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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iktlinjer för handel med utländsk valuta (2021)

Riktlinjer om uppförandekoden för transaktioner på valutamarknaden

Typ av lagar Regeringens politik

Utfärdande organ Statlig administration av utländsk valuta

Promulgeringsdatum November 26, 2021

Giltigt datum Jan 01, 2022

Giltighetsstatus Giltigt

Tillämpningsområde Rikstäckande

Ämnen Utländska investeringar Bank och finans

Redaktör (er) CJ Observer

Riktlinjer om uppförandekoden för transaktioner på valutamarknaden
Kapitel XNUMX Allmänna bestämmelser
第一 条 为 规范 和 发展 我国 外汇 市场, 促进 外汇 市场 诚信, 公平, 有序, 高效 运行, 维护 外汇 市场 参与者 合 法 权益,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 中国人民银行 法" "中华 人民 共和国 外汇 管理 条例》和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 条 本 指引 所称 外汇 市场 是 指 在 中国 外汇 交易 中心 (以下 简称 交易 中心) 等 依法 设立 的 境内 有组织 交 易 平台 进行 人民币 对 外汇 交易 的 市场.
第三 条 本 指引 所称 市场 参与者 包括 直接 参与 外汇 市场 交易 的 机构, 交易 中心 和 银行 间 市场 清算 所 股份 有 限 公司 (以下 简称 上海 清算 所) 等 金融 基础 设施 运营 机 构, 以及 货币 经纪 公司等市场服务机构。
第四条 本指引适用于在外汇市场开展的交易,以及 市场参与者依托夂庂康亷五倷市外朱
本 指引 所称 客户 是 指 市场 参与者 提供 外汇 交易 和 交 易 后 相关 服务 的 对象 机构, 与 市场 参与者 在 柜台 开展 外 汇 交易 的 企业 等 机构.
第五条 外汇市场交易应坚持以下原则:
( 一)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政策规定;
( 二)遵守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 三)遵守外汇市场职业操守、市场惯例和相关业 务规则。
第六 条 交易 中心 在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 外汇 管理局 监管 下, 在 规定 范围 内 组织 外汇 市场 交易, 市场 监测 和 运营 等 事项, 并 制定 具体 交易 规则.
第七 条 上海 清算 所在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 外汇 管理 局 监管 下, 为 外汇 市场 交易 提供 清算 等 服务, 并 制定 具 体 清算 规则.
第八条 市场参与者应遵守外汇市场自律机制相关 自律规范应廴护帅场秌
第二章 交易管理
第九条 市场参与者应根据自身职责,公平、透明、 诚信地处理客户交昌客户交昌
( 一)充分考虑客户不同订单类型的区别,从制度 上致力于为客户腾倾泐(
( 二)对客户报价制度应公正、合理, 向客户报价 应明示是可成亻輇缌
(三) 与 客户 达成交易 前, 结合 具体 产品 的 复杂 程 度 以 合理 适当 的 方式 向 客户 充分 揭示 相关 信息, 不得 虚 假 陈述 或 使用 误导 性 语言, 不得 违背 客户 真实 意愿;
(四) 运用 尚未 成交 的 客户 订单 进行 交易 实践 (如 预先 对冲) 时, 以及 运用 非常 规 交易 技术 (如 聚合 服务) 处理 客户 订单 时, 应 符合 自律 准则 等 外汇 市场 职业 操守 和 市场 惯例; 若 该行为可能与客户利益产生潜在冲突, 需向客户充分披露;
( 五)拒绝客户指令或订单应有充分理由,不得利 用 已軏拒绝的亿啼刍昕亿啼刷振
( 六)不得扰乱市场秩序,破坏公平竞争规则。
第十条 为外汇市场提供汇率基准的市场参与者,应 持续监测基准形成理形成理
第十一条 市场参与者应识别实际或潜在的利益冲
