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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ompletterande meddelande om ytterligare förbättring av hanteringen av internetbaserade audiovisuella program som webbserier och mikrofilmer (2014)

关于 进一步 完善 网络 剧 、 微 电影 等 网络 视听 节目 的 的 补充 通知

Typ av lagar Regeringens politik

Utfärdande organ Nationell press- och publikationsadministration

Promulgeringsdatum Jan 02, 2014

Giltigt datum Jan 02, 2014

Giltighetsstatus Giltigt

Tillämpningsområde Rikstäckande

Ämnen Cyberrätt/Interneträtt Innehållsförordning

Redaktör (er) Xinzhu Li 李欣 烛 Yanru Chen 陈彦茹

关于 进一步 完善 网络 剧 、 微 电影 等 网络 视听 节目 的 的 补充 通知
国家 新闻 出版 广电 总局 关于 进一步 完善 网络 剧 、 微 电影 等 视听 节目 管理 的 的 补充 通知
新 广电 发 〔2014〕 2 号
各省 、 自治区 、 直辖市 广播 影视 局 :
《关于 进一步 加强 网络 剧 、 微 电影 等 网络 视听 节目 的 的》 (广 发 发 〔〕 2012〕 53 号) 下 发 以来 , 落实 情况 总体 良好 , , 规范 网络 剧 、 微 电影 等 网络 视听 节目 管理 起到 起到作用。 但是 , 也 有 一些 地方 反映 , 有 互联网 视听 视听 服务 单位 自 审 自 播 网络 剧 、 微 电影 等 网络 视听 , 审核 标准 尺度 不同 , 导致 同一 节目 出现 不同 版本 ; 个别 节目 的 的 方 方 方电视 节目 制作 资质 , 一些 需 编辑 的 节目 难以 联系 制作 方 进行 重新 ; 还有 一些 节目 未按 要求 及时 备案。 为 进一步 完善 管理 , 营造 文明 健康 的 网络 环境 , 防止 内容 低俗 、 格调 低下 、 渲染 暴力 色情的 网络 视听 节目 对 社会 产生 不良 影响 , 现 就 有关 问题 补充 通知 如下 :
一 、 各地 新闻 出版 广电 行政 部门 要 指导 辖区 内 互联网 视听 服务 单位 全面 履行 开办 主体 职责 , 认真 落实 好 先 审 后 的 的 管理 制度 , 严把 播出 关 , 制作 播出 适合 传播 传播 、 体现 时代 精神、 弘扬 真善美 、 人民 群众 的 的 网络 剧 、 微 电影 等 网络 视听 节目。
二 、 从事 生产 制作 网络 剧 、 微 电影 等 网络 视听 的 的 机构 , 应 依法 取得 广播 影视 行政 部门 颁发 的 《广播 电视 节目 制作 经营 许可证》。 互联网 视听 节目 服务 单位 播出 播出 未 取得 《广播 电视 节目制作 经营 许可证》 机构 的 的 网络 剧 、 微 电影 等 网络 视听 节目。
三 、 个人 制作 并 上传 的 网络 剧 、 微 电影 等 网络 视听 节目 由 转发 该 节目 的 互联网 视听 节目 服务 单位 履行 生产 制作 机构 的 责任。 互联网 视听 节目 服务 单位 只能 转发 已 核实 真实 身份 信息 符合 符合管理 规定 的 个人 上传 的 网络 剧 、 微 电影 等 网络 视听 节目 , 转发 非 实名 用户 用户 的 的 此类 节目。
四 、 各地 新闻 出版 广电 行政 部门 要 加强 广播 电视 节目 经营 机构 的 管理 , 对 生产 制作 网络 剧 、 微 电影 等 网络 视听 的 的 主创 人员 开展 有 针对性 的 培训 , 加强 网络 剧 、 微 电影 选题 管理, 确保 所选 题材 积极 健康 向上。 同时 , 采取 举办 创作 、 开展 优秀 节目 评奖 、 行业 自律 和 文艺 批评 等 方式 , 引导 人员 人员 自觉 坚持 正确 导向。
五 、 互联网 视听 节目 服务 单位 自 审 自 的 的 网络 剧 、 微 电影 网络 网络 节目 节目 , 应 上网 上网 前 完成 节目 信息 备案 和 备案 号 标注 工作 未按 要求 备案 或未 标注 备案 备案 号 的 节目 不得上网 播出。
六 、 网络 剧 、 微 电影 等 网络 视听 节目 播出 后 , 举报 或 新闻 出版 广电 行政 部门 发现 节目 内容 不 符合 国家 有关 的 , 要 立即 下线。 其中 , 有些 节目 虽然 存在 问题 , 但 重新 编辑 后可以 播出 的 , 要 立即 联系 节目 制作 机构 重新 编辑 , 重 编 经 相应 行政 部门 审核 通过 并 形成 统一 版本 后 , 方可 重新 上 线。
七 、 广播 电视 节目 制作 经营 机构 生产 制作 网络 剧 、 电影 等 网络 视听 节目 , 节目 内容 违反 广播 影视 有关 管理 规定 的 , 主管 部门 要 按照 《广播 电视 条例 条例》 《《广播 电视 制作 制作 管理 管理(广电 总局 令 第 34 号) 予以 处罚。
各地 新闻 出版 广电 行政 部门 要 及时 将 本 《通知》 到 辖区 内 《信息 网络 传播 视听 节目 许可证》 持证 机构 , 督促 持证 机构 落实 好 通知 提出 的 各项 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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