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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aturskyddslag i Kina (2022)

野生 动物 保护 法

Typ av lagar Lag

Utfärdande organ Ständiga kommittén för National People's Congress

Promulgeringsdatum December 30, 2022

Giltigt datum Maj 01, 2023

Giltighetsstatus Giltigt

Tillämpningsområde Rikstäckande

Ämnen Wildlife Conservation

Redaktör (er) CJ Observer

中华人民共和国 野生 动物 保护 法
(1988年11月8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2016年7月2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十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2022年12月3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innehållsförteckning
第一 章 总 则
第二 章 野生 动物 及其 栖息 地 保护
第三 章 野生 动物 管理
第四 章 法律 责任
第五 章 附 则
第一 章 总 则
第一 条 为了 保护 野生 动物 ← 拯救 、 濒危 野生 动物 , , 维护 生物 和 生态 平衡 平衡 , 推进 文明 建设 建设 , 与 自然 和谐 共 , 制定 制定 本法。
第二 条 在 中华人民共和国 领域 及 的 的 其他 海域 , 从事 野生 动物 保护 及 相关 活动 , 适用 本法。
本法 规定 保护 的 野生 动物 , 是 指 珍贵 、 濒危 的 陆 生 、 水 生 野生 动物 和 有 重要 生态 、 科学 、 社会 价值 的 陆 生 野生 动物。
本法规定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是指野生动物的整体(含卵、蛋)、释烨分
珍贵 、 濒危 的 水 生 野生 动物 以外 的 其他 水 生 野生 动物 的 保护 , 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 渔业 法》 等 有关 法律 的 规定。
第三 条 野生 动物 资源 属于 国家 所有。
国家 保障 依法 从事 野生 动物 科学研究 、 人工 繁育 等 保护 相关 活动 的 组织 和 个人 的 合法 权益。
第四条 国家加强重要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对野生动物实行保护优先、规范利用、严格监管的原则,鼓励和支持开展野生动物科学研究与应用,秉持生态文明理念,推动绿色发展。
第五 条 国家 保护 野生 动物 及其 栖息 地。 县级 以上 人民政府 制定 野生 动物 及其 栖息 地 相关 保护 规划 和 , 并将 野生 野生 动物 保护 经费 纳入 预算。
国家 鼓励 公民 、 法人 和 其他 组织 依法 通过 捐赠 、 、 志愿 服务 等 方式 参与 野生 动物 保护 活动 , 支持 野生 动物 保护 公益 事业。
本法 规定 的 野生 动物 栖息 地 , 是 指 野生 动物 野外 种群 生息 繁衍 的 重要 区域。
第六 条 任何 组织 和 个人 有 保护 野生 动物 及 其 栖息地 的 义务。 禁止 违法 猎捕 、 运输 、 交易 动物 动物 , 破坏 野生 动物 栖息 地。。。。。。。。。。。。。。。。。。。。。。。。。。。。。。。。。
社会 公众 应当 增强 保护 野生 动物 和 维护 公 Mc 卫生 的 意识 意识 , 防止 野生 动物 源性 传染病 传播 , 抵制 食用 野生 动物 , 养成 健康 的 生活 方式
任何 组织 和 个人 有 权 举报 违反 本法 的 , 接到 举报 的 县级 以上 人民 政府 野生 动物 保护 主管 和 其他 有关 部门 应当 及时 依法。。。。。。。。。 政府 野生 动物 主管 部门 和 有关 部门 应当 及时 依法 处理。。。。。。。。
第七 条 国务院 林业 草原 、 渔业 主管 部门 分别 全国 陆 生 、 水 生 野生 动物 保护 工作。
县级 以上 地方 人民 政府 对 本 行政 区域 内 野生 动物 保护 工作 负责 , 其 林业 草原 、 渔业 主管 部门 主管 本 行政 区域 内陆生 、 动物 保护 保护 工作。。 、 渔业 主管 部门 主管 主管 行政 区域 内陆生 、 野生 动物 保护 工作 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野生动物保护相关工作。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野生动物保护的宣传教育和科学知识普及工作,鼓励和支持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志愿者开展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生态保护等知识的宣传活动;组织开展对相关从业人员法律法规和专业知识培训;依缀咕公め
教育行政 部门 、 学校 应当 对 学生 进行 野生 动物 保护 知识 教育。
Mer
第九 条 在 野生 动物 保护 和 科学 研究 方面 成绩 显著 的 组织 和 个人 , 由 县级 以上 人民 政府 按照 有关 规定 给予 表彰 和 奖励。。。。。。。。。。。。。。。。。。。
第二 章 野生 动物 及其 栖息 地 保护
第十 条 国家 对 野生 动物 实行 分类 分级 保护
国家对珍贵、濒危的野生动物实行重点保护。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分为一级保护野生动物和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由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组织科学论证评估后,报国务院批准公布.
