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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ministrativa åtgärder för affärsverksamhet för onlineprestanda (2017)

网络 表演 经营 活动 管理 办法

Typ av lagar Avdelningsregel

Utfärdande organ Ministeriet för kultur och turism

Promulgeringsdatum December 02, 2016

Giltigt datum Jan 01, 2017

Giltighetsstatus Giltigt

Tillämpningsområde Rikstäckande

Ämnen Cyberrätt/Interneträtt Innehållsförordning Underhållningslag

Redaktör (er) Xinzhu Li 李欣 烛 Yanru Chen 陈彦茹

网络 表演 经营 活动 管理 办法
第一 条 为 切实 加强 网络 表演 经营 活动 管理 , 规范 网络 表演 秩序 , 促进 行业 健康 有序 发展 , 根据 《互联网 信息 服务 办法》 、 《互联网 文化 管理 暂行 规定》 等 有关 法律 法规 , 制定 本 办法。
第二 条 本 办法 所称 网络 表演 是 指 以 现场 的 的 文艺 表演 活动 等 为 主要 内容 , 通过 互联网 、 移动 、 移动 互联网 等 信息 网络 , 实时 传播 或者 音 视频 形式上 载 传播 而 而 形成 的 互联网 文化 产品。
网络 表演 经营 活动 是 指 通过 用户 收费 、 电子商务 、 广告 、 赞助 方式 获取 利益 , 向 公众 提供 网络 表演 产品 及 服务 的 行为。
将 网络 游戏 技法 展示 或 的 的 内容 , 通过 互联网 、 移动 通讯网 、 互联网 等 信息 网络 , 实时 传播 或者 以 音 视频 形式上 载 传播 的 经营 活动 , 参照 本 办法 进行 管理。
第三 条 从事 网络 表演 经营 活动 , 应当 遵守 宪法 和 有关 法律 , 坚持 为人民服务 、 为 社会主义 的 的 方向 , 坚持 社会主义 先进 文化 的 前进 方向 , 自觉 弘扬 社会主义 核心 价值观。。
第四 条 从事 网络 表演 经营 活动 的 网络 表演 经营 单位 , 应当 《互联网 文化 管理 暂行 规定》 , 向 省级 文化 行政 部门 申请 《网络 文化 经营 许可证》 , 许可证 的 经营 范围 应当 明确 包括 网络 表演 表演。 网络 表演 经营 单位 应当 在 其 网站 的 的 显 著 位置 标明 《网络 文化 经营 许可证》 编号。
第五 条 网络 表演 经营 单位 对 本 单位 开展 的 网络 表演 经营 活动 承担 责任 , 应当 按照 《互联网 文化 管理 暂行 规定》 和 《文化 经营 单位 内容 自 审 管理 办法》 的 有关 要求 , 建立 健全 内容 审核, 配备 满足 自 审 需要 并 取得 相应 的 的 审核 人员 , 建立 适应 内容 管理 需要 的 技术 监管 措施。
不 具备 内容 自 审 及 实时 监管 能力 的 网络 表演 经营 单位 , 不得 开通 频道。。 采取 采取 监管 或未 通过 内容 自 审 的 网络 表演 产品 , 不得 向 公众 提供。
第六 条 网络 表演 不得 含有 以下 内容 :
(一) 含有 《互联网 文化 管理 暂行 规定》 第十六 条 的 的 禁止 内容 的 ;
(二) 表演 方式 恐怖 、 残忍 、 暴力 、 低俗 , 表演 表演 者 的 的 ;
(三) 利用 人体 缺陷 或者 以 展示 人体 变异 等 方式 招徕 用户 的 ;