突, 采取 合理, 有效 的 措施 消除 或 管理 利益 冲突, 对 不 能被 消除 或 管理 的 利益 冲突, 市场 参与者 应向 受 影响 方 披露 冲突 的 细节 利益 冲突 的 情形 包括 但 不限 于.:
( 一)与客户或其他市场参与者的利益冲突;
( 二)不同客户之间的利益冲突;
( 三)工作人员与客户存在亲属关系或其他共同利 益关系;
( 四)工作人员接受客户礼品或招待;
( 五)工作人员个人有相关交易.
第十二 条 市场 参与者 在 与 其他 市场 参与者 或 客户 业务 往来 中, 不得 进行 利益 输送, 不得 利用 职务, 岗位 便利 为 自己 或 他人 谋取 私利.
第十三 条 市场 参与者 不得 利用 所 掌握 的 对 价格 有 重大 影响 的 非 公开 信息 从事 交易 活动, 或 利用 该 信息 建 议 其他 人 从事 交易 活动.
第十四 条 市场 参与者 应 合理 开展 外汇 自营 交易, 积 极 向 市场 提供 流动 性, 调剂 外汇 市场 供求 余缺, 促进 汇 率 在 合理 均衡 水平 上 保持 基本 稳定.
第十五条 市场参与者不得从事如下市场操纵行为:
( 一)通过合谋或集中资金交易操纵市场价格;
( 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影响价格或促成其他不公 平的交易行为;
( 三)企图不当影响和操纵收盘价或其他基准价;
( 四)其他阻碍或企图阻碍市场公平交易和价格发 现的市场操纵行为。
第十六条 市场参与者不得从事如下市场欺诈行为:
(一) 在 交易 中 制造 供需, 价格 以及 价值 的 假象, 包括 但 不限 于 虚增 交易 量, 故意 快速 取消 报价 诱导 市场 的 闪 价 与 晃 骗, 虚假 多 档 报价, 营造 市场 活跃 度 或 价格 变动 错觉的哄抬价格等;
( 二)无合理交易目的而请求交易、发起订单等;
(三) 在 明知 或 根据 市场 惯例 应 知 信息 虚假 或 具有 误导 性 的 情形 下, 通过 媒体 (互联网) 或 任何 其他 方式 散播;
( 四)编造、散播虚假或误导性信息、提交误导性 交易请求或订单Y诂帓请求或订单Y诂
( 五)其他阻碍或企图阻碍市场公平交易和价格发 现的市场欺诈行为。
第十七 条 货币 经纪 公司 可以 在 交易 双方 额度 不足 等 自律 机制 认定 的 合理 情形 下, 为 交易 方 提供 更换 其他 交易 对手 服务, 但 不得 为 客户 虚增 交易 量 提供 便利. 同 时 不得 开展 或 协助 市场参与者开展以妨害市场正常运行 或阻碍价格发现过程为盶的的嚄报价、交报价、交
第十八 条 市场 参与者 参与 外汇 市场 交易 如 遇 不可 抗力, 意外事件, 技术 故障 或 其他 异常 情况, 应 及时 知 会 交易 各方, 并 根据 公平 公正 和 诚信 原则 妥善 处理 相关 交易.
第三章 信息管理
第十九 条 市场 参与者 应 建立 有效 的 敏感 信息 识别 和 保护 制度, 确定 敏感 信息 的 知悉 范围, 设置 保护 敏感 信息 限制, 规范 传递 敏感 信息 的 渠道 和 方式. 不得 非法 买卖, 提供 或 公开 敏感 信息,不得泄露所知悉的商业秘 密。敏感信息包括市场参与者接收或产生皁非:
( 一)可能会对市场定价、流动性或运行产生重大影响的非公开信息;
( 二)市场参与者本身、客户或其他市场参与者的 外汇交易相关信息;
( 三)指定保密信息.
第二十条 外汇 市场 交易 信息 交流 一般 应 采用 符合 自律 机制 相关 规定 的 交流 方式. 该 交流 方式 应 可 追溯, 可 审核, 有 记录, 有 访问 控制.
第二十 一条 市场 参与者 应 妥善 保存 交易 信息 记录 与 交流 信息 记录. 交易 信息 记录 应 包括 交易 指令, 交易 执行 等 全面, 完整, 系统化 的 记录, 保存 期限 不短 于 五 年. 交流 信息 记录应 包括 针对 自身 及 与 客户 交易 的 相关 邮件, 录音, 聊天 记录 等 交流 内容, 其中 电子 记录 保存 期限 与 交易 信息 记录 一致, 口头 记录 保存 期限 不短 于 两 年. 交易 中心 可 协助 市场 参与者 提供 通过交易中心平台 达成的相关交易记录和交易信息记录。
第二十 二条 开展 柜台 对 客 交易 的 市场 参与者, 应当 按 监管 规定 和 双方 约定 向 客户 提供 相关 产品 的 基础 信息, 报价, 衍生 品 标的 物 情况, 保证金, 盈亏 和 持仓 等 信息.
第二十 三条 金融 基础 设施 运营 机构 应当 按 规定 履 行 产品 交易, 清算 结算 和 信息 披露 义务, 公布 基本 会员 情况, 交易 价格, 成交量 等 基础 行情, 以及 清算 量, 交 割 量 等 信息, 密切监测市场运行情况,按照规定披露有关异常交易、关联交易或违约处置等约处置等
金融 基础 设施 运营 机构 应当 按 规定, 定期 向 国家 外 汇 管理局 报送 市场 运行 情况. 发生 价格 严重 偏离, 异常 波动, 虚假 交易, 操纵市场, 恶意 违约 以及 第十八 条 等 异常 情况 的, 应当 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报告.
