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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ministrativa åtgärder för innehållshanteringsutövare av enheter för Internetnyheter och informationstjänster (2017)

互联网 新闻 信息 服务 单位 内容 管理 从业人员 管理 办法

Typ av lagar Avdelningsregel

Utfärdande organ Cyberspace Administration i Kina

Promulgeringsdatum Oktober 30, 2017

Giltigt datum December 01, 2017

Giltighetsstatus Giltigt

Tillämpningsområde Rikstäckande

Ämnen Cyberrätt/Interneträtt Innehållsförordning

Redaktör (er) Lin Haibin 林海斌 Xinzhu Li 李欣 烛

互联网 新闻 信息 服务 单位 内容 管理 从业人员 管理 办法
Kapitel XNUMX Allmänna bestämmelser
第一 条 为 加强 对 互联网 新闻 信息 服务 单位 内容 管理 从业人员 以下 简称 从业人员 从业人员 的 的 的 , 维护 从业人员 和 社会 公众 的 合法 权益 , 促进 互联网 新闻 信息 服务 有序 发展 发展 根据 根据 《中华 人民共和国 网络 安全 法》 《互联网 新闻 信息 服务 管理 规定》 , 制定 本 办法。
第二 条 本 办法 所称 从业人员 , 是 指 互联网 新闻 信息 服务 单位 中 从事 互联网 新闻 信息 采编 发布 、 转载 和 审核 等 管理 管理 工作 的 人员。
第三 条 本 办法 所称 互联网 新闻 信息 服务 单位 , 是 指 依法 互联网 新闻 信息 服务 许可 , 通过 互联网 站 、 应用 程序 、 、 博客 、 微 博客 、 公众 账号 、 即时 通信 工具 、 网络 直播 等 形式 向 社会公众 提供 互联网 新闻 信息 服务 的 单位。
第四 条 国家 互联网 信息 办公室 负责 全国 互联网 新闻 信息 服务 单位 教育 培训 工作 的 规划 指导 和 从业 情况 的 监督 检查。
地方 互联网 信息 办公室 依据 职责 负责 本 地区 互联网 新闻 信息 服务 从业人员 教育 培训 工作 的 的 指导 和 从业 情况 的 监督 检查。
第二 章 从业人员 行为 规范
第五 条 从业人员 应当 遵守 宪法 、 法律 和 行政 法规 , 坚持 正确 政治 和 舆论 导向 , 贯彻 执行 党 和 国家 有关 新闻 舆论 的 的 方针 政策 , 维护 国家 利益 公共 利益 , 严格 遵守 互联网 内容 管理 的 法律 法规和 国家 有关 规定 , 促进 形成 积极 健康 、 向上 向善 的 网络 文化 , 推动 构建 风清 气 正 的 网络 空间。
第六 条 从业人员 应当 坚持 马克思 主义 新闻 观 , 坚持 社会主义 核心 价值观 坚持 以 人民 为 中心 的 工作 导向 ​​, 树立 群众 观点 , 坚决 抵制 不良 风气 和 低俗 内容 内容。
第七 条 从业人员 应当 恪守 新闻 职业 道德 , 坚持 新闻 真实性 原则 , 认真 核实 信息 来源 , 按 规定 转载 国家 规定 范围 内 的 单位 发布 的 新闻 信息 , 杜绝 编发 虚假 新闻 新闻 信息 确保 确保 互联网 新闻 信息 真实 、准确 、 全面 、 客观。
第八 条 从业人员 不得 从事 有偿 新闻 活动。 不得 利用 互联网 新闻 采编 发布 、 转载 和 审核 等 工作 便利 从事 广告 、 发行 、 赞助 中介 等 经营 活动 , 谋取 不正当 利益。 不得 利用 网络 舆论监督 等 工作 工作 便利进行 敲诈勒索 、 打击 报复 等 活动。
第三 章 从业人员 教育 培训
第九条 国家 互联网 信息 办公室 组织 开展 对 中央 新闻 单位 (含 控股 的 单位)) 中央 新闻 宣传 部门 主管 的 单位 主办 的 互联网 新闻 信息 服务 单位 从业人员 的 教育 培训 工作。
省 、 自治区 、 直辖市 互联网 信息 办公室 组织 开展 对 所在地 地方 单位 (含 其 控股 的 单位) 和 地方 新闻 宣传 部门 主管 的 单位 、 其他 单位 主办 的 互联网 新闻 信息 服务 单位 , 以及 中央 重点 新闻 网站 地方 频道的 教育 培训 工作。
省 、 自治区 、 直辖市 互联网 信息 办公室 应当 按 要求 向 国家 互联网 办公室 报告 组织 开展 的 从业人员 教育 培训 工作 情况。