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由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征求国务院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科学技术、生态环境、卫生健康等部门意见,组织科学论证评估后制定并公布.
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是指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以外,由省、自㾁粂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组织锿府组织科孎輄徇科学輌证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意见后制定、公布。
对 本 条 规定 的 名录 ← 应当 五 年 组织 科学 论证 评估 评估 , 根据 评估 情况 情况 进行 调整 , 也 根据 野生 动物 保护 的 需要 进行 进行 调整。。。 情况 进行 调整 , 也 可以 根据 动物 保护 的 实际 及时 进行 进行 调整。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信息技术应用,定期组织或者委托有关科学研究机构对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状况进行调查、监测和评估,建立健全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档案.
对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状况的调查、监测和评估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 野生 动物 野外 分布 区域 、 种群 数量 及 结构 ;
(二) 野生 动物 栖息 的 的 面积 、 生态 状况 ;
(三) 野生 动物 及其 栖息 地 的 主要 威胁 因素 ;
(四) 野生 动物 人工 繁育 情况 等 其他 需要 调查 、 和 评估 的 的。
第十二 条 国务院 野生 动物 保护 主管 部门 应当 会同 国务院 有关部门 , 根据 动物 及其 栖息 地 状况 的 调查 、 监测 和 评估 结果 , 确定 并 发布 野生 动物 重要 栖息 地 名录。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将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划入国家公园、自然襁缤坌和兔倶缤坌圁野生动物生存环境。对不具备划定自然保护地条件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采取划定禁猎(渔)区、规定禁猎(渔)期等措施予以保护。
禁止 或者 限制 在 自然 保护 地 内 引入 外来 物种 、 营造 单一 纯 林 、 过量 施洒 农药 等 人为 干扰 威胁 野生 动物 生息 繁衍 的 行为。。。 行为 行为 行为 行为 行为 行为 行为 行为 行为 行为 行为 行为 行为 行为。。。。。。。。。。。
自然 保护 地 依照 有关 法律 法规 的 规定 划定 和 管理 , 野生 动物 保护 主管 部门 依法 加强 对 野生 动物 其 栖息地 的 保护。。。。。。。。。。。。。。。。。。。。。。。。。。。。
第十三 条 县级 以上 人民政府 及其 有关部门 在 编制 有关 开发 利用 规划 , 应当 充分 考虑 野生 动物 及其 栖息 地 的 的 需要 , 分析 、 预测 和 评估 规划 实施 可能 对 野生 动物 及其 栖息 地 保护产生 的 整体 影响 , 避免 或者 减少 规划 实施 可能 造成 的 不利 后果。
Mer电、围堰、围填海等建设项目的选址选线,应当避让自然保护地Mer措施,消除或者减少对野生动物的不利影响。
建设项目可能对自然保护地以及其他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迁徙洄游通道产生影响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部门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时,涉及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征求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 主管 部门 意见 ; 涉及 地方 重点 保护 野生 动物 的 , 应当 征求 省 、 自治区 、 直辖市 人民 政府 野生 保护 主管 部门 意见。。。。。。。。。。。。。。。。。。。。。。。。。。。。
第十四 条 各 级 野生 动物 保护 主管 部门 应当 监测 环境 对 野生 动物 的 影响 , 发现 环境 影响 对 野生 造成 危害 时 , 应当 有关 部门 进行 调查 调查 处理。。。。。。 对 ​​野生 动物 造成 危害 , , 应当 有关 及时 进行 调查 调查 处理。。
第十五条 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和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受到自然灾害、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等突发事件威胁时,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采取应急救助措施.
