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全面 禁止 非法 野生 动物 交易 、 革除 滥 食 野生 动物 、 切实 保障 人民 群众 生命 健康 安全 的 决定
(2020 年 2 月 24 日 第十 三届 全国 人民 代表 大会 常务委员会 第十六次 会议 通过)
为了 全面 禁止 和 惩治 非法 野生 动物 交易 行为 , 革除 食 野生 动物 的 陋习 , 维护 生物 安全 和 生态 安全 , 有效 防范 重大 风险 , 切实 保障 人民 群众 生命 健康 安全 , 加强 生态 文明 建设 , 促进 与 与和谐 共生 , 全国 人民 代表 大会 常务委员会 作出 如下 决定 :
一 、 凡 《中华人民共和国 野生 动物 保护 法》 和 其他 有关 法律 猎捕 、 交易 、 运输 、 食用 野生 的 的 , 必须 严格 禁止。
对 违反 前款 规定 的 行为 , 在 现行 法律 规定 基础 上 加重 处罚。
二 、 全面 禁止 食用 国家 的 的 “有 重要 生态 、 科学 、 社会 的 的 陆 生 野生 动物” 以及 其他 陆 生 野生 动物 , 包括 人工 繁育 、 人工 饲养 的 陆 生 野生 动物。
全面 禁止 以 食用 为 目的 猎捕 、 交易 、 运输 在 野外 环境 自然 生长 的 的 陆 生 野生 动物。
对 违反 前 两款 规定 的 行为 , 参照 适用 现行 法律 有关 规定 处罚。
三 、 列入 畜禽 遗传 资源 的 的 动物 , 属于 家畜 家禽 , 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 畜牧 法》 的 规定。
国务院 畜牧 兽医 行政 主管 部门 依法 制定 并 公布 畜禽 遗传 资源 目录。
四 、 因 科研 、 药用 、 展示 等 特殊 情况 , 需要 对 动物 进行 非 食用 性 的 的 , 应当 按照 国家 有关 规定 实行 严格 审批 和 检疫 检验 检验。
国务院 及其 有关 主管 部门 应当 及时 制定 、 完善 野生 动物 非 性 利用 的 审批 和 检疫 检验 等 规定 , 并 严格 执行。
五 、 各级 人民政府 和 人民 团体 、 社会 组织 、 学校 、 新闻 媒体 社会 各 方面 , 都 应当 积极 开展 生态 环境保护 和 公共卫生 的 的 宣传 教育 和 引导 , 全 社会 要 要 增强 生态 生态 保护 和 公共卫生安全 意识 , 移风易俗 , 革除 滥 食 野生 动物 陋习 , 养成 科学 健康 的 的 生活方式。
六 、 各级 人民政府 及其 有关部门 应当 健全 执法 管理 体制 , 明确 责任 主体 , 落实 执法 管理 责任 , 加强 协调 配合 , 加大 监督 和 责任 追究 力度 , 严格 查处 违反 决定 和 和 法律 法律 法规 的 行为; 对 违法 经营 场所 和 违法 经营 者 , 依法 予以 取缔 或者 查封 、 关闭。
七 、 国务院 及其 有关部门 和 省 、 自治区 、 直辖市 应当 依据 决定 和 有关 法律 , 制定 、 调整 相关 名录 和 配套 规定。
国务院 和 地方 人民政府 应当 采取 必要 措施 , 为本 的 的 实施 提供 相应 保障。 有关 地方 人民政府 应当 支持 、 指导 、 帮助 受 影响 的 农户 调整 、 转变 生产 经营 活动 , 根据 实际 情况 给予 一定 补偿。
八 、 本 决定 自 公布 之 日 起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