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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ivil Code of China: Book IV Personality Rights (2020)

民法典 第四 编 人格 权

Typ av lagar Lag

Utfärdande organ Nationella folkkongressen

Promulgeringsdatum Maj 28, 2020

Giltigt datum Jan 01, 2021

Giltighetsstatus Giltigt

Tillämpningsområde Rikstäckande

Ämnen Civilrätt Civil Code

Redaktör (er) CJ Observer Xinzhu Li 李欣 烛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
(2020 年 5 月 28 日 第十 三届 全国 人民 代表 大会 第三 次 会议 通过)
第四 编 人格 权
第一 章 一般 规定
第九 百八 十九 条 本 编 调整 因 人格 的 的 享有 和 保护 产生 的 民事 关系。
第九 百 九十 条 人格 权 是 民事 主体 的 的 生命 权 、 身体 权 健康 权 、 姓名 权 、 名称 权 、 肖像 权 、 名誉 权 、 荣誉权 、 隐私权 等 权利。
除 前款 规定 的 人格 权 外 , 自然人 享有 基于 人身自由 、 人格 尊严 的 的 其他 人格 权益。
第九 百 九十 一条 民事 主体 的 人格 权 受 法律 保护 , 任何 组织 或者 个人 不得 侵害。
第九 百 九十 二条 人格 权 不得 放弃 、 转让 或者 继承。
第九 百 九十 三条 民事 主体 可以 将 的 的 姓名 、 名称 、 肖像 等 许可 他人 使用 但是 但是 依照 法律 或者 根据 其 性质 不得 许可 的 的 除外。
第九 百 九十 四条 死者 的 姓名 、 肖像 、 名誉 、 荣誉 、 隐私 遗体 等 受到 侵害 的 , 其 配偶 、 子女 、 父母 有权 依法 请求 人 人 承担 民事责任 ; 没有 配偶 、 子女 且 且 父母 已经 死亡的 , 其他 近 亲属 有权 依法 请求 行为 人 承担 民事责任。
第九 百 九十 五条 人格 权 受到 侵害 的 , 受害人 有权 依照 本法 和 其他 的 的 规定 请求 行为 人 承担 民事责任。 受害人 的 停止 侵害 、 排除 妨碍 、 消除 危险 、 消除 影响 、 恢复 名誉 、赔礼道歉 请求 权 , 不 适用 诉讼 时效 的 规定。
第九 百 九十 六条 因 当事人 的 的 违约 行为 , 损害 对方 人格 并 造成 严重 精神 损害 , 受 损害 方 选择 请求 其 承担 违约 的 的 , 不 影响 受 损害 请求 精神 精神 损害。。
第九 百 九 十七 条 民事 主体 有 证据 证明 行为 人 正在 实施 即将 实施 侵害 其 人格 的 的 违法行为 , 不 及时 制止 将 使其 合法 权益 受到 难以 的 的 损害 的 , 有权 依法 向 人民法院 申请 采取 采取责令 行为 人 停止 有关 行为 的 措施。
第九 百 九 十八 条 认定 行为 人 承担 侵害 除 生命 权 身体 权 和 健康 权 的 的 人格 权 的 民事责任 , 应当 考虑 行为 人和 受害人 的 职业 、 影响 范围 、 过错 程度 , 以及 行为 的 目的 目方式 、 后果 等 因素。
第九 百 九 十九 条 为 公共 利益 实施 新闻 报道 、 舆论监督 行为 的 , 可以 合理 使用 民事 的 的 姓名 、 名称 、 肖像 、 个人 信息 等 ; 使用 侵害 民事 主体 人格 权 的 的 , 应当 依法 承担 民事 民事责任。
第一 千 条 行为 人 因 侵害 人格 权 承担 消除 影响 、 名誉 、 赔礼道歉 等 民事责任 的 , 应当 与 行为 的 具体 方式 和 造成 的 影响 范围 相当。