国家 加强 野生 动物 收容 救护 能力 建设。 县级 以上 人民 政府 野生 动物 保护 主管 应当 应当 按照 国家 有关 规定 开展 野生 动物 收容 救护 , 加强 社会 组织 开展 开展 野生 动物 收容 工作 的 和 和 指导 指导 救护 , , 社会 组织 开展 开展 野生 动物 救护 工作 的 和 和 指导 指导 救护 , , 社会 组织 开展 开展 野生 动物 收容 工作 的 和 和 收容 指导 ➢
收容 救护 机构 应当 根据 野生 动物 收容 救护 的 实际 需要 , 建立 收容 救护场所 , 配备 相应 的 专业 技术 人员 救护 工具 、 设备 和 药品 等。。。。。。。。。。 等 等 等 等 等 等 等 等 等 等 等 等 等 等 等 等 等 等 等 等 等 等
禁止 以 野生 动物 收容 救护 为名 买卖 野生 动物 及其 制品。
第十六 条 野生 动物 疫 源疫病 监测 、 检疫 和 与 人畜 患 传染病 有关 的 动物 传染病 的 防治 管理 , 适用 中华 人民 共 动物 防疫法 等 有关 法律 法规 的 规定 规定。。。。。。。。。。。。
第十七 条 国家 加强 对 野生 动物 遗传 资源 的 保护 , 对 濒危 野生 动物 实施 抢救 性 保护。
国务院 野生 动物 保护 主管 部门 应当 会同 国务院 有关部门 制定 有关 野生 动物 资源 保护 和 利用 规划 , 建立 国家 野生 动物 遗传 资源 库 , 对 原产 我国 的 珍贵 、 濒危 野生 动物 遗传 资源 实行 重点 保护。。
第十八 条 有关 地方 人民 政府 应当 根据 实际 情况 和 需要 建设 隔离 防护 设施 、 设置 安全 警示 标志 等 , 预防 动物 可能 造成 的 危害。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根据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调查、监测和评估情况,对种群数量明显超过环境容量的物种,可以采取迁地保护、猎捕等种群调控措施,保障人身财产安全 、 生态 安全 和 农业 生产。 对 种群 调控 猎捕 的 野生 动物 按照 国家 有关 规定 进行 处理 和 利用。 种群 调控 的 具体 由 国务院 动物 保护 主管 部门 部门 会同 有关 部门 制定 制定。 的 具体 办法 国务院 野生 动物 保护 主管 部门 部门 会同 有关 部门-
第十九 条 因 保护 本法 规定 保护 的 野生 动物 , 造成 人员 伤亡 、 农作物 其他 财产 损失 的 , 由 当地 人民政府 给予 补偿。 具体 办法 、 、 自治区 、 直辖市 人民政府。 有关 有关 地方 人民政府 可以 推动保险 机构 开展 野生 动物 致害 赔偿 保险业务。
有关 地方 人民 政府 采取 预防 、 控制 国家 重点 保护 野生 动物 和 其他 致害 严重 的 陆生 野生 动物 造成 危害 措施 以及 实行 补偿 所 经费 ”保护主管部门制定.
Mer
第三 章 野生 动物 管理
第二十条 在自然保护地和禁猎(渔)区、禁猎(渔)期内,禁止猎捕以及其他妨碍野生动物生息繁衍的活动,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Mer繁衍的活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应当规宬僸规宬價洄游通道的范围以及妨碍野生动物生息繁衍活动的内容。
第二十 一条 禁止 猎捕 、 杀害 国家 重点 保护 野生 动物。
因 科学研究 、 种群 调控 、 疫源 疫病 监测 或者 其他 特殊 情况 , 猎捕 国家 一级 保护 野生 的 的 , 应当 向 国务院 野生 动物 保护 主管 部门 申请 特许 猎捕 证 ; 猎捕 猎捕 国家 二级 保护 野生 动物的 , 应当 向 省 、 自治区 、 直辖市 人民政府 野生 动物 保护 主管 部门 申请 特许 猎捕 证。
第二十二条 猎捕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依法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核发的狩猎证,并服从猎捕量限额管理.
