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inas lagportal - CJO

Hitta Kinas lagar och officiella offentliga dokument på engelska

EngelskaarabiskaFörenklad kinesiska)DutchfranskatyskahindiitalienskajapanskakoreanskaportugisiskaryskaspanskasvenskaHebreiskaindonesiskavietnamesiskathailändskaturkiskaMalay

Datareglering av Shenzhen Special Economic Zone

深圳 经济 特区 数据 条例

Typ av lagar Lokal reglering

Utfärdande organ Ständiga kommittén för Shenzhen Municipal People's Congress

Promulgeringsdatum Juni 29, 2021

Giltigt datum Jan 01, 2022

Giltighetsstatus Giltigt

Tillämpningsområde Guangdong

Ämnen Skydd av personuppgifter

Redaktör (er) Huang Yanling 黄燕玲

深圳 经济 特区 数据 条例
(2021 年 6 月 29 日 深圳 市 第七届 人民 代表 大会 常务委员会 第二 次 会议 通过)
目 录
第一 章 总 则
第二 章 个人 数据
第一节 一般 规定
第二节 告知 与 同意
第三节 个人 数据 处理
第三 章 公共 数据
第一节 一般 规定
第二节 公共 数据 共享
第三节 公共 数据 开放
第四节 公共 数据 利用
第四 章 数据 要素 市场
第一节 一般 规定
第二节 市场 培育
第三节 公平 竞争
第五 章 数据 安全
第一节 一般 规定
第二节 数据 安全 管理
第三节 数据 安全 监督
第六 章 法律 责任
第七 章 附 则
第一 章 总则
第一 条 为了 规范 数据 处理 活动 保护 自然人 、 法人 和 人 组织 的 合法 , , 数据 作为 生产 开放 流动 开发 利用 加快 建设 数字 、 数字 社会 、 数字 政府 根据 有关 行政 行政 行政基本 原则 , 结合 深圳 经济 特区 实际 , 制定 本 条例。
条 本 条例 中 下列 用语 的 含义:
(一) 数据 , 是 指 任何 以 电子 或者 其他 方式 对 信息 的 记录。
(二) 个人 数据 , 是 指 载 有 可 识别 特定 信息 信息 的 数据 不 包括 匿名 化 处理 后 的 数据。
(三) 敏感 个人 数据 , 指 一旦 泄露 、 非法 提供 或者 滥用 , 导致 自然人 受到 歧视 或者 、 财产 受到 严重 危害 的 数据 , 范围 依照 法律 、 行政 法规 法规 规定 确定。
(四) 生物 识别 数据 , 指 对 自然人 的 身体 生理 、 行为 等 生物 特征 进行 而 得出 的 识别 自然人 标识 的 数据 数据 , 自然人 的 基因 、 指纹 、 纹 、 掌纹 耳廓 耳廓、 虹膜 、 面部 识别 特征 等 数据。
(五) 公共 数据 , 是 指 公共 管理 和 服务 机构 依法 依法 履行 公共 职责 职责 提供 公共 服务 过程 产生 、 、 处理 的 数据。
(六) 数据 处理 , 是 指 数据 的 收集 、 存储 使用 使用 、 加工 、 、 提供 、 开放 等 活动。
(七) 匿名 化 , 是 指 个人 数据 经过 处理 无法 识别 特定 自然人 且 复原 的 的 过程。
(八) 用户 画像 , 是 为了 评估 自然人 的 某些 而 对 个人 数据 进行 自动化 的 活动 , 为了 评估 的 工作 表现 经济 状况 健康 状况 、 个人 偏好 、 兴趣 、 、 方式 方式 方式位置 、 行踪 等 进行 的 自动化 处理。
(九) 公共 管理 和 服务 , 是 指 本市 国家 、 事业单位 和 其他 依法 管理 公共 事务 的 , 提供 教育 、 卫生 、 社会 福利 供水 、 供电 、 供气 、 环境保护 公共 交通 和 和其他 公共 服务 的 组织。
第三 条 自然人 对 个人 数据 享有 法律 、 行政 法规 及 本 条例 规定 的 人格 权益。
处理 个人 数据 应当 具有 明确 、 合理 的 目的 , 并 遵循 最小 必要 和 合理 期限 原则。
第四 条 自然人 、 法人 和 非法 组织 对其 合法 处理 数据 的 数据 产品 和 服务 享有 、 行政 法规 本 条例 的 财产 权益 但是 但是 , 国家 国家 安全 公共 公共 利益 不得 损害 权益 合法 合法 合法。
第五 条 处理 公共 数据 应当 遵循 收集 、 统筹 管理 、 共享 、 有序 开放 、 充分 利用 原则 , 充分 公共 数据 对 优化 管理 管理 和 、 提升 城市 治理 现代化 水平 促进 经济 社会 的 的积极 作用。