(四) 以 偷拍 偷 录 等 方式 , 侵害 他人 合法 权益 的 ;
(五) 以 虐待 动物 等 方式 进行 表演 的 ;
(六) 使用 未 取得 文化 行政 部门 内容 审查 批准 文 或 备案 编号 的 网络 游戏 产品 , 进行 网络 游戏 技法 展示 或 解说 的。
第七 条 网络 表演 经营 单位 应当 加强 对 未成年 的 的 , 不得 损害 未成年 人 身心健康。 有 未成年 人 参与 的 网络 表演 , 不得 侵犯 未成年 人 权益。
第八 条 网络 表演 经营 单位 要 加强 对 表演 的 的 管理。 为 表演 者 表演 频道 的 的 , 应 与 表演 者 签订 协议 , 约定 双方 义务 义务 , 要求 其 遵守 法律 法律 法规 相关 相关 管理 规定。
第九条 网络 表演 经营 单位 应当 要求 表演 者 使用 有效 身份证 件 实名 注册 , 并 采取 面谈 、 录制 通话 视频 等 有效 方式 核实。 网络 表演 经营 单位 应当 依法 表演 者 者 的 身份 信息。
第十 条 网络 表演 经营 单位 为 外国 或者 香港特别行政区 、 澳门 特别 、 台湾 的 的 表演 者 (以下 简称 简称 表演 者) 开通 表演 频道 并向 公众 提供 网络 表演 的 的 , 应当 于 开通 网络 表演 频道 前 , ,向 文化部 提出 申请。 未经 批准 , 不得 为 境外 表演 者 开通 频道。 为 境内 表演 者 开通 表演 的 的 , 应当 于 表演 者 开展 表演 活动 之 日 起 起 日内 日内 将 将 表演 信息 信息 向 文化部 备案。
第十一条 网络 表演 经营 单位 应当 在 表演 频道 内 及 表演 音 视频 , 标注 经营 单位 标识 等 信息。 网络 表演 经营 单位 应当 根据 者 信用 等级 、 所 提供 的 表演 内容 类型 等 , 对 表演 频道 采取 采取 针对性 管理 措施。
第十二 条 网络 表演 经营 单位 应当 完善 用户 注册 系统 , 保存 注册 信息 , 积极 采取 措施 保护 用户 信息 安全。 要 依照 法规 规定 或者 服务 协议 , 加强 对 用户 的 的 监督 和 约束 , 发现 用户 发布 违法 信息的 , 应当 立即 停止 为其 提供 服务 , 保存 有关 记录 并向 有关部门 报告。
第十三 条 网络 表演 经营 单位 应当 建立 内部 巡查 监督 管理 制度 对 网络 表演 进行 实时 监管。 网络 表演 经营 单位 应当 记录 全部 网络 表演 视频 资料 并 妥善 保存 , 保存 时间 不得 少于 60 日 , 并 在 有关 有关部门 依法 查询 时 予以 提供。
网络 表演 经营 单位 向 公众 的 的 非 实时 的 网络 表演 音 视频 (包括 用户 的 的) , 应当 严格 实行 先 自 审 后 上 线。
第十四 条 网络 表演 经营 单位 应当 建立 突发 事件 应急 处置 机制 发现 本 单位 所 提供 的 网络 表演 含有 违法 违规 内容 时 , 应当 停止 提供 服务 , , 保存 有关 , 并 立即 立即 本 本 单位 注册 地 或者 实际 实际经营 地 省级 文化 行政 部门 或 文化 市场 综合 执法 机构 报告。
第十五 条 网络 表演 经营 单位 应当 在 每 季度 第 一个月 月底 将 本 单位 上 的 的 的 审 信息 (包括 实时 监 运 情况 、 问题 处置 情况 和 提供 违法 违规 内容 的 表演 者 信息 等) 报 报送 文化部。
第十六 条 网络 表演 经营 单位 应当 建立 健全 举报 系统 , 主动 接受 和 社会 监督。 要 配备 专职 人员 负责 受理 , 建立 有效 处理 举报 问题 的 内部 联动 机制。 要 在 其 网站 主页 及 表演 者 表演 频道 页面的 显 著 位置 , 设置 “12318” 全国 文化 市场 举报 网站 链接 按钮。