行为 人 拒不 承担 前款 规定 的 民事责任 的 , 人民法院 可以 采取 在 报刊 、 等 媒体 上 发布 公告 或者 公布 生效 裁判 文书 等 方式 执行 , 产生 的 费用 由 行为 人 负担。
第一 千 零 一条 对 自然人 因 婚姻 家庭 关系 等 的 的 身份 权利 的 保护 , 适用 本法 第一 编 、 第五 编 和 其他 法律 的 相关 规定 ; 没有 规定 的 , 可以 根据 其 性质 参照 适用 本 编 人格权 保护 的 有关 规定。
第二 章 生命 权 、 身体 权 和 健康 权
第一 千 零 二条 自然人 享有 生命 权。 自然人 的 生命 安全 和 生命 尊严 受 法律 保护。 任何 组织 或者 不得 侵害 他人 的 的 生命 权。
第一 千 零 三条 自然人 享有 身体 权。 的 的 身体 完整 和 行动 自由 受 法律 保护。 任何 组织 或者 个人 侵害 侵害 他人 的 身体 权。
第一 千 零四 条 自然人 享有 健康 权。 的 的 身心健康 受 法律 保护。 任何 组织 或者 个人 不得 侵害 他人 的 健康 权。
第一 千 零 五条 自然人 的 生命 权 、 身体 权 、 健康 权 受到 侵害 处于 其他 危难 情形 的 , 负有 法定 救助 义务 的 组织 或者 个人 应当 及时 施救。
第一 千 零 六条 完全 民事 行为 能力 人 有权 依法 自主 决定 无偿 捐献 其 细胞 、 人体 组织 、 人体 器官 、 遗体。 任何 组织 或者 个人 不得 强迫 、 欺骗 、 利诱 其 捐献。
完全 民事 行为 能力 人 依据 前款 规定 同意 的 的 , 应当 采用 书面 形式 , 也 可以 订立 遗嘱。
自然人 生前 未 表示 不 同意 的 的 , 该 自然人 死亡 后 , 其 配偶 、 成年 、 、 父母 可以 共同 决定 捐献 , 捐献 捐献 应当 采用 书面 形式。
第一 千 零七 条 禁止 以 任何 形式 买卖 人体 细胞 、 人体 组织 、 人体 器官 、 遗体。
违反 前款 规定 的 买卖 行为 无效。
第一 千 零八 条 为 研制 新药 、 医疗 器械 或者 发展 的 的 预防 和 治疗 方法 , 需要 进行 临床 的 的 , 应当 依法 经 相关 主管 部门 并 经 伦理 委员会 审查 同意 , 向 受试者 或者 受试者 的监护人 告知 试验 目的 、 用途 和 可能 产生 的 风险 等 详细 情况 , 并 经 其 书面 同意。
进行 临床 试验 的 , 不得 向 受试者 收取 试验 费用。
第一 千 零九 条 从事 与 人体 基因 、 人体 胚胎 等 的 的 医学 和 科研 活动 , 应当 遵守 法律 、 行政 法规 和 国家 有关 规定 , 危害 人体 健康 , , 违背 伦理 道德 , 不得 损害 损害 公共 利益。
第一 千 零 一 十条 违背 他人 意愿 , 以 言语 、 文字 、 、 肢体 行为 等 方式 对 他人 实施 性 的 的 , 受害人 有权 依法 请求 行为 人 承担 民事责任 民事责任。
Organ, företag, skolor och andra enheter ska vidta rimliga åtgärder såsom förebyggande, acceptans av klagomål, utredning och hantering etc. för att förhindra och stoppa maktanvändning, tillhörighet etc. för att begå sexuella trakasserier.
第一 千 零 一 十 一条 以 非法 拘禁 等 方式 剥夺 、 他人 的 的 行动 自由 , 或者 非法 搜查 他人 身体 的 , 受害人 有权 依法 请求 行为 人 承担 民事责任 民事责任。
第三 章 姓名 权 和 名称 权
第一 千 零 一 十二 条 自然人 享有 姓名 权 , 有权 依法 、 使用 、 变更 或者 许可 他人 使用 的 的 姓名 , 但是 不得 违背 公 序 良 俗。