第六 条 市 人民政府 应当 建立 健全 数据 治理 制度 和 标准 , 统筹 推进 个人 数据 保护 、 公共 数据 开放 、 数据 市场 培育 及 数据 安全 监督 监督 管理 工作。
第七 条 市 人民政府 设立 市 数据 委员会 委员会 , 负责 研究 协调 本市 数据 管理 工作 中 的 重大 事项 市 工作 委员会 的 日常 工作 由市 政务 服务 数据 数据 部门 部门 承担。
市 数据 工作 委员会 可以 设立 若干 专业 委员会。
第八 条 市 网 信 部门 负责 统筹 协调 本市 个人 数据 保护 、 网络 数据 安全 跨境 数据 流通 等 相关 监督 管理 工作。
市 政务 服务 数据 管理 部门 负责 本市 公共 数据 管理 的 统筹 、 指导 、 协调 和 监督 工作。
市 发展 改革 、 工业 和 信息 、 公安 、 财政 、 资源 保障 、 规划 和 自然资源 市场 监管 、 、 国家 等 部门 依照 法律 法律 、 在 在 各自 范围 范围 内 数据 监督。 职能 职能 职能
市 各 行业 主管 部门 负责 本 行业 数据 管理 工作 的 统筹 、 指导 、 协调 和 监督。
第二 章 个人 数据
第一节 一般 规定
第九条 处理 个人 数据 应当 充分 尊重 和 保障 自然人 与 个人 数据 相关 的 各项 合法 权益。
条 处理 个人 数据 应当 符合 下列 要求:
(一) 处理 个人 数据 的 目的 明确 、 合理 , 方式 合法 、 正当 ;
(二) 限于 实现 处理 目的 所 必要 的 最小 范围 、 对 个人 个人 权益 最小 的 方式 , 不得 与 处理 目的 无关 的 个人 数据 处理 ; ;
(三) 依法 告知 个人 数据 处理 的 种类 、 范围 、 目的 、 方式 等 并 依法 依法 征得 同意 ;
(四) 保证 个人 数据 的 准确性 和 必要 的 完整性 , 避免 因 个人 数据 准确 、 不 完整 给 当事人 造成 损害 ;
(五) 确保 个人 数据 安全 , 防止 个人 数据 泄露 、 毁损 、 丢失 、 篡改 和 非法 使用。
第十一条 本 条例 第十 条 第二 项 所称 限于 实现 处理 目的 必要 的 最小 范围 、 采取 对 个人 权益 影响 最小 方式 , 包括 但是 不限 于 于 下列 情形:
(一) 处理 个人 数据 的 种类 、 范围 应当 与 处理 有 有 关联 关联 不 处理 该 个人 数据 则 处理 目的 无法 实现 ;
(二) 处理 个人 数据 的 数量 应当 为 实现 处理 目的 所 必需 的 最少 数量 ;
(三) 处理 个人 数据 的 频率 应当 为 实现 处理 目的 所 必需 的 最低 频率 ;
(四) 个人 数据 存储 期限 为 实现 处理 目的 所 必需 的 最短 时间 超出 存储 期限 的 , 应当 个人 予以 删除 或者 匿名 , 法律 法规 另有 规定 或者 经 自然人 自然人 的 除外 ;
(五) 建立 最小 授权 的 控制 控制 策略 , 被 授权 访问 个人 数据 的 人员 仅能 完成 职责 所需 最少 个人 数据 , 且 仅 完成 完成 职责 的 最少 数据 处理 权限。
第十二 条 数据 处理 者 不得 以 不 不 同意 处理 数据 为由 , 拒绝 向其 提供 相关 核心 或者 服务。 , 该 个人 数据 为 提供 核心 核心 功能 服务 所 必需 的 除外。
第十三 条 市 网 信 部门 应当 市 工业 和 信息 化 公安 、 市场 监管 等 部门 相关 行业 主管 建立 健全 数据 保护 监督 联合 联合 工作 加强 加强 对 数据 数据 保护 相关 监督 统筹 的 的 的和 指导 ; 建立 个人 数据 保护 投诉 举报 处理 机制 , 依法 处理 相关 投诉 举报。
第二节 告知 与 同意
第十四 条 处理 个人 数据 应当 在 处理 前 以 通俗易懂 、 具体 、 易 获取 的 方式 向 完整 完整 、 真实 准确 地 告知 下列 下列 事项:
(一) 数据 处理 者 的 姓名 或者 名称 以及 联系 方式 ;
(二) 处理 个人 数据 的 种类 和 范围 范围
(三) 处理 个人 数据 的 目的 和 方式 方式 ;
(四) 存储 个人 数据 的 期限 ;
(五) 处理 个人 数据 可能 存在 的 安全 风险 以及 对其 个人 数据 采取 的 安全 保护 措施 ;
(六) 自然人 依法 享有 的 相关 权利 以及 行使 权利 的 方式 ;
(七) 法律 、 法规 规定 应当 告知 的 其他 事项。
处理 敏感 个人 数据 的 , 应当 依照 前款 规定 , 以 显 著 的 标识 或者 突出 显示 的 形式 处理 个人 数据 的 必要性 以及 对 自然人 可能 可能 产生 的 影响。
第十五 条 紧急 情况 下 为了 保护 的 的 人身 、 安全 等 重大 合法 权益 , 无法 依照 本 第十四 条 进行 事前 告知 的 , 应当 紧急 紧急 情况 情况 后 及时 及时 告知。
处理 个人 数据 有 法律 、 行政 法规 规定 应当 保密 或者 无需 告知 情形 的 , 不 适用 条例 第十四 条 条 规定。
第十六 条 数据 处理 者 应当 在 个人 个人 前 , 征得 自然人 的 同意 , 并 在 其 范围 内 处理 数据 , 但是 法律 、 行政 以及 以及 本 另有 另有 规定 的 除外。