第二十三 条 猎捕者 应当 严格 按照 特许 猎捕证 、 狩猎证 规定 的 种类 、 数量 或者 限额 、 地点 、 工具 、 和 期限 进行 猎捕。 猎捕 完成 后 , 应当 将 猎捕 情况 情况 核发 核发特许猎捕证、狩猎证的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备案。具体办法由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制定。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应当由专业机构和人员承担;猎捕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有条件的地方可以由专业机构有组织开展。
持枪 猎捕 的 , 应当 依法 取得 公安 机关 核发 的 持枪 证。
第二十四 条 禁止 使用 毒 药 、 爆炸物 、 电击 或者 电子 诱捕 装置 以及 猎套 、 、 捕鸟网 捕鸟网 、 地枪 、 等 工具 进行 , , 禁止 夜间 、 、 歼灭性 围猎 、 、 捣毁巢穴、火攻、烟熏、网捕等方法进行猎捕,但因物种保护、科学研罕灤抍护、科学研罕灤据霳研穕灤确霳
前款 规定 以外 的 禁止 使用 的 猎捕 工具 和 方法 , 由 县级 以上 地方 人民政府 规定 并 公布。
第二十五 条 人工 繁育 野生 动物 实行 分类 分级 管理 , 严格 保护 和 科学 利用 野生 动物 资源。 国家 支持 有关 研究 机构 因 物种 保护 的 人工 国家 重点 保护 野生 野生。。
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实行许可制度。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批准,取得人工繁育许可证,但国务院对批准机关另有规定的除外.
人工繁育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的,应当鐑县眇物的,应当鐑县眰扩的,应当鐑县眇
Mer采用野外种源的,应当遵守本法有关猎捕野生动物的规定。
本法 所称 人工 繁育 子代 , 是 指 人工 控制 条件 下 繁殖 的 的 子代 个体 且 其 亲 本 也在 人工 控制 条件 下 出生。
人工繁育野生动物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十六条 人工繁育野生动物应当有利于物种保护及其科学研究,不得违法猎捕野生动物,破坏野外种群资源,并根据野生动物习性确保其具有必要的活动空间和生息繁衍、卫生健康条件, 具备 与 其 繁育 目的 、 种类 、 发展 规模 相 适应 的 场所 、 设施 、 技术 , 符合 有关 标准 和 防疫 要求 , 不得虐待 野生 动物。。。 动物 动物 动物。。。 动物。。。。。。。。。。。。。。。。。。。。。。。。。。。。。。
省级 以上 人民政府 野生 动物 保护 主管 部门 可以 根据 保护 国家 重点 野生 动物 的 需要 , 组织 开展 国家 重点 保护 野生 动物 放归 野外 环境 工作。
Mer
第二十七条 人工繁育野生动物应当采取安全措施,防止野生动物伤人和逃逸。人工繁育的野生动物造成他人损害、危害公共安全或者破坏生态的,饲养人、管理人等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禁止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因 科学研究 、 人工 繁育 、 公众 展示 展演 、 文物保护 或者 其他 特殊 情况 需要 出售 、 购买 、 利用 国家 重点 保护 野生 动物 及其 的 的 , 应当 经 省 、 自治区 、 人民政府 人民政府 野生 保护 保护 主管 部门 批准 ,并 按照 规定 取得 和 使用 专用 标识 , 保证 可 追溯 , 国务院 对 批准 机关 另有 规定 的 除外。
出售 、 利用 有 重要 生态 、 科学 、 社会 价值 的 陆生 野生 动物 和 地方 重点 保护 野生 动物 及 其 的 的 , 提供 狩猎 、 繁育 进出口 等 等 合法 来源 来源。。
实行 国家 重点 保护 野生 动物 和 有 重要 生态 、 科学 、 社会 价值 的 陆生 野生 动物 及 其 制品 专用 的 范围 和 办法 办法 , 由 动物 保护 主管 主管 部门 规定。。
出售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野生动物的,还应当依法附有检疫证明。
利用 野生 动物 进行 公众 展示 展演 应当 采取 安全 管理 措施 , 并 保障 野生 动物 健康 状态 , 具体 管理 办法 国务院 野生 动物 保护 主管 部门 有关 部门 部门 制定。。。。 具体 具体 管理 由 国务院 野生 保护 保护 主管 会同 有关 部门 部门 制定。。。。 具体 具体 办法 由 国务院 野生 保护 主管 部门 会同 有关 部门 部门 制定。
第二十九条 对人工繁育技术成熟稳定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经科学论证评估,纳入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制定的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或者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并适时调整。对列入名录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可以凭人工繁育许可证或者备案,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政府 野生 动物 保护 主管 部门 或者 其 授权 的 部门 核验 的 年度 生产 数量 直接 取得 专用 标识 , 凭 标识 出售 和 , , 保证 可。。。。。。。。。。。。。。。。。。。。。。。。。。。。。。。。。。。。。。。。。。。。
对本法第十条规定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和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进行调整时,根据有关野外种群保护情况,可以对前款规定的有关人工繁育技术成熟稳定野生动物的人工种群,不再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和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实行与野外种群不同的管理措施,但应当依照本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第三款和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取得人工繁育许可证或者备案和