第一 千 零 一 十三 条 法人 、 非法 人 组织 享有 名称 权 有权 依法 决定 、 使用 、 变更 、 转让 或者 许可 他人 使用 自己 的 名称。
第一 千 零 一 十四 条 任何 组织 或者 个人 不得 以 干涉 盗用 、 假冒 等 方式 侵害 他人 的 姓名 权 或者 名称 权。
第一 千 零 一 十五 条 自然人 应当 随父 姓 或者 母 姓 , 有 下列 情形 的 的 , 可以 在 父 姓 和 母 姓 之外 选取 姓氏 :
(一) 选取 其他 直系 长辈 血亲 的 姓氏 ;
(二) 因由 法定 扶养 人 的 的 人 扶养 而 选取 扶养 人 姓氏 ;
(三) 有 不 违背 公 序 良 的 的 其他 正当 理由。
少数民族 自然人 的 姓氏 可以 遵从 本 民族 的 文化 传统 和 风俗习惯。
第一 千 零 一 十六 条 自然人 决定 、 变更 姓名 , 或者 、 非法 人 组织 决定 、 变更 、 转让 的 的 , 依法 依法 向 有关 机关 办理 登记 手续 , 但是 另有 规定 的 除外。
民事 主体 变更 姓名 、 名称 的 , 变更 前 实施 的 民事 法律 行为 对其 具有 法律 约束力。
第一 千 零 一 十七 条 具有 一定 社会 知名度 , 被 他人 足以 造成 公众 的 的 笔名 、 艺名 、 网 名 、 译名 、 字号 姓名 姓名 和 的 的 简称 等 , 参照 适用 姓名 权 和 名称 权 的 的 有关 规定。
第四 章 肖 像 权
第一 千 零 一 十八 条 自然人 享有 肖像 权 , 有权 依法 、 使用 、 公开 或者 许可 他人 使用 自己 的 肖像。
肖像 是 通过 影像 、 雕塑 、 绘画 等 方式 在 一定 载体 所 反映 的 特定 自然人 可以 被 识别 的 外部 形象。
第一 千 零 一 十九 条 任何 组织 或者 个人 不得 以 丑化 、 , 或者 利用 信息 技术 手段 伪造 等 方式 侵害 他人 的 肖像 权。 未经 肖像 权 同意 , 不得 制作 、 使用 、 公开 肖像 权 人 的 的肖像 , 但是 法律 另有 规定 的 除外。
Utan samtycke från porträttets rättighetsinnehavare ska rättighetsinnehavaren av ett porträttverk inte använda eller offentliggöra porträttet av rättighetsinnehavaren på sådana sätt som publicering, reproduktion, distribution, uthyrning, utställning etc.
第一 千 零二 十条 合理 实施 下列 的 的 , 可以 不 经 肖像 权 人 同意 :
(一) 为 个人 学习 、 艺术 欣赏 、 课堂 教学 或者 , 在 必要 范围 内 使用 肖像 权 人 已经 公开 的 肖像 ;
(二) 为 实施 新闻 报道 , 不可避免 地 制作 、 使用 、 肖像 权 人 的 的 肖像 ;
(三) 为 依法 履行 职责 , 国家 机关 在 必要 内 制作 、 使用 、 公开 肖像 权 人 的 肖像 ;
(四) 为 展示 特定 公共 环境 , 不可避免 地 制作 、 、 公开 肖像 权 人 的 肖像 ;
(五) 为 维护 公共 利益 或者 肖像 权 人 合法 权益 制作 、 使用 、 公开 肖像 权 人 的 肖像 的 其他 行为。
第一 千 零 二十 一条 当事人 对 肖像 许可 使用 合同 中 关于 使用 条款 的 的 有争议 的 , 应当 作出 有 利于 肖像 权 人 的 解释。
第一 千 零 二十 二条 当事人 对 肖像 许可 使用 期限 没有 约定 约定 不 的 的 , 任何 一方 当事人 可以 随时 解除 肖像 许可 使用 合同 , 但是 应当 在 合理 期限 之前 通知 对方。
当事人 对 肖像 许可 使用 期限 有 明确 约定 , 肖像 权 人 正当 理由 的 , 可以 解除 肖像 许可 使用 合同 , 但是 应当 在 合理 期限 之前 对方。 因 解除合同 造成 对方 损失 的 , 除 不可 归责 于 肖像 权 人的 事由 外 , 应当 赔偿 损失。