前款 规定 应当 征得 同意 的 事项 发生 变更 的 , 应当 重新 征得 同意。
第十七 条 数据 处理 者 不得 通过 误导 、 欺骗 、 胁迫 或者 其他 违背 自然人 真实 意愿 方式 获取 其 其 同意。
第十八 条 处理 敏感 个人 数据 的 , 应当 在 处理 前 征得 该 自然人 的 明示 同意。
第十九 条 处理 生物 识别 数据 的 应当 在 征得 该 自然人 同意 时 , 提供 处理 其他 非 识别 数据 的 方案。 , 处理 识别 识别 数据 处理 个人 数据 目的 所 必需 且 不能 为 个人 个人数据 所 替代 的 除外。
基于 特定 目的 处理 生物 识别 数据 的 , 未经 自然人 明示 同意 , 不得 将该 生物 数据 用于 其他 其他 目的。
生物 识别 数据 具体 管理 办法 由市 人民政府 另行 制定 制定
第二十条 处理 未满 十四 周岁 的 未成年 人 个人 数据 的 , 按照 敏感 个人 数据 的 有关 规定 执行 , 并 在 处理 前 征得 其 监护人 的 明示 同意。。
处理 无 民事 行为 能力 或者 限制 民事 行为 能力 的 成年人 个人 数据 的 , 应当 处理 前 征得 其 监护人 的 明示 同意。
一条 处理 个人 数据 有 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 可以 在 前 不 不 征得 的 同意:
(一) 处理 自然人 自行 公开 或者 其他 已经 合法 公开 的 数据 数据 , 且 符合 个人 数据 公开 时 的 目的 ;
(二) 为了 订立 或者 履行 自然人 作为 一方 当事人 的 合同 所 必需 ;
(三) 数据 处理 者 因 人力 资源 管理 、 商业 秘密 所 所 必需 , 合理 范围 内 处理 其 员工 个人 数据 ;
(四) 公共 管理 和 服务 机构 为了 依法 履行 公共 管理 职责 或者 提供 公共 服务 所 必需 ;
(五) 新闻 单位 依法 进行 新闻 报道 所 必需 ;
(六) 法律 、 行政 法规 规定 的 其他 情形。
第二十 二条 自然人 有权 撤回 部分 或者 全部 其 处理 个人 数据 的 同意。
自然人 撤回 同意 的 , 数据 处理 不得 继续 处理 该 自然人 同意 范围 内 的 个人 数据 但是 , 不 数据 处理 在 自然人 撤回 前 基于 进行 的 合法 数据 处理。 、 法规 , 的 的其 规定。
第二十 三条 处理 个人 数据 应当 采用 获取 获取 的 方式 自然人 撤回 其 同意 的 途径 , 不得 利用 协议 或者 等 手段 对 自然人 撤回 同意 不合理 不合理 限制 限制 附加 不合理 不合理 条件。
第三节 个人 数据 处理
第二十 四条 个人 数据 不 准确 或者 不 完整 的 , 数据 处理 者 应当 根据 自然人 要求 及时 补充 、 、 更正。
五条 有 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 数据 处理 者 应当 及时 删除 个人 数据:
(一) 法律 、 法规 规定 或者 约定 的 存储 期限 届满 ;
(二) 处理 个人 数据 的 目的 已经 实现 或者 处理 个人 数据 对于 处理 目的 已经 不再 必要 ;
(三) 自然人 撤回 同意 且 要求 删除 个人 数据 ;
(四) 数据 处理 者 违反 法律 、 法规 规定 或者 双方 约定 处理 数据 , 自然人 要求 删除 ;
(五) 法律 、 法规 规定 的 其他 情形 情形。
有 前款 第一 项 、 第二 项 规定 情形 , 但是 法律 、 另有 规定 或者 经 自然人 同意 的 , 处理 者 可以 保留 相关 个人 个人 数据。
数据 处理 者 根据 本条 第一 款 删除 删除 个人 的 , 可以 留存 告知 和 同意 的 证据 但是 不得 超过 履行 法定 义务 或者 处理 纠纷 需要 的 必要 必要 限度。
第二十 六条 数据 处理 者 向 他人 其 处理 的 个人 数据 应当 对 个人 数据 进行 去 标识 处理 , 使得 提供 的 数据 在 借助 借助 其他 的 情况 下 无法 识别 特定。 法律 、 规定 规定或者 自然人 与 数据 处理 者 约定 应当 匿名 化 的 , 数据 者 者 依照 依照 、 法规 规定 或者 双方 约定 进行 匿名 化 处理。
十七 条 数据 处理 者 向 他人 提供 其 处理 的 个人 有 下列 情形 情形 的 , 不 进行 去 去 标识 化 处理:
(一) 应 公共 管理 和 服务 机构 依法 履行 公共 管理 职责 或者 提供 公共 服务 的 且 书面 要求 提供 的 ; ;
(二) 基于 自然人 的 同意 向 他人 提供 相关 个人 数据 的 ;
(三) 为了 订立 或者 履行 自然人 作为 一方 当事人 的 合同 所 必需 的 ;
(四) 法律 、 行政 法规 规定 的 其他 情形。
第二 十八 条 自然人 可以 向 数据 处理 者 要求 查阅 、 复制 个人 数据 , 数据 处理 者 应当 按照 规定 及时 提供 , 并 不得 收取 费用 费用。
