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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ddelandet om reglering av upphovsrättsordningen för nätverksdisktjänster (2015)

关于 规范 网 盘 服务 版权 秩序 的 通知

Typ av lagar Regeringens politik

Utfärdande organ Kinas nationella upphovsrättsförvaltning

Promulgeringsdatum Oktober 14, 2015

Giltigt datum Oktober 14, 2015

Giltighetsstatus Giltigt

Tillämpningsområde Rikstäckande

Ämnen Cyberrätt/Interneträtt Upphovsrätt Immateriella rättigheter

Redaktör (er) Xinzhu Li 李欣 烛 Yanru Chen 陈彦茹

关于 规范 网 盘 服务 版权 秩序 的 通知
为 规范 网 盘 服务 版权 秩序 ,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 著作权 法》 、 《网络 传播 权 保护 条例》 等 规定 , 现 就 有关 事项 通知 如下 :
一 、 凡 为 用户 提供 网络 信息 存储 空间 的 的 网 盘 服务 商 应当 遵守 著作权 法律 法规 , 合法 使用 、 传播 作品 , 履行 著作权 保护 义务。
二 、 网 盘 服务 商 应当 建立 必要 管理 机制 , 运用 技术 措施 , 主动 屏蔽 、 移除 侵权 作品 , 防止 用户 违法 上传 、 存储 并 分享 他人 作品。
三 、 网 盘 服务 商 应当 在 其 网 盘 首页 显 位置 提示 用户 遵守 著作权 法 , 尊重 著作权 人 合法 权益 , 不 违法 上传 、 存储 并 分享 他人 作品。
四 、 网 盘 服务 商 应当 在 其 网 盘 首页 显 位置 详细 标明 权利 人 通知 、 投诉 的 方式 , 及时 受理 权利 人 通知 、 , , 并 在 接到 权利 人 通知 、 后 24 小时 内 移除 相关 侵权 侵权, 删除 、 断开 相关 侵权 作品 链接 ; 同时 应当 遵守 《信息 网络 权 保护 条例》 关于 “通知” 的 相关 规定。
五 、 网 盘 服务 商 应当 采取 有效 措施 制止 用户 违法 上传 、 存储 并 分享 下列 作品 :
(一) 根据 权利 人 通知 已经 移除 的 作品 ;
(二) 权利 人 向 网 盘 服务 商 发送 了 权利 公示 或者 的 的 作品 ;
(三) 版权 行政管理 部门 的 的 重点 监管 作品。
六 、 网 盘 服务 商 应当 采取 有效 措施 , 制止 用户 违法 、 存储 并 分享 下列 未经 授权 的 作品 :
(一) 正在 热播 、 的 的 作品 ;
(二) 出版 、 影视 、 音乐 等 专业 机构 出版 或者 制作 的 作品 ;
(三) 其他 明显 感知 属于 未经 授权 的 的 作品。
七 、 网 盘 服务 商 不得 擅自 或者 组织 上传 未经 的 的 作品 , 不得 对 用户 上传 、 的 的 作品 进行 编辑 、 推荐 、 等 加工 , 不得 不得 以 方式 指引 、 诱导 、 、 鼓励 用户 违法 分享 他人 作品, 不得 为 用户 利用 其他 网络 服务 形式 违法 分享 他人 作品 提供 便利。
八 、 网 盘 服务 商 应当 加强 用户 管理 , 要求 用户 对其 异常 登录 、 流量 异常 变化 等 可能 涉嫌 的 的 情况 及时 作出 合理 解释 对于 拒绝 解释 或者 不能 给出 合理 解释 的 用户 , 可以 暂停 或者 终止 使用其 账号。
九 、 网 盘 服务 商 应当 完整 保存 用户 姓名 、 账号 、 地址 、 联系 方式 等 注册 信息 , 并 按照 版权 行政管理 部门 的 要求 提供 用户 、 存储 并 并 的 的 侵权 作品 、 网络 地址 或者 域名 等 必要 信息
十 、 网 盘 服务 商 应当 建立 侵权 用户 处置 机制 , 用户 侵权 情形 , 给予 列入 黑名单 、 暂停 或者 终止 服务 等 处置。
十一 、 网 盘 服务 商 应当 严格 遵守 、 执行 本 通知 版权 行政管理 部门 要 对 网 盘 服务 商 加强 , 依法 查处 网 盘 服务 商 违反 著作权 法 的 行为。
十二 、 本 通知 自 印发 之 日 起 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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