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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ministrativa bestämmelser om tjänster för internetforum och gemenskaper (2017)

互联网 论坛 社区 服务 管理 规定

Typ av lagar Avdelningsregel

Utfärdande organ Cyberspace Administration i Kina

Promulgeringsdatum Augusti 25, 2017

Giltigt datum Oktober 01, 2017

Giltighetsstatus Giltigt

Tillämpningsområde Rikstäckande

Ämnen Cyberrätt/Interneträtt Innehållsförordning

Redaktör (er) Xinzhu Li 李欣 烛 Yanru Chen 陈彦茹

互联网 论坛 社区 服务 管理 规定
第一 条 为 规范 互联网 论坛 社区 服务 , 促进 互联网 论坛 社区 行业 有序 发展 , 保护 公民 、 法人 和 其他 组织 的 合法 权益 , 维护 国家 安全 和 公共 利益 ,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 安全 法 法》 《国务院 关于授权 国家 互联网 信息 办公室 负责 互联网 信息 内容 管理 的 的 通知》 , 制定 本 规定。
第二 条 在 中华人民共和国 境内 从事 互联网 论坛 社区 服务 , 适用 本 规定。
本 规定 所称 互联网 论坛 社区 服务 , 是 指 在 互联网 上 以 、 贴 吧 、 社区 等 形式 , 为 提供 互动 式 信息 发布 社区 平台 的 的 服务。
第三 条 国家 互联网 信息 办公室 负责 全国 互联网 论坛 社区 的 的 监督 管理 执法 工作。 地方 互联网 信息 办公室 依据 职责 负责 本 行政区 域内 互联网 社区 服务 的 的 监督 管理 执法 工作。
第四 条 鼓励 互联网 论坛 社区 服务 行业 组织 建立 健全 行业 自律 和 行业 准则 , 指导 互联网 论坛 社区 服务 提供 者 建立 健全 规范 , 督促 互联网 论坛 社区 服务 提供 者 依法 提供 服务 、 接受 社会 监督 , 提高 互联网 论坛服务 从业人员 的 职业 素养。
第五 条 互联网 论坛 社区 服务 提供 者 应当 落实 主体 责任 , 健全 信息 审核 、 公共 信息 实时 巡查 、 应急 处置 及 个人 保护 等 信息 安全 管理 制度 , 具有 安全 的 的 防范 措施 , 配备 与 服务 规模 相 适应的 专业人员 , 为 有关部门 依法 履行 职责 提供 必要 的 技术 支持。
第六 条 互联网 论坛 社区 服务 提供 者 不得 利用 互联网 论坛 社区 发布 、 传播 法律 法规 和 国家 有关 规定 禁止 的 信息。
互联网 论坛 社区 服务 提供 者 应当 与 用户 签订 协议 , 明确 用户 不得 互联网 论坛 社区 服务 发布 、 传播 法律 法规 和 国家 有关 规定 的 的 信息 , 情节 严重 的 , 服务 提供 者 将 封禁 或者 关闭 有关 账号 版块 版块论坛 社区 版块 发起者 、 管理者 应当 履行 与其 权利 相 的 的 义务 , 对 违反 法律 规定 和 协议 约定 、 履行 责任 义务 不 到位 的 , 服务 提供 者 应当 依法 依约 限制 取消 取消 管理 权限 权限 , 直至 封禁 或者 关闭有关 账号 、 版块。
第七 条 互联网 论坛 社区 服务 提供 者 应当 加强 对其 用户 发布 的 管理 , 发现 含有 法律 法规 和 国家 有关 规定 禁止 的 信息 的 , 应当 立即 停止 传输 该 信息 , 消除 消除 等 处置 措施 , 保存 有关 记录 , 并及时 向 国家 或者 地方 互联网 信息 办公室 报告。
第八 条 互联网 论坛 社区 服务 提供 者 应当 按照 “后台 实名 、 前台 自愿” 的 原则 , 要求 用户 通过 真实 身份 信息 认证 后 注册 账号 , 版块 发起者 和 管理者 实施 真实 身份 信息 备案 、 定期 核验 核验 等。用户 不 提供 真实 身份 信息 的 , 互联网 论坛 社区 服务 提供 者 不得 为其 提供 信息 发布 服务。
互联网 论坛 社区 服务 提供 者 应当 加强 对 注册 用户 虚拟 身份 、 版块 名称 简介 的 的 审核 管理 , 不得 出现 法律 法规 和 国家 有关 规定 禁止 的 内容。
互联网 论坛 社区 服务 提供 者 应当 保护 用户 身份 信息 , 不得 、 篡改 、 毁损 , 不得 非法 出售 或者 非法 向 他人 提供。
第九条 互联网 论坛 社区 服务 提供 者 及其 从业人员 , 不得 通过 发布 转载 、 删除 信息 或者 干预 呈现 结果 等 手段 , 谋取 不正当 利益。
第十 条 互联网 论坛 社区 服务 提供 者 开展 经营 和 服务 活动 , 必须 遵守 法规 , 尊重 社会公德 , 遵守 商业 道德 , 诚实 信用 , 承担 社会 责任。
第十一条 互联网 论坛 社区 服务 提供 者 应当 建立 健全 公众 投诉 、 举报 , 在 显 著 位置 公布 投诉 、 举报 方式 , 主动 接受 监督 , 及时 处理 公众 投诉 、 举报。 国家 和 地方 互联网 信息 办公室 依据 职责 , 对举报 受理 落实 情况 进行 监督 检查。
第十二 条 互联网 论坛 社区 服务 提供 者 违反 本 的 的 , 由 有关部门 依照 相关 法律 法规 处理。
第十三 条 本 规定 自 2017 年 10 月 1 日 起 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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