第二 十九 条 数据 处理 者 基于 提升 产品 或者 服务 质量 的 , 对 自然人 进行 用户 画像 的 , 应当 明示 用户 画像 的 具体 用途 和 主要 规则。。
自然人 可以 拒绝 数据 处理 者 根据 规定 规定 进行 用户 画像 或者 基于 用户 画像 推荐 个性 化 或者 服务 , 处理 者 应当 以 易 获取 方式 方式 向其 拒绝 拒绝 的 有效 途径。
第三 十条 数据 处理 者 不得 基于 画像 画像 向 未满 周岁 的 未成年 人 推荐 个性 化 产品 或者。 但是 为了 维护 其 合法 权益 并 其 其 监护人 监护人 同意 的 的 除外。
第三十一条 数据 处理 者 应当 建立 自然人 行使 相关 权利 和 投诉 举报 的 处理 机制 , 并 易 获取 的 方式 提供 有效 途径。
数据 处理 者 收到 行使 权利 要求 或者 投诉 举报 的 , 应当 受理 , 并 依法 采取 相应 处理 措施 ; 要求 事项 或者 投诉 的 , 应当 说明 理由。。
第三 章 公共 数据
第一节 一般 规定
第三 十二 条 市 数据 工作 委员会 设立 公共 数据 专业 委员会 , 负责 研究 、 协调 数据 管理 工作 中 的 重大 事项。
市 政务 服务 数据 部门 承担 承担 公共 数据 专业 委员会 日常 , 并 负责 统筹 全市 公共 数据 管理 工作 建立 和 公共 数据 资源 管理 , , 推进 共享 共享 、 开放 和 利用。
区 政务 服务 数据 管理 部门 在 市 政务 服务 数据 管理 部门 指导 下 , 负责 统筹 本 公共 数据 管理 管理 工作。
第三 十三 条 市 人民政府 应当 建立 大 大 数据 中心 , 健全 其 建设 运行 管理 机制 , 实现 全市 公共 资源 资源 、 集约 、 安全 、 高效 高效 管理。
各区 人民政府 可以 按照 全市 统一 规划 , 建设 城市 大 数据 中心 分 中心 , 将 公共 数据 纳入 城市 大 数据 中心 统一 管理。
城市 大 数据 中心 包括 公共 数据 资源 和 支撑 其 管理 的 软硬件 基础 设施。
第三 十四 条 市 政务 服务 数据 部门 部门 负责 推动 数据 向 城市 大 数据 中心 汇聚 , 组织 公共 和 服务 依托 城市 大 数据 中心 公共 公共 数据 、 、 开放 和 利用。
第三 十五 条 实行 公共 数据 分类 管理 制度。
市 政务 服务 数据 管理 部门 负责 本市 公共 数据 资源 体系 规划 、 建设 和 管理 , 并 会同 部门 建设 管理 人口 、 、 、 、 自然资源 空间 地理 、 电子 证照 、 信用 等 基础。。
各 行业 主管 部门 应当 按照 公共 数据 资源 体系 整体 规划 和 制度 规范 规范 要求 规划 本 行业 公共 数据 体系 , 建设 并 管理 相关 主题 数据库。。
公共 管理 和 服务 机构 应当 按照 公共 数据 资源 体系 整体 规划 行业 专项 规划 和 相关 制度 规范 要求 建设 、 管理 本 机构 业务 业务 数据库。
第三 十六 条 实行 公共 数据 目录 管理 制度。
市 政务 服务 数据 管理 部门 负责 全市 统一 的 公共 数据 目录 体系 , 制定 数据 数据 目录 编制 规范 组织 公共 和 服务 按照 公共 数据 目录 编制 规范 要求 编制 目录 处理 各类 , , ,来源 部门 和 管理 职责。
公共 管理 和 服务 机构 应当 按照 公共 数据 资源 目录 编制 规范 要求 , 对 本 机构 的 数据 进行 目录 目录 管理。
十七 条 公共 管理 和 服务 机构 收集 数据 应当 符合 下列 要求:
(一) 为 依法 履行 公共 管理 职责 或者 提供 公共 服务 必需 , 且 在 其 履行 的 公共 职责 或者 提供 的 公共 服务 范围 内 内 ;
(二) 收集 数据 的 种类 和 范围 与其 依法 履行 的 公共 管理 职责 或者 提供 公共 服务 相 相 适应 ;
(三) 收集 程序 符合 法律 、 法规 相关 规定。
公共 管理 和 服务 机构 可以 通过 共享 方式 获得 的 数据 , 不得 另行 向 自然人 、 法人 非法 人 组织 组织 收集。
第三 十八 条 公共 管理 和 服务 机构 应当 按照 有关 规定 保存 公共 数据 处理 的 过程 记录。
第三 十九 条 市 政务 服务 数据 管理 部门 应当 组织 制定 公共 质量 管理 制度 和 规范 , 建立 健全 监测 和 评估 体系 , 并 组织 实施 实施。
公共 管理 和 服务 应当 按照 按照 数据 质量 管理 制度 和 , 建立 和 完善 本 机构 数据 质量 管理 , 加强 质量 管理 , 保障 真实 真实 、 完整 完整 、 及时 、 可用。
市 公共 数据 专业 委员会 应当 定期 对 公共 管理 和 服务 机构 数据 管理 工作 进行 评价 , 市 数据 工作 委员会 报告 评价 结果。
第四 十条 市 人民政府 应当 加强 公共 数据 共享 、 开放 和 利用 机制 和 技术 创新 , 不断 提高 公共 共享 、 开放 和 的 的 质量 与 效率。
第二节 公共 数据 共享
第四十一条 公共 数据 应当 以 共享 为 原则 , 不 共享 为 例外。
