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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slut om omfattande förbud mot olaglig handel med vilda djur, eliminering av dåliga vanor med att äta vilda djur och effektivt skydd av människors liv, hälsa och säkerhet (2020)

关于 全面 禁止 非法 野生 动物 交易 、 革除 滥 食 野生 动物 、 切实 保障 人民 群众 生命 健康 安全 的 决定

Typ av lagar Lag

Utfärdande organ Ständiga kommittén för National People's Congress

Promulgeringsdatum Februari 24, 2020

Giltigt datum Februari 24, 2020

Giltighetsstatus Giltigt

Tillämpningsområde Rikstäckande

Ämnen Wildlife Conservation

Redaktör (er) CJ Observer

关于 全面 禁止 非法 野生 动物 交易 、 革除 滥 食 野生 动物 、 切实 保障 人民 群众 生命 健康 安全 的 决定
(2020 年 2 月 24 日 第十 三届 全国 人民 代表 大会 常务委员会 第十六次 会议 通过)
为了 全面 禁止 和 惩治 非法 野生 动物 交易 行为 , 革除 食 野生 动物 的 陋习 , 维护 生物 安全 和 生态 安全 , 有效 防范 重大 风险 , 切实 保障 人民 群众 生命 健康 安全 , 加强 生态 文明 建设 , 促进 与 与和谐 共生 , 全国 人民 代表 大会 常务委员会 作出 如下 决定 :
一 、 凡 《中华人民共和国 野生 动物 保护 法》 和 其他 有关 法律 猎捕 、 交易 、 运输 、 食用 野生 的 的 , 必须 严格 禁止。
对 违反 前款 规定 的 行为 , 在 现行 法律 规定 基础 上 加重 处罚。
二 、 全面 禁止 食用 国家 的 的 “有 重要 生态 、 科学 、 社会 的 的 陆 生 野生 动物” 以及 其他 陆 生 野生 动物 , 包括 人工 繁育 、 人工 饲养 的 陆 生 野生 动物。
全面 禁止 以 食用 为 目的 猎捕 、 交易 、 运输 在 野外 环境 自然 生长 的 的 陆 生 野生 动物。
对 违反 前 两款 规定 的 行为 , 参照 适用 现行 法律 有关 规定 处罚。
三 、 列入 畜禽 遗传 资源 的 的 动物 , 属于 家畜 家禽 , 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 畜牧 法》 的 规定。
国务院 畜牧 兽医 行政 主管 部门 依法 制定 并 公布 畜禽 遗传 资源 目录。
四 、 因 科研 、 药用 、 展示 等 特殊 情况 , 需要 对 动物 进行 非 食用 性 的 的 , 应当 按照 国家 有关 规定 实行 严格 审批 和 检疫 检验 检验。
国务院 及其 有关 主管 ​​部门 应当 及时 制定 、 完善 野生 动物 非 性 利用 的 审批 和 检疫 检验 等 规定 , 并 严格 执行。
五 、 各级 人民政府 和 人民 团体 、 社会 组织 、 学校 、 新闻 媒体 社会 各 方面 , 都 应当 积极 开展 生态 环境保护 和 公共卫生 的 的 宣传 教育 和 引导 , 全 社会 要 要 增强 生态 生态 保护 和 公共卫生安全 意识 , 移风易俗 , 革除 滥 食 野生 动物 陋习 , 养成 科学 健康 的 的 生活方式。
六 、 各级 人民政府 及其 有关部门 应当 健全 执法 管理 体制 , 明确 责任 主体 , 落实 执法 管理 责任 , 加强 协调 配合 , 加大 监督 和 责任 追究 力度 , 严格 查处 违反 决定 和 和 法律 法律 法规 的 行为; 对 违法 经营 场所 和 违法 经营 者 , 依法 予以 取缔 或者 查封 、 关闭。
七 、 国务院 及其 有关部门 和 省 、 自治区 、 直辖市 应当 依据 决定 和 有关 法律 , 制定 、 调整 相关 名录 和 配套 规定。
国务院 和 地方 人民政府 应当 采取 必要 措施 , 为本 的 的 实施 提供 相应 保障。 有关 地方 人民政府 应当 支持 、 指导 、 帮助 受 影响 的 农户 调整 、 转变 生产 经营 活动 , 根据 实际 情况 给予 一定 补偿。
八 、 本 决定 自 公布 之 日 起 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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