第一 千 零 二十 三条 对 姓名 的 的 许可 使用 , 参照 适用 肖像 许可 使用 的 有关 规定。
对 自然人 声音 的 保护 , 参照 适用 肖像 权 保护 的 有关 规定。
第五 章 名誉 权 和 荣誉权
第一 千 零 二十 四条 民事 主体 享有 名誉 权。 任何 组织 个人 不得 以 侮辱 、 诽谤 等 方式 侵害 的 的 名誉 权。
名誉 是 对 民事 主体 的 品德 、 声望 、 才能 、 信用 等 的 社会 评价。
第一 千 零 二十 五条 行为 人为 公共 利益 实施 新闻 报道 、 舆论监督 行为 , 影响 他人 的 的 , 不 承担 民事责任 , 但是 有 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除外 :
(一) 捏造 、 歪曲 事实 ;
(二) 对 他人 提供 的 严重 失实 内容 未尽 到 合理 核实 义务 ;
(三) 使用 侮辱性 言辞 等 贬损 他人 名誉。
第一 千 零 二十 六条 认定 行为 人 是否 尽 到 前 条 项 规定 的 合理 核实 义务 , 应当 考虑 下列 因素 :
(一) 内容 来源 的 可信度 ;
(二) 对 明显 可能 引发 的 的 内容 是否 进行 了 必要 的 调查 ;
(三) 内容 的 时限 性 ;
(四) 内容 与 公 序 良 俗 的 关联 性 ;
(五) 受害人 名誉 受 的 的 可能性 ;
(六) 核实 能力 和 核实 成本。
第一 千 零二 十七 条 行为 人 的 的 文学 、 艺术 作品 以 真人真事 或者 人为 描述 对象 , 含有 侮辱 、 诽谤 内容 , 侵害 他人 名誉 权 的 , 受害人 有权 依法 请求 该 行为 人 承担 民事责任。
行为 人 发表 的 文学 、 艺术 作品 不 以 特定 人为 描述 对象 仅 其中 的 情节 与 该 特定 人 的 情况 相似 的 , 不 承担 民事责任。
第一 千 零二 十八 条 民事 主体 有 证据 证明 报刊 、 网络 媒体 报道 的 内容 失实 , 侵害 其 名誉 名誉 的 , 有权 请求 该 媒体 及时 采取 更正 或者 删除 等 必要 措施。
第一 千 零二 十九 条 民事 主体 可以 依法 查询 的 信用 评价 ; 发现 信用 评价 不当 的 , 有权 提出 异议 并 请求 采取 更正 、 等 必要 措施。 信用 评价 人 应当 及时 核查 , 经 核查 属实 的 ,应当 及时 采取 必要 措施。
第一 千 零三 十条 民事 主体 与 征信 机构 等 信用 信息 者 之间 的 的 , 适用 本 编 有关 个人 信息 保护 的 规定 和 其他 法律 、 行政 法规 的 有关 规定。
第一 千 零 三十 一条 民事 主体 享有 荣誉权。 任何 组织 或者 个人 非法 剥夺 他人 的 的 称号 , 不得 诋毁 、 贬损 他人 的 荣誉。
获得 的 荣誉 称号 应当 记载 而 没有 记载 的 , 民事 主体 可以 请求 记载 ; 的 的 荣誉 称号 记载 错误 的 , 民事 主体 可以 请求 更正。
第六 章 隐私权 和 个人 信息 保护
第一 千 零 三十 二条 自然人 享有 隐私权。 任何 组织 或者 个人 不得 以 、 侵扰 、 泄露 、 公开 等 方式 侵害 他人 的 隐私权。
Sekretess är lugnet i en privatpersons privatliv och det privata rummet, privata aktiviteter och privat information som inte är villiga att bli kända för andra.
第一 千 零 三十 三条 除 法律 另有 规定 或者 权利 人 明确 同意 , 任何 组织 或者 个人 不得 实施 下列 行为 :
(一) 以 电话 、 短信 、 即时 通讯 工具 、 电子邮件 传单 等 方式 侵扰 他人 的 私人 生活 安宁 ;
