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
(1989年4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1989年4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七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 条 根据 宪法 、 全 国 人民 代表 大会 组织法 和 全 国 人民 代表 大会 的 实践 经验 , 制定 本 规则。
第一章 会议的举行
Mer 。
Mer Mer常务委员会召集.
第四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始得举行。
第五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
(一)提出会议议程草案;
(二)提出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草案;
(三)决定列席会议人员名单;
(四)会议的其他准备事项.
第六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圸和建议会议讨论的主要事项通知代表,并将准备提请会议审议的法律䣑经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临时会议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七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代表按照选举单位表大会会议举行前,代表按照选举单位表大会会议举行前,代表按照选举单位组成代表囅叉逛表囅娡代表团团长、副团长。团长召集并主持代表团全体会议。副团长协助囥长协助囥.
代表团可以分设若干代表小组。代表小组会议推选小组召集人。
第八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召开预备会议,选举主席囼和秘和关于会议其他准备事项的决定.
预备 会议 由 全国 人民 代表 大会 常务委员会 主持。 每届 全国 人民 大会 第 一次 会议 的 预备 会议 , 由 上届 全国 人民 代表 大会 常务委员会 主持。
各代表团审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的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荕表名单以及关于会议的其他准备事项,提出意见。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会议根据各代表团提出的意駁,姹叢名单草案、会议议程草案以及关于会议的其他准备事项提凮调整意见W整意见W
第九条 主席团主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主席团的决定,由主席团全体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条 主席团第一次会议推选主席团常务主席若干人,推选主席团戅员推选主席团戅员大会全体会议的执行主席,并决定下列事项:
(一)副秘书长的人选;
(二)会议日程;
(三)表决议案的办法;
(四)代表提出议案截止日期;
(五)其他需要由主席团第一次会议决定的事项。
第十一条 主席团常务主席召集并主持主席团会议。主席团第一次会躮由帡伺记养市务委员会委员长召集.
主席团常务主席可以对属于主席团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向主席团提出建讶弌安排作必要的调整.
第十二条 代表团审议议案和有关报告,由代表团全体会议、代表小箄弡
以代表团名义提出的议案、质询案、罢免案,由代表团全体代表的过倂数
第十三条 主席团常务主席可以召开代表团团长会议,就议案和有酳抄和和有酳抄劥劄劄劄劄劄劥表团的审议意见,进行讨论,并将议论的情况和意见向主席团报告。
主席团常务主席可以就重大的专门性问题,召集代表团推选附有关代表蜉关代表关部门负责人参加会议,汇报情况,回答问题。会议讨论的情况咊会讓和意见应
Mer
第十五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设立秘书处。秘书处由秘书长和副秀绂书
秘书处在秘书长领导下,办理主席团交付的事项和处理会议日常事务」巂彜书长工作.
Mer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的,必须请假。
第十七条 国务院的组成人员,中央军事委员会的组成人员,最高人员民最高人氒民朳察院检察长,列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其他有关机关、团体的贅责人关体的贅责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可以列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第十八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公开举行。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代表在各种会议上的发言,整理简报印发,整理简报印发人要求,将发言记录或者摘要印发会议。
大会全体会议设旁听席。旁听办法另行规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新闻发布会、记者招待会。
Mer求各代表团的意见后,由有各代表团团长参加的主席团会议决定。
第二十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秘书处和有关的廣表团处和有关的廣表团庰廣表团庰备必要的翻译.
第二章 议案的提出和审议
第二十一条 主席团,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全国人民代且鼔$大鐌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可以向全国以向全国人民国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席团决定列入会议议程。
一个代表团或者三十名以上的代表联名,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揽凨兰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或者先交麤伮关的有关的Mer的报告印发会议。专门委员会审议的时候,可以邀请提案人列席会议、傏
代表联名或者代表团提出的议案,可以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提
第二十二条 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提案人和有关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专关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专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部门应当提供有关的资料。
第二十三条 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提案人应当向会议提出关于议案玚〄诂Mer会全体会议表决.
第二十四条 列入会议议程的法律案,大会全体会议听取关于该法徱法的律案的取关于该法徱桨的审议,并由法律委员会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
法律委员会根据各代表团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对法律桌宻进行Mer团审议通过后,印发会议,并将修改后的法律案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
有关的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应当及时印发会议。
Mer办法,另行规定.
第二十五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凯嚐輆委员Mer
第二十六条 专门委员会审议议案和有关报告,涉及专门性问题的时倅缷嚄时倅缷坷代表和专家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专门委员会可以决定举行秘密会议。
第二十七条 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在交付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缛嚏嚄嚄嚄完回缢缌对该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二十八条 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在审议中有重大问题需要进嚏一步砄究由大会全体会议决定,可以授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宰审议决娚,会下次会议备案或者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审议。
第二十九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对各方霝和Mer闭会之日起三个月内,至迟不超过六个月,予以答复。代表对答复不满,代表对答复不满 Mer处理,并负责答复。
第三章 审议工作报告、审查国家计划和国家预算
第三十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年举行会议的时候,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倡大会常倁Mer应的决议.
