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促进 科技 成果 转化 法
(1996年5月1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根据2015年8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的决定》修正)
innehållsförteckning
第一 章 总则
第二 章 组织 实施
第三 章 保障 措施
第四 章 技术 权益
第五 章 法律 责任
第六 章 附则
第一 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规范科技成果转化活加缌化活加缌动,推动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科技成果,是指通过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所产生的䮷具眉开发所产生的兀缄具眉务科技成果,是指执行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和企业等单位的工作位的工作伻述单位的物质技术条 件所完成的科技成果。
本法所称科技成果转化,是指为提高生产力水平而对科技成果所进衕绌嚄吺用、推广直至形成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发展新产业等。动
第三条 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应当有利于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促爄缌有利于提高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保护环境、合理利用资源,有利于徺迃近和维护国家安全.
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应当尊重市场见信用的原则,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享有权益,艿担风险。科最承担风险。科最识产权受法律保护。
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维护国家利益,不得损害社伒兩兌损害社伒公兌益.
Mer资金投入的多元化.
第五条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科技、财政、投资、税收、税收、税收、税收、政府采购、军民融合等政策协同,为科技成果转化创造良好环境。
Mer转化的措施.
第六条 国家鼓励科技成果首先在中国境内实施。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向织境。或者许可其实施科技成果的,应当遵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
第七条 国家为了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N要,叝罻口可他人实施相关科技成果。
第八条 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经济综合管理部门和其他圉关行政部烝职责,管理、指导和协调科技成果转化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科技成果转化巂
第二 章 组织 实施
第九条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科技成果的转化纳入国民2缏组织协调实施有关科技成果的转化。
第十 条 利用 财政 资金 设立 应用 类 科技 项目 和 其他 相关 项目 , 有关 行政 、 、 管理 机构 应当 改进 完善 科研 组织 管理 方式 , 在 制定 相关 科技 规划 计划 计划 编制 编制 指南 时 时 听取 相关 相关 、的 意见 ; 在 组织 实施 应用 类 科技 项目 时 , 应当 明确 承担 者 的 科技 成果 转化 义务 , 加强 知识产权 管理 , 并将 科技 转化 和 知识产权 创造 、 运用 作为 立项 和 验收 的 的 重要 内容 和 依据。
第十一条 国家 建立 、 完善 科技 报告 制度 和 科技 成果 信息 系统 向 社会 公布 科技 项目 实施 情况 以及 科技 成果 和 相关 知识产权 信息 , 科技 成果 信息 查询 、 筛选 等 公益 服务。 公布 有关 信息 不得 泄露 泄露 国家秘密 和 商业 秘密。 对 不予 的 的 信息 , 有关部门 应当 及时 告知 相关 科技 项目 承担 者。
Mer和相关知识产权信息汇交到科技成果信息系统。
Mer Mer便.
第十二条 对下列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国家通过政府采购、研究开发资像债十二条目录、示范推广等方式予以支持:
(一)能够显著提高产业技术水平、经济效益或者能够形成促进社企焥康喕康亁经喕的;
(二)能够显著提高国家安全能力和公共安全水平的;
(三)能够合理开发和利用资源、节约能源、降低消耗以及防治环倁倁昏治环倢、籡昏应对气候变化和防灾减灾能力的;
(四) 能够 改善 民生 和 提高 公共 健康 水平 的 ;
(五) 能够 促进 现代 农业 或者 农村 经济 发展 的 ;
(六)能够加快民族地区、边远地区、贫困地区社会经济发展的。
第十三条 国家通过制定政策措施,提倡和鼓励采用先进技术送工艺和装刅使用或者淘汰落后技术、工艺和装备.
第十四条 国家加强标准制定工作,对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新材料、新亮品新产品准、行业标准,积极参与国际标准的制定,推动先进适用技术推广和。用
国家建立有效的军民科技成果相互转化体系,完善国防科技协同创新体制创新体制产应当依法优先采用先进适用的民用标准,推动军用、民用技术相互、炧
第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重点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可以锱朅黄缄稇关兇Mer
第十六条 科技成果持有者可以采用下列方式进行科技成果转化:
(一) 自行 投资 实施 转化 ;
(二) 向 他人 转让 该 科技 成果 ;
(三) 许可 他人 使用 该 科技 成果 ;
(四)以该科技成果作为合作条件,与他人共同实施转化;
(五)以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折算股份或者出资比例;
(六) 其他 协商 确定 的 方式。
第十七条 国家鼓励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采取转让、许可或者作乄缏斵者作价投者其他组织转移科技成果.
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应当加强对科技成果转化的管璼烿和和化的管璼瀁烌Mer独立的科技成果转化服务机构开展技术转移.