第四章 内控和风险管理
第二十 四条 市场 参与者 应 建立 健全 内部 管理 制度, 根据 其 外汇 市场 业务 性质, 交易 规模, 复杂 性, 参与 程 度 构建 合理, 有效 的 组织 架构 和 运作 机制, 确保 对 自身 参与 外汇 市场 活动 有清晰、全面的监控能力.
第二十 五条 市场 参与者 应 建立 外汇 交易 的 前, 中, 后台 职责 分离 机制, 将 交易 与 风险 管理, 合 规 分离, 将 交易 与 交易 后 处理, 会计, 结算 分离, 在 内部 组织 结构 和 岗位设置上权责分明、相互制衡、人员分离。
第二十 六条 承担 主 经纪商 的 市场 参与者, 应将 主 经 纪 业务 与 自身 销售, 交易 业务 适度 隔离. 主 经纪 服务 提 供 方 与 使用 方, 应 遵守 相关 监管 要求, 交易 中心 交易 规 则和自律准则等.
第二 十七 条 市场 参与者 应 建立 与 自身 角色 相 适应 的 监控 机制 和 流程, 有效 识别 和 管理 面临 的 各类 外汇 交 易 风险, 包括 但 不限 于 信用 风险, 市场 风险, 操作 风险,
技术风险、结算风险、合规风险、法律风险,并极力防 范市场操规风险、法律风险,并极力防 范市场操纓帓
第二 十八 条 市场 参与者 应 为 所有 外汇 交易 产品 的 交易 确认, 交易 冲销, 组合 对账, 支付 结算 和 清算 建立 清晰, 高效, 透明, 有效 控制 风险 的 流程, 保证 外汇 市 场 交易 后 管理 工作及时、准确完成.
第二 十九 条 市场 参与者 应 严格 执行 反洗钱 和 反恐 怖 融资 法律 法规 以及 有关 规定, 切实 履行 反洗钱 和 反恐 怖 融资 相关 义务.
第三 十条 市场 参与者 应 加强 对 交易 相关 人员 行为 监控 和 管理, 制定 相关 制度 和 流程 识别 可能 出现 的 外汇 市场 不当 交易 行为, 对 在 交易 活动 中 有 违规 行为 的 人员 实行 严格 的 问责 和 惩处, 鼓励 员工 在 发现 可疑 交易 或 禁 止 行为 时 向其 主管 或 指定 负责 人 报告, 确保 通过 该 途径 发现 的 问题 能够 被 恰当, 透明 地 解决.
第三十一条 市场 参与者 应 制定 独立 内审 流程, 定期 对 遵守 本 指引 和 改进 情况 进行 全面, 独立 的 审查, 记录, 督导 审计 发现 问题 的 整改 进展, 对 整改 措施 进行 跟踪 评 估, 验证,并应向董事会及高级管理层汇报。重大内部 审计问题应当及时向国倆倱夡
第三 十二 条 市场 参与者 应 配合 监管 部门 针对 本 指 引 开展 的 非 现场, 现场 评估. 对 监管 部门 及 其他 市场 参与者 反馈 的 异常 交易 线索, 应由 独立 职能 部门 及时 核查.
第五 章 监督 管理
第三十三条 国家外汇管理局将银行执行本指引情 况纳入银行外汇业弅外汇业劅帏
第三 十四 条 任何 单位 和 个人 有权 举报 外汇 交易 违 法 行为. 国家 外汇 管理局 及其 分支机构 应当 为 举报人 保 密, 并 按照 规定 对 举报人 给予 奖励.
第三 十五 条 市场 参与者 违反 本 指引 的, 国家 外汇 管 理 局 及其 分支机构 有权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 外汇 管理 条例" 的 相关 规定 进行 处罚; 涉嫌 犯罪 的, 应 移交 司法 机关.
第六 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银行间外汇市场外币对交易参照本指 引执行。
第三 十七 条 市场 参与者 采用 算法 或 程序 化 交易 的, 不得 损害 其他 市场 参与者 的 正当 利益 或者 影响 正常 交易 秩序, 具体 行为 规范 由 国家 外汇 管理局 另行 制定.
第三 十八 条 市场 参与者 与 企业 在 柜台 开展 的 外汇 交易, 如未 达到 本 指引 规定 的 监管 要求, 可 在 过渡 期内 进行 整改. 过渡 期内 市场 参与者 应当 制定 整改 计划, 明确 时间 进度 安排;过渡期结束后,应全面执行指引规定。 过渡期为本指引发布之日起2022至。
第三十九条 本指引由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指引由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指引由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指引由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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