对 符合 《中华 人民 和国 畜牧法 畜牧法》 第十二 条 第二 款 规定 的 陆生 野生 动物 人工 繁育种群 , 经 科学 评估 评估 , 列入 畜禽 遗传 资源 目录。。。。。。。。。。。。。。。。。。。。。。。。。。。。。。。。。。。。。。。。 目录 目录 目录 目录
第三十条 利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应当以人工繁育种群为主,有利于野外种群养护,符合生态文明建设的要求,尊重社会公德,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
野生 动物 及 其 制品 作为 药品 等 经营 和 利用 的 , 还 应当 遵守 《中华 人民 共 药品 药品》 有关 有关 法规 的 规定 规定。。。。。。。。。。。。。。。。。。。。。。。
第三十一 条 禁止 食用 国家 重点 保护 野生 动物 和 国家 保护 的 有 重要 生态 、 科学 、 社会 价值 的 陆生 动物 以及 其他 陆生 野生 动物。
禁止以食用为目的猎捕、交易、运输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前款甊规前款矄凮
禁止生产、经营使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野生动物及其品制作的食品。
禁止为食用非法购买本条第一款规定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第三十二 条 禁止 为 出售 、 购买 、 利用 野生 动物 或者 禁止 使用 的 猎捕 工具 发布 广告。 禁止 为 违法 、 购买 、 利用 野生 动物 发布 广告 广告
第三十三条 禁止网络平台、商品交易市场、餐饮场所等,为违法出售、购买、食用及利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提供展示、交易、消费服务。
第三十四条 运输、携带、寄递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依照本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调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出县境的, 应当 持有 或者 附有 本 法 第二十一 条 、 第二十五 条 、 第二十八 或者 或者 第二十九 条 规定 的 许可证 、 批准 的 副本 或者 专用 标识。。。。。。。 标识。。 标识。。。。。。。。。。
运输、携带、寄递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依照本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调出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的野生动物出县境的,应当持有狩猎、人工湁育、进糕出叝
运输 、 携带 、 寄递 前 两 款 规定 的 野生 动物 出 县境 的 , 还 应当 依照 《中华 人民 共和国 动物》 的 规定 附有 检疫。。。。。。。。。。 证明 证明 证明 证明 证明 证明 证明 证明 证明 证明 证明 证明 证明 证明 证明 证明 证明 证明 证明 证明 证明 证明 证明 证明 证明 证明 证明
铁路、道路、水运、民航、邮政、快递等企业对托运、携带、交寄野生劌币野生劌币野生件、文件副本或者专用标识,对不符合规定的,不得承运、寄递。
第三十五 条 县级 以上 人民 政府 野生 动物 保护 主管 部门 应当 对 科学 研究 、 人工 、 、 公众 展示 展演 利用 野生 动物 其 其 制品 活动 规范 和 监督 监督 管理。。。。。。。。。。。 展演 利用 野生 动物 其 制品 的 活动 规范 和 监督 监督 管理。。
市场 监督 管理 、 海关 、 铁路 、 道路 、 水运 、 民航 、 邮政 等 部门 应当 按照 职责 分工 对 野生 及 其 制品 交易 、 、 运输 携带 、 寄递 等 等 活动 进行 检查 检查 其 制品 交易 、 、 运输 携带 、 寄递 等 等 活动 进行 监督 检查。 制品 交易 、 利用 、 、 携带 、 寄递 等 分工 活动 监督 检查。 其 制品 交易 、 、 运输 携带 、 寄递 等 等 活动 进行 监督 检查。 制品 交易 、 利用 运输 、 ”
国家 建立 由 国务院 林业 草原 、 渔业 主管 部门 , 各 相关 部门 配合 的 动物 动物 联合 执法 工作 协调。 地方 人民 政府 建立 联合 执法 工作 协调 机制。
县级 以上 人民 政府 野生 动物 保护 主管 部门 和 其他 负有 野生 动物 保护 职责 的 部门 发现 违法 事实 涉嫌 的 的, 应当 犯罪 线索 移送 侦查 调查 职权 职权 的 机关。。。。。。。。。。。。。。。。。。。。。。。。。。。。。。。。。。。。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野生动物保护犯罪案件过程中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但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县级以上人民Mer
第三十六 条 县级 以上 人民 政府 野生 动物 保护 主管 部门 和 其他 负有 野生 动物 保护 职责 的 部门 , 在 本法 规定 的 职责 时 , 可以 下列 : :
(一)进入与违反野生动物保护管理行为有关的场所进行现场检查、调查
(二)对野生动物进行检验、检测、抽样取证;
(三)查封、复制有关文件、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销毁、隐匿或者缄匿或者缄口
(四)查封、扣押无合法来源证明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查封斶斕逳逳鈕啨睳匌、出售、加工、运输猎捕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工具、设备或者财物。
第三十七 条 中华 人民 共和国 缔结 或者 参加 的 国际 公约 禁止 或者 限制 贸易 的 野生 动物 或者 其 制品 名录 ​​, 由 濒危 物种 进出口 管理 制定 调整 调整 并 公布。。。。。。。。。。。。。。。。 制品 名录 ​​, 由 国家 物种 进出口 管理 机构 、 调整 并 并 公布。。。。
进出口列入前款名录的野生动物或者其制品,或者出口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制品的,应当经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批准,并取得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机构核发的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海关凭允许进出口证明书办理进出境检疫,并依法办瀳牵其。