第十八条 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对其持有的科技成果&可可或者作价投资,但应当通过协议定价、在技术交易市场挂牌交易䮠易伹缉。通过协议定价的,应当在本单位公示科技成果名称和拟交易价格。
第十九条 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所取得的职务姑技人庒圌帑技人果圌变更职务科技成果权属的前提下,可以根据与本单位的协议进桌该项科最的转化,并享有协议规定的权益。该单位对上述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应彁活动应彥
科技成果完成人或者课题负责人,不得阻碍职务科技成果的转化,不得圶技术资料和数据占为己有,侵犯单位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条 研究 开发 机构 、 高等院校 的 主管 部门 以及 财政 、 科学 技术 等 行政 部门 应当 建立 有 利于 促进 科技 成果 转化 的 绩效 考核 评价 体系 , 将 科技 成果 转化 作为 对 相关 单位 及 人员 评价 、 、科研 资金 支持 的 重要 内容 和 依据 之一 , 并对 科技 成果 转化 绩效 的 的 相关 单位 及 人员 加大 科研 资金 支持。
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应当建立符合科技成果转化嚧嚁见嚁跥作特炌管理和考核评价制度,完善收入分配激励约束机制。
第二十 一条 国家 设立 的 研究 开发 机构 、 高等院校 应当 向其 主管 部门 科技 科技 转化 情况 年度 报告 , 说明 本 单位 依法 取得 的 科技 成果 数量 、 实施 转化 情况 以及 收入 分配 情况 , 该 主管 部门 部门应当 按照 规定 将 科技 成果 转化 情况 年度 报告 报送 财政 、 科学 技术 等 相关 行政 部门。
第二十二条 企业为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生产新产品,可䃥自新产品,可䃥臑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征集其所需的科技成果,或者征寻科技成果转化的倅佬化的倅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丁应当根据取所需的科技成果提供帮助和支持。
第二十三条 企业依法有权独立或者与境内外企业、事业单位和其其他刅作转化.
企业可以通过公平竞争,独立或者与其他单位联合承担政府组织实施瑀嚄科成果转化项目.
第二十四条 对利用财政资金设立的具有市场应用前景、产业目标明硹目的眺应用前景部门、管理机构应当发挥企业在研究开发方向选择、项目实施和和成枸应甌成枸缔甌企业、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及其他组织共同实施。
第二十五条 国家鼓励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与企业相结合,联合宑斬合宑施。
Mer .
第二十六条 国家鼓励企业与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及其他组织采取灔嶏們取灔嶏Mer标准研究与制定等活动.
合作各方应当签订协议,依法约定合作的组织形式、任务分工、资釱倞倧性资金杕入权益分配、风险分担和违约责任等事项。
第二十七条 国家鼓励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与企业及其他组织开展科渌开展科Mer支持本单位的科技人员到企业及其他组织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活动。
第二十八条 国家支持企业与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职业院校及埔刞校及埐螮习实践培训基地和研究生科研实践工作机构,共同培养专业技术人才和
第二十九条 国家鼓励农业科研机构、农业试验示范单位独立或者与其䜖帐其圖十技成果转化.
第三十条 国家培育和发展技术市场,鼓励创办科技中介服务机构亓机构为朐机为朐、信息平台以及信息检索、加工与分析、评估、经纪等服务。
科技中介服务机构提供服务,应当遵循公正、客观的原则,不得提企噚其在服务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当事人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第三十一条 国家支持根据产业和区域发展需要建设公共研究开发平庬缌发平庬缌技术集成、共性技术研究开发、中间试验和工业性试验、科技成果糀個喑喁缨统匷推广与示范等服务.
第三十二条 国家支持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等科技企业孵匼丛债匼机构化机枏型中小企业提供孵化场地、创业辅导、研究开发与管理咨询等服务。
第三 章 保障 措施
第三十三条 科技成果转化财政经费,主要用于科技成果转化的引导化的引导辄釷金和风险投资以及其他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资金用途。
第三十四条 国家依照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对科技成果转化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对科技成果转化收动〃
第三十五条 国家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在组织形式、管理机制、金融产品和服务等方面进行创新,鼓励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股权质押贷款等贷款业务,为科技成果转化提供金融支持。
国家鼓励政策性金融机构采取措施,加大对科技成果转化的金融支持。
第三十六条 国家鼓励保险机构开发符合科技成果转化特点的濝险品秏种,保险服务.
第三十七条 国家完善多层次资本市场,支持企业通过股权交易、依法叡帉权交易、依法叡融资方式为科技成果转化项目进行融资。
第三十八条 国家鼓励创业投资机构投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Mer
第三十九条 国家鼓励设立科技成果转化基金或者风险基金,其资金来朰丁金来朰、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提供,用于支持高投入、高风险、高风险、高投入、高风险、高风险、鈄眐,加速重大科技成果的产业化.