市 政务 服务 数据 管理 部门 应当 建立 以 公共 数据 资源 目录 体系 为 基础 的 数据 共享 需求 对接 机制 和 相关 管理 制度。
第四 十二 条 纳入 公共 数据 共享 的 公共 数据 , 应当 按照 有关 规定 通过 大 数据 中心 的 公共 共享 平台 有 需要 的 管理 和 服务 之间 及时 、 准确 共享 , 法律 法规 法规 规定 规定的 除外。
公共 数据 共享 目录 由市 政务 服务 数据 管理 部门 另行 制定 , 并 及时 调整。
第四 十三 条 公共 管理 和 服务 可以 根据 依法 履行 公共 职责 或者 提供 公共 服务 的 提出 公共 数据 申请 , 数据 使用 的 、 、 目的 、 、 方式 相关 相关 需求 并 按照 服务 政务 政务 政务数据 管理 部门 和 数据 提供 部门 的 要求 , 加强 共享 数据 使用 管理 , 不得 超出 使用 或者 用于 其他 其他 目的。
公共 数据 提供 部门 应当 在 规定 时间 内 , 回应 公共 数据 部门 的 共享 需求 , 并 必要 的 数据 使用 指导 和 技术 支持 支持。
第四 十四 条 公共 管理 和 服务 依法 履行 公共 管理 职责 或者 提供 公共 服务 需要 的 数据 , 无法 公共 数据 平台 共享 获得 , 可以 由市 统一 对外 采购 , 并 按照 有关 纳入 纳入 数据 数据共享 目录 , 具体 工作 由市 政务 服务 数据 管理 部门 统筹。
第三节 公共 数据 开放
第四 十五 条 本 条例 所称 公共 数据 开放 , 是 指 公共 和 服务 机构 通过 公共 数据 开放 平台 向 提供 可 机器 读取 的 公共 数据 的 活动。。
第四 十六 条 公共 数据 开放 应当 遵循 分类 分级 、 需求 导向 安全 安全 可控 的 , 在 法律 、 法规 允许 范围 内 最大限度 开放。
第四 十七 条 依照 法律 、 法规 规定 开放 公共 数据 , 不得 收取 任何 费用。 、 行政 法规 另有 规定 的 , 从其 规定。。
第四 十八 条 公共 数据 按照 开放 条件 分为 无条件 开放 、 有条件 开放 和 不予 开放 三类。
无条件 开放 的 公共 数据 , 是 应当 无条件 向 自然人 、 和 非法 人 组织 的 的 数据 ; 有条件 的 公共 , 是 按照 特定 方式 自然人 、 法人 和 非法 人 平等 开放 数据 数据 数据予 开放 的 公共 数据 , 是 指 涉及 国家 安全 、 商业 秘密 和 个人 隐私 或者 法律 、 、 等 规定 不得 开放 的 公共 数据。
第四 十九 条 市 政务 服务 数据 部门 部门 应当 建立 以 数据 资源 目录 体系 为 基础 的 数据 开放 管理 , 编制 公共 数据 开放 目录 并 及时 及时 调整。
有条件 开放 的 公共 数据 , 应当 在 编制 公共 数据 开放 目录 时 明确 开放 方式 、 使用 及 安全 保障 措施 等。。
第五 十条 市 政务 服务 数据 管理 应当 应当 依托 大 数据 中心 建设 统一 、 高效 的 公共 开放 平台 , 组织 公共 管理 和 服务 机构 该 该 平台 向 社会 开放 公共 数据。。
公共 数据 开放 平台 应当 根据 公共 数据 开放 类型 , 提供 数据 、 应用 程序 接口 和 安全 可信 的 综合 开发 利用 环境 多种 多种 数据 开放 服务。
第四节 公共 数据 利用
第五十一条 市 人民政府 应当 加快 推进 数字 建设 建设 深化 数据 在 经济 调节 、 市场 、 社会 管理 、 公共 服务 生态 环境保护 的 应用 , 和 完善 数据 管理 管理 的 规则 规则 , 政府 决策 决策、 监管 及 服务 模式 , 实现 主动 、 精准 、 整体 式 、 智能化 的 公共 管理 和 服务。
第五 十二 条 市 人民政府 应当 依托 大 数据 中心 建设 基于 架构 的 业务 中枢 、 数据 中枢 和 中枢 , 统一 的 城市 中枢 体系 体系 , 公共 管理 和 服务 以及 各 各 行业 应用 统一 统一、 全面 的 数字 化 服务 , 促进 技术 融合 、 业务 融合 、 数据 融合。
市 人民政府 可以 依托 城市 智能 中枢 建设 政府 管理 服务 指挥中心 建立 和 完善 运行 管理 机制 推动 政府 整体 化 转型 深化 跨 层级 跨地域 跨地域 、 、 、 跨 、 、 跨 的 数据 协同 业务 业务 业务, 建立 统一 指挥 、 一体 联动 、 智能 精准 、 科学 高效 的 政府 运行 体系。
各 行业 主管 部门 应当 依托 城市 智能 中枢 平台 建设 本 行业 服务 服务 平台 , 推动 行业 管理 服务 全面 数字 化。
各区 人民政府 应当 依托 城市 智能 中枢 , , 以 服务 为 目标 , 整合 数据 资源 、 优化 流程 、 创新 模式 , 推进 基层 治理 与 服务 科学化 、 、 化 、 、。。
第 五十 三条 市 人民政府 应当 依托 智能 智能 中枢 平台 推动 业务 整合 和 流程 再造 , 深化 前台 受理 、 协同 审批 、 全市 一体 运作 整体 整体 式 式 服务 模式 模式 创新。
