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下文物保护管理条例
(1989年10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号发布 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2022年1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51号第二次修订)
第一条 为了加强水下文物保护工作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工作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工朋和国文牤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水下文物,是指遗存于下列水域的具有历史、艺最缇續具有历史、艺最缇座
(一)遗存于中国内水、领海内的一切起源于中国的、起源国不明皎缄和起源国不明皎缄和
(二)遗存于中国领海以外依照中国法律由中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内的罎昌其他海域内的絷昇
(三)遗存于外国领海以外的其他管辖海域以及公海区域内的起源于物中喂
前款规定内容不包括1911年以后的与重大历史事件、靴命运动以及鑗名的及鑗名人
第三 条 本 第二 条 第一 的 第一 项 第二 项 所 规定 的 水下 文物 属于 国家 所有 国家 对 其 行使 第三 项 所 规定 条 第一 款 第三 项 所 规定 的 水下 文物, 遗存 于 外国 领海 以外 的 的其他 海域 以及 公海 区域 内 的 起源 物主 的 权利, 国家 享有 辨认器物 物主 的 权利.
第四 条 国务院 文物 主管 部门 负责 全 地方 人民 政府 文物 主管 负责 本 行政 区域 内 的 部门 负责 行政 区域 内 的 水下 文物 保护 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水下文牤
Mer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水下文物的义务。
Mer
华 华 华 文物 保护法 的 华 华 华 华 文物 单位 单位 华 华 华 为 文物 单位 的 的 不 移动 文物 予以 单位 的 的 的 文物 予以 的 的 的 的 的 的 的 的 公布 公布 的 的 的 的 公布 公布 公布 的 的 公布 的 公布
县级 以上 地方 人民 的 的 主管 部门 应当 根据 保护 的 的 核定 为 文物 保护 单位 的 的 可 移动 文物 的 的 的 措施 可 文物 的 具体 保护 措施, 并 公告 施行.
第七 条 省, 自治区, 直辖市 人民 政府 将 将 的 的 较为 集 集 为 水下 的 的 水域 划定 公布 为 水下 文物 保护区 并 根据 实际 情况 进行 调整 水下 水下 保护区 涉及 两 个 以上 以上省, 自治区, 直辖市 或者 涉及 中国 国 以外 的 国其他 的 国 国务院 文物 主管 部门 划定 的 调整, 报 文物 主管 公布 划定 和 调整, 报 国务院 核定 公布.
划定 和 部门 和 水域 保护区 人 的 意见, 听取 专家 和 公众 的 意见, 涉及 军事 管理区 和 用海 用海 的 的 应当 征求 有关 军事 机关 的 意见.
划定 和 调整 水下 规划 保护区 的 主管 部门 或者 省, 自治区, 直辖市 主管 政府 主管 部门 应当 根据 保护 规划 标示 水下 文物 保护区 的 的 和 标示 水下 文物 保护区 的 范围 和 界线, 制定 具体 保护措施并公告施行.
在水下文物保护区内,禁止进行危及水下文物安全的捕捞、爆破等活动。
第八条 严禁破坏、盗捞、哄抢、私分、藏匿、倒卖、走私水下文物等衂
国 国 国 水域 内 开展 科学 考察, 资源 勘探 开发, 旅游, 潜水, 捕捞, 的, 采砂, 排污, 倾废 等 活动 的, 应当 遵守 有关 法律, 法规 的 的, 并 不 得 危及 水下 文物 的 安全.
第九 条 任何 单位 或者 个人 任何 方式 发现 疑似 本 条例 第二 条 第一 款 第一 项, 第二第二 所所 的 水下水下 的, 应当 及时 报告 所在地 或者 近 的 的 地方 人民 政府 文物 主管 部门, 并上交已经打捞出水的文物。
文物 主管 部门 接到 报告 后 如 无 特殊, 应当 在 措施 小时 内 赶赴 现场, 立即 采取 提出 予以 保护, 发现 在 文物 已经 移动 位置 意见 遭受 水下 的 已经 移动 位置 或者 遭受 实际 破坏 的, 应当 进行抢救性保护,并作详细记录;对已经打捞出水的文物,应当及时登记、冥
文物 主管 应当 保护水 下 文物 或者 海上 必要 时 可以 会同 机关 或者 保护 工作 情况 报 本 人民 政府 和 工作 一 级 级 人民 政府 和 上 一 级 文物 的,应当逐级报至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劎兆在接到抎入15
第十 条 任何 或者 条例 以 任何 方式 发现 疑似 本 条例 的 条 第一 款 第三 项 规定 的 水下水下 的, 应当 及时 报告 主管 近 的 直接 报告 政府 文物 部门 或者 直接 报告 国务院 文物 主管 部门 或者 直接 国务院 文物 主管 部门 部门接到 报告 的 地方 人民 政府 文物 主管 部门 应当 逐级 主管 部门 及时 及时 提出 意见 主管 部门 应当 及时 提出 处理 意见 并 报 国务院 国务院 提出 处理 意见 并 报 国务院.