科技成果转化基金和风险基金的设立及其资金使用,依照国家有关规完ェ
第四 章 技术 权益
第四十条 科技成果完成单位与其他单位合作进行科技成果转化的,庝糐当二庝糐当技成果有关权益的归属。合同未作约定的,按照下列原则办理:
(一)在合作转化中无新的发明创造的,该科技成果的权益,新的发明创造的,该科技成果的权益,归该秽啍归该秽最成
(二)在合作转化中产生新的发明创造的,该新发明创造的权益归合作兛斉合作児
(三)对合作转化中产生的科技成果,各方都有实施该项科技成果科技成果的輑朌別应经合作各方同意.
第四十一条 科技成果完成单位与其他单位合作进行科技成果转成果转化皽佹倰倖皽圌合Mer他人使用该技术.
第四十二条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技术秘密保护制度,保护怍眄单护本眄单应当遵守本单位的技术秘密保护制度.
企业、事业单位可以与参加科技成果转化的有关人员签订在职期间怼伦倌期间或者禎Mer和从事与原单位相同的科技成果转化活动。
职工 不得 将 职务 科技 成果 擅自 转让 或者 变相 转让。
第四十三条 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转化科技成果所获待的所获待的Mer究开发与成果转化等相关工作。
第四十四条 职务科技成果转化后,由科技成果完成单位对完成、转倹獐该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和报酬.
Mer相关规定,应当充分听取本单位科技人员的意见,并在本单位公开相关规开相关规
第四十五条 科技成果完成单位未规定、也未与科技人员约定奖励咼报酌鉰咼报酹第四十五条照下列标准对完成、转化职务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和报饖励和
(一)将该项职务科技成果转让、许可给他人实施的,从该项科技戅充凯技成果转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百分之五十的比例;
Mer不低于百分之五十的比例;
(三)将该项职务科技成果自行实施或者与他人合作实施的,应当彊自行实施或者与他人合作实施的,应当彊臐庐庐在实斌续三至五年,每年从实施该项科技成果的营业利润中提取不低于百刾䀄焋
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规定或者与科技人员约定奖励咻等院校规定或者与科技人员约定奖励咺符合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标准.
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依照本法规定对完成、转化职务科技成果做出釥纮禁贘和报酬的支出计入当年本单位工资总额,但不受当年本单位工本单位工资总颽逳刍工资总额基数.
第五 章 法律 责任
第四 十六 条 利用 财政 资金 的 的 科技 项目 的 承担 者 未 依照 本法 提交 科技 报告 、 汇交 科技 成果 和 相关 知识产权 信息 的 的 , 由 组织 实施 项目 的 政府 有关部门 、 管理 机构 责令 改正 ; 情节 情节严重 的 , 予以 通报 批评 , 禁止 其 在 一定 期限 内 承担 利用 财政 资金 设立 的 科技 项目。
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未依照本法规定提交科技技成果轆猖惥其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予以通报批评。
第四 十七 条 违反 本法 规定 , 在 科技 成果 转化 活动 中 弄虚作假 采取 欺骗 手段 , 骗取 奖励 和 荣誉 称号 、 诈骗 钱财 、 非法 的 的 , 由 政府 有关部门 依照 管理 职责 责令 改正 , 取消 该 奖励 和 荣誉称号 , 没收 违法 所得 , 并处 以 罚款。 给 他人 造成 经济 的 的 , 依法 承担 民事 赔偿 责任。 构成 犯罪 的 , 依法 追究 刑事责任。
第四 十八 条 科技 服务 机构 及其 从业人员 违反 本法 规定 , 故意 虚假 的 信息 、 实验 结果 或者 评估 意见 等 欺骗 当事人 , 或者 与 当事人 一方 串通 另一方 当事人 的 的 , 由 政府 有关部门 依照 管理 职责 职责责令 改正 , 没收 违法 所得 , 并处 以 罚款 ; 情节 严重 的 , 由 工商 行政管理 部门 依法 吊销 营业 执照。 给 他人 造成 经济 损失 的 , 依法 承担 民事 赔偿 责任 构成 犯罪 的 的 , 依法 追究 刑事责任。
Mer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科技〻喥轌技成斥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显主管人坑和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以唆使窃取、利诱胁迫等手段侵占他人的科眀斕人的科眀权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可以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舑廩
第五十一条 违反 本法 规定 , 职工 未经 单位 允许 , 泄露 本 单位 的 技术 秘密 , 或者 擅自 转让 、 变相 转让 职务 科技 成果 的 , 参加 科技 成果 转化 的 有关 人员 违反 与 本 单位 的 协议 , 在 离职、 离休 、 退休 后 约定 的 期限 内 从事 与 原 单位 相同 的 科技 成果 转化 活动 , 给 本 单位 造成 经济 损失 的 , 依法 承担 民事 赔偿 责任 ; 构成 犯罪 的 , 依法 追究 刑事责任。
第六 章 附则
第五 十二 条 本法 自 1996 年 10 月 1 日 起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