涉及 科学 技术 保密 的 野生 动物 物种 的 出口 , 按照 国务院 有关 规定 办理。
列入本条第一款名录的野生动物,经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核凳物保护主管部门核凳県门核凳県
第三十八条 禁止向境外机构或者人员提供我国特有的野生动物遗传资源。开展国际科学研究合作的,应当依法取得批准,有我国科研机构、高等学校、企业及其研究人员实质性参与研究,按照规定提出国家共享惠益的方案,并遵守我国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三十九条 国家组织开展野生动物保护及相关执法活动的国际合作与交流,加强与毗邻国家的协作,保护野生动物迁徙通道;建立防范、打击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走私和非法贸易的部门协调机制,开展防范、打击走私和非法贸易行动。
第四十条 从境外引进野生动物物种的,应当经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批准。从境外引进列入本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名录的野生动物,还应当依法取得允许进出口证明Mer
从境外引进野生动物物种的,应当采取安全可靠的防范措施,防止其进入野外环境,避免对生态系统造成危害;不得违法放生、丢弃,确需将其放生至野外环境的,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发现 来自 境外 的 野生 动物 对 生态 系统 造成 危害 的 , 县级 以上 人民 政府 野生 动物 保护 等 有关 部门 采取 相应 的 安全 控制 措施。。。。。。。。。。。。。。。。。。。。
第四十一 条 国务院 野生 动物 保护 主管 部门 应当 会同 国务院 有关 部门 加强 对 放生 野生 动物 活动 的 规范 、 引导 任何 组织 和 个人 将 动物 放生 野外 ”不得干扰当地居民的正常生活、生产,避免对生态系统造成危害。具体办法由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制定。随意放生野生动物,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或者危害生态系统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禁止伪造、变造、买卖、转让、租借特许猎捕证、狩猎证、人工繁育许可证及专用标识,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批准文件,或者允许进出口证明书、进出口等批准文件。
前款规定的有关许可证书、专用标识、批准文件的发放有关情况,应当侽
第四十三条 外国人在我国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进行野外考察或者在野外拍摄电影、录像,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批准,并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四十四 条 省 、 自治区 、 直辖市 人民 代表 大会 或者 其 常务 委员会 可以 根据 地方 实际 情况 制定 对 地方 重点 野生 动物 等 的 管理 办法。
第四 章 法律 责任
第四十五条 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不依法处理,或者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不依法履行 职责 的 行为 的 , 对 直接 负责 的 主管 人员 和 其他 直接 责任 人员 依法 给予 处分 ; 构成 犯罪 的 , 依法 刑事 责任 责任。。。。。。。 责任 责任 责任 责任 责任 责任。。 责任。 责任 责任 责任 责任 责任 责任 责任
Mer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法第十五条第四款规定,以收容救护为名买卖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违法所得,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二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将有关违法信息记入社会信用记录,并向社会公布;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八 条 违反 本法 第二 十 条 、 第二十一 条 、 第二 十三 条 第一 款 、 第二十四 条 第一 款 规定 , 有 行为 之一 的 , 由 县级 人民 人民 人民 人民 人民 人民 人民 人民 人民 人民 人民 人民 人民 人民 人民 人民 人民 人民 人民 人民 人民 人民 人民 人民 人民 人民 人民 人民 人民 人民 人民 人民 人民 人民 人民 人民 人民 人民 人民 人民 人民 人民 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海警机构和有关自然保护地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分工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吊销特许猎捕证,并处猎获物价值二倍以上二十倍以下 罚款 ; 没有 猎获物 或者 猎获 物 价值 不 足 五千 元 的 , 并 处 一万 元 以上 十万 元 以下 ; 构成 犯罪 的 , 依法 刑事 : :
(一)在自然保护地、禁猎(渔)区、禁猎(渔)期猎捕国家重点保缉动禁猎
(二)未取得特许猎捕证、未按照特许猎捕证规定猎捕、杀害国家野甉点保野甉点
(三)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违反本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未将猎捕情况向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备案的,由核发特许猎捕证、狩猎证的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特许猎捕证、狩。证