市 政务 服务 数据 管理 应当 应当 公共 管理 和 服务 机构 公共 数据 在 公共 管理 服务 过程 中 的 应用 , 办事 材料 、 , 优化 流程 ; 对于 可以 通过 数据 作出 审批 的 的 的开展 无人 干预 智能 审批。
第 五十 四条 市 人民政府 应当 依托 智能 中枢 平台 , 加强 数据 和 信用 数据 归集 、 共享 , 充分 公共 和 各 领域 监管 , 推行 非 监管 、 信用 监管 、 风险 预警 新型 监管 模式 模式, 提升 监管 水平。
第五 十五 条 市 政务 服务 数据 管理 部门 可以 组织 建设 融合 应用 服务 平台 , 向 社会 提供 安全 可信 数据 综合 开发 环境 , 共同 开展 智慧 智慧 城市 应用 创新。
第四 章 数据 要素 市场
第一节 一般 规定
第五 十六 条 市 人民政府 应当 统筹 , 加快 培育 数据 要素 市场 , 推动 构建 收集 、 加工 、 共享 、 、 、 应用 等 数据 市场 体系 促进 数据 资源 有序 、 高效 高效 与 利用。
第五 十七 条 市场 主体 开展 数据 活动 , 应当 落实 数据 主体 责任 , 建立 健全 数据 组织 架构 、 制度 和 评估 机制 , 数据 实施 分级 保护 和 管理 , 加强 数据 质量 的 数据 数据 数据真实性 、 准确性 、 完整性 、 时效 性。
第五 十八 条 市场 主体 对 合法 处理 数据 形成 的 数据 产品 和 服务 , 可以 自主 使用 , 取得 收益 , 进行 处分。
第五 十九 条 市场 主体 向 第三方 或者 提供 使用 个人 数据 的 , 应当 遵守 条例 第二 章 的 有关 规定 向 特定 开放 、 委托 、 提供 提供 数据 数据 的 , 应当 签订 协议。。
第六 十条 使用 、 传输 、 受 委托 ​​处理 其他 市场 主体 数据 产品 和 服务 , 涉及 个人 数据 的 , 遵守 本 条例 章 的 规定 以及 相关 相关 协议 的 约定。
第二节 市场 培育
第六十一条 市 人民政府 应当 组织 制定 数据 活动 活动 规 标准 、 数据 产品 和 服务 标准 、 数据 标准 、 数据 标准 、 数据 价值 评估 标准 数据 数据 治理 标准 标准 等 地方 标准。
支持 数据 相关 行业 组织 制定 团体 和 和 行业 规范 提供 信息 、 技术 、 培训 等 服务 引导 和 督促 主体 规范 其 数据 行为 , 促进 行业 健康 健康。。
鼓励 市场 主体 制定 数据 相关 企业 标准 , 参与 制定 相关 地方 标准 和 团体 标准。
第六 十二 条 数据 处理 者 可以 委托 第三方 机构 进行 数据 质量 认证 ; 第三方 机构 应当 按照 独立 、 公开 公正 原则 , 开展 数据 质量 评估 认证 活动。。
第六 十三 条 鼓励 数据 价值 评估 从 实时 性 、 时间 、 样本 覆盖 面 、 完整性 、 数据 种类 和 挖掘 潜能 等 方面 探索 构建 数据 定价 指标 体系 , 推动 制定 数据 评估 准则。。
第六 十四 条 市 统计 部门 应当 建立 数据 生产 要素 统计 核算 制度 , 明确 范围 、 统计 指标 和 统计 , 反映 数据 生产 要素 资产 价值 推动 将 数据 生产 要素 纳入 纳入 核算 体系。
第六 十五 条 市 人民政府 应当 推动 建立 数据 交易 平台 , 引导 市场 主体 通过 数据 平台 进行 进行 数据 交易。
市场 主体 可以 通过 依法 设立 的 数据 交易 平台 进行 数据 交易 , 也 可以 由 交易 依法 依法 自行 交易。
第六 十六 条 数据 交易 平台 应当 安全 、 可信 、 可控 、 可 追溯 的 交易 环境 , 制定 数据 、 信息 、 自律 监管 规则 , 并 有效 措施 保护 个人 数据 、 商业 和 和 规定 规定的 重要 数据。
第六 十七 条 市场 主体 合法 处理 数据 形成 的 数据 产品 和 , 可以 依法 依法。 但是 有 下列 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除外:
(一) 交易 的 数据 产品 和 服务 包含 个人 数据 未 依法 获得 授权 的 ;
(二) 交易 的 数据 产品 和 服务 包含 未经 依法 开放 的 公共 数据 的 ;
(三) 法律 、 法规 规定 禁止 交易 的 其他 情形。
第三节 公平 竞争
十八 条 市场 主体 应当 遵守 公平 竞争 原则 , 不得 实施 侵害 其他 其他 市场 合法 权益 的 行为 行为:
(一) 使用 非法 手段 获取 其他 市场 主体 的 数据 ;
(二) 利用 非法 收集 的 其他 市场 主体 数据 提供 替代 性 产品 或者 服务 ;
(三) 法律 、 法规 规定 禁止 的 其他 行为。
十九 条 市场 主体 不得 利用 数据 分析 , 对 交易 相同 的 交易 相对 相对 实施 差别 待遇 , 但是 有 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除外:
(一) 根据 交易 相对 人 的 实际 需求 , 且 符合 正当 的 交易 习惯 行业 惯例 , 实行 不同 交易 条件 的 ;
(二)针对新用户在合理期限内开展优惠活动的;