第十 条 互联网 新闻 信息 服务 单位 应当 建立 完善 从业人员 教育 培训 , 建立 培训 档案 , 加强 培训 管理 , 自行 组织 开展 从业人员 初任 培训 专项 培训 、 定期 培训 等 工作 , 按 要求 组织 从业人员 参加 国家 和 和 省、 自治区 、 直辖市 互联网 信息 办公室 组织 的 的 教育 培训 工作。
第十一条 从业人员 应当 按 要求 参加 国家 和 省 、 自治区 、 直辖市 互联网 办公室 组织 开展 的 的 教育 培训 , 每三年 个 40 个 学时。
从业人员 应当 接受 所在 互联网 新闻 信息 服务 单位 自行 组织 开展 的 、 每年 不少于 个 40 个 的 的 教育 培训 , 其中 关于 马克思 主义 新闻 的 的 教育 培训 不少于 10 个 学时。
第十二 条 从业人员 的 教育 培训 内容 应当 包括 马克思 主义 新闻 观 , 和 国家 关于 网络 安全 和 信息 化 、 新闻 舆论 等 工作 的 重要 决策 部署 、 政策 措施 和 法律 法规 法规 , 从业人员 职业 道德规范 等。
第十三 条 互联网 新闻 信息 服务 单位 自行 组织 从业人员 的 的 教育 培训 工作 , 应当 接受 国家 和 地方 互联网 信息 的 的 指导 和 监督。 有关 情况 纳入 和 和 地方 信息 办公室 对该 单位 单位 的 监督 检查 内容。
第四 章 从业人员 监督 管理
第十四 条 国家 和 地方 互联网 信息 办公室 指导 互联网 新闻 信息 服务 单位 建立 从业人员 准入 、 奖惩 、 考评 、 退出 等 制度。
互联网 新闻 信息 服务 单位 应当 建立 健全 从业人员 劳动 人事 制度 , 加强 管理 , 按照 国家 和 地方 互联网 信息 办公室 要求 , 定期 报送 从业人员 有关 , , 并 报告 报告 从业人员 变动 情况。
第十五 条 国家 互联网 信息 办公室 建立 从业人员 的 的 管理 信息 系统 , 对 从业人员 基本 信息 、 从业 培训 经历 和 情况 等 等 记录 , 并 及时 更新 、 调整。 地方 互联网 信息 办公室 负责 对 属地 从业人员 建立 管理信息 系统 , 并将 更新 、 调整 情况 及时 上 报上一级 互联网 信息 办公室。
国家 和 地方 互联网 信息 办公室 依法 建立 从业人员 信用 档案 和 黑名单。
第十六 条 从业人员 从事 互联网 新闻 信息 服务 活动 , 存在 违反 本 第五 条 至 第八 条 规定 , 以及 其他 违反 党 和 国家 新闻 领域 有关 方针 政策 的 的 的 的 国家 或 省 、 自治区 、 直辖市 互联网 互联网信息 办公室 负责 对其 所在 互联网 新闻 信息 服务 单位 进行 约谈 , 该 单位 对 有关 人员 加强 管理 和 教育 培训。
从业人员 存在 违法行为 的 , 根据 有关 法律 法规 依法 处理。 构成 犯罪 的 , 依法 追究 刑事责任。
互联网 新闻 信息 服务 单位 发现 从业人员 存在 的 的 , 应当 依法 依约 对其 给予 警示 处分 直至 解除 聘用 合同 或 劳动 合同 , 并 在 个 15 个 工作 日内 , 按照 分级 管理 、 属地 管理 要求 , 将 有关 情况报告 国家 或 省 、 自治区 、 直辖市 互联网 信息 办公室。
第十七 条 国家 和 地方 互联网 信息 办公室 将 互联网 新闻 信息 服务 单位 的 的 从业 情况 纳入 对该 单位 的 监督 检查 内容。
互联网 新闻 信息 服务 单位 对 从业人员 管理 不力 , 造成 严重 后果 , 其 不再 符合 许可 条件 的 , 由 国家 和 地方 互联网 信息 办公室 依据 《互联网 新闻 信息 服务 管理 规定》 第二十 三条 有关 规定 予以 处理。。
第十八 条 从业人员 提供 互联网 新闻 信息 服务 , 应当 自觉 接受 社会 监督。 新闻 信息 服务 单位 应当 建立 举报 制度 , 畅通 社会 监督 监督 举报 的 渠道。
第五 章 附则
第十九 条 互联网 新闻 信息 服务 的 的 主管 主办 单位 或 宣传 管理 部门 、 出版 广电 部门 有 从业人员 教育 培训 、 管理 工作 等 方面 安排 和 规定 的 , 应当 同时 符合 其 规定。
本 办法 所称 从业人员 , 不 包括 互联网 新闻 信息 服务 单位 中 党务 人事 、 行政 、 后勤 、 经营 、 工程 技术 等 直接 提供 互联网 新闻 信息 信息 的 的 人员。
第二十条 本 办法 自 2017 年 12 月 1 日 起 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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