第四十九 条 违反 本法 第二 十 条 、 第二十二 条 、 第二 十三 条 第一 款 、 第二十四 条 第一 款 规定 , 有 行为 之一 的 , 由 县级 地方 地方 地方 地方 地方 地方 地方 地方 地方 地方 地方 地方 地方 地方 地方 地方 地方 地方 地方 地方 地方 地方 地方 地方 地方 地方 地方 地方 地方 地方 地方 地方 地方 地方 地方 地方 地方 地方 地方 地方 地方 地方 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和有关自然保护地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分工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吊销狩猎证,并处猎获物价值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猎获物或者猎获物价值不足二千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5罻瞶元以下罚款5罻瞁
(一) 在 自然 保护 地 、 禁猎 (渔) 区 、 ((渔) 期猎捕 有 重要 生态 、 科学 、 社会 的 的 陆生 动物 地方 重点 保护 野生 动物 动物 ;
(二) 未 未 狩 猎证 、 未 按照 狩 猎证 规定 猎捕 有 重要 生态 、 科学 、 社会 价值 陆生 野生 动物 或者 地方 重点 保护 野生 动物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三) 使用 禁用 的 工具 、 方法 猎捕 有 重要 生态 、 科学 、 社会 价值 的 陆生 野生 动物 或者 重点 保护 野生 动物。。。。。。。。。。。。。。。。。。。。。。。。。
违反 本法 第二 十 条 、 第二十四 条 第一 款 , , 在 自然 保护 地 、 禁猎区 、 禁猎期 或者 使用 禁用 工具 、 方法 猎捕 其他 野生 动物 , 破坏 生态 的 , 由 由 禁用 工具 工具 、 猎捕 其他 陆生 野生 , , 生态 的 的 , 由 使用 禁用 工具 、 方法 猎捕 其他 陆生 动物 , 破坏 生态 的 的 , 由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和有关自然保护地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分工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并处猎获物价值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猎获物或者猎获物价值不足一千元的,并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5罻瞄千元以下罚款;焯瞁
违反本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未取得持枪证持枪猎捕野生动物,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还应当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以食用为目的猎捕、交易、运输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二条的规罇嚄嚄嚄嚄嚄嚄十
Mer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和有关自然保护地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分工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情节不䀍䀍䀍䀍亊亍严重缎嚄帋罚款,没有猎获物或者猎获物价值不足二千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以食用为目的交易、运输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其他陆生野生动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按照 职责 分工 没收 野生 动物 ; 情节 严重 , , 并 处 野生 动物 价值 一 倍 以上 五 倍 以下 ; 构成 犯罪 , , 依法 追究 责任 责任
第五十一 条 违反 本法 第二十五 条 第二 款 规定 ← 未 人工 人工 繁育 许可证 , 繁育 国家 重点 保护 野生 动物 或者 本法 第二十九 条 第二 款 规定 国家 重点 保护 保护 野生 重点 保护 野生 动物 或者 本法 本法 条 第二 款 规定 调出 重点 保护 保护动物名录的野生动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违反 本法 第二十五 条 第三 款 规定 , 人工 繁育 有 重要 生态 、 科学 、 社会 价值 的 陆生 野生 动物 依照 本法 第二十九 条 第二 款 调出 重要 生态 、 科学 科学 、 社会 社会 社会 社会 社会 社会 社会 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的野生动物未备案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二 条 违反 本法 第二十八 条 第一 款 和 第二 款 、 第二 十九 条 第一 款 、 第三十四 条 第一 款 规定 , 未 批准 、 未 取得 或者 未 按照使用专用标识,或者未持有、未附有人工繁育许可证、批准文件的副本或者专用标识出售、购买、利用、运输、携带、寄递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依照本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调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和违法所得,责令关闭违法经营场所,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二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人工繁育许可证、撤销批准文件、收回专用标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 本法 第二十八 条 第三 款 、 第二 十九 条 第一 款 、 第三十四 条 第二 款 规定 , 未 持有 合法 证明 或者 专用 标识 出售 、 、 、 携带 携带 、 寄递 有 有 有 有 有 有 合法 来源 或者 专用 标识 出售 、 利用 运输 携带 携带 、 、 寄递 有 有重要 生态 、 科学 、 社会 价值 的 陆生 野生 动物 、 地方 重点 保护 野生 动物 或者 依照 本法 第二十九 条 第二 规定 调出 有 重要 生态 科学 、 价值 的 陆生 野生 野生 