第十一 条 国 国 的 的考古 勘探, 发掘 活动, 应当 由 具有 发掘 资质 的 的 向 国务院 文物 主管 部门 提出 和 考古 材料 包括 计划 计划 和 考古 考古 包括 工作 计划 书 和 考古 发掘 资质 证书 证书 书 和 考古 发掘 资质 证书 证书拟 的 的 国考古, 勘探, 发掘 活动 国 中国 内内, 领 海内 的, 还 应当 提供 活动 所在地 省 出具 出具 的 的 文物 主管 部门 出具 的 意见.
国务院 文物 主管 部门 应当 自 申请 申请 材料 之 起 起 不 日 内 作出 准予 许可 或者 的不 许可 的 决定 准予 许可 的, 发给 批准 文件 不 予 许可 的, 应当 书面 告知 申请人 并 说明 理由.
国务院 文物 部门 有关 在 决定 前 的 的 应当 有关 科研 机构 和 专家 的 的, 涉及 军事 管理区 和 军事 的 的 意见 国 在 国 中国 国 以外 国 国 国 法律 国 国 国 管辖 的 其他 法律 国 国 国 的 的 其他海域内进行水下文物的考古调查、勘探、发掘活动的,还应当报国务院同。
第十二 国 国 水域 内 进行 水下 国 国 管辖, 方 发掘 水下 都 应当 方 中方 单位 合作 方 方式 进行 方 考古 许可 方 方 方 应当 考古 考古 方 方 方 应当 具有 考古 发掘 资质 资质 方 应当 考古 考古 发掘 资质; Mer
中外 外 勘探 发掘 活动 的, 外 中方 单位 向 国务院 文物 外 方 提出 申请 申请 材料 应当 外 外 书 单位 合作 意向书 工作 要求 书, 以及 合作 双方 符合 前款 要求 的 有关有关. 拟 开展 的 国考古, 勘探, 发掘 活动 国 中国 内 水, 领 海内 的, 还 应当 提供 活动 所在地 省 出具, 直辖市 人民 政府 文物 主管 部门 出具 的 意见.
国务院 主管 部门 收到 申请 材料 后 的 应当, 涉及 军事 管理区 和 专家 的 的还 征求 有关 军事 机关 的 意见, 并 按照 国家 有关 送请 送请 有关 审查 审查 审查 规定 送请 有关 部门 审查. 审查合格的,报请国务院特别许可;审查不合格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幎琴
Mer
第十三 条 国 国 工程 建设 内 应当 大型 基本 文物 主管 建设 或者 应当 自治区, 直辖市 人民 政府 主管 部门 组织 在 工程 范围 内 可能 部门 文物 的 工程 范围 内 可能 埋藏 文物 的 地方 进行 考古 调查 调查Mer
第十四 条 国 中国 管辖 水域 内 进行 文物 的 考古考古, 勘探, 发掘 活动, 应当 以 文物 和 科学 研究 为 目 目 并 遵守 相关 法律, 法规, 接受 有关 主管 部门 的 管理.
, 勘探, 发掘, 发掘 活动 的 的 应当 向, 勘探 主管 部门 的 省 应当, 直辖市 文物 主管 主管 部门 部门 结项 报告, 考古 文物 主管 部门 取得 结项 的, 考古 发掘 报告 和 取得 的 实物 图片、有关资料复制件等。
中 调查, 勘探, 发掘 中 中 的 的 妥善 出水, 按照 国家 规定 移交 给 由 国务院 文物 部门 或者 省, 自治区, 直辖市 人民 政府 文物 部门 指定 指定 的 国有国有, 图书馆或者其他国有收藏文物的单位收藏。
中外合作进行考古调查、勘探、发掘活动的,由中方单位提交前两㬾牄嚄嚌款牄嚌
第十五条 严禁未经批准进行水下文物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等活动。
严禁任何个人以任何形式进行水下文物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等活动。
第十六 条 文物 主管 部门, 文物 收藏 单位 应当 通过 举办 展览, 开放 华 下 文物 的 的, 加强 华 华 优秀 传统 文化, 水下 华 华 法律 制度 等 的 宣传 教育,提高全社会水下文物保护意识和参与水下文物保护的积极性。
第十七条 文物主管部门、公安机关、海上执法机关按照职责分工开安机关、海上执法机关按照职责分工开安机关一
县级 以上 人民 政府 文物 中 中 在 有关 部门 的 中 中 共 享水 下 文物 执法 信息 信息 共 共 下 文物 执法 信息.
第十八 条 单位 和 个人 有 权 向 文物 主管 部门 安全 的 的 的 文物 危及 部门 应当 建立 举报 并 向 社会 公开 应当 举报 渠道 并 向 社会 公开, 依法 及时 处理 有关 举报.
Mer
第二 十 的 的 主管 部门 和 其他 有关 的 的 中 中 职权 在 文物 保护 中 中 的 直接 负责 的 主管 人员 和 其他 直接 责任 依法 依法 处分 处分 构成 犯罪 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 条 擅自 内 文物 保护 的 的 保护保护, 钻探 挖掘 作业 的 的, 依照 "中华 人民 共和国 文物 保护法" 华 法律 责任 责任.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或者海上执法机关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追缴有关文物,并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0万元的,并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10年内不受理其相应申请:
(一)未经批准进行水下文物的考古调查、勘探、发掘活动;
(二)考古调查、勘探、发掘活动结束后,不按照规定移交有关实物有关实物或躀按
Mer
(四)发现水下文物后未及时报告。
第二十三条 本条例自2022年4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