五)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
(六) "保险 公 估 机构 投资 人 基本 情况 登记 表 (法人 股东)" "保险 公 估 机构 投资 人 基本 情况 登记 表 (自然人 股东)" 及 相关 材料;
(七)营运资金进入公司基本户的入账原始凭证复印件;
(八) 可行性 报告, 包括 当地 经济, 社会 和 金融 保险 发展 情况 分析, 机构 组建 的 可行性 和 必要性 说明, 市场 前景 分析, 业务 和 财务 发展 计划, 风险 管理 计划 等;
(九) 内部 管理 制度, 包括 公司 治理 结构, 组织 机构 设置, 业务 管理 制度, 财务 制度, 信息 化 管理 制度, 反洗钱 内控 制度, 消费者 权益 保护 制度 以及 业务 服务 标准 等;
(十) "保险 公 估 机构 董事长 (执行 董事), 高级 管理 人员 任职 报告 表" 及 有关 证明 材料, 公 估 师 人员 名册 及 相应 证书 复印件, 聘用 人员 花名册;
(十一)业务、财务等计算机软硬件配备及信息安全保障情况说明等;
(十二)营运资金托管协议复印件及托管户入账证明等;
(十三) 投保 职业 责任 保险 或者 建立 职业 风险 基金 的, 应 出具 按 规定 投保 职业 责任 保险 或 建立 职业 风险 基金 保证 书;
(十四)与业务规模相适应的固定场所及使用权属证明材料;
(十五) 保险公司 的 工作 人员, 保险 专业 中介 机构 的 从业人员 投资 保险 公 估 机构 的, 应当 提供 其所 在 机构 知晓 其 投资 的 书面 证明, 保险公司, 保险 专业 中介 机构 的 董事, 监事 或者 高级 管理人员投资保险公估机构的,应当根据有关规定提供任职公司股东会或蜄肌
(十六)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六 十二 条 银 保监会 及其 派出 机构 应当 采取 谈话, 函 询, 现场 查验 等 方式 了解, 审查 股东 或者 合伙 人 的 经营 记录, 经营 动机, 以及 市场 发展 战略, 业务 发展 规划, 内控 制度 建设, 人员结构、信息系统配置及运行等有关事项,并进行风险测试和提示。
第六十三条 保险公估机构新设分支机构经营保险公估业务,应当符合両当符合両:
Mer information om uthyrningskostnaderna
(二)保险公估机构及其分支机构未因涉嫌违法犯罪正接受有关部门调查
(三)最近2年内设立的分支机构不存在运营未满1年退出市场的情形;
(四)具备完善的分支机构管理制度;
(五)新设分支机构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业务财务信息系统,以罻及丌业务财务信息系统,以罻及丌
(六)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保险 公 估 机构 因 严重 失信 行为 被 国家 有关 单位 确定 为 失信 联合 惩戒 对象 且 应当 在 保险 领域 受到 相应 惩戒 的, 或者 最近 5 年内 具有 其他 严重 失信 不良 记录 的, 不得 新 设 分支机构 经营 保险 公 估 业务.
第六 十四 条 申请 经营 保险 公 估 业务 备案 的 保险 公 估 分支机构 应当 向 工商 注册 登记 所在地 银 保监局 提交 下列 备案 材料:
(一)经营保险公估业务备案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保险公估分支眺明保陧公估分支眰口
(二)《保险公估机构分支机构经营保险公估业务备案申请表》;
(三)保险公估机构备案表复印件;
(四)关于设立保险公估分支机构的内部决议;
(五)新设保险公估分支机构内部管理制度;
(六) 保险 公 估 机构 及 分支机构 最近 2 年内 接受 银行 保险 监管, 市场 监管, 税务 等 部门 监督 检查 情况 的 说明 及 有关 附件, 如 受过 行政 处罚, 需 提供 有关 行政 处罚 书 复印件 及 缴纳 罚款 证明复印件;
(七)业务、财务等计算机软硬件配备及信息安全保障情况说明等;
(八)《保险公估机构董事长(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员任职报呅輨、
(九) 最近 2 年内 设立 的 分支机构 是否 存在 运营 未满 en 年 退出 市场 的 情况 说明, 应 按照 下列 字段 对 最近 1 年内 在 全国 设立 分支机构 情况 进行 梳理: 机构 名称, 所在 省份, 成立 时间, 是否退出市场、退出市场时间;
(十)新设分支机构职场租赁合同复印件或权属文件复印件及职场照片(
(十一)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六 十五 条 保险 公 估 机构 经营 保险 公 估 业务, 应当 自 领取 营业 执照 之 日 起 30 日内, 通过 银 保监会 指定 的 信息 系统 向 银 保监会 及其 派出 机构 备案, 同时 按 规定 提交 纸质 及 电子备案材料.