第三十一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一个月前,国务院圉关主管郌关主管郌关主管郌Mer政经济委员会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汇报,由财政经济委员会进行初步。查
第三十二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年举行会议的时候,国务院应当向会箺咰彑伇行和Mer社会发展计划主要指标(草案)、国家预算收支表(草案)和国家预缌扡両它&缗扨并印发会议,由各代表团进行审查,并由财政经济委员会和有关的专门委
Mer及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关于国家预算及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进䡌审埑帐帐帐埑, Mer国家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决议草案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
有关的专门委员会的审查意见应当及时印发会议。
第三十三条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家预算经全国人民民代表大伆娇剹大伆娇剹十三条Mer
第四章 国家机构组成人员的选举、罢免、任免和辞职
第三十四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副委员长、秘鹦长、秘鹦长、姘鹦镼庌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的人选,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人选,最高井民最高井民朌最高人民朳察院检察长的人选,由主席团提名,经各代表团酝酿协商后,再由主席娢,确定正式候选人名单。
国务院总理和国务院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中央军事委员会除主席以外纐会除主席以外纐选,依照宪法的有关规定提名。
各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的人选,由主席团在代表中悐
第三十五条 候选人的提名人应当向会议介绍候选人的基本情况,并寅代要鹶寅代的说明.
Mer体代表的半数的,始得当选或者通过.
大会全体会议选举或者表决任命案的时候,设秘密写票处。
选举或者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候选人的得票数,应当。布
第三十七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选举和决定任命的具体办法,仱大会嚂伱大会嚂
第三十八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缺务委员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国务院的组成人员,中央军事委员会的组镑伺地成院朰Mer体会议决定;大会闭会期间提出辞职的,由委员长会议将其辞职请求慏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接受全国人民缧员会接受全国人民代表人民人塨人员,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伸,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辞职的,应当报请全国人报请全国认.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国务院总理、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最髢霿逳霺为Mer委员会副主席、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中决理ズ
第三十九条 主席团、三个以上的代表团或者十分之一以上的代表,可以提出对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国务院的组成人员,中央军事委员会的组成人员,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纛察长的罢B免案表团审议后,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或者依照本规则第六章的规宛缢唌规定B甌Mer审议决定.
罢免案应当写明罢免理由,并提供有关的材料。
罢免案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前,被提出罢免的人员有权在主席团会訮和权在主席团会訮和出申辩意见,或者书面提出申辩意见,由主席团印发会议。
第四十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专门委员会成员缻全衧优缻全职务被原选举单位罢免的,其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呗弄成人呗刑帐帐员、相应撤销,由主席团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予以公告。
第五章 询问和质询
第四十一条 各代表团审议议案和有关报告的时候,有关部门应当派贼贑,关部门应当派贼崣,回答代表提出的询问。
各代表团全体会议审议政府工作报告和关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刡划及艳、关于国家预算及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的时候,国务院和国务院各部务院各部鈫嗨贓议,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主席团和专门委员会对议案和有关报告进行审议的时候,国务院或者兴关关关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并可以对有关议案作补充说明。
第四十二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一个代表团或者三十名五十名以不皨ﻏ提出对国务院和国务院各部门的质询案。
第四十三条 质询案必须写明质询对象、质询的问题和内容。
Mer会会议或者有关的代表团会议上口头答复,或者由受质询机关书面答在。门委员会会议上答复的,提质询案的代表团团长或者代表有权列席会脏,
Mer机关再作答复.
Mer案的情况向主席团报告.
主席团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将答复质询案的情况报告印发会议。
质询案以书面答复的,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应当签署,由主席团决定印叚
第六章 调查委员会
第四十五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组织关于特定闄庎特定闄鰢特定问鰢
第四十六条 主席团、三个以上的代表团或者十分之一以上的代表联吮的庐庐吮缥廏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由主席团提请大会全体会议决定。
调查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若干人和委员若干人组成,由主帨请大会全体会议通过。调查委员会可以聘请专家参加调查工作。
Mer实向它提供必要的材料。提供材料的公民要求调查委员会对材料来源䃟寺予以保密.
调查委员会在调查过程中,可以不公布调查的情况和材料。
Mer委员会的报告,可以作出相应的决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可以授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全国人民代行人民代表Mer
第七章 发言和表决
第四十九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种会议上的双口追究.
Mer不超过五分钟.
要求在大会全体会议上发言的,应当在会前向秘书处报名,由大会执行在大会全体会议上临时要求发言的,经大会执行主席许可,始得发言。
第五十一条 主席团成员和代表团团长或者代表团推选的代表在主席囼缌每人可以就同一议题发言两次,第一次不超过十五分钟,第二言不丮过十刺不丮过十刺可,发言时间可以适当延长。
第五十二条 大会全体会议表决议案,由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宪法的修改,由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
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
第五十三条 会议表决议案采用投票方式、举手方式或者其他方式&由倸嚢倳倱倸
宪法的修改,采用投票方式表决。
第五十四条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