动物 名录 野生 野生 调出 有 重要 生态 科学 、 价值 的 陆生 野生 野生 动物 名录 的 野生 动物 有 重要 生态 、 科学 社会 价值 的 陆生 野生 第二十九 动物 的 野生 动物 调出 有 重要 生态 科学 、 价值 的 陆生 野生 野生 动物 名录 的 野生 动物 有 重要 生态 、 、 社会 ”及其制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没收野生动物,并处野生动物价值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法第三十四条第四款规定,铁路、道路、水运、民航、邮政、快递等企业未按照规定查验或者承运、寄递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由交通运输、铁路监督管理、民用航空 、 邮政 管理 等 相关 主管 部门 按照 职责 分工 没收 违法 所得 , 并 处 违法 所 得 一 倍 以上 倍 以下 罚款 ; 情节 的 , 吊销 经营 许可证。
第五十三 条 违反 本法 第三十一 条 第一 款 、 第四 款 规定 , 食用 或者 为 食用 非法 购买 本法 规定 保护 的 动物 及 其 的 的 , 由 人民 政府 野生 野生 动物 保护 主管 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二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食用或者为食用非法购买其他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批评教育,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情节严重的,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Mer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Mer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生产、经营使用其他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的Mer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为出售、购买、利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发布广告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处罚。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为违法出售、购买、食用及利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提供展示、交易、消费服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进出口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由海关、公安机关、海警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向境外机构或者人员提供我国特有的野生动物遗传资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和违法所得,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或者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5罻瞂倶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从境外引进野生动物物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没收所引进的野生动物,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 元 以下 罚款 ; 未 依法 实施 进境 检疫 , ← 依照 《中华 人民 人民 进出境 进出境 植物 植物 检疫法》 规定 处罚 ; 构成 犯罪 , , 追究 刑事 责任 责任。 动 植物 检疫法》 规定 处罚 处罚 构成 犯罪 的 , 依法 刑事 刑事 责任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将从境外引进的野生动物放生、丢弃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捕回,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捕回的,由有关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代为捕回或者采取降低影响的措施,所需费用由被责令限期捕回者承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伪造、变造、买卖、转让、租借有关证件、专用标识或者有关批准文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没收违法证件、专用标识、有关批准文件和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野生动物保护职责的部门、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处理罚没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具体办法由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第六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野生动物及其制品鉴定、价值评估工作的规范、指导。本法规定的猎获物价值、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的评估标准和方法,由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制定。
第六十三 条 对 违反 本法 规定 破坏 野生 动物 资源 、 生态 环境 , 损害 社会 公 Mcjust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 章 附 则
第六十四条 本法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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