保险 公 估 机构 分支机构 经营 保险 公 估 业务, 应当 自 领取 分支机构 营业 执照 之 日 起 10 日内, 通过 银 保监会 指定 的 信息 系统 向 工商 注册 登记 所在地 银 保监局 备案, 同时 按 规定 提交 纸质 及电子备案材料.
Mer
全国性 保险 公 估 机构 及 合伙 制 保险 公 估 机构 申请 经营 保险 公 估 业务 的, 由 工商 注册 登记 所在地 银 保监局 接收 备案 材料 并 初审, 由 银 保监会 依法 备案.
第六 十六 条 备案 材料 完备 且 符合 要求 的, 银 保监会 及其 派出 机构 应当 在 银 保监会 网站 上将 备案 情况 向 社会 公告, 完成 备案. 保险 公 估 机构 在 备案 公告 之后 可 下载 "经营 保险 公 估业务备案表》.
第六 十七 条 合伙 形式 的 保险 公 估 机构 转为 公司 形式 的 保险 公 估 机构, 或者 公司 形式 的 保险 公 估 机构 转为 合伙 形式 的 保险 公 估 机构, 备案 流程 及 材料 参照 新 设 机构, 变更期间按照转前形式开展业务.
区域性 保险 公 估 机构 转为 全国性 保险 公 估 机构, 或者 全国性 保险 公 估 机构 转为 区域性 保险 公 估 机构, 备案 流程 及 材料 参照 新 设 机构, 变更 期间 按照 转 前 范围 开展 业务.
第五章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及保险经纪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许可
第一节 任职资格条件
第六 十八 条 保险 专业 代理 机构 及 保险 经纪 机构 高级 管理 人员 需 经 任职 资格 许可, 包括 公司 总经理, 公司 副总经理, 省级 分公司 主要 负责 人 以及 对 公司 经营 管理 行使 重要 职权 的 其他 人员.
第六十九条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机构高级管理人员拟任人应笥廻人应符
(一)大学专科以上学历,从事金融工作10年以上的人员不受此项限制;
(二) 从事 金融 工作 3 年 以上 或者 从事 经济 工作 5 年 以上 ;
(三)具有履行职责所需的经营管理能力,熟悉保险法律、行政法规煛嚄嚄叝睊
(四) 诚实 守信 , 品行 良好。
第七十条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机构高级管理人员拟任人不得倢有:
(一) 无 民事 行为 能力 或者 限制 民事 行为 能力 ;
(二) 因 贪污 、 贿赂 、 侵占 财产 、 挪用 财产 破坏 社会主义 市场 秩序 , 被 判处 刑罚 执行 期满 未逾 5 年 , 或者 因 犯罪 被 剥夺 政治 权利 , 执行 期满 5 年 ;
(三) 担任 破产 清算 的 公司 、 企业 的 董事 或者 厂长 、 经理 对该 公司 、 企业 的 的 破产 负有 个人 的 的 , 自 该 公司 、 企业 破产 清算 完结 之 日 起 3 年 ;
(四) 担任 因 违法 被 吊销 营业 执照 、 责令 的 的 公司 、 企业 的 法定 代表人 , 并 负有 个人 责任 的 , 自 该 公司 、 被 被 吊销 营业 执照 之 日 起 3 年 ;
(五) 担任 因 违法 被 吊销 许可证 的 保险公司 或者 保险 中介 机构 的 董事 、 监事 或者 高级 管理 人员 , 并对 被 吊销 许可证 负有 责任 或者 直接 领导 责任 的 的 , 自 许可证 被 吊销 之 日 起 起未逾 3 年 ;
(六) 因 违法行为 或者 违纪 行为 被 金融 监管 机构 取消 任职 的 的 金融 机构 的 董事 、 监事 或者 高级 管理 人员 , 自 被 取消 任职 资格 之 日 起 未逾 未逾 5 年 ;
(七) 被 金融 监管 机构 决定 在 一定 期限 内 禁止 金融 行业 的 的 , 期限 未满 ;
(八) 受 金融 监管 机构 警告 或者 罚款 未逾 2 年 ;
(九) 正在 接受 司法机关 、 纪检 监察 部门 或者 金融 监管 机构 调查 ;
(十) 个人 所 负 数额 的 的 债务 到期 未 清偿 ;
(十一) 因 严重 失信 行为 被 国家 有关 单位 确定 为 失信 联合 惩戒 对象 且 应 在 保险 领域 受到 相应 惩戒, 或者 最近 5 年内 具有 其他 严重 失信 不良 记录;
(十二)法律、行政法规和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十一条 拟任人应通过银保监会认可的保险法规及相关知识测试。
第二节 任职资格许可申请材料