(三) 基于 公平 、 合理 、 非歧视 规则 实施 随机性 交易 的 ;
(四) 法律 、 法规 规定 的 其他 情形 情形。
前款 所称 交易 条件 相同 , 是 指 交易 相对 人 在 交易 、 交易 成本 、 信用 状况 、 交易 环节 交易 持续 时间 等 方面 不 存在 实质性 差别。。
第七 十条 市场 主体 不得 通过 达成 垄断 协议 、 滥用 在 数据 市场 的 支配地位 、 违法 实施 经营 者 等 方式 , 排除 、 限制 限制 竞争。
第五 章 数据 安全
第一节 一般 规定
第七十一条 数据 安全 管理 遵循 政府 监管 责任 责任 主体 负责 积极 防御 、 综合 防范 的 原则 , 坚持 和 发展 , 鼓励 研发 数据 安全 技术 保障 保障 数据 数据 生命 周期 周期 安全。
市 人民政府 应当 统筹 全市 数据 安全 管理 工作 , 建立 和 完善 数据 安全 综合 治理 体系。
第七 十二 条 数据 处理 者 应当 法律 、 法规 规定 , 建立 健全 数据 分类 、 风险 监测 、 安全 评估 安全 等 安全 管理 制度 落实 保障 , 不断 提升 技术 手段 , , 数据 安全。
数据 处理 者 因 合并 、 分立 、 收购 等 变更 的 , 变更 变更 后 的 处理 者 继续 落实 数据 安全 管理 责任。
第七 十三 条 处理 敏感 个人 数据 国家 国家 规定 的 重要 的 , 应当 按照 有关 规定 设立 数据 安全 机构 明确 数据 安全 管理 责任 人 , 并 实施 实施 技术 技术 保护。
第七 十四 条 市 网 信 部门 统筹 协调 相关 主管 部门 和 行业 主管 部门 国家 数据 分类 分级 保护 制定 本 、 本 行业 的 数据 具体 , 对 列入 目录 的 数据 数据 重点 保护。
第二节 数据 安全 管理
第七 十五 条 数据 处理 者 应当 对其 数据 处理 全 流程 进行 记录 , 保障 数据 来源 以及 处理 全 流程 清晰 、 可 追溯。
第七 十六 条 数据 处理 者 应当 法律 、 法规 规定 以及 国家 标准 的 要求 对 所 收集 的 个人 进行 去 化 或者 匿名 处理 , 并 可 用于 恢复 识别 特定 自然人 的 分开 分开。。
数据 处理 者 应当 针对 敏感 个人 数据 、 国家 规定 的 重要 数据 制定 并 实施 标识 化 或者 匿名 化 处理 等 安全措施。
第七十七条 数据 处理 者 应当 对 数据 进行 分 域 分级 管理 选择 安全 性能 、 防护 级别 与 安全 等级 匹配 存储 载体 ; 对 个人 数据 和 规定 的 重要 数据 还 应当 采取 存储 、 授权 授权访问 或者 其他 更加 严格 的 安全 保护 措施。
第七 十八 条 数据 处理 者 应当 对 数据 处理 过程 实施 安全 技术 防护 , 并 建立 重要 和 核心 数据 的 容灾 备份 制度。
第七 十九 条 数据 处理 者 共享 、 开放 数据 的 , 应当 数据 共享 、 开放 安全 管理 制度 , 和 完善 对外 数据 的 的 安全 管理 机制。
第八 十条 数据 处理 者 应当 建立 数据 销毁 规程, 对 需要 销毁 的 数据 实施 有效 销毁。
数据 处理 者 终止 或者 解散 , 没有 数据 承接 方 的 , 及时 有效 销毁 其 控制 的 数据。 、 法规 另有 规定 的 的 除外。
第八十一条 数据 处理 者 委托 他人 代为 处理 数据 的 , 应当 与其 订立 数据 安全 保护 合同 , 双方 安全 保护 保护 责任。
受托 方 完成 处理 任务 后 , 应当 及时 有效 销毁 其 存储 数据 数据 但是 但是 、 法规 另有 规定 或者 双方 另有 约定 的 除外。
第八 十二 条 数据 处理 者 向 境外 提供 个人 数据 或者 国家 的 重要 数据 , 应当 按照 有关 规定 数据 出境 安全 评估 进行 进行 国家 安全 审查。
第 八十 三条 数据 处理 者 应当 落实 与 数据 安全 防护 相 适应 的 监测 预警 措施 , 对 数据 、 、 丢失 、 篡改 等 异常 情况 进行 进行 监测 和 预警。
监测 到 发生 或者 可能 发生 数据 泄露 、 毁损 、 丢失 、 等 等 安全 安全 的 , 数据 处理 者 立即 采取 补救 、 预防 预防 措施。
第 八十 四条 处理 敏感 个人 数据 或者 国家 规定 的 重要 数据 应当 按照 有关 规定 定期 开展 风险 评估 并向 有关 主管 ​​部门 报送 风险 评估 评估 报告。
第八十五条 数据 处理 者 应当 建立 数据 应急 处置 机制 , 制定 安全 应急 预案。 数据 安全 应急 预案 应当 危害 、 影响 范围 等 对 数据 安全 进行 分级 , 并 规定 相应 的 处置 措施。。
第八 十六 条 发生 数据 泄露 、 、 丢失 、 篡改 等 安全 事件 的 , 数据 处理 应当 立即 启动 预案 , 相应 的 应急 措施 措施 , 相关 相关 权利 , , 并 有关 规定 信 网 网 网、 公安 部门 和 有关 行业 主管 部门 报告。
第三节 数据 安全 监督