(二) 进入 、 拍摄 、 窥视 的 的 住宅 、 宾馆 房间 等 私密 空间 ;
(三) 拍摄 、 窥视 、 窃听 、 公开 他人 的 私密 活动 ;
(四) 拍摄 、 窥视 他人 身体 的 私密 部位 ;
(五) 处理 他人 的 私密 信息 ;
(六) 以 其他 方式 侵害 他人 的 隐私权。
第一 千 零 三十 四条 自然人 的 个人 信息 受 法律 保护。
个人 信息 是以 电子 或者 其他 方式 记录 的 能够 单独 或者 与 其他 结合 识别 特定 自然人 的 各种 信息 , 包括 自然人 的 姓名 、 出生 日期 、 身份证 件 、 、 识别 信息 、 住址 、 电话 号码 号码 、 邮箱 、 健康信息 、 行踪 信息 等。
个人 信息 中 的 私密 信息 , 适用 有关 隐私权 的 规定 ; 没有 规定 的 , 适用 有关 个人 信息 保护 的 规定。
第一 千 零 三十 五条 处理 个人 的 的 , 应当 遵循 合法 、 正当 、 必要 原则 , 不得 过度 处理 , 并 符合 下列 条件 :
(一) 征得 该 自然人 或者 其 监护人 同意 , 但是 法律 、 法规 另有 规定 的 的 除外 ;
(二) 公开 处理 的 的 规则 ;
(三) 明示 处理 信息 的 目的 、 方式 和 范围 ;
(四) 不 违反 法律 、 行政 的 的 规定 和 双方 的 约定。
Behandlingen av personlig information inkluderar insamling, lagring, användning, bearbetning, överföring, tillhandahållande och avslöjande av personlig information.
第一 千 零 三十 六条 处理 个人 信息 , 有 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 行为 人 不 承担 民事责任 :
(一) 在 该 自然人 或者 其 监护人 的 的 范围 内 合理 实施 的 行为 ;
(二) 合理 处理 该 自然人 自行 公开 的 或者 其他 已经 合法 公开 的 信息 , 但是 该 自然人 明确 拒绝 或者 处理 该 信息 侵害 其 重大 利益 的 除外 ;
(三) 为 维护 公共 利益 或者 该 自然人 合法 权益 合理 实施 的 其他 行为。
第一 千 零三 十七 条 自然人 可以 依法 向 信息 处理 者 查阅 复制 其 个人 信息 ; 发现 信息 有 的 的 , 有权 提出 异议 并 请求 及时 采取 更正 等 必要 措施。
自然人 发现 信息 处理 者 违反 法律 、 行政 法规 的 规定 或者 双方 的 约定 处理 其 个人 信息 的 , 有权 请求 信息 处理 者 及时 删除。
第一 千 零三 十八 条 信息 处理 者 不得 泄露 或者 篡改 其 、 存储 的 个人 信息 ; 未经 自然人 同意 , 不得 向 他人 非法 提供 个人 信息 , 但是 经过 加工 无法 识别 特定 个人 且 不能 复原 的 的 除外。
信息 处理 者 应当 采取 技术 措施 和 其他 必要 措施 , 其 收集 、 的 的 个人 信息 安全 , 防止 信息 泄露 、 篡改 、 丢失 发生 或者 可能 发生 个人 信息 泄露 、 篡改 、 丢失 的 , 应当 及时 采取 补救 措施 措施规定 告知 自然人 并向 有关 主管 ​​部门 报告。
第一 千 零三 十九 条 国家 机关 、 承担 行政 的 的 法定 机构 及其 工作 人员 对于 履行 职责 过程 中 的 的 自然人 的 隐私 和 个人 信息 , 予以 予以 保密 , 不得 或者 向 他人 他人 非法。。

Denna engelska översättning kommer från NPC: s webbplats. Inom en snar framtid kommer en mer exakt engelsk version översatt av oss att finnas tillgänglig på China Laws Portal.