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 跟帖 评论 服务 管理 规定
第一 条 为 规范 互联网 跟帖 评论 服务 , 维护 国家 安全 和 公共 , 保护 公民 、 法人 和 其他 的 的 合法 权益 ,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 网络 安全 法》 《国务院 关于 国家 国家 互联网 信息 办公室 负责 互联网 信息 信息 内容管理 工作 的 通知》 , 制定 本 规定。
第二 条 在 中华人民共和国 境内 提供 跟帖 评论 服务 , 应当 遵守 本 规定。
本 规定 所称 跟帖 评论 服务 , 是 指 互联网 站 、 应用 程序 互动 传播 平台 以及 其他 具有 新闻 舆论 属性 和 社会 动员 功能 的 传播 平台 , 以 发帖 、 回复 留言 留言 弹 弹 幕 ”等 方式 , 为 用户 用户提供 发表 文字 、 符号 、 表情 、 图片 、 视频 等 信息 的 服务。
第三 条 国家 互联网 信息 办公室 负责 全国 跟帖 评论 的 的 监督 管理 执法 工作。 地方 互联网 信息 办公室 依据 职责 负责 本 行政 区域 的 跟帖 评论 服务 的 监督 管理 执法 工作。
各级 互联网 信息 办公室 应当 建立 健全 日常 检查 和 定期 检查 相 的 的 监督 管理 制度 , 依法 规范 各类 传播 平台 的 跟帖 评论 服务 行为。
第四 条 跟帖 评论 服务 提供 者 提供 互联网 新闻 信息 相关 的 的 评论 新 产品 、 新 应用 、 新 的 的 , 应当 报 国家 或者 省 、 自治区 、 直辖市 互联网 信息 办公室 进行 安全 评估。
第五 条 跟帖 评论 服务 提供 者 应当 严格 落实 主体 责任 , 履行 履行 以下 义务 :
(一) 按照 “后台 实名 、 前台 自愿” 原则 , 对 注册 用户 进行 身份 身份 认证 , 不得 不得 未 认证 真实 身份 信息 的 用户 提供 跟帖 评论 服务。。
(二) 建立 健全 用户 信息 保护 制度 , 收集 、 使用 个人 信息 应当 遵循 合法 、 正当 、 的 的 原则 , 公开 收集 、 使用 规则 明示 收集 、 使用 使用 的 的 目的 、 方式 和 范围 , 并 经 被 被 收集者。
(三) 对 新闻 信息 提供 跟帖 评论 的 的 , 应当 建立 先 审 后 发 制度。
(四) 提供 “弹 幕” 方式 跟帖 评论 服务 的 , 应当 在 同一 平台 和 页面 同时 提供 与之 对应 的 静态 版 信息 内容。
(五) 建立 健全 跟帖 评论 审核 管理 、 实时 巡查 、 应急 等 信息 安全 管理 制度 , 及时 发现 和 处置 违法 信息 , 并向 有关 主管 部门 报告。
(六) 开发 跟帖 评论 信息 安全 保护 和 管理 技术 , 创新 评论 管理 方式 , 研发 使用 反垃圾 信息 管理 系统 , 提升 垃圾 处置 能力 ; 及时 发现 跟帖 评论 服务 的 的 安全 缺陷 、 漏洞 等 风险 , ,采取 补救 措施 , 并向 有关 主管 部门 报告。
(七) 配备 与 服务 规模 相 适应 的 审核 编辑 队伍 , 提高 审核 编辑人员 专业 素养。
(八) 配合 有关 主管 部门 依法 开展 监督 检查 工作 , 提供 的 的 技术 、 资料 和 数据 支持。
第六 条 跟帖 评论 服务 提供 者 应当 与 注册 用户 签订 服务 , 明确 跟帖 的 的 服务 与 管理 细则 , 履行 互联网 相关 法律 法规 告知 义务 , 有 针对性 地 开展 文明 上网 教育。
跟帖 评论 服务 使用者 应当 严格 自律 , 承诺 遵守 法律 法规 、 尊重 序 良 俗 , 不得 发布 法律 法规 和 国家 有关 规定 禁止 的 信息 内容。
第七 条 跟帖 评论 服务 提供 者 及其 从业人员 不得 为 谋取 不正当 利益 基于 错误 价值 取向 , 采取 有 选择 地 删除 、 推荐 跟帖 评论 等 方式 干预 舆论。
跟帖 评论 服务 提供 者 和 用户 不得 利用 软件 、 雇佣 商业 机构 及 等 方式 散布 信息 , 干扰 跟帖 评论 正常 秩序 , 误导 公众 舆论。
第八 条 跟帖 评论 服务 提供 者 对 发布 违反 法律 法规 和 有关 规定 的 信息 内容 的 , 应当 及时 采取 警示 、 拒绝 发布 、 信息 、 限制 功能 功能 、 暂停 直至 关闭 账号 等 措施 措施 , 并 保存 相关。
第九条 跟帖 评论 服务 提供 者 应当 建立 用户 分级 管理 制度 , 用户 的 的 评论 行为 开展 信用 评估 , 根据 信用 等级 确定 服务 范围 及 功能 对 严重 严重 的 的 用户 应 列入 黑名单 , 停止 对 列 列入 黑名单 的 用户 提供 服务 , 并 禁止 其 通过 重新 注册 等 方式 使用 跟帖 评论 服务。
国家 和 省 、 自治区 、 直辖市 互联网 信息 办公室 应当 建立 跟帖 服务 提供 者 的 信用 档案 和 失信 黑名单 管理 制度 , 并 定期 对 跟帖 评论 服务 提供 者 进行 信用 评估。
第十 条 跟帖 评论 服务 提供 者 应当 建立 健全 违法 信息 公众 投诉 制度 , 设置 便捷 投诉 举报 入口 , 及时 受理 和 处置 公众 投诉。 国家 和 地方 互联网 信息 办公室 依据 职责 , 对 举报 受理 落实 情况 进行 监督 检查。
第十一条 跟帖 评论 服务 提供 者 信息 安全 管理 责任 落实 不 到位 , 较大 安全 风险 或者 发生 安全 的 的 , 国家 和 省 、 自治区 、 直辖市 互联网 信息 办公室 应当 及时 ; 跟帖 跟帖 管理 服务 提供 者应当 按照 要求 采取 措施 , 进行 整改 , 消除 隐患。
第十二 条 互联网 跟帖 评论 服务 提供 者 违反 本 的 的 , 由 有关部门 依照 相关 法律 法规 处理。
第十三 条 本 规定 自 2017 年 10 月 1 日 起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