第八 十七 条 市 网 信 部门 依照 有关 法律 、 行政 以及 本 条例 规定 负责 统筹 数据 安全 和 监督 工作 并 会同 市 、 、 国家 部门 部门 和 行业 行业 主管 建立 健全 机制 监督 监督 监督, 组织 数据 安全 监督 检查。
第八 十八 条 市 网 信 部门 会同 有关 主管 ​​部门 加强 安全 风险 分析 、 预测 、 评估 , 相关 信息 发现 可能 导致 范围 泄露 泄露 、 、 丢失 、 等 等 数据 事件 的 , 及时 及时发布 预警 信息 , 提出 防范 应对 措施 , 指导 、 监督 数据 处理 者 做好 数据 安全 保护 工作。
第八 十九 条 市 网 信 部门 其他 履行 数据 安全 监督 的 部门 可以 委托 第三方 机构 , 法律 、 法规 和 相关 要求 , 数据 数据 处理 开展 数据 安全 管理 认证 以及 安全 评估 工作 并 并对其 进行 安全 等级 评定。
第九 十条 市 网 信 部门 以及 履行 数据 安全 监督 职责 的 部门 在 履行 过程 中 , 发现 数据 者 未 规定 落实 安全 责任 的 , 按照 规定 约谈 数据 处理 者 , 其 其。。
第 九十 一条 市 网 信 部门 其他 数据 监督 管理 部门 工作 人员 , 应当 对 在 履行 过程 中 知悉 个人 数据 商业 秘密 需要 需要 保守 的 其他 数据 严格 保密 , 泄露 、 出售 非法 非法向 他人 提供。
第六 章 法律 责任
第九十二条 违反 本 条例 规定 处理 个人 数据 的 , 依照 个人 信息 保护 有关 法律 、 法规 规定 处罚。
第 九十 三条 公共 管理 和 服务 违反 本 条例 有关 规定 , 由 上级 主管 部门 或者 有关 部门 责令 改正 拒不 改正 造成 严重 的 的 , 追究 法律 责任 ; 因此 给 、 法人 、 人 人组织 造成 损失 的 , 应当 依法 承担 赔偿 责任 责任。
第九 十四 条 违反 本 条例 第六 条 规定 交易 数据 的 , 由市 市场 管理 部门 或者 相关 行业 主管 按照 职责 责令 , 没收 违法 , 交易 不足 一 一 万元 , 处 处 万元 万元以上 二十 万元 以下 ; 交易 交易 一 万元 以上 的 , 二十 万元 以上 一百 万元 以下 罚款 ; 并 依法 给予 、 行政 法规 规定 其他 其他 行政 法律 法律 、 行政 法规 另有 规定的 , 从其 规定。
第九 十五 条 违反 条例 第六 第六 条 、 第六 十九 条 , 侵害 其他 市场 主体 、 消费者 合法 权益 , 由市 监督 管理 部门 或者 行业 行业 主管 职责 职责 责令 改正 , 没收 违法所得 ; 拒不 改正 的 , 处 万元 以上 五十 万元 以下 罚款 ; 情节 严重 , 处 上 一 年度 营业 百分之 五 罚款 , 最高 不 超过 五千 ; 并 可以 依法 给予 法律 、行政 法规 规定 的 其他 行政 处罚。 法律 、 行政 法规 另有 规定 的 , 从其 规定。
市场 主体 违反 本 条例 第七 十条 规定 , 有 不正当 竞争 行为 垄断 行为 的 , 依照 反 不正当 竞争 反 垄断 有关 法律 、 法规 规定 规定 处罚。
第九 十六 条 数据 处理 者 违反 本 条例 规定 , 未 履行 安全 安全 保护 责任 , 依照 数据 安全 有关 法律 、 法规 规定 处罚。
第九十七条 履行 数据 监督 管理 职责 的 以及 公共 管理 和 服务 不 履行 或者 不 正确 履行 本 规定 职责 的 对 直接 的 主管 和 和 其他 责任 人员 依法 给予 处分 ; 犯罪 的 , 追究 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 十八 条 违反 本 条例 规定 数据 , 致使 国家 利益 公共 利益 受到 损害 的 , 、 法规 规定 组织 可以 提起 民事 公益。 法律 法规 规定 的 组织 提起 民事 公益 诉讼 有 认为 认为 认为必要 的 , 可以 支持 起诉。
法律 、 法规 规定 的 组织 未 提起 民事 公益 诉讼 的 , 人民 检察院 可以 依法 民事 民事 公益 诉讼。
人民 检察院 发现 履行 监督 管理 职责 的 部门 违法 行使 职权 不 作为 , 致使 利益 或者 公共 利益 受到 的 应当 向 有关 机关 提出 检察 ; 行政 机关 依法 履行 行政 , 人民 可以 可以公益 诉讼。
第九十九条 数据 处理 者 违反 本 条例 处理 数据 , 给 他人 损害 的 , , 依法 承担 民事责任 ; 构成 治安 管理 的 , 依法 给予 管理 处罚 构成 犯罪 犯罪 的 依法 追究 追究。。
第七 章 附则
第一 百 条 本 条例 自 2022 年 1 月 1 日 起 施行。

© 2020 Guodong Du och Meng Yu. Alla rättigheter förbehållna. Återgivning eller omfördelning av innehållet, inklusive genom inramning eller liknande medel, är förbjudet utan föregående skriftligt medgivande från Guodong Du och Meng Yu.