第十七 条 文化部 负责 全国 网络 表演 的 的 监督 管理 , 建立 统一 的 网络 表演 警示 名单 、 黑名单 等 信用 监管 制度 , 制定 并 发布 网络 审核 工作 指引 指引 等 规范 , 组织 实施 全国 网络 表演 市场 随机 抽查 抽查工作 , 对 网络 表演 内容 合法性 进行 最终 认定
第十八 条 各级 文化 行政 部门 和 文化 市场 综合 执法 机构 要 加强 网络 表演 的 的 事 中 事后 监管 , 重点 实施 双 随机 一 公开。 要 充分 充分 利用 文化 市场 执法 协作 机制 , 加强 加强 对 辖区 内网络 表演 经营 单位 的 指导 、 服务 和 日常 监管 , 制定 随机 工作 实施 方案 和 随机 抽查 事项 清单。 县级 以上 文化 行政 部门 文化 市场 综合 执法 机构 , 根据 查处 情况 , 实施 警示 名单 和 黑名单 等 信用 管理制度。 及时 公布 查处 结果 , 主动 接受 社会 监督。
第十九 条 网络 表演 行业 的 协会 、 自律 组织 等 要 主动 加强 行业 自律 , 制定 标准 和 和 经营 规范 开展 行业 培训 , 推动 企业 守法 守法 经营。
第二十条 网络 表演 经营 单位 违反 本 办法 第四 条 有关 规定 , 从事 表演 经营 活动 未 申请 的 的 , 由 县级 以上 文化 行政 部门 或者 文化 市场 综合 执法 机构 按照 《文化 文化 管理 暂行 规定》 第二十 一条 予以 查处 ; 未 按照 许可证 业务 范围 从事 网络 表演 的 的 , 按照 《互联网 文化 管理 暂行 规定》 第二十 四条 予以 查处。
第二十 一条 网络 表演 经营 单位 提供 的 表演 内容 违反 本 办法 第六 有关 有关 的 的 , 由 县级 以上 文化 行政 部门 或者 文化 市场 综合 执法 按照 《《互联网 文化 管理 暂行》》 第二 十八 条 予以查处。
第二十 二条 网络 表演 经营 单位 违反 本 办法 第十 条 有关 规定 为 未经 的 的 表演 者 开通 表演 频道 的 , 由 县级 以上 文化 行政 部门 或者 文化 市场 综合 执法 按照 按照 《互联网 文化 管理 暂行 规定》 第二 十八 条 予以 查处 ; 逾期 未 备案 的 , 按照 《互联网 文化 管理 暂行 规定》 第二 十七 条 予以 查处。
网络 表演 经营 单位 自 2017 年 3 月 15 日 起 , 按照 本 办法 第十 有关 规定 , 通过 全国 文化 市场 技术 监管 与 服务 平台 向 文化部 提交 申请 或 备案 备案。
第二十 三条 网络 表演 经营 单位 违反 本 办法 第十三 条 有关 规定 未按 规定 保存 网络 表演 视频 的 的 , 按照 《互联网 文化 管理 暂行 规定》 第三十一条 予以 查处 查处。
第二十 四条 网络 表演 经营 单位 违反 本 办法 第十四 条 有关 的 的 , 由 县级 以上 文化 行政 部门 或者 文化 市场 综合 执法 机构 按照 《互联网 文化 管理 暂行 规定》 第三 十条 予以 查处。
第二十 五条 网络 表演 经营 单位 违反 本 办法 第五 条 、 第八 条 、 第九条 第十一条 、 第十二 条 、 第十三 条 、 第十五 条 有关 规定 , 未能 完全 履行自 审 责任 的 , 由 县级 以上 文化 行政 部门 或者 文化 市场 综合 执法 按照 《互联网 文化 文化 管理 规定》 第二 十九 条 予以 予以 查处。
第二十 六条 通过 信息 网络 实时 在线 传播 营业 性 演出 活动 的 , 应当 遵守 《互联网 文化 管理 暂行 规定》 、 《营业 演出 管理 条例》 及 《营业 性 演出 管理 条例 实施 细则》 的 有关 规定。
第二 十七 条 本 办法 自 2017 年 1 月 1 日 起 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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