第七 十二 条 保险 专业 代理 机构, 保险 经纪 机构 拟 任命 高级 管理 人员, 应向 拟任 机构 工商 注册 登记 所在地 银 保监局 提交 下列 材料:
(一)关于进行任职资格审核的申请;
(二)拟任用高级管理人员的决议;
(三)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申请表;
(四)拟任人身份证复印件或护照复印件;
(五)拟任人学历证书复印件、学历证明文件;
(六)拟任人与保险专业代理机构或保险经纪机构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任
(七)拟任人3年金融工作经历或5年经济工作经历证明文件;
(八)拟任人最近3年个人信用报告;
(九) 在 存在 潜在 利益 冲突 的 机构 中 任职 的, 应 提交 从 原 单位 辞职 的 证明, 辞职 承诺 书 或者 公司 股东 会, 股东 大会 同意 兼职 的 证明;
(十)拟任人合规声明和承诺;
(十一)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七十三条 拟任高级管理人员的决议程序和形式应符合法律、行政渮煫秄嚌政法公嚌政法公嚌
第七 十四 条 拟任 人 的 学历 证明 材料, 需 提供 教育部 学 信 网 查询 结果 或 相关 教育 主管 部门 出具 的 认证 报告; 党校 学历, 需 提供 毕业 党校 出具 的 学历 证明 材料; 国 (境) 外学历,需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外学历认证书。
第七 十五 条 拟任 人 的 工作 经历 证明 材料, 需 提供 曾任职 的 机构 出具 的 加盖 公司 公章 的 证明 文件 或 与 曾任职 的 机构 存在 与其 劳动 形式 相关 的 经济 收入 关系 的 证明 文件.
第七 十六 条 拟任 人 合 规 声明 和 承诺 的 内容 包括 但 不限 于: 最近 2 年内 未受 反洗钱 重大 行政 处罚 的 声明; 最近 5 年内 未 受过 法律, 行政 法规 处罚, 有无 严重 失信 不良 记录的 声明; 坚持 依法 合 规 经营, 切实 履职 尽责 的 承诺 有 境外 金融 机构 从业 经历 的, 还 应当 提交 最近 2 年内 未受 相应 境外 金融 机构 所在地 涉及 反洗钱 的 重大 行政 处罚 的 声明..
第三节 任职资格许可程序
第七十七条 银 保监局 可以 对 保险 专业 代理 机构, 保险 经纪 机构 拟任 高级 管理 人员 进行 考察 或者 谈话, 综合 考察 其 合 规 意识, 风险 偏好, 业务 能力 等 综合 素质.
第七 十八 条 银 保监局 受理, 审查 并 决定 的 申请 事项, 应当 自 受理 之 日 起 20 日内 审查 完毕, 作出 准予 或者 不予 行政 许可 的 书面 决定.
第七 十九 条 保险 专业 代理 机构, 保险 经纪 机构 应 在 收到 拟任 高级 管理 人员 任职 资格 批复 后 及时 作出 任命 决定, 超过 2 个 月 未 任命 的, 其 任职 资格 自动 失效.
第八 十条 保险 专业 代理 机构, 保险 经纪 机构 任命 临时 负责 人 的, 其 临时 负责 人 任职 时间 最长 不得 超过 3 个 月, 并且 不得 就 同一 职务 连续 任命 临时 负责 人.
临时负责人应当具有与履行职责相当的能力,并应当符合本规定的相兂覂
第八十一条 具有 高级 管理 人员 任职 资格 的 拟任 人 在 同一 保险 专业 代理 机构, 保险 经纪 机构 内部 调动 职务 或 改任 (兼任) 职务 的, 无需 重新 核准 任职 资格, 应当 自 作出 调任, 改任、兼任决定之日起5日内在银保监会规定的监管信息系统中登记相关係息、
第六 章 附则
第八 十二 条 外资 保险 专业 中介 机构 申请 办理 本 办法 规定 的 经营 保险 代理 业务 许可, 经营 保险 经纪 业务 许可, 经营 保险 公 估 业务 备案 等 事项 的, 应 符合 本 办法 规定 的 条件.
第 八十 三条 申请人 应 按照 银 保监会 有关 要求, 如实, 完整 提交 申请 材料. 本 办法 规定 提交 的 各种 表格 格式 由 银 保监会 制定.
第八十四条 除特别说明外,本办法中各项财务指标要求均为合并会讀娏抂
第八十五条 本办法中的“日”均为工作日,“以上”均含本数及本级。
第八十六条 本办法由银保监会负责解释。
第八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2年2月1日起施行。
第八十八条 本办法实施前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